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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

2016-12-20 09:00:1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精神病杀人(共7篇)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愈演愈烈,那么,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友咨询: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律师解答: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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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
精神病杀人 第一篇

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愈演愈烈,那么,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精神病人发作失控杀人如何追究责任?

律师解答: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相关法律知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杀人】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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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杀人监护人赔偿20万
精神病杀人 第二篇

精神病患者杀人 监护人赔偿20万

来源:大律师网

中王法院网讯 12月11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精力病人杀人导致的人身损害补偿胶葛,判决补偿给受害人家属、逝世补偿金、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29万余元。

2006年7月4日,对张谦配偶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一天,他们的二女儿张荷被人连捅七刀,四刀致命,不幸身亡。噩耗传来,张谦配偶痛彻内心,悲愤欲绝。他们首要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行凶者依法从事,给死去的爱女讨个公正。

凶手很快被捕获,经警方,凶手名叫张大军,41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某村乡民。凶手被捕,这使张谦配偶总算有了一丝欣喜。但是,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杀戮女儿的凶手是一名精力病人。安阳市公安局对张大军的精力病判定显现,张大军系精力分裂症病人,作案做法受病理性思想分配,作案对其做法损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归于无人。这意味着,杀戮女儿的凶手不负刑事职责,那么谁该为无辜女儿的生命承当职责?张谦配偶承受着无穷的伤痛,将张大军的监护人即其老婆王岚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王岚作为张大军的监护人,明知其丈夫精力不正常,而没有尽到责任,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岚系精力分裂症病人张大军之妻,张大军将张谦配偶之女张荷致伤逝世,作为张大军的监护人,王岚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但其未尽到相应的,形成张大军将原告之女张荷致伤逝世,故监护人王岚应承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断定民事侵权若干问题的解说》等法令、解说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病人犯罪引发的思考
精神病杀人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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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引发的思考

作者:陈雨薇 谢文浩 杨昊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精神病杀人】

摘 要 据了解,在我国,精神病人占总人口的6.7‰,其中肇事率达3‰,是一个数目不小的群体。迄今为止,精神病人暴力事件的频发,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引起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 精神病 犯罪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陈雨薇,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谢文浩,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杨昊唯,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5-02

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成年人群精神障碍患病率还仅为2.7%,到了2009年,这个数字则达到17.5%。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也就是说,每13个人中,就有1个是精神疾障碍者,不到100个人中,就有1个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据相关人士表示,这个比例仍在快速上升,类似于杀人、放火等天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恶性事件也频繁发生于我们身边。

神病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最值得关注与同情的人群之一,同时,具有一定攻击性的严重精神病人又可能对他人的权利形成一定的风险,因而基于维护他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量,应有必要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加以防范。中国社会在精神病人的治疗方面,虽然给予了必要的人道关怀和尽可能的医疗救助,但是,对精神病人犯罪方面却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 行为能力,是专指一个人的主观能力,即辨认、控制能力。从刑法意义上讲,行为能力实为犯罪能力。因此犯罪能力需要具备辨认、控制能力。但是目前让我们困顿的是无行为能力行为后因其无行为能力就可不为其的行为负责么?

按照学界通说,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触犯了刑法规范,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后所应承担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简单来说,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正确理解和承受刑罚的能力。在刑罚执行阶段,犯罪人不论是丧失了对刑罚的理解能力,还是丧失了承受刑罚的能力,都属于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不得不谈到精神病辩护的问题了,有很大的一部分人反对精神病辩护的存在:

精神病人杀人一定不负法律责任吗
精神病杀人 第四篇

7月,接连两起疑似精神病患者恶性伤人事件,像乌云般笼罩在公众心头。

【精神病杀人】

7月17日,一名男子在北京朝阳大悦城附近持刀行凶,导致两人死亡;7月22日,北京西城区马连道某超市内又发生男子持刀伤人事件,造成三人受伤,一人死亡。而上述两名行凶者,都被曝“有精神病史”。

就精神病患者肇事案,中青舆情监测室今天随机抽取1000条网民意见后发现,在为受害者扼腕叹息之余,有约三成(31.3%)网民正在担心,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把“精神病史”当作了挡箭牌。

什么情况下,即使是精神病患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一线检察官和多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求解。

统计称75%精神病患者肇事案“无预谋”

