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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2016-12-13 12:46:3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共7篇)从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频发引发的思考龙源期刊网 cn从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频发引发的思考作者:张坤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 要 近年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频发,且数量逐年提高。食盐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这类案件的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本文通过剖析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特...

从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频发引发的思考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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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频发引发的思考

作者:张坤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摘 要 近年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频发,且数量逐年提高。食盐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这类案件的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本文通过剖析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特点,总结出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有所裨益。

关键词 非法经营 食盐 食盐安全

作者简介:张坤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85-02

食盐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正所谓“饭可不食,唯盐不可缺”。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节约成本,将大量工业用盐冒充食用加碘盐予以销售,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调研有关数据,笔者发现近五年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数量逐年提升,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特点

(一)技术门槛低,违法受益高

非法经营食盐类犯罪具有技术门槛低,违法收益高的特点。犯罪分子只需购买一台灌装机、一台封口机和食盐包装袋,即可直接把工业盐灌装成精致加碘盐予以销售,从中赚取3倍以上差价。例如在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中,崔某某以一万元的成本,购买机器,以每吨500元的价钱购置工业盐,简单分装后,其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食盐,从中赚取巨额利润。

(二)犯罪分子知法犯法,屡罚屡犯

犯罪分子熟知法律,为规避法律的惩治,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屡罚屡犯,不思悔改。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中,李某某熟知非法经营食盐数量20吨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曾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10吨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李某某把其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控制在20吨以下,其因非法经营食盐被行政处罚2次后又将其非法经营食盐的量控制在10吨以下,继而多次非法经营食盐。李某某非法经营食盐的总量高达100吨,现有法律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取证困难,查处力度不足

当前食用盐监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第二篇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宣武分局检测车在一次随机检查中,发现餐饮行业中存在使用不合格食盐问题,后经北京市盐业公司的专业复检,结果一致。为此,分局与市盐业公司第三批发部在牛街、广内、广外地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盐销售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88户大中型餐饮企业(经营面积均在200 m2以上)检查时,其合格率为61.4%,它们占三个地区大中型餐饮业户数的57.8%。详情如下表:

企业 合格户数 合格率(%) 不合格户数 不合格率(%) 查扣假盐(袋)合计餐馆 88 56 34 61.4 597„„

检查中查扣的假盐主要是仿冒北京市盐业公司生产的京晶牌1000克塑料袋包装典盐。集中反映了食盐销售、使用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投资较有规模的经营场所中经营的食盐合格率较高。我们随机抽查的1户超市,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进货渠规范,保障了食盐等各类商品的质量。

二是市场摊位和小副食店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这次虽然只对5户进行了随机抽查,但不合格率却为100%,这反映了规模较小的经营者,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制度过程中打折扣,有的是直接从流动送货车上进货,以利为主。

三是餐饮行业为降低成本,从流动摊贩和不规范的渠道进货。反映了工商部门对原 材料 的监管上还有薄弱环节,以往侧重服务及饭菜成品的质量监管较多。

对上述情况,在执法过程遇到两个问题:

一是有法可依,但无力度可言。对销售假盐的企业,我们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但由于从每户企业查扣的假盐数量极少,多则几十袋,少则几袋,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实施处罚,最多也就只能罚十几元,对违法者无关痛痒,根本达不到震慑目的。

二是无法可依,只能口头警示。对餐饮企业使用假盐的情况,我们没有合适的法规进行处罚,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只能适用于制造、生产、推销冒牌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只能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做出责令停止使用的口头警示。

食用盐是重要的调味品,是食品放心工程中的重要监管对象。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发动社会力量增强宣传效应,提高经营者、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在思想上确立安全经营、消费理念。

二是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工商部门与有关部门及盐业公司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对问题较严重的餐饮业和小的副食店重点监控,并视情公示警示信息,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三是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地区及郊区的检查,查堵私盐进京源头,加强对餐馆、大专院校、中小学营养配餐、集体伙食单位、食品加工酿造、渔业、畜牧业等用盐单位购进食盐渠道的执法检查。

四是明确处罚依据,加大处罚力度。销售假盐,看似小事,但其危害性极大,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力度大,为此我们建议能否把餐饮企业使用假盐的行为并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制造冒牌„„”的行为进行处罚。另外,有关部门应明确餐饮业使用假盐的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以便于具体操作。

通过增加违法成本遏制电信诈骗案件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第三篇

摘 要 电信诈骗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社会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通信和银行的监督管理,健全相关法律,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追缴非法所得,加强宣传来增加电信诈骗的违法成本,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关键词 电信诈骗 违法成本 增加

