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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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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共8篇)参与传销参与非法拘禁被骗传销参与非法拘禁,律师辩护判刑七个月——郭XX非法拘禁罪案件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2011年12月20日,委托人郭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弟弟郭XX所犯的非法拘禁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王坤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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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参与非法拘禁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一篇

被骗传销参与非法拘禁,律师辩护判刑七个月

——郭XX非法拘禁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1年12月20日,委托人郭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弟弟郭XX所犯的非法拘禁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王坤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对该案进行指导。王坤律师与委托人郭XX(女)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郭XX(女)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郭XX系山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27岁,现因其参与了位于西安市郊区的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并在一个月前因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公安机关破案后抓获。现已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拘留、逮捕。委托人郭XX(女)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他的弟弟被告人郭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案后,办案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办案警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询问了被告人郭XX的罪名,并被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郭XX。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起诉时,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郭XX的起诉意见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郭XX。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非法拘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郭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租住在西安市XX区XXXXX村一民房一楼搞传销。同年11月29日,被害人刘XX(男。24岁)被骗至张伟峰等人所在的传销窝点,次日被害人王XX(男,24岁)也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当被害人刘XX、王XX发现是传销组织,提出要离开时,被告人张XX等九人对刘XX、王XX二人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不准二人离开房间,吃饭、上厕所、睡觉都有专人轮流看守,迫使二人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1年11月7日被公安民警解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九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犯罪嫌疑人郭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郭XX犯窝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1)、被告人郭XX本身也是受害者。

(2)、被告人郭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郭XX在本案中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郭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5)、被告人郭XX本人及其亲属均明确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郭XX自己也系非法拘禁案的受害人,且为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积极表示愿意缴纳罚金。所以,辩护人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结合郭XX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的双重境遇,给郭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其处罚。辩护人建议判其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郭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非法拘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非法拘禁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郭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郭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2年8月3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郭XX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和会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的罪名我们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郭XX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1)、被告人郭XX本身也是受害者。

郭XX在网上认识一个女孩,被以到西安来谈恋爱为由从山西骗至西安,到西安后才知已被骗进传销窝点,之后便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限制出入。因此从这一点来说,郭XX本身也是非法拘禁罪的受害人,其之所以参与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中,是受传销组织头目的要胁,对于一个本身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其与本案受害人一样,受到整个组织的管制,便被迫跟着其他人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2)、被告人郭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郭XX在参与本案犯罪以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其之所以能加入到传销组织中,是因为其本身受欺骗,继而参与犯罪。其主观上郭XX属被动,系偶然犯罪。

(3)、被告人郭XX在本案中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郭XX并非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人员,也非重要参与人员,其非法拘禁他人是因为自己过早的被骗进传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很小,明显处于从犯的地位,且其在传销组织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胁迫,成为了传销中其他责任人员的帮手,因此依照《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郭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郭XX自始至终并未否认其参与本案,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均如实供述本案发生的全部过程,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在今天的庭审中,其本人当庭认罪,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郭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郭XX本人及其亲属均明确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郭XX时,被告人表示其行为不管结果如何,确实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愿意缴纳一定罚金。经与郭XX亲属联系,其亲属也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郭XX自己也系非法拘禁案的受害人,且为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积极表示愿意缴纳罚金。所以,辩护人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结合郭XX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的双重境遇,给郭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其处罚。辩护人建议判其缓刑。

辩护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王坤律师

2011年5月28日

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二篇

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

--“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339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98号。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朱兰。

被告人(上诉人):雷小飞(路易·阿尔伯特·索菲Louie Albert Slaofei)。因本案于2002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成敏,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立群。因本案于2002年4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付文红,北京市京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尹春良。因本案于2002年4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连春;代理审判员:郑文伟、刘宇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德云;代理审判员:孙伟、符忠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4日o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

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等人预谋后,于2002年3月10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朝阳园公寓4号楼下,将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戴夫绑架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号楼1门103室,强迫戴夫打电话给公司经理,让其从戴夫的办公抽屉内取出美元4000元及护照等物品交给吴立群等人,被告人雷小飞还指使孙凯多次打电话向戴夫的妻子索要美元25万元。2002年3月1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戴夫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绑架罪。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被告人雷小飞辩称:其未指使吴立群等人绑架被害人戴夫,不构成绑架罪。

雷小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雷小飞与被害人戴夫是合伙投资关系,戴夫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雷小飞与吴立群等人在拘禁戴夫的问题上没有预谋,吴立群等人拘禁戴夫是为索取好处费,有其独立的性质,故雷小飞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雷小飞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法院对雷小飞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立群辩称:其只是帮雷小飞要债,没有预谋绑架。

吴立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立群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且在本案中系从犯,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对吴立群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春良辩称:其只是帮助要债,没有预谋绑架。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小飞与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戴夫·罗西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后雷小飞找到被告人吴立群帮忙,吴立群又纠集被告人尹春良等人预谋绑架戴夫·罗西。吴立群、尹春良为实施绑架行为承租了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号楼1门103号房屋一处。2002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朝阳园公寓4号楼下,将戴夫·罗西骗上吴立群驾驶的汽车后带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号楼1门103号的租房处,对戴夫·罗西进行扣押、威胁,并强迫戴夫打电话,让其公司经理取出戴夫办公室抽屉内的美金4000元及护照等物交给吴立群等人。后三被告人伙同他人还让戴夫·罗西多次给其亲属打电话索要美元25万元。2002年3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雷小飞抓获,雷小飞交待了关押戴夫的地点后,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吴立群、尹春良抓获,同时将被害人戴夫·罗西解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戴夫·罗西的陈述,证人特里萨,李、纪晶、郝斌、吴小弟、周玉慧、徐金荣的证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国籍认定书和加拿大驻华使馆照会及吴立群、尹春良的供述等。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对于被告人雷小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立群、尹春良均供述在绑架戴夫前多次找雷小飞商量绑架戴夫的事宜,且在绑架戴夫的当天三被告人还在一起预谋如何将戴夫带至关押地点,被害人戴夫的陈述亦证实被绑架后雷小飞对其威胁并索要赎金50万美元,且雷小飞在预审期间亦供述其让吴立群等人绑架戴夫,并与吴立群等人合谋实施了绑架行为,故雷小飞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雷小飞向戴夫追索欠款行为的合理性,辩护人亦未提供雷小飞所负债务的有效证明,且雷小飞等人向戴夫的家属索要25万美元赎金亦超出雷小飞所称要向戴夫追索欠款的数额,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吴立群、尹春良的辩解,经查,雷小飞称戴夫欠其人民币70余万元,后找到吴立群帮助追索债务,吴立群、尹春良等人将戴夫拘禁。尹春良在公安机关预审期间供述,吴立群让其帮助雷小飞追回人民币40余万元,但雷小飞等被告人拘禁被害人戴夫后向其家属勒索25万美元,此时,吴立群、尹春良的犯罪故意已由索要债务转变为勒索钱财,故吴立群、尹春良的辩解及吴立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雷小飞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立群、尹春良,有立功表现,故对雷小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雷小飞的辩护人所提雷小飞在犯罪中是从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小飞指使吴立群等人绑架戴夫,并共同实施了绑架行为,后威胁被害人给其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雷小飞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吴立群的辩护人所提吴立群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吴立群纠集尹春良等人预谋绑架戴夫,为此吴立群等人还在北京市大兴区租房一处,在关押被害人期间,吴立群曾到被害人戴夫的公司取回戴的钱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吴立群即是纠集者又是积极参与者,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吴立群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决:

(1)雷小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驱逐出境。

(2)吴立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3)尹春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万元。

(4)追缴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的违法所得美元4000元发还被害人戴夫·罗西。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小飞诉称:其没有事先预谋,其未向戴夫·罗西索要钱财;其与整个事件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绑架罪,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绑架罪没有根据。

雷小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雷小飞没有预谋绑架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绑架勒索的客观行为,原审判决其犯绑架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雷小飞与戴夫·罗西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雷小飞索要的数额并未超过对方所欠的数额,雷小飞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雷小飞无前科,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雷小飞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雷小飞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立群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其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是雷小飞让其找对方索要欠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审判决认定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雷小飞、吴立群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雷小飞与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戴夫·罗西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后,雷小飞找到上诉人吴立群,吴立群又纠集原审被告人尹春良等人预谋采用劫持戴夫·罗西的方法,向戴夫·罗西索要债务。为此,吴立群、尹春良承租了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号楼1门103号。2002年3月10日17时许,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朝阳园公寓4号楼下,将戴夫·罗西骗上吴立群驾驶的汽车劫持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号楼1门103号,对戴夫·罗西进行扣押、威胁,强迫戴夫·罗西打电话让其公司经理取出戴夫·罗西办公室抽屉内的美元4000元及护照等物交给吴立群等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伙同他人还让戴夫·罗西多次给其亲属打电话索要25万美元,后又要求付给15万美元。2002年3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雷小飞抓获。雷小飞交代了关押戴夫·罗西的地点,后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吴立群、尹春良抓获,并将戴夫·罗西解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戴夫·罗西陈述,其与雷小飞于2000年10月在加拿大认识,后一起到中国搞公司,雷小飞出钱,其给雷打工,到中国后雷小飞给其28400元的饭费和生活费,没有给其工资,尚欠其2.3万美元。2002年3月8日11时许,一个中国女子到公司应聘,并要其名片。3月10日16时许,这个女子打电话说想约其吃晚饭。18时30分,这女子乘坐一个年轻男子(吴立群)驾驶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园公寓接其,其上车后女子下车,从后门两侧上来两个男子,用一件夹克将其头蒙住。停车后见阿尔伯特·路易(雷小飞)坐到副驾驶位置。雷小飞对其辱骂、威胁,让其给雷50万美元。后来他们将其带到一个房间内。开始他们要50万美元,后要25万美元。12日其与妻子通了电话,让妻子借25万美元。他们还让其给公司职员打电话说,一会儿有人去公司取其东西。后那个司机(吴立群)去公司取走4000美元、照相机、护照等物。15日他们讲给125000美元就放人,出去后再给剩下的一半。【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2.证人特里萨李(戴夫·罗西之妻)证实,2002年3月12日12时许,戴夫·罗西打来电话说他被绑架,不能报警,绑架的人要25万美元。16时许,他们来电话说:戴夫·罗西晚上九十点钟再给其打电话,他们还说有一个义父生意上赔了,想找戴夫·罗西要点钱。后他们打来电话让其周一拿钱换人。13日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回家后收到三个电话录音,说给15万美元就放人,另外10万美元以后再给。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3.证人纪晶(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经理)证实,其于2001年6月到勃爱特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法人叫林瑾,公司是雷小飞的,最初雷小飞和戴夫·罗西是合伙开公司。雷小飞给过戴夫·罗西一次租房费人民币1.5万元,还零散给过几千元,戴夫·罗西没有工资单。合作时雷小飞带着戴夫·罗西去过中国民航学院,分开后戴夫·罗西另开了一家公司,自己去联系中国航空学院开发新项目,雷小飞向戴夫·罗

西要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分成。2002年3月11日上午,没见戴夫·罗西上班。3月12日早上,同事布赖特说,戴夫·罗西打电话说在香港过两天就回来。当日11时许,戴夫·罗西打来电话说有一个姓陶的男子来公司取戴夫·罗西的东西。后一个自称姓刘的男子到公司,其觉得与电话讲的不符,未将物品给来人。戴夫·罗西又打来确认电话,其将戴夫·罗西抽屉里的4000美元、六张卡、机票、护照给了来人。

4.证人郝斌(雷小飞之妻)证实,雷小飞有两个公司,一个叫雷登国际有限公司,一个公司是做影视培训的。在做影视培训之前,雷小飞与戴夫·罗西在北京机场做过几期小的培训项目。后雷小飞说,戴夫·罗西要走,还说戴夫·罗西欠他很多钱,这个人很坏。