“目前,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17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中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约3000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曾发布这组数字。

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向中国青年报提供的一组数据也显示,这一情况不容乐观。他介绍,有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能占到总人口的近1%。后者的临床表现是:有严重的幻觉、妄想,行为紊乱,有的甚至完全丧失了自控和社会约束能力。

早有媒体披露,上述重性精神病患若“放任自流”,将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为在中国约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中,有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说,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

2011年,央视新闻调查曾有统计称:精神病患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截至发稿,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了2011年至今全国较知名的20起精神病患肇事肇祸案后发现,其大多为恶性突发伤人案,而且多数发生在学校、医院、公路、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我们一共受理了采取暴力方式犯罪的精神病人案件20件20人。其中15个案件存在从轻微伤到重伤不等的‘人身伤害’情况,而且嫌犯持凶器、器械的情况,超过一半。”北京市西城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西城检察院的上述调查报告称,20件精神病患伤人案中,85%为男性无业者,并且75%是突发性的无预谋案件,“精神病患有预谋犯罪的案件只有5件,占总数的25%”。

张文秀检察官还告诉记者,精神病患伤人案中“侵害不特定人”的特征明显。“受害者里,还包含了试图制止不法侵害的保安和警察。”

“精神病”是不是肇事者的挡箭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杀人】

但一个问题接踵而至:某人在肇事肇祸时有无精神病,由谁鉴定?会不会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网民的上述质疑不是毫无来由: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肇事者张某裸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施救。而随后的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同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发生一起“宝马车撞人案”,当场造成3人死亡。后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鉴定,均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肇事者的免责金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撰文指出,“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判别精神病患者“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所谓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使用,缺一不可。”陈兴良教授在文中称。

问题是,正是由于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和程序“云遮雾罩”,令一些公众对其鉴定疑窦丛生。

张文秀检察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揭开了这一过程的神秘面纱:“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办理疑似精神病患肇事肇祸案件,要先经过内部审批,之后带着嫌犯去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做专业鉴定。鉴定时,会有一个法医小组,对嫌犯进行测验或考评,并与嫌犯进行交谈、交流,同时也要了解案情。之后,法医小组会讨论‘作案时嫌犯是否有精神病’,并以多数意见为准。但是,《司法鉴定书》里会将所有的不同意见都写进去。”

上述专业法医的鉴定,准确性如何?目前似乎很难给出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示,就她所知,目前参与鉴定的专家多数来自精神病学领域,而心理学家的意见没有被吸纳进来,“这可能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通俗【精神病杀人】

地讲,精神病学可以解释‘这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但对于‘为什么这个人是精神病人’等更深层的东西,还发掘不足”。

“病能有医,疯能有控”不能光靠政府

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

事实上,《刑法》第18条第1款还有后半句:“(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条款被陈兴良教授解读为“是我国法律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曾有媒体报道称,我国近4成精神病患作案时确实“控制能力缺乏”。多位受访专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遏制精神病患肇事肇祸角度出发,相比事后“亡羊补牢”,最佳的手段是加强事先防控与监管。

“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不是所有人都需要住院,有些完全可以通过社区进行接治、管理。”唐宏宇表示,“对精神病患的管理最终要回到社区,这是趋势。对精神病患的干预也是一个持续过程,长期随访、跟踪、管理机制,只有社会力量能做到。”

早有媒体指出,管理精神病患者,需要医疗、公安、民政、社区、家庭等多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每个环节的脱节,都很可能使得管理成为“无用功”。

“有效‘发现’一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是第一步。”张文秀检察官表示,“建议由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进行登记,定时走访;辖区派出所建立重点人员管理、备案机制,及时发现精神病人的暴力倾向,进而向其家属或相关部门提出收治建议。”

“管理精神病人也不能光靠医院和政府,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力量很重要。”北大一位专家表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该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注。如果是经过治疗能够自理的,就应该让他们在社区有人照顾——比如由社区建立白天的托管精神病人的场所。” 张文秀检察官还建议,应该在社区建立起心理咨询室。“部分精神病人系长期思想负担过重,负面情绪无法宣泄造成精神失常。但是,国人对于心理咨询并未建立起正常的认识,未能及时治疗。社区心理咨询室可以为居民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疏导情绪,舒缓精神,避免更多的人因为心理压力发展为精神疾病患者。”

