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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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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共4篇)交通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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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第一篇

交通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577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印发以来,全国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力度有所减弱,部分地区和局部路段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出现反弹,导致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和借鉴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治超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在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

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

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着力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

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

法处理。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六、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第二篇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中新网4月8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交通部近日下发《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门指出,对于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并予以纠正。

特别注意:

公安交管部门在今年5月1日前,对虽然没有出现以上五种情况但装载货物重量超过

行驶证核载重量30%以上的,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当日已被处罚或卸载并且与出示

的相关凭证所记录的卸载后重量相一致的车辆,不得重复给予处罚或卸载。

车辆超限超载处罚标准

2012-10-18 11:12【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2016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第三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上统一部署,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结合我市“双超”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市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6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6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6年2月底前完成)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6年1月底前完成)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载超限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6年2月底前完成)【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6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6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6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前管控点的管控、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控点的称重设备、办公临时用房等设施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提供。

由公安部门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市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路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

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实行24小时不间断管控,每个管控点的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公安4人,路政、运管各2人),实行3班倒。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发现超载超限货车引导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车籍地原则对货运车辆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各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应建立检测登记簿,对经过管控点检测的车辆进行登记,对符合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还应出具称重磅单加盖印章,作为目前高速公路进站称重设备不完善时的进站凭据,检测登记薄及称重磅单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统一制作。(即时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地方公路超载超限检测站称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完善配套政策。公安部门要在省上批准的地方公路超载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并常驻警务人员。对经检测确认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卸载,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顶格处罚,并现场予以切割。要加大对违法超载超限驾驶人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即时执行)

(六)强化施工、应急救援路段交通安全管理。

由公安部门牵头,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加强高速公路维护和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施救路段,实施对面道路半幅双向方式通行,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即时执行)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施工审批和过程监控,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即时执行)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快速、高效处置突发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清排障服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尽可能减少对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即时执行)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长效治理。

认真执行运输企业补贴政策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培育货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并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地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区市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沟通、协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三是2016年2月底前各地要落实和完善治超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明察暗访,对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等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予以打击。

(三)逗硬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将把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载超限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区市县及有关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编辑:月影)

2016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公安部交通部治理超载超限新规定 第四篇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有效遏止超限超载运输和沿途抛洒现象,确保市容整洁,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整治方案的通知》(怀政函办〔2016〕12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治,使所有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实现平装密闭式运输,并按限行时间、路段运行,超限超载运输得到有效遏制,“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不断规范,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不断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在此基础上,按照“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的思路,全面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鹤城区集中治理城区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超

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分管城建、公安和交通运输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组、路面治超组、采石源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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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组、城东工地渣土管理组、机动应急组、维稳组六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区公路管理局,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刘洪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部署

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8月10日—8月19日)。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摸底,召开全区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

主要工作任务: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宣传动员工作,全程派员参与前期宣传和整治期间工作宣传。一是加大前期宣传。区新闻中心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车辆装载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路面治超组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通告、车载广播等形式宣传市区两级关于治理工作要求;责任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在集中治理行动前召开相关会议:①由国土部门牵头召开货源企业业主会议。②由责任乡镇、街道牵头,交警部门参与召开辖区全体货运司机会议。③由住建局牵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参与召开城东所有建筑工地业主和货运单位负责人会议。④由责任乡镇、街道牵头召开沿线村组干部会。二是组织召开全区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参加的全区集中整治动员大会。三是做好整治期间宣传。在继续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的同时,开

展典型案列的查处宣传,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暴力抗法等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完善宣传平台,建立司机、企业信息台账,通过短信平台及时通报违法车辆查处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

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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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面治超工作。由区公路管理局牵头,以石门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为依托,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处罚到位,并依法卸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城区。一是设置固定站点。在城东停车场旁设置石门超限超载车辆固定检测站,配备治超人员59人,主要负责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对超限车辆实施处罚、卸载。在检查现场,交警部门负责安排大货车驾驶员2名,公安负责安排专业开锁人员1名,公路部门负责设置车辆动态称重仪1套,流动治超车1台(购置中)。在集中整治的前15天,增派机动应急组公安干警驻站。二是设置流动稽查点(集中整治的前15天)。稽查“1”号点设在S223线石门阳塘村与中方交界处,配置交警8人、路政8人,主要负责查处辰溪、中方方向入境车辆,杜绝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鹤城辖区;稽查“2”号点设在蒋家碎石场出口处,配置交警8人,防止碎石场超限超载车辆进入省道行驶;稽查“3”号点设在金海村路口,配置交警12人,主要负责将超限超载车辆导入检测车道。三是卸货场、扣车停放点。“1”号卸货场设在城东停车场内,“2”号卸货场设金海北路施工路段;扣车停放点设在城

