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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2016-08-30 11:06: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国税机关职务犯罪(共6篇)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分析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分析2005年以来,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共查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其中,国税系统3件3人,地税系统3件3人。现对该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一、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国税机关职务犯罪》,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分析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分析

2005年以来,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共查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其中,国税系统3件3人,地税系统3件3人。现对该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环节较集中。该市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集中发生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个环节。从我院查处的6起案件来看,有4起属于税务人员利用税款征收和稽查的权力大肆受贿,如国税局工会副主席钱祥坤受贿案。

二是犯罪主体较集中。从我院查处的6名税务人员来看,工会副主席2名,基层分局副分局长3名,稽查局副局长1名,均属掌管税收征管、稽查的一线业务干部或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干部,其中,年龄在40-50岁的有4人,占67%。

三是犯罪罪名较集中。我院查处的6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全部是受贿案件,其中受贿5万元以上的4人,10万元以上的2人,涉案金额最高的是地税局工会副主席鲁金荣收受他人贿赂48次,总计88万余元。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首先是有了犯罪的心理,然后才产生犯罪的行为。人一旦丧失了理想信念,丧失了对法纪法规的敬畏之心,必将被欲望和贪婪所毁灭。如鲁金荣受贿88万余元一案,鲁从部队转业至税务机关工作后,在开始的几个岗位上表现突出,廉洁自律,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和同志们的赞扬。然而,在被委以基建重任以后,他渐渐丧失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失掉了敬畏之心,对权力的崇拜,对金钱的渴望,使他的欲望无限制地放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二是消极因素影响,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个体的影响,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在社会转型时期,确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希望通过偷、逃税款这一捷径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为此,他们以各种“糖衣炮弹”腐蚀拉拢税务干部。当少数意志薄弱的税务人员,因经受不住诱惑,将手中的执法权加以出卖、出租,并获取非法利益,便“完成”了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如我院查处的6起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4起案件是基层分局长利用税收征管、稽查的职务之便,收受偷税漏税企业负责人贿赂。

【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三是制度落实不力,使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机可乘。从我院查处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分析,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均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几乎每一起案件又都暴露出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状况,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方法。制度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却被束之高阁,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给了少数税务人员可乘之机,以致于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基建过程或大宗物品采购不完全实行招投标制度,基建付款不执行三级签批制度,在平时的税收执法过程中,滥用纳税评估权和日常检查权,以及不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等等。

四是监督制约不力,使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若查处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程度还不够高,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而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同时,家庭监督缺失,导致贪欲变本加厉。如鲁金荣受贿案,当行贿人到家中行贿时,妻子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帮其将钱存入银行,在“贤内助”推波助澜下,鲁一步步走向深渊。

三、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税务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和廉洁奉公的意识;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依法行政;加强警示教育,时时做到警钟长鸣,定期组织税务人员参观监狱或警示教育基地,或听取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以税务系统“反面”教材为警示,剖析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和思想根源,警示税务干部引以为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度。针对税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健全一系列配套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增强税务人员的法纪观念和责任意识。要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资金使用审批和公开制度、大宗物品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等制度及相关配套办法。要健全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公正、透明。在全面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强化责任,以制度维护秩序,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三是要强化监督体制建设。要以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为重点,从源

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对各级领导和班子的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实施阳光行政,公开办税流程,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公开经费划拨审批和使用情况,公开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将所有纳税事项放在“阳光”下操作,真正接受社会的监督。【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四是要强化打击查处力度。要紧紧抓住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这根主线,坚持以查处热点部门、热点岗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为重点,抓住典型,抓出成效,扩大宣传,形成打击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促使更多的税务人员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愿犯罪。与此同时,要有选择地查处一些数额大、影响广的对税务人员行贿犯罪,从另一个侧面起到保护税务干部,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作用。

篇二: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新形式下如何应对国税部门的职务犯罪

新形式下如何应对国税部门的职务犯罪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 杨胸怀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稳定,市场经济运作下的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们的生活不断富裕。与此同时,在新的经济体制转机过程中,新旧观念的碰撞,旧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以及西方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等腐朽没落思想,以不同的表现方式,影响冲击和腐蚀着国家公务员队伍健康的机体。致使一些身为工薪族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不断膨胀,他们凭借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不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而是大肆贪污和受贿,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挤身于富豪者行列。我们国税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也是极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干扰和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活动和税收法律关系,而且由于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复杂性和特殊性,也影响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及执法活动。工作中我们的每个工作人员手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权力,更应引以为戒,把手中的权力用之于为国聚财,同时我们更应该积极探索预防规律,开展研讨预防。充分运用调查研究手段,综合分析税务系统不同时期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趋势,探索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确立预防重点,提出预防犯罪对策,以指导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以及在新形式下如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新体系。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使国税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存在的现象及主要环节

