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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餐馆

2016-12-17 09:48:2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美国小餐馆(共8篇)美国打工餐馆的生活美国打工餐馆的生活凡是有人的地方,就有中国人。凡是有中国人的地方,就有中餐馆。中餐文化已经是美国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人自己也承认,没有了中餐,生活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刚来美国的新移民,绝大部分人的第一份工作,是从中餐馆开始的。特别是对没身份,没银行账户,没汽车的“三无人员”...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美国小餐馆》,供大家学习参考。

美国打工餐馆的生活
美国小餐馆 第一篇

美国打工餐馆的生活

凡是有人的地方,就有中国人。凡是有中国人的地方,就有中餐馆。中餐文化已经是美国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人自己也承认,没有了中餐,生活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

刚来美国的新移民,绝大部分人的第一份工作,是从中餐馆开始的。特别是对没身份,没银行账户,没汽车的“三无人员”,中餐馆的工作几乎是唯一的选择。一般中餐馆工作不问身份,发工资给现金,老板包吃住,几乎没有什么生活开支。

纽约,旧金山,洛杉矶等华人集中的地方有许多职业介绍所,以介绍中餐馆工作为主。职业介绍所在报纸上打广告,餐馆老板看到广告后,委托职介所招工,老板免费。找工作的人来到职介所挑选工种。缴纳50元或者80元不等的介绍费,50元叫买断,就是只要你上班了,不管最后能不能录用,这50元也就算完了。80元是保底,上班不超过10天,被老板炒鱿鱼了,回来职介所还免费给你介绍。

偏远的中餐馆,喜欢招没有身份的,可以支付较低的工资,也不会有人闹事。一般刚来美国没有身份,办身份最快也得半年时间吧,这半年只好到中餐馆受剥削了。

中餐馆工作,不但辛苦,而且很辛苦,薪水也不是很高。一般早上10点上班,到晚上10点下班,12个小时,中间没有休息时间,吃饭也就十几分钟。12个小时要手不停地干,老板不会让你闲着。

我来美国的第一份工作,是去一家名叫“喜悦”的中餐馆洗碗。因为是只身来美国,身上只带了200美元,没几天就弹尽粮绝了。

月薪1200美元,比行情少了100元,但是当时恰逢淡季,工作好像不太好找。

一星期休息一天,大家轮换着休息。最舒服的时刻就是休息日了,早上可以睡一会懒觉,起来后到餐馆里吃点东西,然后去逛大街,这里的空气很好,天气多变,大太阳天,说下雨就下雨,说晴就晴。道路很干净,街上的小商店一家挨着一家,离奇古怪的商品让人感到好奇。

餐馆工作虽苦,但凭良心,老板对员工还都可以,无论有什么困难老板都肯帮忙解决。平时要买个什么东西,给老板说一下,他一定会帮你买回来。我想要一个银行账户,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要2个身份证件。但老板娘找他的朋友给我帮忙,我只凭一张护照复印件,就把这件事办好了。对我们这些居无定所的打工人,银行账户是非常需要的。

但是,说起薪水,老板还是狠狠地剥削了一把,当时加州的最低法定工资是每小时6元,但我们算下来每小时才4元。即使这样,发薪水的日子,也是最幸福的时刻,数着一张一张绿色的美元,一个月的辛苦劳动终于有了回报!哈哈

美国科罗拉多一家小餐馆,每人携带枪
美国小餐馆 第二篇

美国科罗拉多一家小餐馆,2013年开业才一个月,就有一男子在外被杀。于是老板让所有员工,服务员,厨师,全员配枪,并且员工都参加过武器培训。该店还建议顾客小费给子弹。感觉在这个店吃霸王餐或生事,分分钟会被爆头!

美国当地的中国餐馆有哪些?
美国小餐馆 第三篇

美国当地的中国餐馆有哪些?

移民美国或在美国长期生活的中国人都知道,中餐在美国是变了味儿的。美国许多中餐馆有两本点菜单,一本是给华人的,一本是给洋人的。口味地道的餐馆,生意未必红火;而某些在主流社会很流行,甚至做成上市公司的中餐馆,在多数华人吃来,又不觉地道了。 首先,火锅在中国北方很流行,但是到了江浙一带的南方却未必是最受欢迎的,更何况是远涉重洋到了美国。有些涮火锅用的百叶、鸭血等东西,美国人本来就是不吃的。还有像麻辣风味,在汤里涮青菜,肉片蘸麻酱吃等等,在美国人看来也许新奇但真正吃起来,却未必喜欢。

其次是中美餐馆服务内容与方式的差异。海底捞在国内以个性化服务著称,比如修指甲、擦鞋等,让顾客觉得体贴,服务员也一直站在旁边,以便能够最快地了解需求。但在美国,人们更关心的是服务员的服务态度,是否面带微笑,是否与顾客轻松自如地交流,而不想服务员靠自己太近,因为美国人讲究的是隐私空间,服务员一直站在旁边,反倒让他们吃起来不太自在。在个性化服务上美国人或许更需要的不是修指甲,而是门口是否有人帮他们停车,洗车等。

美国吃的东西便宜,在外就餐,每个人花三四十美元,能够吃得相当不错。美国人很讲求实际,讲究性价比。

如果中餐馆的定位在于吸引美国本土的洋人,则一定要千方百计本土洋人的需求和文化习惯,在各个方面实现本地化。但如果定位于吸引移民美国的华裔,就不必要这些功夫了。

世界最小餐馆
美国小餐馆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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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小餐馆

作者:张前

来源:《职业》2014年第02期

这家餐馆,只有两个座位,取名“双座轩”。到这家餐馆用餐,两个人只能肩并肩走进去。就餐的时候,一对情侣几乎要脸贴着脸。经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机构审核,授予其“世界最小餐馆”称号,于是到伯恩斯的餐馆用餐,需要提前半年预定。它设在隔壁的咖啡馆也立时身价倍增。

2008年,美国小伙子伯恩斯在俄勒冈州著名的美食一条街开了一家餐馆。面对同一条街上大大小小几十家餐馆的激烈竞争,伯恩斯这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店从开业起就没有红火过。因此,几年下来,伯恩斯别说盈利,甚至连租金也没有赚回来。

2011年秋天,伯恩斯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把原来本就不大的店面一分为二,其中的十分之九变身为咖啡馆,留下十分之一也就3个平方左右的面积继续经营餐馆。因为,伯恩斯还要拿出一定空间做厨房,如此一来,伯恩斯的餐馆小到只能容纳下一张餐桌,两个座位。伯恩斯给自己这家微型餐馆更名为“双座轩”。

别人经营都是尽量扩大自己的店面,以容纳更多的客人,伯恩斯这样反其道而行之不是自寻死路吗?对伯恩斯的这一做法,他的家人和朋友都表示不理解。然而,伯恩斯并不这样认为,他笑着说:“这正是我想要的效果,你们就等着瞧吧!”

一周后,伯恩斯的“双座轩”开业了,它因为跟其他餐馆比显得是那样的微不足道,而被人们津津乐道。不仅如此,“双座轩”每周营业5天,每天只招待两位客人,只供应一顿午餐,如此另类的经营方式也引起了大家的好奇。于是,大家纷纷来到这里看稀罕。

伯恩斯接待的第一对客人是一对正在热恋中的小情侣,当时,两个年轻人只能肩并肩走进布置的温馨浪漫的“双座轩”,就餐的时候,他们几乎要脸贴着脸。此次就餐,拉近了两个年轻人的距离,让他们变得更加亲密。加上伯恩斯亲自烹制的美味不同凡响,服务热情周到,两个年轻人大加赞赏。接下来,两个年轻人介绍了很多人来这里就餐,来就餐的人又介绍了更多的朋友成为这里的顾客,于是,“双座轩”的名气日渐大起来。

接下来,伯恩斯又不失时机地向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机构申请“世界最小餐馆”称号,3周后,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机构经过审核,给他颁发了认证证书。为此,世界多家新闻单位纷纷给予报道,一时间,“双座轩”名满天下。现在,“双座轩”一般要在半年前预订,才有可能享受到伯恩斯的特别款待以及他不断推出的新菜肴。

美国华盛顿上流人士常去的八大餐厅
美国小餐馆 第五篇

【美国小餐馆】

美国华盛顿上流人士常去的七大餐厅

2015年的旅行计划是否已经决定了呢?旅行除了能欣赏到最美的风景,其次便是美食和购物了。有时候,能给我们留下记忆的往往是一个地方最可口的美食。美国首府华盛顿又有哪些值得一去的美食餐厅呢?不妨看看那些上流人士都去哪里用餐。

Oval Room

在华盛顿,Oval Room算是数一数二的政治名人饭堂,经常可以看到政治人物在这里出入。新鲜的海鲜,以不同的蔬菜做成点缀,口感十足。

The Old Ebbitt Grill

这里曾是威廉.麦金莱(William McKinley)在成为美国第二十五任总统前的家,离白宫只有两个街口,以生蚝和啤酒最为有名。

Plume

除了美食,氛围同样重要。奥巴马曾经在重选总统时在Plume的酒窖举办私人午宴;而美国著名演员比尔?科斯比(Bill Cosby)和女富玛莎.斯图沃特(Martha Stewart)也经常光顾这里。