作者简介:邱锐,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01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回报高、风险小的特点,很容易被效仿和传播。如何有效的遏制这个毒瘤的蔓延和扩散,降低危害和后果,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电信诈骗作为一种侵财犯罪,目的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而任何一种侵财犯罪的犯罪分子都是通过小的代价获取更多利益,如果实施违法犯罪的成本高于违法犯罪所获取的利益,那么犯罪分子就不会做这种赔本的“买卖“。所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侵财犯罪的违法成本,压缩非法利益的空间,使犯罪分子在衡量利益和风险后不愿或放弃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减少侵财犯罪的发生,不失为解决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一个有效途径。什么是违法成本呢?成本是经济学概念,现在常被用来衡量某一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成本决定一个人的价值选择。违法成本是指因违法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包括经济的付出和名誉的损失,甚至是自由的失去等。所以,我们可以根据电信诈骗的特点,有针对性采取以下措施,增加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是建立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更多的去追求经济利益,而放松对思想道德的培树,甚至在社会出现了失信者得利,诚心者吃亏的现象。比如在国内很多电信诈骗重点地区的农村,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用诈骗来的钱在村里盖楼房、买豪车,会被认为有本事,有能耐,相反,那些安分守己打工挣钱的村民反而会被瞧不起。所以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来保障道德的底线,使违反道德的人受到制裁和制约。比如,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公开通缉、公开审判、公开通报的形式,使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接受道德的批判;将电信诈骗案件前科人员列入社会信用的黑名单,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寸步难行”。

五是加大非法所得的追缴。近几年,我国每年电信诈骗的金额损失都超过100亿元,特别是公安部督办的“12.29”特大电信诈骗案中,贵州省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被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骗走该局账户上的1.17亿元资金,成为中国近年来单笔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案。由于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银行采取分散转账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就将现金转移提现,使赃款难以控制,所以被骗赃款追缴难就成了打击的难点。而在2016年4月13日,国台办新闻发言人介绍,“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每年有上百亿元人民币的电信诈骗犯罪赃款被骗子从大陆卷到台湾,至今被追缴回来的只有20万元人民币。”因此,最大程度的追缴赃款,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成为衡量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是否成功侦破的标准。只有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挤压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利润”空间,提高电信诈骗的经济成本,才会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比如,执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对嫌疑账户进行冻结和支付,第一时间追缴赃款;再有就是加大追缴措施,打击地下钱庄和银行黑卡贩卖的相关产业链条,特别加强和台湾的机制,使流入台湾和境外的被骗资金能够得到追缴;还要完善法律,保障赃款的追缴,对拒不退还赃款的犯罪分子从重甚至加重处理;强化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参照民事诉讼用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以外其他财产弥补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六是加强电信诈骗宣传教育。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虽说伎俩多变、手段不断翻新,但只要对受害群众稍加提醒,使其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就能有效地避免案件的发生。所以,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最好的办法就是以防为主,加强宣传,戳穿骗子的谎言,使广大群众不听、不

信、不参与,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通过电视宣传,公益广告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持续性、广泛性的宣传,使群众对防范电信诈骗常识“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微博等新兴传媒,组织深入持久的宣传报道活动,揭露电信诈骗手段,传授反诈骗经验,减少同类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设立全国统一的反诈骗中心,提供咨询服务等措施。大力宣传防范,进一步萎缩电信诈骗活动市场,挤压电信诈骗犯罪的空间,使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无利可图,才是最终杜绝电信诈骗案件的根本途径。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减少电信诈骗案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国家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努力形成打击治理的强大合力,最大限度地去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增加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食安办开展食用盐专项治理活动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第四篇

食安办开展食用盐专项治理活动

近日,由食安办负责组织,盐业部门牵头,农业、工商、食药监等部门配合,对我县依法集中开展食用盐整治行动。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分别对县内盐业市场逐一进行检查,做到不留死角,检查到位。此次检查整顿中,盐务执法人员将仔细查验、了解在各用盐单位的购进渠道、用盐情况;向相关人员宣传讲解食盐安全的重要性;对食品加工行业的用盐、购盐证重新换发;规范了用盐行为,合格碘盐覆盖率实现稳定增长。

食安办和其他部门将加大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工业盐和私盐的不法分子,打击贩卖、制作、销售不合法食用盐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县盐业市场秩序,保障我县食品流通安全。

食盐专营有利于谁?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第五篇

食盐专营有利于谁?

