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共5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实施(最新最全共13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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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实施(最新最全共133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
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图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第二篇
图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政治纪律篇
第45条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修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第三篇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一、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即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实事求;四是民主集中制;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第45-48条)
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第48-52条)
3.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第53-56条)
4.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第57条)
5.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第58条)
6.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尊严利益行为(第59-60条)
7.违反政治规矩行为(第61-62条)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第63-68条)
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69-71条)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第72-75条)
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第76-79条)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以权谋私行为(第80-82条)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第83-87条)
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第88-91条)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第92-93条)
5.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第94-97条)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第98-102条)
7.权色交易等行为(第103条)
(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05条-107条)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第108-110条)
3.侵占群众知情权行为(第111-112条)
(五)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党组织失职行为(第113-115条)
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第116-119页)
3.失泄密行为(第120-121条)
4.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第122-125条)
(六)违反生活行为
1.生活奢靡行为(第126条)
2.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第127-129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第四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律处分清单明细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2条 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5种违纪行为清单及处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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