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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事件

2016-09-07 14:45:5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医患关系事件(共5篇)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 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医患关系事件 第一篇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 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是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诚然,医生的压力很大,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任何人都压力大。没有不烦的人,也没有不烦的事。温总理要照看全国人民,还要关照世界人民,压力大;小学生要考试,还要练习钢琴,压力也很大。当医生确实烦,问题是,我们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做好。做好工作就要调控压力,所谓压力管理,需要做管理好我们自己的情绪。所以,医患沟通很大一部分重要的内容是做“情绪管理”。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所以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

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医患关系事件 第二篇

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cn 2012年03月25日08:37 新浪健康综合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生被砍

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

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2011年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

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 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

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医生被砍

被刺医生心灵创伤难愈

今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日前,刺伤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吕福克,在河北省涿州市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吕福克还涉嫌在4月13日在丰台区某医院将另一名医护人员扎伤。

昨天,记者从人民医院获悉,邢志敏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抢救后的恢复之中,防止并发症的出现。但据院内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与身体上受到的刀伤相比,邢志敏心灵上的创伤怕是几年都难以恢复的,在得知凶手在河北被捕后,焦虑的心情方稍感平复。

案例2

砍医生男子获刑15年

2011年9月15日,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第一章医患纠纷的基本问题

【案例1】

八旬老汉患病痛不欲生,医疗公证解决后顾之忧

【问题提示】

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

【案情介绍】

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患有股骨颈骨折。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因此,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

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武钢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1999年3月3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案件素材来自《文汇报》)

【案例评析】

一、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这说明: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规范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下面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事件】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医患关系事件】

二、什么是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

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三、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梅根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

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四、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

医疗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

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在缔结合同时,医患双方就该合同内容达到的一致仅限于进行诊疗这一抽象内容,对于诊疗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则只能依患者的特点在诊疗过程中逐步明确。

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专家与普通人的差别使得患者一方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以及优劣程度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的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

4.合同履行有风险性。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

5.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在医疗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力关系尤其突出,医生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不能离开患者的配合。

6.医生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虽然医生作为专家对医疗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权,但若完全忽略患者的主动性有可能造成不公,于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疗合同的一项内容。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尤其体现在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法的场合。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如何正确理解医患关系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将是医学界、法律界、伦理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医患关系事件】

【法条链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医患关系案例
医患关系事件 第三篇

二、南昌第一医院“械斗门”事件【医患关系事件】

事件回放:8月23日上午9点55分左右,南昌市第一医院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持械斗殴事件。医院医务人员与护工队100多名,手腕扎了红布、佩戴保安防爆头盔和身穿警用背心、手持铁棍和木棍,统一装备,与近100名病人家属发生冲突,导致院方2人、患者家属13人不同程度受伤,四辆面包车被砸毁。以下是描述的画面:

近百名患者家属和邻里在医院门前将聚集。其中,部分人员手持鱼叉和铁棍准备冲入医院内部,还有一部分人手持玻璃瓶在医院大门外准备。此时,一名患者家属从医院冲出,并大喊有人被袭击。随即,近百名家属一齐从医院机动车入口处冲入医院,但在前进了150米左右后,前方突然出现了一群不明身份的打手,并向家属喷射白色烟雾状物体。顿时,冲入的患者家属都被烟雾包围,而从医院里冲出来的打手,趁机对家属人群进行殴打。

此时,刚冲入医院的近百名患者家属,被打手袭击后,都退回到医院门诊大楼前。但身份不明的打手,仍四处追击家属人群,并开始打砸患者家属的车辆,其中有四辆面包被砸毁。双方都有人员在斗殴中受伤。在患者家属被打散之后,打手还继续医院内搜捕“漏网之鱼”,随即便有好几名没有来得及逃脱的患者家属被追,并当场被围殴。

这起械斗事件造成15人受伤,四辆面包受损。医患纠纷引发如此大规模的械斗实在比较罕见。

点评:好一幅活生生的黑社会般的恶斗画面,以前也许只在电影中看过。这起恶性的医疗事件据说由医患纠纷所致,南昌第一医院雇佣打手,有组织有计划提前做好“迎敌”准备。医院不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场所,而变成医生病人群斗的战场,光天化日之下,却发生了一幕骇人听闻的持械打斗事件,这种恶劣行为不但给医院带来极大的负面口碑,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出现医疗纠纷不是寻求疏导,而是双方对峙组织武力打斗来解决,医院形似黑社会,让病人心寒,医患关系更加恶化!