5.证人吴小弟证实,雷小飞有两个公司,雷小飞于2001年初与戴夫·罗西开始合作影视培训班但没挣到钱。其听雷小飞说,戴夫·罗西在中国的吃、住、行以及回国的机票的钱都是雷小飞出的。雷小飞跟其说给戴夫·罗西1.5万元人民币交房租,其让戴夫·罗西打了一个欠条,戴夫·罗西说这钱应该是雷小飞给你,雷小飞说过几天给钱。可能是因为雷小飞最先谈的航空培训,后来戴夫·罗西又自己去谈,想把这个活抢下来,双方发生矛盾。

6.证人周玉慧证实,雷小飞的公司叫勃爱特公司,做咨询服务,注册资金10万元。其于2001年7月份来公司工作。戴夫·罗西是首席运营官,雷小飞告诉其,戴夫·罗西是一个小股东,在九十月份戴夫·罗西基本就不上班了。戴夫·罗西在公司里支过一笔1.5万元人民币是租房用的,这钱是从公司注册资金里取出。戴夫·罗西给公司打了一张欠条,打欠条时其与纪晶、吴小弟在场。雷小飞告诉其只管戴夫·罗西的住房、交通。戴夫·罗西没向公司报过账。

7.证人徐金荣证实,2002年3月10日左右,姓尹的到小区存车处打听谁家出租房,打算租一个一层三居室,其告诉他德茂小区1号楼1门103号胡福玲的房出租,姓尹的带一个男子看了房,就把房租下了,那个男子给了600元房租。

8.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大案支队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2年3月13日李女士报案称其夫戴夫·罗西被绑架。

9.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大案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接报案称事主戴夫·罗西(男,58岁,加拿大人)被绑架。后立即开展工作,3月15日发现曾与事主共事的雷小飞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于当日17时1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将雷小飞抓获后,雷交代伙同吴立群、尹春良等人关押戴夫·罗西的事实,并供认人质关押地点,17时30分在该地点将人质解救并将看守人质的吴立群、尹春良抓获。

10.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国籍认定书及加拿大驻华使馆照会证明,雷小飞系加拿大国籍。

11.吴立群、尹春良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相符。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雷小飞上诉所提其没有事先预谋,未向戴夫·罗西索要钱财部分,经查,同案人吴立群、尹春良的供述均能证明,雷小飞与戴夫·罗西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雷小飞找到吴立群,吴立群又找尹春良等人多次预谋劫持戴夫·罗西;被害人戴夫·罗西的陈述亦证明,其被雷小飞等人劫持、扣押后,雷小飞强迫其打电话让公司经理交出4000美元及护照等物,又多次强迫其给家属联系索要钱财;戴夫·罗西的陈述与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一致,且与同案人吴立群、尹春良的供述相吻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雷小飞辩称其与整个事件无关,经查,吴立群、尹春良与雷小飞及被害人戴夫·罗西均无宿怨,吴立群、尹春良的多次供述内容稳定,二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系受雷小飞指使,共同劫持并拘禁被害人戴夫·罗西,后又强迫被害人给其家属打电话索要钱财的事实,雷小飞的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明。

吴立群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经查,其受雷小飞的指使,又纠集尹春良等人,共同劫持并拘禁被害人戴夫·罗西,后又强迫被害人给其家属打电话索要钱财,该事实有被害人戴夫·罗西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及同案人尹春良的供述在案证明,吴立群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亦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雷小飞与他人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与上诉人吴立群、原审被告人尹春良采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手段索取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

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应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我国法律均应予以惩处。鉴于雷小飞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吴立群、尹春良,有立功表现,故对雷小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经查,雷小飞所提上诉理由均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雷小飞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雷小飞犯绑架罪,定性不准,雷小飞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雷小飞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建议对雷小飞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吴立群上诉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所提原审判决定性不准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原审判决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刑罚,定罪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雷小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吴立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尹春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七)解说

对本案犯罪人实施的“索债型”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一审法院及公诉机关、二审出庭检察院均持此种意见。二审法院持另一种意见,即认为犯罪人的行为系因经济纠纷,而采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手段索取债务,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在审判实践中,上述两罪通常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索财型”绑架罪和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索财型”绑架罪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都实施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较大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以勒索财物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以追索债务(既包括合法债物,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即以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而不是想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2.犯罪起因不同。“索财型”绑架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往往是无中生有地选择富有的、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一般无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有客观存在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索财型”绑架罪的关键特征。

3.侵犯的客体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表现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则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一般比绑架罪小得多。

5.社会危害不同。“索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给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不利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比后者更为严重。

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三篇

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作者:高斯宜 发布时间:2010-09-26 09:55:36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玉军,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华振,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勇,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传勇,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华,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伟,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丰泽,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小勤,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大梅, 1990年10月15日出生(自报),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大梅犯非法拘禁罪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勇辩称,其没有叫人看守谢毅,也没有叫人向谢毅要5000元,看守人员也没有向其汇报情况。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勇在本案中不应是主犯,张勇只是执行上级的指示,起上传下达的作用,是个执行者,不是策划者;殴打谢毅是王玉军、李伟、李华振、莫传勇、张华五个看守人临时起意,不是张勇安排的。

被告人宋丰泽辩称其没有指使人看守和殴打谢毅,也没有和张勇提出叫谢毅家人汇5000元过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宋丰泽没有参与殴打谢毅,也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谢毅;宋丰泽没有到现场,拘禁谢毅是张勇临时起意,宋丰泽没有叫谢毅汇钱过来;在案发后给传销人员换发新的手

机号码,是听从上线安排。

被告人杨小勤辩称其没有叫人去打谢毅,看守谢毅是张勇安排的,其只得叫莫传勇去叫别人不要打谢毅,看守人员没有向其汇报情况,组织撤离也是张勇安排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小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华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李华振没有用铁棒殴打谢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莫传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玉军辩称其只是在现场而已,不得打谢毅。

被告人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张华听从上线安排,只是一个实施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赵大梅辩称其没有叫人对谢毅进行传销培训,也没有看守、拘禁和殴打谢毅。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丰泽、杨小勤、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赵大梅、陈奇等是张勇在玉林传销组织的成员,张勇是上线,职务是经理,张勇的下线是杨小勤、宋丰泽,也是经理级别;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赵大梅、陈奇等都是张勇、杨小勤、宋丰泽的下线。2008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赵大梅的网友谢毅来到玉林市,为使谢毅成为赵大梅传销的下线,赵大梅等人带谢毅到玉林市玉州区内环南路164号六楼出租屋住下后,赵大梅、李华振、李伟、张华限制谢毅的自由。当日早上传销组织安排黄乐对谢毅进行传销“上课运作”,中午饭后谢毅毒瘾发作,传销人员遂向上线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汇报。张勇、宋丰泽提出要谢毅叫家人汇款过来作为运作费用就放谢毅走,并安排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看守谢毅。该五人轮流看守谢毅,由莫传勇、李华振通过电话向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汇报情况。28日上午10时许,谢毅爬上临街的窗户想跳窗逃跑被发现,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遂对谢毅进行殴打。因谢毅亲属没有存款入谢毅帐户,28日中午,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五人间断殴打谢毅。28日下午,谢毅死亡,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指示莫传勇、王玉军、李伟、李华振、张华处理现场,同时通知其他传销人员转移出出租屋、更换手机卡逃避侦查。28日下午,被告人赵大梅被抓获,在赵大梅的协助下,公安民警于28日和29日分别在玉林市东郊汽车站和北流市将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抓获。经鉴定,谢毅系全身较广泛软组织挫伤并发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

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小勤交赔偿款3万元,宋丰泽、李伟各交赔偿款1.5万元,张勇、莫传勇、张华各交赔偿款1万元到法院,上述六被告人共计交赔偿款9万元到法院。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赵大梅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大梅犯非法拘禁罪成立;指控张勇、宋丰泽、杨小勤犯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宋丰泽及其辩护人提出宋丰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小勤的辩护人提出杨小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共同伤害谢毅,致谢毅死亡,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华振、莫传勇、王玉军、李伟、张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赵大梅非法拘禁谢毅,致谢毅死亡,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勇起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丰泽、杨小勤、赵大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提出拘禁谢毅并向谢毅要钱是上线的指示,张勇在本案中是执行者,不是策划者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并提出张勇没有直接致谢毅死亡,殴打谢毅是王玉军、李伟、李华振、莫传勇、张华五个看守人临时起意,不是张勇安排的,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华振的辩护人提出,李华振是从犯及张华的辩护人提出张华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大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莫传勇、李华振、李伟、张华主动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勤、宋丰泽、李伟、张勇、莫传勇、张华合计交赔偿款9万元到法院,对被告人杨小勤、宋丰泽、李伟、张勇、莫传勇、张华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李华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四、被告人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五、被告人莫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六、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七、被告人宋丰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八、被告人杨小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九、被告人赵大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主要问题

本案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非法拘禁罪,主要理由在于,各被告人为强迫被害人谢毅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拘禁、殴打其,该殴打行为属于一般的殴打情节。各被告人对被害人谢毅的死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拘禁行为与谢毅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在于,各被告人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不间断殴打李毅,致谢毅全身较广泛软组织挫伤并发创伤性休克死亡。该殴打行为明显属于暴力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殴打情节。上述五被告人使用暴力致谢毅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是传销组织的经理,起指挥、领导作用;通过被告人莫传勇、李华振电话汇报情况,张勇、宋丰泽、杨小勤均知晓王玉军等五人殴打谢毅的情况;而且事后指示王玉军等五人处理现场,同时通知其他传销人员转移出出租屋、更换手机卡逃避侦查,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赵大梅应定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应定故意伤害罪。本案各被告人有拘禁谢毅的共同意思联络,并实施了拘禁行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使用暴力致谢毅死亡,非法拘禁行为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同时,王玉军等五人的殴打谢毅致死的行为超出了张勇等九人原先非法拘禁的共谋,属于实行过限,即实行行为超出了原先的共谋,张勇、宋丰泽、杨小勤、赵大梅构成非法拘禁罪,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定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定性。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何为暴力,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拘留、禁闭本身也是一种暴力,但非法拘禁中的“使用暴力”应当是除了拘禁本身之外的暴力行为。根据立法本意,规定转化犯的目的在于提高量刑档次,加大惩罚力度。因此,在认定何为“使用暴力”时,应严格区别于一般的殴打情节。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在拘禁过程中用铁棒、对折的衣架殴打被害人谢毅,致使谢毅肋骨被打折、全身较广泛软组织挫伤,伤势严重,应认定为使用暴力的行为。暴力行为导致了谢毅死亡,但被告人王玉军等五人使用暴力行为只是出于伤害的故意,不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所以应定故意伤害罪,而

不是故意杀人罪。综上,王玉军等五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二)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超出原先的共谋的,属实行过限;对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应以转化的罪名定罪量刑,对其他行为人则仍以原先共谋的罪名定罪量刑。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勇、宋丰泽安排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看守谢毅,该五人轮流看守谢毅,由莫传勇、李华振通过电话向张勇、宋丰泽、杨小勤汇报情况,各被告人共同限制谢毅的自由,构成共同非法拘禁。在看守过程中,被告人王玉军等五人发现谢毅想跳窗逃跑后对其进行殴打,属于临时起意,事先并未与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赵大梅谋划或得到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的授意,超出了原先非法拘禁的共谋。王玉军等五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已转化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定故意伤害罪,而张勇等四被告人应定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出于主观上的过失,二是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过失是一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赵大梅均知道被害人谢毅是吸毒人员,并且赵大梅、张勇、宋丰泽去现场看过谢毅,对谢毅的身体状况较为清楚,应当预见到谢毅的特殊体质经不起殴打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和复杂性。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例如“条件说”、“原因说”、“一个半因果关系说”等。本案中,被害人谢毅是由赵大梅带来的,为强迫谢毅加入传销组织而拘禁其;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受被告人张勇、宋丰泽、杨小勤的指使对谢毅进行看守,在看守过程中,王玉军等五被告人发现谢毅试图逃跑后便对其进行殴打。虽然殴打行为是临时起意,但王玉军等五人之所以殴打谢毅是为了顺利看守谢毅,完成其在传销组织内部的任务。且考虑到传销组织内部的制度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张勇等四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前提条件。综上,应当认定被害人谢毅的死亡与被告人张勇等四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各被告人共同非法拘禁谢毅,在拘禁过程中,被告人王玉军、李伟、莫传勇、李华振、张华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其他被告人则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2016年最高法院量刑规则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四篇

