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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政策

2016-08-10 09:59:5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区域代理政策(共6篇)区域代理销售政策飞尚无人机区域代理销售政策省级城市(包括省会)及地级市只发展一家一级代理商,第一年为市场考察磨合期,达到销售任务目标,正式签订合作代理协议;达不到销售任务目标,转为二级代理商或者取消代理资格,如取消代理资格,保证金退回;如因扰乱市场,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代理协议,取消代理资格,保证金不...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区域代理政策》,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区域代理政策
区域代理销售政策

飞尚无人机区域代理销售政策

省级城市(包括省会)及地级市只发展一家一级代理商,第一年为市场考察磨合期,达到销售任务目标,正式签订合作代理协议;达不到销售任务目标,转为二级代理商或者取消代理资格,如取消代理资格,保证金退回;如因扰乱市场,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代理协议,取消代理资格,保证金不予退回。

要求:

1、 经营场所:至少有60平方米的展厅,展品至少2架飞机,技术人员(飞手)至少2名,

销售人员至少2名。有正规的注册公司。

2、 保证金:一级代理商签订合作代理协议之后的7日内缴纳5万元的加盟保证金。二级代

理商缴纳1万元的加盟保证金。

3、 首批进货量:首批进货量双方协商确定,在代理协商上注明,一级代理商:第一年至少

采购植保无人机10架(包括10架)以上,下一年根据市场状况,双方协商再确定具体任务目标量。完成第一年任务量之后,从第二年开始,保证金可以作为货款提货,不再缴纳保证金。二级代理商:无销售任务目标。

4、 价格: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串区域销售,胡乱报价。 扶持优惠:

1、 阶梯奖励:一级代理商:第一个合作年度完成销售10架(包括10架)以上,每架返利

1000元;完成20架(包括20架)以上,每架返利1500元;完成30架(包括30架)以上,每架返利2000元;以次类推,最高返利3000元/架;第二个合作年度,以销售任务目标为起步阶梯。二级代理商:起步阶梯减半,返利标准分为1000、1500、2000、2500、3000几个档。

2、 发展二级代理商特权:一级代理商负责开发所属区域的二级代理商(县、乡镇级),我

公司销售和技术人员可以协助一级代理商共同开发,均从一级代理商处提货,算作一级代理商的销售量和阶梯奖励。我公司前期开发的县、乡镇级的二级代理合作客户,之后的再提货仅算作一级代理商的销售量,不计算阶梯奖励。电话咨询客户或者直接买家,我公司均介绍到当地的一级代理商处负责洽谈合作。

3、 培训和宣传:我公司负责前期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并在公司宣传媒介(展会、

网站、杂志、报纸、单页)上推广一级代理商。

4、 区域保护:我公司严格执行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销售价格政策,防治区域串货,乱

价行为。每架飞机出厂时均有串码登记(后期将有GPS定位查询),发现故意串货、扰乱市场价格行为者,扣除保证金,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对于空白区域,一级代理商采用备案登录制度,公司经过核实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报价销售。

5、 作业联合体:凡是我公司的合格代理商(包括一级、二级),均可以联合作业服务,互

借资源(飞机、飞手),满足客户需求。

山东飞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5/8/12

篇二:区域代理政策
代理政策

代理政策

1、合作双赢:代理商作为现代企业完成战略布局,开辟渠道,抢占市场,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与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它建立在总部与代理商的合作双赢的基础之上,正是基于此,总部在制定总体发展纲要时,就优先考虑到代理商的切身利益,出台了既具灵活性又具原则性的代理机制。

2、多重收益:代理商获得入盟收入,所辖经销商的管理费收入,供货差价收入,自营店面积营业收入等多重收益。

3、区位优势:代理商可选择优良的商圈开办自营店,占尽天时地利。

4、价格优势:代理商本身是按最低价格配置的货物,自身有相对的价格自治权,具有价格竞争优势。 5、垄断优势:代理商在其区域有一定的垄断性,市场运作空间大,分支渠道多,易于施展拳脚,而不受其它市场因素干扰。

6、投资优势:自己开办“自营店”,省去了入盟费,且自营店获取的是超级利润。

代理商政策:

(一).代理商级别的界定:

公司将代理商分为省(直辖市)级、地级市代理两大类.

