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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2016-11-23 10:17:3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共7篇)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调查与研究第四十四期南充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仪陇县局 课题组仪陇县近年来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招引了一大批农头企业,已初步形成以哈哥兔业、中味食品、苏隆茧丝绸等...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第一篇

调查与研究

第四十四期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仪陇县局 课题组

仪陇县近年来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招引了一大批农头企业,已初步形成以哈哥兔业、中味食品、苏隆茧丝绸等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这对活跃区域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税收征管角度看,这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较大的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在此,笔者仅结合本县实际调研情况,就如何破解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难题,提出几点粗浅建议。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虚开发票。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 1 —

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

(二)扩大开票范围。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无证经营业户手中购进农产品时,在收购发票上却填写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同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不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而是委托一些购销中间商进行异地收购后再购进,然后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或经初步加工的半成品、产成品时,为压低采购价格,不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系统虽引入农产品销售者身份证录入功能,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收购企业往往从各种渠道收集获取农民身份证信息用以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却难以核实。

(三)人为调节增值税金。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殊性质,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实行开票支付两种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账,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 2 —

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将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收购农产品后发生退货或损失的,不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多抵进项税额。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一)业务真实性核查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现行增值税中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投售人大多数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遍布各地,且交易双方大多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控之外,加之购买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或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二)投售人身份确定难。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 — 3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票的开具对象为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个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涌现出了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及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组织和经纪人为分散的农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起到农产品流通的中介桥梁作用。其身份虽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农业生产个人,但由于他们同时具有农民身份,对这些农业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究竟是视为农业生产个人还是农产品经营者,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认,从而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困难。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滞后。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在印制使用上还是在管理监控上,均存在着较大漏洞:一是管理不统一。全国至今尚未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内容及其管理规范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国税机关只能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计和印制适合当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极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尺度不一、畸松畸严,背离了市场经济下公平税收原则的要求。二是监控不到位。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密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保障和有效手段。然而,受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这一特点的制约,目前在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控管方面,国家尚无有力的监控措施和手段,仅靠传统落后的手工审核方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 4 —

三、在现行制度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发票印制管理。目前将农产品收购发票视为普通发票管理,这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重要性不一致,应把农产品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管理,同时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限量按月供应,实行验旧购新,便于监控。

(二)强化发票核查管理。根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不同的经营规模,分别设定现场查验的业务限额。当企业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时,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及时派出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就大宗收购的农产品品种、重量、单价、金额及其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进行查验,重点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经查验后,现场制作查验记录,由税企双方人员共同签字,企业据此开具收购发票,发挥查验作用。将现场查验记录与纳税申报相挂钩,要求企业在征期内完整报送大宗货物查验记录,主管国税机关按月进行案头审核,发现企业有大宗收购业务但未按规定申请查验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堵塞企业利用大宗交易骗抵税款的漏洞。

(三)强化申报比对。依据“先申报、次比对、后抵扣”的次序,要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按月汇集、填写《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逐份列明每张农产品进项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以及收购对象名称、地址、证件号码、付款方式等信息,并注明当月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发票汇总份数、金额及税额。健全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时,这些企 — 5 —

采购农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第二篇

采购农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你好,我公司有超市业务,经常要采购农产品销售,我们对外销售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销项税,但是我们采购只要是面对一些零散的农户、小的经销商、批发商,他们都无法提供发票,无法计算进项税,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合理的降低我们的税负?

答:根据税法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以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13%计算扣税。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的。这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且在申请领购收购凭证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认定登记;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或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应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对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比照财税[2002]12号文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公司超市是独立核算的,那么建议将超市向工商部门批准变更为农产品收购企业,这样,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在向零散的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自行开据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计算扣税。向小经销商购进时,可以按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3%计算扣税。从批发商购入的,应当要求批发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认定各地的操作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是一个地方文件的规定,提供给您做参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4]513号

一、加强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管理。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以下简称收购单位)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农副产品仓库台账、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附件一)、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并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必须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设置行政、仓库、统计、计量、财务等工作岗位,并配备固定的专业工作人员,具备准确的计量设备。

(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如果超市是非独立核算的,可以考虑将公司认定为农产品收购企业,以实现上述扣税方式。但这要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规划综合考虑。

2016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第三篇

2016农产品收购与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

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

所以冒风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如何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第四篇

如何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

XXX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业总产值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35%,农产品资源极为丰富,玉米、土豆、甜菜、动物毛皮、鲜奶等农产品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X县农产品的加工已初具规模,经济效益也比较可观,成为当地经济税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该行业在农产品收购上点多面广、灵活多变,再加上一些企业纳税意识不强,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控管,行业整体税负明显偏低,成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难题。为此,我局从强化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管理入手,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全面强化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查找问题,剖析根源,积极寻找管理弱点

