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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职责

2016-08-17 09:46: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人民陪审员职责(共6篇)人民陪审员职责人民陪审员职责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依法参加...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人民陪审员职责》,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

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人民陪审员职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篇二: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

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篇三:人民陪审员职责
2015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篇: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代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更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占有极具意义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这人民陪审团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也对这项制度的价值也进行了高度评价。如我国最法院院长肖扬就曾说过:"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在他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给人们群众带来的不良影响。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中央领导在各种场合强调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些学者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三)现行“聘请特邀陪审员”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中,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赋予了其职权:“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说明,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与审判员一样对案件的处理行使同等权力。审判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项权力的行使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有权行使审判权,没有规定“聘请特邀陪审员”可以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聘请特邀陪审员”参加诉讼。因此,目前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聘请特邀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种做法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第2篇: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存在偏差,陪审制的建设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陪审员的重要性和职业特点基本上没有顾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缺陷,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情况是:

(一)、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只是作出选择然性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陪审制度,需要由宪法来加以规定,50年代末期,由于受否定法律、轻视法制思想的影响,一些已经被立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废弃。人民陪审制度当时也成为发动群众进行阶级关斗争、夺权整人的工具,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文革结束后,1978的宪法重提“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1982年宪法又取消了陪审制的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现阶段实行陪审制缺少了宪法依据。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全相同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却都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随意性比较大。

(二)、缺乏严格的陪审考核、录用程序及任职标准,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混乱。《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2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此规定除了对年龄和政治权利有必要的限制,对陪审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层次、专业特长等任职条件均未作出规定,缺乏严格的考核、录用程序,很难保证陪审的高水平和高质量。就我国的陪审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由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文化层次不高,使其并不具备监督专业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和真正参与审判工作。尤其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司空见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最终往往成了由主审的审判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了整个庭审过程,这样反正造成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同时,也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面对案件事实,一般只能就案说案,难以从法理上对案件进行质证和认证,难以对案件做出独立的评析,只是追随、复议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对陪审员的聘请随意性大,大多法院处于办案经费紧张及聘请在职人员比较困难等原因,往往就地聘请退休人员和居委会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忽视了对这些人法律知识的审查,且大多是按需要临时聘请,甚至有些陪审员并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选举产生。聘请的随意性造成了陪审员组成中,缺乏固定的高素质的陪审员。

(三)、陪审员参与案件范围和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什么样的案件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是否采用陪审员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下,不利于其发挥对审判的监督职能。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笼统地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如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与开庭审理、参与案件评议。但实际上陪审员法律素质上和职业法官毕竟是有差距的,二者的职权和职责也不尽相同,所以应对二者进行科学分工。

(四)、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

(五)、陪审员的培训、保障制度不健全。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这在原则上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明显义务化,不利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的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以至于在不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在陪审员培训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不固定的职业队伍,应由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培训,但是实践中却少有法院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

这些问题造成了陪审员制度不能很好也在审判实践中得以落实。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价值,但目前由于陪审制度的不完善,一些素质不高陪审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又没有错案责任的制约,置审判监督职能于不顾,在参与审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影响了司法公正,与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所以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成了当务之急。

第3篇: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1、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错位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这使陪审员成为“二法官”、“编外法官”有了法律依据。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发问,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俨然就是一个法官,这很容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形成“统一思想”。这就为案件的当事人行贿法院有了可能,因为合议庭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成了“一家人”。

其实“jury”一词翻译成“陪审团”是不准确的,应该翻译成“裁决团”或“公正团”。因为“ju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和法语“jurer”的过去分词juré,意思是“向上帝发誓公正裁决”的意思。由于翻译的错误,所以,我国一说陪审员就认为也要和法官一样审案子。其实“jury”是不审的,就是凭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对案件事实给予裁决,美英法系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独立判断,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12名陪审员必须对案件裁决“一致”,只要有一名陪审员与其他人的裁决不一致,则整个案件就要重审。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当庭释放。也就是说罪与非罪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陪审员说了算,人民说了算,这就让当事人不可能把法官当作贿赂的对象。

2、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偏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相对固定。这势必造成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使控诉双方贿赂陪审员有了明确的目标。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何俊杰上任一年来参审242件案件,帮法院义务整理上诉卷400多宗,并在法院有阅卷办公室。可见,这名人民陪审员已经失去了“人民”的性质,完全成了一名专业法官。

而美英法系陪审员由法院在辖区选民名单随机抽200多名陪审员,供控辩双方挑选出公正的陪审员。在挑选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有20次否决权,否决一名陪审员不需讲出任何理由。陪审员履行的是“公民义务”(civicduty),参加陪审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英美法系中,对陪审员贿赂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么多选民,你事先根本不知道会挑选到谁,除非你有足够的钱,贿赂所有选民。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和美国相仿。《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美国陪审员在听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保留该名陪审员的工作职位,但不发工资,由法院支付津贴,大约是每天50美元。

3、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过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款特别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就造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择范围过窄,有失“人民”本色。

而美英法系陪审员没有任何学历要求,只要求能看、读英文。

4、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过小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勉强达到合议庭中人数的三分之一,这就使人民陪审员成了聋子的耳朵,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因为合议庭中的大多数还是法院的法官。这就使法院受贿徇私枉法有了可能,因为法官能够左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

所以,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的腐败和不公,避免人民法院成为被告,必须修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应该由法官制定,因为它是限制法官的权力的制度,如果由法官制定该制度,必然是拐弯抹角地保护法官的权力。要求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不要限定学历标准,所有选民都是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一定要做到一案一选,防止陪审员“专业化”。严格区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责任,人民陪审员是给案件定性,法官是给案件量刑。把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定为12人,这点可以和国际接轨。人民法院的最主要的特质是:对一个案件,由人民定性,由法官量刑。只有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起到审判民主、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才能使使中国的法院不愧为人民法院。

篇四:人民陪审员职责
2016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胆的尝试,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进展。近年来我院也对陪审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及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25人,占68%,女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年龄最小28岁,最大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待业6人,占16%,农民5人,占14%,职工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其中2016年,我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872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426件,参与审理、调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85%以上。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做法

1、推上前台,确保三个参与。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医疗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案件影响较大、矛盾尖锐、有信访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医疗事故纠纷75件,金融合同纠纷951件。二是无论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调解和协调可能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参与执行和解120件。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农民工案件、(