最高法最新量刑标准,普遍加重!(附表2016版) 2016-01-08两高九品驿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附表)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

黄绪奎非法拘禁案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五篇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黄绪奎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又经过刚才的庭审,对案件的相关事实有了充分了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绪奎构成非法拘禁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但因公诉人在刚才的公诉意见中说到“各被告联手致受害人死亡”,这说法明显与起诉书的指控存在不一致。被告人黄绪奎应仅对非法拘禁承担责任。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具有的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绪奎在传销组织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与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黄绪奎仅仅是一位传销参与者,在这个传销组织中虽说是管家,但其实没有任何实权,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主动权,均是听从前几名被告的安排,而且在非法拘禁受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黄绪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侮辱以及殴打,没有直接看管行为,只是管理房门钥匙,而且管钥匙并不是说其有随意开门的权利,实质仅是一个听指挥开关门的作用,且保管时间仅二天时间,可以这么说,被告人黄绪奎在本案中构成非法拘禁犯罪,但与死亡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系从犯,无从重情节。

二、被告人黄绪奎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黄绪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现在也能

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对被告人黄绪奎这种坦白交待、自愿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三、被告人黄绪奎系初犯、偶犯。一直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其他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其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其自身也是深受传销组织的迫害,相信其本身这样去做内心也是纠结与不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主观恶性不大,只是受困于传销组织,任何伤害的发生都不是其希望的,更何况是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黄绪奎可塑性较强。

四、量刑建议: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罚当其罪,而且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作为本案中同样也是传销组织受害人的黄绪奎等这么多名被告必须要受刑法处罚,但是否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应该说这沉重的代价对同样也是受害人的黄绪奎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真正起到打击传销犯罪的最终目的。因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绪奎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

综上,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黄绪奎进行处罚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 方晓燕

2014年2月18日

办案情况小结

该案在办理过程,我心里虽然一直很同情受害人的遭遇,但同时也对类似于被告人黄绪奎等人的入狱觉得同情,在传销导致的非法拘禁一案中,大部分的被告都是高学历,他们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只是受困于传销组织,任何伤害的发生都不是其希望的,更何况是死亡的后果,可塑性均比较强。尤其是在本案中,黄绪奎仅仅是一位传销参与者,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侮辱以及殴打,没有直接看管行为,因此,我认为这样的情节应是法庭要关注的。

本案被告人黄绪奎仅仅是一位传销参与者,只是管理房门钥匙,而且管钥匙并不是说其有随意开门的权利,实质仅是一个听指挥开关门的作用,且保管时间仅二天时间,可以这么说,被告人黄绪奎在本案中构成非法拘禁犯罪,但与死亡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系从犯,无从重情节。

另,法庭也应考虑黄绪奎认罪、悔罪态度好及系初犯、偶犯

因此,我向法庭提出应考虑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罚当其罪,而且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作为本案中同样也是传销组织受害人的黄绪奎等这么多名被告必然要受刑法处罚,但是否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应该说这沉重的代价对同样也是受害人的黄绪奎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真正起到打击传销犯罪的最终目的。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绪奎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

最终,最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总结人:方晓燕

2014年4月15日

2015法院工作报告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六篇

第1篇: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5年的主要工作

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年受理案件420430件,同比上升1.7%,审结404022件,同比下降1.4%,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5%,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7.6%,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474件,判处罪犯23117人。过去的一年,一批大案要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解疑释惑,宣扬了法治,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任。一是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韩磊摔童、首都机场爆炸、梁桂山驾车冲撞24人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529件,对1683名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力维护了首都安全稳定。二是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结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及涉铁路部门系列案、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90件,对364人判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发挥了惩戒效果,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三是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98件,对536人判处刑罚,并就审判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监管漏洞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完善。四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市高级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评估、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59823件。一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对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全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6248件,维护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旅游消费中零团费、强迫购物等问题发布审理指南,全年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758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与市妇联签署《关于在全市法院建立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依法审理涉军案件,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二是以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依法审理商事案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472件,同比上升14.9%,注重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依法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并以新闻通报会等方式,向社会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标准,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妥善审理涉及“新国五条”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保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全年审结房地产案件22548件,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修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依法妥善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21件,推动不符合首都产业政策的企业有序退出,促进了首都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优化了首都投资环境。三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0.2%。在全国首例空难赔偿案中,法院经过100余次谈话、开庭和调解,促成33名遇难者的107名家属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被告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同时促成未提起诉讼的其他22名遇难者的家属达成和解,彻底化解了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衔接,开展人民调解进法院等工作,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486件,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三)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随着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增强。2015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8件,同比上升9.1%。一是主动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市高级法院制定《服务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文化艺术等6大行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措施。姜颖法官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以网络公开课等方式,结合案件审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得到社会好评。二是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就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专利侵权判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审结国际四大唱片公司与搜狐、搜狗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案等重大、新类型案件。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中,北京法院有16篇案例入选,数量居全国首位。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立首家知识产权专业人民法庭——中关村法庭,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四)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需求不断增长,2015年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0264件,同比上升9.3%。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12.1%。同时,结合行政机关败诉案例,分析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立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推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加大行政纠纷化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促进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认识权利义务,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案件撤诉率达36.2%。三是发挥行政审判的服务保障作用。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为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化解房屋征收、违章建筑拆除中的矛盾纠纷,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我市重点工作开展。

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全市法院着力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努力以当事人能够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一)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认真贯彻最高法院部署,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出司法公开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的工作目标。一是建设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今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案件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实现审判、执行全程公开,梳理出18类60项上网公开内容。目前,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期已投入运行,公众可查询诉讼指南等静态信息,二期正在试运行,今年6月底前将提供案件办理实时进展查询服务。三是继续深化庭审公开。在保障公民旁听庭审的基础上,加大庭审直播力度,市高级法院建立的全国首个庭审直播网每日进行庭审直播,已累计直播7527期。开通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实时播报大要案审理情况,2015年6月上线以来发布信息1335条,关注网民达到96万。四是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拓展参审监督形式。全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达91.5%,同比提高18.7个百分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9.3个百分点。

(二)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为重点,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全市法院以两部新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开展全员培训,调研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一是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坚持证据裁判,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全年对18件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报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没有出现因事实证据问题不予核准的情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庭审中心理念,切实做到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展示、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认定、是非在法庭审理中辨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次增加了41.7%,二审开庭率提高了8.6个百分点,庭审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统一司法尺度。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市高级法院调研解决了42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意见》等配套文件12件。在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制度,在三级法院联动调研、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市高级法院对历年制定的80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有效文件239件,部分有效26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了审判工作标准。同时,建立了公报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了制度规范的公开。四是加强和规范审级监督。市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依法监督纠错,保障执法统一,全年审结二审案件36853件,改判1399件,发回重审995件,审结再审案件622件,改判99件,发回重审198件。

(三)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围绕“立案难”、“执行难”,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建议,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着力化解“立案难”问题。制定《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统一立案审查尺度,修订完善立案指引,明确了起诉材料提交标准,明确了9类常见案件需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做到不因追求结案率年底限制立案,同时探索开展网上预约立案、网上送达,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二是着力化解“执行难”问题。在建立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基础上,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建“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实现账户查询、冻结一次完成,有效防范资产转移,提高了执行效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整合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上传“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全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205条。全市法院全年执结案件95076件,执结标的额240.2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86.9%,同比提高了7.9个百分点。

(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诉讼服务。着力建设“四统一”的诉讼服务平台。一是实现诉讼服务机构统一。全市法院都建立专门的诉讼服务机构作为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使当事人在诉讼全程中提出的各种需求都能在诉讼服务平台得到接待处理。二是实现诉讼服务内容统一。明确诉讼服务部门承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等十项基本职能,使当事人在各法院都能获得大体一致的诉讼服务。三是实现诉讼服务标准统一。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诉讼服务工作规范。举办司法礼仪系列讲座,促进窗口工作人员从着装、举止、语言、态度等方面展示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四是推动诉讼服务标识统一。设置全市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标识,使当事人易认好找,促进诉讼服务规范化。全市法院诉讼服务机构全年开展诉讼引导58万人次、案件查询16万件次。

(五)自觉接受监督,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高级法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就保障辩护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力度,院长办公会逐一研究,28件建议全部办结,代表均表示满意或同意。积极配合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主动邀请代表参加重要会议,及时向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全年组织调研视察活动43次,发送《北京法院法情专报》手机短信40期。二是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9件,主动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三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全年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51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49件。市高级法院制定检察建议办理规则,完善办理机制和规范,进一步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四是高度重视律师的作用,接受律师监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建立与市律师协会的定期沟通机制,更加注重听取律师的意见,推动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公开、诉讼便民、律师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队伍,重点在基层。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央、市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论述精神,增强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市高级法院每名院领导都到基层法院窗口单位,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满意度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坦诚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了班子的团结,提高了班子的战斗力。制定5个方面23条整改措施。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党组议事决策程序,对全市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履职情况开展司法巡查,建立了整治“四风”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要求,培养高素质审判队伍。制定《首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考评机制,按照审判工作规律,修订了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着重分析解决考评中发现的审判质量问题,注重避免因追求指标数据发生强制调解、突击结案等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进一步发挥了考评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在市委领导下,成立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优化了首都审判工作格局。指定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民商事案件,平衡了审判任务压力。对市高级法院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能力。

(四)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在全市法院集中开展遵纪守法专项教育,将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例编写成警示教育手册,编导了纪实警示教育片《折戟沉沙》,各法院院长亲自讲廉政党课,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全体干警真正受到触动。加大审判质量评查力度,全年评查案件67716件。对窗口部门工作作风开展审务督察,将不规范行为拍摄制作成视频短片,在全市法院通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三级法院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在廉政风险较高的司法评估拍卖领域试行网络竞价拍卖。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全年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4件5人。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法院能够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许多诚恳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首都法院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取得发展进步的同时,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审判质量效率还不适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有的审判人员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牢固,责任心不强,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执法不统一,有的裁判说理性不强,甚至出现了个别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二是审判权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在法院内部,审判权、行政权、监督权界限不够明晰,权责不够统一,院庭长的指导管理方式、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机制需要改进和规范。三是基层基础相对薄弱。一批年轻法官逐步成长起来,但素质能力和审判经验还不适应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由于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保障不完善,出现了人才流失问题。

2015年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5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落实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为重点,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强化审判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承担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责任,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市场法治建设,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服务首都文化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围绕保障民生,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损害赔偿、征收补偿等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推进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深入调研,认真落实改革任务,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明晰审判权和管理权的界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就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机构设置等问题提出调研建议。探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选任招录、法官任免惩戒和职业保障制度。做好涉诉信访改革相关工作,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三)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继续开展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确保完成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二期工程,将所有案件立案、审理、延长审限、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上传至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语音电话、APP移动平台,实现让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动态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数字法庭建设,将庭审光盘刻录系统升级为高清数字法庭,并实行数字存储,方便公众依法查阅复制。建设北京法院审判信息资源库,强化对案件信息及时性、准确性的检查,为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提供信息化保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加强法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建设,让人民群众更便捷、更直接地监督司法工作。

(四)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规范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确保全面公开后审判工作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判检验。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反映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辩意见,加强裁判说理,做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依据都充分公开。加强对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统一司法尺度。加大审判质量检查力度,继续完善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监督和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五)提高队伍素质,确保队伍廉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做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督促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增强队伍凝聚力。细化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的工作措施,做到审判力量向基层下沉、保障机制向基层下倾、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旗帜鲜明地坚持从严治院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法院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各位代表,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牢固树立首都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2篇:2015年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华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遵循“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保公正”总体思路,以“司法办案更加公正、保障服务更加有力、法院管理更加规范、队伍素质更加过硬、基层基础更加牢固、群众评价更加满意”为努力方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进步。

