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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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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共5篇)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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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

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

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

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

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

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

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

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

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

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

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数量(金额)的确定比照课税数量(销售额)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

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除以上修改外,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98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

矿区使用费。

(二)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照新

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

油气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

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

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

属矿石原矿。

(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

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

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

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七、原油、天然气

(一)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

量课税。

(二) 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三)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

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

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

八、盐

(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省、市所产的海盐。

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

江苏省所产海盐比照南方海盐征税。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

他产品的原料。

(二)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

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

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九、铝土矿和耐火粘土

铝土矿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铝石、一水硬铝石、一水软铝石、高岭石、蛋白石

等多种矿物的混合体。是用于提炼铝氧的一种矿石,通常呈致密块状、豆状、鲕

状等集合体,质地比较坚硬,其铝硅比为3—12,含铝量(指三氧化二铝,下同)

一般在40—75 %。铝土矿主要用于冶炼金属铝、制造高铝水泥、耐火材料、磨

料等。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铝粘土在内的所有铝土矿。

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岭土或水白云母─

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硅比小于 26,含铝量一般大于 30%。

依其理化性能、矿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硬

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械、轻工、建材等部门。

高铝粘土不同于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矿石特征等均与铝土矿相

同。高铝粘土既可用于生产耐火材料,又可用于提炼金属铝。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是除高铝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

十、石英砂

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

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

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

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十一、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

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

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十二、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

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1997]628号) ,

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2009-10-10 国税函[2009]56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篇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与建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个政策将落后的立窑法工艺排除在外,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对辖区内某水泥有限公司近3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结合各地水泥行业的生产经营和职能部门管理现状,加深了对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应的理解。

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2009年7月1日建成投产,主要采取旋窑法工艺生产销售标号为32.5、42.5、52.5水泥和水泥熟料。其中仅有32.5标号水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该标号水泥2010-2012年年销售占总销售量百分比分别为44.01%、31.54%、28.5%。见图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调查中发现,产销占比三分之一左右是基于企业根据市场做出判断和管理方根据综合要求做出判断的交汇点。企业反映,目前旋窑法工艺比较成熟,不管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出于成本利益与市场竞争考虑企业都会不同程度在生产原料中掺兑

废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资金压力,以便更好地投入技改,落实环保要求,提升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但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认定证书每2年必须重新认定,而每一次跑手续都要花费很长时间,感觉过于频繁,而且只对一个标号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也比较单一,不利于水泥行业的整体良性发展。

据了解,我国水泥是一个被拉动性特点较为突出的产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持续增长是水泥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两者如影随形。进入本世纪后,随着基础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兴起,水泥行业整体保持高速扩张态势。由于缺乏合理布局,重复建设、结构性过剩和区域性过剩的风险逐步凸显,无序竞争较为严重。经中国水泥协会初步核实,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拥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1637条,其中2012年又新增生产线达125条。这些生产线分布的企业数量众多,过于分散,产业集中度低,行业规模大但缺乏特别突出的强势企业,“大而不强”的局面依旧,加上各方利益交锋,行业兼并重组难度大、问题多,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二、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水泥行业存在问题分析

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和调查了解,我们认为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水泥行业至少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普通水泥生产存在二次污染,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从环境保护方面来说,水泥产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成为电

力之后的第二大行业,废渣的利用效率也有严格要求,而受企业经营者观念和技术实力大小等影响,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环保措施的投入方面没有保障,所退税款的使用方面没有监管,一方面退税款直接增加了利润而不是技改方面投入,另一方面水泥生产工艺和日常管理中的环保问题难见改观。

2、增加了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诱因。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达标的32.5水泥,明确要求各标号水泥严格分别核算。实际工作中,为骗取国家退税,部分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采取多种手段,有意将其他标号水泥生产经营情况混淆到32.5强度的水泥核算中,致使财务核算与事实不符。另外,由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使增值税链条断裂,100%的退税由国家承担,企业有时出于多种原因故意少取得或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销售方少缴增值税。

3、资格认证把关不严。每两年进行一次的资格认证,是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由经贸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中废渣掺入比例测定,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财务核算情况评定。企业产品掺入比例与财务核算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废渣掺入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30%,是采取对企业送检产品随机抽检的办法,而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财务核算中废渣的掺入比例以及是否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分开核算是一个总体上的标准,不可能分某一批产品来评定,两者往往出现出入。而且由于逐利心态使然,企业送检

产品达标而实际上不达标的情况并不鲜见,加上水泥生产环节多、情况复杂,税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难以查实。

