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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

2016-09-05 13:48:5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重点税源(共5篇)重点税源操作说明“2014-2015任务对应关系脚本(0204)”用于“从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导入数据”功能的添加。“从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导入数据”功能是在企业进行数据录入时自动提取去年同期数据时使用。上图中红色框内的“从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导入数据”如果为黑色则不用使用该...

重点税源操作说明
重点税源 第一篇

“2014-2015任务对应关系脚本(0204)”用于“从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导入数据”功能的添加。

“从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导入数据”功能是在企业进行数据录入时自动提取去年同期数据时使用。

上图中红色框内的“从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导入数据”如果为黑色则不用使用该脚本,如果为灰色则按下列步骤导入该脚本:

1.进入2015年任务,左键单击红框内的按钮

2.点选当前任务为目的任务,源任务选择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点下一步

3.点脚本编辑

4.点导入

5.选择脚本文件,点打开即可。

重点税源客户端常见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重点税源 第二篇

重点税源客户端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1:更换操作系统如何备份数据

问题描述:纳税人因更换电脑或重装电脑系统,当纳税人重新初始化纳税人一体化办税软件以后打开重点税源时无法查看以前申报的数据

解决办法:换电脑或重装操作系统前,请将原来的客户端软件做好备份,新电脑上操作时,运行备份文件夹中的\ServYou\EPPortal3.0\EPEvenue.exe的图标即可

建议:安装纳税人一体化办税软件时尽量不要默认安装在电脑C盘,因为C盘是系统盘,一旦发生重装系统或电脑崩溃,系统盘的所有文件将会丢失,从而导致纳税人一体化办税软件数据丢失,无法恢复。

备份方法如下: 找到的安装路径(即桌面快捷图标点击右键-选择属性-点击查找目标)将Servyou 这个文件夹拷贝出来即可

问题2:调查问卷表,主要预测指标数据的填写说明

问题描述:调查问卷中的主要指标预测是否每月必须填写?

解决办法:调查问卷表的主要预测指标需要填写的月份是:1、3、6、9 这四个月需要填写,其他月份无需填写。

(上面指标表只要1、3、6、9这四个月填写)

主要预测指标填写时注意事项:

当填写 第3项国内税收时要注意,国内税收合计 要大于等于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之和;

问题3:介质申报问题

问题描述:上月正常申报后,本月申报时,点击填写报表提示“请下载核定信息”,

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如图所示

解决办法:出现上图界面的原因是申报方式被改为了:介质申报。点击“参数设置”,将介质申报改为网络申报,然后点保存,点击首页重新点击即可。

问题4:提示:服务器上无企业核定信息,请与软件开发商联系!

问题描述:在第一次初始化,纳税人一体化办税软件进入重点税源模块时,会提示:服务器上无企业核定信息,请与软件开发商联系!

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

出现该问题有两种情况:

a、 纳税人在进行初始化时,税号填写错误导致

当出现这种问题时,纳税人需检查软件中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错误,检查方法可查看软件界面的左下角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如上图红色标注部分)。若税务登记证号码有误,需完整卸载纳税人一体化办税软件(包括删除安装目录),重新进行安装并填写正确的税务登记证号码进行初始化。

b、 局端没有维护该企业,这种情况需要联系专管员,由专管员通知运维人员进行

信息维护

问题5:纳税人客户端升级失败

问题描述:进入软件后,提示正在下载升级包,但最终提示下载升级包失败【重点税源】

问题原因:纳税人所在公司由于考虑到网络安全问题可能对网络端口做了限制,因此这部分纳税人无法实现在线升级。

解决办法:需要到国税官网下载手工升级包进行手工升级。

问题6:取数不准确

问题描述:进入税收表或财务报表时,数据全部为0或部分数据不准确

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

A:数据全部为0

纳税人客户端没有获取到任何数据,即核定值全为0

原因及解决办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1) 纳税人刚刚申报或者还没申报增值税等税种

解决办法:纳税人自申报增值税等税种后,24小时后再申报重点税源

2) 纳税人已申报增值税等税种24小时或超过24小时

解决办法:联系运维人员解决数据延迟问题

B:部分数据不准确

纳税人客户端已经获取到申报数据,但是有些数据不准

解决办法:纳税人提供具体哪一行取数不准,并提供实际的正确取数,反馈给专管员或者运维人员。

问题7:审核定位 功能的使用

问题描述:对审核定位功能使用不熟悉

解决办法:

当点击审核时,回弹出如下图的审核对话框(说明:审核对话框中的那些审核说明项是有问题的通不过的项)。

我们点击 每一项审核说明(如上图红色标注出),可定位到问题处(如下图,定位到问题处显示红色部分)。

问题8:审核说明的填写

重点税源说明
重点税源 第三篇

附件2

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一、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报说明

●2013年全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分为6张报表,分别为:

XXB表《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B1表《2013年 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B2表《2013年 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B3表《2013年 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B4表《2013年 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B5表《2013年企业调查问卷(季报)表》。

●计量和金额单位:

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产品表中第三产业产品(服务)如没有相应计量单位,可以不用填写,仅需要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直接材料等指标,本表的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为万元。

●小数位数

金额单位按万元后保留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银行、保险、移动、联通、电信等县级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数据由市级公司统一填报全市数据。

二、XXB表《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共35项指标。《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本表部分为选项式指标,请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一)企业基本属性

1.企业主代码:(必填)

企业主代码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户填报。

2.企业名称:(必填)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必填)

执行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标准(GB/T4754-2011)。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

4.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另外增设“外国企业(400)”代码选项;

在股份制企业代码(160)下增设6个细项分类(161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2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3表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164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5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6表示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关于国有控股的解释:

(1)国有经济绝对控股:国家资本(股本)大于50%的企业;

(2)国有经济相对控股(包含协议控股):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如年内出现停业、注销企业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在本选项内选择停业、注销代码,并于年内每月报送空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必填)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

6.主管部门:(仅中央企业和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单位填报)

7.集团公司情况:(必填)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8.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必填)

(1)独立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必须按月填报B1表,按季填报B3、B5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

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按照重点税源企业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2)独立核算按季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仍须按月填报B1表(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数额填入本月栏),按季填报B3、B5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按照重点税源企业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9.增值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表示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分(11)、

(12)、(13)子项:

(11)表示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2)表示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的总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部分,总公司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减总公司应纳数;

(13)表示属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分公司属地预缴税款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核算指标,需要将属地预缴增值税数额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增分公司的应纳数。

(20)表示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

(30)表示其他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90)表示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0.消费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额)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人;

(3)按其他方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1.营业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按税率或税额),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3)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4)其他方式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重点税源】

12.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11)、(12)、(13)、

(14)、(15)、(16)子项:

(1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13)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1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15)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16)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0)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下分(21)、(22)、(23)、(24)、(25)、(26)子项:

(2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重点税源 第四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

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信息管税,预测、识别和防范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风险,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范围。

(一)年纳税额划分标准:

年应纳增值税500万以上,年应纳消费税100万以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税收集中度划分标准:

按照税收集中度测算,结合区域税源结构特征,各级国税机关经测算确认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一般按

照税收集中度的50%、60%、70%、80%、90%进行划分。2010年占全省税收收入90%的企业名单(不含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

行,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监控管理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年度内调整。凡列入监督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到重点税源企业之外。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信息。

【重点税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及时分析、识别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和监控税收流失风险,实现对重点税源有效管控,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税源结构,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市局和县(区)国税局负责市级和县(区)级重点税源管理,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所属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区)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征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采集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税源

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采集的信息要反映重点税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税收风险特征的比对、分析和运算提供信息支撑。《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信息资源库》见附件2。

第八条 信息采集分为内部提取和外部采集两种方式。内部提取是指能够直接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进出口管理系统、税收管理员系统、网上申报等目前应用系统中提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和国税机关管理信息。外部补充采集是指国税机关根据重点税源企业风险指标设定的情况,补充采集的应用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记信息、资格认定及税收优惠类信息、发票管理信息、会计核算信息等。

(二)生产(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

产、仓储、销售、其它信息等。

(三)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其他税收信息等。

(四)财务报表信息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息等。

(五)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情况、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受让无形资产、出让无形资产、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等。

(六)其他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信息,具体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波动、市盈率、企业公告等。

第十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信息采集,基层国税分局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主要采取企业填报或数据导入等方式进行采集。

第三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分析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对重点税源信息的深入分析,查找税款流失风险的环节,防范重大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在分析过程中,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经营和核算特点,充分利用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以及统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信息,从纵向分析和关联分析入手,综合以前年度风险管理成果、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模型,建立、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健全重点税源企业预警、分析、监控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要

形成分析体系,采用层级制的方式进行。第一级为总指标、第二级为主指标、第三级为辅助指标。

总指标是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的分

析,是针对企业资金、资产、存货、收益、各税种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特征进行的总体分析,主要包括资金流、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收贡献率等指标。

主指标是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各税种计算原理,采用配比和弹性等分析方法,采取组合的方式,分环节对税收风险点进行预测和分析。主要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电耗、库存材料、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

辅助指标是对主指标的进一步细化,是在配比和弹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主指标进行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使重点税源企业各税种存在的预警、分析指标指向性更强。主要包括:未开票销售额、滞留票、期间费用率、财务费用变动率、应纳消费税税额变动率等指标。

上述层级指标设置方法在《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发现的风险特征,按照对税基的侵蚀程度,从风险发生概率、存续期、经营规模等方面考虑,不断充实和完善《全

重点税源填报方法
重点税源 第五篇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7号【重点税源】

【颁布时间】 2000-01-10

【实施时间】 2000-01-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53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各省级局年终

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2000年协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

【重点税源】

附件: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2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缴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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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附件3),“增值税—般纳税人产品表”(附件4),“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附件5)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附件6)。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月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按季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总局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

2.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报表(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报表(略)

5.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报表(略)

6.营业税纳税人经营项目报表(略)

附件1: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XX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2000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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