杨 兰 品 在本刊总第62辑、拙作《食盐还要继续专营吗?》中已经说过,实施食盐专营制度的目的是普及加碘盐、保证人民健康。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食盐专营制度危害人们的健康。就在撰写此文期间,在所居住的城市——武汉,笔者在超市买到了非加碘食用盐。加碘盐350克一包,2.5元;非加碘食用盐,350克一包,1.5元。让人非常欣慰的是,消费者终于有选择权了。然而,依然保持食盐专营制度,依然由盐业公司给消费者提供加碘和非加碘食盐,是不是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呢?如果不废除食盐专营制度、不尽快进行全面改革,有利于谁呢?

一、食盐专营有利于消费者吗?

从健康角度看,前篇文章已经说过,碘过量和碘不足都不利于人的健康。食盐专营制度下,高碘和适碘地区,由于经济相对发达,碘盐覆盖率反而很高。而且高碘地区的非加碘食盐普及率低,民众买不到或者不方便买到非加碘盐,致使这些地区的民众因为补碘过量而有害于健康。那么专营制度对于缺碘地区的消费者是不是有利呢?卫生部多年的碘盐监测报告都显示,碘缺乏严重且碘盐使用率普遍较低的地区主要集中在西藏、新疆、甘肃、青海等边远和贫困省份和地区。主要原因是居民收入低,碘盐价格高,土盐、散盐多。食盐专营的目的是补碘,但结果却是该补的没补上、没补好,不该补的却补了、补多了。

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在专营制度下,食盐价格偏高,大量消费者剩余被侵占。食盐专营是典型的行政垄断。垄断就意味着垄断利润。由于食盐的消费支出在人们生活中占比重很小,引不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但实际上,专营制度下食盐的价格属于包含巨额利润的垄断价格,远高于竞争条件下由市场所决定的价格。首先,由盐业公司提供的非加碘盐原本就已经包括了垄断利润。天则研究所的研究报告表明,工业盐生产成本与食用盐(非加碘盐)生产成本相差很小,食用盐纯度基本上与工业盐纯度相同,但食用盐价格高于工盐业很多倍(按照国家关于食用盐和工业盐的标准,精制食盐和精制工业盐的优级、一级和二级的氯化钠纯度均相同)。在食盐与工业盐生产成本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食盐销售价格达到近3000元每吨,而工业盐价格仅715元/吨左右。即使考虑到食盐需要分包、包装、运销等成本,食盐的市场价格也明显偏高。

其次,加了碘的食用盐就是加碘盐,加碘盐价格又远高于非加碘食用盐。以笔者所购买的食盐为例,350克的加碘和非加碘盐,生产、流通等情况完全相同,仅是加碘和不加碘的区别,350克就相差1元钱。食盐加碘的费用非常低。有资料显示,按照30毫克碘酸钾含量计算,每500克食盐里的碘酸钾成本不到一分钱。然而超市里350克的加碘盐和非加碘盐的差价就是1元钱。据说有的地方,也有无碘盐供应,但非碘盐价格却远高于加碘盐价格。

一斤食盐包含几毛钱、甚至几块钱的垄断价格,对于大部分地区的消费者来说,几乎没有感觉。但我国每年食用盐消费量880多万吨。食盐的价格差额对于居于垄断地位的盐业公司来说,就是巨大的垄断利润。再者,也不能因为消费者不在意、能承受,这种对消费者剩余的侵占就是应该的、合理的。更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贫困地区的消费者来说,相对较高的食盐价格就把他们推到了食用土盐的境地。

《法制日报》等报刊报道,近些年很多地方私盐泛滥。其主要原因就是专营制度下食盐的巨额利润。因为“官盐”价格偏高,有巨大的利润空间,私盐贩子才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自古以来,有盐业专卖就必然有私盐,专卖越严,私盐越泛滥,即便严刑酷法也难以杜绝,其原因就是垄断利润。在边远贫困和真正的缺碘地区,由于“官盐”价格高,百姓“买不起”或“买不到”碘盐,土盐价格低,人们当然买土盐(也属于私盐),于是进一步促发私盐泛滥。

食盐专营制度使消费者既被掏了钱包,又被损害了健康。如果不废除专营制度,消费者虽然有了选择权,但依然没有对自己居住区域碘缺乏状况的知情权,消费者剩余依然被侵占。

二、食盐专营有利于生产者吗?