陪审员杨福安,在其老家杨楼、小史店德高望重,家喻户晓,2016年参审案件197件,调解解决了大量矛盾尖锐的案件。其中,小史店镇寺门村23户村民在**县邮政局揽储员付德成处共存款40余笔20余万元,2016年2月,付德成因车祸死亡,其全家外出。村民向邮政局索要存款,但邮政局以付德成所开具的凭证为存款凭条而非正规存单、存款并未上交邮政局为由拒不兑付。为此,这些村民多次到县委上访,并数次围堵邮政局大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为了调查案情,他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到案发地调查10余次,走访当地群众、村干部和邮政局工作人员60余人,组织调解10余次。终于在8月底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双方关系一度缓和。但在具体磋商过程中,双方关系僵化,20余名群众情绪激动,扬言上访。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杨福安同志一边做邮局工作,让他们进一步作出让步,一边奔赴原告所在村子作协调工作。为了抓住时机,防止发生意外,他两天时间吃住在当地,逐户做调解工作。经过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23户村民最终接受了一揽子调解方案,使这起重大群体性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2、延伸舞台,发挥三个功效。一是发挥矛盾化解功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熟悉社情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点,对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从立案阶段就邀请辖区人民陪审员全程、全方位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在全院37名陪审员中,有7名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纠纷逾百件。其中陪审员王朝霞参与121件,杨福安197件,李晓锋105件,陈壮平105件。二是发挥监督功效。除在审判活动中,确保陪审员在庭前、庭上、庭中的案件情况知晓权、独立表决权、裁判文书审核等权利外,并且在审理案件评查、信访案件评查、"五除"活动等专项执法监督整改中,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其中,从而推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五年来陪审员共参与评查一审案件3400件,信访案件104件,发还、改判案件51件。三是发挥对青年干警传帮带功效。邀请长期在基层法庭从事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突出的陪审员,对刚从校门进院的青年法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知识,进行一对一和手把手的帮教,提高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陪审员李贞林,****河人,担任**河镇政府村镇办主任多年,人际关系广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办事公道,担任陪审员以来,为法院化解了多起信访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河镇石寨村村民李云献与孙荣卿因宅基地的权属发生纠纷,先后打民事、行政官司,其中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还重审,两家官司打了10多年,近邻变成了仇敌,双方打官司同时不停地进行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2016年,两家又因为仅30公分宽的宅基地发生纠纷,并纠集人员大打出手,随后李云献起诉孙荣卿,要求孙荣卿拆除已经做好的混凝土地基,退还其侵占的30公分土地,而孙荣卿认为该30公分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不予拆除。因两家积怨较深,双方的证据都不是很充足,如果简单的根据证据下判,必定引发当事人信访,如果调解解决效果最好,但是两家均不接受调解,承办法官一时陷入了困境。后来经过了解,原被告都认识陪审员李贞林,法庭随即通知李贞林参与调解该案,李贞林到庭了解情况后,先是以个人身份把原被告分别批评一顿,然后以陪审员身份苦口婆心向原被告讲述各种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原被告同意陪审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建房,被告支付原告500元补偿。但是,就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双方又因一词之争,反悔刚刚达成的协议,被告不同意调解书上关于"被告占用原告30公分土地"中"占用"一词的表述,原告坚持必须这样表述,即将平息的纷争看来要功亏一篑,李贞林看情况马上将原被告分开,分别进行调解,以免双方情绪激动时某一方说话过分影响调解。经过反复的推敲、协商,最后将其表述为"位于……30公分土地,原由原告李云献管理使用,现归被告孙荣卿管理使用……"原被告均予以接受,并表示从此息诉罢访,双方将近20年的反复诉讼,经过这次调解,彻底画上了句号,达到了案结事了。

3、搭建平台,提升三项能力。一是通过要求陪审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增强人民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和把握大局能力的提高。二是通过参加上级教育培训和院内部法官夜校,为陪审员购置专业法律工具书等方式,加大对陪审员适用法律能力的提高,确保在陪审中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近年来,共为陪审员购置法律书籍300余套,举办7期专业技能培训,每期培训前均精心准备教案,提前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做好授课准备。2016年秋季,我院邀请**中院专家型法官何志同志作为主讲,对我院陪审员进行为期3天的第七期专业技能培训,有效的提升了陪审员的参审能力。三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调解技能竞赛、庭审观摩等形式,着力培养和提高陪审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从而让人民陪审员以坚定的信念、优良的作风、过硬的能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4、当好后台,解除三个后顾之忧。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加强管理,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提请人大予以连续聘用和表彰,增强职业荣誉和责任感,解除陪审员政治上无前景的后顾之忧。二是成立陪审员办公室,在法院办公房间紧张的情况下,为陪审员配置三间办公室,购置6套办公桌椅,3台联网电脑,300余套法律工具书,解除了陪审员到法院无处办公,无条件办公的后顾之忧。三是申请专项资金,对陪审员每月进行适当经济补助,以及积极协调兼职陪审员陪审期间本职工作的待遇和时间冲突等问题,加大对陪审员的经济补助和生活关心,解除陪审员生活工作方面的后顾之忧。5年来共筹措陪审经费21万元,其中2016年,筹措资金6万元,为陪审员进行经济补助。

5、鼓励"拆台",发挥三个兼职作用。一是发挥"监督员"作用。我院明确规定陪审员必须参审的案件类型及案件数量,同时赋予陪审员监督权,规定其在履职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私自接待当事人或接受吃请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或报告院长,同时每年还以专会形式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审判纪律作风建设。二是发挥"信访员"作用。该院根据案件信访户所在社区、村街等实际情况,联系社区附近的陪审员,为信访户提供法律释疑,争取息诉罢访;同时邀请几名经验丰富、法律精通的陪审员参与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对与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鼓励陪审员站在信访户的立场为其说话,通过陪审员共同处理信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发挥"宣传员"作用。我院不仅通过各种途径提高陪审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且还注重发挥其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所在单位及周围群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鼓励陪审员在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深入接触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予以大胆揭露,可以向院长直接报告,以便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在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中,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它领域的人员很少,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参政意识不高,积极报名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极少,没有遴选的余地。二是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大多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部、法院所在地和人民法庭所在地就近乡镇、村组、社区人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2、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履职能力不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法院退休工作人员、检察院退休工作人员、退休律师均作出了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法律职业者的入选,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的多,分析案情的少;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的多,发表不同意见的少。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相信权威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够,参审案件积极性不高,甚至个别在职人民陪审员,将陪审员工作当成额外的负担,遇到开庭案件多有推诿。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从未参审过案件的有8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1%。

【人民陪审员职责】

3、管理上存在缺陷。一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不到位。《决定》虽然明确了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实,为保证陪审员参数案件,只得挤占办公经费开支,导致管理上的困难和尴尬。二是上岗培训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续职培训未纳入规划。我院组织的对陪审员的自主培训,虽然经过精心准备,但因为没有统一的培训大纲,且经费困难,只得根据其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诉讼实务培训、廉洁司法教育和司法礼仪知识培训,时间较短,内容粗略,甚至以会代训,很难达到人民陪审员上岗培训的要求。由于没有续职培训一说,人民陪审员常常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履职能力。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确定方式不尽科学。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是:37名人民陪审员中有三分之二为在职公务员,由于在职公务员工作都比较繁忙,能够参加陪审案件的时间少,审判业务庭为确保开庭时间,通常会优先选择有闲余时间、积极性高的陪审员,其余不常参加陪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则淡出了陪审案件工作,这在客观上背离了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四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无法律依据。《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及经费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明确其管理关系。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加审理案件时,参照法官法的规定管理,但审判结束,则管理中止。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应与审判员有同等的义务,其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纪也应按审判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的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陪审义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除选任、培训及发放陪审案件补贴外,没有更多的内容,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案件差不多就是在法院干"计件小工",抹杀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使人民陪审员逐步丧失了工作的原动力和热情。五是人民陪审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虽然《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着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应当由哪级法院或机关表彰,几年表彰一次未规定。我院在2016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尝试将优秀陪审员纳入了表彰范围,共有4名陪审员受到了表彰。

4、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理解不到位,把人民陪审员当成审判员不足的补充,内心尊重不够,案前沟通少,案后不交流,这也是导致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5、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有待规范。目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就是参与审理,很少有尝试让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不应局限于"陪审"一词的字面意思,而应从构建司法民主的高度予以认识。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一是可以强化执行监督,能够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排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廉洁的作用。二是促成和谐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因其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协助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心理上减少抵触情绪,从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三是壮大执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线执行法官压力大是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难题,法院执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作用,间接壮大执行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四是化解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访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结合自身体会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的权威。