4、不利于落后产能的淘汰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水泥作为国务院明确列入重点调控的产能严重过剩的六大行业之一,产能过剩问题早就被认为是困扰水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据工信部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水泥产能达30亿吨,全国人均水泥产能已超过2.3吨,远超国际人均水泥消费1吨的红线,产能利用率创新低至72.7%,其中32.5水泥占有不小比例。32.5水泥是上世纪80年代为了减少水泥短缺、促进发展而降低标准增加的标号,现在对建筑材料的要求提高,从国际上看,32.5标号水泥并不存在。因而有必要在淘汰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后,接下来淘汰旋窑法工艺32.5标号水泥。而继续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服务于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水泥行业现状、未来需求,我们认为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调整:

1、将减排目标和是否产生二次污染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前臵条件。按照《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末,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0%,力争水泥企业户数比2010年减少1/3。目前,我国水泥企业近4000家,新型干法水泥窑的氮氧化物排放普遍在800毫克/标准立方米左右,远期要达到400毫克/标准立方米甚至300毫克/标准立方米。对水泥行

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更好的投身于水泥生产技术和水泥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创新进步,甚至于利用水泥窑处理城市垃圾技术的开发,服务于环保和经济结构转型,因而有必要将企业的环保情况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

2、取消32.5水泥税收优惠政策,给予42.5、52.5水泥税收优惠。从改进水泥产品质量、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促进水泥行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方面考虑,有必要取消32.5强度等级水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一步改进水泥生产工艺,对原料中掺入废渣达到一定比例(如20%、10%)42.5、52.5强度等级水泥给予50%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尽量避免100%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改进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管方法。综合考虑资质认定的严肃性和日常监管的连续性,既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认定证书由目前的每2年认定一次改为每3—5年认定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年检。鉴于税务部门无法有效对企业各批次产品掺废比例进行监控,建议国税、地税部门每季度随机抽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打包上交省级质监部门检查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相应季度的退税优惠,并要求整改,整改达标后可继续享受,但对前期已取消的不予补退。一个周期内(3—5年)出现3次以上不达标的纳税人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质。

4、严格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对享受实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

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篇

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种政策导向,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近几年,由于该行业存在原材料购进难以控管、废渣掺兑比例不易确定等问题,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何加强水泥行业税收规范化管理,真实、准确地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基层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的主要特点

1.财务核算比较复杂。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销售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既生产单一或多品种的应税水泥产品,又生产“即征即退”水泥产品,其生产流程为:原料→生料→熟料→水泥(或销售熟料),财务核算较为复杂。

2.购进环节增值税低抵扣或者无抵扣,税负率较高。水泥行业税负率较高,一般在8%以上,平均税负高于其他行业,主要原因是进项存在低抵扣和零抵扣,占原材料相当大比重的石灰石、黄土等矿产品以及一些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如炉底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大都只能取得6%的专用发票抵扣,甚至有时仅能取得普通发票,导致购进材料进项税较小或者无法抵扣。

3.销售环节专用发票用量少,普通发票用量大。水泥产品的销售对象有相当大一部分为建筑企业及零星客户,这部分消费者往往不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水泥产品主要是开具普通发票,甚至有的

不开具发票,只有部分熟料销售,购货方用于连续再生产时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4.大量现金交易,销售收入难以核实。水泥产品的销售涉及千家万户,且大量现金交易,一些企业资金账外循环,销售不入账,销售收入难以核实。

二、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鼓励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水泥产品免征增值税”。从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此项政策对推动废旧资源利用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在具体执行中也日益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资格认定把关不严。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退税资格的认定,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经贸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中废渣掺入比例测定,国税和地税部门只负责提出评定意见。部门之间虽然分工明确,但由于缺乏相互协调与相互监督制约,往往各行其是,导致资格认定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废渣掺入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30%,是采取随机抽检的办法,而且抽检的样品基本是由企业自己提供,这种作法带来的结果是,有些企业被检测的产品样品达到标准,大量没有被抽样检测的产品又不符合标准,也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一些企业骗取税收优惠带来可乘之机。