2010年初,我们对9户较大的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作了重点分析,由计划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联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销售收入、农产品收购金额、税负进行分析比对,在分析比对中寻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和突破口。这9户企业2005年销售收入总额为10785万元,而收购农产品原材料成本就高达11544万元,农产品进项税占企业全部进项税的91.71%,实现的税收只有88万元,税负仅为0.8%,其中有3户企业全年零负申报, 长期进项留抵。由此不难看出:该行业税负明显偏低的核心问题是进项税额较大。缘何形成这种反常现象?

为了进一步找准问题的症结,我们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作了认真的研究分析,大家认为: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对象庞杂,在收购环节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数量和对象的真实性难以掌握。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也就是由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并进行抵扣,这样就为企业利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无进虚开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农户,也有农产品经销单位、农产品销售中间人等,对一些不符合收购发票使用规定的对象,企业往往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其开票行为合法化,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二是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而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三是物耗水平难以掌握。农产品由于产地不同,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有效成分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还有部分企业以农产品中掺杂泥沙、水份等杂物影响投入产出比为借口,人为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

二、健全制度,严格把关,着力破解管理难点

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弱点,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偷税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我们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先后出台了《X县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X县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1.严把原材料购进关,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加强收购发票的管理是把握原材料购进是否真实的关键环节。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我们对纳税人开具的每一笔业务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单份收购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收购业务由税收管理员按收购发票上填开的销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并作相应记录。经检查属实的,在收购发票第三联审核联上加盖“检查属实”戳记;经查不实的,加盖“核查不属实”戳记。对单份填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收购业务实行抽查,并分别加盖“抽查属实”或“抽查不属实”戳记。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汇总填开的,重点核对该纳税人是否报主管国税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在收购发票第三联加盖“汇总填开已批准”戳记,未经批准的,加盖“汇总填开未经批准”戳记。针对部分农产品如皮张、玉米、甜菜、玉米芯等采购季节性、集中性较强的特点,都是在特定季节集中收购。在收购收购期间,我们专门派税收管理员在

收购季节驻厂办公,掌握其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凭证开具等12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并制作核查报告,报计划征收部门作为企业申报时的进项比对信息。通过对收购发票的严格审核,有效地遏制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无进虚开等现象的发生。

2.严把原材料损耗关,确保进项税额转出的准确性。针对农产品体积庞大,多数露天存放,极易霉变,部分企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们要求企业收购农产品时两库存放,设立新料存放地,尽量做到整体堆集规则存放。企业用料时从旧库出,收购的新料进新库。对新料存放地收购数量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验证和监管,出具验证和监管报告,以上程序实施无误后由管理部门在收购发票抵扣联加盖准予抵扣章,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对在用料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由税收管理员丈量其体积,估算其价值,督促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增原材料库存数量的问题。2010年上半年,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日常巡查,发现7户纳税人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转出,调减进项税额76万元。

3.严把投入产出关,确保物耗水平的合理性。把好投入产出关是预防和制止农产品加工企业随意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的一个有效手段。为此,我们建立了预约定耗制度。即纳税人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农产品预约定耗申报表》。税源管理部门在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接到申请后,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掌握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采集企业三个月以上加工产品的数量与农产品原材料的投入数量,计算出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正常的投入产出比,确保农产品预约定耗准确,并参照同行业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同类行业近几年相关指标平均值,提出该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的初步意见,报县局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农产品预约定耗申报表》送达企业。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无异议,签署反馈意见后,双方把它作为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预约定耗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销售收入不入账和虚开收购发票等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模型,科学评估,紧紧抓住管理重点

纳税评估工作是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了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抵扣变动率等8项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按照一般程序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特别突出“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这一关键环节,紧紧抓住收购量这个“七寸”,经过反复研究测算,在企业的应纳税额与

农产品加工税收问题研究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第五篇

农产品加工税收问题研究

前言: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倒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而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缴纳13%的销项税。

