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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2016-08-27 12:19:3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台湾社会福利机构(共6篇)《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章来源: Content-3468 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 tiwen 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第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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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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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第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遵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行业标准,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福利机构,不符合其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 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拟设置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九条 申请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设立地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安全区域内;

(二)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

第十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3)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4)拟设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5)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6)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7)

文章来源:/Content-346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拟设福利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9)拟设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三)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和上级部门的委托证明或退离休证、下岗证等);??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由金融管理部门出具);??

(五)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如房产权证明、租赁凭证等)。??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拟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省级福利机构的筹办,应向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 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二条 同意筹办的批复文书有效期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算,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未经领取的不得开业。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签发的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人防、卫生防疫、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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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室设置总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九)万元以上设备清单;

(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和行业服务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本机构以外设置的分部,应当作为新设置的福利机构申请设置审批。

第十八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有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办法》施行前已执业的各级各类福利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办理手续时,提交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通过民政部门委托的评审组审核或者评审的合格证书;

(二)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准证书;

(三)上一年机构工作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安全保障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按照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和建设部民政部合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办法》施行前已执业的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发证,以书面形式通知整改:

(一)经评审或者审核未达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的,或不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

(二)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经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其副本,向有权的民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年检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年检申请书;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审核或者评审合格证书;

(四)本年度机构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安全保障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年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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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民政部门委托的业务评审组评审或审核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意外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

(四) 经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综合评不合格的;

(五) 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存在事故隐患未得到改进的;

(六) 停业整顿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名 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中含有"江苏"、"全省"、"苏南"、"苏中"、"苏北"等跨市、县(市)名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有省民政厅核准。

第二十五条《办法》施行前已执业的各类福利机构的名称,应当按规定申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改换名称,并报登记部门核准。核准登记的新名称,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六条 政府所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可以用序号作为识别名称,老年、儿童、残疾人等类福利机构则以老年、儿童、残疾人等服务对象为识别名称。【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按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营方式和业务范围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这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由双方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实行院长负责制。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有服务对象参与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保障职工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进行科学管理,根据服务基本标准,为供、休养人员提供生活护理、康复休养,文娱教育等优质服务,要求做到:

(一)供、休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

(二)定期为供、休养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或病历档案,做到有病及时治疗;

(三) 制定康复和特殊教育等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康;特殊教育等工作;

(四) 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 工作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文章来源:/Content-346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三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抵押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并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接受民政部门的审查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三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外事、涉台、涉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设、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供、休养人员,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收缴《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福利机构应在开业后,按设置的床位总数,以服务对象一个月的收费标准向批准设置的民政部门交纳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在社会福利机构停办并处理好善后事宜后的一个月内退还本息。福利机构被依法注销、撤消、取缔以及歇业后又不履行善后处理责任的,民政部门可以在其风险准备金内扣除善后处理所需经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均应组织社会福利机构评审组,会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参照社会福利机构行业标准,定期对辖区内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年检考核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处理,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违背国家和省制定的业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篇二: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过程中,通过复查登记的,其印章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符合本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不符合的应重新申请刻制;未通过复查登记的应停止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交回原有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2015台湾社会工作基本情况考察报告

台湾社会工作基本情况考察报告

为充分作好全市社会工作试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1+7”文件要求,及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市民政局组织了由市民政局邱展开副局长带队,各区民政局长、市直机关有关人事、政策研究部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共11人,以市慈善会的名义,组成赴台湾社会工作联合考察组,于2015年1月21日至30日对台湾有历史、有特色、有成绩的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机构,如台湾花莲慈济功德会、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台北儿童家庭扶助基金会、台北伊甸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中华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湾全国慈善会等,进行了为期10天的实地考察。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与深圳相比,其共同之处就在于都地处沿海,居民构成都包括原住民和外来移民,尤其是台北与深圳有许多相似之处,台湾社会发展中出现和遇到的问题,深圳现在有的已经遇到,有的将来也可能遇到。因此,借鉴台湾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做法与经验,对深圳当前开展的社会工作的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一、台湾社会工作基本状况