2.存在掺废比例虚假的现象。由于政策规定生产原料中掺有的废渣不少于30%,一些水泥企业明明达不到比例,在免税利益的诱惑下,为了享受到优惠政策,弄虚作假。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会计在做帐过程中弄虚作假。企业会计受人指使,在帐户中“做文章”,在数字上“做手脚”,人为地造成废料耗用比例达标假象;有的要求废材料的供应户多开废料发票或采用变数量、变单价而金额不变的方式结算货款,再虚假转入成本,通过如此“运作”,从帐面上看往往都能达标;有的从产废企业购进,有的从废旧公司购进,还有的从个体户购进,取得的凭证有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有的是自制凭证,且一般都是现金交易,甚至有的水泥企业假借个人名义到国税大厅开票窗口开具虚假的进货专用发票,正好一举两得,达到既能抵扣又能保证废材料比例达标的目的,进而骗取国家税收。

二是在生产车间的投料环节造假。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突击抽查,一些水泥企业在化验室的投料单上造假,提供虚假的投料单,以迷惑检查人员的突击抽查。并且当税务稽查介入抽查时实际已无法检测产品“三废”掺和比例是否达标,即使企业提供存货,税务检查人员无相关设备对它进行准确的检测,一般只能就帐论帐,最后只好被动地认定企业利用“三废”达标合格。

3.将应税产品串换成免税产品。目前绝大部分小水泥生产企业都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分别为32.5的普通水泥(简称32.5Pc水泥)和42.5的高标号水泥(简称32.5Ps水泥),资源综合利用政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策规定的掺入废渣30%以上的水泥产品只能是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企业只有对生产的这两种水泥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然而,由于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特别是私营企业更是如此,许多企业在取得退税资格后,为了多退税,将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地区有3家水泥综合利用企业,3家企业2006年度实现应税销售额104189922.33元,应纳税额8544784.09元,税负率

8.20%,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销售额99753064.89元,占应税销售

95.74%。尽管税务机关明显知道情况异常,但由于水泥产品的出库销售业务频繁,出入库原始凭证和销售发票比较多,而且这些凭证和发票都是“水泥”,税务机关很难从账簿资料记录中发现问题。

4.退税政策使增值税链条断裂。在现行抵扣政策下,由于购销双方之间的利益的制约,进、销项一般是真实的。但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而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应纳税金由国家负担,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于是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常利用政策钻空子,有的故意不取得或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销货方不提、少提销项税额,最终直接致使购货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5.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薄弱。税务部门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难以掌握。资源综合利用关键在于废弃

资源的利用,税务部门应该经常到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真实利用废料。一方面,目前,由于征管力量不足等原因,税收管理员日常检查一般只停留在表面上,有的平时是对对数字看看表,难以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复杂,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矿渣、粉煤灰来说,就有生产二道环节,税务部门因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进行操作,套公式计算,这样很容易给一些想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纳税户以有机可乘。

三、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需要,对部分需要鼓励或照顾的行业或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退等优惠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防止出现歧义和偏差。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的税收管理。

1.尽早将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由于目前建筑安装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增值税链条脱节,建筑安装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有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购进水泥等建筑材料时不索取发票,给水泥等行业不开发票,少计收入提供了机会,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如果将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既有利于对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控管,也有利于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税收管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篇

关于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国家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制定了许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即征即退)。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水泥行业生产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就XX而言,全省 2003年共有119 户水泥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退税额15402.88 万元,占应纳增值税的33%;2004元月到9月,全省有127户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退税额 13816.83 万元,占应纳增值税的35 %。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由于水泥行业的整体情况和水平、不同企业的差异、政策本身的先天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偏差,不仅造成大量税款非正常损失,也不利于整个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按照政策法规司的安排,我们

对XX省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XX省水泥行业的经济税源情况

(一)水泥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水泥行业是XX省的基础工业之一,为XX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3年,全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47 户,水泥总产量 2431.39 万吨,实现总产值577235.56万元,其中新型干法窑水泥632 .16万吨,占总产量26%;湿法窑水泥420.18 万吨,占总产量17.28%;立窑水泥1379.05 万吨,占总产量56.72%。2004年,全省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55 户,元至9月份水泥总产量 2219.41 万吨,实现总产值521494.24万元,其中新型干法窑水泥599 .24万吨,占总产量27%;湿法窑水泥392.17 万吨,占总产量17.67%;立窑水泥1228万吨,占总产量55.33%。

(二)水泥行业实现的增值税

2003年,全省水泥行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76239.43 万元,增值税46675.4万元,平均税负率为8.1 %;2004年元月至9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12683.71 万元,增值税39476.65万元,平均税负率为7.7 %。

目前我国一般工业制造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在3%到6%之间,而水泥行业的税负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有以下二点:一是