四、几点建议

【人民陪审员职责】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决定》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荣誉,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法院的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强化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乡镇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定期对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3.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的监督,由人大机构(如法工委)负责监督管理或者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人民法院的职能部门应定期会同业务庭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并提出批评或表彰的建议。

4.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行使。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5.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办公条件,我院虽然为陪审员提供了办公室、办公桌椅,基本达到了法官的办公条件,但在很多方面做的还不够。为使陪审员真**心履行陪审义务,法院还应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卷等。(

6、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机制。一是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单独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在涉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类等执行案件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随意性。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对于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符合公开听证条件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独立性。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如何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需要各级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五:人民陪审员职责
2015法院工作报告

第1篇: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5年的主要工作

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年受理案件420430件,同比上升1.7%,审结404022件,同比下降1.4%,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5%,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7.6%,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474件,判处罪犯23117人。过去的一年,一批大案要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解疑释惑,宣扬了法治,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任。一是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韩磊摔童、首都机场爆炸、梁桂山驾车冲撞24人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529件,对1683名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力维护了首都安全稳定。二是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结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及涉铁路部门系列案、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90件,对364人判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发挥了惩戒效果,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三是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98件,对536人判处刑罚,并就审判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监管漏洞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完善。四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市高级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评估、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59823件。一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对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全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6248件,维护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旅游消费中零团费、强迫购物等问题发布审理指南,全年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758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与市妇联签署《关于在全市法院建立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依法审理涉军案件,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二是以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依法审理商事案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472件,同比上升14.9%,注重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依法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并以新闻通报会等方式,向社会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标准,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妥善审理涉及“新国五条”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保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全年审结房地产案件22548件,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修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依法妥善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21件,推动不符合首都产业政策的企业有序退出,促进了首都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优化了首都投资环境。三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0.2%。在全国首例空难赔偿案中,法院经过100余次谈话、开庭和调解,促成33名遇难者的107名家属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被告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同时促成未提起诉讼的其他22名遇难者的家属达成和解,彻底化解了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衔接,开展人民调解进法院等工作,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486件,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三)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随着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增强。2015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8件,同比上升9.1%。一是主动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市高级法院制定《服务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文化艺术等6大行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措施。姜颖法官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以网络公开课等方式,结合案件审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得到社会好评。二是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就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专利侵权判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审结国际四大唱片公司与搜狐、搜狗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案等重大、新类型案件。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中,北京法院有16篇案例入选,数量居全国首位。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立首家知识产权专业人民法庭——中关村法庭,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四)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需求不断增长,2015年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0264件,同比上升9.3%。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12.1%。同时,结合行政机关败诉案例,分析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立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推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加大行政纠纷化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促进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认识权利义务,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案件撤诉率达36.2%。三是发挥行政审判的服务保障作用。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为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化解房屋征收、违章建筑拆除中的矛盾纠纷,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我市重点工作开展。

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全市法院着力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努力以当事人能够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一)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认真贯彻最高法院部署,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出司法公开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的工作目标。一是建设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今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案件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实现审判、执行全程公开,梳理出18类60项上网公开内容。目前,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期已投入运行,公众可查询诉讼指南等静态信息,二期正在试运行,今年6月底前将提供案件办理实时进展查询服务。三是继续深化庭审公开。在保障公民旁听庭审的基础上,加大庭审直播力度,市高级法院建立的全国首个庭审直播网每日进行庭审直播,已累计直播7527期。开通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实时播报大要案审理情况,2015年6月上线以来发布信息1335条,关注网民达到96万。四是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拓展参审监督形式。全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达91.5%,同比提高18.7个百分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9.3个百分点。

(二)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为重点,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全市法院以两部新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开展全员培训,调研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一是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坚持证据裁判,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全年对18件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报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没有出现因事实证据问题不予核准的情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庭审中心理念,切实做到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展示、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认定、是非在法庭审理中辨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次增加了41.7%,二审开庭率提高了8.6个百分点,庭审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统一司法尺度。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市高级法院调研解决了42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意见》等配套文件12件。在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制度,在三级法院联动调研、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市高级法院对历年制定的80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有效文件239件,部分有效26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了审判工作标准。同时,建立了公报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了制度规范的公开。四是加强和规范审级监督。市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依法监督纠错,保障执法统一,全年审结二审案件36853件,改判1399件,发回重审995件,审结再审案件622件,改判99件,发回重审198件。

(三)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围绕“立案难”、“执行难”,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建议,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着力化解“立案难”问题。制定《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统一立案审查尺度,修订完善立案指引,明确了起诉材料提交标准,明确了9类常见案件需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做到不因追求结案率年底限制立案,同时探索开展网上预约立案、网上送达,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二是着力化解“执行难”问题。在建立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基础上,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建“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实现账户查询、冻结一次完成,有效防范资产转移,提高了执行效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整合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上传“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全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205条。全市法院全年执结案件95076件,执结标的额240.2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86.9%,同比提高了7.9个百分点。

(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诉讼服务。着力建设“四统一”的诉讼服务平台。一是实现诉讼服务机构统一。全市法院都建立专门的诉讼服务机构作为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使当事人在诉讼全程中提出的各种需求都能在诉讼服务平台得到接待处理。二是实现诉讼服务内容统一。明确诉讼服务部门承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等十项基本职能,使当事人在各法院都能获得大体一致的诉讼服务。三是实现诉讼服务标准统一。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诉讼服务工作规范。举办司法礼仪系列讲座,促进窗口工作人员从着装、举止、语言、态度等方面展示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四是推动诉讼服务标识统一。设置全市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标识,使当事人易认好找,促进诉讼服务规范化。全市法院诉讼服务机构全年开展诉讼引导58万人次、案件查询16万件次。

(五)自觉接受监督,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高级法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就保障辩护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力度,院长办公会逐一研究,28件建议全部办结,代表均表示满意或同意。积极配合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主动邀请代表参加重要会议,及时向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全年组织调研视察活动43次,发送《北京法院法情专报》手机短信40期。二是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9件,主动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三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全年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51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49件。市高级法院制定检察建议办理规则,完善办理机制和规范,进一步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四是高度重视律师的作用,接受律师监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建立与市律师协会的定期沟通机制,更加注重听取律师的意见,推动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公开、诉讼便民、律师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队伍,重点在基层。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央、市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论述精神,增强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市高级法院每名院领导都到基层法院窗口单位,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满意度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坦诚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了班子的团结,提高了班子的战斗力。制定5个方面23条整改措施。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党组议事决策程序,对全市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履职情况开展司法巡查,建立了整治“四风”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要求,培养高素质审判队伍。制定《首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考评机制,按照审判工作规律,修订了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着重分析解决考评中发现的审判质量问题,注重避免因追求指标数据发生强制调解、突击结案等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进一步发挥了考评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在市委领导下,成立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优化了首都审判工作格局。指定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民商事案件,平衡了审判任务压力。对市高级法院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能力。

(四)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在全市法院集中开展遵纪守法专项教育,将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例编写成警示教育手册,编导了纪实警示教育片《折戟沉沙》,各法院院长亲自讲廉政党课,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全体干警真正受到触动。加大审判质量评查力度,全年评查案件67716件。对窗口部门工作作风开展审务督察,将不规范行为拍摄制作成视频短片,在全市法院通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三级法院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在廉政风险较高的司法评估拍卖领域试行网络竞价拍卖。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全年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4件5人。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法院能够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许多诚恳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首都法院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取得发展进步的同时,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审判质量效率还不适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有的审判人员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牢固,责任心不强,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执法不统一,有的裁判说理性不强,甚至出现了个别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二是审判权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在法院内部,审判权、行政权、监督权界限不够明晰,权责不够统一,院庭长的指导管理方式、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机制需要改进和规范。三是基层基础相对薄弱。一批年轻法官逐步成长起来,但素质能力和审判经验还不适应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由于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保障不完善,出现了人才流失问题。