台湾的社会工作受宗教和美国社会工作理论、实务的影响,早在1950年代初就已引进,在1970 年代中得到快速发展,到1990年代,开始进入立法和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经过半个多世纪渐进式的引进、推广、培育、发展,现已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经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台湾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市民生活的和谐安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人员机构、行政管理、薪水待遇

1、社会工作人员分布情况

台湾有人口2300万,现有社会工作人员7000人左右(2015年统计),其中社工师有2400人左右(统计到2015年),台湾从1997 年开始社工师考试认证工作,每年通过率10 % 。社会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以下几类机构中:(1)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妇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碍人员福利、社区发展、社区救助、社区工作等,有社会工作人员1199人。(2)企业、医院、学校、公共文化机构、体育、环保等,有社会工作人员2171人。(3)服务于行政公部门1081人。公部门聘用社会工作人员是有计划编制额度的,台北市总额205人,正式编制132人,约聘社工94人。(4)服务于私部门2289人 。(以上数据是2015年前)

2、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设置

台湾社会工作的最高主管部门是内政部的“社会司”(主管儿童、青少年以外的所有社会工作)和“儿童司”(主管儿童、青少年即18岁以下的人群的社会福利等问题),在市、县政府是“社会局”。“ 社会司(局)”是顺应台湾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发展的需要从内政部的“民政司(局)”中独立出来的。市县社会局下设立五个科一个室:第一科:社团、庆典、合作社,第二科:社会救助,第三科:老人福利,第四科:身心障碍福利,第五科:社区发展、妇幼福利,社会工作室有三项职能:社会工作、少年福利、志愿服务。

台湾政府部门在社会工作管理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保证社会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不让服务对象受到侵害。二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转,不让社会工作人员无服务对象可寻。

台湾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深入务实,突出服务、把关。他们将社会工作人员的训练、督导、考核,作为保证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社会工作正常运转的关键,把督导和训练作为社会工作人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系统,把考核列为保证系统。在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中,首先重视督导和训练系统的建立,包括对督导人员的资格、训练机构的资质、训练的内容、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审查。其次才是考核的实施。

3、社会工作的薪资级别

通过对具体机构和师公会全台湾联合会的了解,台湾社会工作人员薪资大致有高、中、低三大类:高级为主任级,月薪在6万新台币左右(当前折合相当于人民币15000元左右);中级为督导级(指导),月薪在4-5万新台币左右(相当于人民币10000-12000元左右);低级主要是刚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和初级社工员,月薪在3万新台币左右(相当于人民币7000-8000元左右)。以上人员如果获取社工师证书,工资相应提高2000台币。(目前折算约人民币500元左右)

台湾社会工作人员工资与职业社会地位相当于同级的教师水平。

(二)台湾社会工作的运作方式和社会效果

1、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台湾的社工服务,大多以服务项目为主,社工服务机构按照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和目标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购买服务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2001年1月10日修正公布)进行招投标,以此规范和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客观公正性。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台北伊甸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志工服务都是按此运作,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民间社团是承载社会工作的主体。台湾社会工作与香港一样主要由民间社团承接运作,民间社团组织与台湾的社会工作是同步发展的,民间组织承接社会工作的运作方式又推动了台湾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台湾市、县级的社会工作专业民间组织数量众多、规模不一,我们参观考察的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台北伊甸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台湾儿童既家庭扶助基金会、花莲慈济功德会等,都是直接服务性质的社会工作社团组织。如台中弘道老人福利基金会是有良好社会知名度的民间组织,该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为扩大对全台湾独居老人服务,1998年10月以基金会为主,联合各地志工站,成立了台湾统一的社团法人组织中华弘道志工协会共同工作。弘道自成立以来,长期在老人福利领域内耕耘,重点服务项目有人力时间银行、中途之家、推动现代优质孝行、居家照顾服务、老人日间照顾服务、小区照顾关怀据点、老人福利咨询、送餐服务、老人文康休闲、台湾志工站志愿服务等。弘道还引入世界卫生组织“活跃老化”(促进民众老年时的生活品质)的新观点,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体现“活跃老化”的工作,如2015 年他们组织了影响全岛和外界的“挑战八十,超越千里不老骑士(摩托)环岛行”主题活动。

