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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

2016-09-27 10:00: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共5篇)...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供大家学习参考。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一)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其享有的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同时也要教育他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二)
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与要履行的义务

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

概念: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受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8、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法律规定的事项以外,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9、财产所有权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10、财产继承权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11、著作权

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2、专利权

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

14、取得国家赔偿权。

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5、宗教信仰自由权

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所要履行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参考资料: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未成年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属于伦理层面上的:在家里,听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导,帮助家人做力所能及之事;在学校,尊敬老师,努力学习;在社会,有礼貌,遵守公共秩序......

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不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解决。但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上述有些情况中,其所负义务已具有法律意义,如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三)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第二篇: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于保障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此外,《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权利保护。

一、示范讲稿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

成长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如去年,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检察院对他们提起了公诉。近日,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乐乐、阿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乐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乐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出去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  天台法治网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学生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学生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学生、保护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一)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

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玛沁县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夏,被亲妈妈打死了。那年期末考试,小夏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小夏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小夏咽了气。小夏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二)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三)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四)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你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你们自己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四)
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 :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 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

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被告人有不自证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7、被告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

8、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9、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1、被羁押的被告人有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权利。

12、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1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

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3、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14、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

15、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相互辩论的权利。

16、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7、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19、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有上诉和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2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2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22、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被告人的义务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

1、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

3、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未成年人权利和义务(五)
未成年人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不完善

这几天,我反复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现该法只强调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谈及未成年人的义务问题。作为一个在教育战线工作了几十年的我,个人觉得:无论哪部法律法规,在强调权利的同时,都应该谈及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共存的。 没有义务的权利,那就成了一味的呵护,所以才使现在的未成年人,不好教育,他们根本不管学习,只讲究享受权利。因为他们没有义务学习;没有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没有义务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没有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有的是享受。

所以现在的未成年人,把对他们的教育视为是对他们的“不尊重”他们,把《中小学生守则》对他们的约束视为侵权,视为对他们的“体罚”也就不是什么怪事了。所以建议专家们把未成年人应尽的一些义务也写进法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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