就国税部门而言,我们认为,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对外的税收执法;基层国税部门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1、税务登记 ; 2、税额核定和税款征收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4、发票管理 ;

5、减、免、缓税审批;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出口退税管理; 8、纳税评估; 9、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

10、违章处罚等。国税人员如果发生税收执法方面的职务犯罪,基本上是在上述10种形式的执法范围中发生的,并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形式:1、不按规定程序的税务办理 ,容易发生滥用职权罪 。2、不符合条件的税务办理或拖延时间的税务办理,容易形成渎职罪。3接受好处的税务办理,容易构成受贿罪。从国税系统近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工作环节。一是在税款的征收环节中贪污挪用税款罪案;二是在稽查环节查处的偷税案件大事化小而导致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三是渎职失职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这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核定票种及用票量。四是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二是对内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主要是指机关内部事物的人、财、物管理,包括干部的任用、经费的使用和财产的管理等,这方面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掌握一定人事录用任免权、经费审批权、财产管理权的领导干部身上,如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容易诱发受贿罪;经费审批财务管理不当容易违反财经纪律,导致贪污受贿罪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工作环节。一是利用审批基建项目投资方面的收受贿赂罪案。二是利用审批报销经费的机会贪污公款罪案。三是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罪案。四是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罪案。

二、税务部门职务犯罪存在的原因分析

首先、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一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 “物欲横流”的考验,把人生价值与商品混为一谈,终被人民所唾弃。随着国门的打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在引进西方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资本主义不良思潮也难免泥沙俱下涌入国门,我们的干部队伍面临着改革开放和执政的双重考验。少数的干部经受不住考验,接受了“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为物欲所惑,为私利所动:致使人生航向发生了偏离。有的人也心存侥幸心理,自认为捞钱干坏事,只有“天知、地知”,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把手伸向了不该伸的地方。其实,这些人忘记了中国有句

名言;“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也忘记了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胡长清、成克杰等一个个贪官污吏命丧黄泉,这一切不正昭示着党中央反腐倡廉、除恶务尽的信心和决心。奉劝那些有邪念的人,趁早打消邪念,法网恢恢,终究是会疏而不漏的。

其次,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个体心理素质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当某种行为被社会心理所认可就成为社会风气,社会风 气又引导个人具体行为与被社会认可的行为模式趋于一致,社会风气有好与坏之分,各自作用迥异。如行贿风、回扣风在社会上盛行,不但走后门有行贿,办正事也要送礼,“给好处” 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有的税务工作人员就是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忘记了自己做人的宗旨、信念,中饱私囊,堕落成为犯罪。再次,现行的税赋不很科学、搭税收费的现象也有存在,公民的纳税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为税务职务犯罪创造了外部条件。这一诱因在税收执法,权利行使中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尤为突出。我们现行的税赋是依据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而定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税赋过重。因此,有的行业,有的商业经营者如果照章纳税、就缺少生存或者发展的空间;

另外,我们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不法之徒希骥通过偷、漏税这一捷径达到致富的目的,必然会以各式各样的“糖衣炮弹”向我们的税务干部进行腐蚀,使得税收执法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买方市场”,少数的税务干部意志薄弱,经受不住执法的考验,就将手中的执法权加以出卖、出租,获取非法利益,而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

【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第四,约束机制软化和趋利避害这一人性弱点,也是当前税务职务犯罪的一个诱因。从暴露出来的具体案件分析,可以说是十案九违章、都离不开规章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这一重复了无数次的教训,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转换时期,处于社会的大变革过程中,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的监督制约仅仅流于书面的审批,缺乏执法动态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措施、执法人员“二人搭挡制”和长期固定组合;在人性趋利避害这一心理作用下,致使相互监督不力,形成利害关系、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朝一日东窗事发,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谁也说不清顺藤摸瓜,还会带出些什么。另外、税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的特点,使他们与社会的交往较多,他们也希望赢得社会尊重和领导及周围人的好感,当一个人处在这一阶段就容易产生迎合自利预期的从众心理。这种从众心理使趋利避害的人性弱点在遇到规章制度的约束时,往往会不顾可能带来的危害,不愿意因坚持原则而得罪他人,影响现实的人际关系。规章制度在遇到如此根深蒂固的行为准则时常常显得苍白无力、税务职务犯罪便在“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中找到了冲破规章制度约束的帮凶。