台湾还有许多开展间接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如社会工作的教育培训、行政管理、政策理论研究机构等。这类组织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台湾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台湾社会工作师公会“联合会”、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学会、台湾医务社会工作者协会、台湾心理卫生社会工作学会、台湾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协会、台湾社会政策学会等。

台湾民众社会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催生了众多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除了少数是“政府”主办的,大量的是民间社团组织承办(主要是各类的基金会及慈善服务团体),有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纯民间性几类。以高雄市为例,由“社会局”主办民间经营和民办公助的机构有:长青综合服务中心、青少年中心、妇女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儿童福利服务中心、仁爱之家、无障碍之家和妇女馆,每个区还设立了提供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的机构,共十几家。而民间的社会福利性工作服务机构也占有不少的比例。

3、为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社团组织情况。在台湾有一批为社会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和综合管理的社团组织,这些也称为间接服务机构,这些组织为台湾的社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值得介绍的台湾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简称“专协”),是1989年成立的台湾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团体,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社会工作联谊会”。专协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社会工作专业制度发展的研究,倡导社会福利政策,宣传社会工作理念,促使社会工作的教育、行政和实务界(承担直接服务的运作机构)结合,提升社会工作实务的质量等。专协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设立法倡导、会务发展、教育训练、国际事务及学术刊物等五个功能委员会。专协的会员分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荣誉会员是对专协有特殊贡献者,个人会员主要是高校社会工作系(所)的教师、学生,以及未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团体会员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高校社会工作系(所)、社会工作研究机构等。协会秘书处有4名专职人员,其中一位必须是社会工作督导,其余三位是社会工作员。协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会费和“政府”购买服务。会费用于专职人员的工资及协会的日常开支。“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动将项目委托给专协做,如对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社会工作人员的配置等进行评鉴,或者评鉴政府部门社会工作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如领导有无社会工作背景、有无合理使用社会工作人员等)等。另一种是“专协”根据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自己立项,通过项目计划书的申请,游说“政府”给予“购买”支持。以2015年为例,“专协”的总支出约为700多万,会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大约各占一半。

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不同的综合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有“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这个组织是按《社会工作师法》于2002年10月在各县、市成立“社会工作师公会”(简称为“师公会”)之后成立的统一组织,服务对象是经考试获取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会员,师公会主要任务是保障会员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以及调处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纠纷等。“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设教育训练、权益促进、研发出版、公关行销与倡导四个专业委员会。《社会工作师法》规定,“社会工作师非加入社会工作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因此,社会工作师公会的会员,必须是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并申请执业的人员。《社会工作师法》还规定:获取社会工作师资格的执业人员,6年后要更换职业执照;继续获得执照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这6年在岗位上要完成180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学习训练。社工师公会和相关的学会机构要负责对社工师训练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社工师的学习训练内容进行审查。《社会工作师法》对社会工作师公会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职能等都有明确规定。

二、台湾社会工作的特点

(一)社会工作起步早,基础好。纵观台湾的社会工作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引进早期(有20年时间)。早在1950年代初期,从美国学习回来的台湾学者和一些宗教组织,在开展社会慈善福利工作中,开始引进和应用美国社会工作的概念、方法,1954年开始,个别大学在社会学系设部分社工工作专业课,这是台湾社会工作的开始。