文章来源:商洛人事考试网(shangluo.offcn.com)

95例故意杀人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精神病杀人 第五篇

【摘 要】目的:探讨肇事肇祸精神病医学鉴定中故意杀人案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方法: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95例故意杀人案例的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本文结果显示在故意杀人案中以男性、低年龄、低文化程度者居多,作案时多无明显的诱因、作案前也无准备,作案动机多受精神病理影响,伤害对象多以其亲人及邻居、朋友居多,作案后多无自我保护,其中在故意杀人案中精神分裂症者居多。结论:一方面应该把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到低文化层次的落后地区,同时应该在有精神病的人群(包括其亲属、邻居、朋友)中宣传精神病防治知识,提高此类人群的警惕性,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此类病员的看护。

【关键词】肇事肇祸;故意杀人;精神障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r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054—01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故意杀人是精神病人最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在国外也曾有报告[1]。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故意杀人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涉及故意杀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倍受社会各界及各鉴定单位的广泛关注。为了了解精神障碍患者故意杀人的犯罪学特征,现就我处近7年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故意杀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分析。 1 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所有案例均来自西安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05年至2011年间的案例,选入案例均受公安局委托,鉴定结论均由至少两名以上副高职称以上的鉴定专家做出。入组标准:1)案由均为故意杀人2)诊断符合ccmd-3诊断标准3)鉴定资料完整。符合入组标准者共有95例,其中男性76例,女性19例;年龄在20岁至57岁之间,平均年龄34岁;文化程度以初小文化程度居多(71例)。

1.2研究方法:采用回顾性研究方法,收集、整理所有纳入案例。对纳入案例的人口学特征、犯罪特征及责任能力评定进行分析。

2 结果

2.1一般资料:

2.1.1年龄:20岁至30岁40例、31岁至40岁29例、41岁至50岁19例、51岁至57岁7例,随着年龄的增大犯罪率明显下降。

2.1.2性别:男性76例、女性19例,男性显著多于女性。

2.1.3文化程度:初中以下76例、高中及高中以上19例。

2.2作案特征

2.2.1作案前有无诱发因素:有诱发因素者(多为发生口角)16例、无诱发因素者79例。

2.2.2作案前有无预谋:有预谋者16例、无预谋者79例。

2.2.3作案动机:受精神病理影响80例,受现实原因影响15例。

2.2.4伤害对象:亲属57例、邻居朋友22例、陌生人16例。

2.2.5案后自我保护:仍在现场80例、逃跑者15例。

3 讨论

3.1本文结果显示青壮年所占比例较大(69例),占72.6%。一般认为.暴力犯罪的发生与性别、年龄等生理因素有关.以男性及青壮年多见[2]。本资料结果与此一致。这可能与这一年龄段正是各类精神疾病的好发年龄有关。所以应作好此类人群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3.2本文结果显示初中文化以下水平居多(76例),占80%。一般认为,暴力犯罪以文化较低,社会功能欠缺者多见[2、3、4],本资料结果与多数相关报道一致。这可能与这一群体的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漠,对识病治病的观念较差,且家庭的有效支持较少,使得其疾

病得不到及时控制,因此,应把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到低文化水平的人群中,提高此类人群的防病意识。

3.3本文结果显示精神病人的伤害对象大多是其亲属(57例),占60%,因此应该在此类人群中宣传精神病防治知识,提高监护人员及家庭成员的警惕性,避免悲剧的发生。

3.4本文结果显示精神病人作案前多无诱因(79例),多在精神病理支配下作案(80例),且案后自我保护性差(80例),这与精神病人的作案特征相符。精神病人作案前多无预谋,案后自我保护性差,其凶杀行为具有突然性、公开性、随机性和残忍性,实施凶杀行为时不选择时间、地点、人物,利用身边随手可得的各种工具。因此,应加强宣传精神病防治知识,避免悲剧的发生。

3.5本文结果显示,在95例故意杀人案中,精神分裂症作案72例,且作案行为多于其病情有关,作案动机多受病理性动机支配。这与国内外报道相一致,有报道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多与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以及怪异思维有关[5]。因此应该加强这部分人的治疗。虽然各个国家和政府也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对有危害行为和危险倾向的精神障碍者进行监管,包括监护人看管、政府监管和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但是,由于精神病治疗周期长,复发率高,需常年服药,而且很多精神病人社会适应能力差,失去了生活来源,导致有些精神病人不得不终止治疗。在此一方面呼吁政府完善此类病人的医保,另一方面应对此类病人严加监管,以减少惨案的发生。

