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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2016-10-28 11:19:1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共6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会计账务处理主要讲解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也就是我们取得各种原始单据之后如何做账。一、单位取得收入核算1、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 行政单位:借:银行存款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第一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主要讲解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也就是我们取得各种原始单据之后如何做账。

一、单位取得收入核算

1、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2、单位收到财政局综合股核拨的各种收费和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收入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3、单位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有价证券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4、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拨非财政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5、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6、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附属单位缴款

二、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

1、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款、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2、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账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交入国库: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交入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缴预算和财政专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余额为零

四、单位发生支出核算

1、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拨出经费的核算

行政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第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主要讲解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也就是我们取得各种原始单据之后如何做账。

一、单位取得收入核算

1、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2、单位收到财政局综合股核拨的各种收费和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收入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3、单位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有价证券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4、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拨非财政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5、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6、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附属单位缴款

二、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

1、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款、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2、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账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交入国库: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交入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缴预算和财政专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余额为零

四、单位发生支出核算

1、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

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

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拨出经费的核算

行政单位

借:拨出经费----拨出经常性经费----按所属单位设明细账

----拨出专项经费----按所属单位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拨出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3、拨出专款核算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给所属事业单位的需要报账的专项资金。

借:拨出专款-----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

细账)

贷:银行存款

4、专款支出核算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5、上缴上级支出核算

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支出 借:上缴上级支出

贷:银行存款

6、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核算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时

借:对附属单位补助

贷:银行存款

五、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

收到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单”和银行退回的“工资表”(必须加盖银行印章)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

级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

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六、固定资产核算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购建、调入(有偿或无偿)、盘盈固定资产时,根据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或其他原始单据

借: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贷:固定基金

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盘亏时,根据国资局的批复或相关资料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七、年终结转

1、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预算外收入

其他收入

贷:结余---- 经常性结余(拨入经常性经费、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 专项结余(拨入专项经费)

借:结余----经常性结余(基本支出)

----专项结余(项目支出)

贷: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预算科

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

细账)

专项结余在工程项目未完工前保留下年继续使用,工程项目完工后,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 ----行政运行

----„„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经常性结余(拨入经常性经费、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

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专项结余(拨入专项经费)

借:事业结余 ----经常性结余(基本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

位补助)

----专项结余(项目支出)

贷: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

细账)

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预算科

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

年终结账后,经常性结余进行结余分配,专项结余在工程项目未完工前保留下年继续使用,工程项目完工后,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经常性结余进行结余分配

借:事业结余----经常性结余

贷:结余分配

结余分配转入事业基金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第三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主要讲解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也就是我们取得各种原始单据之后如何做账。

一、单位取得收入核算

1、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2、单位收到财政局综合股核拨的各种收费和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收入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3、单位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有价证券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4、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拨非财政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5、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6、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附属单位缴款

二、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

1、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款、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2、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交入国库: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交入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缴预算和财政专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余额为零

四、单位发生支出核算

1、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

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

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拨出经费的核算

行政单位

借:拨出经费----拨出经常性经费----按所属单位设明细账

----拨出专项经费----按所属单位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拨出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3、拨出专款核算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给所属事业单位的需要报账的专项资金。

借:拨出专款-----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

细账)

贷:银行存款

4、专款支出核算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5、上缴上级支出核算

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支出 借:上缴上级支出

贷:银行存款

6、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核算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时

借:对附属单位补助

贷:银行存款

五、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

收到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通知单”和银行退回的“工资表”(必须加盖银行印章)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

级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

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六、固定资产核算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购建、调入(有偿或无偿)、盘盈固定资产时,根据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或其他原始单据

借: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贷:固定基金

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盘亏时,根据国资局的批复或相关资料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七、年终结转

1、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预算外收入

其他收入

贷:结余---- 经常性结余(拨入经常性经费、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 专项结余(拨入专项经费)

借:结余----经常性结余(基本支出)

----专项结余(项目支出)

贷: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预算科

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

细账)

专项结余在工程项目未完工前保留下年继续使用,工程项目完工后,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 ----行政运行

----„„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

其他收入

贷:事业结余---- 经常性结余(拨入经常性经费、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

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专项结余(拨入专项经费)

借:事业结余 ----经常性结余(基本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

位补助)

----专项结余(项目支出)

贷: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

细账)

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预算科

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

年终结账后,经常性结余进行结余分配,专项结余在工程项目未完工前保留下年继续使用,工程项目完工后,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经常性结余进行结余分配

借:事业结余----经常性结余

贷:结余分配

结余分配转入事业基金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第四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

新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第五篇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新企业会计制度。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本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是在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特性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决定,也是本准则的一大突破。

(三)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确定了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规定政府补助是指政府等有关方面无偿给与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新准则的范围更小。

(二)借鉴国际惯例对补助进行了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的修订趋势是将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考虑到国际准则的趋势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本准则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并分别规定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三)全面考虑我国现行实务,提供操作性规范。为便于实务操作,该准则列举了常见的补助形式。准则还规定,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还规定了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研发补助)等附条件补助的会计处理。针对我国实务中现有的各类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适用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第六篇

[篇一: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篇二: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养猪场适用会计制度]

猪场养殖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它需要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以提供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需根据行业特点来摸索与完善。为此养殖业会计核算一定要将市场经济与现代会计制度、将行业经营特点与会计科目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养殖业的市场特点

(一)核算基础两者并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归集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分别母猪、公猪、幼猪及育肥、共同费用设置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母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公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幼猪及育肥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归集不能直接归属于母猪及公猪和幼猪及育肥的其他间接性生产费用。

三、具体账务处理

一、购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已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一)原料领用的核算

饲养所领用的原料应分别按不同的饲养对象进行归集。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原材料”,“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

(二)产畜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繁殖的产畜或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成龄)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转群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后者,应调整消耗性资产期末价值,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后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准则发生上述情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等,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交税费”、“营业外支出”等。

[篇四: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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