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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条例

2016-09-07 11:22:1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就业条例(共5篇)就业条例四川师范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就业指导 加入时间:2006-1-2 16:00:55...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就业条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就业条例
就业条例 第一篇

四川师范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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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 加入时间:2006-1-2 16:00:55 黄琨 点击:1729

为加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毕业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切实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三方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开创学院就业新局面,确保学院就业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和录用情况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处两级“一把手负责、全员推荐就业”的工作体制。

学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协调以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重点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或分管就业的副院长担任,其成员有就业处、院办、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处、设计艺术系、环境艺术系、表演艺术系等各系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就业年度目标和实施办法、意见;

2、检查、督促各系处毕业生就业工作;

3、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考核办法,并依此奖励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牵头建立“学院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选聘“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顾问”;

5、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重大问题。

各系处负责人承担毕业生就业工作,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就业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将就业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职责:

1、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学院下达的就业目标;

2、协助就业处做好毕业生的择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工作;

3、协助就业处做好毕业生就业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4、协助就业处发布就业信息及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积极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或双选选择活动;

5、协助就业处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

6、协助就业处听取、收集用人单位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教育质量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回访;

7、积极配合开展毕业教育工作和诚信教育工作,倡导文明离校,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8、协助就业处结合学院专业特点,努力建立一批就业基地,逐步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就业信息库;

9、协助就业处毕业生就业工作资料的清理与归档工作;

10、协助就业处作好用人单位的接待工作。

11、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就业处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 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统计、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负责就业网站或网页内容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

3、积极与省内外用人单位联系,培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与市场,牵头组织双选会,牵头作好用人单位的接待工作;

4、收集、发布用人单位就业信息;

5、负责办理毕业生派遣、改派等就业手续;

6、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寄送以及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的留校代管和善后处理工作;

7、负责组织毕业生的追踪调查及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工作;

8、负责及时统计各专业签约率、就业率,实施对各系处就业工作考核评估;

9、负责牵头开展高年级及毕业班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工作,并妥善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

的违约事宜;

10、负责当年毕业生工作总结,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就业指导的目的是使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不断提高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成功率。

学院就业指导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员参与”的原则,确定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学一年级重点引导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鼓励个性发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

第二阶段:大学二年级促使学生了解就业市场,并根据自身潜能、特长、爱好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

第三阶段:大学三年级以个人职业倾向为核心重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进一步了解就业形势,着重进行诚信教育、择业技巧训练和自荐书的设计与包装;

第四阶段:大学四年级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着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及其它全方位的就业服务,使其顺利就业。

专科生、高职专科生参照以上阶段进行。

学院高年级及毕业班就业指导以就业处牵头负责,低年级就业指导由各系处按阶段结合实际情况,以报告会、座谈会、咨询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切实开展,各系处配合逐步实现全程化就业指导、全员化就业指导。

第七条 各系处可结合学院专业特点,从校内外聘请长期从事毕业生教育、人力资源专家等担任学院的就业指导顾问。

第八条 毕业生的权利:

1、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我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含高职毕业生),享有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的权利;

2、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享有按规定保留就业资格的权利;

3、毕业生享有公平竞争、自愿选择就业单位(有其他规定的毕业生除外)的权利;

4、毕业生享有咨询国家就业政策、获得就业指导的权利;

5、其它权利。

第九条 毕业生的义务:

1、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2、毕业生有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就业协议的义务;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有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

4、遵守学院有关规定等其他义务。

第十条 毕业生在就业时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推荐表需加盖学院主管毕业生工作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毕业生也可另行制作自荐材料。

第十一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订由学院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原件为准。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约定其它事项的,须以书面形式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院主管毕业生工作部门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第十三条 如签约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中一方不履行就业协议则为违约。违约必须征得其他两方同意,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升本、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等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五条 毕业生原则上应于毕业当年5月下旬左右学院上报建议就业计划之前落实就业单位。上报建议计划后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可向学院申请调整派遣。如毕业时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派遣到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未向学院申请户口、档案暂存的毕业生的户口关系、档案材料将随之转移,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对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延长两年择业时间,保留就业的有关资格,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户口、档案暂存学院两年,两年内收取一定押金,免收暂存服务费。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原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学院申请调整派遣。在本省(市)内调整派遣的可直接到本省(市)主管毕业生工作部门申请调整派遣。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派遣前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报经省教育厅同意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不能退回学院。

第十九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结业生,由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时间为每年七月一日后,不得提前派遣。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院。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按在职人员辞职的有关政策办理,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如因个人辞职、个人不能胜任被开除以外原因离职的,可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就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院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院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院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在择业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毕业生,学院有权按规定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不符,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中毕业生指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就业处