三、上海交大三院“医跑跑”事件

事件回放:8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医院宣传科负责人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因无法逃离不幸身亡。

据介绍,“医跑跑”事件中,在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这几名医护人员完全有时间将全麻病人挪到推车上带走。可就是这个能给病人带来生命希望的举手之劳,竟然没有一个人想到要去做,导致病人死亡。

目前,这六名医护人员被停职调查,管消防的副院长撤职,院长被行政警告处分,事件发生后警方也介入此事调查。

点评:当一个病人把自己生命交到医生的手上,对医生来说,这本身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份生死契约。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这本身就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上海“医跑跑”事件的发生,医生逃跑不但跑掉了医德,更跑掉了做人的底线。有学者指出:“医跑跑”事件中的医生抛下病人不能止于道德宣判,还应加以法律上的惩罚,病人家属有权以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起诉事件中的医生。

求生是人的本能,面对危难,医生在病人面前紧急避险优先自保性命,而弃病人生命于不顾,医生职业道德又体现在哪?但更希望这一事件带给医务人员的警示不仅是谴责,更应该是反思

【医患关系事件】

四、深圳儿童医院“八毛门”事件

事件回放: 8月24日,出生没到一周的患儿在深圳儿童医院查出患了先天性巨结肠,该院下达“病情告知书”,建议对降生仅6天的婴儿动造瘘手术。8月25日,患儿父亲陈先生带着孩子来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求医,该院医生开了8毛钱的石蜡油后,孩子病情好转。陈先生因此认为深圳儿童医院误诊硬要给孩子做手术,并向媒体报料,引起“8毛钱治十万元的病”的讨论。

由于患儿再次大便排出困难,10月11日,陈先生带着患儿来到武汉同济医院就诊,结肠钡灌片初步诊断为先天性巨结肠,并进行手术治疗康复。患儿出院时,其父亲委托武汉同济医院向社会公布了他的一封感谢及致歉信,信中感谢武汉同济医院治好了孩子的病,同时也向深圳儿童医院道歉。

点评:“八毛门”之所以引得舆论大哗,凸显了公众的医疗焦虑,是公众对误诊,过度医疗和乱收费等现象的强烈担心和不满。误诊不是个别现象,有的医院把小病说成大病,还有一些乱收费,相信不少人都深有体会。

信息的不对称、医生与病人缺乏有效的沟通,医患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因此,一方面应强化事前监管,从制度上防范医生过度医疗,根除医生误诊的生存土壤;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核对机制,当患者觉得被误诊或过度医疗时,及时提供救济与帮助。

五、南海早产儿“被死亡”弃厕所事件

事件回放:早产儿的母亲刘冬梅怀孕期间一直在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检查,B超和彩超都显示孩子一切正常。刘冬梅怀孕32周时感觉腹痛,经检查发现有早产征兆,于是遵从医嘱于10月23日住院观察。

刘冬梅向记者回忆:25日白天,我疼了一整天,也打了一天的吊针。10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我觉得这种痛不正常,并发现出血,就马上到处置室找医生。值班的曹医生让我站着检查了一下,开了点药就让我回去。过了一个多小时,护士才给我用药。用药之后更痛了,我老公就再去喊医生,医生听过胎心之后说,小孩子很快就要出来了,之后就出去拿药水。我感觉孩子的头都出来了,医生一看,说已经来不及了,然后让身边的两个护士处理,自己走出了病房,之后再也没有出现过,都是两个护士在接生。

产下孩子后没有听到孩子的哭声,刘冬梅着急地询问孩子的情况,接生的护士告诉她,“你这样生下来的孩子当然是不行的了。”刘冬梅顿时如遭晴天霹雳,“听胎心的时候孩子还是好好的,为什么一下子就没了呢?”她将噩耗告诉了丈夫,王海章一下子也懵了,在病房中大哭。

王海章说,他们按了2次铃,亲自去叫医生叫了5次,但都没有人理他们。“听到孩子的死讯,我们起初都没有质疑,因为他们是医生。”闻讯赶来的姐姐、姐夫坚持要看孩子一眼,他们才在妇产科处置室厕所的地板上见到用塑料袋装着的孩子。打开塑料袋的瞬间,姐姐王和平发现孩子的手脚在动,肚子一上一下,鼻孔里有气泡冒出。她立即喊医生施救,此时离孩子出生已过了半个多小时。

经过一周的治疗,目前孩子的情况良好,没有呕吐等不适症状,只是CT检查显示脑部发育不良,但是孩子的家属十分担心孩子会留下后遗症,毕竟孩子出生时窒息,又在冰冷的地板上呆了半个多小时才得到施救。该事件致该医院对产科主任、当班医生、护士做出停职处理,接受调查。

点评: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但在这所医院发生了早产儿“被死亡”事件。医院不仅违规助产,而且轻率判断新生儿为“死婴”而将其弃于厕所。若非家属坚持要看一看孩子,后果不敢想象。这样的医院还是医院吗?这样的医生还配当医生?在卫生局通报中指出,南海红会医院发生的这起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暴露出该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责任心缺失等等严重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这起事件中认真吸取深刻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做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提高医务人员沟通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六、浙江医药“回扣门”事件