从产业链角度看,盐业行业的上游是制盐企业,负责工业用盐、食用盐、小工业盐的采制和生产。全国制盐企业(包括注册企业和未注册的个体生产者)有2200多家(其中有100 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15 家多品种盐生产企业),基本是竞争性的。工业用盐由市场决定价格和销量。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用盐、小工业盐销售给盐业公司。盐业公司负责食盐的加碘、各类食盐和小工业盐的运输、分装和销售。食用盐及小工业盐占全部原盐需求的21%左右。盐业行业的下游是消费者和两碱工业盐以外的用盐企业,包括调味品加工企业、小工业盐用盐企业等。

由于盐业公司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基本是竞争性的,而盐业公司是垄断性的,而且盐业公司既是食盐和小工业盐的经营者,又是盐政执法者和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绝大多数省、市、区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即盐务局和盐业公司 “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直接负责食盐计划安排、生产、调运和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销售,同时还负责盐政执法)。因此盐业公司就具有双重垄断地位:对制盐企业的买方垄断和食盐与小工业盐用盐企业的卖方垄断。盐业公司依靠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 挤压制盐企业和用盐企业的生产者剩余,使盐业行业不同环节从业者的收入差距也明显扩大。

由于盐业公司垄断食盐销售,制盐企业无权在市场上销售食盐,不能直接面对市场,加上盐业公司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压低食盐的价格,出现了所谓“卖盐的吃肉,制盐的喝汤” 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利益倒挂格局。盐业公司负责食盐计划安排、生产、调运等,使制盐企业争夺生产计划的竞争代替了市场竞争,加大了交易成本,甚至制盐企业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向盐业公司提供高额回扣。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和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制盐企业缺乏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的能力,长期科技投入不足、能耗高。用盐企业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同样也受制于盐业公司,致使生产成本提高。位于下游的用盐企业,如酿造、腌制等调味品加工企业以及畜牧、渔业企业如果购买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用盐,价格要低得多。但因为必须购买通过盐业公司渠道的食用盐、甚至加碘盐,价格就高出很多倍。在盐业公司看来,“私盐”就是指不通过他们进货的盐,而通过他们转手的盐就是“不算违法”的“公盐”。小工业盐是指用于漂染、制革、冶金、陶瓷玻璃等行业的工业用盐。这类盐没有专营的理由,更没有加碘的必要。各地盐业公司把小工业盐纳入专营范围,使小工业盐用户为此支付高价。不少地方小工业盐出厂时含税价每吨只有100~200元,盐业公司转手就以3倍以上的价格卖给用盐企业。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专营制度导致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垄断,不利于整个盐业行业的发展。虽然盐业管理归属工信部的盐业管理办公室,但中国盐业总公司行使大部分盐业行政管理职能。作为中国最大的盐业生产和销售的国有独资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不仅在市场上具有巨大的市场份额,还行使全国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计划与调度,年度生产、调拨计划编制,行业标准制定等大部分食盐专营管理职能,并对各省级盐业公司实行行业管理。这使盐业总公司在我国整个盐业尤其是食盐行业具有高度的双重垄断——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既是强势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对其他盐业企业来说,是严重的不公平,也违背了反垄断法原则。

由于利益驱动,各地方政府利用专营制度,通过盐业公司实行地区保护,人为地划定各自的专营市场,提高外地盐业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同时又通过各种手段争夺外销市场。由此使全国食盐销售市场长期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这种状况抑制了各地盐业企业降低成本、技术创新的动力,阻碍了全国盐行业生产效率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食盐专营有利于盐业公司吗?

在食盐专营制度下,各层次的盐业公司固然可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但一方面,食盐从定点生产厂家到消费者手中,至少要经过省市县三级盐业公司、批发部等环节。流通环节过多、链条过长,加上缺乏竞争,不仅使食盐价格高,还导致食盐专营企业效率低下、经营成本高、缺乏创新,营销质量和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性特征的行业都已实行了市场化和打破垄断的改革,没有网络型、资源紧缺等特征的食盐仅靠牵强的加碘理由又能维持多久呢?各级盐业公司依托专营制度,长期维持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模式,如不尽快改革,在思想观念、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等方面,又如何适应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呢?。

行政垄断是腐败的根源。专营制度下盐业公司和盐业局政企不分,并控制着食盐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因而引发了在食盐计划编订和分配过程中的种种设租寻租等腐败现象,严重腐蚀和损坏着整个盐业系统,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007年浙江盐业系统腐败案,涉及10个县市,其中杭州市盐务局领导班子全军覆没;2008年,广东盐业腐败窝案中,盐业系统内部涉案人员37 人;2011 年,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原总经理、海南省盐务局原局长涉嫌受贿。等等。

四、为什么不尽快改革呢?