2016常州精神病鉴定委托书
精神病杀人 第六篇

常州精神病鉴定委托书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

2016年06月17日,我局抓获一网上逃犯张春容(又名张艳、女、汉族、1975年02月05日生、家住遂宁市大英县天保镇狮子寨村二社),经查证张春容于1998年09月04日涉嫌故意杀人,于2016年01月19日我局依法呈请逮捕张春容。在侦查中发现该张曾患“脑膜炎”,且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建议我局对张春容进行精神病鉴定。现特委托贵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张春容在其作案时有否精神病、其作案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并请将鉴定结果及时告之我局,以便于检-察-院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

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公安分局

2016年02月 日

2015禁毒心得体会
精神病杀人 第七篇

第1篇:禁毒教育心得体会

毒品,致命的恶魔,吸毒是人类赶上地狱的快车,是人类慢性自杀的行为。这些年由于国际毒品的泛滥,毒品像一头张开血盆大嘴的猛兽,正飞快地吞蚀着年轻一代(

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是人类必须认识的敌人,所以我们就应该谨慎地防备它,战胜它。

第一、青少年一定要做到洁身自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识破毒品诱惑,坚决抵制毒品的侵略。

第二、要慎重交友,不能义气用事,发现朋友吸毒要及时劝阻,当无计可施时就该远离他(她)。

第三、多参加禁毒活动,让自己彻底地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和拒毒信心。

第四、加强学习,让知识来充实自己,优化自己的心态,从中找到避毒方法。

“毒品时刻要警惕,吸毒上瘾很容易”,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努力,铲除毒品,铲除这个致命的恶魔。我坚信:“有志者,事竟成。”

第2篇:禁毒心得体会

毒品,你是一种令人厌恶、痛恨的东西!不知有多少人为了毒品前赴后继得失去了宝贵得生命,甚至有些人在吸毒上瘾之后,不惜一切后果变卖家产、敲诈勒索,以及杀人放火,而得来不义之财,去换取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毒品,你不仅深深侵害了中华人民的身心健康,还腐蚀了中华人民的坚强意志,让多数的人陷入你精心设计的陷阱里;毒品,你诱惑大批大批的人群来到你的掌控之下,让人们的意志涣散,从而做出大逆不道的恶形。人在悲痛着,想尽一切办法来对付你,想尽一切办法来铲除你,全力以赴得消灭你,可你却依然我行我素、依然猖狂不已、依然继续破坏让更多的人们屈服、沉迷以致最后不能自拔,开始不务正业,不择手段、疯狂得做任何事情,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虽然现在,毒品让中国的经济开始下降,更多的青少年为了毒品误入歧途,荒废学业……但我相信在不久后的将来,我们--中华人民会挽起手来团结一致,以不可催灭的强大力量联合对付、击败你--毒品!

毒品,你“发展”得很快,从鸦片到大麻到摇头丸到大烟到海洛因等等类型的毒品。很快的,现在又相继出现了病毒、新型毒品在拢惑人心,现在的新型毒品在新型的科技的帮助下,加工变的简洁,成本变的比以往更低,而毒性却变的更加的强!这无疑是对人类的威胁,因为这使吸毒只人变的更加的疯狂、顽劣,这些毒品广泛的在娱乐场所里出现得很多,又从而导致人们的不良习惯。那么,吸毒者是怎样吸上毒品的呢?有的是因为年轻不懂事的缺乏经验而吸毒,有的是因为天性的好奇心强而吸毒,有的是因为朋友的唆使而禁不住吸毒……这种理由很多很多,但是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人一旦有第一次吸上了毒品,就会一次又一次,不可制止的犯上瘾,因为毕竟人类的意志的是有限度的!它会一次又一次地比以前更加百般诱惑吸引着你,使你变的面黄肌瘦、瘦骨如柴、无精打采。以至做出等等、令人不可思议、令人害怕的行为。想不到的是,竟会有那样多的人为它上瘾,有人为它着迷,有人为它疯狂所有,甚至有人认为摇头丸、冰dú、海洛因等等毒品不是毒品,那时错误地看法,愚昧的想法!随着吸毒的人采用的注射性毒品的手段越来越多,死亡率也随之大大的增加……