水泥行业外购物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偏低,只有50%到60%,而一般工业制造业达70%到80%;二是一部分水泥企业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金由国家负担,因此有的企业不取得或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进项抵扣税额相应减少,导致税负相应上升。

二、水泥产品种类、工艺等对“三废”掺兑量的影响

水泥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水泥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例在量上进行划分后确定的,但水泥产品的种类、工艺水平、产品质量等却对其废渣的掺兑量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这也是直接决定水泥企业生产的水泥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政策优惠的重要因素。

(一)水泥品种对废渣掺兑量的影响

1、水泥产品的分类

(1)按用途分:水泥分为通用水泥、特种水泥、专用水泥。其中通用水泥目前占整个水泥生产量的95%以上。

(2)按成份分:水泥分为硅酸盐水泥和其他品种水泥。其硅酸盐水泥目前占整个水泥产量的95%以上。

(3)硅酸盐水泥分类:硅酸盐水泥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特种硅酸盐水泥和专用硅酸盐水泥。其中通用硅酸盐水泥占硅酸盐水泥总量的95%以上。而通用硅酸盐水泥又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等。目前在确

定水泥产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难以掌握和划分主要是这一部分水泥。因此,这里只就水泥产品中占绝大比例的通用硅酸盐水泥作实证分析。

2、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组成与“三废” 掺兑量实证分析

(1)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有两种,其组成见表1 表1

类型 组成(%)

熟料 混合材 石膏

Ⅰ型 94~97 X=0 3~6

Ⅱ型 89~96 0<X≤5 3~6【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GB175-1999中规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为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所以硅酸盐水泥不论从工业废弃物掺兑量或种类都不能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注:①为改善水泥性能、提高水泥产量、降低水泥的生产成本,在水泥粉磨的过程中,有些水泥品种除以水泥熟料为主,加入适量的石膏外,往往加入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钢渣等物质。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钢渣等物质统称为混合材,其中粒化高炉矿渣不属于工业废弃物。②组成比例为质量百分比(下同)。

(2)普通硅酸盐水泥。其组成见表2

表2【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水泥品种 组成(%)

熟料 混合材 石膏

普通硅酸盐水泥 79~91 6~15 3~6

GB175-1999中规定,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可以是工业废弃物。例如:粉煤灰、炉底渣等等,如石膏也用工业废弃物(工业副产品石膏),工业废弃物总量最多也只允许占水泥质量百分比的21%,假设熟料生产过程中掺入8%的工业废弃物,则水泥中工业废弃物的总量为:79%×8%+21%=27.32%,所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工业废弃物掺兑量不可能达到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要求。

(3)矿渣硅酸盐水泥。其组成见表3

表3

水泥品种 组成(%)

熟料 混合材 石膏

矿渣硅酸盐水泥 24~77 20~70 3~6

GB1344-1999中规定,混合材为粒化高炉矿渣,同时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的石灰石或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代替粒化高炉矿渣,因此GB1344-1999标准的规定决定了矿渣硅酸盐中工业废弃物掺兑量不得超过现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量。

(4)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其组成见表4

表4

水泥品种 组成(%)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水泥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篇

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国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2、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

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下,国家制定了不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其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②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减计收入计算所得税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谓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④环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即比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五个百分点。据次规定,只要环保企业采用新的高新技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增值税政策

①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国家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第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规定了销售再生资源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即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第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第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

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另外,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即征即退50%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销售自产下列货物: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的政策。

第五,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第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资源税政策

在资源开采、原料投入环节,为了限量开采、节约投入而设置的税种有资源税。

4、消费税政策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产品消费使用环节,为了倡导绿色消费,限制损害环境的消费,国家将高耗能、不可再生以及产生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商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过消费税的高税率合理引导人们的消费。

5、营业税政策

①污水处理费营业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4]136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②垃圾处置费的营业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成效,但其作用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远远不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资源税。税率过低,税收级次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合理利用所起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同时征税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对资源进行全面保护。

2、消费税。未将造成环境极大污染的电池、塑料制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对许多不可再生性资源及重要战略资源起到限制消费作用。

3、营业税。从现有的环保产业营业税政策来看,只有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营业税。而其他的环保产业仍然要交纳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于环保产业的积极性。

4、增值税。从现有的增值税政策来看,对于垃圾处置费没有明确是免增值税,意味着从事垃圾处置业务的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收入是要缴纳增值税的,这对垃圾处置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5、企业所得税。尽管环保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投资抵免和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环保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没有明确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但条件很苛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许多环保企业都很难达到这两项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刺激环保企业的投资。

在2009年2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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