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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办法

2016-09-05 13:31:5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资金发放办法(共5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发放办法 第一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资金发放办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资金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02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月份资金收支计划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分)公司经理(审批): 财务部门(审核): 项目经理(审核): 成 本 员(制表):

涉农资金发放办法
资金发放办法 第二篇

涉农资金发放办法

一、下达各乡(镇、区)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通过区财政在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的涉农资金专户统一拨付,直接兑现到农户。

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采取“一折通”的办法兑现,由各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编制各所辖乡(镇、区)到户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现明细花名册,由各乡(镇、区)所在地信用社以存折存款形式直接兑现到农户。

三、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相互不能调剂使用,可一并发放,但必须单独核算,并注明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分配依据和数额,在向种粮农民兑付时必须在存折上分栏显示,同时应向农民印发补贴通知,并分项列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四、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补贴范围,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抵扣和滞留农户补贴资金,不得由村组集体代领补贴;切实做好张榜公示、向农户印发补贴通知,做到补贴兑现工作家喻户晓、公开透明。承办兑付业务的各乡镇信用社必须保证农民随时支取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对违规、违纪、违犯直补资金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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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发放办法 第三篇

【资金发放办法】

)

资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流程----------------------------------------------6 第三章 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审批权限------------------------------------------7 第四章 公司员工出差费用补贴标准----------------------------------------------8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费用项目是指公司筹资、投资、研发、采购、生产、行政、营销等项目费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含分公司)所有人员。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子集团、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组织架构

一、整个资金系统根据管理职能和职责分为四部分:

(一)总公司财务部:是整个总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为公司最高财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董事长直接领导;

(二) 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总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部门;

(三) 总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公司的资金结算部门; (四)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财务部门。

二、在总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下,具体管理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资金业务活动。其下属分公司具体管理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厂的资金业务活动。

三、总公司直属分公司财务部门及项目总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资金业务活动。

第六条 管理原则 一、资金业务集中管理原则

(一) 总公司公司财务部是集团所有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掌控总公司、子公司资金,负责整个总公司公司资金的预算、计划和内部调拨,负责整个公司资金的筹措和管理;负责整个集团公司资金的结算业务。

(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资金预算、计划和管理;负责收入结算,在财务部批准的支付额度内具体办理子公司资金支出结算业务。

(三)分公司负责本公司的资金预算、计划和管理;负责本公司收入结算,在直接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支付额度内具体办理本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四)出纳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具体办理资金收支结算业务。 二、资金人员分开管理原则

(一)分公司财务、出纳工作人员的聘用、委任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被聘用、委任人员的人事由其管理,工资奖金由其考核发放。

(二)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其管理公司,被聘用、委任人员的人事由其分公司管理,工资奖金由其考核发放。

第七条 管理办法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法人公司都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进行独立核算,拥有现金的经营权和决策权。总公司财务部为各分公司分设收入、支出两个账号。各公司收到货币收入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存入收入账户,不得擅自挪用。对于公司各种支出必须通过本公司支出账户结算。当支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公司财务部从该公司收入账户中拨入资金。

二、预留储备金:根据总公司公司发展战略,各公司利用资金进行投资、扩建、设备更新改造以及资本运作时,应首先保证公司现有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并且在此基础上预留一定的储备金,以充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并防备资金短缺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资金的核销和稽查: 总公司公司财务部成立专门资金稽查小组对各个公司的资金业务和管理进行严格审查,并通过资金网络对整个公司资金的流动,结存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在资金部监管的基础上由总公司组织财务部门定期对整个资金部门进行业务检查,并由总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审计监督。

第八条 管理手段

一、支出实行预算制度:公司日常费用开支、机器设备开支、工程项目开支、生产经营等各种开支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超过预算的支出和未列入预算的特殊事项要有特别的审批程序或有特殊的付款书面授权文件。

二、支出申请批准制度:公司各种支出用款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三、支出授权批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决策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不同的权限有不同的审批额度,不同的支出由不同的权限审批,重大支出必须集体审批。各种支出的批准必须在授权额度内,严禁越级审批。

第九条 收入管理

销售收入除赊销外必须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先收钱后发货。对于赊销在调查客户信用的基础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重大销售必须签订合同,约定收款金额、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对于应收账款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加快资金的回收,以防止坏账的发生。