一、履行审判职责,服务工作大局

2015年,我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受理各类案件1206件,审、执结1114件,结案率为92%,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33件,审结117件,结案率为89%。共判处人犯177人,给予刑事处罚17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3人,五年以下95人,缓刑49人,免刑10人,拘役3人,管制4人,单处罚金3人。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惩处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及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社会安全感的“两抢一盗”案件。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既严厉地惩罚了罪行较重的罪犯,又给予未成年犯和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以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对因邻里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和过失轻微犯罪尽可能地选用非监禁刑罚,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和谐。三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

安创建活动。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组织公开宣判、公开开庭、法制讲座等活动达到全县各中小学全覆盖。刑事审判进社区、进军营15件次,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教育了群众,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875件,审结825件,结案率为94%。一是妥善处理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和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二是及时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三是注重审理好侵权纠纷案件,制裁了违法侵权行为,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四是高度重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恶意欠薪和确因“三角债”引起的欠薪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以调解的方式兑现农民工的工资,消除了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五是加强调解工作,注重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促使大量的纠纷在进入法院审判之前得到化解或调解处理。进入审判程序后,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全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608件,调撤率为74%,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三)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我院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坚持立案审查“宽进严出”,充分保护诉权。让群众感受到有论理讲法的地方,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告状难”问题;二是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充分做好案外协调工作。通过宣传释明法律,由行政机关主动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以此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0件,审结10件。

(四)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群众胜诉权益尽快实现

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努力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一是依靠党委领导,立足执行联动平台,凝聚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在县政府及各乡镇的大力支持下,对涉及zhèng fǔ 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履行政府职能形成的债务纠纷案件全部执结,如期完成“涉府”案件清理任务。二是强化执行措施,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三限时一严格”,做到“三穷尽”。即限时查清财产线索、限时采取强制措施、限时评估拍卖、严格责任追究。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线索、穷尽执行程序。三是强化宣传力度,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的“老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定期给予曝光。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提高了执行效果。四是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一大批执行积案和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得到彻底有效地解决。全年共计收案164件,执结159件,执结率97%,案件实际到位率达到89%。化解有重大信访苗头案件10件。实现了案件执结率上升、标的到位率上升、涉执信访率下降的“两升一降”目标。

二、深化司法为民措施,维护群众权益

强化宗旨意识,增添为民举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心中有人民、倾心听民声、真心解民忧、诚心抓落实。

(一)完善司法服务平台

大力推进立案信访大厅建设,拓展诉讼服务功能。立案信访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来诉来访的当事人,问题不出大厅就能得到答复和办理。为当事人配备了储物柜,设立了电子触摸屏,在当事人等候区,配备了休息座椅、饮水机、雨伞、花镜、急救药箱等设施。提供报刊、文书样式、打印复印及公共网络和长途电话服务等。极大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在立案调解方面,我们选聘曾获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的罗东旺同志常年驻大厅工作,为来诉者进行服务。并在全县选聘了十七名司法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通过以上方法,今年我院诉前调解案件316件,占全院民事立案数的40%,减轻了民事审判的压力,也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8余万元。司法救助生活困难当事人16人次共计5万余元。

(二)加强涉诉信访工作

开展清理涉诉信访专项活动和“百日会战”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法治权威。坚持院长接访制和领导班子处访制;确立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做到有访必接、来信必复、处理及时,全年共处理各级交办群众来信6件,处结率为100%,无一例因我院工作不当引发的赴京上访、越级访案件。加强源头治理,落实风险评估、约期接谈、情况通报、案件终结等制度,努力从案件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对确有问题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树立司法公信。

(三)继续深入推进审判“五进”活动、“一村一法官”活动和“一村一警一干”活动

继续深化审判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活动。今年我院采用五进方式审理案件226件,五进率为18%,征询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7件。并在全县242个行政村都设立了法官工作点。全院抽调55名干警参与“一村一警一干”活动,走村入户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就地调解纠纷,把司法为民体现在基层一线,向群众宣传平安创建知识,努力提升“两率一度”。

三、坚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生命线,抓管理提公正,推公开促公正,强监督保公正,以公正司法筑牢公信基础。一是大力提升审判质效。把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重中之重,努力形成全员参与上下协力抓办案、提质效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通报排名制度,对各业务庭的案件质效情况逐月通报、季度分析、半年研判、年终排名。年终排名末位的向院党组说明情况,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定期分析研判,落实改进措施。狠抓案件质量评查,在对所有办结案件进行评查的基础上,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督办和追责。增强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大力推动司法公开。实行法律文书上网制度,逐月对全院法律文书上网情况进行通报,今年网上公开法律文书475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全年陪审率达到53%。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了院长邮箱,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及社会各界群众到法院旁听庭审、征询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提高了裁判的民意认同度和审判工作群众知晓率。成立了网络新闻中心,建立健全网民意见研判机制;开通了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目前对八起案件庭审实行了网上微博直播,实现司法审判和社会舆论良性互动。

四、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引领,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一是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了党支部学习、全院干警专题讨论、党组书记上党课等活动,党组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查找问题、剖析根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院党组班子成员走基层、访民意、听民声,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问题、“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问题、涉诉信访问题、违规使用警车问题等专项治理。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更加体现民意、更加服务民生、更加赢得民心。法院队伍的理想信念

进一步坚定,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公正公信形象进一步树立。二是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司法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和公务车辆专项治理活动,结合一些反面典型开展了整风肃纪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案件、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实施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切实转变文风、会风和工作作风。对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严肃查处,对2名法官干警进行了警示训诫,给予1人政纪处分,整饬了风纪,纯洁了队伍。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今年以来,我院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截止11月底,已全面建成人民法院专网,实现了上下级法院专线通信、视频应用和数据交换、法院办公办案全部上网。积极争取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加快推进基层科技法庭、网上庭审直播系统、数据中心和电子档案系统建设,提升了基层装备水平。

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报告,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法院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结,办结率为100%。加强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案件、参与调解、监督执行。开展集中走访“两代表一委员”活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各位代表,2015年我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对各位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的一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少数审判人员的大局观念和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便民、利民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还未真正实现良性循环,“执行难”问题还比较突出;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2015年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我院工作的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突出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提高审判质量。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提高审判质量是司法效能建设的首要目标。审判质量不高、司法不公,司法效能也就失去了基础。要强化质量意识,始终把提高审判质量作为加强效能建设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是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合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要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核心就是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的发生;要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依法简化立案程序和手续,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和改进诉讼风险告知和诉讼指导;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四是狠抓信访案件的处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落实信访维稳责任追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良性有序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从大局着眼,从小事入手,从细节做起,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要建立和健全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意识和能力。

六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结合开展“双联双争”、“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大力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全体法官干警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正气,展示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广大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满意度。

七是继续推进司法公开。依托信息化建设平台,充公运用互联网、专网双重互动,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在网上公开法律文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网上执行信息公开、庭审视频直播、当事人网上查询审判进程工作。继续深化审判“五进”,扩大巡回审判案件范围,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方位、多角度让公众感受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各位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这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广大法官的崇高使命。让我们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实力、人文、宜居、和谐新华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3篇:2015年蒲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蒲城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二O一三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强化职责使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审判质量效率,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建设过硬法院队伍,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193件,审(执)结2133件,结案率97.26%,民(商)事案件调撤率81.2%,诉前调解结案356件,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打造平安蒲城。201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36件,审结129件,结案率94.85%。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涉及食品、传销、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遏制、预防和减少了犯罪,有效促进了平安蒲城建设,创造了刑事审判工作新业绩,刑事审判庭被省高院授予“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注重庭审教育,庭后帮教。积极协助做好非监禁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2015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91件,审结1456件,结案率为97.65%。妥善处理涉及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及时审理借贷、工程承包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妥审理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了相邻关系和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共有1182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调撤率达81.2%。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强化诉权保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积极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结合受理、审理案件情况,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30余条。到行政机关举办法制讲座,向行政执法人员讲述行政审判理念,帮助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3件,审结12件,结案率92.31%,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152件,执结152件,执结率100%,成功审结了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首例涉外行政纠纷案件。

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2015年,共受理执行案件553件,执结536件,结案率96.93%,执结标的达1247万元。深化执行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查配合,加强执行联动;通过限制高消费、借助媒体曝光、与银行合作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加强执行威慑;通过依法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抗法行为,优化执行环境;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强制措施,积极查扣被执行人财产,落实《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依法打击各类规避执行行为,提高实际执结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

二、司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调解工作抓“合力”,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构建,全面加强调解、和解、协调工作,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加大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指导调解工作,注重依靠基层力量,积极与乡镇司法所联系沟通,同时注重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合力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结案356件,有效推进了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建设。

惠民举措抓“规范”,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强化立案信访服务大厅功能,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好导诉导访、法律咨询、司法救助、案件查询、便民服务、判后答疑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改进窗口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对诉讼当事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高效的服务。

为民服务抓“主动”,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坚持开展审判“五进”活动,先后8次选择赡养、交通事故赔偿等典型案件深入农村就地开庭巡回审判,扩大法制宣传,送法到基层,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和执行救助工作,努力让每一位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依法对306件案件缓交诉讼费15余万元,向16名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8万元。

涉诉信访抓“源头”,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加强案件源头治理,狠抓案件质量、释法析理、排查化解、初信初访等工作,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用群众路线统揽信访工作,扎实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落实领导包案、重点督办、联动化解和考核通报等工作措施,着力化解上级交办的重点涉诉信访案件。2015年,共接待来访群众250余人(次),当场答复200余人(次),收到各级督、转办案件21件,已化解18件,其中包括5件多年未化解的积案。

三、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法院管理水平

强化审判管理意识,加强审判管理。建立了院长主抓,副院长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主管和各业务庭负责的“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的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把评估数据作为案件质量的“体检表”和“指挥棒”,进行审判质效评估,对影响案件质量、效率、结案率、均衡结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市中院在对全市法院的考评中,我院取得了前三名的好成绩,受到了市中院的表彰。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考评及奖惩办法》的规定,考核奖惩法官干警工作,突出绩效考评导向和激励作用。

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确保裁判公正。实行由审判长、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的审签制度,严把案件审核、法律文书签发关,并对已结案件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和归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地促进了案件质效的提高。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研判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了季度、年度均衡结案。

强化案件管理监督,规范庭审行为。成立了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审务督察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关于开展合议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的实施方案》、《案件回访工作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对各业务庭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出监督通报,限期整改并回访;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业务庭的庭审规范情况,对于法官不守时,不按公告时间开庭,庭审中着装不规范等现象,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四、从严治院,切实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

开展主题活动,筑牢思想根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百名政法干警大走访”、“政法干警一线工作日”、“两学一读”等活动,引导干警自觉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贯彻于审判执行工作之中,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开展了“清风伴我行、办案解民忧”为主题活动的演讲、征文比赛,深化教育活动效果,全面展现了法院队伍、法官干警的良好风貌。

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先后选派61名法官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举办审判业务培训班,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法院队伍全员培训体系。2月份,我院邀请省高院赵建民老师讲授了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一系列培训,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法律适用、辨法析理、化解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鼓励支持干警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和专项业务培训,有效提升了干警的法律素养。实施精品审判工程,深入开展“两评查”活动,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精心打造一批精品庭审、精品裁判文书、精品审判执行案件。2015年,共进行庭审观摩案件10件,参评法律文书1800余份,参评案件2000余件,并评选出了优秀审判长3名,精品法律文书6份,进一步强化了广大法官的精品意识,提高了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调研工作,倡导广大干警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和文章,共编发工作简报、调查研究80余篇,其中10篇被中国法院网和陕西高院网采用,38篇稿件被市中院网采用,为更好的搞好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抓风险重防控,确保司法廉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做到了审判业务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力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全过程,筑牢廉洁自律防线。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制定的六项措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坚持廉政教育经常化。开展了春训教育活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观看了影片《南平红荔》,发放了反腐倡廉书籍,进一步提高了廉洁自律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四风”治理活动和职业道德岗位职责纪律作风大排查大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机关内部作风巡查,突出治理“庸”、“懒”、“散”、“奢”现象,规范了庭审行为,严肃了审判纪律。