省(直辖市)级是指全省或直辖市的全部所属城市和区、县的整个省级区域的独家代理。 地级市代理是指地级城市并包括其管辖的所有下级区、县的整个地级区域的独家代理;

特别注意事项:

1、代理商资格的取得,需经公司总部严格审核、签约确认。否则,不能授予代理商资格。

2、公司总部严格禁止个别加盟商或经销商未经公司认可,擅自以代理商名义进行市场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加盟商或经销商资格,必要时公司总部将诉之法律途径解决!

(二)、区域代理商资格要求:

区域独家代理商需有操作项目和市场运作的经验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一定的营销网络 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能够充分理解公司总部的经营方案 执行能力强

(三).区域代理商的权利(省级代理商和地级代理商)

省级代理商和地级市代理商:

1. 在所代理的区域内拥有开发下级代理商或加盟商的权利(省级可开发地级市代理和加盟商,地级市可开发县级市代理商和加盟商,公司总部不招县级市独家代理商)。也可以在公司总部的协助下招商,招商的全部利益,由公司总部返款给区域代理商。

2. 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所在区域的加盟商的招商政策,在公司原有政策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但事先需要与公司总部协商。

3. 在所代理的区域内发展自己的经营网点(美容院、俱乐部、康体中心、药店、医院、疗养院、化妆品商店专柜等)

4. 在所代理的区域内,直接销售产品给终端消费者

5. 在所代理的区域内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任何形式的媒体广告均需事先和公司总部协商确认内容后发布) 6. 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及网络,发展团体购买等 7. 开展会议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

8. 在所代理的区域举办的招商会,公司总部将派专业人员或市场经理配合以达到预期效果 9. 优先享受公司总部针对不同时节、节日所推出的优惠、特惠活动,并且拥有公司扶持优先权

(四).区域代理商的义务: 1. 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参照公司总部拟定的市场方案进行操作 3. 按合同约定接受公司总部的跟踪和考核 4. 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公司及波蜜宁产品的形象 5.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不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五)区域代理商优惠政策 1、样品货物配送政策

与公司总部签约合作的地级市以上的代理商(含地级、省市),合同正式生效后,公司总部将多免费赠送合同规定的进货量的3%,作为代理商开发市场的赠品、样品。所赠货物都是正品。 2、返利(点)支持鼓励政策

地级市以上的代理商,将享受特别返利(点)支持鼓励政策。当代理商完成了每季度的销售量、第二次进货时,公司按代理商进货量的5%返利给代理商。

补充说明:当代理商完成了第一个季度的销售量,在一个季度内,或者在第二个季度又要重复进货时,除了5%返点外,样品货物配送政策的3%赠品依然有效,亦即,代理商第二次进货将享受3% + 5% = 8% 的返利支持。

3、由于地级市与省级代理商享受价格、赠品与返利等等支持政策,因此不享受笔记本电脑、进口电动车的赠送。

4、特别奖励政策

公司总部规定,凡代理商推荐其他法人或个人成为其它地区的代理商(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或代理商推荐其他法人或个人成为其它地区的加盟商(经公司审核通过后),公司总部将多让出5%的成本奖励给推荐或介绍的代理商。特别奖励政策的返还形式是以人民币形式返款。 5、代理商奖励扶助专项基金

设立代理商奖励扶助专项基金,目的是:奖优、扶弱。具体政策是:公司总部将于每年末对合作满一年的各省级代理商和地级市代理商进行绩效评价,选出市场销售最好的前三名省级市代理商和前三名地级市代理商,予以货币资金形式的奖励; 金额为:

省级市代理商前三名,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地级市代理商前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5,000元。

对于能力较弱、成绩平平的代理商,我们采取的是量化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标准进行评估,对于确有市场开发潜力,由于合理的原因尚且没有达到预期的市场开发水平的代理商,每年公司总部将选出三家省级市代理商和地级市代理商,每年年底的时候,基金将对他们进行实物货品形式的资助,数量为其合同首批进货量的5%。

6、联合打造招商推广平台、向代理商返款返利政策

对于省级和市级代理商,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或者合同生效后,经过与该代理商的协商、合作,公司所签署的全部这个省或市下属的代理商或加盟商所收的进货款项,扣除我们与省、地级市代理商的结算价格所计算的差额全部返款给省或地级市代理商。

由于波蜜宁体饮是快速消费品。下级代理商或加盟商反复进货,那么公司总部就重复将差额返款给代理商,省或地级市代理商可反复获利

(六).市场扶持政策: 代理商:

1)严格对对代理商进行区域性保护,最大限度的保障代理商的经销利益;

2)公司严格执行代理商经销制,全面、长期确保代理商的权限,公司将谢绝所有代理商所在区域的消费者来人、来函、来电商讨直接从公司购买产品的事宜;

3)公司总部不收任何加盟费用,如地方区域代理商自行制定区域政策(事先要与公司协商并认可),加盟商的加盟费用均由代理商收取;

4)厂家直接供货,减少中间环节,把利润让给代理商; 5)公司总部负责代理商运输费用;

6)提供人员、技术支持,全力协助代理商举办招商会、营销会议、产品说明会等活动;

7)免费提供专业产品知识培训;

8)广告支持(包括大量的电视广告宣传); 9)试用品支持(见上面代理商优惠政策);

10)免费配送产品形象宣传展架、培训资料、培训手册、宣传资料等培训、宣传品; 11)提供DVD电视宣传光盘;【区域代理政策】

12)免费按进货波蜜宁体饮数量以“1套:1个”的比例提供与产品配套的附件; 13)免费提供与提货数量相同的产品手袋; 14)颁发区域独家代理授权书

(七)申请代理或加盟程序:

1).咨询:通过公司本部寄发的资料或者登陆公司网站,了解波蜜宁项目资讯;

2). 申请:提交加盟申请表至本部,也可直接与招商负责人联系,互动交流相关情况,确 定初步合作意向,可预定加盟名额;

3).来公司:持个人身份证明赴公司总部考察、沟通,洽谈,了解产品及具体加盟事项;

4).签约:正式确定加盟、代理合作意向,签定加盟、代理合同,同时领取总部提供的全套合法手续文件、宣传品及公司总部赠送的所有物品与资料;

5).配货:付清货款后,根据代理商、加盟商具体的要求,总部配货中心及时安排配发货; 6).培训:免费接受本部的专业产品指导培训及营运指导培训; 7).服务:可根据加盟商的申请需求,提供各项指导、辅助销售的服务。

8、售后服务承诺与支持

美炊实行谁代理经销,谁进行售后服务的政策,具体如下: (1)售后服务承诺

【区域代理政策】

①美炊集成环保灶整机包修三年,电机终身包换。 ②美炊吸油烟机整机包修三年,电机终身包换。 ③美炊燃气灶具整机包修一年。 ④美炊食具消毒柜整机包修三年。 ⑤美炊电热水器整机包修三年。 ⑥美炊龙头、淋浴器包修三年。 ⑦美炊水槽包修三年。 ⑧美炊浴霸包修一年。 (2)零配件支持

未过包修期的机子,零配件以新换旧;已过包修期的机子,零配按照成本价购买。

【区域代理政策】

(3)售后服务费支持 ①支持标准:回款额的0.5%

②要求:要求代理商学会售后服务的技术与方法,代理经销商可派技术员到厂家培训。如代理经销商不参加培训,也不学习,不能掌握售后服务的技术,对用户服务不到位,造成严重的消费者投诉,厂家有权减付部分售后服务费。

篇三:区域代理政策
2016区域独家代理合同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议项:

一、甲方在省(市)境内为乙方指定的产品销售独家代理商,乙方给甲方颁发《产品独家代理证书》。

二、乙方产品在甲方区域的销售权完全归甲方独有,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均不得侵权。

三、甲方所在区域的产品有特殊的识别号码,其它区域不得与甲方区域相冲突,否则被视为串货,乙方将全力配合甲方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收回产品代理经销权并追究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通过会展、宣传等方式所收集到的客户信息,凡是属于甲方所辖区域的,乙方将无条件全部转让由甲方负责联络洽谈,有需要乙方配合的,合理条件下,乙方将全力配合甲方工作。

五、甲方如需乙方配合产品知识、特点、优势等方面之培训,要求乙方派人到达甲方公司的,甲方应承担乙方选派人员的单程机(车)票和培训期间食宿安排。

六、乙方将样品负责配送给甲方套数:省级代理300套,市级代理20套。

七、甲方每批下单数量不低于壹万套/家客户。

八、甲方具备乙方独家代理条件是预付给乙方货款:省级独家代理拾万(¥100000.00)圆,市级独家代理叁万(¥30000.00)圆。在甲方定货过程中分批充抵货款,在货款充抵完毕后,甲方应及时补充足预付货款全额,否则乙方将视甲方为自主放弃区域独家代理权。