第十条 支出管理

对于支付控制,在不影响公司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展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有现金折扣

时,尽可能的享受折扣。

第十一条 融资管理

一、总公司财务部根据整个总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发展方向统一对外筹措调度资金,各下属分公司必须给予积极配合,但不能单独对外融资。融资工作必须统筹兼顾:

(一)融资实行以投定筹:筹资必须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需要以投定筹,选择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原则上,流动资金需要短期借款融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借款、股权筹资等融资。

(二)融资要量力而行:筹资时必须全面衡量公司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

(三)融资财务风险意识:融资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合理安排好资本结构和筹资成本。 (四)融资财务控制权:风险融资要考虑对公司的控制权。预防公司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的丧失 。

(五) 其他要求:融资要考虑的其他要求,如配套消化能力、税款减免等。

二、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贷款担保一定按总公司规定进行,严禁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一)贷款担保,总公司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且贷款担保应建立登记、跟踪检查制度。

(二)对控股、参股企业的贷款担保,原则上以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比例为贷款承受担保额。如需进行贷款的全额担保,必须有接受投资的企业董事会对此做出的决议,并出具委托书,同时还应有该企业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其它

一、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二、本规定自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发放办法 第四篇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人管项目职能,建立安全优秀的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十六局资金管控标准,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按流程办事,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依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的任何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所有原则:项目部一切资金归法人所有,由法人统一管理使用。托管项目部归受托法人。

(二)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由法人集中调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部无权私自调动。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第一时间、全部上存到法人公司指定账户。

(三)使用审批原则:项目部使用任何资金,必须向所属法人机关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由两级法人机关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审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是项目部资金支付

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财务部组织编制资金集中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汇总、下达《项目部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过程控制。《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付款计划表》(附表2)、《对下计价拨款计划表》(附表3)、《工资及附加费支付计划表》(附表4)、《项目经费支付计划表》支出分别由设备运输物资部、经管计统部、劳资培训部、财务部审批。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检查、督导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严格落实,不折不扣,如有违反,违一打一,绝不姑息。

第二章 账户和审批管理【资金发放办法】

第五条 法人公司设立资金集中固定账户,作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账户。项目部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当在收款当日第一时间、全额存入法人资金集中账户,所有支出由上级法人审批后从资金集中账户拨付。

所谓任何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从业主、法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备料款、结算款、质保金、变更索赔资金、各类奖励资金、收取的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安全资金、研发资金、收取的违

约金、赔偿金、物资变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各类款项。

第六条 项目部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的,由集团公司审批。以所属法人名义开户的,由所属法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开立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指定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9家的资金池联网银行,并无条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集中授权。

第七条 对特殊项目因资金受到业主严格监管的项目部,依据监管协议,集团公司就地指定账户。项目部支出资金必须履行资金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动用任何资金。9家联网银行以外一般不得开立账户,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资金发放办法】

第八条 项目部对外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填报工程项目收款通知书,最晚在收取次日第一时间将款项上存,并将收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项目部存款利息必须全部足额上交,在每季度银行结息后次日上交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支付款项,分别由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同级财务部汇总下达项目部作为资金支出依据:【资金发放办法】

(一)物资设备采购资金支出,由设备运输物资部依据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及到货验收情况审批。

(二)验工计价拨款,由经管计统部审批。

(三)工资奖金发放,由劳资培训审批。

(四)项目部直列成本,由经管计统部、财务部联合审签。

(五)项目部经费及相关资金支出由财务部审批。

(六)对外支付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各类押金等),退还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项目分割留存的工程奖、安全支出、研发费用等专项资金支出由项目部向有关业务部门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三章 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条 调剂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短期周转、大型设备购置、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四项专项用途。非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弥补亏损等消耗性项目。