2015年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5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落实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为重点,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强化审判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承担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责任,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市场法治建设,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服务首都文化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围绕保障民生,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损害赔偿、征收补偿等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推进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深入调研,认真落实改革任务,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明晰审判权和管理权的界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就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机构设置等问题提出调研建议。探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选任招录、法官任免惩戒和职业保障制度。做好涉诉信访改革相关工作,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三)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继续开展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确保完成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二期工程,将所有案件立案、审理、延长审限、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上传至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语音电话、APP移动平台,实现让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动态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数字法庭建设,将庭审光盘刻录系统升级为高清数字法庭,并实行数字存储,方便公众依法查阅复制。建设北京法院审判信息资源库,强化对案件信息及时性、准确性的检查,为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提供信息化保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加强法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建设,让人民群众更便捷、更直接地监督司法工作。

(四)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规范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确保全面公开后审判工作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判检验。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反映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辩意见,加强裁判说理,做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依据都充分公开。加强对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统一司法尺度。加大审判质量检查力度,继续完善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监督和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五)提高队伍素质,确保队伍廉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做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督促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增强队伍凝聚力。细化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的工作措施,做到审判力量向基层下沉、保障机制向基层下倾、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旗帜鲜明地坚持从严治院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法院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各位代表,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牢固树立首都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2篇:2015年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华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遵循“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保公正”总体思路,以“司法办案更加公正、保障服务更加有力、法院管理更加规范、队伍素质更加过硬、基层基础更加牢固、群众评价更加满意”为努力方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进步。

一、履行审判职责,服务工作大局

2015年,我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受理各类案件1206件,审、执结1114件,结案率为92%,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33件,审结117件,结案率为89%。共判处人犯177人,给予刑事处罚17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3人,五年以下95人,缓刑49人,免刑10人,拘役3人,管制4人,单处罚金3人。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惩处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及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社会安全感的“两抢一盗”案件。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既严厉地惩罚了罪行较重的罪犯,又给予未成年犯和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以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对因邻里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和过失轻微犯罪尽可能地选用非监禁刑罚,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和谐。三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

安创建活动。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组织公开宣判、公开开庭、法制讲座等活动达到全县各中小学全覆盖。刑事审判进社区、进军营15件次,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教育了群众,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875件,审结825件,结案率为94%。一是妥善处理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和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二是及时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三是注重审理好侵权纠纷案件,制裁了违法侵权行为,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四是高度重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恶意欠薪和确因“三角债”引起的欠薪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以调解的方式兑现农民工的工资,消除了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五是加强调解工作,注重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促使大量的纠纷在进入法院审判之前得到化解或调解处理。进入审判程序后,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全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608件,调撤率为74%,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我院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坚持立案审查“宽进严出”,充分保护诉权。让群众感受到有论理讲法的地方,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告状难”问题;二是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充分做好案外协调工作。通过宣传释明法律,由行政机关主动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以此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0件,审结10件。

(四)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群众胜诉权益尽快实现

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努力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一是依靠党委领导,立足执行联动平台,凝聚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在县政府及各乡镇的大力支持下,对涉及zhèng fǔ 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履行政府职能形成的债务纠纷案件全部执结,如期完成“涉府”案件清理任务。二是强化执行措施,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三限时一严格”,做到“三穷尽”。即限时查清财产线索、限时采取强制措施、限时评估拍卖、严格责任追究。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线索、穷尽执行程序。三是强化宣传力度,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的“老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定期给予曝光。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提高了执行效果。四是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一大批执行积案和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得到彻底有效地解决。全年共计收案164件,执结159件,执结率97%,案件实际到位率达到89%。化解有重大信访苗头案件10件。实现了案件执结率上升、标的到位率上升、涉执信访率下降的“两升一降”目标。

二、深化司法为民措施,维护群众权益

强化宗旨意识,增添为民举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心中有人民、倾心听民声、真心解民忧、诚心抓落实。

(一)完善司法服务平台

大力推进立案信访大厅建设,拓展诉讼服务功能。立案信访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来诉来访的当事人,问题不出大厅就能得到答复和办理。为当事人配备了储物柜,设立了电子触摸屏,在当事人等候区,配备了休息座椅、饮水机、雨伞、花镜、急救药箱等设施。提供报刊、文书样式、打印复印及公共网络和长途电话服务等。极大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在立案调解方面,我们选聘曾获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的罗东旺同志常年驻大厅工作,为来诉者进行服务。并在全县选聘了十七名司法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通过以上方法,今年我院诉前调解案件316件,占全院民事立案数的40%,减轻了民事审判的压力,也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8余万元。司法救助生活困难当事人16人次共计5万余元。

(二)加强涉诉信访工作

开展清理涉诉信访专项活动和“百日会战”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法治权威。坚持院长接访制和领导班子处访制;确立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做到有访必接、来信必复、处理及时,全年共处理各级交办群众来信6件,处结率为100%,无一例因我院工作不当引发的赴京上访、越级访案件。加强源头治理,落实风险评估、约期接谈、情况通报、案件终结等制度,努力从案件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对确有问题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树立司法公信。

(三)继续深入推进审判“五进”活动、“一村一法官”活动和“一村一警一干”活动

继续深化审判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活动。今年我院采用五进方式审理案件226件,五进率为18%,征询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7件。并在全县242个行政村都设立了法官工作点。全院抽调55名干警参与“一村一警一干”活动,走村入户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就地调解纠纷,把司法为民体现在基层一线,向群众宣传平安创建知识,努力提升“两率一度”。

三、坚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生命线,抓管理提公正,推公开促公正,强监督保公正,以公正司法筑牢公信基础。一是大力提升审判质效。把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重中之重,努力形成全员参与上下协力抓办案、提质效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通报排名制度,对各业务庭的案件质效情况逐月通报、季度分析、半年研判、年终排名。年终排名末位的向院党组说明情况,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定期分析研判,落实改进措施。狠抓案件质量评查,在对所有办结案件进行评查的基础上,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督办和追责。增强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大力推动司法公开。实行法律文书上网制度,逐月对全院法律文书上网情况进行通报,今年网上公开法律文书475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全年陪审率达到53%。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了院长邮箱,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及社会各界群众到法院旁听庭审、征询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提高了裁判的民意认同度和审判工作群众知晓率。成立了网络新闻中心,建立健全网民意见研判机制;开通了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目前对八起案件庭审实行了网上微博直播,实现司法审判和社会舆论良性互动。

四、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引领,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一是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了党支部学习、全院干警专题讨论、党组书记上党课等活动,党组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查找问题、剖析根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院党组班子成员走基层、访民意、听民声,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问题、“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问题、涉诉信访问题、违规使用警车问题等专项治理。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更加体现民意、更加服务民生、更加赢得民心。法院队伍的理想信念

进一步坚定,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公正公信形象进一步树立。二是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司法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和公务车辆专项治理活动,结合一些反面典型开展了整风肃纪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案件、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实施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切实转变文风、会风和工作作风。对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严肃查处,对2名法官干警进行了警示训诫,给予1人政纪处分,整饬了风纪,纯洁了队伍。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今年以来,我院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截止11月底,已全面建成人民法院专网,实现了上下级法院专线通信、视频应用和数据交换、法院办公办案全部上网。积极争取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加快推进基层科技法庭、网上庭审直播系统、数据中心和电子档案系统建设,提升了基层装备水平。