东停车场内,雇佣卸货工6-8人。

2.源头治理工作。由鹤城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建立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机制,源头治理组人员进驻石门乡境内的6家采石场和4家混泥土拌和站,监督和引导货运源头企业依法配载、货运企业依法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场。对查获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的采矿企业,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第三次吊销其开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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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东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管理工作。由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严格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行整治的通告》(怀政函办[2016]198号)精神,负责对城东所有工地进行整治:①凡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的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平装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严禁未实施有效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驶入城区;②每天5:00—19:00严禁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行驶;③从2016年11月1日起,所有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到市交警、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按规定在城区道路行驶。禁止未设置车辆清洗平台的大型工地运输渣土和建筑垃圾。严查城东城区建设工地设置大型拌合场的行为。开展路面巡查,确保所有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运输实现平装密闭式运输,并按限行时间、路段通行;从严查处擅自改装的建筑垃圾和建材运输车辆。从严查处从事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运输的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

4.应急机动工作。由鹤城公安分局牵头,遇有突发情况随时出动(在集中整治前期的15天全部安排到路面治超固定站驻站)。针对可能出现的下列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①聚众堵塞交通。驾驶员故意聚众堵车,由路面治超组向应急机动组通报,应急机动组迅速赶赴现场协助查处,对拒不配合的车辆,依法强制破门开离扣留到指定地点(城东停车场),保障道路畅通,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②弃车锁车。驾驶员拒绝接受执法人员处理,故意弃车锁车离开执法现场逃避处罚,由路面治超组向机动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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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组迅速出动,强制开锁或破门,由交警部门指定的专业驾驶人员依法将车开离现场并予扣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放行。③车辆闯关。车辆为逃避检测的闯关行为,由路面治超组向机动组通报,机动组负责拦截,交警部门依法扣车、扣证,交由公路管理部门依法查处。④暴力抗法。围攻、殴打、伤害执法人员等干扰破坏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秩序,应急机动组及时赶赴现场,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维稳工作。由区委政法委牵头,负责集中整治期间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对恶性事件的依法打击的指导、监督。

四、职责分工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政法部门:对本次整治行动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恶性事件

的打击进行指导和监督。

2.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区政府办:负责各部门综合协调和人员调配。

4.财政部门:负责治超工作的经费保障。

5.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聚众堵路、集体闯关、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不按规定装载的采矿企业,停止炸药等物品的审批供应。

6.交警部门: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强制查处非法改、拼装车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组织交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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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故意堵塞交通、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等违法行为;

7.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管人员深入货物配载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依法查处非法改、拼装车辆。

8.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路面治超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城区。

9.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10.国土资源部门:进驻辖区6个重点场所,监督矿厂企业按规定配装货物,对不按规定装载的企业,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责令整顿和吊销其采矿权。

11.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厂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对有超限超载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从严从重查处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工地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规范运输,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渣土运输、建材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13.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局:行使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市政道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和施工车辆,未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4.区政府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超工作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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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协同宣传部门做好本次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依法做好负面信息的回应。

15.石门乡、坨院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治超工作的宣传贯彻,协调处理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及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既是治理城区环境卫生的需要,又是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更是广大市民的热切期盼。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圆满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区财政全力保障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经费。

2.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在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协调联动,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责任人。源头治理工作要对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全面实施派驻监管,对年运量5000吨以上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巡查监管。治超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追踪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对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企业和驾驶人要及时纳入道路运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3.加强定期调度。定期召开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及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分析会,不断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的问题,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4.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和所有参与人员要服从指挥、服从安排,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督查组要对不服从安排的单位、人员及时予以通报。对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作为、乱作为,影响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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