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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条件

2015-12-19 02:55:0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商标注册的条件》,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一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构成的条件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第三,用作注册的商标标志不得侵害他人在先的权利和利益。

(1)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3)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关于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特殊规定

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10、12条和第16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依照《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依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二
《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与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与程序

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即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要使商标获得注册,首先要当事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在商标局确认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予以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对该商标就享有专用权了。因此,当事人要获得商标权利就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正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二是要保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按要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并缴纳费用,这一程序称“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因此当事人必须使申请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大致说来,商标注册申请应满足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

我国目前对商标主体资格的限制较少,按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协议及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按规定的途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二是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完备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它文件,具体要求是: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填写工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3)每件申请应附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5)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8)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章程及主体资格证明。

4.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在指定10种以下商品时收费1000元人民币,超过10种后,超过的部分每种加收100元。如果不缴纳费用,商标局将不受理其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认为符合上述要件的,即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将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由于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对申请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择可以注册的商标

目前商标局每年收到20多万件商标注册申请,但并非全部核准注册,其中大约有10%左右的申请由于商标不符合注册的要求被驳回。所以,申请人若希望提高注册的成功率,就应该尽可能地了解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要求,并在申请前进行必要的检索查询。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因此,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

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应当进行在先权利的检索

除了显著性的要求和禁用条款的要求外,《商标法》第十七条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由商标局驳回申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在先的商标权利发生冲突。而是否构成冲突要看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具有在先权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三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或有关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和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可以通过本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根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为:

1、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 第四条 、 第五条 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2)其中须具备的条件为: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具备我国 《民法通则》第37条 所规定的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性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四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宗教组织等等。

(3)共同申请同一商标问题:

A、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注:这是我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 的规定,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所增加的新内容)。

B、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一个公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总公司使用同一商标的;②总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之间或与总公司之间需要使用同一商标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营公司或者企业之间,要求使用或继承同一商标的;④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等自然人家庭成员;⑤生意合作伙伴;⑥自然人与企业合作共同经营的。等等

2、申请集体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 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C、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D、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F、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申请证明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 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 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

(2)应具备的条件:

A、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C、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D、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4、申请特殊标志的

(1)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 的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筹备者

(2)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并拥有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B、制定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申请的商标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管理及受理注册商标审定的商标类型5种,即: (注:点击下列商标类型即可链接入相应介绍说明)

1、 商品商标

2、 服务商标

3、 集体商标

4、 证明商标

5、 特殊标志

其中,

商品商标 和 服务商标 ,依照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 和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 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集体商标 和 证明商标 ,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 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特殊标志 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一、 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也可自愿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可的任何一家值得信赖的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办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其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大陆境外的中国其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

二、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的

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大楼一楼商标注册大厅。

公交车:13,21,23,37,57,65,68,204,715路三里河或三里河东口下车。

地铁一号线:①木樨圆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东走半站地(约2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②南礼士路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西走半站地(约3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一楼商标注册大厅内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提供了一切便利,有各种类型的商标申请表格可以直接免费领取,有数本最新版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免费供查阅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项目,有申请表格的填写样张供申请人参照填写,有专门的窗口提供复印证件资料、打印申请表格、查询商标(限文字商标)……,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不懂的或错误的问题会得到工作人员耐性的指点。

三、 选择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

一个理想商标的能否顺利的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正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因此,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截止2002年底之前,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已达一百四十八家。

但自2003年2月27日之后,国务院取消了对商标代理人资格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国家行政审批项目,开放了商标代理市场,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数量将成倍增长,原有的旧体制下隶属于工商局的商标代理组织也被要求必须于2003年底前脱钩,商标代理市场主体的增加,必将给商标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充分的选择自由。

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如何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任何一位商标注册申请人所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说明:1、书件和资料的数量以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一类商品的所需为例。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因各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将在前者的基础上略有变化,此处暂不一一例举,若有需要,可咨询相应商标代理组织了解。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书件和有关文件资料,都必须是打字填写或者印刷品。)

一、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1、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的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该证明文件可以是:依正当的审批手续,依法设立、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员法人登记证,上级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机构或组织的证明文件。