The Monocle

从1960年开业以来,几乎招待过从肯尼迪以后的每一任总统、参议员和国会议员,受到众多商业人士的好评。

Rasika

美国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Michelle Obama)经常与朋友和友国官员一起到这家印度餐厅用膳。以芒果搭配秋葵的吃法别胜一筹,为秋葵黏稠的口感带来一份清爽酸甜的感觉。

Zaytinya

这家中东餐厅是众多年轻说客喜欢聚集的地方,精致的食物让人垂涎三尺。

Acadiana

传统的Cajun料理,不仅赢得了第一夫人的垂青,还吸引Jay-Z、碧昂斯等名人朝圣,品嚐独具一格的特色菜肴。

在这些餐厅除了能够大吃一顿之外,说不定还可以偶遇名人呢。享受美食之余,若能遇到美国第一夫人,该有多么荣幸!再怎么说跟随这些上流人士的脚步总该不会差到哪里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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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美国小餐馆 第六篇

第1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引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属于一般诉讼参与人,法律没有赋予其当事人的地位。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同时赋予被害人多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进步。刑事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要求。

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被告人的角度着手而很少关注到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仅受到犯罪行为的一次被害,在诉讼过程中乃至之后还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

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建立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第二阶段是加强对犯罪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如英国的被害人支助、美国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国组织等开始向被害人提供间接和直接的援助。第三阶段,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诸多共识。

从权利保护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1)控诉权。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2)诉讼参加权。为使司法程序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应当让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各国立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参加权都有不同的规定。(3)知悉权。从上世纪60年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享有知悉权。(4)援助权。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从法律援助的时间、途径、内容和对特殊被害人的适当照顾几个方面详细确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有所忽视,但是在当代被害人学运动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改变了做法。(5)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被害人保护的特别立法之中,都体现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内容。(6)处分选择权。在国外,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有国家公诉机关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对完备的实体处分权利,比如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放弃部分权利。(7)赔偿和国家补偿权。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国对此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总体说来,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是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从理论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对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长期以来,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

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意义的认识深入,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权利。(1)报案、控告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控告人的安全。报案、控告权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负有保护被害人安全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由于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的此项权利,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做法是不一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及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3)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审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认为具有符合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一诉讼权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意义。(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参加法庭审理权。被害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可以申请通过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与被告人互相辩论。(6)异议或申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强奸案被害人可以选择是否出庭;被害人报案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存在问题

通观我国立法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诉讼领域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有些措施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明显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予以界定现行刑事诉讼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获得,确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2)对被害人的诉权限制太多,保障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重视不够。(3)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对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有的由被害人单位给予救济,有的由某种援助团体予以资助。(4)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过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赔偿仅仅是一种“填平式的赔偿”。对加害人而言,没有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没有抚慰性赔偿。此外,未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过于空泛。在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中,没有对被害人如何进行法律援助的内容,以至于讲到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人们只知道对被告人有法律援助。(6)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一并审判,而不能提前进行,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6)国家补偿缺位。目前,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尽管各地都有对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的做法,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如何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将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标准混乱。

四、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对策

被害人及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他们的做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为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针对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必要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美国小餐馆】

(一)加强被害人援助

许多被害人由于其特殊的诉讼地位或者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还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强化我国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1)对法律援助权予以明确规定。从宪法高度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给予明确,同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权,比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应当缓、减、免诉讼费、鉴定费等。(2)司法实践要细化援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被害人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律师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刑事程序提供相应的物质便利和法律上的帮助,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设立被害人误工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制度、被害人出庭期间的休假制度、为出庭被害人提供与他人隔离的休息室或者设立专门的被害人室等。(3)建立对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建立经济援助的体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所以,我国有必要设立被害人人权问题研究机构和被害人保护机构。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等国家早已成立了“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机构。若要在财力还不够强的我国普遍建立这种机构是有许多困难的,但我国被害人的人权却急需加强保护。因此我们不能再等待,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设置的信访机构,可以增设窗口,承担对被害人的免费法律咨询援助。

(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赋予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不同质,其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方面有先天的不足。民事侵权之诉中尚且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较之社会危害性严重许多的刑事案件,如强奸、猥亵、侮辱等行为,被害人只能就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这一制度显然不合理,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

所谓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加以补偿的制度。从社会的角度讲,在犯罪分子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被害人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从国际上看,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确保被害人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也是值得借鉴的。20世纪6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还没有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规定:无法从犯罪人或是其他来源获得物质保障的、因故意犯罪受重伤的被害人及因故意犯罪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有权利获得国家补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它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国家应尽最大力量实现犯罪人对刑事损害的赔偿,如果犯罪人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国家应当尽可能使有赔偿能力的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对于不具有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取自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亦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来自海关、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没收的非法钱款和变卖没收的非法物品所得的钱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四)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从被害后果中获得恢复,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消除和缓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而有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全。

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主要是:(1)将犯罪人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作为一项基本规定。在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不但要考虑赔偿损失的数额,而且也要考虑犯罪人对赔偿损失的态度和所做的努力。(2)将赔偿损失与缓刑、减刑和假释结合起来。(3)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某些没收的犯罪工具,可以用来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不仅仅拘泥于犯罪人的没收财产,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4)加大对犯罪人逃避赔偿责任的惩罚力度。(5)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定赔偿范围。

(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刑诉的公正,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不仅是保证刑事司法顺利进行和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缓解被害人的痛苦,防止其产生对社会的敌对心理的必要条件。在被害人中,有一部分人尤其容易因诉讼程序本身再次受到伤害,比如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日本在2000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规定:当证人(包括)被害人有可能看到“显著的不安或紧张时”,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作证;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可以让证人待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通过连接设置在该房间和法庭的录像装置进行作证。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要在这方面给予改进,从法律层面赋予刑事被害人足够的尊重和尊严。比如,对受害者不应抱有轻蔑指责的态度,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应避免传播、限制公开报道;对性犯罪被害人在侦查、调查时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中应进行适当的安抚,并对其隐私进行保密。另外,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加强对易受伤害被害人的保护,防止其再度受到伤害。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1996年刑诉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规定,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

如何对待被害人,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笔者相信,随着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第2篇:浅析刑法立法效益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刑法效益的提高对我国构建法治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刑法立法效益问题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和探讨。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的效益还不太理想。从社会现实生活中刑法的实施效果来分析,刑法法律体系不协调,刑法实现程度不高,刑法立法质量偏低,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的立法效益。因此,对于刑法立法效益问题的研究有其必要性。

一、刑法立法效益的简析

(一)刑法立法效益

要想对刑法立法效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首先就要了解立法效益的概念。目前关于刑法立法效益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现阶段大家普遍认同的立法效益概念是从立法者和立法工作角度来衡量,主要看立法者设定立法的目的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简单来讲,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数量差。但是,不能想当然地将刑法立法效益理解为刑法立法的成本与收益之差。由于刑法的特殊性,既关系到刑法立法的时间、刑法的监督成本,同时,还关系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以及刑法的立法质量等等。所以,在对刑法的立法效益定义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正确地理解刑法立法效益。

(二)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

刑法立法效益主要表现为刑法立法收益除去刑法成本以后,所得的净收益。因此,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耗费立法成本为前提的刑法立法效益。刑法的立法活动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修改和认可刑法的行为。可是刑法在制定、修改和认可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即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而言,刑法立法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就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所消耗的成本,包括立法机关以及相关机构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立法调研费用、机会成本、法律草案或文本的制作费用以及宣传教育费用,如:立法的工资、机构建设费用、误工费、食宿费、办公设备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等;而间接成本是指由于刑法立法可能不合理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因刑法立法不合理而导致民众对法律及立法者的消极评价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刑法权威和尊严所带来的损失;二、基于立法者的法学素养或立法技术等原因使刑法缺乏可适应性,而必须进行较大修改而再次耗费的成本;三、立法者制定出的刑法存有疏漏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其次,以刑法立法收益为其价值追求的刑法立法效益。从某种角度上讲,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以立法收益的取得为目的的,同样,刑法立法活动也不例外,其作为资源耗费活动,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较大或者是良好的收益,如经济收益、社会收益以及政治收益等等,所以要想有刑法立法效益,就要有刑法立法收益。为此,在实践中,必须要通过刑法立法收益的取得来获取良好的刑法立法效益,在保证成本的前提条件下,立法收益越大,就会产生更大的立法效益。因此,刑法的立法效益是以刑法立法收益为价值追求的。

