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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2016-08-03 10:55:1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共6篇)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全附件2: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3:涡阳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报表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涡阳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表注:1、此表一式三份,分别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聘...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供大家学习参考。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全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第一篇

附件2: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附件3:

涡阳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涡阳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分别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聘任单位和本人档案;

2、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兑现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的依据。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聘用须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涡阳县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审批表

单位: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涡阳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全称: 单位规格: 主体岗位: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该表一式四份,连同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一同上报;单位规格、领导职数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文件为准;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无须在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县直及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第二篇

岫编发[2011] 2号

关于对县直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7】35号)、《关于对省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辽编办发【2010】112号)和《关于对市直及市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鞍编发【2010】55号)文件精神,强化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为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对县直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机构设置

凡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作的;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由机关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没有正常经费来源的;原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亡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经消失的;按规定已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编制挪作他用的“空壳”机构等单位要予以撤销。

凡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工作量不大和规模偏小;职责交叉、重叠设置以及因职责调整需要进行合并的单位都要进行重组,特殊需要的可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

凡生产经营性单位或其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单位,应转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凡按规定应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撤销或划出的,在一段时间内可暂保留其事业单位建制,但对其机构编制事项实行冻结。

(二)规范职责任务

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应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责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凡没有依据的或有关部门自

行将机关行政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一律要进行清理,职责交回行政机关;相同或相似职责,在一个部门内由多个事业单位承担的,对交叉重叠的职责进行清理归并;未明确过职责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明确。

(三)规范机构名称

事业单位名称要能反映行政区域、业务性质和隶属关系三方面特征,做到名实相符,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站、中心等,不称局、办、处、学会、协会以及公司。凡单位名称与实际承担的职责不符、名称过多过滥都要进行清理。

(四)规范机构规格

在国家没有实行新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制度前,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暂参照行政机关规格确定。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要相当于或低于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相当于其内设机构规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规格应比其机构规格低一格。

(五)规范进人程序

各单位用人必须首先向县编办提出用编申请,同时按管辖范围分别抄报组织、人社部门。县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编制情况、编制结构、岗位标准提出意见,报县长同意后,组织、人社部门才可办理相关手续。严禁违反程序进人,严禁“先斩后奏”。从源头控制事业单位人员的过快增长。

(六)控制人员编制

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量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严禁人岗分离。对占编长期不在岗人员要予以辞退或列入编外管理。人员长期借调,在外经商或办企业,即使空编也不得进人。严禁编制外用工。未经编制部门许可进入的人员一律视为临时用工,应予以辞退,减轻财政负担。长期空编和工作任务不饱满的,其编制要精简;编制外大量长期用工(季节性用工除外),并有稳定收入的,应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实施的,对其机构编制实行冻结,编制要“退一减一”。

(七)规范经费渠道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经费渠道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分为财政全部补助(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助(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原则上一个事业单位只确定一种人员编制经费渠道。

(八)明确人员编制结构

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对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三类。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属性,核定各类编制的具体数量和岗位标准。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编制结构比例标准和岗位人员标准。组织、人社部门要按岗定资。严禁违反编制结构和岗位标准进人。严禁违反编制性质和岗位确定工资。具体标【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准为:

(1)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保证其专业技术编制占主体,专业技术编制一般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70%,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1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保证管理编制占主体。管理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人员编制总量的50%,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1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保证以生产和后勤服务为主的,工勤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人员编制总量的50%,管理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20%;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专业技术编制一般不低于编制总量的70%,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人员编制总量的10%。

(九)规范内设机构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尽量综合设置,不宜过多,一般只核定党务、行政和后勤管理机构。单位人员编制10名以下的,不设内设机构;人员编制11~30名的,不超过3个;人员编制31~50名的,不超过5个;人员编制51~100名的,不超过7个;人员编制101名以上的,不超过10个。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能少于5名。

(十)规范领导职数

2015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第三篇

第1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工作整体顺利推进,成立以市长、市编委主任为组长的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组成员包括市编委组成人员和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调研,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检、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配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根据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和涉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期间,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评定职称、分钱分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益服务,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六大体系”,把公益服务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公益服务。

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医疗、科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优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等,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加强组织领导。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审议改革政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平稳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新闻宣传,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4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关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按计划、分步骤、分行业稳步推进,市、县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明确职能、准确定位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准确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实行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坚持政策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法人治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配套措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执法改革、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别轻重缓急,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开展清理规范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清理。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服务对象单一、社会效益不佳的,职责相同相近的,任务严重不足的,等事业单位,打破条块、部门界限,予以整合。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事项。