沟通抓载体,自觉接受监督。我院始终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工作制度纳入到法院整体工作之中,强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和措施,自觉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在重大案件、重要工作、法官任免等重大事项方面及时向人大请示报告,虚心听取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方式和渠道,认真办理人大批转和督办的案件10件。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原有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新任命了人民陪审员25名,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2015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284件,参审率为60.2%。

五、固本强基,切实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抓好法庭规范化建设,完善后勤保障。切实抓好人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罕井、兴镇、孙镇法庭已完成装修绿化及网络化改造,配齐了办公用品,搬入新法庭,实现了管理网络化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办案效率。克服经费紧缺困难,想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我院立案接待大厅进行了合理的改建,重新合理分配了执行局和法警大队的办公场所,有计划的更新了必需的物质装备。

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院。加强法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完善硬件、深化应用的要求,开通了内网的办公系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组织了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使广大法官干警尽快会用、善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了案件基本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告,办案流程网上管理、网上考评,办公、办案自动化程度有了新的提高。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体干警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各项工作呈现稳步推进的良好发展态势。我院先后有7个集体和26名个人受到省、市、县的表彰奖励。省高院授予刑事审判庭“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孙镇人民法庭“优秀人民法庭”、省政法委、省高院授予执行局“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行政审判庭荣立“集体三等功”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蒲城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长期以来理解、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2015年,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多,审判难度增大;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一些法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党睦新法庭主体工程已完工,尚未装修绿化、室外硬化,缺少配套设施;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制约审判执行工作等等。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早予以解决,力争在短期内使法院的总体工作有一个新发展、新突破、新跨越。

二O一四年工作任务

2015年,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理念,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全力推进平安蒲城、法治蒲城建设,为蒲城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一、全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好量刑规范化意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逃税骗税、制假售假、传销和金融、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强揽工程、暴力阻工、强买强卖、盗抢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依法公正审理涉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社会保障及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加强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力度。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行政案件特点,提出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建议。加强执行工作,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土地、城建、交通、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全力破解执行难。

二、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加强诉前调解,注重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合力构建“大调解”格局,促使大量的纠纷在进入法院审判之前得到化解或调解处理;着力完善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全力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切实维护清正廉洁形象

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案例教育、廉政讲座、廉政文化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廉政意识,提升干警的政治素养;通过业务培训、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丰富干警业余文体生活,增强队伍凝聚力;重新梳理、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完善以制度管人、按规范办事的管理体系。

四、全力推进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基层保障水平

力争完成党睦法庭建设任务,争资金、跑项目,努力使党睦法庭早日投入使用,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内务管理,有计划的更新必需的物质装备;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处理能力,不断提高科技强院水平,适应审判工作的新需要。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法院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县委、人大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县委和人大的支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坚定信心、攻坚克难,齐心协力、奋勇拼搏,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构建平安蒲城、法治蒲城,实现蒲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4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全省法院在省委的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化“八项司法”,为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年新收各类案件108万件,结案107.6万件,首次突破100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6%和11.3%,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185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3倍;上诉率为6.3%,二审改判发回率为7.8%,生效裁判息诉率为99.2%,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一、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惩治犯罪。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确保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新收一审刑事案件8.62万件,审结8.63万件,同比分别下降2%和1.2%,判处罪犯12.46万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05万人,同比下降26.1%。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放火、涉黑涉毒等犯罪案件1.02万件;加大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犯罪的惩治力度,审结752件,判处罪犯134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179件,判处罪犯1358人,其中处级66人,厅级5人;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44件;依法审慎适用死刑,完善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制度。审结强制医疗申请案件70件,依法对62名精神病人决定强制医疗,使社会免受侵害,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治疗。对3.38万名尚属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等具有从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判处缓刑。为8019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的律师出庭,获得刑事辩护的比例领先全国。对公诉案件8名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4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52件。

做好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预防工作。对发现“两张叔侄强奸案”和“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的冤错,省高院及时启动复查、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并作出国家赔偿。推动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完善预防冤错案件的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证据补查程序等规定,共同坚守纠正预防冤错案件的法律底线。

调判结合妥处民商事纠纷。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52.68万件,审结52.63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7%和9.1%。对婚姻家庭、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区环境;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案件,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理性医患关系的角度,注重利益平衡,尽可能减少对抗冲突;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清偿赔付、司法救助等措施。审结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2.6%,劳动报酬、赡养、扶养、抚育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偿付率达89.3%。对于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行为规范和法治意识。成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审结涉军案件352件,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执法化解争议。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611件,审结3626件,同比分别上升1.1%和下降2.6%,九成半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89.3%。落实高中级法院院长与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共商破解执法难点热点问题。省高院连续六年向省政府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全省已有63家法院跟进,及时反映政府年度执法的成效和不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破解执行难。新收执行案件34.8万件,执结34.6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2.6%。注重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房地产等执行新机制。与在浙58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系统,与25家银行建立了网上冻结存款机制,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07万人次,14.2万件案件得以执结或部分执结。与公安、民政、国土、工商、机场等单位建立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威慑力度,促使6.3万名被执行人自行给付。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惩治力度,拘留、罚款3749人,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30人依法判刑。

健全诉讼便民利民。推动基层法院设立“站点式”巡回审判,健全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建设,打造“一站式、低成本”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行12368短信服务、在线诉讼服务、网上远程视频庭审与询问取证等便民方式。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8.7%,3.2万件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有效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刑事被害人和执行案困难当事人等救助力度,缓减免诉讼费4852.2万元,为2493名被害人、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4439.5万元。

保障申诉信访权利。在全国各高院中率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刑事申诉复查、再审工作,畅通申诉渠道。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5092件(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保障重点工程和整治环境污染等工作依法推进。依法稳妥处理涉重点工程的土地及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兼顾重点工程、城市化建设等公共利益需求与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保护。共审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搬迁、拆除违法建筑案件4876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3461件,不准予636件,撤回226件,作其它处理553件,无一起对抗失控的恶性事件发生。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处罚违法排污等行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287件。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高院明确环保联合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35人依法判刑。

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坚持涉诉困难企业差异化司法处置,运用集中管辖、活扣押、债转股等司法手段,帮扶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审结涉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借贷纠纷、投资合同纠纷3.7万件,兼并、改制、股份转让等案件2641件。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纪要、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纪要等指导性文件,发布企业破产审判白皮书,依靠当地党政加大破产企业司法重整、重组或清算的协调化解力度,加速有效资产的重新配置,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破产企业有序退出的常态机制。全年共受理破产案件346件,审结269件,同比分别上升145%和26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连续5年邀请外国驻华机构、境外媒体列席我省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发布《浙江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1.16万件,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妥善审理各类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6613件,最高法院批准我省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增加到36家,数量居全国第一,为外向型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省高院及时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10条意见,推动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法保障温州金改和丽水农村金改的先行先试。集中开展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核销专项活动,审结金融纠纷案件4.5万件,同比上升15.8%,结案标的额845.1亿元;执结银行为申请人的金融债权案件2.02万件,标的额362.4亿元;妥善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1.5万件,同比上升3.7%,结案标的额613.6亿元,有效防范了区域性金融风险。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行委托调解和立案协调等工作,在诉前成功化解了民商事纠纷5.4万件,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4.7万人。改进外地籍被告人缓刑平等适用和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向zhèng fǔ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868份,七成得到采纳落实,有效延伸了司法活动对优化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的影响力。

四、坚持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抓好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应用。推行省高院联手浙江大学研发的国内首创“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选取最能直接反映司法公开实际水平的36个评估指数,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我省103家法院进行客观监测和量化评估。根据该院测评反映的问题,倒逼全省法院有针对性地抓好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审务公开中薄弱环节的改进,努力形成开放、透明、便民、现代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予以推广。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法院在京联合召开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新闻发布会”,受到国内外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实行“公开网拍优先”,全省105家法院中已有101家借助淘宝网进行了司法网拍,拍品种类已经涵盖了汽车、房产、机器设备、公司股权、海域使用权、商位使用权等几乎所有涉诉资产,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零佣金”,有效杜绝了传统拍卖中串标围标低价拍卖牟利的暗箱操作潜规则。目前已成交1946件,平均每件网拍的围观人数达1.2万人,总成交额为42.9亿元,成交率96.5%,平均溢价率45.6%,比传统拍卖分别提高19个百分点和26.6个百分点,为当事人节省佣金9127万元,受到当事人、网民和中小微企业界的一致好评。

加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省法院均已建立门户网站,并开通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依托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电子评估体系,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现对所有案件流程节点的网上全程监控。开通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在网上查询本案的审理、执行进度。发挥数字化法庭的优势,选择典型案件在互联网和当地广场视频上开展庭审直播、点播,拉近法院与公众距离。全省法院已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共计91万余篇,数量领先全国。全面启动案卷档案的数字化采集、存储工作,逐步实现全省已结案件的网上调档、网上查阅,为当事人、律师安全快捷查阅卷宗提供便利。

提升新媒体时代的沟通应对能力。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同时,运用好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全省法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1769次,社会公众5万余人参加,召开新闻发布会214次,扩大全媒体环境下法治先行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五、坚持自身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改进司法作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出台浙江法院“10项措施”。通过开展回访案件当事人、全省律师评法院、干警座谈会、院长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梳理后可立即整改的59个问题,做到立说立行,即知即改。加强审务督察和明查暗访,对1312场庭审程序作风进行了视频抽检督察。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萧山法院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最高法院和省委联合召开了追记陶蛟龙同志一等功追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命名表彰大会,向全国法院和全省推广我省的这个优秀领导干部典型,年前入选央视“2015年度致敬英雄”。

深化司法廉洁。开发廉政风险预警系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做好每年法官授职典礼和春节后首个工作日的廉洁司法教育活动。组织拍摄《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法官拒礼、拒请、拒托廉洁司法教育》情景剧,编印违纪违法干警忏悔录,深化警示教育。

落实科技强院。构建了网络互联通、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浙江法院办案信息化体系,有效服务基层审判,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受到最高法院的多次肯定和推广。1758个审判用法庭全部实现数字化,开庭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在90个看守所建立了92个远程视频提讯室,使一大批简易刑事案件可通过该系统完成提讯或开庭。省高院数据中心已汇集到全省法院758万个案件的涉案信息,为实现海量数据的实时分类检索和比对研判奠定了基础。省高院和多数中院已建成集庭审督察、执行指挥、司法公开、安保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集控中心。

加强基层基础。牢固树立固本强基观念,着力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和问题。201个人民法庭完成了统一标识工程。出台青年法官培养工作意见,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对5016名基层法官进行了办案实务技能培训和指导,编写出版《审判实务技能》丛书11册,填补我国法官培训教材空白。组织开展司法警务安全保障的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涉诉群众、法官和法院安全及正常秩序。

六、坚持接受监督,促进法院工作

认真贯彻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省“两会”代表建议、政协提案34件。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和决定抓好整改落实。继续做好三级法院院长分工定向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向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监督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接待信访。开展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一审案件11.8万件,陪审率达93.4%,领先全国法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认真研究检察建议,依法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机制。审结的621件抗诉案件中,维持24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249件,调解撤诉89件,其它方式结案41件。

2015年,全省法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深化“八项司法”,推进人民法院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我们必须以时不我待、敢于担当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加快司法改革步伐,着力在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深化司法公开、完善人权保障、健全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等改革方面取得新进展。坚守法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审判,努力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坚守防止冤错底线,建立废止劳教后轻微犯罪案件的简易速裁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重视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中的涉案应对,妥善化解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更加重视审判领域的民生保障问题,落实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对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制裁力度,妥善审理好医患纠纷、欠薪、征地拆迁和社会保障等涉民生的各类重点案件。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综合运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多种执行措施,争取各方协助,合力破解执行难,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做到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

建设过硬队伍。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腐败现象,清除害群之马。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关心关爱法院干警,千方百计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优化基层司法环境。