二、刑法立法效益之内容

(一)经济效益

刑法立法的经济效益,要求我们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提高立法质量,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刑法立法的目的,也要符合社会目的。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体制下,重视立法的经济效益是刑法立法效益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一般来讲,刑法立法效益的主要内容及其组成部分是刑法经济效益,其可以通过相应的经济指标来表示,与其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相比,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显性作用。首先,刑法经济效益可定量预测立法效果以及立法目标,为人们从事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行为指导和框架,既减少了成本,也降低了风险,使其确定性提高,为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其次,刑法立法活动还以立法机制为前提,量化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投入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台相关的刑事法律,不仅可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遏制刑事违法结果的进一步拓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各项社会活动正常进行,为我国经济市场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进而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

(二)政治效益

刑法立法的政治效益是指刑法立法在维护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中而取得的效益。例如:我国刑法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刑法立法通过刑法的制定,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有效地对我国人民进行保护,从而来实现刑法的政治目的。

(三)社会效益

刑法立法的社会效益,就是以刑法立法为基础,其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效果及其影响。对于刑法的社会效益要用辩证的理论去分析,在使用和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合理应用,不可以随意地滥用和扩张,这是刑法使用之道。因此,要保证刑法立法的社会效益,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研究,丰富和加深对刑法的理解和把握,并且,能够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规定的原理、原则;二、要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使用刑法;三、及时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

三、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因素

从我国刑法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分析,影响刑法立法效益发挥和提高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刑法立法成本

简单来讲,刑法立法成本囊括了太多的资源支出,如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通常我们将其划分为立法成本、立法监督成本以及实施成本。

首先,立法成本。在我国,由于刑法立法工作艰巨而又漫长,在这项长期的工作中,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文本费用、办公费用以及立法者的工资等等,这些固定的支出,都是其中所必须要承担的部分。尤其是在刑法不断地修正和出台的过程中,其相应的成本也会相应地增加,进而刑法立法成本就会增加,自然刑法立法效益就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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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立法监督成本。立法监督成本对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刑法立法活动,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影响刑法的实施;二是缺乏对刑法立法结果的实施效果的监督,制约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三是由于相关的成本投入较少,导致刑法监督体系不完善,从而大大限制监督的充分和有效发挥。

再次,实施成本。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其成本内容主要包括利益格局的耗费以及刑法制度结构的耗费等支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违法成本支出以及守法成本支出。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这部分费用都是由组织或者是公众来投资,并不是由国家承担。由于组织、公众不愿意增加投入,客观上影响到了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和发挥。

(二)刑法立法质量

从本质上将,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刑法立法的质量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也是我国构建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刑法立法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刑法立法效益的高低。首先,在刑法立法中,立法政策、立法程序、立法体制以及立法思想都会影响到立法质量,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从宏观角度分析和考察,提高刑法的前瞻性。其次,还有一些非立法因素的影响,如政治体制、社会发展水平、法学研究以及法治模式等,在刑法立法中,根据相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水平,启用高素质专业人才,规范立法体制。

四、提高我国刑法立法效益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一)建立刑法立法成本控制与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刑法立法成本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刑法立法的成本控制机制。传统的刑法立法管理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其所构成的社会管理,不仅成本高,而且执行力度不强,大大影响了刑法立法的效益。因此,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要尽量地减少成本支出,增强刑法立法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意识,完善相关的控制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设置控制目标,积极构建立法成本分析体系,并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同时,还要合理调控范围,避免一些社会因素的介入导致刑法的张狂,杜绝刑法惰性的产生,保证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威严性以及内敛性,提高其经济性,以免刑法立法调控范围的随意扩大和消极萎缩,进而保证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二)科学处理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保证刑法实施效益的提高

在刑法制定后,刑法立法者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考虑刑法制定、出台后的实施效果,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顺利展开,促进刑法立法与刑法实施的高度协调,尤其是刑法中的条例不可以与其他的任何法律发生相互的冲突,造成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另外,虽然单行刑法或者是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会使得刑法立法成本增加,但是如果没这些相应的条款,那么刑法立法效益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在刑事立法问题上,尤其是一些重大问题,必须要分析其可能的耗费和收益,从而保证其实施收益适合于刑法立法。

(三)构建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规范刑法的运作

要想促进刑法立法效益的发挥和提高,就要建立完善的刑法立法体制,国家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增强刑法立法监督力度,在立法过程中,规范相关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活动。与此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刑法立法在整体上存在不足之处,虽然政府对此比较重视,也确立了一些立法体制,但是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切实保证我国的刑法立法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立法效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我们必须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实现全民的普法教育,强化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在一些新刑法出台和实施后,其中的利益关系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们必然会抵制和反对,所以,要想保证出台的新刑法能够被公民良好的遵守,就要要求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进而才能体现刑法的意义,提高刑法立法效益。

(五)合理配置刑法立法资源,提升刑法立法效益

在立法活动进行中,社会资源的消耗是必然的,如果资源在该领域被使用,那么其他领域就不可能再分配到这个资源,尤其是在我国立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需要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合理分配资源,优化资源结构,强化刑法立法,加强经济投入与法律投入的分配与权衡,从而有效地推动刑事法治的建设,实现刑法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刑法立法活动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规范刑法立法程序,保证刑事立法及其实施的有效性,最终实现刑法立法效益的提高。

第3篇:浅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论文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构成条件

论文摘要:共同犯罪简称共犯,它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这里的人一般指的是自然人,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不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要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一般来讲,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却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单位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和团体。如果是非法组织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而应当认为是自然人相互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含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即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独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在多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之中,有的人实施的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其他人利用该行为实施犯罪,则此人的行为便不是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大多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还有共同不作为的形式。

(三)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与单独犯罪的故意有别,但亦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首先,就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方面的内容说明,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在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有犯意的联系,他们之间的犯意相互沟通、彼此协调,从而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次,就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第4篇: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思考

论文摘要: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职责有时候危害是社会公益。依照现行的行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资格取得以与自身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为前提。但在公益受损害的案件中,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不会提起诉讼。为了社会公益的维护,支持公民对与自己权利无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特定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实属必要。

一、行政公益诉讼定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公益行政诉讼构建之必要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法理分析

1、司法对社会公共性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司法权是用于保护权益的,包括私权和公权。公权行使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分析对个人权益并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对此提起诉讼。但无救济便无权利,法律对公共权利的保护不应是一种真空状态。

2、私权利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在使行政权日益无限扩大成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时,也导致了效率低下、妨碍了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主张自身权益的权利。我们需优化公权和私权的配置,借助私权,运用司法审查,制约公权。

3、传统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法谚“无利益即无诉权”以“诉的利益”为拥有诉权的前提,但我国公民法制观念不断更新,理念的进步也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好了观念基础,法律本应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现实。

(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因为公益的保护,在两型社会当中应该主要是靠人们对公益的自觉维护和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来实现的。但是两型社会也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样完全依靠自觉是无法实现公益的。我给公益诉讼的定位,它是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一种有益补充。之所以定位为补充,因为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公益诉讼,但是公益通过管理或者执法等途径得到维护。公益的诉讼保护实际上不仅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关,跟刑事诉讼关系也一样大。

三、公益诉讼的起诉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特别提到了环境公益诉讼,在界定原告资格时,主要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取得原告资格,有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无需法律特别授权。以前理论界一直呼吁的公民和企业组织被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体现了立法者对滥诉的一种担心。公民没有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他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进来:一是通过向有起诉权的机关提出控告检举;二是对于损害公益的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可以就其本人受到的损害提起诉讼;三是在法定机关或者有关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或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没有明确提到。但是,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这也说明检察机关事实上已经依据刑事诉讼法取得了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权。

普遍被认同的一个观念是,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公共利益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功能,还可借以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制约公权。与此相应,目前比较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当生产企业向食品中添加非法添加剂时,向河水中排放高污染生产物质时,将不得不有所顾虑,因为公益诉讼随时可能找上门,并且让他赔个底掉。但到底谁有权利提出公益诉讼?学者普遍认为,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公益诉讼。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一直未有明确规定。此次民诉法拟规定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非常大的进步。以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将会更容易。”专家认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以环境公益诉讼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可更有效地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和约束环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不作为、滥作为以及行政权力违法寻租的现象,最终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公益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其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是开展非营利性实际工作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后者的活力与作用有目共睹。目前,我国的多数环保组织都属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特征

(一)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

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是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国内许多人主张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有的人主张公民个人也应当是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公民。检察机关应当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机关。检察机关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作为“公诉支持人”支持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这对于我国遏制日益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益无人代理的现象是极为必要的。律师和普通公民关注社会公益、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应当受到大力提倡、鼓励和支持。近几年国内引起全社会关注、促进了公共利益、公共福利的许多公益案件,都是由律师和普通公民“挺身而出、拔刀相助”的。另外,无论政府支持的妇联、残联、青联、共青团、工会,还是以高校科研机构、工商登记企业形式出现的各类环保组织、文化组织、人权组织,都应该向国外NGO组织学习,不断促进公益诉讼的发达。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通过以上对各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可知,尽管海外公益诉讼的表现形式和称谓不尽一致,但却有许多共同特征:第一,各国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且宽泛不一,但是扩大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第二,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民众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允许在该相对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普遍民众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持而向法院提起民众诉讼。第三,可诉对象的双重性。民众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国外并不仅仅指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是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众诉讼亦可对此抽象行政行为起诉。第四,受案标准的严格性。民众诉讼必须依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为前提,严格民众诉讼受案范围,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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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构建

