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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2016-12-19 12:47:5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共9篇)谈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现状4月25日,在**市西城区国税局举行的大型企业税收与管理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需要研究与探讨的税收政策问题。如集团总部与集团企业的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如何合理归属,如何解决分公司就地纳税与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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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现状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一篇

4月25日,在**市西城区国税局举行的大型企业税收与管理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需要研究与探讨的税收政策问题。如集团总部与集团企业的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如何合理归属,如何解决分公司就地纳税与总部统一纳税的矛盾,以及集团企业在合并纳税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如何在总部所在地与集团各企业所在地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过窄,应该予以扩大。据统计,到20xx年,中国中央直属的企业集团、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营业收入和年末总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总计有2692家,共拥有成员企业28372家,平均每家企业集团拥有成员企业10.5家,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有74家。

二是对申请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规定了过于严格的条件,应予以放宽。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内的成员企业,而把众多控股子公司排除在外,这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提高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安体富表示,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和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的发展,实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从目前世界范围看,大概已经有20多个国家采用允许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合并纳税大体上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所得统算型的合并纳税,这主要是以美国、法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这种类型在税收上是把企业集团看作一个统一体来对待,合并计算属于该企业集团的所有企业的所得及亏损,统一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对于成员企业的内部交易要重新计算,予以扣除。这种办法的优点是防止企业集团内部利用业务往来避税。另一种是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制度,以英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这种类型不着眼于企业集团的经济一体性,而是把重点放在成员企业之间的盈亏弥补上。例如,为了方便计算合并应纳税所得额,英国允许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中列支。这种类型的特点是征税过程较为简单。

安体富建议,应对企业集团内合并纳税成员与非合并纳税成员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我国现行的合并纳税制度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增加了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导致资产流失和税收流失。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归宿问题亟待解决

安体富认为,完善企业合并纳税政策,解决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归属问题至关重要。所谓税收归属是指在税收制度中,明确规定某一项税收收入归属于某一地区,并在该地区入库。在此基础上,不同层级政府再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该项收入进行划分。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归属问题影响到一个地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是发展的趋势。但是,实行合并纳税的结果,会导致税收收入向总机构或者母公司比较集中的发达地区转移,使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在地面临“有税源而无税收”的困境,加剧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财政的困难,并可能引发“引税”、“买税”、“卖税”的现象。同时,还影响企业跨地区经营,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一是实行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专享。这就需要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享体制,由中央专享。总部机构、企业集团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然后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

二是先统算应税所得额,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集团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二篇

内容提要:与市场化取向改革相适应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企业集团的出现,给现行

税收政策特别是所得税政策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同时,现行所得税政策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

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因素。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我

国《“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

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自“企业集团”这一概念提出以来,企业集团这一与市场化取向改

革相适应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得到迅速发展。企业集团作为一种新型产业组织形态给现行所

得税政策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诸如纳税人如何确定、区域税收管辖权如何协调、相关税务检

查如何实施等。同时,现行所得税政策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因素。为适

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在所得税税制及税收管理方面加以改进。 一、企业集团所得税

税收管理上的难点问题 (一)纳税人及纳税申报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对企业集团征税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在一般有3种征税方法:(1)由集团下属企

业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税;(2)由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纳税人统一缴税;(3)由集团下属企

业先缴税,然后由税务机关与集团再进行结算。由于企业集团纳税人的确定及纳税方式的多

样性,究竟应把集团还是其下属各个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

心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为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事实上对企业集团纳

税形成两种情况:如果由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这同一般企业无任何区别;

但如果以核心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也就意味着集团的非核心企业所得应汇总至集团核心企

业统一缴税。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缴税,将进一步涉及到是由集团成员先就地预缴再由核心

企业汇总清算,还是由核心企业统一缴税的问题。如果由核心企业统一缴税,那么就存在是

对成员企业所得按各自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核心企业适用税率统一缴税,以及税收如何在【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地区之间划分等问题。 (二)计算方法问题 内资企业对外(指到国内的其他地区)

投资,从国内的联营、合资企业取得利润,由联营或合资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

于投资者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异的,分回的利润应按投资方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已经缴纳

的所得税允许扣除。内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缴所得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内资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在分回利润纳税处理上不一致,即外商投资企业对分回利润采用免税法,而内资企