九、甲方从事客房消耗品三年以上销售经历,有独立的销售团队,服务客房三星级以上酒店者,乙方将优先考虑为独家代理合作伙伴。

十、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权负责赔偿责任。

十一、如因乙方延期交货,而未经甲方认可,由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带给甲方损失之赔偿责任。

十二、如因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人为不可抵抗因素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尽力减少甲方损失。

十三、乙方有责任依据甲方提供的合理建议而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开发新产品,使乙方产品在甲方市场上占有优势竞争力。

十四、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私自与甲方客户联络,唯有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与甲方客户联络,联络结果甲方有权知道。

十五、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客户信息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客户样品的客户创意方案转交别家客户套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十六、乙方不直接对甲方区域宾馆酒店报价,一切与宾馆、酒店用品公司等全部交甲方独家办理。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开户行:

e-mail:账号:

传真:

e-mail:

范文二:

甲方(被代理人):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乙方的代理区域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

二、代理产品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_________品牌_________系列的_________类产品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对乙方代理区域所有店铺均采取单店授权形式,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店(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3.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4.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专卖店外以任何形式销售产品,不得擅自在互联网、电视及其他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4)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5)_________。

五、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2.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货款。

3.协议到期后,如双方不再续约,在双方处理好协议终止的相关事宜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持保证金收据至甲方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否则甲方将不予返还。

六、最低代理销售额及拓展店铺数

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为_________,乙方保证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在路新增家平方级别的店铺;

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在路新增家平方级别的店铺;

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在路新增家平方级别的店铺;

如果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完成开店目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七、供应价格及零售价格

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书之附件所载列的产品及其价格供应产品给乙方。该价格不包含产品运达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相应的增值税。

2.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建议零售价格销售产品。

3.甲方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调整产品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

八、结算及发货

乙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通过传真,信函,电邮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订货,甲方接到乙方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有计划迅速组织按日期将货物通过_________等发往双方协定的乙方目的地,其运费由_________负担,保险费由_________负担。乙方向甲方要求定货时,应将货款总额的_________%付给甲方后,甲方予以发货。余款在_________天内全部付完,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完货款,甲方有权拒绝发货。乙方收货后,应对货物品种,数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处理,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_____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十、推销、宣传与广告

1.乙方是_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定总体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代理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4.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5.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十一、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_________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6.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_________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十二、知识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着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1)仅限于销售代理经营的目的;

(2)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在代理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3.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5.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年内,乙方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年内,乙方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6.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十三、合同转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_____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

十四、合同变更

1.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甲方。

4.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全部的代理销售商。

十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理商终止营业;

(9)_________。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4.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_________。

十六、合同解除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代理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3)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无故停止向乙方供应代理产品;

(6)公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书面通知其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8)_________。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擅自代理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2)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经营体系的商誉;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4)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5)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6)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7)连续_________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受到甲方_________次以上处罚,屡教不改的;

(8)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_________天,仍不改正的;

(9)_________。

十七、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十二、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范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谋求共同发展,经真诚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信息日报》南昌高校独家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产品:

协议涉及的产品为江西《信息日报》。

二、授权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信息日报》南昌高校校园独家代理。

三、代理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期限自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

四、推销方式和报纸价格:

1、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格在各高校以寻找下级代理的方式推销《信息日报》。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日报》价格为:元/份。乙方向各高校销售价格

为:元/份。利润由乙方自行分配。;

五、结算及投递方式:

1、乙方推销报纸后,在半个月内将报纸费用及订报人信息交给甲方。甲方负责将报纸投放到各学校发放点。

2、乙方负责安排人员在各校发放点领取报纸并投递到位,可以是各宿舍管理员处。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信息日报》的相关资料以及推销工作证等;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的报纸推广活动,代理区域的客户直接找到甲方定购报纸,甲方将无偿将此类客户(订单)全部转交给乙方;

3、因报纸的内容、质量及其他方面引起的法律纠纷及其连带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

4、同意乙方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该产品,表明其独家经销代理资格;

5、乙方作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跨区域销售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代理区域市场情况,积极配合甲方报纸推广;

2、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甲方付款;

3、按合同要求负责报纸的投递;

4、保证甲方提供的工作证不能用于与《信息日报》推广无关的活动。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规定区域内推销《信息日报》,甲方确保无任何第三方代理,否则赔偿给乙方800元,并终止合同。