一、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计算方式及税率方面的问题

1.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倒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而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缴纳13%的销项税。假定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价格为10 000元,根据政策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1 300元,原材料的库存成本为8 700元,如果当期企业销售收入为10 000元,实现的销项税额为1 300元,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金为零。由此可见,企业的毛利率必须超过13%以上才能实现增值税税金的缴纳,因此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进项税额大大超出销项税额,产生增值税税负倒挂现象。企业以买价扣除13%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计算采购成本,使生产成本减少,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从而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进原材料时采购价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这部分由企业支出了现金,随着留抵金额的增加,企业占用的现金也越来越多,但这部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却无法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长此以往企业为巨额的账面留抵进项税额所拖累,会因缺乏周转资金而出现财务危机,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存。【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高于一般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我国《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农产品的解释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注释规定范围外的农产品,其余一般农产品均视为工业产品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这项规定使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原材料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购进初级农产品;二是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这两种原材料的适用税率均为13%,只是前者计税基础为不含税价,后者为含税价(经测算若与前者保持一致,计税基础还原为不含税价,其实际税率应为14.94%),而产品的销售按17%的税率计提

销项税额,这就使得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仅要为产品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还要为原材料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买单。不难看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

目前,我国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2006年我国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率为90%左右,而我国只有30%左右;发达国家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农产品占到八成,而我国只有二成。因此,促进农产品一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是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和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途径,但这种高税负状况显然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实现了利润却无税可纳有了理论依据。在利益驱使下,某些企业通过虚增农产品收购金额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一方面可以偷逃增值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成本、调减利润,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则通过调整企业产品结构,以深加工农产品产生的应纳增值税消耗初级加工农产品产生的增值税税负倒挂。因此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方面的问题

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双重功能,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减轻了农产品经营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然而,近年随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广泛使用,其弊端也日渐凸现。

1.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税提供可乘之机。农产品收购凭证由企业自行填开,既作付款凭证又作抵扣税款凭证,完全靠企业的自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通过多开农产品收购数量及虚开收购价格来调节税款。这样,它们一方面可以增加进项税额以冲抵销项税额,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以调减利润,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

2.使税务机关难以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的意识较弱,尽管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要求填开出售人姓名、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甚至要求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以加强对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收购凭证信息填制并不规范,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农业生产者往往也不愿轻易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导致税务机关很难验证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另外,农产品收购多以现金方式交易,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 效监控,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漏洞。

3.影响农产品收购,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农产品收购由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负责,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不得跨 地区进行收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产品收购实现了多元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税收政策就显得非常滞后,“农产品收购凭 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的规定,只会制约企业的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需要大量的原材料,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需要。

4.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真实性涉及收购数量及收购单价,为了核实收购数量及收购单价的真实性,税务机关要求对每一户企业、每一笔进货都进行审核 监控,对单笔超过5 000元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税管员要到现场核实,此外,还要对各个企业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投入产出比,再根据其销售数确定原材料的收购数量。对于收购价格的核实,则是每月定时派税管员到农产品交易市场采集市场交易价格,当地无货源的农产品价格则进行外调或上网查询。同时要求企业规范会计核算,适时进行纳税评估。这样的管理的确能有效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三、完善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农产品加工企业很少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农产品。为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扣税凭证。这不但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还能有效防止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税款。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二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开具普通发票。允许农业生产者自发组成经济实体,集中各自劳动成果、集中销售、集中运输储存,争取自身效益最大化。

2.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单一税率。农产品深加工行业是我国应该大力扶持的行业,但现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高于

一般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这样的高税负水平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也使得我国的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中不具竞争力。因此不论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初级农产品还是深加工农产品,采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单一的税率是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3.改革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模式。

(1)简易征收模式。针对当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随意性强、征管难的现状,可以按照简税制原则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具体办法是:由税务机关按加工农产品的具体类别,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增值税简易征收率,在销售时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用于下游企业的抵扣,完税时直接按企业的销售额进行简易征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其他进项税不再进行进项税抵扣。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够有效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监控难的问题。难点在于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扶持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政策,充分结合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尤其是增值税税负情况,按加工农产品的具体类别,公正、公平地核定合理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率。

(2)即征即退模式。目前,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人中的比重很小,而且征收成本高昂,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考虑采取企业购进农产品不计进项税额,对销售时征收的增值税进行即征即退处理。这样可弱化企业的作假动机,使申报和缴纳税款回归正常轨道,也为将来恢复征收税款收集重要的相关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即征即退政策可能会降低地方财政的收入,尤其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其推行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要全面统筹,科学、合理地进行设计,采取渐进的方式加以试验,如效果良好则考虑逐步推广。

4.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偷税的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抬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多抵进项税额,仅通过纳税评估来强化管理是不够的,还要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严查重罚,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对通过评估发现有虚开收购发票的、长期纳税申报明显税负异常偏低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一定比例的、长期发生亏损的企业必须执行稽查程序,对违规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以增加其违法成