业采用抵免法。(2)当联营合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时,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在计算

补税时减免税应视同纳税抵扣,但在计算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时是按

法定税率还是按实际税率计算纳税,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3)投资方如果有亏损,从联营、

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余下利润部分再予以补税。如果投资方从联营、

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有需要补税的利润和不需要补税的利润,应先用需要补税的利润来补亏,

不足部分再用不需要补税的利润补亏。但如果先用不需要补税的利润补亏,对企业而言实际

上是亏损弥补优惠的取消。[!--empirenews.page--] (三)区域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

近年来,随着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大多数企业集团将其总公司设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以

便利用其市场信息、交通、通讯、人才技术和政策优势,而为了开拓市场,往往在不发达或

欠发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企业集团可充分使用其定价权,使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货物

销售行为一般都平进平出,没有增值,这样增值额、总收益实际归集在总公司所在地,发达

地区地方政府分配的财政收入相对较多,因而这些地区可以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金用于支持该企业集团的发展。这种做法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资源的有效配

置发生扭曲,不利于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也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尤其值得

注意的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不但运用合法定价权将税收集中缴纳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甚至对销售其货物的非分公司或子公司,也运用非法手段如提高批发价格而同时向销售商支

付销售费用等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种局面下,不但分公司、子公司销售大量货物无增值税

可缴,且由于销售收益集中于总公司,导致分公司、子公司也无所得税可缴,对于此类现象,

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反应强烈。有些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这

类销售行为采取核定销售额进行征收的办法,实际上是把税收征收管理权扩大为税收管辖权。

这种核定征收的办法理所当然地引起企业的强烈反对。同时,由于影响到相当规模税收收入

的归属,影响到不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的分配,也引起了企业集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和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争议。 (四)应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根据《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

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由于现行税法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地区等实行税收

优惠政策,企业纷纷增加向这些地区的投资,这就存在着企业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按照会计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在期末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失及投资比

例确认投资收益和损失;但按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需待投资企业实际

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应纳税额的时间差异。

(五)税务检查的实施 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税务检查的难点,主要集中于对企业集团内

部关联交易的检查,尤其是对于一些上市公司而言。首先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认定,

虽然通过企业纳税资料的分析,可以判断出有些公司属于一个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但从这

些资料中却很难得到有关关联人员及其关联交易的信息;其次是间接关联关系的存在,间接

关联关系如由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同一母公司的并列公司之间,上市公

司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等。这种关系往往极其隐蔽,给税务检查带来

不便;再次是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认,价格是关联交易的核心问题,会计准则虽要求企业披

露定价策略,却没有规定定价方法。[!--empirenews.page--]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与

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矛盾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本身的弊端 1.差别比例税率不利

于企业集团的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小分别适用33%、27%和18%的比例税率。一些原本适用18%或27%比例税率的小企业,被购并

后,要按照并入的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即33%统一纳税,这相对增加了被购并企业的税收负

担,致使其对购并产生抵制情绪;由于购并企业并未因此得到税收方面的好处,就可能削弱

其对扩大规模、组建企业集团的积极性。另外,这种差别税率使得一些小企业为了享受较低

的税率而不愿走规模经济的道路;而一些大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也化整为零组建若干个规

模较小的企业,这必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我国大企业集团战略的施行。 2.

重复征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独立公司所得税制,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独立课征。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在企业层次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在个人

层次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1][2][3]下一页 题,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1)抑制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企业难以较好地筹集资金,不

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不利于企业更多地选择股份制方式筹资,抑制了企业规模和股

权的合理变动,不利于企业并购重组。另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都保持着独立

的法人地位,按现行税法规定,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比例为100%的,由控股成员

选择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对不是统一合并纳税的企业如参股企业,则存在着同一所得重

复征税的问题。这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3.税收流失。一方面,一些地方、部

门往往以促进企业改制为由要求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成为被要求开减免税口子

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的破产、合并、兼并、分立和股权转让中所发生的亏损

处理、资产损失、债权和债务的承继、欠缴税款的追缴、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税法上

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而改组,有的企业为逃避欠税而脱壳

分离,这些情况都造成了所得税的征管困难和所得税收入的流失。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

业和外资企业仍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多;对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地

区的内外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这不仅有违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也