2、乙方若在合同期内,长期不能按合同要求投递报纸,赔偿给甲方800元

九、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期内在乙方工作顺利的前提下,非经乙方自愿放弃,甲方应遵循双方合作的延续性原则,保证乙方在次年度继续签订合作协议的绝对优先权。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条款的完整性:

甲乙双方均承认,已阅读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代理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合同加以变更。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修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十三、其它:

1、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遇到所力不能及的事由,以致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本合同,则可在下列范围内免除责任。如:地震、战争,等确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或破产等无法抗拒的原因。但一方必须将得到政府或有关机构证明的不可抗拒原因的书面通知,以最快的速度送达到另一方并直到另一方收到该通知时为止。

2、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2016年月日

乙方:

时间:2016年月日

篇四:区域代理政策
2016代理合作邀请函

代理合作邀请函

为共同开创南充商业新纪元,南充大型商业地产项目——“维多利购物中心”诚邀贵公司与四川永宁集团南充市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手,并进共赢,热忱欢迎各企业家来南充投资兴业,谱写南充商业新篇章!

“维多利购物中心”位于南充市繁华地带的和平西路与麦秀路交汇处,紧邻南充火车北站和城北客运中心,是南充市人、物流的主要集散地之一。该项目属产权式商铺,口岸领先,凝聚鼎盛商气。“维多利购物中心”共设三层商城,总建筑面积15000余平方米。经过科学严谨的市场调研,我司决定将购物中心的一至二层商城定位为国内、外知名品牌专业卖场,负一层定位为超市。欣闻贵公司在国际、国内商业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品牌优势,特邀贵公司携手合作,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商“维多利购物中心”之经营大计。同时,邀请商将利用与当地政府以及媒体的良好关系,为贵公司在南充树立品牌形象和拓展南充市场作出最大的铺垫和协作。

期待与贵公司真诚、友好的合作!

代理合作邀请函 [篇2]

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

《城市规划网》(#url#)自创办以来,始终坚持“传播知识、提升价值、美化城市”的理想,为中国的城市规划与建设行业提供充分的资讯、商情、互动和营销服务,并卓有成效的参与了业内各种学术及商业活动。

如今,网站日均访问人数超过1万人,日均页面浏览量近20万次,拥有了大批忠实的专业用户群体,他们包括规划师、建筑师、企业老板、各种商业组织、规划与建设局政府官员、业内媒体、教授学者、在校学生、研究生等,他们通过网站获取信息、改善工作、对外宣传和互动交流,已经成为凝聚行业资源、信息与人力的综合大型经营平台。

通过与行业内媒体、会展、学校、企业等进行积极沟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为城市规划网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市场与媒体基础,在各界合作伙伴的帮助下,获得了非常丰厚的传统媒介宣传资源和人脉网络。

《城市规划网》作为“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信息管理工作委员会”唯一的互联网成员单位,将立足城市规划网,为各地政府规划及建设局、城市规划行业及从业企业提供不断完善和改良的信息技术服务及行业资源商业经营服务。

鉴于此,我们计划全面开展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合作,挖掘城市规划网的品牌与影响力,整合政府与企业资源,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建立一个优秀卓越的招投标服务平台,本着合作发展、共享共赢的原则创造属于我们的成就。

欢迎大家来函来电咨询合作事宜,欢迎您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请有合作意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企业资料、资质、联系方式、合作想法等发送到以下邮件地址,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联络你方负责人进一步沟通。网站详情请浏览城市规划网#url#。

电子邮件:luojiang@#url#

咨询电话:023-89056218 罗先生

预祝我们的合作顺利展开并取得成功!

《招标代理服务合作申请表》下载:#url#

城市规划网

2016年4月13日

代理合作邀请函 [篇3]

随着经济的复苏,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生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家用厨卫产品质量的要求也与日俱增。靓夫人电器集团致力于为人们提供时尚、健康、靓丽的厨卫用品,其产品追求卓越的品质和优越的环保性能,公司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周到的服务队伍。为进一步占有市场扩大品牌知名度,现在面向全国正式招商:

品牌:

定位:时尚、靓丽、健康的整体厨卫品牌

产品:烟机、灶具、消毒柜、热水器等

一、公司简介

韩国靓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坐落于美丽的珠三角洲之中山市南头,北依广州,南临顺德,水陆交通十分便利。