2016出狱假释思想汇报范文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七篇

我是一名因盗窃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刑的犯人,在政府的关心下又被判假释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 上服刑,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强墙内和高墙外的区别。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 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 的罪给别人和国家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 感谢政府的关心。 近段时间以来,我通过报纸、电视了解到全国发生了大面积的洪水灾害和泥石流,许多老百姓一下 子就失去了家园和亲人,国家为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帮助受灾的人民群众生产自救,我作为一个 公民也要为灾区人民出一份力,不仅仅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捐款活动,接着又到社区红十字会捐了 100 元, 虽然钱不多,但这是我用自己劳动所得为灾区人民做的一点小小的贡献。

社区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 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社区工作人员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 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墙政府、社区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近期,由于天气渐渐炎热再加上我所又增加了好几个新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有时候在这样的气候里心情相 对于比较浮躁,情绪会有些波动,针对这一情况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在册 38 名社区矫正人员 进行了走访。通过和社区主任对矫正对象监督者、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及邻居的了解走访,进一步的了 解了社区矫正对象目前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学习情况及一些年龄大的身体情况,更进一步的掌握和了 解了其思想、情绪动态的变化情况。目前他们思想情绪都比较稳定,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愿望也非常强 烈。大部分矫正对象目前都有了工作,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上也有了保障,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也有一些矫正对象生活比较困难的,司法所以及社区工作站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及时的给以他们帮助,他们 对社会各界给予的帮助很感激,表示一定要好好的改造自己,努力回报社会。这些矫正对象的家人也都积 极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这样能够更好的帮助矫正对象及时的发现其不良行为,做到及时监督,批评和指 正,时刻提醒他们不要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正对象表示,感谢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不辜负 家人、领导、对他们的期望,积极进取,积极改造,做个懂法、守法的好市民,为建设平安南苑做出自己 应有的一份力量。 12 月 21 日下午,西兴镇八一村村民系我所的社区矫正人员曹某在其父的陪同下来我所汇报这个月的 基本情况。

曹某 1993 年 9 月 5 日出生,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在家随后结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后来便与其 他人一起合伙抢劫被依法判刑。自从入矫以后,西兴司法所对于这样年轻还处于叛逆期的 90 后非常重视, 除了组织他参加集中教育,对他开展心理沟通和教育,主动给他疏通思路指点迷津。他从一开始的不耐烦 还有点抗拒到现在渐渐的明白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希望他解矫后能真正的有所 收获,能正确对待自己还有家人,以后的人生之路越走越宽。其父也表示以后在加强督促和监管的同时也 经常与其谈心沟通,不管外面人怎么看待他,家人永远是和他一体的。相信在司法工作人员和家人的共同 关心和努力下曹某的人生一定会朝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思 想 汇 报 书 本人因年月日在连城无证醉酒驾车肇事年月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 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年月日起计算。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 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且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已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 成极大的伤害。也为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 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 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缓刑期间,本人在管理站的领导下,自觉加 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 础上,系统的学习了 *** 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的学习了“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 决议,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 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在管理站的领导下,积极开展 工作,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做好管理站内务,护林员监管外,还做了下乡巡山,进村护林 防火宣传,制止了多起野外违章用火。 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 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 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 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 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 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 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 的站员。

汇报人:

年 月 日

2016年信访工作汇报
黄州法院2016年9月审判非法拘禁传销人 第八篇

范文一:涉法信访工作汇报

近年来,涉法信访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县先后组织实施了涉法信访攻坚、涉法信访案件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排查处理活动,工作中,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积极稳妥地原则,针对不同的涉法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一大批多年来没有解决的涉法信访问题得以妥善处理。据统计,今年我们信访接待室接待上访群众300余人次,重点案件47件,基中到市赴省进京12案,县35案,目前47案已结40案,结案率85%。下面,我将我县今年的涉法涉诉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以简要汇报。

一、主要做法

层层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确定了由县委副书记李百选任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邵明水、政法委副书记任和辰及公检法“三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专抓副职为成员,政法委副书记任和辰兼任办公室主任的领导组,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坚持领导亲自动手。工作中,我们根据个案案情的发展趋势,多次召开“三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各级领导亲自出面、约见当事人、参予协调。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因案制宜,对症下药。涉法上访案件千差万别,实际工作中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理的或部分有理的,实事求是,依法纠正,该赔偿的给予赔偿,对那些虽然走完法律程序但尚未完全解决问题的案件,组织动员各有关方面力量,视情节采取经济补偿、社会救助等多种办法,满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对结案而不息诉罢访的,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思想工作,把道理说透、说细,防止简单行事,以势压人,对缠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等多种方式,伸张正义,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9月29日,县公安局针对王万万上访一案召开听证会,就王万万提出的县公安局存有两份鉴定书和办案不公及徇私舞弊等问题进行对证,王万万对自己提出的问题举不出任何证据。x月x日,县法院针对刘慧多次无理缠访一案,在其安峪镇董封村公开审理了此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转变观念,实以人文关怀。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涉法上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对信访接访人员存在一定抵触情绪。我们在接访时首先考虑的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的关心细节,实行人性化办案,包括适时向信访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从而拉近了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家住绛县针织厂家属院的王廷玺老人因不服县交警大队对自己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先后多次越级赴市进京上访,了解到这一情况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邵明水亲自登门拜访了王廷玺老人,耐心细致、入情入理跟他谈心,王某深为邵书记的真情所动,最终表示息诉罢访。县法院在处理周丁山涉法上访一案中院长张永平高度重视,先后五次约见当事人,当面进行解释说服,又安排纪检书记侯小旺驱车5小时上门做善后处理工作,周丁山感激万千,主动向县法院送来了感谢信,并表示再不上访。

加强联系,争取多方支持。实践证明,加强与各方联系,争取支持,齐心协力,才能使上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基于这一认识,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做好“XX”。

一是加强对上联系,争取领导支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听取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及时上报结果,防止重复上访,形成及时、迅速、准确的信息渠道。

二是加强内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全县政法各部门将涉法上访工作与侦察、起诉、审判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政法委的领导下,以信访室为龙头,协调涉法上访工作的各个环节,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使全县上下形成一盘棋。

三是加强对外联系,争取多方配合。在办理涉法上访案件中,依法办案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息访,根据不同涉法上访当事人的案情,通过当事人的家庭、所在单位领导、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部门,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意外。

明确职责,强化执法监督。针对涉诉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创新思路、完善制度,落实信访长效机制。一是落实“大信访”格局的建立。在政法系统内部实现信访“进口”是信访室、“出口”是纪检组,使信访工作与纪检监察、案件督查工作协调统一,避免了久访不决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于7月份出台《中共绛县政法委员会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引发谁解决”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发现典型的执法不公案件,严肃处理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以案示教,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畅通信访工作工作渠道,完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工作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减少了涉法上访案件。县公安局法医董**在2016年的一起伤害案件损伤检验中,由于工作不负责,粗心大意,错误引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条文,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我们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后,及时给予该董行政记过处分。一石惊百鸟,通过个案责任的追究,用身边的人和事,扭转了以往执法随意,粗心麻痹的不良风气,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司法腐败现象。据统计,今年以来,我们依法

三是加强案件评查。工作中,我们采取普查抽查互补、交叉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的形式,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做到责任不脱节监督无死角。在个案监督上,我们针对一定时期内影响大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公正、依法、高效。其次,为解决当前政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现象,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件普查,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确保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第三,适时组织政法各部门在本系统、本单位开展案件交叉互查活动,重点解决政法各部门的“面子”问题,即文书质量,通过对文书的评查,唤起了干警“文书制作环节处处要小心”的责任意识,使我县的案卷文书质量显著提高。自x月x日开始,我们对公检法三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案件评查,从这次的评查情况来看。

二、几点体会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经过一年来的艰苦努力,我县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涉法上访大量增多的势头还没有真正得到遏止,一批“老大难”案件有待于进一步解决,新的涉法上访案件还在不断产生,已经息诉罢访的案件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涉法上访问题仍将处于高发态势,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自满、厌战情绪,坚定信心,从政治的高度,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不可否认,政法干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涉法上访的重要原因。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实践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细致、不作为。今后,我们要进一步针对这些问题,突出抓好整改工作,要用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中发现的执法不公、违法违纪的典型,对广大干警进行执法为民教育,切实解决对群众的感情和工作责任心问题,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全面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一是加强错案责任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虽然出台了,但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并不断健全和完善。二是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重大、重点、有影响的案件,政法委要重点监督、重点跟踪、重点检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科学严密高效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检查通报,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

范文二:县信访工作汇报

XX年,我县信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迎奥运,保稳定”为核心,以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重信重访案件专项治理、依法处置越级非正常上访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突出解决群众通过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为全县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稳定环境。

今年,我局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00人/次(不含重复访),比去年同期下降2、57%。其中来访2399人次,来信101件,比去年同期下降2、5%和4、7%。集体访109批XX人次,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8%和3、2%。查办案件58件,其中上级交办案、批示信7件,结案率100%。自办案51件,结案率96%。进市访43批/170人次,其中,集体访9批/95人次。进区访6人次;进京访20批/21人次,其中正常访7批/8人次,非访11批/11人次,精神病2批/2人次。

总结一年的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年初及时调整充实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继续由县委书记赵富、政府县长李自学担任,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具体抓信访工作,确保了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共召开全县信访工作会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及联席会议八次,就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重信重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处置非正常进京上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领导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进行了安排部署。对重大信访事项继续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制度。三是继续落实了信访工作责任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年初,就群众提出的环保、林业、土地、城建等问题,县委、县政府认真研究,准确决策,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最基层。对过去已批准或在建项目,坚持达标一个投产一个,不盲目乐观看投产企业的数量,而注重质量。如:大明糖醛厂,在建设中汐子土龙村群众对存在的污染问题提出疑议,并有80多人集体到县政府上访,县领导责成乡镇要求企业必须环保达标,才能投入生产,企业又投入90万元进行环保技术改造,目前群众情绪稳定,企业正在试运行。四是在加强领导、责任追究、规范秩序、强化基础等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

按照上级要求,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为全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信访条例》及八项配套制度的要求,结合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我县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强化信访工作组织领导,层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和完善办理信访事项程序,通过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使信访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XX年继续坚持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基础上,县委、县政府以宁党办发(XX)90号文件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完善县级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对县级党政领导接待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7月1日开始,把县级党政领导接待日由每周一天增加到每周五天,即每个工作日都有县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县委书记、县长每月接待一次。县级四套班子全体成员每月要拿出一天时间,深入到所包乡镇或分管的部门直接面对信访群众,解决信访问题。乡镇领导干部和县直单位领导干部坚持每周拿出一天时间到所分包村或下属单位接待群众来访。在实施过程中,采取定期接待、预约接待和随机接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接待,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并将接待日程安排及信访热线电话在《**时讯》等报刊上公开发布。截止目前,共有37名(次)党政领导在接待日进行信访接待,接待群众来访323批653人次,其中90%已得到妥善处理。5月27日,汐子镇天兴公村村民李勤等45人集体来访,反映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接待后,当即批示由信访局牵头,水务局、汐子镇政府组成工作组给予处理。第二天,工作组赶赴汐子镇天兴公村通过走访了解,调查核实,解决了这一矛盾纠纷。在定期接待中,我们继续坚持律师参与制度,通过律师参与,无偿为上访人提供司法解释,引导其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并对困难群体实施法律援助,有效地规范信访秩序。如:1月22日,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县长张国丛同志接待刘延军等24人,上访人反映县劳务输出办公室组织他们赴俄罗斯打工,工资及有关待遇未得到合理解决。张县长与接待的于海波律师共同答复,并依照法律走诉讼程序,最终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6月17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曲山同志接待了大双庙镇河北村林树春同志,他反映其孙女在校时打防疫针被感染,导致肢体肌肉萎缩,多方治疗无效,现在越来越严重,家庭生活困难,要求解决。曲书记与参与接待的刘俊凯律师共同答复,引导他走法律程序,做医疗事故鉴定。对律师及诉讼费用与司法局协调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在实行领导包案方面,继续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对市里督办的21件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限期落实,并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天义镇南山村李双等30多人到市、县上访,反映环境污染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包案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吕雪生把民生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带领环保局、信访局、水务局、卫生防疫站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深入该村走访了解,并化验水样,经过协商,问题很快得到了处理。村民无不拍手称快。继续完善了信访评估制度,在今年集中整治城区市容市貌活动中,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童汇泉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制定出《天义城区城市管理集中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把矛盾、问题做了充分预测,致使电瓶车主350人集体上访,县委、政府按《方案》规定,有理有据给予答复。信访评估制度的建立,为领导决策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难点、热点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有效地防止了非正常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