本。

2016企业年会电子邀请函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第六篇

企业年会电子邀请函

___________小姐/先生:

仰首是春、俯首成秋,__________公司又迎来了它的第九个新年。我们深知在发展的道上离不开您的合作与支持,我们取得成绩中有您的辛勤工作。久久联合、岁岁相长。作为一家成熟专业的公司我们珍惜您的选择,我们愿意与您一起分享对新年的喜悦与。故在此邀请您参加__________公司举办的新年酒会,与您共话友情、展望将来。如蒙应允、不胜欣喜。

地点:

时间:

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年会电子邀请函 [篇2]

一、活动名称

2016中国农业家年会暨首届中国食品、农产品电商峰会

二、主办单位:

中国农业家俱乐部、品牌农业与市场杂志

三、支持单位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糖烟酒周刊杂志社

中国品牌农业发展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北京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生态三农产业联盟 派代网

四、活动主题

引领中国农业新时代

五、活动宗旨

助力中国农业家群体形成和发展,加速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广品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构建农业资源配置平台。

六、活动时间

2016年1月22日-24日

七、活动地点

北京万达索菲特大酒店(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

八、主要参会对象

农业主管部门领导

农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大型农业商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农业电商、商超采购负责人 农业投资专家、智业专家

农资、农业配套服务企业负责人

九、会议议程

1月22日 全天报到

1月22日 19:00-21:00 中国农业家俱乐部筹备会

1月23日上午 战略与趋势 时间:9:00-11:45

主题一: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发布

主题二:企业如何做好品牌农业的顶层设计

主题三:中国农业投资机遇及盈利模式解析 主题四:如何打造农业区域公共品牌 主题五:品牌农业的全产业链设计 时间:11:45-12:00

中国农业家俱乐部成立仪式

1月23日下午 营销 运营 时间:13:30-16:30

主题一:农产品主销渠道分类及制胜策略

主题二:新型经营主体如何做好土地流传

主题三:农产品深加工要迈过的几道坎儿

主题四:餐饮渠道食材营销攻略

主题五:生鲜社区连锁的未来前景 时间:16:30~17:30

导师面对面时间,邀请著名企业领袖与农业家现场互动

1月23日晚上 时间:19:30-21:30 项目发布

a厅:产区项目发布 拟邀请发布单位及项目:

(一)云南高原农业产业资源及合作项目发布

(二)山西特色农产品资源发布

(三)河北张家口市政府:冬奥会与张家口设施农业合作项目发布 ……

b厅:电商及其他平台合作项目发布 拟邀请发布单位及项目:

(一)永辉超市2016年开店规划及采购目录

(二)本来生活网2016年度运营规划和合作方向 (三)顺丰优选产地直采项目发布

(四)北京新发地市场2016年度经营规划和合作项目 ……

c厅:生产企业及资本平台项目发布 拟邀请发布单位及项目:

(一)汇福粮油集团三加一调和油产品全国市场招商推广

(二)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渠道升级计划

(三)亿利资源集团绿土地、聚沙漠合作项目发布 ……

1月24日上午 中国食品、农产品电商峰会

联合主办:派代网 时间:9:00-11:45

主题一:2016年中国农产品、食品电商销售报告

主题二:移动互联时代的品牌建设

主题三:农产品oto发展模式及成功案例解读

主题四:农产品电商销售十强、食品电商销售十强案例发布及点评

主题五: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的万亿商机

主题六:传统企业的电商化转型

独家报告发布

时间:11:45~12:00

发布主题:《2016年电商、商超、大型商贸企业千亿采购计划报告》

十、拟邀演讲、交流嘉宾(排名不分先后)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 张红宇 农业部市场司司长 张合成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孔祥智 浙江大学card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主任 胡晓云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于淑华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柳传志 里斯伙伴中国区总经理张云 佳沃集团总裁 陈绍鹏

著名“三农”问题专家 温铁军 汇源果汁集团 朱新礼

北京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执行会长 张玉玺 中国农经学会副会长 刘奇

北京福来品牌营销顾问机构董事长 娄向鹏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苗国-军

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长良

华平资本投资顾问(原当当网首席运营官、天猫创始总经理) 黄若 艾格农业总裁、同创艾格基金合伙人 黄徳钧

中国首席农业p2p互联网金融平台、麻布袋(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刘斌彬 顺丰优选总裁 崔晓琦

前蒙牛副总裁、小肥羊总裁,现民丰薯业董事长 卢文兵 智达天下顾问机构董事长、六个核桃首席顾问张学军 本来生活网总经理 喻华锋

企业年会电子邀请函 [篇3]

3

尊敬的各企业代表:

多丽·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由多丽天合旗下的深圳市福中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基于多年运营经验,园区作为深圳市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民营运营服务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同时基于良好的产业园区聚集效应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领航者。

自2016年开园至今,园区聚集了300多家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其中包括互联网基础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网络新技术的研发、咨询培训服务企业及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形成了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链的企业服务模型。而园区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源自园区企业长期以来的支持与信赖。

为答谢园区企业长期以来的支持,增进园区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促使园区企业之间建立长久的友谊,我园特举办“##分享协作 共赢——2016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年会

”,诚邀各企业朋友共贺新禧,齐迎新年!