这是多么令人痛恨的毒品,人们怨你,人们恨你人们讨厌你。你却为此而疯狂、高兴。那么毒品真的没有办法彻底解决了吗?(第3篇:禁毒心得体会

毒品,致命的恶魔--禁毒课学习体会12月6日,我校在龙岗区禁毒所的大力支持和关注下,请来了一位警察叔叔给我们详细地讲了一堂生动的禁毒课,让我们拥有了一本健康的宝书,正确地认识了吞噬着人类宝贵生命的魔头——毒品。吸毒是人类赶上地狱的快车,是人类慢性自杀的行为。这些年由于国际毒品的泛滥,毒品像一头张开血盆大嘴的猛兽,正飞快地吞蚀着年轻一代。从近来年资料发现:吸毒的人中青少年就占了80%以上。这些年,青少年学生吸毒分子被毒品诱惑上瘾,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泥坑,成为人类特级的恐怖组织。然而,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毒品这个大恶魔头正无时无刻地危害着这些充满希望的年轻的生命。难道我们就不应该拒绝毒品,珍重生命吗?况且,毒品还正在残暴地销蚀着人的灵魂,人们一旦染上了毒品,精神就会开始堕落,吸毒次数越多,毒瘾越大,精神就堕落越深。事实正是这样,吸毒者完全丧失了事业心和责任感,更谈不上什么理想、道德,通通被抛到九霄云外,整天烦躁不安,人格扭曲,严重者还会出现重症精神病一类的幻想,行为不当?此外,毒品还无情地破坏着我们的家庭和社会,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国家财富严重流失?后果不?禁毒教育心得体会

毒品,是个让人恐惧的词汇,毒品的定义,也许我们早已熟悉,其危害更是不言而喻。多少人因吸毒而深陷其中,他们无法自拔、拖累家人、危害社会、自暴自弃、痛不欲生。接触了毒品,就像是跌进了无底深渊,离阳光越来越远,而等待他们的则是黑暗和恐惧……毒品,它使人们丧心病狂,尽干些损人害己的事情,甚至不惜拉着自己的亲朋好友一起踏上这条不归之路;毒品,它用一把把沾满血腥味的钞票,把一个个原本善良的人送入了那一堵厚厚的墙和一扇坚实的铁窗之中;毒品,在中国那肥沃的土地上,放肆的游荡着,伤害着一个又一个的生命,它是一个真真正正与死神如影随形的魔鬼!

青春,人的花季,生命的花苞正尽情地绽放时,谁也猜不着自己的明天是晴天还是雨天,因为我们都在花季的时候。(

所以,面对毒品,我们不要害怕,要勇于面对,让我们用法律武器来击败毒品,让我们的社会更美好,更和谐,更安定!

第4篇:禁毒心得体会

上周德育活动时间老师播放了一个有关“禁毒”的短片。观看后,我久久不能平静,看着哪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情景,我的心都颤抖了。

看着那些服用了摇头丸的人们发疯的样子,你叫我的心怎能平静下来?有多少人为了毒品而丢失了自己最宝贵的生命,难道就是为了自己能在酒吧里能够快活、痛快一点吗?

听到“毒品”二字,谁都会胆战心惊呀!可是,我不明白那些可恶的毒贩子们,为什么还要“生产”毒品?这些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社会的“废物”,难道就是为了那一点点的利益,泯灭自己的良心,让那么多的人失去了他们宝贵的生命?

摇头丸的成本仅仅是3元一颗,但那些无良的奸商把一颗摇头丸的价钱提高到180元,甚至更高的价钱,再卖给“瘾君子”们,而那些“瘾君子”为了自己一时的痛快,有的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有的欺骗家人,有的杀人放火、拦路抢劫,这样做严重危害了社会。

那些吸毒的人们醒醒吧,想想你们那在岁月中逐渐衰老的父母,想想你们那尚在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儿女,(

我衷心地希望那些吸毒的人们不在吸食毒品,让我们一起把肚皮灭绝,让我们共同拥有一个健康、美丽的世界,一同倾听世界的欢声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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