本公司坚持以“打造时尚、靓丽、健康的整体厨卫品牌”为经营方针,产品以抽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热水器为主,逐渐延伸到电压力锅、电磁炉、电饭煲、洗碗机等家用厨卫产品,以“品质精益求精、服务细心贴心”为经营宗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

在销售服务终端,靓夫人公司开发了系统的终端管理体系,不管是人才的选、育、用、留,还是店面的选址、开业、促销、管理等方面都有标准的精细操作流程。从上游厂家到终端店面,靓夫人团队正在通过上下游的配合操作,探索出了真正帮客户省钱、帮代理商赚钱、帮社会创造价值的新型商业模式,与全体行业同僚一道,共同打造厨卫电器行业的黄埔军校。

二公司优势

1、产品的优势:纯不锈钢打造,一体成型;专业技术工艺,优雅弧线形设计,时尚潮流,美观大方;安全、环保、节能、健康。

2、服务的优势:对代理商及经销商及提供最人性化、最有保障的服务;公司可提供从前期的人员培训、辅导到中期的市场开拓、促销、宣传和后期的客户回访、维护等一系列的扶持举措。

3、价格优势:严控产品质量,控制产品价格,最大限度地让利于经销商和终端消费者。

三、招商对象要求

1)具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营业及办公场所。

2)熟悉当地家电市场或对厨卫电器操作有较强的兴趣。

3)有足够的运作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有运作所需之优秀的销售团队。

4)认同品牌的发展理念,接受公司经营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地配合、执行公司营销政策。

四、合作形式:

区域代理、单店加盟、合作开店等。

四、代理加盟营销政策

1)营销支持:公司依据经销合同的内容规定对经销商进行营销费用的支持。

2)市场管理支持:公司将执行完善的区域市场管理规定,以保护各区域经销商之利益,促进产品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专业培训支持:合作合同期间,公司将视经销商具体需求为其提供关于产品及市场销售方面专业知识培训,以提升经销商团队的专业素质。

4)公司营销网站的配合。公司建立专业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所接定单分配到各区域合作商家。

如果您正在选择代理品牌,正在寻找创业项目或者对厨卫连锁感兴趣,欢迎来电来访,我们有专人为您服务!

联系方式:0760-87826009 0760-23667151

13925287865 13600332335

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光明北路22-2

代理合作邀请函 [篇4]

广州汉维展览有限公司(简称“汉维中国”),是在华一家股份制展览公司,汉维中国是全球著名的展会主办机构,总部设在德国,在十多个国家拥有六十多个会展项目,拥有世界各地丰富的供应商和买家资源。已经形成了以举办展览、展台设计搭建为主体,集加工租赁及酒店机票预定为辅的紧密、高效、多元化的集团控股经营架构。汉维中国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公司高层管理团队有一部分来自海外。公司拥有中国展览行业真正整合的综合展览服务平台,实现了公司战略,企业文化,品牌传播,it技术,人力资源,资产管理,计划管理等集中统一,可以为企业提供系列的个性化服务。近年来公司更加愈发精进,承接了中国政府大型标案,深入展览文化领域,亦针对企业集团、品牌公司提供客制化的公关活动,以深厚的展览根基,创新的梦想思维,锲而不舍长期耕耘,更进一步提升展览事业的多元化与精致化,期能精益求精,成为业界翘楚!

现由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汉维中国承办的“2016广东国际照明展览会”

将于2016年9月7-9日在广州国际采购中心隆重举行。其总展示面积达到五万平方米,比去年增长20%,预计全球1500多家知名厂商和10万多海内外专业观众云集广州,这次总参观人数将达30多万人次。据分析比较之前的2016上海展会,无论是在展会面积参展商还是观众流量都预期提高,特别是人流量会增长到一万。全球各地生产商、供货商及业内买家都将踊跃出席。

因业务需要,汉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诚招在照明行业有一定知名度或被认可的合作代理作为“2016广东国际照明展览会”的招商合作方。汉维中国愿与合作代理实现平等、互助、互利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从而达到双赢之目的商家。欢迎各地的商家来电来函咨询。

广州汉维展览有限公司(汉维中国)

联系人:市场部易小姐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62号恒安大厦恒福轩1807

电话:020-38669985

传真:020-38669930

公司官方网站:#url#

代理合作邀请函 [篇5]

至各婴店负责人:

2016年7月2日即迎来qs五周年的店庆,在此感谢与qs一同走过峥嵘岁月的伙伴们,因为相互地扶持,qs得以成长广州石中山八路頷具规模的妇婴用品品牌代理店!