二ОО四年九月

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就业条例 第二篇

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和条件,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历年来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系应给予高度重视,共同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凡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工作,并采取奖励措施,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鼓励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校企合作办公室、纪检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各系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由各系党政领导任正副组长,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责。

1. 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起草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就业条例】

2. 负责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3. 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4. 负责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及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的组织实施;

5. 组织、协调用人单位招聘,推荐毕业生就业;

【就业条例】

6. 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

7. 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向上级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8. 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审核、签订、登记工作;

9. 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的编制和报送;

10. 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1. 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的调整和改派;

12.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13.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14.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职责:

1. 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2. 组织落实毕业生资格审查,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 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4. 评选优秀毕业生;

5. 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洽谈会、用人单位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

6. 负责毕业生政审、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7.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适应就业工作职能转变的新情况,树立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和服务的新观念,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讨就业工作的新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推荐毕业生就业力度,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开拓校外毕业生就业与见习基地,不断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一般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可采取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改派、报到等阶段。

第十四条 学生的就业应聘活动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年开始,开始时间执行国家规定,一般为每年的11月20日后。

第十五条 学生的就业应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要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就业网站、校内电子显示屏、校报、宣传栏等途径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不履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内进行。

第十八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一般应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办,也可委托各系举办。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我校毕业生,须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履行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第五章 就业协议和推荐表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必须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执一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发的就业协议书,自制、复印或其它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 服务期;

2.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

4. 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5. 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6. 违反就业协议书的责任;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登记后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二十四条 签订就业协议执行如下程序: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

2.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应送至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登记;

3.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后反馈双方当事人,并将鉴证合格的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或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双方协商解除就业协议。

第二十六条 采用伪造、作假、欺骗等违法手段签定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操行鉴定等,操行鉴定是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的组织鉴定。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系审核,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推荐表》由各系统一领取发给毕业生。

第六章 毕业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二十九条 毕业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第三十条 毕业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形势与政策、生涯规划、职业与择业、素质与技能、创业与成才等,重点是进行毕业生就业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及毕业生求职择业技巧和能力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拟定。

第三十三条 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规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就业咨询,以满足毕业生就业的需要。

第七章 就业计划与毕业派遣【就业条例】

第三十四条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按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就业建议计划编制的依据为经过确认的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灵活就业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就业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及时地进行派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发放,毕业生凭有效证件领取报到证。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时报到证上加盖"结业生"字样。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凭报到证到户籍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和档案转递手续。学生党员、团员通过党组织、团组织接转党、团关系。

第三十八条 初次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以下办法办理就业手续。

初次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籍关系随《就业报到证》介绍回学生生源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学生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待就业毕业生离校后,学校只负责其有关就业手续的办理,其它事项如毕业生待就业期间的医疗及意外事故均由本人负责,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派遣前,校医务所、各系协调安排对毕业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回家休养、治病,一年内治愈(需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其手续转回生源地(保留非农业户口)。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于每年的七月初开始。

第八章 报到与接收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九章 调整与改派

残疾人就业条例作业
就业条例 第三篇

残疾人就业条例作业

第1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

A.机关、团体

B.企业

C.事业单位

D.民办非企业

标准答案:A,B,C,D

第2题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A.晋职晋级

B.评定职称

C.社会保险

D.生活福利

标准答案:A,B,C,D

第3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等培训。

A.上岗

B.在岗

C.转岗

D.心理

标准答案:A,B,C

第4题

小王因车祸导致右腿截肢,身体恢复后,因行动不便,他决定在自己家中办一个小超市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请问,他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A.税收优惠

B.经营场地照顾

C.无证经营

D.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

标准答案:A,B,D

第5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专项用于()

A.残疾人职业培训

B.残疾人危房改造

C.残疾人就业服务

D.残疾人就业援助

标准答案:A,C,D

第6题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哪些优惠措施()?

A.税收优惠

B.生产经营扶持

C.技术资金扶持

D.物资场地扶持

标准答案:A,B,C,D

第7题

中国残联及地方组织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A.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B.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C.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D.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帮助【就业条例】

标准答案:A,B,C,D

第8题

林某是天然服饰有限公司正式签约的一名服装设计师,因家中变故导致精神失常,后确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公司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及其监护人表示反对。请问林某及其监护人可以采取以下哪些举措()?