我国已充分具备了改革的条件和可行性,政府也早已认识到“盐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盐业体制的改革并不复杂,也没有风险,改革设计方案技术含量也低。其他垄断性行业的改革以及国外盐业体制已经为我国盐业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但由于种种原因,盐业体制改革的步伐非常缓慢。一是中国盐业专营由来已久,具有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二是大多数消费者对于食盐是否加碘、价格高低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其它问题,对于国家专营政策具有盲目信赖,因而不能充分认识到专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三是盐、尤其是食盐在国家经济总量、财政贡献中比重过小,难以引起广大学者和改革者的广泛关注;最重要的是,盐业改革总会受到盐业公司、盐业协会的强有力的阻挠。也有人担心放开食盐市场会造成私盐泛滥,影响人们健康。实际上,如果取消专营,放开市场,食盐的价格必然下降,私盐生存的空间就会缩小,再加上市场的监管和人们食盐常识的提高,就能有效防范不合格食盐进入市场。对于真正缺碘的地区,通过财政扶贫方式,免费(限量)或者低价供应加碘盐,那么谁还会花钱买土盐呢?

在笔者撰写此文期间,国家发改委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自4月21日起执行。貌似多少有了点改革的迹象。然而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就等于废除食盐专营制度吗?去年年底国务院修改《食盐专营办法》,已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当于下放和扩大了地方盐业部门的权限。食盐专营改革的关键是计划和价格。因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盐专营现状几乎没有任何影响。而且,中国盐业总公司在4月22 就废止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说明指出: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该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由此看来,食盐专营的废除依然是非常慢长、艰难的过程。

(作者系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垄断行业要素收入分配结构性偏差与调整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BJY071)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联系方式:

杨兰品,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邮编:430070,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22号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联系电话:18995620986,邮箱:yanglanpin01@163.com

2015农村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原因策略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第六篇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近年来,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相对薄弱的监督管理,使得食盐市场秩序一度趋于混乱,尤其是农村地区违法经营行为突出,严重地扰乱了农村正常的食盐市场秩序,极大的损坏了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笔者就农村地区非法经营食盐问题浅谈个人见解:

一、农村地区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成因。

(一)利益驱动是最主要的原因。个体商贩为牟取暴利,以低价的伪劣盐和工业盐翻装成食用盐进行销售,且销售渠道隐秘。其手段多是用成本极低的工业盐、私盐冒充食用盐,却以食用盐的价格或稍低于食用盐的价格进入市场销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二)群众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给私盐犯罪提供了市场。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经济落后,信息闭塞,交通不便,人口众多,这些特点使其成为私盐最大的消费市场。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量,盐贩瞄准时机,利用广大农民群众图便宜、无识别真假食盐能力、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大肆进行私贩贩卖活动。

(三)盐政管理部门力量薄弱,与相关部门协作不力,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力度不够。盐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少,面对私盐的巨大销售市场,无法及时深入的进行监控。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在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过程中,以罚代刑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协作机制,造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整体作战差,战斗力不强。

(四)盐政部门虽然对私盐的社会危害性做了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但广大群众缺乏对食盐的鉴别能力,不清楚食用盐与工业盐、劣质盐的区分标准,难以掌握食用盐、工业用盐以及其它劣质盐的辨别知识,对经营假盐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不理解,盐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得不到人们的关心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预防农村地区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盐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私盐危害性的认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食盐真伪的能力;同时加强经营者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经营者对食盐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另外要结合农业大县农村用盐状况的实际,将宣传工作重点向农村倾斜,各乡(镇)要在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地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立宣传栏,公布服务承诺和投诉监督电话,从而提高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意识,防范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充分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盐犯罪。涉盐犯罪的规定应更加具体化,规范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目前,现行法律虽然与现买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绝不能放松对涉盐犯罪的打击处理,公安经侦部门要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涉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

(三)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构建共同防范机制。盐政、公安、工商、质检、交通、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定立涉盐违法犯罪活动预警机制,提高部门联动效率,实现情报资源共享,拓宽涉盐违法犯罪信息来源渠道,确立挖窝点、堵源头、查市场、严打击的原则,利用110等群众监督、举报电话,或设立涉盐违法犯罪监督举报电话,加强隐蔽力量建设,从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入手,开展公开查缉、清缴、整顿等办法,多措并举,形成有机的、统一的市场防控网络。

201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贩卖食用盐违法成本 第七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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