届时,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发挥优秀企业在规范管理、诚信经营、提升效益、开拓创新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对园区企业进行颁奖与授牌,福电园优秀企业评选活动正火热进行中!

一、 会议时间:

2016年1月20日(星期二) 13:30

二、 会议地点:

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博会中心(深圳福田区上梅林梅华路105号科技楼一楼博会大厅)

企业年会电子邀请函 [篇4]

中国烹协快委会各早餐会员单位、各相关早餐经营连锁企业: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早餐示范工程建设的战略部署,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设800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配套建设标准化早餐供应网点,形成规范化生产、统一加工配送和连锁化经营的早餐供应体系,基本满足广大居民的早餐服务需求的战略目标。自2016年下半年,商务部与财政部联合组织开展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最近又确定在16个省市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

为了加强全国早餐工程企业之间的紧密交流、学习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早餐工程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方针,积极推进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烹饪协会兹定于x年xx月上旬,在召开《x年全国早餐企业年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会主题:机遇 信心 发展

二、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烹饪协会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组织单位:中国烹协快餐专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市饮食协会早餐专业委员会

赞助单位:xx食品有限公司、xx食品有限公司

三、时间安排

报到时间:x年xx月xx日14:00至xx月xx日早8:20

会议时间:x年xx月xx xx日

四、主要议题:

1、早餐示范工程的政策与机遇

国家宏观政策解读

早餐市场调查情况发布

早餐试点城市示范单位的情况交流

2、早餐创新

早餐转型模式分析

早餐、模式、产品的创新

3、专题研讨 圆桌互动

4、早餐加工配送中心建设

早餐企业、加工配送中心、设备厂商共同研讨标准、设备和模型的建立

五、会议地点:市(四星级宾馆)(具体地点收到回执表后发确认函)【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六、参加对象:

中国烹饪协会快餐专业委员会早餐会员单位;相关早餐连锁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会议拟邀请商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领导出席。

七、会务费:

委员单位:x元/人 x元/人(不住)

非委员单位:x元/人

(以上费用含会议期间食宿费、会议费、资料费、车费等),包房另加费

八、有关事项

报名参加会议的代表请于xx月xx日前将全国早餐工程调查表(见附件1)和回执表(见附件2)发电子邮件或传真至快餐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九、联系方式

中国烹协快委会秘书处

联 系 人:

2016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经营规模的几点意见
农产品采购,涉税建议 第七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家庭承包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根据我市人多地少实际,顺应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投资效益农业的趋向,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实现“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我市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效益农业中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的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种田效益提高,土地流转难度增大。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使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农产品优质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入股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三)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三、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同时,要树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先进典型。从明年起,市政府每年将评选20个左右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先进镇、村进行表彰。

要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

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重点围绕当地农业区域布局规划,结合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积极引导从事二、三产业和小规模的兼业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来,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或个人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积极引导各规模经营主体吸纳流转农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成为新型的职业农民,形成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开发、大户带动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规模经营水平。同时,要积极鼓励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对季节性闲置的土地进行季节性流转,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在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中,要把规模经营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市级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的规模经营率应达到80%以上。

要围绕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要继续鼓励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合作生产,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种植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机构等经营服务组织作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以服务为载体的规模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四、加强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对在集中连片开发过程中,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在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地块调整等办法解决,不得违反农民意愿,搞强制流转。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村经济合作社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及时做好签订合同的指导。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合同公证。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备案,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县(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在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访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制约因素多,难度大,各地必须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级涉农扶持项目应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

(二)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优惠。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临时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镇(乡)人民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土地供求信息、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和流转协调等服务。农业、农机、科研等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他们提供适用农机具、优良品种和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农资部门要千方百计满足规模经营大户对农资的需求,优先供应,保证质量。

(四)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作为农业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镇(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镇(乡)都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明确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作用。要加强县(市)、区和镇(乡)农村经营管理组织、队伍建设,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与所承担的职能相适应。要建立农村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网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平台。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落实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国土、财税、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农机、农资供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和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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