受案范围需借助于一定的科学的方式予以明确的划定,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确定就越可却。各国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以判例确立受案范围,如英、美、法等国。但大多数国家是以制定法确定公益案件的受案范围,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列举的方式。一种方法是明确事项列举的方式,我国法律应结合使用上述两种方式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1。概括性规定先是允许行政公益诉讼,然后规定只限于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可以起诉

再在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中逐个列举可由法院受理的公益案件,这样就可以让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法律不断完善、公民法治意识逐步提高、法治日益进步的情况下逐步扩大。

2。列举

应采用明确事项列举的方式将目前在国有资产保护、环境资源、行政垄断等作为或不作为领域中严重侵害公益情形:(1)国有资产流失。(2)社会、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3)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问题。(4)行政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5)涉及财政资金运用的侵害公益行为。(6)违反行政公开制度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7)被认为侵害公益的抽象行政行为。(8)法律法规允许起诉的其他侵害公益的行政行为。

第5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和定义

沉默权(privilegeof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权力。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在英国,13世纪以后,在英国的宗教法院、星座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受到刑讯或处罚。在这种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是否有罪。因此,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是得不到保障的,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1639年英国的李尔本案,在这一案件中李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终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确认。美国首先移植这一制度,并首创米兰达规则,使刑事沉默权制度在程度上得到了保障。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住其胳膊一手捂住其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后,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电话报警。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判决结果,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米兰达规则中,只有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而确定下来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在后来的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盗窃案中,才最终确定并最终形成了米兰达规则的第四条。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宣告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德国经过纳粹期间的惨痛教训以及《联邦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要求,是通过增设《刑事诉讼法》来实现的。

沉默权的发展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认识到沉默权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因此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28条、第133条分别规定:“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任何时候,当被审查人要求作陈述,预审法官应立即听取。本款所规定的告知,应记入笔录。”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拒绝供述。”这说明沉默权利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潮流。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六篇直到唐代的《唐律疏议》,我国的封建法典逐步的发展成熟和完备,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实施专制统治的统治阶级把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破坏了社会安全与秩序的臣民,在诉讼活动中只能成为一个遭受拷问、提供有罪供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必须取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后才能定罪,为了能够取得有罪的口供,而广泛的采用刑讯方法。有时候甚至对证人或原告实施刑讯,不仅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这样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下,都完全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这是封建社会不注重人的权利,而极力维护统治阶级绝对权威的必然结果。而在新

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制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坦白自己的罪行,否则就要加重刑罚。尽管这一政策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看到,这一政策与沉默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背离的。沉默权要求被告人对讯问官的提问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能因此而受到追究。如果一个被告人仅仅因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被处以法定刑罚更重的刑罚,这显然不符合沉默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精神。而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要么选择坦白,获得从宽处理;要么选择不坦白,被从严惩处,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三、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

以及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方法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反复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一客观标准是建立在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在我国以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引导司法人员努力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减少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刑事诉讼证明要求“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可能”是非常困难的。诉讼证明是司法人员通过对搜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来重现案件事实。由于证明材料具有有限性,逻辑推理具有主观性和间接性,重现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案件事实本身,因此,要实现绝对性认识是十分困难的。

我国刑事诉讼之所以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与我们的哲学观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通过主观的努力,主观一定可以真实的反映客观。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认为通过司法人员的努力追求,可以真实的还原和再现案件的本来面目,也即是认为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为了能够把案件的事实绝对的查清,也就必须占有大量的客观材料,这也是完成理性认识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不仅要收集完备的书证和物证,更重要的是获得被告人如实的供述,因为被告人是案件的最直接参与者,或者可以说被告人是案件的主角,只有得到被告人如实的供述,才有可能使案件的本来面目真实的还原出来。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这是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方法论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相适应的。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和方法论

英美法系的认识论是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将过去发生的事情百分之百真实的还原出来。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概然性,而不会有绝对真理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说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是同一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与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则也是相反的,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如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是无法达到的;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这里,证明标准不仅包括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而且包括检察机构起诉的标准,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采取重大侦查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因此,可以说在英美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标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除合理怀疑。

(三)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相衡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同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依然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负有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国家权力本位主义是一致的,无疑这对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规则,也无助于取证行为的合法化和文明化,并且助长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过分依赖的心理,这种过分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这一规定和刑讯逼供的关系,在下文中会详细阐述。

(四)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制度的冲突

如果赋予了被告人沉默权,那就必然会面临着一种情况,那就是大量的刑事案件将有可能出现零口供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追求彻底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一旦欠缺了被告人供述这一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都将面临无法彻底还原案件真实面目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的案件都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存在疑点而不得不“存疑不起诉”,使得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在侦查阶段作为解决的办法,通过加大侦查工作的力度,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物证、书证,用其他详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推上法庭,必然会使侦查工作的难度大大的增加,相关耗费的人力物力也将呈几何级的递增,同时对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专业技能要求。目前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要依靠口供来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而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比如天气的变化,人的生老病死,物品的灭失损毁,都会让案件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收集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侦查工作付出多么艰辛的努力,也无法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个大前提之下,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将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困难,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大量的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即是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的冲突。

四、沉默权的重大意义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之潮流。有人说过: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从世界范围考察及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来看,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免受到国家强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我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放置至与追诉机关平等的地位上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沉默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国体、政体、公民权利等国家的根本问题,在一切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法律均应与其保持一致,并不得与之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成为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的宪法权利。

沉默权是言论自由的固有内涵。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意见自由”或“表达自由”,被称为人类的“第一权利”,这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如陈独秀所说的,“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政府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现代的言论自由应包括以下几层内涵:(1)公民说与不说的自由;(2)说这个与说那个的自由;(3)这样说与那样说的自由。其中,第一层内涵“说与不说”的自由是第二层与第三层涵义的基础,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而“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前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这项“自由”体现到刑事诉讼中,就应是当事人享有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而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其实质就是供述与沉默的自由,也就是沉默权。沉默权作为一项“消极”的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被告人在陈述与沉默之间有权进行完全无约束的选择,法律不应强迫被告人进行陈述;强迫陈述所得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的写入了宪法,这是历史的飞跃、法治的进步、人权的胜利。而沉默权,则是人权的最低标准和人权的最低保障。

(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那么就不得让对受追诉的人协助履行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的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

(四)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

酷刑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已基本废止肉刑,严防酷刑已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特别是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或文件,其中主要的有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5年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等主要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这些准则,基本理念是国家在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严防酷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五)确立沉默权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1994年9月10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该决议第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另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7条亦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或母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六)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是根治刑讯逼供的良药

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刑讯逼供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前者如封建留毒的影响、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办案人员素质低、侦查任务重人员不足、刑侦技术不能适应需要、法律监督不够等;后者包括侦查机关认识错误、主观唯心主义作怪等。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通过采用刑讯手段,固然加快了办案速度,实现了破案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但刑讯逼供造成的不利后果,却不是提高某些案件的办案效率所能比拟的。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勃兰代斯说过:“我们的政治是威力强大无所不至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我们一方面严禁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默认其存在;一方面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又在损害具体案件中的个体权利,这种把个人权利与由个人权利组成的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互分离甚至对立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刑讯逼供伤害的是具体个人的人性,但动摇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和人民对国家法治的希望与信任。刑讯逼供虽然针对的是案件中的个人,但它影响的却是全社会。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错放可能是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而错判不仅冤枉了一个好人,而且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社会成本上的差异不言自明”,“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更有甚者,当刑讯逼供被异化为一种可能行之有效的特殊侦查手段时,它却非常容易被运用这种手段者易当成牟取私利、损害人民的封建专权。有些滥用权力者,已经彻底忘记了办案的宗旨,甚至把办案作为他们牟取政治、经济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借口,其危害之大可想而知。刑讯逼供并否不能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即使它可以为某些案件查明真象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种帮助远远不及刑讯逼供本身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要严禁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同时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些规定从表面上看是要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质是在包庇、纵容、认可刑讯逼供。从某种偏激的程度上说“坦白从宽”就是诱供,“抗拒从严”就是逼供!换句话说“抗拒从严”的政策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必然导致各类冤假错案的发生。有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约案件5526起,涉及民警7716名,1584名领导干部被追究领导责任,其中刑讯逼供案件下降了1。6%,那么刑讯逼供案件是多少,无从知晓。然而,被查处的案件仅是刑讯逼供事件的冰山一角,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还有多少刑讯逼供问题呢?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从客观上来看,除非造成嫌疑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外,其它刑讯逼供的行为,是无法查证属实,也无人去查证属实的!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了多起冤案,特别是佘祥林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因“杀妻”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2016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变更强制措施。走出高墙,佘祥林说:审讯中他遭遇了刑讯逼供,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水喝,不让睡觉,连打带骂,最终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被迫招供。还说:“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这一让人拍案而起的案例用近乎残酷的事实,再明白不过的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和沉默权的意义。