第二个阶段(也有20年)是积极推进时期。由于社会工作展示出良好的社会效果,1970年代中政府部门开始介入推进此项工作,部分大学也正式开设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如1983年东海大学设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社会学博士班开社会工作课程,1990年已经有社会工作博士毕业,1993年已开设社会工作博士班,比香港早。

第三阶段从20世纪末开始(已经有10年),是新发展时期。1997年《社会工作师法》颁布后,台湾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按照《社会工作师法》,2002年成立了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台湾联合会,各市县也成立了社工师公会,建立了台湾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体系。通过十年的发展,到2015年,台湾已成立各类社会工作专业协会,建立了规范的社会工作师证照制度。考察中我们了解到,与发展社会工作有关的制度法规也正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如按照台湾社会、经济发展,未来台湾社会需要有2万社工师,目前1万都不到,如果仅靠每年社工师考试通过率10%的比例(考试要求严格有比例限制),是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社工人员的需求。座谈会上,师工会秘书长秦燕告诉我们,他们正积极努力准备采用资格注册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未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台北伊甸服务中心接待我们的一位部门负责人,社工专业毕业在县基层社工组织工作十多年,现在调到总部负责一个部门工作,已经有20多年的社会工作阅历,3次考试均未通过,她正积极乐观地准备第四次考试。与社会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也正在完善和出台,这些都为台湾社会工作积极健康的稳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台湾社会工作本土化意识早,程度高。台湾社会工作领域的很多知名学者、教授早年都曾在美国接受专业教育,因此早期台湾的社会工作,从教科书的名词用语到工作实务操作,都中规中矩照搬美国理论和模式。在这些社会工作理论和模式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时,台湾的社会工作者看到了东、西方历史、文化的差异和人生价值观念的差异,使从欧美一直过来的社会工作运作模式产生了一些“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1980 年代初,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与社会工作实务操作者共同开始了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探索,如从中西方哲学思想及宗教信仰的差异;中国人情面子对求助行为的选择;中国人生活习惯与重人伦次序的文化、价值观和个性特点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他们认为,“本土化”并不是用台湾文化取代社工原则和社工技巧,而是把台湾文化加入到社会工作专业的“原则化、理论化”的“洪流里”,这样“冒险性不高,对社工工作有实质帮助”。从1980年代开始的本土化实践与研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今天社会工作的台湾模式和特点。我们在翻阅《台湾社会工作学刊》、各专业社会工作研讨会的《论文文集》中,可以看到台湾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的内容和过程。这是特别值得我们学习研究的。

(三)社会工作主次明确,工作架构设置合理。按照社会工作原则,台湾社会工作主要定位于对老、弱、障、残等弱势群体的扶助,但发展中当人们看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使社会问题化解,带来了人际关系的和谐,并由此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时,许多社会机构开始注意聘用社会工作人员。在福利机构之外首先聘用社工人员的是医院,目前台湾有条件的公立、私立医院都成立了社会工作部,社工部工作人员分三类: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也有少数志工。其次是学校,据师公会秘书长介绍,台湾的大学、大专和部分中学原来的“教官”都退出了校园,由社会工作师进入。企业和政府部门也开始聘用和吸纳社会工作人员。

近年来,台湾社会工作的服务已经延伸到多个领域,服务对象也由社会低层和弱势群体扩展到社会各阶层,服务内容由针对贫、病、残产生的问题,扩展到生活安全感、人际关系调适,乃至由社会富裕带来的种种问题的帮助解决中。

考察中我们感到台湾的社会工作真正达到了弥补政府之能所难达、市民自己力所难为的效果。同时也感到,台湾社会工作虽然已覆盖、延伸到各个方面,但社会工作的主体明确,我们认为其结构是呈健康的正金字塔形态。

相对应地,台湾社会工作的管理也形成了纵横架构合理的正金字塔特点,保证了社会工作有序运作。考察中,无论是资料中谈到的台北、高雄、台南等城市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还是我们实际考察的几个组织机构的行政部门设置,我们都没有发现机构虚设、人浮于事、事无人做的情况,所有工作、机构、人员都有上下对应定位,办公室都是开放式办公。在某种程度上讲,无论是办公场所的设置规模还是机构的运作模式都较香港更具借鉴性。