(二)合理确定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订。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面向社会提供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三)分类推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有法律、法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剥离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划归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后,暂予保留;对无法律、法规授权,但按规定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后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暂维持现状;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及鉴定、仲裁、评估、认证等职能,逐步剥离划归其他相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转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由市场配置资源,条件成熟的,直接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转企改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2015年编委办工作计划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第四篇

2015年编委办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贵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贵阳市九届三次全会、**县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2015年工作要点和市编办2015年工作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2015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编办“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规划意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探索机构编制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为我县“十二五”规划实施提供体制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保障。

二、工作要点

1、以服务发展为核心,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认真领会上级精神,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做好政府机构改革工作。

3、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日常工作,完成2015年度法人年检任务。

4、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切实抓好电子政务工作。

5、加强自建设,提高执行力,努力完成2015年目标工作和临时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以服务发展为核心,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1、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对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形势的分析判断,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按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精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杜绝越权审批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现象。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坚决杜绝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总量,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创新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工作的要求, 采取有效途径,积极稳妥推进消化超编人员工作,妥善消化超编人员。以“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和履职目标紧密挂钩”为抓手,通过动态调整、优化结构,发挥现有机构编制的最大效益。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调研活动,尤其是对涉及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广泛调研。为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和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重点解决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机构编制问题。努力创新管理体制,规范贵州**经济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积极探索加强职能管理的方法和途径,细化部门职责内容,明确履职程序和方式,优化履职流程,逐步实现职能的精细化管理。

(二)认真领会上级精神,扎实推进机构改革

1、按照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抓好“接、放、管”的总体要求,结合县情,抓好职能整合、简政放权、理顺职责关系,深入研究和扎实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认真做好部门“三定”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从紧设置乡镇内设机构,规范派驻乡镇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按规定核定乡镇领导职数。完善事业站所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乡镇事业站所职能。按照全省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教育、文化、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行业体制改革涉及民生的相关工作。

2、按照市“事改办”安排部署,结合《贵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研究提出事业单位后续改革方案,探索事业单位改革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搞好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序按时完成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各项工作。

(三)早安排、早准备,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1.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认真做好2015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审工作。在对全县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事业单位年检时间安排表,把年检时间细化到具体事业单位。要及时下发通知,耐心解答政策,手把手指导业务,主动解决难题,简化办事程序,做到“受理、审核、核准”一条龙服务,当场办结;对提交资料不合格的单位,要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

2、采取有效途径,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一是加强网上登记管理培训,严格要求已参加培训的单位一律通过网上办理年检、变更等登记工作。针对少部分事业单位管理员通过好几次反复讲解都做不好的情况,再开展一对一再次培训,通过边讲解边操作的方式,从光盘绑定到表格打印进行一一辅导,直到听懂会做为止。二是提高服务意识,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等日常登记管理工作。三是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登记、监督管理职能。

(四) 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的通知》(筑编办通〔2015〕20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围绕“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方面所做的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工作网络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专职的信息工作队伍。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信息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把关,信息筛选、文字加工和校对审核等每个环节的兼管,确保信息不出差错、不捅漏子。

(五) 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完成电子政务工作

1、要加强内外网管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将抓好网站建设提高到展示编办机关形象的高度,在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网站栏目的同时,特别注意将本单位工作亮点进行展示,提升我办在全市编办系统的形象。

2、按照“更准确、更及时、更安全”的要求,做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认真核实数据,及时对各单位工作变动人员和新招聘人员核准编制,及时上下编。按照机构编制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全面完成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录入和核准工作。充分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管理。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市编办电子政务中心的沟通,及时掌握下一步域名注册和网络红页编辑推广的新政策、新举措,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确保域名注册和网络红页编辑完成率均达到100%;按要求开展“网络红页村村通”工作。

4、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内外网网站平台、外网软件、PDF阅读器、邮箱、QQ等通讯工具和短信、传真、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和途径,传达和上报相关文件资料,走低碳环保之路,改变传统的办公模式,实现无纸化办,打造节约型机关。

(五)加强自建设,提高执行力,努力完成2015年目标工作和临时工作任务

1、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加强目标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围绕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从阶段性向长效性发展。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干部职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2、完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方式,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贵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抓典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编委办《关于开展“三要三不三做到”服务承诺的通知》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条规定》等文件精神,提高干部职工政策理论水平。通过学习《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等的相关文件,提高干部职工自身业务能力和办事能力。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采取多形式开展党风党纪党性宣传教育,突出抓好《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学习教育和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文件,建立健全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党务、政务、财务公开规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在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实质的前提下,逐个步骤、逐个环节、逐条内容落实,做到环环相扣,紧密衔接,“规定动作不走样,自主动作有创新”,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业务工作“两不误、双丰收”。