不利于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联合、兼并,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而且诱使一些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和弱化资本等方式,把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按企业预算级次、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与支持发展企业集团的目标不相适应 1.不利于大企业集团的形成。在联合兼并的基础上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必然会改变原有税源和税收的分布,产生新的税收分配关系,带来利益的重新分割,也就意味着某些地方所得税收入的丧失。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企业重组,尤其是跨地区重组。这将导致市场的分割与封锁,阻碍资源的合理流动,使大企业优而不胜,小企业劣而不汰,不能顺利地通过购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这种隶属关系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在不懂得规模经济真正含义的情况下,以为企业只要成立集团、上规模就可获得发展,靠行政力量搞“拉郎配”式的企业集团,最终造成企业的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empirenews.page--] 2.对税收征管造成一定困难。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的企业购并,使税收级次发生变化。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购并活动十分活跃,打破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界限,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多元产权结构。这样就难以确认企业和政府的隶属关系,尤其是在企业集团中,有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母公司、子公司等许多层次,资金来源很难分清,其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对这一部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3.现行分税制下,企业所得税按不同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使得不同级次财政所属企业的联合和合并面临非常复杂的利益调整。不但中央企业难以与地方企业联合,甚至就连同省但不同县级财政所属企业也难以联合或合并。 三、解决企业集团所得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政策制度 1.以法人为基础确定纳税人。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确定应当与国际接轨,主要应按法人资格来确定,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应当是税负的公平承担者。应依据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为独立纳税人的原则,对于集团下属企业如果为独立法人,应以集团下属企业为独立纳税人,集团不再对下属企业汇总计算缴税。如果企业集团为独立法人企业,应由集团下属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并由集团企业汇总缴税,对于所属企业预缴所得税在汇总计算时予以抵免。 2.选择所得税税率类型。根据我国目前仍属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国际大趋势,在税率类型上,应选择“效率型”。我国应考虑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同时又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能够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增大规模,推动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目前对一些小规模企业实行的18%和27%两档低税率,属于过渡性措施,要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取消。在过渡期内,对大企业兼并、购买小规模企业的,应按原小企业的适用税率来征税。同时,可考虑使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办法,鼓励大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 3.正确处理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关系。应当在充分借鉴或吸收国外有关处理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二者之间差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税法中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配套改革,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相互统一的关系。针对应纳税额的时间差异问题,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该法时应当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以使本期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4.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的税收处理,可实行股利收入抵免制,允许股利收入者从其股利收入额中扣除一定的比例抵免其个人所得税额。现在日本就采取这种方法。在使用以上任何一种方法的同时,还可考虑在公司实行双率制加以配合,对公司的分配利润(股利)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我国对于持股企业应采用分回利润不计入所得的所得税政策,以更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empirenews.page--]【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二)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征管体制 1.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1)改变以“独立核算”标准作为判定纳税人的主要条件的做法,逐步向以“独立法人”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方式过渡;同时,参照国外立法,引入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规范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2)配合现行税法进行财政体制改革,改变新税法与旧财政体制不配套的局面,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主体,加强其征管职能。此外,还要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任务纳入到统一的税收计划和目标考核中,消除国有企业与其他内资企业在征管方面的不同待遇。 2.科学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目前,为了加快企业集团发展,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可考虑在税收制度上稍作变通。对于因购并而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其所得税可采用仍按原渠道上缴、按股权比例上缴、由控股公司统一上缴等多种方法进行,以减少阻力。但这只能作为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应尽快以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管理权限的做法,与此同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进一步明确,应适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需要开征一些其他税种作为其收入来源。另外,还应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及时补充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3.防止税收流失。(1)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制定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征管办法,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2)建立转让定价制度,规范关联企业交易,完善反避税措施,应制定转让定价的法律条文,确定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转让定价制度的适用对象、成交价格的核算办法等。(3)规范所得税优惠,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取消对外资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建立统上一页[1][2][3]下一页 一的法人所得税制。取消对一些地区的过多优惠,尽量少使用优惠税率和免税期的方式。今后的税收优惠应主要向产业优惠倾斜,多采取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有效性更高的方式。 4.加强税务检查。重点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检查。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应根据下表所示的规则: 在关联交易确认的基础上,检查的重点是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检查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融资活动、劳务供应情况以及担保、抵押业务,对高新技术企业、免税企业、弥补亏损期企业,如果发现其某一时期利润水平明显提高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从关联企业转入利润的可能。在检查关联企业交易时,若发现其作价、收费标准明显不符合公平成交价格原则的,税务机关可对转让定价进行重新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也可采取其他合理方法,如可比利润法、可比费用法、利润分割法、净收益预期法等。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三篇