另外,我县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信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对乡镇信访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监控力度,考评实行末位淘汰。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而造成影响的,结合宁党发(XX)52号文件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定期通报,从而增强了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年,6个乡镇的党政领导被县委、政府通报批评。

为确保信访信息的畅通,加强信访信息网络建设,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又新配备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作到上报下达及时准确,对重大信访隐患和信访事项以《领导参阅》、《信访信息》的方式不定期上报,在全国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认真搞好形势分析,做好信访工作预案,积极当好参谋,为领导处理信访问题及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共报《领导参阅》、《信访信息》19期。

三、扎实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XX年7月1日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以来,我局紧紧围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事要解决”为核心,解决了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化解了一批长期积累的“骨头案”、“钉子案”,实现了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进京“零”非访的目标。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科学安排。“6、28”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当日下午我县随即召开了全县信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学习贯彻意见。7月16日又组织召开了全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贯彻落实“7、14”全区旗县(区)委书记大接访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干部下访工作动员培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7月1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实施方案》、《关于组织县直机关干部下访工作实施方案》,对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二是党政主要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接访。7月22日,县委书记赵富同志在信访接待室亲自接待,直接面对来访群众,当天接待来访群众14批/65人次。当接待黑里河镇马桂龙反映企业开矿占地至今未得到补偿时,赵书记当即给黑里河镇党委、政府领导打电话,尽快调查处理,拿出意见。一周内,黑里河镇政府协调企业给马桂龙补偿占地款5、5万元。8月1日上午,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李自学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共接待来访群众7批/35人。在接访中,忙农镇扎兰村李建明等10人反映镇林站在办理退耕还林过程中,每亩多收取100元费用,共计1万元,要求退还此款。李县长当即打电话给县林业局局长,如反映情况属实,下午退回多收款。紧接着接待汐子轴承厂王云等三人来访,他们反映企业转制,至今职工待遇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李县长当即批示,由一名副县长负责,组成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到实地公开拍卖厂地,解决职工的有关待遇问题。

三是加大人力投入,从县直单位抽调105名干部(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15名)成立15个工作组,分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下访工作,与乡镇共同深入排查化解矛盾隐患,解决信访问题。

四是扎实推进,建立完善大接访工作长效机制。实践证明,大接访活动的开展,能有效的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此,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人民群众制度的意见》,对今后的大接访工作从接访、处置、督办、责任落实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使党政领导接访制度化,督查考核经常化,把大接访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四、完善机制,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在进一步健全县、乡(镇)、村和组四级信访网络的基础上,加强信访信息员的培训,今年在全县维稳培训班上对100余名信息员进行信访工作知识培训,印发XX册《信访工作文件续编》发至县、乡、村、组干部手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了信访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更好的适应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实行了定期排查、随机排查、集中排查和巡回排查制度,采取条块结合、点面结合,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对重点人、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进行重点摸排、梳理,建立了台帐。对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隐患,进行分类排队,推行了自下而上定期报告、零报告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每月的28日为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汇总上报日,为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到位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把这项活动作为推动全县社会稳定,实实在在解决一批困扰我县社会稳定和影响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门成立了**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组,设立四名信访督查专员,完善督查制度。今年四次深入到全县13个乡镇和热水旅游度假开发区管委会、天义街道办事处筹备处、县直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坚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不允许有推、拖等现象发生,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把问题处理在初始阶段。1—11月份,我县通过自查、排查出信访隐患69件,按其性质分类:企业转制3件,土地征用和承包8件,城镇房屋拆迁3件,复员军人安置1件,涉法涉诉14件,劳动保障6件,环境污染4件,教育问题2件,历史遗留3件,经济合同纠纷3件,机构改革3件,其它18件。到目前已化解35件,占案件总数的51%,对未化解案件,全部落实了领导包案,确定了化解时间、限期解决。

五、加大解决重信重访的工作力度

按照上级要求,自三月份以来,我县把信访工作重心转移到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上来,积极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并以宁联发(XX)3号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重信重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积极开展工作,经过摸排和梳理,共梳理出重信重访案件21件,(其中:涉法涉诉9件、历史遗留1件、林权纠纷1件、医疗纠纷1件、房屋拆迁1件、经济合同纠纷1件、企业转制3件、环境污染1件、劳动保障2件、其它1件),21件重信重访事项全部落实领导包案,明确责任人员,并逐一建立了档案、台帐,并限期解决。截止11月末,已彻底解决息诉罢访6件,正在走程序的7件,正在协调解决的4件,已三级终结的4件,对正在协调处理的4件信访案件,适时进行督查督办。为确保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变被动接访为主动解决实际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上访问题的发生,实施两手抓,即:一手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将新发生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坚决消灭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决不允许出现新的上访苗头;一手抓突出信访事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大解决力度。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联席会议召集人曲山同志多次组织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涉案部门负责人会议,就21件重点信访案件逐一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特别针对我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矛盾十分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分别由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进行复查,要求用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的做出复查结论,决不允许敷衍了事。其他重信重访问题,该政府出钱解决的要不讲条件、不讲客观、想尽一切办法解决。该履行程序的涉及哪个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在较短时间内给上访人合理的答复。对生活困难的老访户要帮扶好,照顾好,让他们体会到党的温暖,拉近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如:上访人李占军,系大明镇新窝铺村人,XX年李占军的妻子在二医院住院分娩期间,发生了医疗纠纷,经赤峰医监会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李不服,想再到上级机关申请鉴定,又支付不起鉴定费用,因此几次越级上访,县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县委常委政法委曲书记及时召集会议,听取汇报,积极组织协调,并派工作组介入调查,在工作组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引导李占军履行法律程序,并想法设法帮助其解决了医疗鉴定费用,向自治区申请重新鉴定。目前,鉴定已出结论,正在协商解决,李占军情绪比较稳定。

六、加大投入,切实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XX年初以来,县委、政府把关注民生,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信访突出问题做为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自年初县财政共拿出1273万元,用于解决信访疑难复杂问题。其中:380万元妥善解决了乡镇兽医站职工待遇问题;拿出733万元用于解决原市场服务中心职工养老保险、鑫宇开发中心职工担保贷款及社会集资等遗留问题;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遗留问题130万元;为老上访户解决实际困难,启动信访储备金30万元。如:为解决王国廷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给其大女儿上高中办理转学手续,解决学费XX元;对原粮食局职工毕玉祥上访问题根据其困难情况和有手工制作香油的特长,给予扶持5000元,做为生产购料资金,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使其息诉罢访;针对我县上访老户庞秀岐上访问题,县政府从信访储备金中为庞秀歧解决5万元,为其修缮房屋。黑里河镇政府聘庞秀歧为公益性护林员,每年工资4500元,并为其办理了两口人的农村低保。庞秀歧及其家人对此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为此事上访。庞秀歧信访问题彻底解决,息诉罢访。对老上访户吕各珍因其丈夫王志会XX年被电击死亡,多次上访,要求补偿。经过多次协调,一次性解决3万元,做为其生活补助,她表示满意。

七、突出重点,继续做好整治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

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仍是今年我县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落实好《中央联席会议关于继续加强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的意见》,我县以“事要解决”、“稳控在当地”为核心,认真做好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首先,在全国“两会”期间,成立了由政法委、信访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重点管理地区进行了督查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确定专人24小时跟踪监控,严看死守,掌握上访人员动态,想尽一切办法把非正常上访人员稳控在当地,减少工作上的被动。其次,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曲山同志带队,信访、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进京配合市驻京劝返中心开展工作,做好活动期间的进京非正常上访应急处置工作,特别是在人、财、物以及领导跟踪劝返、包案处理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落实了驻京劝返工作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我县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得到及时劝返。第三,继续规范完善了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项工作。对接回当地的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坚持“教育、疏导、感化、调处”并举的原则,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作用,在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利用各种资源,认真负责地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第四,对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和已经多次核查处理、仍坚持无理要求并在京缠访闹访、触犯法律的,依法得到了处置,该办班的办班,该拘留的拘留。1-11月份,进矛盾调处中心办班19人次,行政拘留14人次。

八、加强信访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

为全面提高机关整体实力,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抓好“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我局始终把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做为首要任务,继续坚持周四例会制度,把周四下午作为信访机关学习、沟通情况雷打不动时间。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做到五个结合:即与学习党的xx大精神相结合;与我县开展的“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相结合;与学习信访战线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相结合;与学习政策、法律知识相结合;与着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相结合。八月份,我局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向全国先进典型人物—辽宁省辽中县原信访局长潘作良同志学习活动,学习他“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精神,学习他的感人事迹,大家谈认识、谈感受、谈体会,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激发了全体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并通过开展“开门纳谏、征求意见、加强整改”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使我局全体机关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六个一”,即:接待一件,处理一件;查处一件,了结一件;落实一件,稳定一件。真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切实加强了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机关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显著增强,从而提高了办事效率。平时,大家能够团结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为群众排扰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其它中心工作按照县委的总体部署,我局今年继续包扶三座店乡喇嘛沟村,针对该村交通不发达的实际情况,决定为该村四组修建一座便民桥,协调物资价值5万元。并为5户计生“三结合户”送去生活补助金1000元,对5户特困户每户捐款100元,用于购买种子、化肥,以解春耕燃眉之急。为完成县委、政府下达我局的招商任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我局安排专人负责,现已全部完成。

九、存在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落实包案责任制流于形式。个别领导面对信访问题束手无策,缺乏对法律、政策和案情民意的了解。

二是有的乡镇和部门的领导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缺乏必要措施,稳控工作不到位,致使信访人重复上访。

三是对涉及历史遗留重信重访老案,由于证据不足,政策法律依据不充分,而上访人诉求又过高,所以一时难以解决。

四是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案件,是困绕我县老大难问题,上访人多数年龄大,家庭困难,诉求过高或无理要求,政府每年都在帮扶和救助,但达不到上访人要求,上访人始终在缠访、闹访。只凭说服教育无济于事。

范文三:上半年综治维稳信访工作汇报

今年上半年,我镇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政法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国家、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核心,以实施“护航工程”为主线,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全面深化“平安三桥”、“法治三桥”、“和谐三桥”和政法队伍建设,为我镇全面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今年来,全镇未发生因民事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的刑事案件、没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依法治镇效果得到进一步的巩固,为全镇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今年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把综治维稳工作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与全镇的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把抓综治维稳工作的实绩纳入镇村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与各村、镇直各单位签订责任书34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综治维稳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奖惩,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组织镇派出所、司法所、镇安办等单位,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宣传主题,认真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月、安全生产宣传月、反邪教宣传、禁毒等一系列宣传活动。我镇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与建设民主法治村相结合,与建设生态文明村相结合,与依法治镇相结合的“四结合”工作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在镇中学、小学上法制课2期次,举办镇、村干部学法培训班1期,出版宣传栏4期,设立法律咨询站1次,开展法律进村活动2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综治维稳工作。有效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营造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继续深化和巩固“平安三桥”建设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作为2016年综治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整合调解、治安、联防、信访等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加强了队伍培训和对具体工作的业务指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构建了镇、村、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民间调解相配套相补充的矛盾纠纷调解格局。二是以派出所、司法所为主体,配合村调解委员会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影响全镇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苗头事件做到早发现、早调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三是认真开展矛盾排查工作,按照矛盾排查“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要求村每半个月开展矛盾隐患纠纷排查一次,每月22日把基层矛盾排查信息汇总上报到镇综治办,坚持执行“零报告”,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或事件苗头,专门落实责任人,限期处理,成绩纳入年度考核,真正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结合春节、国庆等敏感时期、重要节点,做到重点时期重点排,敏感时期特殊排,切实组织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今年来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56起。四是坚持严打整治行动以及“三项排查”等专项整治工作。我镇把该项整治与长效管理进行了有机结合,先开展集中整治,再落实具体管理责任。集中整治后,镇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与各村(居)签订“无传销”村责任书,使整治工作长期化,从而确保全镇社会大平安。