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的,需要前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一份,或者加盖有登记地主管部门证明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应按前述要求,出据每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应复印件一份,或者加盖有登记地主管部门证明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要求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必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章戳名义必须与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一份,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注册报纸杂志名称为商标的,必须是经过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商标申请人需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署(局)发给的有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同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 优先权 的,应出据书面声明一份,并且提交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的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二、 集体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时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份;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要求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集体”)、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必

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章戳名义必须与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该商标(标志)的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5)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品质或质量标准;

(6)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7)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8)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10)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三、 证明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要求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证明”)、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必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章戳名义必须与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四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

在中国,并非任何标志都可以被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法律设有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予以规制。如果一个标志与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或有悖公序良俗,则既不被允许注册,也禁止进行使用。如果标志本身不具备识别功能,则无法通过注册获得专用权,但不影响使用。

一、绝对禁止条件

1、合法性

在中国,不具有合法性的商标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规定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另外,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2、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有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对于显著性,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禁止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同时规定,对于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通过使用实际获得了显著性,即“第二含义”,则允许其进行注册,这样就具有了灵活性。同时,为防止含有“第二含义”的词汇注册可能带来的权利滥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特别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即必须允许其他竞争企业或个人在词汇本身所具有的叙述性含义上合理使用该词汇。

3、非功能性

非功能性主要是针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而言的,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仅仅由商品的性质、用途或目的决定而成。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二、相对禁止条件

1、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商标确权的基本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

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实践中,判定类似商品和服务一般首先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不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

2001年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增加了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为了便于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商标法》第十四条还特别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即: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

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分别在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涉及了驰名商标在注册阶段、查处阶段的保护以及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的处理。

3、不构成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情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在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中时有发生。为落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了对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权益保护的规定,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还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不得含有误导公众的商品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

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特别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5、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商标确权的基本原则,但是,受当时的历史局限,立法中缺乏对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为落实TRIPS协议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从利益衡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使得绝对奉行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得到了有效的弥补。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说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五
《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和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和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如需改动,需加盖章戳或签名;

(三)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

(四)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六)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注册申请

(一)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有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二)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若不能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或要求修正,修正合格后再进入初步审定公告。

(三)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若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收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产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未作补正或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收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将予以退回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需重新申请,补齐有关手续后再行申报。如代理人或申请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修正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一般指商标、商品或服务内容)可以修改后通过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起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

(二)在我国有住所;

(三)拥有我国国籍。

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或委托

代理组织到国际局办理。

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只有当商标注册人申请并获准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该国示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提供优先权证明

优先权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甘一申请人向两个以上国家分别提出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8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8年7月1日前向名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这个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的1998年1月1日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一组织。申办集体商标除报送一般商标必备的申请书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办理证明商标除应提供上述集体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件、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和吉祥物等标志。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 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2)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樗条件及管理办法;

(3)其他文件。

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收到申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

反之,当别人对自己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可以在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六
《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及条件》

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及条件

一、 商标的概念

商标,俗称牌子,它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者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显著而醒目,其本质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

二、商标的分类

1. 根据识别对象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 根据构成要素不同,商标可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不久的将来,商标法修改后声音、气味也可能可以注册商标。

3.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商标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4. 根据商标的用途,商标可划分为证明商标、等级商标、防卫商标和集体商标。

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用标记,对于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商标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商标可以帮助人们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2. 商标客观上可以起到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

3. 商标具有广告宣传作用

所以,商标作为经营者识别自己的商品的标记,本质上应当是专有的,即如果某一经营者已经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了一个商标,那么他人就不能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就会发生混淆,这样商标的识别功能就不能发挥。

四、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近期社会反响很大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和ipad商标案更是向社会大众普及了注册商标对现代企业的意义非常重大:

1、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2、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即使一夜之间失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3、注册商标能使企业形象得到提升,也能使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商标就是企业最大的资产,企业的商标如同储蓄的户头,当你不断用产品累计其价值,便可尽享其利息。

五、商标注册时对商标本身的考虑因素

商标具有标识和承载商品质量承诺和企业良好信誉的作用,是广大消费者识别和选购商品的重要依据,认牌子购物成了人们消费的普遍规律。正因为如此,商标也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工具,凝聚了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企业财富的化身。