税收筹划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发现税收筹划空间并实施税收筹划是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由于企业集团相对于独立企业来说选择空间更大,因而,本文把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一、企业集团组建的税收筹划1.经营地域的税收筹划。我国存在着企业在不同地区经营税收负担不同的情况。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对成员企业所在地和核心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选择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以享受政府区域性政策所提供的税收优惠。2.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我国现在给予的税收优惠,目标之一是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有意识地进行多元化投资,充分利用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上的政策,调整成员企业的生产结构,通过筹划降低企业的整体纳税成本。3.选择从属机构的税收筹划。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机构)两种形式。子公司一般为独立的纳税人,可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其组建成本高,手续比较复杂,并需具备一定条件,开业后还要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督;在分配股息时,需要预提所得税。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其公开财务资料,在组建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者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但采用分公司形式不能享受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及其他投资鼓励。二、企业筹集资金的税收筹划1.资本弱化模式。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应首先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其次,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果合适,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获得财务上的良好效应,即资本结构达到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则为资本弱化,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解释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我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集团可以刻意设计资本来源结构,千方百计举债投资,加大债务资本比例,制造“资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资金的比例。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使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并且,有时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形式贷款给企业,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如此,企业可一举两得:一是境外的关联企业可从中获取高额贷款利息收入,二是企业可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empirenews.page--]2.租赁模式。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租金的支付比较稳定,与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比较集中。而租赁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减轻税负。3.可转换债券模式。企业利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在债券的存续期内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债券的存续期满时,若债券转换获得成功,企业则不需用现金偿还本金。所以该方式能为筹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三、税收筹划的技术1.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式。对企业来说,存货计价可供选择的方案较多。在实行比率税制的环境下,对存货计税方式进行选择时,必须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前提下,可选择后进先出

法计价,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发出成本提高,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降低,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通常物价总水平呈上涨趋势,因此对一般材料来说选择后进先出法较为妥当。反之,对于技术更新快、替代材料不断增加的存货应优先选择先进先出法。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免税额越多,则应重新选择。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一般来说,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初期较大的折旧额会使企业初期缴纳所得税降低,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节税效果较采用直线法明显,尤其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节税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更为有效。要注意的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企业要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力图减少税款,增加税后利润。此外,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期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收益。3.合理选择费用列支方式。首先,要使企业发生的费用尽量得到补偿。企业应将国家允许列支的费用足额列支,包括按规定提足折旧费、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以预提的方式提前计入,如大修费等。4.销售收入的确认。销售收入不仅影响企业利润的形成,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且它还是计算确认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的关键因素。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不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在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empirenews.page--]四、其他经营税收筹划1.转移定价。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通过在成员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四是通过成员企业少收或多付劳务费来转移利润,从而影响收入和成本。转移定价法是集团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但其应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有转移的空间。二是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有转移的条件。必须注意的是,转移定价不能违反国家政策。2.电子商务避税。①规避税收的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行使地域管辖权带来了很大困难。例如,服务所得通常以服务提供地作为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通过因特网可以轻松地进行跨国培训、教育、娱乐等服务,使提供地难以确定。②规避常设机构:外国企业只有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被认为在我国取得应税所得,我国方可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征税。国际上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为: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所等,专门用于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设施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利用代理人进行商业活动,如果该代理人能够代表该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定单,也可认定该外国企业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因特网的出现,使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基本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缺陷实现筹划收益。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说明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四篇

一、关于调查企业集团名录

今年的企业集团调查延续上年的调查名单。并请各地特别注意:

1.调查户数不得少于去年的户数。如果有集团出现关、停、并等情况,请自行补充。

2.请各地不要将非企业集团纳入调查范围,特别是对于我们反复强调的分公司、子公司,请注意予以剔除。

二、关于调查表填写

今年的调查指标与上年变动不大,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做了进一步完善,通常情况下,企业集团应该都能够准确填写。特别强调:

1.不允许出现填报不完整现象。对于个别没有准确数据的税源指标,由企业集团根据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填写。