值此店庆我司将举行庆祝活动—“五周年店庆”以回馈顾客,活动档期为:7月2日。

特此诚邀合作伙伴能够积极参加,参加的客户派发精美礼品壹份。

顺祝

商祺!

篇五:区域代理政策
2016代理商加盟邀请函

代理商加盟邀请函

各位律师同仁: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是以房地产法律服务为核心业务的一家专业化精品小所,本所主任张茂荣律师于2016年12月组建的深圳二手房律师团经历多年楼市起伏,紧跟房地产政策变化,积极探索二手房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代理了诸如“2016年中天事件”、“2016年碧水龙庭事件”、“2016年刘贵初事件”等一大批颇具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发表了数百##第2篇手房案例及楼市评论,被央视在内的众多主流媒体屡屡报道,在房地产界、媒体界、司法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成员张茂荣律师、兰天律师、刘子孺律师、粱赤律师、颜宇丹律师等均为深圳知名房产律师,二手房律师团影响日益扩大。

为进一步规模化发展,现诚邀有志于向二手房方面发展的律师加盟,相关事宜如下:

一、条件待遇(人品第一,能力第二):

1、积极乐观,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执行力强,富有团队精神(谢绝悲观、消极、倦怠、抱怨、暴躁、烦躁、拖拉、背议等负能量的人);

2、在深圳执业2年以上,喜欢并有志于向二手房方面发展(不需要有二手房诉讼经验);

3、认可本团队发展理念,愿意与本团队共同成长,在本所注册执业三年以上;

4、免费提供公用卡座(每月仅需支付200元耗材等基本费用),承办自有案件税后(按15%计税)均归自有,培养加盟后开通律师团400专线(律师团拓展费用全部由团队承担),承接二手房案件按比例提成,能力强者可进入管理层给予受益股份。

二、加盟程序:

1、培养阶段:

1)列会学习:每周五为本团队培训及案例分享学习日,团队结合所承办的案例利用ppt拆解二手房纠纷,分享实战经验,了解最新楼市动态法规资讯;

2)实操培训:提供真实案例操练,与本团队律师共同担任本团队案件的共同代理人,由团队律师亲自带领,言传身教(学习阶段,无报酬);

3)结束条件:在团队学习1年以上且全程参与10件以上二手房诉讼案件(为您及客户负责)。

2、合作阶段:

1)培养阶段结束符合加盟条件后即可正式进入加盟合作阶段;

2)加盟后的团队律师均取得培养新申请加盟律师资格,应当带领新申请加盟的培养阶段律师实操培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形成“传”“帮”“带”、共同成长互利共赢机制。

三、合作模式:

1)松散型合作:本团队配置专用工作手机号码,并连接深圳二手房律师团客服专线400-0755-618,承接案件费用按比例提成;

2)紧密型合作:经松散型合作1年以上,双方充分磨合认可后,经审核通过可晋级本团队管理层并持有受益股份;

3)免费推广:凡本团队律师均在团队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予以推广,努力将每位团队律师都打造成为专业知名律师。

四、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本团队:

1)承接400专线案件后,隐瞒来源据为自有案源,收费据为已有或转介绍给其团队外律师办理的;

2)不遵守本团队章程或决议的;

3)不认可团队理念主动申请退出的;

4)其他情况经律师团决定不适合继续在团队的。

五、推广、设想与展望:

1、第一阶段:利用网络、媒体、中介等各种渠道,通过团队400专线、律师团官网、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推广,争取在未来三年内让“400-0755-618”成为深圳市民寻找二手房律师的主要通道;

2、第二阶段:在400专线咨询量大增并家喻户晓的情况下,实行区域负责制,建立金字塔式管理机构,即:将所有来电语音导航设为:福田区请按1、南山区请按2、宝安区请按3、龙岗区请按4...,由能力强的律师竞选各区“区域总监”,各区下再设二级语音导航,如按1进入福田区后语音提示:梅林片区请按1、景田片区请按2、香蜜区请按3...,每片区设“片区经理”一人并配置团队律师若干人,形成积极向上、团结有序的强大团队;

3、第三阶段:晋级团队核心管理层。经过团队律师、片区经理、区域总监后(每阶段至少在岗1年),即可进入团队核心管理层,晋级为专职管理人员(股东),可只做管理工作,不用再承办具体案件,直接享受利润分成;

4、展望:经过三到五年时间,深圳二手房案件非深圳二手房律师团承办莫属,以每年10万套成交量,1%的案发率1千单,每单最低2万元律师费计算,年营业额将高达2千万,该数额还不包括陪购、顾问等非诉业务在内!