事件回放:今年8月10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黄卫东上吊自杀而引发众多媒体争相报道。事件的起因为一名自称杭州海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网友,发帖曝光了该公司代理的依达拉奉注射液回扣问题。这家名为“海疆”的医药代理公司,代理销售的是依达拉奉注射液,各大医院的医生,每开一支,返还给医生的回扣高达20元至25元。同时还曝光了1月份公司统计发给医生的回扣详细清单,其中涉及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淅江省人民医院、杭州市中医院、宁波市二医院等共200多名医生,其中不少还是名医、科主任和医院骨干,甚至宁波一名医生1月份的回扣统计数字高达32040元。

鉴于医药回扣的危害,浙江省卫生厅着手对事件进行调查,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杨敬说:“从目前查处的几起医药回扣案件来看,收受回扣人员手段多变,性质恶劣,涉及面广,数额巨大,确实让我们震惊。”

随着浙江省卫生系统开展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活动,1482家医疗单位实施了廉洁从医承诺制,18.3万余名医务人员签订了廉洁从医承诺书,通过自查自纠主动上交款项2800余万元。该事件导致超百名医生被约谈,浙医一院急诊科主任涉嫌药品回扣,“羞耻感对内心的冲击非常大”而导致自杀。浙医二院副院长徐少文因涉及金额巨大而被“带走”,正式被相关部门起诉。

点评:在国内,药品回扣从就没间断过。回扣腐败现象蔓延不止,造成药价虚高,严重影响医务人员形象。医药界业内人士提到更多的则是“以药养医”的体制。“只要这种体制不变,收取回扣就没法从根源上消失。”一位在浙江从事医疗工作十余年、深谙行业状况的医生告诉记者,加强医风医德教育、督促医务人员自律固然重要,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应该从历史根源入手,解决体制弊病。财政对公共医疗的投入需要大幅度增加,提高医生的收入,打破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局面等,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七、深圳北大医院天价药利润高达9137.5%

事件回放:11月13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播出了《招出来的高药价》,关注了一些地方的常用药品医院零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巨大差价,记者随机选取了20种药品,对它们的出厂价、中标价和医院的零售价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药品从出厂价到医院零售价之间的中间利润都超过了500%,最高的一种名为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中间利润甚至高达2000%以上。而这些药品之所以能在医院卖出高价,中间环节形成这么高的利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药品招投标得过程中标价定的很离谱,指出最离谱的二种药,一个是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公司生产的2ML4毫克的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出厂价为0.52元,中标价为16元,医院零售价为18.4元,中间利润超过3438%,另一种药品是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毫升20毫克的盐酸奈福泮注射液,出厂价为0.32元,中标价为18.49元,医院零售价为21.26元,中间利润竟达6543%。

另外,记者携带央视曝光的天价药名单走访了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南山医院等数家知名三甲医院,以及三家社区医院。在三甲医院,记者发现了包括“注射用辅酶A”、“葡醛酸钠注射液”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在内的三种的药品,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之下,其价格与央视曝光相比差距不大。其中山东圣鲁制药生产的葡醛酸钠注射液,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竟高达7.39元一支,是央视曝光零售价的10倍之多,而其生产价只为0.08元,其利润高达9137.5%,再次令人震惊。

点评:真的是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啊!谁是“暴利药”的幕后推手?本来国家出台药品招投标制度的目的,就是抑制药价的虚高,减轻患者负担。然而由于中间销售环节太多、医生开药拿提成、监管部门定价虚高以及药品招投标环节存在猫腻等,都缘自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不透明,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症下药,公开药品的生产成本、中间销售成本、医院加价比例,公开定价的依据,让患者一目了然,利于社会各界有效监督。

另外,必须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取消“以药养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要加快医药分家的改革进程,公立医院坚持医药分离、管办分离,使医院完全脱离靠药盈利的模式。

我国近年来重大医患事件
医患关系事件 第四篇

医患关系案例
医患关系事件 第五篇

医患关系案例

1、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 医生未加劝阻担责

案例

**县**镇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某医院抢救。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晚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在进行多方面分析后判决该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4万元。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解析

尽管家属强行要求未痊愈的病人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

该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防范要点

1. 医务人员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记载病人住院治疗的内容。

2. 与患者加强沟通,告知提前出院的危险性。对于不宜出院的患者,应强力劝阻,了解具体原因,多为患者做思想工作。

3. 如患者坚持要出院,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情危害性以及出院后要注意的事项,嘱咐患者定期回医院进行检查。最好获得患者及家属对告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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