A.威胁恐吓公司负责人

B.向当地残联请求帮助

C.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援助

D.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标准答案:B,C,D

第9题

以下哪项做法符合《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A.某县残疾人就业中心组织残疾人参加计算机培训,每人收取500元培训费

B.经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某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该市范围内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C.某企业不雇佣残疾人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当地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D.某地政府采购一批文件袋,选择了单价3元的甲厂,而没有选择单价4元的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乙厂。

标准答案:B,C,D

第10题

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A.小额信贷

B.技术指导

C.农用物资供应扶持

D.农副产品收购帮助

标准答案:A,B,C,D

01、2014年残疾人就业条例解读及答案
就业条例 第四篇

残疾人就业条例解读

第1题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A.0.05

B.1%

C.1.5%

D.2%

答 案:C

第2题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

A.就业保障金

B.税收

C.罚款

D.罚金

答 案:A

第3题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

A.10%

B.20%

C.30%

D.25%

答 案:D

第4题

胜利食品有限公司有正式职工300人,其中有6名残疾人职工分别从事前台接线、文秘及保洁等岗位工作,请问这6名残疾人职工的就业方式属于以下哪种()

A.集中就业

B.分散就业

C.个体从业

D.灵活就业

答 案:B

第5题

以下哪种情况不符合《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A.中关村某公司想招聘一名程序编写员,残疾人小李因为没有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而落选

B.某企业招聘了一名残疾人从事文档整理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C.小张听力有障碍,公司对其进行评估和培训后将其从办公室调到图片绘制部

D.某企业没有雇佣残疾人,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它缴纳就业保障金

答 案:B

第6题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的产品和服务

A.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B.残疾人自己办的企业

C.分散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D.雇佣了残疾人的企业

答 案:A

某制鞋企业共有职工100名,其中30名是残疾人,以下哪项政策该企业不能享受()

A.税收优惠

B.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扶持

C.产品质量可以放松监管

D.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

答 案:C

第8题

以下哪一项构成了残疾人就业歧视()

A.残疾人甲不懂英文,某外企拒绝雇佣他

B.残疾人乙从事个体经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工商部门没收并罚款

C.残疾人丙因身体虚弱,从一线岗位转岗至单位后勤部门,每月工资因此下调了100元

D.残疾人丁因其轮椅无法驶上台阶,而耽误了单位的职称考试,单位随后也没有对其进行补考 答 案:D

第9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A.社区服务业

B.金融业

C.农业

D.手工业

答 案:A

第10题

以下哪些机构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A.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B.国有企业

C.政府机关

D.外资企业

答 案:A

第11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

A.机关、团体

B.企业

C.事业单位

D.民办非企业

答 案:A,B,C,D

第12题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A.晋职晋级

B.评定职称

C.社会保险

D.生活福利

答 案:A,B,C,D

第13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等培训。

A.上岗

B.在岗

D.心理

答 案:A,B,C

第14题

小王因车祸导致右腿截肢,身体恢复后,因行动不便,他决定在自己家中办一个小超市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请问,他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A.税收优惠

B.经营场地照顾

C.无证经营

D.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

答 案:A,B,D

第15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专项用于()

A.残疾人职业培训

B.残疾人危房改造

C.残疾人就业服务

D.残疾人就业援助

答 案:A,C,D

第16题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哪些优惠措施()?

A.税收优惠

B.生产经营扶持

C.技术资金扶持

D.物资场地扶持

答 案:A,B,C,D

第17题

中国残联及地方组织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A.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B.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C.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D.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帮助

答 案:A,B,C,D

第18题

林某是天然服饰有限公司正式签约的一名服装设计师,因家中变故导致精神失常,后确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公司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及其监护人表示反对。请问林某及其监护人可以采取以下哪些举措()?

A.威胁恐吓公司负责人

B.向当地残联请求帮助

C.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援助

D.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答 案:B,C,D

第19题

以下哪项做法符合《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A.某县残疾人就业中心组织残疾人参加计算机培训,每人收取500元培训费

B.经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某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该市范围内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C.某企业不雇佣残疾人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当地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D.某地政府采购一批文件袋,选择了单价3元的甲厂,而没有选择单价4元的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乙厂。

答 案:B,C,D

第20题

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A.小额信贷

B.技术指导

C.农用物资供应扶持

D.农副产品收购帮助

答 案:A,B,C,D

第21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答 案:正确

第22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答 案:正确

第23题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

答 案:错误

第24题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答 案:错误

第25题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 案:正确

第26题

用人单位应该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情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答 案:正确

第27题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答 案:正确

第28题

企业应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担负起全部职责。

答 案:错误

第29题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就业信息、组织职业培训,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残疾人一定费用。

答 案:错误

第30题

残疾人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各级残联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答 案:正确

