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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2016-09-02 13:41:0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共5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第一篇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文件

价费字[1992]第414号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

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年8月11日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办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第二篇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2

3【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4【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5

2016物价局集中到位整改方案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着力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审管分离、批管并重和“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行政效率,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管理环境。

二、机构人员设置

县物价局内设机构不变,在收费管理股挂“行政服务股”牌子,实行合署办公,将收费管理、价格管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行政服务股。定员3人,其中股长1人,副股长1人,办事员1人。

三、岗位职责

行政服务股负责国家、省和市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的审批和审核,以及与收费标准和商品服务价格调整、制定有关的工作。主要包括:公交车票价、出租车运价、物业管理收费、乡镇自来水价格审批和小水电上县网电价的预审;法定培训班或县委、县政府机关批准办班的培训费等;并负责向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转呈调价申请(收费申报件)。

四、审批程序和原则

除法律法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由申请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县物价局(行政服务股)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入额或调整后的增减额;

②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④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⑤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受理登记

行政服务股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成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受理;对缺少相关资料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要求其对申请材料做出修改或补充。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①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③提供虚假材料的;

④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写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4、对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按规定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①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价格(收费)标准,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列入政府价格听证目录的重要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调定,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应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或转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②对在规定时限不能做出决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③审批价格(收费)标准的决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行文并公示。

5、行政服务股在收到调定价(费)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①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③审查申请单位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的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④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研究。

受理必须经过认证和听证程序且须报上级批准的调定价(费)报告,由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格管理股、收费管理股完成规定程序后,再由行政服务股签印审批专用章(或县物价局公章)呈报上级审批。

五、执行程序

价格(收费)标准批复后,各执行单位应在执收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价格(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执收主体、价格(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涉及收费的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服务股)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收费人员应该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方可收费。

六、监督管理

1、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或在收费过程中出示经批准的价格(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

2、收费单位擅自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为乱收费行为,群众有权拒缴。

3、乡镇政府及其站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服务股工作人员在价费审批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对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刁难服务对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予以处分。

2016年物价局普法工作计划3篇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第四篇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主要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扎实推进普法、依法行政工作,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的价格工作目标任务和“四个”建设,营造良好的价格法治环境。

二、学法、普法重点

重点学习和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出台的一系列价格法规、政策,同时认真学习《宪法》等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价格法律法规。(详见附件1)

三、主要工作任务

1、大力开展法制机关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部署,把价格部门建设成为职权法定、运行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的法治机关,积极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良好氛围。

2、坚持开展“一月一法”学习活动。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局中心组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围绕新颁布、新修订的价格法规、规章的实施,邀请法律顾问或专家学者开展法律知识辅导2次。根据省物价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派干部参加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3、适时组织法律知识考试。适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并对测试成绩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公务员考评内容。

4、认真开展“法律六进”工作。结价格服务“七进”活动,有步骤、有计划的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进一步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

5、开展价格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法》实施日、“12358”举报电话开通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重大节假日,组织宣传组走向街头,设立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价格咨询举报。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介的联系,及时报送普法工作信息,树立价格部门的良好形象。

6、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与价格管理、年审、举报的联动、互动机制建设。

7、认真落实“六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工作。按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和市法制办的要求,及时征订年度普法教材。

第2篇

根据国家、省、市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市物价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经研究,现制定我局2016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主要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的价格工作目标任务和“四个”建设,营造良好的价格法治环境。

二、学法、普法重点

重点学习和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省价格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出台的一系列价格法规、政策。同时,认真学习《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保密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价格法律法规。

三、主要工作任务

1、大力开展法制机关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部署,把价格部门建设成为职权法定、运行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的法治机关,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开展专题调研,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良好氛围。

2、坚持开展“一月一法”学习活动。将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围绕新颁布、新修订的价格法规、规章的实施,结合价格工作实际,邀请法律顾问或专家学者开展法律知识辅导。

3、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学习。根据省物价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选派法制骨干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4、适时组织法律知识考试。适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并对测试成绩予以通报。