4、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和外宣工作,深入挖掘本单位在机关作风建设、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重要工作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形成简报信息上报省、市编办,每月不少于4条,争取有1-2条信息被省编办采用。以创建文明、高效、服务型机关为平台,完善首受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业务工作一次告知制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执行力建设。积极开展“六五”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信访等工作。

5、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县编委办

2015年1月10日

2015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第五篇

第1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20xx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20xx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篇第一章事业单位概况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开平等原则;(2)竞争择优原则;(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原则;(4)依法管理和精简原则。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特征

1、国家是事业单位真正的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确定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国家运用行政与计划手段调配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国家管理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的人事制度与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区别。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

从法律观点看。即属于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度。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事业单位实行特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赠

(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4)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6)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2、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岗位设置权限

(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zhèng fǔ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公开招聘制度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1、公开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范围包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2、公开招聘的原则

(1)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1、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于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相关法律规章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3、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l0个工作日或者l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事业单位工资的分类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有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2、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15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③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薪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原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培训制度

1、培训的内涵培训是指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而进行的培养和训练。事业单位的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培养和训练。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更新和充实培训的内容,完善培训制度,是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培训的原则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应该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3、培训的基本内容

(1)培训的对象

事业单位的培训对象就是工作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培训的方式

培训的方式按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的目的等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①从培训与工作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在职培训和非在职培训。

②从培训的组织形式来划分,可分为正规学校培训、非正规学校培训等形式。

③从培训的目的来划分,有学历培训、文化补课、岗位职务培训等。

(3)培训的内容

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基本素质的培训。

②新知识、新思想、新技能的培训。

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是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及其他素质进行考察了解,作出客观评价,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的制度。

1、考核原赠与范围

考核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2、考核的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考核的等次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等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岗位类别、等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4、考核的方法

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应结合各自实际,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综合分析、量化测评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

2015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第六篇

第1篇: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一)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2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企管部,对上向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企管部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负责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负责组织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公司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公司聘用的原则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制定、执行。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分类】

(2)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部门经理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的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其它的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与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对历史形成的此类情况不予追溯)。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毒品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试用

第十五条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十七条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新进员工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明书(复印件)

(4)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健康检查表

(6)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7)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管部应于新员工报到当日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员工自留。

第二十一条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试用期的考核

(1)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员工转正考核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部门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人力资源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状况。

(4)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a)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为合格;

b)考核不合格的新员工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

c)考核合格的员工由企管部负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核定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薪点数;

d)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员工可以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2)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产品。

(3)牢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努力消除可能给顾客带来不便的任何瑕疵。

(4)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6)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保持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10)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员工行为准则包括: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职务。

(三)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执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三部分。各部分工资均采用薪点数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算,绩效工资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条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须与公司的经营效果密切相关。

第三十一条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条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龙江省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以及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措施。

有关工资及福利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时间为:

夏季:8:00-17:00

冬季:8:30-17:30

生产岗位的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四条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

第三十五条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2)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

(3)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病假:

在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负责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

(6)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后休假的:

(1)行使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7)福利假:

根据公司福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福利假,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具体标准参加《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超过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有关考勤的具体规定及奖惩措施,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核及异动

第三十七条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员工转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则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经理(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部门内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2)部门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的,可以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的,可以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四十二条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三条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企管部批准;部门(副)经理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八掌奖惩

第四十五条公司奖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章培训

第四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在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专业培训: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专业培训包括:

a)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脱产学习

d)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解职

第五十三条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六种。

第五十四条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六十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4篇:工厂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人事部的事相对于其它部门要杂,但总来说有一个针对性,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提供的人事管理制度,供各位参考阅读。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创造一个秩序井然的管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员工)。

三、办公室管理制度

1、签到

1、1员工必须亲自签到,由他人代签,一经发现,按旷工论;

1、2员工签到以签到时间为准,发现有填写不实者,按旷工论;

1、3迟到15分钟以内,每次罚款5元;

1、4迟到15分钟至一小时,每次罚款20元;

1、5无故迟到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1、6对于旷工员工第一、二次,每次罚款50元以示警告,如发生第三次,则做劝退处理;

1、7未签到,一次罚款50元;

1、8出差或外出办事不能按时签到者,须提前通知行政部。

2、工作时间

2、1早8点45分—晚17点30分(星期六下午4:30下班);

2、2星期一至星期六(节假日除外);

2、3办公室晚上20点30分关门。

3、加班

3、1公司不提倡加班,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审批;

3、2《加班申请单》交行政部门备案;

