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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2016-09-07 10:47:4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共5篇)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此文档为word版本可任意编辑】页第 1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第一篇

【此文档为word版本可任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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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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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

(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四、调整办法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5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

(一)15定额调整

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设备)费。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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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整理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第二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解读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第三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解读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方案,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然而,也有部分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税率从3%变化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第四篇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

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

(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

(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

(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

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

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根据近年两个已完工项目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的税负测算。

(一)“营改增”税负测算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wy项目工程结算收入87,200,000元,工程成本为80,077,897元。

yw项目工程结算收入128,500,255.27元,工程成本为118,983,295.46元。

1.销项税额的测算

wy工程销项税额= 87,200,000÷(1+11%)×11%=8,641,441(元)

yw工程销项税额=128,500,255÷(1+11%)×11%=12,734,260(元)

2.进项税额的计算

分全部材料可扣税和部分材料可扣税两种情形,其中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砂石按3%征收率扣税,其他材料按17%税率扣税计算如下:

根据上表计算,wy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3,493,419.67元;yw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5,105,454.77元。【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

Wy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8,641,441-6,837,820=1,803,621(元)

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

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

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

wy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wy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

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 ×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

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yw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

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yw项目的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

(二)分析与结论

在前述wy和yw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6%和7.49%。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2016年2月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2016年建筑,公路的税收是否从2016年7月调整了税收 第五篇

2016年2月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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