2.在审核时要特别注意个别集团填报空表,以及随意填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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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问题的探讨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五篇

关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问题的探讨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它服务于集团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本文探讨了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强调了企业集团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树立的正确观念,并对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总体策略进行了设计。

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集团基于法制规范,通过对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融资、投资以及收益实现的进度、结构等的合理安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的纳税利益,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或税负最小化目的的活动。就企业集团而言,税收筹划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决策的重点之一,是集团发挥资源一体化整合优势与管理协同优势,实现整体资源配置的秩序化与高效性的重要保证。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企业集团降低纳税成本、规避纳税风险的重要措施

众所周知,纳税成本具有收益变现程度的非对称性和完全的现金性两个显著特征。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只要取得了账面的收入与账面的利润,就必须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等,而不论这些账面收入或利润是否已经变现或能否最终变现,这往往使得纳税相对于账面收益的变现具有一定的“预付”性质。而且,通常情况下企业也不能期望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替代方式,必须以“纯现金”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由此,纳税也带来或加重了诸如投资扭曲风险、经营损失风险和纳税支付风险等一系列的纳税风险。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成员企业组成的一个利益联动的有机体,不同于单个法人企业,企业集团在诸如纳税现金流量的计划安排与统筹调剂方面可以利用科学的税收筹划创造出更大的弹性优势,实现在集团整体上与成员企业个体上纳税能力的相对提高或纳税风险的相对减少。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实现集团财务管理目标的具体要求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资源一体化整合优势与管理协同优势,实现整体资源配置的秩序化与高效率性,以期确定并不断拓展市场的竞争优势,实现集团价值最大化。换句话说,集团的最大优势体现在资源的聚集整合性与管理协同性。税收筹划应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因此,税收筹划也必须围绕这一目标进行。集团的纳税活动要实现1+1+1>3的协同效应就必须进行统一的税收筹划。因为任何一个成员企业在纳税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会殃及整个集团的市场形象与资源等级,同时也就意味着在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源配置,特别是现金流转上存在着失调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的话,势必妨碍集团整体资金运转的效率,并最终影响集团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016出口退税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源情况调查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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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企业税收征管,摸清其税源情况,根据年初工作目标,我们对我市出口退税企业的出口业务以及由于此业务相关联的税收征管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年,我市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共==家,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万元,占销售总额的==%。出口产品主要以发制品、蜂蜜、纺织品、肉食品、机械为主。出口退税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家,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家。====年度出口退税额为====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万元,当年===万元,免抵调库===万元。当年出口退税额前三位是群英丝织有限公司、河南嘉宝华运动器材娱乐有限公司、金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退增值税===万元、===万元、===万元,占当年退税额===万元的==%。

二、出口退税具体情况

摸清出口退税企业的情况,尤其是税源情况,掌握税源的发展变化规律,才能了解征管工作的到位情况,才能更深一步从总体上把握出口退税额的变化情况,以及与其他税种的关系。我们这次调查先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主体税种入手,从出口企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比与之相关的指标,同时分析其盈利能力。以期达到了解税源的重点和其发展变化规律,以利于加强征管。

2016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七篇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所以冒风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2015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八篇