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报告,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法院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结,办结率为100%。加强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案件、参与调解、监督执行。开展集中走访“两代表一委员”活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各位代表,2015年我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对各位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的一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少数审判人员的大局观念和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便民、利民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还未真正实现良性循环,“执行难”问题还比较突出;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2015年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我院工作的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突出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提高审判质量。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提高审判质量是司法效能建设的首要目标。审判质量不高、司法不公,司法效能也就失去了基础。要强化质量意识,始终把提高审判质量作为加强效能建设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是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合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要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核心就是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的发生;要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依法简化立案程序和手续,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和改进诉讼风险告知和诉讼指导;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四是狠抓信访案件的处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落实信访维稳责任追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良性有序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从大局着眼,从小事入手,从细节做起,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要建立和健全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意识和能力。

六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结合开展“双联双争”、“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大力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全体法官干警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正气,展示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广大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满意度。

七是继续推进司法公开。依托信息化建设平台,充公运用互联网、专网双重互动,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在网上公开法律文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网上执行信息公开、庭审视频直播、当事人网上查询审判进程工作。继续深化审判“五进”,扩大巡回审判案件范围,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方位、多角度让公众感受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各位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这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广大法官的崇高使命。让我们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实力、人文、宜居、和谐新华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3篇:2015年蒲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蒲城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二O一三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强化职责使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审判质量效率,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建设过硬法院队伍,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193件,审(执)结2133件,结案率97.26%,民(商)事案件调撤率81.2%,诉前调解结案356件,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打造平安蒲城。201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36件,审结129件,结案率94.85%。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涉及食品、传销、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遏制、预防和减少了犯罪,有效促进了平安蒲城建设,创造了刑事审判工作新业绩,刑事审判庭被省高院授予“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注重庭审教育,庭后帮教。积极协助做好非监禁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2015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91件,审结1456件,结案率为97.65%。妥善处理涉及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及时审理借贷、工程承包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妥审理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了相邻关系和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共有1182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调撤率达81.2%。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强化诉权保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积极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结合受理、审理案件情况,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30余条。到行政机关举办法制讲座,向行政执法人员讲述行政审判理念,帮助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3件,审结12件,结案率92.31%,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152件,执结152件,执结率100%,成功审结了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首例涉外行政纠纷案件。

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2015年,共受理执行案件553件,执结536件,结案率96.93%,执结标的达1247万元。深化执行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查配合,加强执行联动;通过限制高消费、借助媒体曝光、与银行合作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加强执行威慑;通过依法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抗法行为,优化执行环境;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强制措施,积极查扣被执行人财产,落实《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依法打击各类规避执行行为,提高实际执结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

二、司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调解工作抓“合力”,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构建,全面加强调解、和解、协调工作,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加大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指导调解工作,注重依靠基层力量,积极与乡镇司法所联系沟通,同时注重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合力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结案356件,有效推进了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建设。

惠民举措抓“规范”,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强化立案信访服务大厅功能,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好导诉导访、法律咨询、司法救助、案件查询、便民服务、判后答疑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改进窗口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对诉讼当事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高效的服务。

为民服务抓“主动”,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坚持开展审判“五进”活动,先后8次选择赡养、交通事故赔偿等典型案件深入农村就地开庭巡回审判,扩大法制宣传,送法到基层,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和执行救助工作,努力让每一位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依法对306件案件缓交诉讼费15余万元,向16名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8万元。

涉诉信访抓“源头”,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加强案件源头治理,狠抓案件质量、释法析理、排查化解、初信初访等工作,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用群众路线统揽信访工作,扎实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落实领导包案、重点督办、联动化解和考核通报等工作措施,着力化解上级交办的重点涉诉信访案件。2015年,共接待来访群众250余人(次),当场答复200余人(次),收到各级督、转办案件21件,已化解18件,其中包括5件多年未化解的积案。

三、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法院管理水平

强化审判管理意识,加强审判管理。建立了院长主抓,副院长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主管和各业务庭负责的“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的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把评估数据作为案件质量的“体检表”和“指挥棒”,进行审判质效评估,对影响案件质量、效率、结案率、均衡结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市中院在对全市法院的考评中,我院取得了前三名的好成绩,受到了市中院的表彰。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考评及奖惩办法》的规定,考核奖惩法官干警工作,突出绩效考评导向和激励作用。

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确保裁判公正。实行由审判长、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的审签制度,严把案件审核、法律文书签发关,并对已结案件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和归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地促进了案件质效的提高。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研判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了季度、年度均衡结案。

强化案件管理监督,规范庭审行为。成立了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审务督察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关于开展合议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的实施方案》、《案件回访工作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对各业务庭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出监督通报,限期整改并回访;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业务庭的庭审规范情况,对于法官不守时,不按公告时间开庭,庭审中着装不规范等现象,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四、从严治院,切实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

开展主题活动,筑牢思想根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百名政法干警大走访”、“政法干警一线工作日”、“两学一读”等活动,引导干警自觉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贯彻于审判执行工作之中,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开展了“清风伴我行、办案解民忧”为主题活动的演讲、征文比赛,深化教育活动效果,全面展现了法院队伍、法官干警的良好风貌。

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先后选派61名法官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举办审判业务培训班,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法院队伍全员培训体系。2月份,我院邀请省高院赵建民老师讲授了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一系列培训,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法律适用、辨法析理、化解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鼓励支持干警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和专项业务培训,有效提升了干警的法律素养。实施精品审判工程,深入开展“两评查”活动,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精心打造一批精品庭审、精品裁判文书、精品审判执行案件。2015年,共进行庭审观摩案件10件,参评法律文书1800余份,参评案件2000余件,并评选出了优秀审判长3名,精品法律文书6份,进一步强化了广大法官的精品意识,提高了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调研工作,倡导广大干警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和文章,共编发工作简报、调查研究80余篇,其中10篇被中国法院网和陕西高院网采用,38篇稿件被市中院网采用,为更好的搞好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人民陪审员职责】

抓风险重防控,确保司法廉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做到了审判业务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力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全过程,筑牢廉洁自律防线。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制定的六项措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坚持廉政教育经常化。开展了春训教育活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观看了影片《南平红荔》,发放了反腐倡廉书籍,进一步提高了廉洁自律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四风”治理活动和职业道德岗位职责纪律作风大排查大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机关内部作风巡查,突出治理“庸”、“懒”、“散”、“奢”现象,规范了庭审行为,严肃了审判纪律。

沟通抓载体,自觉接受监督。我院始终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工作制度纳入到法院整体工作之中,强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和措施,自觉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在重大案件、重要工作、法官任免等重大事项方面及时向人大请示报告,虚心听取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方式和渠道,认真办理人大批转和督办的案件10件。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原有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新任命了人民陪审员25名,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2015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284件,参审率为60.2%。

五、固本强基,切实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抓好法庭规范化建设,完善后勤保障。切实抓好人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罕井、兴镇、孙镇法庭已完成装修绿化及网络化改造,配齐了办公用品,搬入新法庭,实现了管理网络化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办案效率。克服经费紧缺困难,想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我院立案接待大厅进行了合理的改建,重新合理分配了执行局和法警大队的办公场所,有计划的更新了必需的物质装备。