第五,权力的滥用是产生行政管理权中腐败现象的温床。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反之则会伤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行政立法工作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对行政管理权的规范还不完善,在现行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运用不透明,“一把手”说了算事,这种“一言谈”的现象在许多领域的内部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就为权力的滥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容易滋生各种腐败现象,如孟德斯鸠说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哲学真谛在现实生活中也得到了印证。从查处的原河北国税局局长李真受贿案、副局长滕目荣的受贿案到沈阳市国税局局长赵士春受贿案,这一宗宗案例无不印证了孟德斯鸠“权力说”这一至理名言。

三、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建议

(一)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确保干部“不想腐败”。

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要加强教育,落实制度,建立完善的预防制约机制。 1、建立完善思想教育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干部素质。“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事实证明,少数国税干部之所以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理想信念丧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开始的。国税干部思想道德方面如果出了问题,腐败就难以避免。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注重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建立长效政治思想教育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思想道德修养,使其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国税干部队伍。【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2、积极打造“阳光工程”,增强权利运作的透明度。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工作,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积极实践税收执法流程再造,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新机制。一是建立以信息流为导向的权

力运行新机制。以信息化为依托,引入流程再造理论,根据信息运行的规律,将每项工作的流程进行梳理整合,清除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把税收执法权按管理环节,分解到流水线上按信息流程运作,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二是重组组织机构,实现机构间的分权制衡。根据新的征管流程,按照转变部门职能、严密制约监控、精简高效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构重组,科学配置工作流程。通过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管理、责任化考核,既保证权力按流程正确运行,又推进公平公正执法。

4、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创建流程运作、人机结合的权力运行新载体。信息化是流程再造的源动力和基础,也是执法流程的依托和载体。要摸索建立系统控制、关联制约、过程监控、全程考核、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工作平台,使税收征管过程按税收信息流网络化运作、信息化管理,以形成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方式,从机制上根本遏制执法的随意性、人为的故意性。

(二)严格制度落实,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干部“不能腐败”。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必须立足于现状,着眼于发展,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核心,强化监督意识,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标准、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手段,真正形成确保干部“不能腐败”的良好机制。

【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首先,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没有权力做保证的监督是乏力而无效的监督,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要着力完善以内部监督为主、内外监督结合的监督运行机制,建立“双轨”式的监督制约体系;要实行业务部门为主体的工作流程监督和以纪检监察等部门为主体的职能监督,形成上级对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之间的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努力形成以权制权的监督制约体制。

其次,进一步明确监督要素。要确保廉政监督有效正确的实施,必须把握好五个要素:一是道德要素。二是法律要素。三是纪律要素。四是质量要素。五是效率要素。

再次,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根据国税系统实际,在抓好普遍监督的前提下,必须抓住重点,牵住“牛鼻子”,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一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解决好失监、漏监、弱监的问题,转变监督工作思路,由“盯人”转变为“盯权”,把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运作的制约上来。要坚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权力运作透明度。二是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廉政管理,实现干部自我警示、自我约束、自我廉洁。三是依托现代科技,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控管理,增加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网络技术,使管理者和社会各界能够对“两权”进行更加有效地管理和监督,赋予政务公开新的内容和方式。改进现有的管理模式,优化层级管理结构,减少权力运行的中间环节。利用网络,建立一个税务机关与社会各界畅通的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

(三)严惩严处,完善追究机制,确保干部“不敢腐败”。

从严治队,严格追究,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律保证。要着力于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国税风气,坚决守住反腐倡廉的最后防线。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追究意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不能落实好,关键是能不能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制。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既是落实责任追究的组织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对责任追究的认识是否到位,思想是否统一,直接关系责任追究的成效。落实了责任追究,才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落实。

2、抓好责任考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检查考核是保证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主要应抓好四项制度:一是要坚持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和坚持好形势分析、自查自纠、群众评议、领导述廉、定期报告、严明奖惩等制度。二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下级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查处有关案件或组织专项检查中,发现应予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况,应主动及时沟通,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实施责任追究。三是要建立一案一追究制度。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案件,不仅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规问题,还要实行“领导问责制”,查清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四是要实行追究公开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查结的每一起责任追究案件,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将追究情况向干部职工公布,为责任追究营造良好的氛围。【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3、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治队、从严执纪,既不能施之以宽,也不能滥惩滥罚,而是要依法办事、依法执纪、严之有度、严之有方。对存有一般性问题、影响不是很大的干部,主要是进行批评和说服教育,只要本人态度好,主动接受检查并改正错误,就可以从轻处理;对不听教育、拒不改正错误的,一定要从严处理。另外,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在系统内要进行通报,让更多的干部了解腐败分子的可耻下场,从中吸取教训,达到惩治个别人、唤醒一大批、教育全系统的良好效果。