五、我国引入沉默权所必须进行的相关改革【美国小餐馆】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沉默权制度虽好,但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沉默权制度的运行,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相配合。笔者认为,与沉默权制度相呼应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证明标准如何规定的问题。

在沉默权起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另外一方面,将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确定一个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要求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出来,只要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将一切合理的怀疑排除,即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从客观上讲,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被告人完全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可能性更几乎为零。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证明的标准,是与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相适应的。

要引入一项先进的制度,不仅仅要全面详细的引入该制度本身,还应该把与这项制度配套的相关制度一起全盘引入进来。不顾一项制度运行的相关环境,孤立的引进一项先进制度,让它在没有配套环境的情况下运行,其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如果我们孤立的引入沉默权制度,而不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那么如前文所述,其结果很有可能是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沉默权制度的精神所在——保护人民大众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所以,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必须进行从询问方式、法律援助到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而最重要的改革是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的改革,抛弃现在过于理想主义的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引入一种全新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标准,以及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商榷。

第6篇:社会转型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转型给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各种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严重影响的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社会转型期,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加尤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和控制才能有效的减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暴力犯罪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可否认的是,我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都在逐渐的显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从一个轨道转到另一个轨道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问题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犯罪成员低龄化、犯罪形态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如之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暴力恶性案件的发生,更是凸显了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消极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结构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在人格塑造、观念形成、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等各方面都正处在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家庭影响、社会环境都对其个人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大背景下,城乡文化的激烈碰撞,家庭模式的改变、贫富差距的增加、教育保障的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都极大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着影响,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与社会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低并不能得到及时调试,则其极易通过暴力犯罪这种途径缓解内心的压力与失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美国小餐馆】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未成年人获得各类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加之如微博各种实时性、交互性极强社交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各种观点,一些宣扬不正确价值观的信息在网络上泛滥。由于未成年的心智发育特点,大多数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应对必要的知识与判断能力,过度沉迷与这个虚拟的社会中,极易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产生不良的影响,从媒体或网上接触到大量的不良信息,使其成为不良信息受害者或甚至被网络中一些别有所图的人所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而又模仿力极强,在长期不良信息的腐蚀之下,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就会在性格上表现为极端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思想简单,在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不知道如何去正确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去模仿电视、电影、网络中的暴力情景,拉帮结派,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

(二)家庭因素的影响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不完整家庭、不和睦家庭均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消极的影响,成为导致未成年人暴力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家庭观念逐步解体,有的青少年因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家庭和家境贫困等原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缺少管教,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有的家长对孩子

凡事迁就、纵容放任,认为只要孩子过的开心就好,往往使其形成自私任性、蛮横霸道的不良品行。如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合甚至离异,造成孩子缺少家庭温暖,得不到基本的家庭教育。这样的孩子往往因为在亲情上得不到关爱,导致他们在成长中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性格偏激,产生暴力倾向。通过暴力侵害他人的手段,宣泄自身对家庭矛盾的不满,甚至将对自身家庭幸福感的缺失,归咎于对社会的不满,通过暴力犯罪手段报复社会,以达到内心的平衡。

(三)情感上的不成熟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传媒对爱情主题的热衷以及各种成人话题的泛滥,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恋爱人群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如过早开始性交往,遇到挫折往往会不知所措,很容易走向极端。由于性心理发展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失恋”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竞争对手时大多十分敏感,极易对“背叛者”、“挑战者”产生仇恨的情绪。在这种心态的怂恿下冲动的采取报复行动。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导致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或为满足各种“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开支,在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下,通抢劫等暴力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四)学校教育存在问题

在我国当前学校教育尚存在者明显的不足。在应试教育和高分教育的模式下,一方面学校重视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了未成年人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受到关注的往往是那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而长期不好学、成绩差的学生往往被老师和学校放弃,导致了他们更容易自暴自弃。一些学校尤其是职业学校的课业压力较轻,又缺少对在校生的监管,导致一些学生日常便沾染了吸烟、喝酒、旷课、打架等不良行为。这些学生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后,极易被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城务工未成年人文化素质较低并缺乏监管

由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的存在,到大城市务工未成年人逐步增加。由于这些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各地政策法规对其保障不尽完善、甚至存在着一些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造成他们就业困难,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从农村进入城市后多在小歌厅、私营小餐馆等场所从事保安、服务员等经济收入底、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在这类场所的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的不正规与不完善,加之日常所接触的人员情况复杂,流动性差,使这些本身没有较高文化素质同时又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转型时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转型时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全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

社会和学校要转变以往只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的错误做法。在学校或社区中应建立心理辅导岗位,对未成年人在思想上进行引导,情绪上进行疏导。对父母离异等家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不歧视,要更加予以关爱,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多与他们进行沟通,防止他们由于家庭环境的原因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二)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信息传播渠道

加强对歌厅、网吧等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等低俗文化影响。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知识性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拓展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把精力投放到有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以减少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心理教育课。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使在校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注意加以教育、引导,并及时与其家长进行沟通,使家长也要发挥好对子女的监护、引导和管理作用,不能因为工作忙或其他各种原因而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后就不管不顾,或只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忽视对孩子思想成长上的关心。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改善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未成年有安全感,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的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可能的为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对雇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在雇用年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登记制度,采用实名制。以便能够对这些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进行实时的监控,对不符合雇佣未成年人条件或者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非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保障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和个人愿望,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培养他们劳动技能。

2015动员大会讲话稿
美国小餐馆 第七篇

第1篇:员工动员大会讲话稿

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召开我们威尼斯的全体员工动员大会。

我谨代表威尼斯全体高管感谢全体员工这段时间的辛苦付出,我们用自己的掌声来庆祝这段时间自己卓越的表现,为自己,为威尼斯,为我们共同的目标,鼓掌吧!

这几天,天气渐冷,但我丝毫没有感觉到一丝寒意,看到大家洋溢的笑容,看到大家努力的付出,看到威尼斯辉煌的屹立在经三财富大道上,看到大家丰硕的劳动成果,我感到我们这个团队,是河南最优秀的酒店团队,甚至是中国最优秀的酒店团队。所有的困难,我们都顺利解决,所有的困难,都没有难倒我们威尼斯优秀的员工。我为此,感到骄傲,感到无比自豪,这是我们威尼斯最宝贵的财富。

这本来就是个收获的季节,威尼斯的隆重开业也进入最后的倒计时,每次走进我们的大楼,我都有新的发现。记住,威尼斯的一点一滴,都是我们辛苦的付出。有人病倒了,有些女孩子也可能哭过,但这一切都没有难倒我们,每次都能看到大家自信的笑容,这种氛围感染了我,感染了大家。记得有次,在楼下的小餐馆,店老板,对我说:“你们的员工在哪招的呀,为工作都这么拼命?”我笑着,对老板说“我们的员工在老家里招的”因为我们感觉到,大家都是兄弟姐妹,是一个大家庭。这个团队就是这么团结,就是这么优秀。

你们就是威尼斯最优秀的人才最大的发展动力最宝贵的财富

最值得感谢的人!

通过你们的掌声,我谨向付出辛勤劳动的酒店员工,我的同事以及关心支持威尼斯事业的家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真挚的敬意,回望军训培训期的那些日日夜夜和风风雨雨我深感荣幸和自豪,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迎来了我们酒店的即将开业。

记得上次军训典礼讲话,我们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当炎热夏季,每个人都是汗流浃背,虽然条件很差,但是我从大家的脸上看到的是希望,酒店的希望。现在距离上次开会一个月时间,我看到了大家脸上表情的变化,从充满希望的表情变成了现在一个个自信的、带有职业微笑的表情。相信大家都在期待,威尼斯酒店的正式开业,去展示自己,去实现自己的价值,去实现自己的梦想。

这是我们共同的期待。

我们现在的员工已经达到了800多人,队伍不断的壮大。选择威尼斯大酒店将是你们职业生涯中最宝贵的职业经历,也会是你一生无悔的选择。也同时希望你们能够证明,选择你们是威尼斯大酒店明智的选择。

我坚信我们的选择是正确的,是骄傲的,是让人羡慕的。所以每次会议,我总是激情的,因为我有自己值得骄傲的团队。

看到你们军训时留下的汗水,让我确信了你们具有超强的身体素质;看见你们培训时认真的表情,让我相信威尼斯大酒店的未来更加光明。再次感谢大家为酒店付出的劳动与汗水,威尼斯大酒店一定不会让大家失望,完善的薪资福利,科学的职业晋升,还有广阔的发展平台,都在等着大家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去实现我们共同的目标。

今天的员工大会与其说是鼓励员工的大会,倒不如说是一家人的聚会。我们是从无到有一步步走来,不管是经理还是员工都是手拉着手克服了一个又一个的困难,迎接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像一家人一样团结,互助。这让我看到了你们对酒店发自内心的热爱,只有对这份工作热爱了,你才能全身心的投入,才能充分的发挥自己。

这一切,都来源于你现在的坚持不懈,来源于你不离不弃,来源于你的人生梦想。

威尼斯大酒店是个舞台,你就是那台上的舞者,完美的人生,是我们努力跳出来的。很荣幸,我们队伍各个部门有优秀敬业的带头人,他们热爱事业,勤奋工作;我自豪是我们的团队有那么多优秀的员工和出类拔萃的人才,接下来,马上就是你们的舞台,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对客服务当中,相信你们将是威尼斯大酒店未来最闪亮的明星。

再次感谢大家对威尼斯大酒店的付出!