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院。加强法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完善硬件、深化应用的要求,开通了内网的办公系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组织了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使广大法官干警尽快会用、善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了案件基本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告,办案流程网上管理、网上考评,办公、办案自动化程度有了新的提高。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体干警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各项工作呈现稳步推进的良好发展态势。我院先后有7个集体和26名个人受到省、市、县的表彰奖励。省高院授予刑事审判庭“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孙镇人民法庭“优秀人民法庭”、省政法委、省高院授予执行局“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行政审判庭荣立“集体三等功”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蒲城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长期以来理解、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2015年,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多,审判难度增大;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一些法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党睦新法庭主体工程已完工,尚未装修绿化、室外硬化,缺少配套设施;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制约审判执行工作等等。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早予以解决,力争在短期内使法院的总体工作有一个新发展、新突破、新跨越。

二O一四年工作任务

2015年,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理念,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全力推进平安蒲城、法治蒲城建设,为蒲城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一、全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好量刑规范化意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逃税骗税、制假售假、传销和金融、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强揽工程、暴力阻工、强买强卖、盗抢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依法公正审理涉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社会保障及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加强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力度。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行政案件特点,提出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建议。加强执行工作,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土地、城建、交通、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全力破解执行难。

二、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加强诉前调解,注重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合力构建“大调解”格局,促使大量的纠纷在进入法院审判之前得到化解或调解处理;着力完善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全力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切实维护清正廉洁形象

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案例教育、廉政讲座、廉政文化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廉政意识,提升干警的政治素养;通过业务培训、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丰富干警业余文体生活,增强队伍凝聚力;重新梳理、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完善以制度管人、按规范办事的管理体系。

四、全力推进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基层保障水平

力争完成党睦法庭建设任务,争资金、跑项目,努力使党睦法庭早日投入使用,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内务管理,有计划的更新必需的物质装备;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处理能力,不断提高科技强院水平,适应审判工作的新需要。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法院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县委、人大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县委和人大的支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坚定信心、攻坚克难,齐心协力、奋勇拼搏,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构建平安蒲城、法治蒲城,实现蒲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4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全省法院在省委的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化“八项司法”,为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年新收各类案件108万件,结案107.6万件,首次突破100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6%和11.3%,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185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3倍;上诉率为6.3%,二审改判发回率为7.8%,生效裁判息诉率为99.2%,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一、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惩治犯罪。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确保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新收一审刑事案件8.62万件,审结8.63万件,同比分别下降2%和1.2%,判处罪犯12.46万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05万人,同比下降26.1%。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放火、涉黑涉毒等犯罪案件1.02万件;加大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犯罪的惩治力度,审结752件,判处罪犯134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179件,判处罪犯1358人,其中处级66人,厅级5人;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44件;依法审慎适用死刑,完善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制度。审结强制医疗申请案件70件,依法对62名精神病人决定强制医疗,使社会免受侵害,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治疗。对3.38万名尚属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等具有从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判处缓刑。为8019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的律师出庭,获得刑事辩护的比例领先全国。对公诉案件8名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4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52件。

做好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预防工作。对发现“两张叔侄强奸案”和“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的冤错,省高院及时启动复查、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并作出国家赔偿。推动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完善预防冤错案件的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证据补查程序等规定,共同坚守纠正预防冤错案件的法律底线。

调判结合妥处民商事纠纷。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52.68万件,审结52.63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7%和9.1%。对婚姻家庭、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区环境;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案件,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理性医患关系的角度,注重利益平衡,尽可能减少对抗冲突;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清偿赔付、司法救助等措施。审结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2.6%,劳动报酬、赡养、扶养、抚育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偿付率达89.3%。对于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行为规范和法治意识。成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审结涉军案件352件,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执法化解争议。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611件,审结3626件,同比分别上升1.1%和下降2.6%,九成半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89.3%。落实高中级法院院长与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共商破解执法难点热点问题。省高院连续六年向省政府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全省已有63家法院跟进,及时反映政府年度执法的成效和不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破解执行难。新收执行案件34.8万件,执结34.6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2.6%。注重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房地产等执行新机制。与在浙58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系统,与25家银行建立了网上冻结存款机制,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07万人次,14.2万件案件得以执结或部分执结。与公安、民政、国土、工商、机场等单位建立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威慑力度,促使6.3万名被执行人自行给付。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惩治力度,拘留、罚款3749人,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30人依法判刑。

健全诉讼便民利民。推动基层法院设立“站点式”巡回审判,健全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建设,打造“一站式、低成本”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行12368短信服务、在线诉讼服务、网上远程视频庭审与询问取证等便民方式。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8.7%,3.2万件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有效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刑事被害人和执行案困难当事人等救助力度,缓减免诉讼费4852.2万元,为2493名被害人、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4439.5万元。

保障申诉信访权利。在全国各高院中率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刑事申诉复查、再审工作,畅通申诉渠道。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5092件(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保障重点工程和整治环境污染等工作依法推进。依法稳妥处理涉重点工程的土地及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兼顾重点工程、城市化建设等公共利益需求与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保护。共审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搬迁、拆除违法建筑案件4876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3461件,不准予636件,撤回226件,作其它处理553件,无一起对抗失控的恶性事件发生。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处罚违法排污等行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287件。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高院明确环保联合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35人依法判刑。

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坚持涉诉困难企业差异化司法处置,运用集中管辖、活扣押、债转股等司法手段,帮扶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审结涉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借贷纠纷、投资合同纠纷3.7万件,兼并、改制、股份转让等案件2641件。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纪要、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纪要等指导性文件,发布企业破产审判白皮书,依靠当地党政加大破产企业司法重整、重组或清算的协调化解力度,加速有效资产的重新配置,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破产企业有序退出的常态机制。全年共受理破产案件346件,审结269件,同比分别上升145%和26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连续5年邀请外国驻华机构、境外媒体列席我省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发布《浙江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1.16万件,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妥善审理各类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6613件,最高法院批准我省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增加到36家,数量居全国第一,为外向型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省高院及时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10条意见,推动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法保障温州金改和丽水农村金改的先行先试。集中开展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核销专项活动,审结金融纠纷案件4.5万件,同比上升15.8%,结案标的额845.1亿元;执结银行为申请人的金融债权案件2.02万件,标的额362.4亿元;妥善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1.5万件,同比上升3.7%,结案标的额613.6亿元,有效防范了区域性金融风险。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行委托调解和立案协调等工作,在诉前成功化解了民商事纠纷5.4万件,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4.7万人。改进外地籍被告人缓刑平等适用和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向zhèng fǔ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868份,七成得到采纳落实,有效延伸了司法活动对优化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的影响力。

四、坚持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抓好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应用。推行省高院联手浙江大学研发的国内首创“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选取最能直接反映司法公开实际水平的36个评估指数,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我省103家法院进行客观监测和量化评估。根据该院测评反映的问题,倒逼全省法院有针对性地抓好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审务公开中薄弱环节的改进,努力形成开放、透明、便民、现代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予以推广。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法院在京联合召开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新闻发布会”,受到国内外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实行“公开网拍优先”,全省105家法院中已有101家借助淘宝网进行了司法网拍,拍品种类已经涵盖了汽车、房产、机器设备、公司股权、海域使用权、商位使用权等几乎所有涉诉资产,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零佣金”,有效杜绝了传统拍卖中串标围标低价拍卖牟利的暗箱操作潜规则。目前已成交1946件,平均每件网拍的围观人数达1.2万人,总成交额为42.9亿元,成交率96.5%,平均溢价率45.6%,比传统拍卖分别提高19个百分点和26.6个百分点,为当事人节省佣金9127万元,受到当事人、网民和中小微企业界的一致好评。