根据税法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却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一)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防治污染与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矛盾。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共有13户水泥厂,全部有省计经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惠政策。但这13户中有9户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属于中小型企业,由于技术水平和资金积累能力有限,不可能投入较多的资金装备先进的防治污染设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二)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存在矛盾。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的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必须分开核算收支和盈亏,能够准确反映各项目的税金实现与缴纳情况。目前绝大部分小水泥生产企业都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分别为32.5的普通水泥和42.5的高标号水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掺入废渣30以上的水泥产品只能是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企业只有对生产的这两种水泥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然而,由于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特别是私营企业更是如此,许多企业在取得退税资格后,为了多退税,将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三)在资格认定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方面存在矛盾。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退税资格的认定,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经贸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中废渣掺入比例测定,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财务核算情况评定。部门之间虽然分工明确,但由于缺乏相互协调与相互监督制约,往往各行其事,而企业产品掺入比例与财务核算又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废渣掺入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30,是采取随机抽检的办法,而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财务核算中废渣的掺入比例以及是否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分开核算是一个总体上的标准,不可能分某一批产品来评定。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往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测定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税务部门在对其的财务核算和废渣掺入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时不符合政策要求,或者税务部门从总体上评定企业符合要求,而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废渣掺入比例达不到标准,或有些企业被检测的产品达到标准,没有被抽样检测的产品又不符合标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信息缺乏沟通,一方面给一部分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也确实给部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四)在具体操作中,少数地方存在照顾关系违反规定的问题。目前,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多数都在9以上,能不能享受退税优惠,对企业的最终利润影响较大。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占水泥生产企业80的小企业,多数都是私营或实行个人承租经营,追求利润的趋动促使企业不是在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核算,防止造成新的污染,从根本上做到符合政策规定后取得优惠资格认定,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托人情,争取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一旦拿到资格证书,就完全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其产品不是废渣掺入过多使质量达不到要求,就是掺入比例达不到政策规定的30以上的要求,或者不按规定健全财务核算,偷税漏税,或者资金、技术投入不足,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有关管理部门在执行政策时,为照顾企业及政府领导的人情关系、受某些私利的趋使等,对政策不严格执行、变通执行、甚至违反规定人为操作,使不符合规定、不应该给予资格认定的企业取得了退税资格,不该退的税款办理了退税。这既违反了政策规定,又使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

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鼓励措施。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鼓励、照顾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止造成新的污染。这一方面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组织生产,健全财务核算。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不能以一时一地的小利益而牺牲关系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目前占水泥生产企业大多数的小水泥厂,其使用的立窑设备仍然是技术比较落后,石灰石资源利用率只有40,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国家已明确要求对其限制和淘汰,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也要制这“准入制”,对于年生产能力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一律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政策

2015浅析企业事单位内部食堂存在的税收问题及策略
企业集团税收归属 第九篇

目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为方便内部职工用餐,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便通过各种方式或方法办起内部食堂,而事实上自办食堂并不能压缩多少开支,反而增加了人员负担,但随着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渐成为趋势,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食堂为减轻单位负担,扭转亏损局面,又逐渐改变了经营方式,由个人对外承包经营,又内部食堂自身特点,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基本上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

一、企业单位食堂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大多部内部食堂由个人承租(包)经营,基本上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身房产,招揽八方食客,每年除上交单位房租或管理费外,余下的均为归承包(租)人自有,这些内部食堂收入颇丰,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内部食堂不纳税,不少承包人也就借着这块招牌来模糊和混淆征免界限,逃避纳税义务,使其成为目前餐饮业税收征管的死角。2、内部食堂大多在企业厂区内部或者在单位院落里面,地点相对隐蔽,不易引起注意,造成了税收征管上的“真空”。2、一部分内部食堂因挂靠行政执法和有权单位,自恃后台硬,即使税务部门催缴,也不主动配合申报缴纳税款。当进行税收检查时,部分单位领导甚至会出面说情或证实是内部食堂,以此来阻碍和干扰税收检查,纵容偷逃国家税款。3、由于内部食堂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且大多为私人用餐或来源挂靠单位,基本不用发票,在与挂靠单位结账时通常不使用规定的饮食业定额发票,而用自制内部收据或仅凭挂靠单位的进餐通知单结账,有无税务发票不影响其经营活动,从而造成偷逃税。甚至利用内部食堂使用餐饮发票混乱之机,把送礼、送红包甚至私分公款等违法违纪的开支变作餐费列支,滋生腐败发生。二、加强食堂税收管理的工作举措1、科学界定其食堂经营性质,对个人承包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要视同独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要求其申报纳税。2、扩大税务登记面,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一律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税务机关管理之中,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余的则按规定缴税,分不清免税和应税项目的,一律视同应税项目进行征税。3、要求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对这些内部食堂对外承包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把已实行承包的食堂推向市场,并与之完全脱钩,对故意充当此类内部食堂保护伞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4、加大对内部食堂的发票使用管理力度,对内部就餐也必须开具发票,依法享受减免税的开具的发票可不予征税。5、增强公民索要发票意识,鼓励消费者对不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举报。6、改变现行高校食堂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内部食堂也应全额征税,征收上来的税款,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形式统筹拨付给学校,由学校定额发放给学生。7、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正常检查时,对内部食堂经营管理方式多加注意,发现其有营业行为,应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对重大的偷税者要给予严惩,以发挥税法的威慑力,确保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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