永远记住:威尼斯大酒店是我们的家,是我们实现自我的舞台,是我们超越自我的地方。我们不会放弃任何人,只有你放弃了你自己。

这个舞台马上呈现,让我们跳出人生最美丽的舞蹈。

让威尼斯大酒店成为中原地区的酒店标志,

让威尼斯大酒店成为中原地区甚至中国地区最佳服务典范。

为了威尼斯大酒店的明天,为了自己辉煌的明天,不懈努力,执着加油!

谢谢!

第2篇:高三动员大会讲话稿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时光飞逝,不知不觉,你们已度过了高中生活的一多半的时间,再有30多天你们就要进入高三了,这就意味着你们将要面临更加紧张的学习,需要担负更加繁重的学习任务。

高三是人生履历中最为亮丽的一道风景线,人生没有大学校园的记忆是不完美的,没有高三生活的回忆更是有缺憾的。也许有一天,你独倚高楼,回首往事的时候,你会发现,天真烂漫的童年使你沉重的心灵得到

暂时的解脱,大学校园是你知识海洋的浪漫之旅,而高中生活,准确的说是高三生活使你真正体味了奋斗拚搏的乐趣,高效充实的美感,你会情不自禁的为这段高效充实、奋斗拚搏的人生而骄傲,而引以为豪。当你感到生活的无聊时,感到人生的乏味时,感到心灵的空虚时,你想重新体味高三生活学习状态的心愿是何等强烈,而那样的状态不再,面对现实的低效只能做一些无能为力的想象,发一些无可奈何的感慨。这就是高三,让人怀想的高三,你人生奋斗的极致,在这里开出鲜艳无比的花,它姹紫嫣红,灿烂芬芳,流光溢彩。

经过了高中两年的厉炼,我们将成功的走进高三,走进这人生奋斗史上最辉煌灿烂的时段。有人说高三是炼狱,请不要说得这么让人可怕吧,高三是我们功成名就的最好时节,我们要在这时积蓄力量,乘长风破万里浪,直挂云帆济沧海。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先生教我们从七个角度看问题,换个角度看高三,那便是享受人生。人生有光明大道,有羊肠小路,有汪汪一碧的江河湖泊,有颠簸起伏的丘陵平川。光明大道任意驰骋,羊肠小路曲径通幽,江河湖泊享受坐船的乐趣,丘陵平川感受骑马的潇洒。有了高三,我们的人生才完满,有了高三,我们才少了一分缺憾。可以这样说,高三是享受拚搏、奋斗人生的最佳时光。花季少年,初生牛犊,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敢与天公试比高。年轻是我们的资本,成功是我们的追求,奋斗不止是我们的宣言,愈挫愈勇是我们的气魄。

此时此刻,我想对同学们提几点要求:

1、明确个人目标,制订学习计划

美国耶鲁大学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人员问参与调查的学生这样一个问题:“你们有目标吗?”只有10%的学生确认他们有目标。研究人员又问了第二个问题:“如果你们有目标,那么,你们可不可以把它写下来呢?”结果只有4%的学生清楚地把自己的目标写下来。20年后,耶鲁大学的研究人员在世界各地追访当年参与调查的学生,他们发现,当年白纸黑字写下人生目标的那些学生,无论是事业发展还是生活水平,都远远超过了另外那些没有写下目标的同龄人。这4%的人拥有的财富居然超过那96%的人的总和。那些没有明确人生目标的96%的人,一辈子都在直接间接地、自觉不自觉地帮助那4%的人实现人生目标。可见,人生目标的确定,对一个人的一生来说是多么重要啊!

我希望同学们要尽快确立自己的目标,并把它写下来,时时提醒自己,时时鞭策自己。同时,制订详细而科学的学习计划;把每天的任务写在小纸片上,贴在桌上,一项一项的完成。

2、立刻行动起来

目标不是口头说说的动人话语,它需要用行动去证明,需要用行动去实现。从现在就开始行动,不把今天的事情留给明天,因为明天是失败者找借口的日子。从现在就开始行动吧。如果我们迟疑,成功就会投入别人的怀抱,永远弃我们而去。高三距离我们只有30多天了,我们要打一场攻坚战,我们要用行动去迎接每一次挑战,实现我们美好的人生梦想。

3、不轻言放弃

高三渐渐向我们走来,我们也一步一步走向高三。在这过程中,同学们在思想上、生活上、学习上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但为了实现我们心中的目标,我们要鼓足勇气,迎难而上,千方百计做思想上的强者,做生活上的强者,做学习上的强者。记住:失败者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成功者总是千方百计想方法。要相信自己,我能行;要相信自己,决不轻言放弃。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不少同学还没进入高三,便有了所谓的“高三情结”:焦虑、不安、患得患失,经常无端的认为自己不行,自责,消沉,失意,甚至发展成为自暴自弃,一蹶不振。我说,这是一个十足的懦夫。自卑的后面常常躲着一个恶魔——消极的自我评价。许多人对自己的评价都是消极的,他们觉得自己有许多缺点,有很多的知识过去没有学好;觉得自己不健全,不中用,无价值;觉得自己一无是处,脑子里盘旋的总是“我不行”、“我肯定要靠砸了”、“我肯定不如别人”等等消极的想法。这些消极的自我评价像一面魔镜,能把一丁点的错误或缺憾放大为巨大的人格失败的象征,使人陷于自卑而不能自拔。

4、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利用好点滴时间

在平常的学习中,你们有一些自主学习的时间,如果能利用好这些时间,就会更好的掌握知识,更有效的提高学习效率。希望同学们都能主动学习,自觉的查缺补漏,打好基础,不断提高自己的成绩。

在高二这最后的30天里,请记住两个字。一个是拼。拼个你死我活,拼个翻江倒海,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不拼到最后,哪有胜利的甘甜。二是比。同学们要敢于比,和自己水平高的比。比出个不服输的劲头,比出个舍我其谁的雄风。毛泽东有句诗,“欲与天公试比高”。比出勇气,比出斗志。人的潜能是无限的。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母亲看见孩子从高楼上掉下来,她发疯般地跑过去接住了孩子。但专家们怎么想不通,这位母亲当时奔跑的速度超过了一般人的极限速度,说明人在紧急的时候,能迸发出巨大的力量,所以说万事皆有可能。

同学们,人的最高境界是无怨无悔。假如未来是高山的顶峰,奋力攀登就能无限风光在险峰。假如未来是大海美丽的彼岸,奋力划桨将战胜风浪到达彼岸,感受成功的喜悦。

同学们,奋斗是艰辛的,放下一切包袱,咬紧牙关,吃尽人间苦,才能享受非凡的成功。在这一百天的日子里,我希望同学们戒自满,戒急躁,戒浮夸,戒侥幸,不找任何借口,心中只有一个目标——明年六月的高考

同学们,目标就在前面,时不我待,没有退路,不要彷徨,不要叹息,奋力往前冲。胜利一定属于我们,我们一定胜利。我们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要一心扑到学习上,将全部精力用到学习上。我们举目望苍穹,不是为了摘星取月,而是为了有一个永不屈服的姿态。给自己一个目标,让生命为它燃烧。我们将用青春证明,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同学们,奋斗吧,让智慧与梦想尽情绽放,让未来与希望美丽夺目,奋斗吧,愿大家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高三的到来。

第3篇:生产动员大会讲话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大会,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动员,希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月”有关活动进行系统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力争把本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搞得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营造出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下面,我就如何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如下安排。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深入抓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关系全局、责任重于泰山,是事关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贯彻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思想,并与公司“安全生产基础年”、“hse创优升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相结合,加快推进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步伐,以“强三基、反三违、除隐患;遵章守法、关爱生命”为工作主线,强化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排查治理公司生产经营

中存在各类隐患,建立起有序、可控的安全生产预防体系,达到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总量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为公司“打造优势年”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二、突出重点,强化落实,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基础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安排

当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已经进入旺季,安全工作任务繁重,我们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基础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在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基层安全基础工作、风险管理、交通安全、用电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一些重点环节上下功夫,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是要抓好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狠反在行车中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酒后驾车、跑私车等习惯性违章现象,执行车辆回厂检查制度,做好车辆“三检”工作,对车辆的各要害部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保障车辆设备的完好状态,降低或杜绝因车辆设备本身的安全问题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频次。