(二)加强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及外来人员聚居地,向来是治安复杂的场所,因此我镇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派出所长为组长),对外来人员和出租屋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五个一”规范管理。今年来,共登记外来人口26人,出租屋129间。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坚持不懈地做好重点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对劳教刑满归正人员进行跟踪帮助教育,为其生活上、工作上提供帮助,以促使其转化,最大限度地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今年来我镇共矫正对象8人、安置帮教人员

8名。无“邪教”镇得到巩固。紧扣“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邪教”主题,在全镇范围内认真开展宣传活动,形成社会、家庭、学校相结合的反邪警示大氛围同时,我镇签订家庭反邪教承诺卡达98%以上。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严厉防范周边境内“邪教”渗透活动,有效遏制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半年来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人员滋事闹事和大规模聚集联活动,实现“三零”工作目标。

(三)加强重点单位综合治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学校、企业等重点单位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检查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等,要求学校做到食品安全制度上墙,适时监督检查,有效确保中小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力地保障了学校、企业等重点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抓好综治维稳基层基础工作。一是加强技防建设,我镇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县要求,完成三桥集镇应急联动数字化防控系统。我镇强化在推进技术防范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从组织上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是加强基础建设及队伍建设,成立了镇综治维稳工作办公室,各村委会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健全完善了组织制度和职责,健全了镇、村台帐,在双河、社塘岭两村设立了警务室,同时配备精干力量从事综治维稳工作。

(五)认真做好社会稳定定期分析研判。严格按照县工作部署要求,我镇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维稳形势分析研判,每月进行一次社会稳定综合分析调度,为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维护稳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坚持信息畅通,整合情报信息资源,统一信息渠道,提高分析研判的科学化水平。

四、2016年下半年工作的基本思路、对策和工作建议。

今后的工作中,要标本兼治,强化工作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创新社会管理摸索新的工作方法,更高效的处理好群众问题,切实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

维稳工作中,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继续加大反邪教斗争力度,全面落实县政法委和镇党委的各项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征地拆迁、林权改革、土地流转的维稳工作,积极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

综治工作中,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稳定我镇社会治安,有效开展预防工作,确保我镇不发生刑事案件。按照“实用、实效”的原则,在全镇实施治安防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和谐平安三桥”活动,进一步提高村、单位治安防范能力,减少各类可防性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社会管理创新上,一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特殊群体的服务与管理,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延伸到“两新组织”;二是继续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继续深化流动调解室,方便群众就近化解矛盾;加强村、社区工作站工作,强化干部下访制度,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范文四:安全信访工作汇报

首先,非常感谢市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代表就我区的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向各位领导作以下简要汇报:

一、关于信访稳定工作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狠抓工作落实,构建长效机制,信访稳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至9月份,我区赴京、赴省集体访为零,到市集体访*起;赴京个人访*起,赴省个人访*起,到市个人访*起,三级访数是全市最少的县区;接到市以上信访立案*起,按期办结*起,结案率*%;办理群众来信*件,已结*案,暂接*案,正在期限办理*案;受理复查复核案件*案,已结*案,正在期限办理*案,有效维护了全区大局稳定,促进了和谐**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突出示范带动

一是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委、政府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1至9月份,区委、区政府共召开了*次专题会议,研究信访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分包案件。区党政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1至9月份,区党政领导共包案64件。三是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我区先后出台了区级领导干部包乡镇、包村、包企业制度和区直委局下厂入村帮民制度,要求区四大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乡镇、2-3个村或企业,每个区直委局联系1个村或1家企业,每半月到村或企业一次,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督查督办重点信访案件。今年以来,区党政领导共接待群众来访*次*起*人,群众所反映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今年以来,我区召开信访联席会议*次,坚持做到区级一月一排查,乡镇一周一排查,重点时期,突击排查。1至9月份,共开展排查9次,排查不安定因素50起,对排查出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全部明确包案领导,及时进行交办,限期解决。为加大督查力度,区联席办与“三室”联合,先后9次对交办案件进行督查,有效的促进了问题的解决。通过联席会议的召开,使我区的一些沉年积案得到了解决,上访秩序明显好转,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现已办结40起,办结率80%。

(三)拓宽工作思路,突出工作创新

在信访工作中力争做到“三个规范”和“一个建立”:一是规范接访工作程序。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上访接待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从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督办、审核结案和立卷归档、信息报告、现场劝返、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二是规范联席会议工作。区联席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联席会议工作的通知》,从不安定因素的排查、交办、联席会议的召开、案件办理、督办和督查、报结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使我区联席会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三是规范了办案工作。邀请市信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另外,建立了区复查委员会,成立了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自成立以来,受理复查复核案件18案,已结12案,正在期限办理6案。

(四)实行三级督查,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督查,率先垂范。区委*书记多次主持区委常委会,督促指导重大信访疑难案件办理情况,亲自参加联席会议,对全区信访案件逐案听取汇报,逐案提出督查意见。同时,在全区实行区级领导包案督查制度。二是联动督查,形成合力。实行“三室”联动督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效能监察室坚持每月对排查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督查一次,并在全区进行原汁原味通报。三是专职督查,常抓不懈。按照信访问题解决难易程度,采取电话督办、听取办案人员汇报督办、约谈上访人督办、深入办案现场察看督办等活动形式,核实案件查处的真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真正做到案件处理到位,跟踪督查到位。

(五)加强基层管理,夯实稳定基础

在狠抓信访基层基础工作中,我区积极引导各乡镇、办事处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镇每周举行信访案件督查会议,对信访案件的办理,以积分制进行考核,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信访案件听证会,公开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积极探索信访案件挂牌督办机制,以版面形式将包案领导、责任人和案件进展情况公布,并以绿、黄、红牌表示按期办理、延期办理和超期办理,起到了激励作用。*乡实行义务评事制度,即建立乡村两级义务评事会。村级义务评事会对本村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一级评议,调解不成功的由乡级义务评事会进行二级评议,乡镇司法所、法庭、民政所等列席,负责提供相关法律解释。评议活动坚持公开评议,多次评议,直至问题解决。

(六)加强政策宣传,规范信访秩序

为确保新《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区在4月份集中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区四大班子和区直各部门领导带头认真组织学习和自觉掌握《信访条例》的有关条文和内容。利用4月22、23日两天时间,集中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在各乡镇、办事处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设立信访咨询台,现场解答群众问题,受理群众投诉。共出动宣传车*余辆次,刷写信访标语*条,悬挂横幅*条,召开广播会*余次,印制《信访条例》宣传材料*万余份,宣传瓷砖*套,使《信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区信访局掀起“学法律、用法律”的热潮,以学习新《信访条例》为重点,加强对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学习;聘请区司法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专业人士进行授课,讲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七)认真做好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

一是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10月19日上午,我区召开了第二十九次信访联席工作会议,对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实行天天接待,畅通群众信访渠道。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各乡镇、办事处科级干部实行挂牌上岗,轮流接待上访群众,做到有访必接,切实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受理书,明确办结时限,限时办结。接待领导结合分管系统的工作,强化预约接待,有针对性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同时排出值班表,记好接访记录,每天将接访情况汇总上报区信访局。

三是全面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限时解决信访问题。各责任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近期的信访形势进行一次认真地分析研究,尤其是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赴京、赴省个人上访的苗头,有可能影响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社会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确定包案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四是加强信访值班,严格信息报告。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各乡镇、办事处严格实行24小时信访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坚持带班,保证上访有人接待,反映问题有人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及时上报。继续实行信访信息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报送日报表,我区将对省八次党代会期间信访值班接待情况进行检查,对零报告、日报告情况进行汇总,检查结果将进行全区通报。

五是完善既定预案,杜绝恶性事件。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性事件预案,一旦发现有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串联上访苗头,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信息,就地化解。重点做好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赴省个人上访地预防、控制工作,一旦有异常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全力劝阻,坚决把群众稳定在基层。

六是深化“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乡镇巡逻队,对重点地区,24小时不间断巡逻,全力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

七是严格责任追究。在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因信息不灵、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赴省集体上访和个人上访事件,损害我区对外形象、影响会议顺利召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责任追究,决不姑息。

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

*区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煤矿*家,非煤矿山*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千余家,安全监管任务非常繁重。近年来,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今年以来,全区工矿商贸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成效。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强化工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二是每月在全区经济工作汇报会上向区四大班子领导和乡镇、重点委局专题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多次召开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严格督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效能监察室定期督查乡镇、办事处、区安监局、两个工业区和有关委局以及重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了基层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二)深化日常检查,有效整改事故隐患

今年以来,我区安监人员深入煤矿一线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对危化品企业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深入其它企业现场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到各乡镇、办事处、区安监局、工业区和重点企业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余次。分别开展了春季、“五一”黄金周、夏季和秋季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分成乡镇组、煤矿组、危化组、非煤组、交通组、旅游组等*个组进行拉网式检查。共查出隐患*处,隐患整改率在*%以上。

(三)健全监管网络,落实安全责任

出台了《关于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健全了区、乡、企业(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共建立安全组织*个。区安监局正式干部职工达到*人,乡镇有安监办,企业有安全科,执法文书、隐患整改台帐齐全,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到了安全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今年共组织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次;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次;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会议*次;危化企业安全工作会议*次。

(四)创新监管方式,促进本质安全

年初,主动邀请了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分别对*个煤矿、*个化工企业和*家玄武岩厂进行了全面安全会诊。下半年,我区又和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联合,对高危行业企业进行了一次安全评估。通过监管方式的创新,极大地提高了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从源头上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突出工作重点,狠抓高危行业监管

1、煤矿方面:一是坚持包矿驻矿和矿长跟班带班制度;二是督促指导*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改造和*煤矿进行技改,督促*煤矿建设密闭墙,提升安全水平;三是实行了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四是在全区煤矿开展了雨季三防专项检查活动;五是组织辖区内煤矿开展了“一通三防”专项大检查和机电、提升运输设备专项检查。

2、非煤矿山方面:一是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减少矿山企业数量至22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二是强力推广先进生产工艺,提升安全生产设备的科技含量;三是责令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固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固定爆破时间,严控单次爆破装药量;四是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五是加大了安全生产处罚力度,对违法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3、危化品方面:一是对安全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二是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活动;三是联合*政府对*村*非法生产线和*工厂进行了关停;四是对暂停生产的*工公司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设置、数量进行了全面检查整改。五是对*有限公司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和烘干房进行了关停。

(六)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今年以来,我区共组织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人;培训从业人员*人次。全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采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安监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人次。为增强我区煤矿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督促*煤矿选派了*名责任心强的年轻技术人员参加了*举办的煤矿职工中专班。

(七)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积极开展了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极大的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指导企业刷写永久安全标语*条,组织*家区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共展出版面*块,悬挂横幅*条,设立咨询台*个,发放传单千余份,展出内容丰富多彩,采用了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字、图片、漫画、宣传单等形式,涉及到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各个方面,并深入到乡镇、企业巡回展出,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气氛。

(八)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

今年以来,我区督促指导高危行业安全投入总计达到*万元。其中,煤矿累计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万元;危化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万元,企业安全装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九)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防患于未然

我区不断完善了救援组织,明确了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应急救援职责,建立了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系名录,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出击。指导企业完善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煤矿成功进行了反风演习;*公司进行了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了企业应对和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煤矿与*救护大队签订了救护协议,并主动与矿山救护大队联系,检查矿井避灾路线图,到井下实地进行勘查。危化品企业与消防、环保、公安、质监、安监、卫生、市专家组等保持了信息畅通,达到有求必应,随叫随到,确保了应急救援快捷有效、防患于未然。

(十)切实做好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正确认识我区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今年以来,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稳定状态,没有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但是,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险企业较多,第四季度正值生产旺季,各类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为此,我们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继续保持良好态势。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前天,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后,我区在昨天上午,及时召开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近期内,我们要组织安检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类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采取硬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

三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继续对煤矿企业实行乡干部24小时驻矿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和违法生产。对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履行职责不认真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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