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调剂单位,业主到期未归还的,使用单位要限期追讨。

项目周转资金用后续拨款优先偿还,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优先用设

备折旧偿还,调剂资金到期,后续拨款或折旧不足偿还的,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用其他收益,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用其他收益偿还。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实需要使用调剂资金的,必须制定调剂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报上级法人单位进行论证、审批。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由法人单位论证、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最终审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 调剂资金用于项目短期经营周转的,由项目部提出充分理由,确实存在业主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度必须保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亏损项目,项目已经出现亏损的,必须在法人公司先界定亏损责任的前提下,方可申请。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必须附亏损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调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定期偿还,不得挪用。子公司要对所属项目调剂资金进行背书保证,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资金计划审批层面部门负责人不能认真负责把关,造成资金计划粗放,形成假集中现象,有失职、渎职的,一次给予“降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发放办法 第五篇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2011 年修订)

1 范围

1.1 本办法中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成员单位”)。 2 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原则

集中统一原则、安全效益原则、有偿使用原则、流动规范原则、逐级管理原则。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并对集团各单位资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2 集团公司财务部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对成员单位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3.3 集团各成员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4 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对货币资金业务相关信息的审核与披露。

4 资金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4.1.1 集团实行货币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所有货币资金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管入集团预算管理。

4.1.2 货币资金预算的编制原则:厉行节约、以收定支、留有余地、保证重点。在货币资金预算安排上,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优先保证环保安全、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应纳税款和员工薪酬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在预算支出总额范围内不能调剂货币资金。

4.1.3 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资金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基建技改、对外投资等各项收支预算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年度资金预算应经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执行。

4.1.4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年度资金预算,逐月分解落实,分级负责,积极组织货币资金的收入,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执行,控制货币资金支出,保持货币资金总量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4.1.5 集团各成员单位月度资金预算,经成员单位有权审核人审核后,通过资金预算系统每月1 日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本月资金预算,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复核与审批。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用款依据不足、手续不完整以及其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不足的,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要求其重新编制。

4.1.6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确需追加预算外的资金,经本单位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可通过资金预算系统追加预算,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并说明用途,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

4.1.7 集团公司财务部应按季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资金收入、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原因,存在不足,从而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4.2 账户管理

4.2.1 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规范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行为,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

4.2.2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4.2.3 集团根据资金归集模式,将集团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分为支出账户和收入账户。原则上应将基本账户定义为支出账户,支出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对外资金的支付和提现,不作为资金收入账户;将收入专用户或一般结算户定义为收入账户,收入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资金的收入和资金归集;其他专用账户一般指纳税专用账户(个别地区有)、各类保证金账户、财政账户、安全押金账户等账户,此类专用账户集团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但应授权集团公司财务部查询;临时账户必须严格控制。

4.2.4 集团各成员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原则上只能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范围内开立账户,并且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监控。

4.2.5 集团各成员单位不得隐藏原有资金账户和未经批准私设账户,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范围外的银行开

设账户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并纳入账户监管体系,此类账户一般不得存放大额资金。

4.2.6 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参股公司(指符合国家银监会规定的条件)可选择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一般结算账户,财务公司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并支付利息,并做好服务。

4.2.7 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及往来应主要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办理结算。

4.2.8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预留银行账户印章(包括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银行U盾视同印章管理。

4.2.9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定期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对不需用的账户,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做好账户开销户登记,妥善保管销户资料,并将销户信息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4.3 现金管理

4.3.1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4.3.2 集团各成员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应充分利用银行(或财务公司)各项收付款服务,减少现金收支业务,除4.3.3规定以外的支付,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4.3.3 现金支付一般用于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等,且对方不具备转帐条件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4.3.4 各项现金支出,须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禁止任何单位截留现

金直接支付,或自财务部借款再转支付给供应商。

4.3.5 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财务结算,不得自行收入、自行支付现金(坐支现金),资金不得账外循环。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按有关授权审批制度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4.3.6 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支金额、时间、来源、用途等项,每个工作日终了,出纳人员应认真清点库存现金,账目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3.7 出纳提取备付金,应经财务审核、有权人审批。提取时应双人办理,具备条件的,应专车押送,确保安全。4.3.8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严格现金管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私自保管;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4.3.9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现金盘点,确保库存现金账实相符。如发生差错,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查找,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4.3.9.1 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原主并予以退回,如确实无法退还的,除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吸取教训外,将长款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4.3.9.2 发生短款,应及时报告并积极查找,属于责任事故的,经过查找,确实无法找回时,区分责任,追回经济损失,并教育帮助发生差错的人员总结经验,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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