3、3员工加班时应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尽早完成(

3、4不加班人员晚上20点30分以前必须离开办公室。

4、请假

4、1员工因故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应事先请假。

4、2假别

4、2、1病假

因本人疾病、受伤或其他生理原因请假,为病假。请病假一次超出三天销假时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相关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论;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70%。

4、2、2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务原因请假,为事假。事假为无薪假,每人次每月不得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5天,各部门经理应严格控制。

4、2、3婚假

员工因本人结婚请假,为婚假。婚假准假天数根据路程远近、工作需要核定,但最多不超过10天,且不得分次请,婚假销假时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结婚证明。婚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70%。

4、2、4产假

女性员工因生育请假,为产假。产假为三个月,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4、2、5丧假

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死亡请假,为丧假。丧假准假天数根据路程远近、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过7天。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70%。

4、2、6工伤假

员工因从事公司安排工作、维护公司利益发生意外受伤需要请假,为工伤假。工伤假期根据医疗期而定,工伤假为有薪假。

4、3请假程序

4、3、1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公司将予以辞退;

4、3、2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4、3、3员工请假需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及行政部部经理审批;

4、3、4请假半天,经部门经理批准;请假一天,经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经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总经理批准;

4、3、4《请假单》交行政部门备案;

4、3、5员工在外请假的,回公司一个工作日内须补交请假单到行政部备案。没有请假单或假期到期没有按时出勤者,有薪假按无薪假论,无薪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200%扣除;

4、3、6晚上加班影响第二天考勤的,公司视其加班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5、出差

5、1员工因公司事务到上海以外的地方工作,为出差。

5、2员工出差须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一个工作日以内经部门经理审批;一个工作日以上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出差申请单》交行政部备案。

5、3如遇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返回公司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到行政部,没有或超过一个工作日按事假计。

6、网络管理

6、1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等;

6、2不允许借助公司名义登陆收费网站,一经发现,除费用自理外,公司要严肃处理;

6、3员工凡公司事务必须使用NAR统一邮箱,不得使用私人邮箱,并且公司邮箱管理员可以浏览相关工作内容。

6、4下班后离开办公室是要按正常程序关掉电脑。

7、行为举止

7、1在办公区要着装整洁、得体,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7、2不准在公共办公区吸烟、喝酒及大声喧哗;

7、3保持周围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等杂物。

四、电脑的管理

1、公司为每台电脑进行编号、备案,每个人负责维护好自己的电脑;

2、电脑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维修、维护。

五、电话的管理

1、本公司的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打私人电话。如有特殊情况,月底要主动索取电话费清单,承担私话费用。

2、员工打电话,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

3、总机接外线电话时,电话铃声响不应超过两次,要尽快接起;

4、总台接听外线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____公司”当对方告知分机电话时,说“请稍等!”,如分机占线,说“电话占线,请稍后再打!”接听内线电话的用语为:“您好,总台!”,其他内容视情回答,总的要求是规范、简洁、礼貌。?

5、员工要使用好自己的内线电话机,接听电话时要轻拿轻放,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行政部维修;如果纯粹个人因素导致电话机的损坏,要按价赔偿。

六、宿舍管理制度

1、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办法。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2、1患有传染病者。

2、2有不良嗜好者。

3、宿舍统由宿舍长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

3、1管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煤气,门户。

3、2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风雨)。

4、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以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及行政部门:

5、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5、2留宿亲友者。

5、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5、4员工身体不适应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并送医院。

6、员工对所居住宿舍,要爱护公共设施、公司财产,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7、员工不得将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觉,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8、公司领导得经常视察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9、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权利并呈报行政部议处:

9、1不服从舍监的监督、指挥者;

9、2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9、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9、4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9、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9、6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9、7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者;

9、8有偷窃行为者;

10、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宿舍长或主管人员检查。

七、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为了使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能够规范、有序的进行,各个部门须在周五前将所需办公用品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购买;如有紧急需要,须经行政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购买;

2、办公室用品用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3、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4、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行政部经理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5、办公人员领用办公用品,必须按实际需要领用,亲自签领,不得代领。

八、办公设备的管理

1、办公设备登记、编号办公设备购买后要在行政部登记,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购买价格、预计使用年限、购买地等基本资料,同时由行政部进行编号备案。

2、办公设备的使用

2、1公司员工使用办公设备前要先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允许在不了解的情况下随便使用。

2、2公司员工在使用任何办公设备时如果发现有任何问题,要随时通知行政部维修,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2、3公司员工要注意维护好办公设备,有恶意损坏者,一经发现和查处,要严肃处理。

3、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

3、1办公设备由行政部或外来维护人员定期进行维护。

3、2办公设备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维修。

3、3由于个人因素导致办公设备的损坏,由个人负责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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