纵观警示教育案例,个别国税干部走上自我毁灭之路的原因故然是多方面的,但思想霉变是内因,同时对这些干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软弱乏力则是重要的外因。大量活生生的事实再次警示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越是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越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监督。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监督。在这方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事业上的勤快人、干部群众的贴心人和遵纪守法的老实人。改进现有的管理模式,优化层级管理结构,减少权力运行的中间环节。创造一个廉洁、和谐的税收工作环境,从而确保源头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

篇三: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2016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

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

分析、探讨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

(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

(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税务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在税收第一线的特殊性,形成了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这种业务上的联系,给纳税户产生一种直观上的错觉,那就是“税官”有权,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全凭他的一句话就可定局,只要与他们搞好关系,就能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结果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和不自觉被那些“有心人”当成了重点“目标”成了被腐蚀的主要对象。从发案情况看,发生在基层的案件占90。

(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从查办的税务人员犯罪情况来看,凡是发生在税务机关的案件对外影响较大,因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在执法的前提下知法犯法。一方面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或几千万的损失。

(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整体素质好,懂业务,加之他们辛苦,给领导和群众留下了较好的印象。而一些“见利忘义”的人员,在这种“好”的掩盖下,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为了防止事情的败露,一些人还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手段,实施连续的犯罪行为。

(四)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已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类案件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刊。尽管此案在犯罪数额上并不算太大,但其性质是很严重的。

(五)犯罪形式隐蔽。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掌握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法规的空隙和漏洞。

三、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贪污税款较多。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中国第一大税案——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问题就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日益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四、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们认为加强教育是根本,健全机制是基础,强化监督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

(一)加强教育,提高税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二是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不低,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三是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常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依法治税为税收的根本原则,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一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和落实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构建科学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没有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就形同虚设。要使税务人员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解决职责不清,责任淡化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职务犯罪的土壤。二要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三)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创新,强化权力制约

当前,主要是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一是改革现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实现由“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只要税务机关确实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均应实事求是地调整收入计划,严格做到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收执法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三是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消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税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估标准,增强税收执法权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分局(所)长以税谋私的筹码。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要经常对税务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五)实施综合治理

要坚持走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总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措施,是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因此,要使税务人员正确认识手中权力的性质,让大家牢固树立人民赋予的权力受人民监督,受法律制约的观念,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为进一步加强国税队伍思想政治,真正夯实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每个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从思想上尊重、遵守法律,不闯警戒线,不碰高压线。

篇四: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2015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分析、探讨和总结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篇五: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2016国土机关职务犯罪方案

一、指导思想

预防职务犯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治理的方针,通过采取强化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监督、依法惩治的措施,建立“教育、制度、监督、打击”四位一体的预防职务犯罪防线,不断提高全局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土事业全面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措施

1、强化教育,防范在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有关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反腐倡廉、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各项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以提高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深入国土系统调查走访,检查财政拨款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国土执法人员监督的力度,重点查处和预防发生在国土执法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行政执法的职务犯罪。

3、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要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提高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工作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超越职权,监督是核心。因此要加强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4、相互配合,同力协作。国土部门对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大力配合,主动为检察人员介绍有关业务知识、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确保查处职务犯罪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加大打击力度促进预防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篇六:国税机关职务犯罪
2016税务人员廉洁保证书

税务人员廉洁保证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全系统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国税干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增强自律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全年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公务员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要求,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一、承诺内容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6—2016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及廉政建设各项纪律规定和禁令,牢记“两个务必”,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

2、积极参加市局和本单位组织的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积极参加“考廉日”、“勤廉双述双评”等专题教育活动。

3、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对照各项廉政建设制度和规定,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常算“七笔帐”,做到警钟长鸣。

4、虚心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组织对本人的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5、自觉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自备车辆管理等制度。

6、在严格执行国税总局“八个不准”规定的同时要坚决做到“五个禁止”:禁止违反规定收受服务对象或纳税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禁止本人利用职权或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禁止参与赌博;禁止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禁止酒后驾车。

7、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刻苦钻研技能,提高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本领。

8、勤奋工作,务求实效,服务优良,提高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9、依法征收,秉公执法,不收人情税、不做违反税法的事。

10、树立纳税人之上的理念,不刁难纳税人,不做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

二、责任追究

1、对在辖管户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行为,情节轻微,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情节较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因管理失控、工作失职、失察,造成辖区内管户严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损失的,将根据《扬中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责任区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3、对授意、指使、参与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

4、在本《承诺书》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三、承诺期限

本承诺书的责任期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下一期承诺书签署之日止。本承诺书一式叁份,签字后生效。

部门主要 税务工作

负 责 人: 人 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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