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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2015-12-17 09:23:5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课件》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课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培训课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广利府办发„2010‟4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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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格局,确保村社财务管理公开公平规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社)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规范管理,财务公开。

第四条 区、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社账乡镇(街道)代管制度。乡镇(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 -2-

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第六条 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出纳(报帐)员1名,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主要在职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中推选,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

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1名,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代理会计1—2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七条 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等。

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镇(街道)纪检、财政、农经管理部门要对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季度对照检查,对于超预算开支的行为必须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确需超计划支出的项目,要先对年 -3-

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条 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接受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十一条 筹集资金必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和管理计划,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确需举债的项目要由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及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款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制度。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属农民个人所有,用于生产生活需要。留归集体的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上级拨入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 -4-

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项目投资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比选或公开招标形式产生。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项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有经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民主理财小组或监督小组签署意见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或转让时,实物作价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公证机关公证,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禁止私自将集体经济组织物资作价对外投资或转让。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实行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现金出纳(报帐)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

第二十条 必须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帐户,并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出纳(报帐)员私章。同时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也必须预留印章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种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必须接受乡镇(街道) -5-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六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2013年11月13)》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七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课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八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 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

(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四) 村内道路建设投资;

(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

(六) 一事一议筹资;

(七)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批后执行: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

(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 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 第十八条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 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2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5000-3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0-5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10000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 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

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十二条 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 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 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

第四十四条 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

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

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 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篇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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