加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省法院均已建立门户网站,并开通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依托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电子评估体系,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现对所有案件流程节点的网上全程监控。开通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在网上查询本案的审理、执行进度。发挥数字化法庭的优势,选择典型案件在互联网和当地广场视频上开展庭审直播、点播,拉近法院与公众距离。全省法院已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共计91万余篇,数量领先全国。全面启动案卷档案的数字化采集、存储工作,逐步实现全省已结案件的网上调档、网上查阅,为当事人、律师安全快捷查阅卷宗提供便利。

提升新媒体时代的沟通应对能力。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同时,运用好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全省法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1769次,社会公众5万余人参加,召开新闻发布会214次,扩大全媒体环境下法治先行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五、坚持自身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改进司法作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出台浙江法院“10项措施”。通过开展回访案件当事人、全省律师评法院、干警座谈会、院长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梳理后可立即整改的59个问题,做到立说立行,即知即改。加强审务督察和明查暗访,对1312场庭审程序作风进行了视频抽检督察。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萧山法院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最高法院和省委联合召开了追记陶蛟龙同志一等功追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命名表彰大会,向全国法院和全省推广我省的这个优秀领导干部典型,年前入选央视“2015年度致敬英雄”。

深化司法廉洁。开发廉政风险预警系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做好每年法官授职典礼和春节后首个工作日的廉洁司法教育活动。组织拍摄《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法官拒礼、拒请、拒托廉洁司法教育》情景剧,编印违纪违法干警忏悔录,深化警示教育。

落实科技强院。构建了网络互联通、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浙江法院办案信息化体系,有效服务基层审判,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受到最高法院的多次肯定和推广。1758个审判用法庭全部实现数字化,开庭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在90个看守所建立了92个远程视频提讯室,使一大批简易刑事案件可通过该系统完成提讯或开庭。省高院数据中心已汇集到全省法院758万个案件的涉案信息,为实现海量数据的实时分类检索和比对研判奠定了基础。省高院和多数中院已建成集庭审督察、执行指挥、司法公开、安保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集控中心。

加强基层基础。牢固树立固本强基观念,着力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和问题。201个人民法庭完成了统一标识工程。出台青年法官培养工作意见,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对5016名基层法官进行了办案实务技能培训和指导,编写出版《审判实务技能》丛书11册,填补我国法官培训教材空白。组织开展司法警务安全保障的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涉诉群众、法官和法院安全及正常秩序。

六、坚持接受监督,促进法院工作

认真贯彻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省“两会”代表建议、政协提案34件。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和决定抓好整改落实。继续做好三级法院院长分工定向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向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监督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接待信访。开展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一审案件11.8万件,陪审率达93.4%,领先全国法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认真研究检察建议,依法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机制。审结的621件抗诉案件中,维持24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249件,调解撤诉89件,其它方式结案41件。

2015年,全省法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深化“八项司法”,推进人民法院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我们必须以时不我待、敢于担当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加快司法改革步伐,着力在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深化司法公开、完善人权保障、健全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等改革方面取得新进展。坚守法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审判,努力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坚守防止冤错底线,建立废止劳教后轻微犯罪案件的简易速裁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重视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中的涉案应对,妥善化解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更加重视审判领域的民生保障问题,落实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对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制裁力度,妥善审理好医患纠纷、欠薪、征地拆迁和社会保障等涉民生的各类重点案件。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综合运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多种执行措施,争取各方协助,合力破解执行难,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做到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人民陪审员职责】

建设过硬队伍。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腐败现象,清除害群之马。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关心关爱法院干警,千方百计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优化基层司法环境。

篇六:人民陪审员职责
2015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1月日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院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〇一一年主要工作情况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法院在县委领导下,在县政府关心支持和县人大、政协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准确把握社会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审判管理为抓手,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审判执行工作全面获得新发展

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含旧存件),审(执)结件,结案标的万元,结案率%。同时接待群众来访人次,处理来信件次。

(一)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提升刑事案件审理质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015年受理刑事案件件人,审结件人,同比上升%,结案率%。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件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件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件人,侵犯财产罪件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件人,危害国防利益罪件人。贪污贿赂罪件人,渎职罪件人。判处罪犯人,其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5-10年的人,3-5年的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拘役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的人,免予刑事处罚人,并处或单处财产刑的?、人。

1、积极开展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

开展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在刑事审判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是全省法院在××试点,院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为2015年形势审判工作的重点,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立了运行机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暂行规定》、《××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纳入审判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院的实施方案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的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

从4月份开始,在××起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刑事案件中开展了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将被告人的财产调查与控制纳入审判程序。立案审查时,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没有提供材料的向公诉机关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在庭审中,把被告人财产状况作为法庭调查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被告人有财产的,依法进行控制。通过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财产刑执行率大幅提高,××件101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4件得到执行。同时促进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的提高,18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13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达918万元。减缓了社会对抗,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

坚定不移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始终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盗窃、抢劫、杀人、故意伤害、毒品、犯罪以及惯犯累犯作为打击的重点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未成年犯罪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依法从轻判处。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15种刑事犯罪以及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在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阶段,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允许有关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通过推行量刑规范化,一是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实现公正廉洁司法;三是推动了刑事司法的良性运转,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量刑规范化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好地实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社会总体评价良好。今年67件案件适用了规范化的量刑标准进行量刑,上(抗)诉12件,改判2件,无发回重审案件。

(二)民事审判工作彰显能动,体现实效,服务民生,促进和谐

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含旧存×件),审结××件,结案率××%。

民事审判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到群众中,依靠群众,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服务民生,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促进和谐的高度出发,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保障民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一次具体实践。依法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达到巡回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将巡回审判列为做好群众工作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巡回法庭审判人员克服气候炎热、交通不便等困难,走进村寨,走进田间地头,到案发地开庭、调处纠纷。今年巡回审理民商事案件××起,占普通民商事案件的××%。

(三)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受理各类执行案件×件(含去年旧存×件),执结××件,执结率×%,完全执结×件,执结标的××万元,占结案数的××%。实际到位率××%。

执行工作直接关系着法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最终成效,直接影响法院的公信力。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把执行工作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突破口,认真总结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成功经验,巩固清积活动成果,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建设,规范执行行为。以创建无积案先进法院为目标,全面深入地组织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成立反规避执行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利用清积活动建立的联动机制、涉诉特困执行救助机制、威慑机制、悬赏机制等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及强制执行力度,对可能执行的案件都得到了有效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司法权威。

(四)依法开展行政诉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100%。其中原告撤诉1件,裁定驳回起诉×件,上诉×件,×件裁定维持原裁定,×件上诉未回。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继续贯彻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处理力度,努力实现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满意的良好效果。

(五)积极开展以"四亮四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立案诉讼服务

为了进一步优化立案诉讼服务环境,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的联系,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今年在诉讼服务大厅开展了亮流程、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和自己评、群众评、组织评、领导评的"四亮四评"主题实践活动。通过深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健全完善服务激励机制,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倡导人民法院文明用语,推行阳光、微笑、规范、高效、诚信、廉洁服务,立案诉讼服务法官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公正意识和服务意识,以文明的举止,优质的服务,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和来访人员,把做好立案信访工作和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提供集立案、审查、送达、咨询等为一体的"柜台式"立案服务窗口,更加注重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的人性化关怀,为当事人提供复印、传真、免费发放诉讼指导资料,在服务柜**放评价器,接受群众监督评价。对来到立案大厅的群众和当事人都能主动亲切地问一声"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助吗?"。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行为,接待来访和立案审查坚持做到"五心",即接待热心,回答诚心、解释耐心,宣传细心,服务放心。同时,开展诉讼服务宣传中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律师、教师、学生等部份代表到法院参观、座谈,详细、具体地宣传了诉讼服务等法院工作,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诉讼服务等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增强了对司法的信任度。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同步推进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结合自身职能,通过依法审判和执行案件,以案释法,推动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法律规定可以公开案件一律向社会公开审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学生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的审理;召开社会各界参与的诉讼服务宣传周、公众体验日等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巡回审理、田间法庭,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利用每年12.4法制宣传日,走向社区、走向街头进行《刑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宣传。