(四)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要发挥社会工作的职业作用,要维护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使社会工作人员受到社会尊重,首先是要保证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台湾在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方面给我们非常深刻的印象是“制度完善,管理到位”。

台湾对社会工作人员的管理首先落实在学习、训练、督导、考核、晋级等制度建设上,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前置管理”或者“事前管理”,同时与政策研究、工作交流、专业刊物编写等与管理相关的工作配套进行,保证了社会工作的良性运作和社工队伍的稳定,从而使社会工作得到持续发展,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充分发挥了协调、补充、润滑、沟通的积极作用。如台湾已经形成了符合中国人文特点,有别人于西方的行之有效的学习训练和督导制度。督导分内部督导和外部督导,内部督导根据效果又分个别督导与团体督导;外部督导是指聘请专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个案研讨、咨询会议、个案流程检视和专题授课,以及“自我成长工作坊”。这些都具有我们直接学习的价值。

三、台湾社会工作给我们的启示

总结台湾社会工作的经验,结合考察中我们对台湾社会工作的认识和感受,我们认为,台湾社会工作在以下方面值得我们在社会工作试点中学习借鉴。

(一)“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 同步发展

前面已经介绍了“直接服务”“间接服务”的概念,台湾社会工作第一个发展阶段的20年中,曾经出现重视社工工作一线的“直接服务”和个案工作,轻视“间接服务”性质的行政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的现象,认为“社会行政、研究不是社会工作”,从而导致“间接服务”的社会行政工作专业化程度底,从业人员少,人员更换快,特别是研究工作滞后。直到“直接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堆积到无法解决,工作效率低下,矛盾冲突不断增多影响到“直接服务”后,才在1970 年代中进行了重新认识和纠正,从而才使台湾的社会工作迈上了新台阶,进入第二个加速发展阶段(见论文《社会工作行政与管理专业化过程探析》,《台湾社会工作学刊》1-5期)。

与台湾相比,深圳开展社会工作的社会基础和专业人员的素质比当年的台湾要弱,而社会转型期需要社会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工作更复杂,要求也更高。从试点工作启动开始,各区和市的专门福利工作机构在运作中都感到有许多困惑,例如社会工作与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路线的理论、目的是一致的,为什么还要社工人员?社会工作与我们的“关爱工程”、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有什么区别?社会工作与原来的工会、妇联的扶弱帮困解难有何不同?社会工作与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如何划分?深圳“义工”工作已经很成熟配套,社工工作与其是否有重叠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在试点工作中应该在理论认识上理清,在操作实践上给以指导。尤其我们开展社会工作没有一个渐进的自然过程,而是按照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由党和政府积极、大力推进,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的经验,在推行和实施社会工作制度的开始阶段就建立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同时并举、同步发展的工作模式和制度,保证深圳社会工作从一开始就积极、健康发展,真正在全国树立有借鉴意义的“深圳模式”。

(二)充分发挥第三双眼睛的作用

由于深圳的社会工作制度是由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行、实施,在可以借鉴香港、台湾经验的有利条件下,有必要在政策研究方面做得好一些,早一些,因此,借鉴台湾社会工作发展的经验,我市在推行社会工作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始,就应通过选择、培育,建立独立的、民间社团性质的、政府以购买服务为形式进行扶持的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研究的机构,保证“间接服务”研究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工作效率。这样,既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又可避免部门利益性质的行政干预;既保证被购买服务的机构对政府项目负责,又可成为在政府和直接服务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外的“第三双眼睛”,真正发挥研究机构参与工作,促进工作的作用,而非仅仅作宣传摆样子。