二是要抓好用电管理。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用电问题一直是各单位安全工作的一项薄弱环节,违章接电现象屡禁不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在活动期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各用电线路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用电线路,对施工暂设的用电线路要严格按照用电管理规定进行搭接,杜绝各类违章接电现象的发生,达到用电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三是要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建设集团有关要求,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合理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杜绝各类违章用电现象的发生;在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夜间施工作业必须有专人现场指挥,摆设夜间安全警示标志,达到施工作业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突出重点,针对“三违”现象开展日常性的安全监管工作,发挥好现场监督作用,通过对事故和“三违”现象的曝光,揭示事故和“三违”现象将会给公司财产、职工群众生命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感,强化职工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达到基础管理标准化、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把hse现场监督工作推向深入。五是要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活动期间要有计划的安排进行全公司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公司职工面对各类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真正达到全员参与,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为公司安全生产无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是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增强活动的实效性。工会、团委、宣传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及舆论宣传报道,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典型,使“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人心,收到良好效果。

七是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工作,努力形成全公司上下一体的宣传态势,做到活动有方案、过程有检查、结束有总结,争取收到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舆论效果。三、目前公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单位还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的现象,对上级安全部门的文件、通知、会议精神不传达或传达不及时,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安全制度执行不严格,hse体系运行资料不健全等现象。

2、个别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不按操作规程蛮干、驾驶员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跑私车等习惯性违章行为和由此引发的事故还没有杜绝,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工作有待加强。

3、个别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摆放不规范,消防设施损坏、丢失现象时有发生,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4、施工现场民工宿舍管理不善,地面烟头数量过多,存在消防隐患。

5、个别单位营区内存在违章接电现象,不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效扎实开展。

2、公司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选树安全生产工作典型,营造出全员参与和实践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良好氛围。

3、各单位要严格要求,高标准开展,不走过场,务求实效。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严抓严管,确保活动实实在在的开展,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向高潮。

4、各单位要加强对hse体系运行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真正达到国内施工,国际化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提升公司整体的综合竞争能力,为公司对外闯市场提供必要的资质保障。

同志们,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对于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当前公司安全稳定的大好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理。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做好活动的总结上报工作,希望大家努力工作,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得更有针对性,更富有成效,为促进公司二次创业不断取得新成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4篇:社区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社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会,主要目的是学习贯彻省市区及街道党工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精神,按照区、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部署,对社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刚才,向大家宣读了《关于在街道社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希望广大党员统一思想,积极参与,投入到创先争优活动中来。下面,我就开展好这项活动,着重讲以下三点。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全党正在结合学习实践活动的经验成果,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社区也正处于转变社区发展方式,探索社区建设途径的关键时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于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这项活动可以说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延展和深化。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凝聚了科学发展共识,在大家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解决了一批密切关系居民群众的热、难点问题,办了很多实事好事,使居民得到了实惠。希望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不断增进科学发展共识,不断发现和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深层问题,解决好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进一步推动社区各项工作,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

第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员宗旨观念、党性意识的动力。近年来,社区广大党员的精神面貌有明显改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党员在发挥作用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在责任感、宗旨观念及党性意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将进一步促进党员队伍增强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有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树立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职责的良好形象。

第三,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近年来,广大党员在服务社区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区各项工作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部分老干部老党员退休后能够放下架子,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各项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但是,个别党员意志消退、信念淡化,参与社区活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将统筹推进社区党建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广大党员学先进、比奉献的工作热情,重新树立广大党员在居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使党的建设受到群众的充分信赖和支持。

第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为民服务是社区一项重要的最基本的职能,也是服务居民、联系居民群众的基础。能否让全体社区居民生活得更加方便舒适,是我们当前解决的首要课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社区党总支和广大社区党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开展好服务群众的各项活动,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而真正把党建工作靠实在推动发展上,体现在老百姓安居乐业上。

二、明确活动载体,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省市区和街道党工委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充分借鉴和运用学习实践活动的有效成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结合我们社区工作实际:

第一,要准确把握活动的总体要求和主题。我们制定的《实施方案》,对开展好这次活动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准确把握活动主题和内容。社区开展争优活动的主题是“解放思想促发展,对标定位当先锋,助困解忧聚合力,创新服务促和谐”,具体目标为“党组织思想解放、党员先锋模范意识强、活动载体新颖丰富、街居经济发展快、和谐创建成效显著”。我们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内容在方案中已经明确,在下一步的实施过程中,希望广大党员能够积极参与,推进活动扎实推进。二是明确载体。以《实施方案》提出的“五项活动”和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为有效载体,结合社区工作实际及广大党员自身特点,围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会推出一系列不同主题的特色组织活动。希望广大在座的党员及群众骨干在下一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主动参与,积极发挥作用,大力协助社区党组织搞好此次活动的开展。

第二,要服务社区工作大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必须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来谋划、组织和推动,用开展活动促进科学发展。当前,就是要引导广大党员,在谋求社区发展、加快社区发展中当好先锋,在搞好居民服务、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中发挥模范作用,在建设繁华舒适生态和谐的省会现代工业新区事业中建功立业。活动中,党总支会根据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不同任务,明确活动的实践重点。围绕中心任务,从党员岗位特点出发,组织开展党员示范楼栋、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努力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过程变为推动工作落实的过程。

第三,要广泛吸引群众参与。社区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以党员和群众骨干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活动,形成竞相争创、互相赶超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活动方案要听取群众意见、活动情况要向群众通报、评选先进要请群众参与。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先争优活动落到实处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对社区党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力的重要检验,广大党员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扎实推进。各党支部书记及党员群众骨干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真正发挥作用,使活动真正落到实处。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社区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各阶段工作的具体实施。

此外,这次活动时间长、规模大、任务重、要求高。社区会选取部分党员组成活动监督员,负责监督活动的各个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点评,确保活动不流于形式,真正落到实处。

同志们,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广大社区党员和群众骨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升社区党员队伍的整体形象,为建设繁华舒适生态和谐的省会现代工业新区出力添彩!

第5篇:培训动员大会讲话稿

同志们:

大家好!

XXXXXX全员业务技能培训今天正式开班了,这是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提高全员素质,打造技术型监测队伍的重要举措。本次培训旨在更好地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拓展全站业务领域,强化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希望同志们珍惜机会,认真对待,以端正的态度、饱满的热情参加这次培训,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下面,就本次培训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加培训学习的重要意义

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强的环境监测队伍,是当前环保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市环保工作以提升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环境综合整治为载体,不断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城区整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环境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力推进环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为了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求,就必须要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起的责任感,坐不住的危机感,不断加强培训学习,丰富知识储备,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采取措施,确保培训活动取得实效(一)精心组织,保障有力

本次培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针对性和指导性都比较强。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按照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业务培训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要求,把培训活动抓好、抓实。

(二)严格纪律,确保质量

本次培训不仅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也是一次组织纪律性的强化训练,希望参训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培训纪律,认真落实培训计划,虚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要通过这次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工作水平。

(三)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大家要珍惜这次培训机会,彼此之间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在学习中互相切磋、互相启发,取长补短,达到共同提高、共同进步的目的。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在于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这次培训过程中,大家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带着问题学,带着问题思考,带着问题请教、带着问题交流,直到彻底的弄懂、吃透、会用,积极主动地把学习到的理论、方法、技能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这次培训的内容丰富,时间安排紧,大家要把握机遇,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真正做到孜孜不倦、潜心钻研、刻苦学习,使自身的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合作精神和个人魅力得到全面的提升,为今后迎接更大的挑战、取得更大的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祝同志们培训期间学有所获,预祝培训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第6篇:动员大会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局党组召开的动员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目的是动员全科技局系统的干部职工共同为创建“五型”机关而作出努力。从今天起,市科技局作为全市创建“五型”机关的试点单位,工作正式全面起动。下面我就为什么创建“五型”机关,创什么,怎么创讲几点意见:

一、为什么要创建“五型”机关

创建“五型”机关是市委的一个重要决定。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利益能落到实处,市委决定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五型”机关活动,意义有4条:

第一,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而创建和谐社会,作为各级党政机关来讲,具有重大的责任,一个是机关内部要和谐,为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再一个是创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很高的素质,有很好的服务态度,有积极进取的创新精神,有勤奋、高效的工作业绩,同时,单位内部也要和谐。所以“五型”机关的提出,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我们把“五型”机关创建好了,就是在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二,搞好创建“五型”机关的试点是完成市委交给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市县级单位有一、二百家,只选了6家。市科技局被列为全市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这是市委对科技局的信任,认为市科技局开展这项工作有基础,能够促进市科技局“五型”机关建设,而且也还将给全市的“五型”机关建设趟出一条路子,摸索一些经验。既然是市委交给的政治任务,那我们必须完成好,我们每个同志都要抱着这既是一种信任,又是一种责任,积极参与“五型”机关的创建活动