5、开展价格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法》实施日、“12358”举报电话开通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重大节假日,组织宣传小分队走向街头,设立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价格咨询举报。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介的联系,及时报送普法工作信息,树立价格部门良好的形象。

6、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与价格管理、年审、举报的联动、互动机制建设。

7、认真落实“六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工作。按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和市法制办的要求,及时征订年度普法教材。

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

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熟悉电子政务和信息采集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具体工作,落实一名主要领导作为信息工作的分管责任人,指定一名负责综合材料或与综合材料人员对接密切的同志担任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的采集、撰写、报送等具体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人财物保障。落实公开信息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通过健全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学习,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一是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培训会,加强对全体人员政务公开内容、格式的培训,加大信息采集、整理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技能,提升能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基本制度,强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发布协调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体系,为工作的长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四、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市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写指南、目录、实施方案、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加强与市政府公开办等部门的业务联系。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局各部门日常检查监督,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度考评工作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通过加强检查监督,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

2016县物价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行政管理物价局新规定 第五篇

2016年已经过去,这一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发改委(物价局)的精心指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年初确定的物价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履行物价管理职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保持了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为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创造了良好的价格环境。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这几方面的事情:

一、2016年工作回顾

1、运用价格杠杆职能,强化价格监测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商品价格监控。围绕这个目标,我们将任务逐层分解,明确专人负责,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安排专人对粮食、食用油、肉、大众蔬菜等农副产品和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监测。坚持上市场采价,对所取得的各种价格信息进行、对比、汇总。每周一次上报市局和县政府领导。截止目前,我局的价格监测,覆盖了县城各主要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并形成价格分析报告,为县委、县政府及时准确把握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及时协调和疏导价格矛盾提供了依据。

搞好成本调查分析。着力开展了各项农产品成本常规及直报调查、农户存粮、购买农资、种粮意向等专项调查,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为农民增收提供信息。2016年上半年,针对市场生猪价格波动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我局积极主动,通过深入农户、经销商、生猪定点屠宰场走访等形式,及时了解生猪存栏及价格波动原因,作出可行性分析,加强正面宣传报道,较好地缓解了群众的恐慌情绪,维护了市场物价的稳定。

2、履行价格监管职责,规范市场价费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为稳定市场价格,我局在做好平时价格监管的同时,重点加强了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及民生价格的监管。今年4月,有群众反应“食盐价格是不是涨价了,1.30元1斤的食盐都没有卖”,我局接到举报后,积极与县盐业公司协调,增强食盐供应,稳定市场,另一方面,组织人员深入各大超市各食盐批发店巡查,及时对借机涨价的行为实行快动作、严处理,使普通食盐供应正常。

审慎把握政府定价项目,规范市场价费行为。对少数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价格如水、电、气、经济适用房、交通等由政府制定的价格,从费用、成本上严格把关,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协调,审慎出台。积极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涉农、涉企收费管理。及时落实上级《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大力清理教育收费,规范中小学代收费行为,取消了上机费等多项代收费项目,减轻学生负担200多万元。3月底,我局对县幼儿园收取“兴趣班活动费”,作出了“取消项目、停止收费、退还用户、消除影响、深刻反思”的安排,至3月30日,已退还兴趣班活动费40986元。认真开展一年一度收费年审,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纠正了一些单位的乱收费行为。

3、突出价格服务职能,切实搞好统筹兼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全力支持小水电事业发展。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网电价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发改委《关于理顺县级电价规范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我县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测算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疏导了上网电价偏低的矛盾,促进了小水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测算,审核了2016年经济适用房价格。

深入推进“规范价格工作行为深化年”活动。认真制定活动实施意见,制订《县物价局办事指南及审批流程》,召开定调价、检查、认证等3个条线工作办事指南及审批流程,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效能。

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以县政府网站为平台,切实增强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以网络问政为督导,公布网络问政工作流程,明确各处室职责,不断提高价格工作的公信力。

根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特殊困难人群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南丰、黎川等周边县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一般劳务服务业价格、商品房价格、店面租金、餐饮业价格及相应的生产、供求情况进行了一次解剖麻雀式的全面调查,形成了《物价水平的调查及对策》、开展了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当前我县砂石市场价格调查、当前我县房屋建筑造价调查等,并形成调查报告。切实把稳控物价工作落到实处。