(三)移植台湾社工人员专业训练和督导制度的内容、模式

由于台湾重视社会工作“间接服务”的行政和研究工作,所以台湾社会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工人员的专业训练内容设计针对性很强,要求明确、严格,针对不同科别层级社工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存在问题,制定实务性、操作性强的学习训练时间和督导内容。例如,要求训练议题能针对社会现象脉络及当前议题设计,以回应社工员需求,满足社工专业知能。如台北市服务满一年的社工接受专业训练每年达到70小时的有26.2%,而高雄市每年训练70小时的已达到49.3%的比例。因此,台湾社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都很高,台北市社工每人每月平均做个案58例,高雄市社工每人每月平均做个案53例。

鉴于台湾对社会工作人员专业训练和督导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我们可以直接移植台湾社工人员专业训练制度和督导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在我市社工工作制度推行开始即通过对社会工作人员规范严格的管理,达到树立良好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作风,让制度来培养一支有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的社工人员队伍,保证我们社会工作的高起点、有后劲。

四、对深圳推进社会工作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结台湾的做法与经验,我们认为台湾社会工作给我们提供了民间组织发育完善,社会化运作程度高,政策法律比较健全,政府有效行政管理到位,社会工作开展规范、有序的做法和经验。刚起步的深圳市社会工作如何借鉴“它山之石”,这是我们在台湾考察前后反复思考的问题,根据我们在报告中所总结的台湾社会工作的特点和给我们的启示,结合当前我市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启动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社会工作的管理要做到指导、服务、管理、监督一体化

要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社会工作“1﹢7”文件的要求,借鉴台湾的做法,我们建议对我市刚起步的社会工作的管理,要做到指导、服务、管理、监督一体化。尤其在社会工作民间社团组织的管理;政府采购社工服务项目的审定;社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操守、职能考核、权益维护、申诉制度等方面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才能实现一体会化管理。只有实现一体会化管理,才能为我市社会工作的全面推开奠定好基础。考察中了解到,台湾地区由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量,不超过各社工组织业务量的30%,而且内政部社会局与社团组织之间的工作职责非常明确清晰。而我市目前现状,政府是社会工作的最大发包商和业务指导人,更须由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配合共同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工作。市民政局已设社工处承担市一级协调管理工作,各区民政局也应设立社工科,承担区一级协调管理工作,同时培养、扶持、选择有资信的民间社团承担具体工作,把工作分解,将责权利落实到部门和人。

(二)建立深圳市社会工作推进调查研究机构(临时)

在社会工作的试点中,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挥先导作用,社会工作的研究内容除适时收集、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为领导提出解决方案外,还应就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并对基层社会工作提供法制化、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本次考察中我们看到台湾除了有全岛性质的各类专门的社会工作调查研究、理论研究机构外,在具有规模的民间社工组织中,也设置了专职研究发展的部门,如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进行政策调研、法律服务、对外宣传、新业务设计、完善工作方案、配合政府招标采购等职能。这些研究机构不仅能为各社工组织当下的工作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还能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具理论高度的指导,其意义十分重大。针对我市情况,建议市里在试点工作开始,就抽调4-5名熟悉社会工作理论,有政策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的人员组成深圳市社会工作推进调查研究组,研究组设在市民政局,其工作与社会工作的试点同时推进,统一领导。研究组要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并就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政府除购买社工服务外,还应为社会工作提供哪些资源?在社区照顾等服务中,如何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等提交方案。

(三)大力培育各类民间社工组织的发展

鼓励民间社工组织走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这不仅是社会工作性质的需要,也是通过充分的竞争提升社工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台湾地区社工组织既有宗教团体的,也有公办民营的,还有私人团体,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的专业方向为社会提供服务。在我们考察的几个社工组织中,没有一家是“全能运动员”,而是分别集中在青少年福利、老人照顾、医疗救助等专业特长上,在各自领域承担社会工作。如此多样化的市场主体为政府采购招标提供了数量足够的供应商,无形中提升了政府采购的质量。我市应结合今年6月国家开始的社工师考试,出台鼓励设立民间社工组织的激励政策,同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就绩效考核、登记注册等制定规范性文件,使民间社工组织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四)学习台湾设立“深圳社工日”。

