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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2016-12-05 11:12:1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共9篇)如何计算2015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2015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 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4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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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2015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一篇

如何计算2015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4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4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4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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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二篇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财综[2004]1029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发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三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计算

应交残疾人保障金=(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1.6%-上年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单位职工人均工资x60%

上年度单位职工人均工资=(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单位在职人数)

20140312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南通市:

根据通政办[2003]219号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市区职工人平均工资数的90%。2008年的征收计算公式为: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24600.00元。

统筹计算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四篇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 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录用残疾人的,必须缴纳工资总额的1.6%作为残疾人保障金。

2、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相当于员工总数1.6%的残疾人就业。即录用一个残疾人的支出可以抵掉62.5个健康人的工资总额的残疾人保障金。(1÷1.6%=62.5)

3、06年度上海市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月(05年是230元/月)如果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是1500元/人,则如果缴纳残疾人保证金:

1500元×62.5人×12月×1.6%=18000元

上述支出即作为不录用残疾人必须缴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如果公司录用一个外地的残疾人(只要提供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即可),则:

(300元+187.5元综保)×12月=5850元

18000-5850=12150元,即如果录用一个外地残疾人,每年可以节省12150元。

4、相应可以计算出录用本地残疾人交镇保、城保的支出及节约的成本。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2005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征收比例-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2005年度)。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五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征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该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0.8%-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 60%*(1-减免比率)

二、有关填报数据口径解释 1、缴费年度: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即2006年应申报缴纳2005年度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可比照企业所得税允许计算扣除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例如某单位2005年度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人,2月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则“在职职工年汇总人

数”=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3、“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是否准确。例如某单位2005年度安置残疾人各月分别为:1月1人,3月2人,4月2人, 9月1人,10月2人,11月3人,12月2人,其余月份未有安置残疾人。则:“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1+2+2+1+2+3+2=13人

4、“减免比率”----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核

对是否准确。

5、“安置比率”----安置比率为0.8% (依据厦府〔2006〕126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

以上数据均核对准确后进行申报。如对“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数据有疑义的,也可进一步联系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年审和征收管理科(审核减免比率);5108171 5324175 核定检查科(审核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5324173 5324372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进行申报。通常当年8月至次年7月期间,只能申报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例如2006年11月只能申报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电子申报户可直接通过网站进行申报。但需注意的是:同一缴费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已申报过的,网站不能再进行二次申报。因此在申报环节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申报数据,做到准确申报。 如果事后发现申报错误要对该年度已申报数据重新调整申报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人员审核确认后在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年交一次,征缴标准: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

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

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 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

D、征缴比例: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

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 部分按30%征收;

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 (300×1.5%-2)×12000×50%=15000元。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该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

0.8%-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 60%*(1-减免比率)

二、有关填报数据口径解释

1、缴费年度: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即2006年应申报缴纳

2005年度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

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可比照企业所得税允许计算扣除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例如某单位2005年度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人,2月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

则“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

=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3、“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是否准确。例如某单位2005年度安置残疾人各月分别为:1月1人,3月2人,4月2人, 9月1人,10月2人,11月3人,12月2人,其余月份未有安置残疾人。

则:“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1+2+2+1+2+3+2=13人

4、“减免比率”——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是否准确。

5、“安置比率”——安置比率为0.8% (依据厦府〔2006〕126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以上数据均核对准确后进行申报。如对“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数据有疑义的,也可进一步联系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年审和征收管理科(审核减免比率);5108171 5324175 核定检查科(审核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5324173 5324372

2015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六篇

最近,很多单位先后收到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寄发的《关于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部分单位的人事或财务就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进行咨询,本刊就企业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政府部门征收残保金于法有据。从实践上看,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征收残保金。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残疾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劳动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就业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要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就业均等机会。应该认识到,残疾人由于受生理或心理上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就业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是对残疾人的施舍,而是社会各界应有的责任。征收残保金的目的也不是政府部门为收钱而收钱,而是督促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由于单位情况的不同,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支持保护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形势如何?

截至2015年,本市持证残疾人总数合计401318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2.79%。其中,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残疾人164510人。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对分散就业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未按比例安排的征收残保金;二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退减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分别实施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庇护性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等举措;四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补贴。本市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形成以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以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辅、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格局。2015年,城镇残疾人在业人数66575人,其中按比例就业37017人,集中就业14532人,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6631人,公益性岗位就业4979人,辅助性就业3416人。农村残疾人实际就业25709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5317人,其他形式就业20392人。

尽管本市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措施,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残疾人的就业层次仍处于较低水平。目前,由于社会上一部分人认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福利企业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导致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尚不浓厚,也使得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难度不小。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本次残保金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2015年12月份参加本市城镇基本保险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单来说,截至2015年12月份参保的本市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未达到1.6%的,原则上都应缴纳残保金。

四、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2015年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加盖行政公章);

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

单位申报结束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保金。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五、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的征收遵循“按实征收”的原则,“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以今年为例,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主要包括2015年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及在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通过办理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涉及调整的2015年的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不等于缴费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5年度每位职工都按照4000元的缴费基数缴费,则每人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为4000×45.5%=1820元,在计算缴纳残保金的基数时,是根据4000元计算,而不是1820。假设该单位2015年每月都有10人缴费,且没有办理过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则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为4000×10×12=480000元。

“单位月平均人数”按单位2015年账户月平均人数核定,包括已办理封存手续的人员。单位经办人可以根据2015年2月至2015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的账户总人数按月累加后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来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根据以上统计口径,举例说明残保金的计算办法。比如,某单位安排了25名残疾人,月平均人数为1612人,则单位残疾职工的比例为25/1612=1.5509%,不到1.6%,需要缴纳残保金,实际缴纳比例为1.6%-1.5509%=0.0491%。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49327142元,则实际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49327142×0.0491%=24219.7元。另一单位未安置残疾人,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1181541,则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1181541×1.6%=18904.7元。

20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七篇

一、调查内容

(一)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包括征收方式和标准、征收机构、征收程序、票据使用、收入归属、预算管理方式、资金支出方向和使用管理方法等。

(二)2016年、2016年和2016年地方各级残保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包括按缴纳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分类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及所占比重;按用途分类的残保金支出金额及所占比重。

(三)市(州),县(市、区)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性质、人员和经费支出(单独说明从残保金中列支的经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四)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充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

(五)各级残联所属及民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自主择业帮助、就业后的支持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

(六)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对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切实发挥其效用,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二、调查要求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要及时布置、共同组织市(州)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开展调查工作,认真填报《 市(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表》(见附件),报表须有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残联认真组织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提供本市(州)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若县(市、区)制定了残保金管理办法的,请收集整理后一并提供。

(三)各市(州)应对所辖县(市、区)的报表进行汇总上报,并根据调查内容写出书面报告,全面反映你市(州)残保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情况表》和调查报告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各市州财政局请通过省财政厅电子政务系统内网邮箱发送至省财政厅综合处苏知立)两种方式报送,市(州),县(市、区)出台的残保金管理办法以复印件的形式报送。

(五)相关材料请于2016年4月1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残联教育就业部(各县市区于4月8日之前报送市州财政局、残联)。

以上这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情况调查报告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调研报告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八篇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全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上海 第九篇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日常工作。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县残疾人残疾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工作。

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可以计入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第七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征缴范围及征缴方式由地税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确定。

第十条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持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和残疾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证,向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发放《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在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中推荐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单位在接到《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后,向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不进行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地税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

(三)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劳动监察:

(一)单位按规定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情况;

(二)单位招收残疾人后的劳动合同签定、履行以及用工安排情况;

(三)单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情况;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对违反上述情况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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