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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2016-09-12 10:55:0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共6篇)继承纠纷案例分析法学(本科)专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标题:关于王楠母女二人与王仁义继承纠纷一案的分析一、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

篇一: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法学(本科)专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标题:

关于王楠母女二人与王仁义继承纠纷一案的分析

一、 案情介绍:【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2012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

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楠。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某生前的债务,王仁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仁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仁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与王某的女儿,王仁义系王某的父亲。2012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

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2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楠、王仁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仁义70000元。2013年1月22日,王仁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3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楠名下,并与王仁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止。

二、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仁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仁义,所以王仁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仁义与李女士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仁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仁义主张将王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仁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

三、分析意见: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元。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楠、王仁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仁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篇二: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最优秀的房产律师解析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继承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遗嘱继承房屋的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王头哥和李察布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王盆、王怡、王三、王敬明、王凤清五名子女。

2003年5月11日,王头哥和北京市崇文区拆迁办签订了两份《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在该两份协议中,第一份在册人口为4人,为李察布、王头哥、王凤清、王盆,第二分在册人口为3人,为王怡、杨1和张7,补偿款数额为16万元和16.1万元。后王头哥、李察布购买了本案的诉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察布名下,登记时间为2004年5月11日,后来在2009年10月20日更换了产权证书,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

王头哥于2003年6月28日去世,李察布在2012年5月20日去世。

李察布去世之后,王盆和其他子名子女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王盆在2015年4月15日将其他兄弟姐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李察布的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并要求其他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

本案件庭审中,王盆提交了李察布的代书遗嘱以及光盘,证明李察布曾立有代书遗嘱的情况,该遗嘱做出日期为2011年7月22日,立遗嘱人为李察布,遗嘱内容为: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产权人为我,属于我和王头哥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头哥在2003年6月28日去世,我和王头哥有五名子女,我和王头哥生前一直与王盆生活在一起,由他照料日常生活。上述房屋没有抵押、没有担保,我个人也没有任何彰武,为防止我死后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我自愿立下本遗嘱:一、我去世之后诉争房屋由王盆个人继承。二、我全部存款由王盆继承。我请李炜代书,周桂芝作证。

上述遗嘱有立遗嘱人李察布的签名、指印,以及代书人李炜,见证人周桂芝、陆涛、董小宛、庄新恒签名确认。此外,在代书遗嘱另附一页上有李察布是个指印,并且有李炜、周桂芝和庄新恒的签名确认。

王怡、王三及王敬明对代书遗嘱以及光盘均认可,王凤清对书面遗嘱不认可,但认可光盘。

王盆在庭审中表示自1997年王头哥中风之后,其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1988年李察布患糖尿病,2004年截肢,生活及生病等均由其照顾。王三、王敬明认可王盆的陈述,王怡、王凤清均认可王盆随父母生活的事实,但表示其两人也对父母尽孝。关于房屋分割的意向,王怡和王凤清要求房屋补偿款,王三和王敬明不主张补偿款,并表示如果有他们的份额,同意给张。

【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经王盆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估价,评估报告中显示该房屋价值为280万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王盆所有。

二、王怡、王三、王敬明、王凤清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配合王盆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盆名下。

三、王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王怡、王凤清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17.3万元。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件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李察布,双方均确认系王头哥去世前购买,王头哥作为其丈夫,亦属财产共有人。王头哥去世之后,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转变为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2011年7月,李察布由代书人代书,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的代书遗嘱,有视频为证,符合有关代书遗嘱的格式,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

由于李察布系诉争房屋共有人,不能对全部房屋进行处理,因此对其遗嘱,法院应部分采信。此外依照本案件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以及老人遗嘱等,应当认定为王盆对老人尽了主要照顾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多分,因此综合本案件案情和现有的相关证据,法院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情况下,队长1的诉讼请求,应当酌情予以支持。此外,对于王怡、王凤清关于拆迁安置的问题,诉争房屋并非拆迁安置房屋,而系拆迁后购买取得的房屋,并不能因使用拆迁款购买诉争房屋否定王头哥、李察布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且本案间隙遗嘱继承纠纷,应当优先处理遗嘱继承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律师介绍:

【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房地产律师组成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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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2015民事答辩状范文

篇四: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2016法院实习周记范文

篇五: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2015民事起诉状范本

第1篇: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15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15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

法定代表人:李__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第3篇: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胡____,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____县____镇现住:广州市__________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10000415516

被告:蔡____,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____县____镇永__街__号。身份证号码:44152__________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2015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5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____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____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陆万元整)。截止2015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____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5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5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5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职业____,住址____。

被告:姓名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____,职业____,住址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____省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第5篇: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万元,后续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营养费5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万元、护理费1万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后续整容费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15年8月12日,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

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5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5年2月7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5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5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5年3月4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__路____号。

诉讼代理人:____,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__乡__村__组__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15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__路__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____

2015年__月____日

篇六:民事继承纠纷案答辯状优秀范例
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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