深圳可以在全国首先设立社会工作者的专门节日-“社工日”。建议以我市首批社工颁发上岗证的时间2月14日,或全国社工师考试的时间6月28日为“深圳社工日”的时间。在“深圳社工日”当天,可开展宣传社会工作、组织社工专业学术研讨、表彰先进组织和个人等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向市民介绍、宣传社会工作的性质意义,唤起全社会对社工工作的职业认同、职业尊重、职业支持,树立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职业精神,以推动在经济政策和政治法律上更好地确立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

篇四: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2016经济承诺书

经济承诺书

敬爱的党组织:

2016年6月,我通过了党组织为期一年的考察,光荣的成为了一名正式党员。申请加入党组织以来,我一直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实践党员的先进性。但是通过自我反省,我意识到自己有以下不足:

首先,没有及时的和党组织汇报自身情况,而且和其他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较少,缺乏思想交流。由于即将毕业,自己一直忙于找工作事宜,平时没有能够及时的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而且平时和组织内部同志的交流也比较少。其次,自身还没有能够真正起到带头作用,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升入大四以来,学习课程变少,大家都在为毕业做准备,部分同学准备考研,部分同学准备出国留学,还有部分同学准备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大家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但是自己没有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所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会更加及时的向党组织汇报自身思想状况,并积极的和同学们进行沟通,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由于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届时会遇到更多的困难,我一定会坚持学习党的思想,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对党忠诚。

承诺人:徐翠

经济开发区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公开招聘后备教师简章》,理解其内容,并符合报考条件。

我郑重承诺:

1、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证件等真实、准确、有效,并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2、自觉遵守教师招聘的各项政策规定,服从考试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诚实守信,严守纪律,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义务。

3、如有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全责并自觉接受相应的处罚。

报考者本人签名: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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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能力承诺书

安徽理工大学:

本人系安徽理工大学 学院 专业 级学生 的家长 ,本人承诺有经济能力承担

作为安徽理工大学交换生赴台湾元智大学学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济承诺书

为深入推进市经信局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现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1、履职尽责,推进新型工业化。抓好工业经济运行调度。认真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平台,及时调度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运行动态,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精心组织工业经济运行和煤电要素保障,抓好煤电能源等方面的协调。尽最大努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主要生产要素的保障和供应。发展优势产业,培植市场主体,壮大规模,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不断提升全市工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2、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与企业相关的信息,推进阳光政务,提升为民便民的信息化服务水平。及时在管理资料下载网站发布信息,公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和方向、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网上便捷服务。

3、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提高服务效能。对负责承办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告知、阳光操作、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确责、履责、问责,建立“治庸问责”考评机制,严格考评,公开问责。

4、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改进服务方式。对重大项目实行“无缝对接”、全程跟踪服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帮助服务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认真处理好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积极落实信访上访工作责任制度,稳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五年内彻底改造好我市的棚户区。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机关。大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之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深化源头治腐,以优良作风服务基层、方便企业,严禁利用行政职权吃、拿、卡、要,不准参与矿山开采、不插手企业营销、不承揽项目工程、不硬性要求企业安排亲属或子女就业。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

201x年x月x日

政府优化经济工作承诺书

为规范行政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办事公开制。按照《xx市民政局办事服务指南》,向前来办事者一次性告知所需办理事项的全部工作流程和资料。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准确解答有关问题,不拖延、不推诿、不相互扯皮,做到热情接待,接待外地客人不用方言,说话和气、态度诚恳、举止文明。

三、严格遵守《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四、廉洁从政。严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禁索拿卡要,以权谋私。

五、高效服务。便捷高效,讲究方法,灵活运作,杜绝简单生硬。遇特殊情况,及时汇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六、建立办事时限制。机关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在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实行限时办理。