第三,要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提出的全新的国家发展战略目标,这对于我们科技工作来说,既包括我们传统的那些科技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创新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既面对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又加上科技部门的特点。而如何建设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国家,没有现存的经验,必须靠我们每个人勤奋的学习,勇于开拓,努力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努力探索,而这一切与“五型”机关的目标相一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把“五型”机关创建好了,就为我们建设创新型城市这个目标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提供了良好的思想保证、组织保证、队伍保证

第四,创建“五型”机关的提出,也是针对我们科技局现实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密切相关。这些年,我们取得了很好成绩,谁也抹杀不了大家所作出的贡献,但摸心自问,我们也有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存在着“满”字。这几年科技局工作不错,省里表扬,是全省科技战线的一面旗帜,市里表扬,该拿回的奖牌都拿了,郭生练副省长说,黄石科技工作在省里不拿奖就不正常了。说明领导对我们的信任。但我们自身确实存在着自满情绪,好象工作都不错了。一个只有不断看到自己的不足的人,才能不断进步

二是“新”字不够。这几年,科技局工作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好的传统要继承,但要不断的创新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工作领域。一个人最大的本事不是去赶上别人,而是怎么超越自己。2015年黄石科技工作怎么超越2015年的工作,各科室、各单位要思考,办法在哪里、抓手在哪里、平台在哪里,要有新东西,包括各科室、各单位是不是在超越自己的现实工作,人生就是要不断去面对挑战,寻找挑战,去战胜挑战

三是有个“散”字。队伍还是有些涣散的现象,今年10月8日上班,有7个同志上班迟到,有的同志工作还不是那么严谨,思想上还是有些散闪

四是有个“躁”的情绪。有些同志脾气比较躁,动不动就跳起来,建设和谐机关,就讲个“和”字,提倡和为贵,一件事没办好,提醒一下就行了,一句话没说好,就带过一下,哪能拍着桌子干呢?一个人后退一步天地宽,同志们想一下,有么事根本的利害冲突,有什么结解不开,同志之间有么事深仇大恨,同志之间相互有一些不那么团结的因素存在,今后在机关内再发生无原则的纠纷,全局通报

五是有个“怨”字,心中有些怨气,还有一个是学习气氛不浓

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对于我们开展创建“五型”机关活动是有的放矢。通过开展创建“五型”机关活动,把这些问题很好的解决好、克服好。将大大促进我们工作,促进机关建设

二、创什么

第一个学习型,就是要把机关当作学校办,就要大幅度提高我们机关全体同志们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工作素质。学习是个终生的,学习不仅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责任,还是一个人活着的一种境界,生活的一种境界。一个善于学习的人,他必定是一个思维非常活跃的人;一个乐于学习的人,绝对是一个心胸非常开阔的人;一个善于学习的人,他肯定是一个很能够解决各种矛盾的复杂问题的人;一个终生学习的人,他肯定是一个在事业上孜孜不倦的追求者。当我们的同志们停止了学习,就意味着你的其它的将停止不前。我们在座的同志们,一定要勤于学习。要读一本好书,能写好调研报告,心得体会,用语言表达出来,一个公务员拿不起笔,那肯定不是一个合格公务员。要在全局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风气,形成一个学习的热潮

第二个服务型,怎么为企业服好务,为项目服好务,为广大科技人员服好务。服务是机关的天职,人民群众给国家缴纳的税收养育了我们,我们就必须为他们服务,而且必须服务好,这是天经地仪的。要按方案中的几个一,一个让座、一杯热茶、一声问候,他们不懂,要耐心解释,切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以权谋事

第三个创新型。这一点对我们大家都有关系。怎么样的创新我们的工作方式、创新我们的管理、创新我们的工作方式。社会不断进步,新成果、新事物、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我们怎么样面对这些新的东西,提出解决的新办法,来把我们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希望我们各个科室(单位)的每位同志,大家都积极的出主意、想问题。明年我们要设一个最佳的工作创新奖

第四个高效型。就是办事要讲究效率。科技局没有很多硬指标,没有一个只争朝夕的精神,工作怎么能高效运转,如何我们运转的效率更高一些,可能我们就能办更多的事,包括文件怎么高效的运转,工作怎么高效的进行

第五个和谐型。这在我们前不久印发的《黄石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和谐机关建设的决定》中规定的非常清楚。“六个亲临”、“八个相互”、“九个必谈”,大家一定要按这个要求去做,千道理万道理,没有比创建和谐机关和创建和谐社会更大的道理。大家要认认真真的把党组这个决定吃透,学习好,执行好,落实好

三、怎么创“五型”机关

一是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是新时期对我们的要求,是做好黄石科技工作的主要保证,是完成市委交办的任务,也是解决我们自身矛盾问题的重要措施。对我们每个职工来说,也是提高自己的一个好的机遇和平台。所以大家要按照“五型”来自觉约束自己。

二是针对“五型”机关的要求,进行单位自查、个人自查,哪些做的不够。我这个科室、单位,是差在团结上、还是差在创新上,我这个人是差在学习上、还是差在和谐上,单位和个人都对照检查,差在什么地方,有哪些做的不够,来调整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一个塑像是别人雕出来的,而一个人的形象是自己塑造的

三是人人参与创建,共同形成全局系统干部职工共创“五型”机关的工作格局。创建“五型”机关绝不仅仅是局党组的事,是在座的全体职工的事,“五型”几乎涵盖了我们所做的每件事,处理的每一个问题,需要每个人从每天的每件事处处来体现、去实践,是一个很长期的过程,是一个贯穿我们日常工作的过程,那么需要我们大家都要身体力行的去实践“五型”,把自己摆进去。这个事不是一个面子问题,对我们每个人都是一次很好的机遇

四是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保证。业务科室更多的是面向企业服务、创新、高效。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主要是怎么做好机关的服务,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保证机关有一个好的形象。对每个人来讲,怎么学习、怎么提高,怎么来处理好同志之间的关系

通过今天的动员大会,大家都要行动起来,在新的一年开始时,在我们科技局形成一个创建“五型”机关的高潮,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2016餐馆服务员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美国小餐馆 第八篇

公文

餐馆服务员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半年的大学生活转眼间在欢声笑语中结束,大学的生活是很惬意的,当跨进大学的第一步,心里幻想着自己心目中的大学。但半个学年的大学生活又没有想象中那么舒适,反而让自己有了紧张感,为毕业后干什么而紧张,我意识到不能享受那种无忧无虑的生活。寒假即将而至。

经过几天的修正,当刚回到家的兴奋与惬意渐渐淡去,我回想了一下自己半年的学习生活,虽然在学校里的生活平静而快乐,可我却看到了“危机”——就业危机,因此而为将来而感到紧张。

大学只是沟通校园与社会的 桥梁,是我们进入社会前继续充实自己知识的“深加工厂”。最终我们要面临社会和市场无情的竞争与淘汰,仅仅依靠校园里的知识是不够的。于是,我开始思考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寒假这个短暂的时间里面学到学校学不到的东西。同学们都在努力的通过各种机会来磨砺和充实自己,而我也不能落后。

于是我来到了一个小餐馆,我在的餐馆虽然小,但是客流量很多。因为那里附近有个医院,因此来这吃饭的人大多数都是病人或病人的家属。我是在厨房里帮师傅打下手的,我刚去不懂多少。师傅很和蔼的跟我说慢慢学,我点点头说好的。大冷天的我却热得冒汗,厨房里的油烟味很浓,师傅跟我说最多的一句话是习惯就好。有人说在你的生活里有了好人,也就有了坏人。餐馆的小老板很凶,经常叫我干本不是我干的活。他会在我不是很忙的时候去洗碗,洗完了要扫地等等,做不好会挨骂。但是我觉得做好了也会挨骂,我只能低声下气的忍着。当时我想也许这就是社会,冷酷无情。。。

很快就出了状况,餐馆卖的主要汤,每一盅卖得很贵。所以每次师傅喊我帮忙接汤时我都很小心很小心,可是那天我打翻了八十盅汤,当那八十盅汤洒在地上时我唯一的预感就是我这个月的工资就这样被我洒走了。接下来就是师傅的一顿骂,他第一次那样骂我。恨不得把我全家都骂个遍,我也只能底头任他骂天了。骂完到第二天上班照样对着我笑,这是我在那里唯一慰籍。接下来的日子还是在小老板的骂声中度过,他的言辞越加锋利,我就越加心平气和的面对。因为我觉得我的将来要走的路那么长,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会越来越多。这也是磨练的一种方式。我领到人生第一份工资走出那里的时候,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喜悦,却带着些许的凄凉。

现在回想起在那里的那段生活,没有苦恨,只剩下平和。它只是给我上了一节课,比在大学里的课更精彩别样罢了。那里现在每天还会很多各色各样病人,但是他们都有同样的特征那就是为亲人的病痛而愁。再想想以后我们每个人都也会遇到的生老病死,也慢慢淡然了。人生也就这样了。在实践中经历着,在经历中得到了经验。

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在实践的这段时间内,我们穿街走户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和事,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这里,不会有人会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要知道做什么,要自己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 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在今后我要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磨练自己的同时让自己认识的更多,使自己未踏入社会就已体会社会更多方面。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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