二、队伍建设推陈出新效果明显

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院党组始终将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促审判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继续组织全院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活动、"抗寒救灾保生产活动"、"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公务员忠诚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等主题实践活动。以班子成员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抓好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审判业务技能培训,共安排院领导和各部门干警300余人次参加上级法院和县委举办的各种专题知识讲座、竞赛、考试和培训,从而增强干警学习的紧迫感,提升能力的使命感和投身司法事业的荣誉感。全院干警公正、为民司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努力推进司法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借助中院和县委部署的"八讲八比"机关作风建设治理慵懒散活动及纪律道德规范专题教育活动,进一步修订了多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的学习和考试,抓好审判纪律作风整顿,7月份参加中院组织的人民法院纪律道德规范"知识竞赛荣获三等奖。通过制度建设和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全院干警进一步强化了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司法作风进一步好转。自觉地在工作中实现司法亲民、护民、爱民、便民和利民,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责任措施的分解落实,坚持每季度一个专题的警示教育,开展明查暗访,规范干警业外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和干警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全院干警无一例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也没有任何干警被举报和投诉。

三、制度建设和院务管理日趋完善

科学构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现代化、精细化、科学化为目标,着力制度体系建设,紧抓《××人民法院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以及《执行工作八项制度》等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在2015年进行绩效考核(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影响审判质量效率的结案率、执行到位率、调撤率、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移送或申请执行率、均衡结案率、巡回审理率等10项重点指标任务进行了修订完善,使每一部门、每一干警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考核结果与年底评优、晋升、办案业务经费等挂钩。构建了较为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了案件评查制度和评查办法,设置专人对所结案件逐件进行评查,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四、法院文化建设呈现特点亮点

围绕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这一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把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和实践,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着力提升法官的政治魂、为民情、法律脑、善良心和发展观。把"严管、厚爱、平等、诚信"治院方略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结合处,逐渐把制度的制定由约束向激励转变,将干警的晋升、晋级、提拨、奖励与个人业绩挂钩兑现,建立业绩考评、奖惩制度和构建公平的竞争机制,给予干警同等的机遇,打开共同进步空间,以开明、开放、包容、**的格局和气度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使干警在内心信念的约束下,由他律变自律,自觉地维护法院良好形象,为法院的建设奉献力量。2015年开办了单位食堂,每月为干警补助一定的生活费,解决了干警的就餐问题。每年组织干警免费体检,"七一"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鼓励每一位在职干警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考试通过的给予××元奖励,对生病住院的干警和家属,院党组首先上门慰问。在硬件设施上,美化法院院落环境,更换了全新的办公桌椅和电脑设施,安装现代化审判流程、绩效考核管理软件系统;修建健身场所,在办公楼的一侧建造标准篮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锻炼设施。在软件设施上,为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院内建立电子阅览室、图书室,在院办公楼开设了文化长廊,宣传党建工作、党务公开、廉政文化和审判公开工作,组织干警到、重庆、井冈山、**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学习先烈精神;不定期组织中层干部外出考察兄弟法院文化建设,派出女干部外出学习。法院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的双管齐下、常抓不懈,使得干警活力倍增,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多措并举的法院文化建设,使该院形成互相关怀、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合作的良好氛围,极大激励法官的干劲和工作热情,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对法院院落环境和篮球场进行翻新改造,完成了××、××、××法庭的建设,使法院和派出法庭的办公和诉讼环境变得优美、干净、整洁、便民。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完成信息化建设的一期工程,建成了连接上级法院的三级专网和视频会议系统,自8月31日起实现了全部案件网上运行,使司法管理进一步现代化、科学化、透明化。

五、加强与××××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协作

今年3月与××××开展了第8次工作会谈。双方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会谈,签署了会谈纪要,增进了**。对促进和推动今后两院的司法交流和协作奠定了基础,为桥头堡建设司法保护制度的建立作出有益的推动。

各位代表!

回顾过去的2015年,是县法院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一年。在这不平凡的一年里,我们甘做和谐司法卫士,法院整体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审判各项指标名列全州法院前茅,今年我院被省高院评为省级优秀法院,被州政法委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积评查先进集体,立案庭被州法院评为先进庭室,×××法官被州法院记三等功……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官干警的顽强拼搏,无私奉献,辛劳工作,更离不开各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指导、关心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法院全体干警向各位领导、老同志以及各位代表、各界同仁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党组班子的改革创新意识仍有待加强;二是有些法官做群众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方法缺少创新;三是极个别案件质量存有瑕疵,被二审法院改判;四是极个别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不够牢固,对待当事人冷漠推诿;五是少数案件未彻底化解矛盾,仍未案结事了;六是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七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八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土地纠纷案件较多,使法院审判执行该类案件陷入"两难"境地。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解决。

二〇一二年工作思路和措施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之年,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经济社会发展前景极不明朗,社会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各种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我们要在认真总结2015年工作的基础之上,准确把握当前的社会形势,紧紧抓住案件的审判执行这一法院工作的重心,放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2015年×××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十二五"规划深入推进实施,为桥头堡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抓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

案件和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它不仅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衡量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标准和尺度,通过抓审判管理、抓规范办案、抓绩效考核、抓司法廉洁、抓人才培养,树立以质量促发展、的司法审判理念和机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始终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结合三项重点工作,开拓视野、打开思路。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不断创新,使各项工作呈现更多亮点特点。

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认真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暂行规定》,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裁判和财产刑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把量刑规范化工作深入推向成熟的司法运用,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从而保证刑事判决的公平公正。民商事审判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质量,力争调撤率达比2015年有所提升。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在10%以内。重点是深化和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完善。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联动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和执行压力。执行工作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

二、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根本保证

要保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关键。要保障当事人在**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在边境口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桥头堡建设中承担起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重任,就要把**法院的队伍打造成为口岸法院形象的窗口、公正司法的表率。一要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依靠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干警的凝聚力、创新力和执行力。二是加强司法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司法作风仍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结合中院和县委部署开展的纪律道德规范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和治理慵懒散活动,重点加强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办案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少数干警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现象。三是加强业务素质建设。通过多途径、多渠道的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及审判执行技能。

三、继续抓好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审判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奖励机制,审判执行工作各项考核指标要在2015年的基础上有较大突破,使其更能体现审判执行工作成绩优劣,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实现结案率高、调撤率高、群众满意度高,上诉率低、改判发回重审率低、涉诉信访率低"三高三低"的良好局面。构建法院管理制度体系,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现代化、精细化、科学化,使管理制度实现对法院工作各方面的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司法政务管理工作

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效率。加强与财政部门、上级法院的汇报协调,争取经费支持,管好用好各种业务经费、罚没款、执行款物,提高司法保障水平。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的二期工程,完成数据法庭、远程提讯室、数据审委会的建设任务。关心干警工作生活,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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