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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两非”条例

2016-08-16 09:25:4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版“两非”条例(共6篇)两非新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4-20一、《规定》的起草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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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版“两非”条例
两非新规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4-20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达113.51。2013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药监局2002年联合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规定》修订严格遵循《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经历草拟、实地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四个阶段。先后两次征求了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的意见。根据立法程序,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真研究采纳了各方意见后形成。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

正式公布施行。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确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规定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建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程序(第十条)。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十四条)。建立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买相应医疗器械时的资质查验、购销记录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规定为他人施行“两非”手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医疗机构未落实终止妊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组织介绍孕妇实施“两非”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第二十四条)。

四、与原《规定》比较,新《规定》有哪些突破? 一是建立了部门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三是明确了组织、介绍实施“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等。

相关链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4-1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 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张 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毕井泉

2016年3月28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016版“两非”条例】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篇二:2016版“两非”条例
关于重申严禁两非的通知

【2016版“两非”条例】

关于重申严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规范凭证接生、

凭证终止妊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提高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严禁非法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进一步规范凭证接生、凭证终止妊娠问题通知如下:

【2016版“两非”条例】

一、切实加强对“B超”仪器的管理

影像科加强对“B超”仪器的管理工作,严禁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使用“B超”仪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格“B超”管理制度,必须落实专人负责“B超”操作,在B超室门上悬挂“严禁利用超声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既提醒群众,也警告医务人员。

二、规范凭证接生、凭证终止妊娠制度

1、妇产科必须严格把关,因胎儿病理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1)孕妇身份证;(2)乡镇(街道)和市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方可予以终止妊娠。并及时做好引产记录,存档备查,证件缺一一律不准终止妊娠。

2、计划外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对象,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终止妊娠证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B超等医用仪器的管理,建

立严格的凭证接生,凭证终止妊娠的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为我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一旦发生“两非”案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三:2016版“两非”条例
2016两非承诺书

两非承诺书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科 室: 承诺人:

日期

卫生院医生打击两非承诺书

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列》以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2016版“两非”条例】

二、积极参加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两非”学习培训会议,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违法开展利用b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科室存一份,单位村一份。

打击两非承诺书

承诺内容

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 条例》 、 《凉州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关规定》 、 《b 超机计划生育使用管理人工终止妊娠制度》以及《综合治理出 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 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 岗 位 职 责 及 实 效 承 诺 觉性;

二、 积极参加妇产科、 超室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 b “两 非” 学习培训会议, 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严格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严格工作纪律,规 范医疗行为和计生工作程序。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 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五、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 坚决 不违法开展利用 b 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 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 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 :

主管领导(签字) :

注: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存一份,科室存一份,医院存一份。

两非承诺书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象山县卫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禁止“两非” 承诺书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篇四:2016版“两非”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2016版“两非”条例】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2016版“两非”条例】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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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2016版“两非”条例
2016关于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的情况汇报

文章标题:关于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的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把集中整治“两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两非”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我县集中整治“两非”活动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把“两非”专项整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把全县广大干群的思想高度集中到整治“两非”活动上来,充分引导对“两非”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切实加强对整治“两非”的领导,把这项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镇(区)及各相关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县上下牢固确立“五种意识”,确保全面实现整治“两非”的预期目标。确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到集中整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我们必须全力以赴,雷厉风行,真正把这项落到实处。确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集中整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调问题,是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家庭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安定和稳定。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做好集中整治“两非”,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确立强烈的全局意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光靠一两个部门的是不能奏效的,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社会各方面必须做到全力配合,通力协作,综合治理。确立强烈的长效意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坚持以整治“两非”活动为契机,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把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作为长效机制中的一次重大战役来打。确立强烈的创新意识。这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县政府决定将此纳入到各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的范畴,要求既要完成统一部署的任务,又要有积极创新的精神,开创具有射阳特色的专项整治活动新局面。各镇(区)、各相关部门都能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创造性、特色性的。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两非”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相应成立了组织机构,制订了具体计划。县与镇和部门,镇和部门与村(组)、科室层层签订了责任状。印发了《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专项整治“两非’活动的计划安排表》等,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县集中整治“两非”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

二是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在公共场所张贴市委、市政府的《公开信》,各镇(区)还自行翻印发放到基层单位、重点对象户;广播电视宣传开设专题、专栏,县电视台滚动播出打击“两非”有奖举报的字幕,并进行了专题采访,广播电台在人口之声专栏中安排专题内容;各镇(区)文广中心在自办节目中编排专题节目;把与集中整治“两非”有关的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的《公开信》、市县出台的文件、相关从业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奖励举报办法编纂成《射阳县集中整治“两非”手册》,印发到镇(区)、村(居)计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员工和所有B超操作人员、妇产科从业人员、涉药人员手中,深得广大计生一条线人员的欢迎;在县镇(区)主要街道、路口悬挂宣传横幅、竖幅,张贴宣传标语,出刊专题板报专栏,利用画廊、画板举办展览;举办学习宣传骨干培训班,组织B超和妇产科从业人员抵制“两非”行为签名承诺活动。同时,全县统一建立了镇(区)、村(居)、组三级联动保包责任制:对符合条件批准再生一孩对象,在材料上报审批时,增加一张附表,即孕情跟踪双向自愿承诺书,由申请对象找出四个担保人,即一名负责任的亲友,一名组级信息员,一名村干部,镇(区)计生中心一名技术服务人员,申请人必须在承诺书上注明怀孕后服从跟踪,为担保人员负责,担保人在承诺书上注明在照顾对象怀孕14周以上至分娩期间对该孕妇实行定期随访服务,对不发生“两非”负责,以此作为今后查处“两非”问题的依据。对政策外怀孕对象,严格明确村组干部和组级信息员的责任,即对发生的政策外怀孕必须在3个月内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个月以后发现的即使解决,仍然要对照责任制和其工资报酬进行挂钩。如发现后解决不了,导致政策外生育,一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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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2016版“两非”条例
2016廉政准则承诺书

廉政准则承诺书

2016年,中央出台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了搞好本人及所在单位的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和省委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更好地接受全乡党员、干部、群众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珍惜并正确运用

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滥用职权。

二、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法依纪办事,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四、自觉规范从政行为,不在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插手干预,为个人和亲友谋私利。

五、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和外出学习考察等规定。

七、严格执行诺廉、述廉、谈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严格自律。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跑官要官”;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利用婚丧嫁娶、祝寿等事宜收敛钱财;不放任、纵容自己的家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各种私利;不搞非法拉取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九、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凡属本单位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

以上承诺,诚请全乡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进行严格监督,如有违诺,我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及党政纪处分。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廉政准则承诺书

中央出台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了搞好本人及所在单位的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和省委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更好地接受全乡党员、干部、群众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法依纪办事,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凡属本单位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

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珍惜并正确运用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滥用职权。

五、自觉规范从政行为,不在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插手干预,为个人和亲友谋私利。

六、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和外出学习考察等规定。

八、严格执行诺廉、述廉、谈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严格自律。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跑官要官”;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利用婚丧嫁娶、祝寿等事宜收敛钱财;不放任、纵容自己的家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各种私利;不搞非法拉取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以上承诺,诚请全乡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进行严格监督,如有违诺,我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及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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