所以商标注册人选择和正确使用商标至关重要。选择商标应该考虑这个商标是否美观,是否能体现企业文化,是否利于产品和服务的推广。使用商标应该突出商标,让商标处于商品或其包装的醒目位置,消费者不仅一目了然,而且能留下深刻印象。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提出了下列条件要求: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有区别性,只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才能使人们借助于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在千种百种同类商品中一望而知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要求商标有显著特征,就决定了商标不是其他的标志,同时又决定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或者与他人近似的容易混同的商标不能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就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比如他人已经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先于商标注册的时间里取得了专利方面的外观设计权利,商标注册时就不得与此项权利相冲突。这项规定是为了协调不同的但是又会有冲突的法定权利而确立的。在专利法中就有相关条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是,缺乏显著特征的。上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就是因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但也不是绝对的,

如果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这项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有相似的内容,在其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总之,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其注册条件,没有显著特征不能成为商标,但是显著特征可以在使用中获得。

(4)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法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6、商标注册的申请

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个理想商标的能否顺利的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正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因此,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委托商标事务代理组织时,推荐上海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涉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由行业内资深人士领衔创立。

诺为团队由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涉外商标代理人、律师、专利代理人、专业顾问等组成。公司创始合伙人均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工科硕士,有律师资格。在国内排名前5的大所有多年工作经验,曾为美孚石油、澳洲航空、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世界知名公司的案件实际撰稿人,尤为擅长商标争议、复审、异议、撤销等疑难案件。

7、注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提交申请,需要提交个体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商标图样:商标图样文件格式应为jpg,图形应清晰,图样文件大小应小于200KB且图形像素介于“400×400”-“1500×1500”之间。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七
《注册香港商标有哪些条件要求》

注册香港商标有哪些条件要求

注册商标,就保护您商品的知识产权,别人不可侵权使用。公司做大了,就有必要注册商标,打好国际品牌,让您的商品远销国内外。所以现在的投入是很有必要的!

香港商标相比大陆商标给人感觉更高档,注册个香港商标后,再注册一个国内商标,以后可以在国内使用香港商标,表明自己是香港的品牌。 香港商标注册申请条件:

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自然人注册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则需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香港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清晰商标图样1份;

3、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可从本网站,商标分类表中查询

5、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香港商标注册流程

1.提供注册商标之图案及类别,进行初步查册;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交商标注册的正式图样及商标申请者资料;

3.正式进入商标注册流程(约4——6个月): 政府查册(一周)——香港知识产权署商

批完成——领取商标证书。(有效期限10年,可续期)

注册香港商标的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八
《驰名商标申请条件》

一、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及方式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主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等三个机关负责。主要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争议案件以及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等四种方式获得认定。

1、 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商标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同

或不类似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案件指导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异议裁定处。

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此种申请的时间为侵权商标取得注册后五年内。

3、向法院申请: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等方式申请的外,其他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且一般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认定驰名商标所需的证据材料

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自己所持有的商标

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证据材料,并由有关认定机关判断该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其产品在全国性的行业排名情况;相关的市场调查情况等。

(二)能够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也可包括该商标已经在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取得注册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被销售到全国各地或其他国家的销售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能够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还可以包括申请企业的情况介绍。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九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流程和条件》

注册美国商标 港宜商务整理

一、注册美国商标的时间:两周即可出受理通知书

二、注册美国商标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电子版LOGO(JPG格式)。注:若商标为彩色,请指定 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4.一份《注册美国商标委托书》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5.本国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及证据

三、注册美国商标需要的条件:

1. 商标拥有人的全名和地址。

2. 所要占有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标申请类别)

3. 商标样本以jpg档案格式电邮给本司。

4.杂费(包括银行手续费和翻译费)

四、注册美国商标的程序:

1.申请美国商标

美国专利局(以下简称为:TPO)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到注册申请后,TPO 会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如果符合,TPO会签发日期 并在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发给申请人一份通知书。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将所有材料包括 申请费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2.审查美国商标

在提交申请四个月后,TP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注册。如不能 审查员会发函通知:注册被退回的理由或需要进行改动的地方。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 六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被终止。如果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

五、注册美国商标的好处: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篇十
《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商标注册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第二,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三,必须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混同;第四,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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