1、城市街道路的命名和更名,乡、民族乡、镇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民族乡、镇政府驻地迁移,受理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全市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时限为60个工作日。

3、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经营性公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完成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在考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省民政厅的报批手续。

4、港澳台收养登记时限为7个工作日。

5、港澳同胞和大陆人员结婚登记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健全举报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责任,严禁隐瞒违规、违纪行为。

2、对各类举报投诉,凡涉及本局职能或工作人员的,视复杂程度,限时调查、处理、答复。

3、接受社会监督。

经信局优化经济发展承诺书

为深入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市优化办有关要求,现就我局优化经济发展作如下承诺:

1、树立“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公务员是公仆、损害企业利益是罪人”和“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新理念,全心全意为企业发展服务。

2、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许可法》,公开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政行为。

3、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一线工作法”,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真心实意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破解发展难题,创造发展环境。

4、精简审批项目,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没有明文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实行一周办结。

5、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刁难企业的行为。

6、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党员干部中倡导和开展“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岗位请放心”活动,不因“我”的失误碍障事业发展,不因“我”的原因损害发展环境。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

年 月 日

篇五: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2015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第1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工作整体顺利推进,成立以市长、市编委主任为组长的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组成员包括市编委组成人员和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调研,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检、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配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根据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和涉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期间,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评定职称、分钱分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益服务,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六大体系”,把公益服务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公益服务。

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医疗、科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优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等,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加强组织领导。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审议改革政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平稳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新闻宣传,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4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关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按计划、分步骤、分行业稳步推进,市、县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明确职能、准确定位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准确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实行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坚持政策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法人治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配套措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执法改革、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别轻重缓急,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开展清理规范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清理。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服务对象单一、社会效益不佳的,职责相同相近的,任务严重不足的,等事业单位,打破条块、部门界限,予以整合。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事项。

(二)合理确定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订。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面向社会提供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三)分类推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有法律、法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剥离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划归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后,暂予保留;对无法律、法规授权,但按规定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后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暂维持现状;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及鉴定、仲裁、评估、认证等职能,逐步剥离划归其他相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转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由市场配置资源,条件成熟的,直接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转企改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篇六:台湾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党员志愿者服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全县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组建“文明行动”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各类“文明行动”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构建文明和谐开封贡献力量。

二、组织领导

我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在县文明委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任总队长,负责具体服务项目召集落实,并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

三、工作目标

围绕“提质增效”的工作主题,扎实稳步推进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人社部门志愿者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人社干部社会服务意识,促进培育人社机关良好的文明风尚,提高人社干部职工文明素质,使我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成为宣传党员法规政策,宣传人社文化的前沿阵地。

四、工作机制

(一)贯彻落实我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制度》有关规,制定活动章程和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二)落实志愿者服务登记制度。志愿者每次服务活动后,在志愿者服务情况登记表中如实填写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

(三)完善志愿者服务队宣传机制。充分利用网站、电视台、报纸等传媒,大力宣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和党员志愿者的感人事迹,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浓厚舆论氛围。

五、活动的具体安排

按照我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制度》要求,每年至少组织活动2次以上。2016年我局志愿者服务队将开展以下几个活动:

1、结合党员宣传的需要,配合各业务部门上街设点,向社会进行党员宣传,接受党员咨询。

2、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结合“三进三促一提升”活动,组织党员志愿者深入企业,宣传国家各项人社政策。同时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为企业排忧解难。

3、开展扶弱助贫活动,对内向身边生活上、工作上有困难的同事、离退休干部伸出援手;对外走进弱势群体、社会福利机构、校园向社会贫困成员提供帮助。

4、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志愿者行动。在单位工作区、生活区和结对帮扶村开展清洁活动,积极开展植树活动,营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5、开展党员先锋岗活动,对服务窗口人员进行“三亮”,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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