倾力搞好价格认证服务。去年全县共受理价格认证业务136件,标的额1亿3000多万元。其中刑事案件42件,标的额210万元;民事案件21件,标的额1100万元;行政案件15件,标的额1600万元;其他68件,标的额1亿元,为价格鉴证服务司法提供了客观依据,较好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为确保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我局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获得30000元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经费,为有效开展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4、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重点组织开展了涉农价格、汽车客运票价、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教育收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商品房价格、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等专项检查。上半年我县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2件,查处价格违法金额9.86万元。其中:退还用户7.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万元,罚款2.3万元。

切实搞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精神。4月,我局与县纪检委、县建设局、县房管局联合开展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巡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大力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活动。印发了《推进明码标价倡议书》、《省规范商品零售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等宣传材料1000份。

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从6月份开始,由我局牵头,县政府纠风办、县商行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物流局制定了我县《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县级协调领导小组,有计划地推行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印发了《在全县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的方法和工作步骤、以及检查工作要求,使我县物流领域乱收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得到切实规范,物流发展环境明显好转。建立了物流企业(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或企业)自我约束乱收费的机制,建立主要经营货主(或入场经营摊主)自我保护机制,进一步推动县物流领域持续健康发展。

5、夯实价格工作基础,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塑造物价部门良好形象。

加强价格宣传调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上街宣讲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知识,取得了群众对价格工作的进一步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作用。强化学习教育培训及机构建设。结合全县“效能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创建学习型机关、争做学习型干部”活动、深入开展“怎么办、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提高了物价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各项主题活动也取得了明显效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撰写了《对物价消费水平的调查》、《县物价局关于整治机关工作作风的意见》、《县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情况的汇报》、《对我县餐饮业价格过高的情况调查》、《县物价局关于对第十六届县人大六次会议代表第48号“关于要求政府用行政手段调控市场菜价,降低物价水平的建议”的答复》。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当前影响物价水平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还比较多,部分群众的价格心理预期与实际有一定距离,对群众的价格宣传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是对市场价格趋势性研究的深度不够,起点不高,前瞻性不足,对基础性工作的推进力度不够。政府定价前的成本监审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在反欺诈、反垄断、反暴利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有待于我们去做进一步的探索,在平抑物价、保持价格稳定、发挥参谋作用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二、2016年价格工作安排

为更好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及胡锦涛、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围绕建设富裕和谐秀美的奋斗目标,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作基本稳定,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要保障城镇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健全全市范围内社会保障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清费治乱减负,规范学前教育、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殡葬服务、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监管,切实减轻群众生活负担。

2、健全完善价格调控监管手段,健全价格调控预案,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提升价格应急监测预警能力,认真落实价格监测巡视、预警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价格正面宣传、正确舆论引导,严厉查处恶性炒作和价格欺诈。

3、坚决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开展交通运输价格、垄断行业收费、医药价格、教育收费检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群众负担。

4、推进价格改革,适当调整水电上网电价,促进水电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推进农业用水综合政策,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5、继续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加强对公用事业、垄断性行业的成本监审;做好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继续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活动,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进学校”、“进商场”工作;发挥“12358”价格维权电话的作用;大力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进一步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做好价格宣传和理论研究,进一步发挥《价格月刊》和价格视窗网站在价格宣传中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心理预期。围绕“打好三大战役,建设幸福”主题,对照标杆找差距,振奋精神干事业,改进作风破难题,进一步凝聚和激发全局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激情和力量,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先争优意识,大兴学习思考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团结协作之风和民主清廉之风;进一步提升科学发展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攻坚破难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作风中存在的“庸、懒、散”,“假、浮、蛮”,为政不廉的“私、奢、贪”等突出问题,实现全局干部作风明显改进;促进行政服务质量和行政审批效率显著提升以“慢不得、坐不住、等不起”的精神,引领思想大解放,推动作风大转变,谋求大发展,以新的境界、新的标准、新的干劲开创赶超崛起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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