六、结束语

1998年马化腾开qq,让你注册,你不注册,现在一个5位数的qq几万!

2016年马云说开淘宝店不要钱,让你开店,你不开,10年间淘宝造就了无数个亿万富翁!!

2016年曹国伟开微博,让你开,你不开通,如今一个微博搞笑排行榜一年净赚1500万!!!

2016年,我免费培训你们,让你们加盟深圳二手房律师团并提供案件教你实操,你不来,等所有人来了,你的人生又过了一大半.....

代理商加盟邀请函 [篇2]

随着经济的复苏,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生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家用厨卫产品质量的要求也与日俱增。靓夫人电器集团致力于为人们提供时尚、健康、靓丽的厨卫用品,其产品追求卓越的品质和优越的环保性能,公司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周到的服务队伍。为进一步占有市场扩大品牌知名度,现在面向全国正式招商:

品牌:

定位:时尚、靓丽、健康的整体厨卫品牌

产品:烟机、灶具、消毒柜、热水器等

一、公司简介

韩国靓夫人电器有限公司,坐落于美丽的珠三角洲之中山市南头,北依广州,南临顺德,水陆交通十分便利。

本公司坚持以“打造时尚、靓丽、健康的整体厨卫品牌”为经营方针,产品以抽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热水器为主,逐渐延伸到电压力锅、电磁炉、电饭煲、洗碗机等家用厨卫产品,以“品质精益求精、服务细心贴心”为经营宗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

在销售服务终端,靓夫人公司开发了系统的终端管理体系,不管是人才的选、育、用、留,还是店面的选址、开业、促销、管理等方面都有标准的精细操作流程。从上游厂家到终端店面,靓夫人团队正在通过上下游的配合操作,探索出了真正帮客户省钱、帮代理商赚钱、帮社会创造价值的新型商业模式,与全体行业同僚一道,共同打造厨卫电器行业的黄埔军校。

二公司优势

1、产品的优势:纯不锈钢打造,一体成型;专业技术工艺,优雅弧线形设计,时尚潮流,美观大方;安全、环保、节能、健康。

2、服务的优势:对代理商及经销商及提供最人性化、最有保障的服务;公司可提供从前期的人员培训、辅导到中期的市场开拓、促销、宣传和后期的客户回访、维护等一系列的扶持举措。

3、价格优势:严控产品质量,控制产品价格,最大限度地让利于经销商和终端消费者。

三、招商对象要求

1)具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营业及办公场所。

2)熟悉当地家电市场或对厨卫电器操作有较强的兴趣。

3)有足够的运作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有运作所需之优秀的销售团队。

4)认同品牌的发展理念,接受公司经营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地配合、执行公司营销政策。

四、合作形式:

区域代理、单店加盟、合作开店等。

四、代理加盟营销政策

1)营销支持:公司依据经销合同的内容规定对经销商进行营销费用的支持。

2)市场管理支持:公司将执行完善的区域市场管理规定,以保护各区域经销商之利益,促进产品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专业培训支持:合作合同期间,公司将视经销商具体需求为其提供关于产品及市场销售方面专业知识培训,以提升经销商团队的专业素质。

4)公司营销网站的配合。公司建立专业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所接定单分配到各区域合作商家。

如果您正在选择代理品牌,正在寻找创业项目或者对厨卫连锁感兴趣,欢迎来电来访,我们有专人为您服务!

联系方式:0760-87826009 0760-23667151

13925287865 13600332335

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光明北路22-2

篇六:区域代理政策
2015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1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深圳市鑫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安防监控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款不予退还。(投资有风险,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考虑。)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1、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宣传资料:依据订购产品的数量,随货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5、信息反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6、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的名单汇总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理商培训

1、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最新的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最新资料,最新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第2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可以使用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情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区域代理政策】

第十一条:特别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使用**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4篇: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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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区域代理政策】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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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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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一节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第五十四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执业证书编号;

(四)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

(六)可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

(七)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八)监督及举报电话;

(九)执业证书有效期。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二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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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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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并对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要求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区域代理政策】

(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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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十八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保险代理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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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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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

(三)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手续费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六)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代理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二)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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