1.案例分析1

杨先生和李小姐都是肢体残疾人,他们共同服务于青云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杨先生在公司内的职位是业务咨询代表,李小姐则负责前台引导和接线。青云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共有正式员工10人,其中残疾人员工2人。公司成立后,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定,依法对该公司免于收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将该公司主动雇佣残疾人的事迹进行宣传,有效提升了该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该公司始终未对门口的台阶进行无障碍改造。2010年1月,公司以杨先生工作绩效不佳为由,将其转至综合部门,并不给他指派具体的岗位;2010年5月,该公司以严重亏损为由进行裁员,拒绝与杨先生、李小姐二人续签劳动合同,实际裁员人数也是2人。杨先生和李小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按质按量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不比别的员工差,为什么公司要将自己裁员,为此一定要向公司讨个说法。

1. 单选1

杨先生和李小姐在青云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就业的形式,属于()

A.集中就业

B.按比例分散就业

C.自主就业

D.创业

标准答案:B

2. 多选

青云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哪项做法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A、未经转岗培训,将杨先生转至综合部门

B、未对门口台阶进行无障碍改造

C、以亏损为由拒签劳动合同

D、免于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标准答案:A,B,C

3. 多选

杨先生和李小姐与公司发生争议之后,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向新闻媒体公布事件进程 B、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C、向当地残联寻求支持和帮助

D、一哭二闹三上吊

标准答案:A,B,C

4. 单选

由于担心公司名誉受到影响,公司提出几点和解意见,以下哪些符合《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A.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是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B.不得参与公司的公开营销活动

C.工资为正式职工的80%

D.同意对公司门口的台阶进行无障碍改造,修建斜坡

就业条例实施办法意见资料
就业条例 第五篇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就《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问题

答中国政府网问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如何?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

问:政府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

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问: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责任?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问: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答: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中国教育报:明确政府责任,构建反就业歧视机制

央视国际 2007年03月28日 23:24 来源: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3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焦点之一,就是该草案明文禁止就业歧视。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消除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本版辑录部分学者的观点,以飨读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林燕玲

提示: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在找工作当中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到58%。而严重的歧视发生在健康领域,对于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人们也能够意识到,但对健康歧视和同性恋歧视反对的人很少。

2006年1月12日,中国正式批准了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批准该公约进一步体现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里程碑,将进一步明确国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培育和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将对中国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07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市场经济崇尚公平竞争,就业歧视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消除就业歧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既是WTO成员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而这两个组织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就是消除就业歧视。批准第111号公约表明中国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的认识更加清醒。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社会进步的支持,否则,经济不可能持续发展。让劳动者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1、消除就业歧视,政府任重而道远

劳动领域每日都在发生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时,谁来保护他们?这就涉及到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实现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四项工人基本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或他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第111号公约明确了国家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的责任。

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行为表明,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组织、向国际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决定承担因批准公约而产生的国家义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国家义务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国家

要履行尊重、促进和实现本国国民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义务;对外国家要履行接受国际社会监督的一系列义务(包括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国家报告,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的监督,接受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等)。

不仅如此,根据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行动》的规定,作为劳工组织成员国,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 国家采取什么形式来尊重、促进和实现劳动者的这项权利?第111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强调,国家要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国家政策,旨在消除任何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时,要特别注意:

一是每个国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该项政策应通过立法措施、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集体协议、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任何其他方式予以实施。在这些措施中,法律和集体协议是消除歧视、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重要手段。教育活动是培育执行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手段。此外,消除就业歧视还需要建立适当机构,以及肯定行动措施等。

二是这项政策提供的保护既适用于公共也适用于私营的所有就业和职业部门,并扩展到以下方面: 获得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获得就业和职业;得到安置服务;加入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职业晋升;雇用期保障;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与就业有关的社会保险、福利设施和津贴;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工时休息休假。

三是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时充分运用三方性机制。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一般都涉及各国工人、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在对这些事务讨论和决策时,吸收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究、协商并作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各方的尊重以及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意愿。这样作出的决定能够兼顾有关各方,便于付诸实施。

2、消除就业歧视,需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

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构建完整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机制,解决由谁来认定和处理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机制比较滞后。笔者认为,反就业歧视机制虽然没有明确写入第111号公约,但它作为世界各国实施该公约经验的总结,在2003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平等的时代》全球综合报告中得到阐述,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第111号公约的延伸。

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除了法律制度以外还应该包括:一是建立专业化的机构来解决由谁认定和处理歧视的问题;二是制定扶助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下,强调企业或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四是动员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组织起来,进行抗争,争取平等。批准第111号公约,必然会推动我国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来处理歧视问题,促进平等。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但在中国,尚未建立这种机构。各国反歧视的做法不尽相同,但这些专业化的执行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咨询和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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