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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抢劫

2016-12-22 12:06: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浦东,抢劫(共6篇)【齐心协力破命案】上海市浦东区2 16特大抢劫杀人案侦破纪实上海市浦东区2 16特大抢劫杀人案侦破纪实经过上海警方两天两夜的鏖战,发生在浦东高行村农宅凶杀案顺利告破。2月18日下午3时,犯罪嫌疑人杨辉被抓获归案。闻讯凶手落网的消息,当地群众奔走相告,自发放起鞭炮,并翘指称赞:想不到案件破得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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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协力破命案】上海市浦东区2.16特大抢劫杀人案侦破纪实
浦东,抢劫 第一篇

上海市浦东区"2.16"特大抢劫杀人案侦破纪实

经过上海警方两天两夜的鏖战,发生在浦东高行村农宅凶杀案顺利告破。2月18日下午3时,犯罪嫌疑人杨辉被抓获归案。

闻讯凶手落网的消息,当地群众奔走相告,自发放起鞭炮,并翘指称赞:"想不到案件破得这么快,警察真了不起!"

新春血案

2006年2月16日,2005年新春上班后的第一天,空气中依然弥漫着节日的喜气。一切都是平静的、美好的。下午14时08分,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110报警,称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行村一农宅内发现尸体。警方当即派员前往处置,在该农宅二楼卧室发现五人倒在血泊中,均已死亡。

人命关天。此案当即引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张声华、吴延安、郑善和等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协调案件侦破。吴志明局长指示:"全力侦查,尽快破案,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案发不久,市公安局刑侦总队(803)等相关部门和浦东公安分局即抽调精兵强将,成立联合专案侦破组重点攻坚。

现场勘查

现场是上海市郊常见的一幢三上三下农宅,警方的勘查工作深入细致,为迅速突破全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勘查,警方推断犯罪嫌疑人为一青年男性,心狠手辣、身体强壮,应是被害人的熟人,且属有前科劣迹之流。

通过丝丝入扣的分析、研判,专案组很快明确了侦破方向。

浮出水面

案发后数小时,案情便取得重大突破。

群众向专案组反映,2月16日上午9时许,死者家的男房客杨辉曾慌慌张张叫来一辆0.6吨的货运车,运走许多东西后突然不知去向。其时,杨辉的租期并未到。

经查:杨辉26岁,系上海市崇明县无业人员,2003年5月在浦东高东地区曾因偷窃被处理过。近期,杨辉经济拮据,拖欠数月房租。另据反映,杨辉的床底下藏有一把刀和一把榔头,与警方勘查分析的作案工具类似。据此,杨辉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凶手落网

在市公安局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全面部署开展调查排摸和查缉布控工作。【浦东,抢劫】

2月18日上午,浦东公安分局党委结合分局先进党员事迹报告会对全局民警进行动员,田卫华分局长要求全局上下行动起来,务必在尽短的时间内,将可能还藏身于浦东的犯罪嫌疑人杨辉缉捕归案,以不破凶案誓不罢休的干劲切实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

一呼百应。动员会后,浦东分局各单位迅速行动。当日中午,杨园派出所党员民警陈忠利凭借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扎实深入的基层基础工作,在管段开展调查排摸时,群众主动反映:2月16日下午,有一名男子乘坐0.6吨厢式货运车至杨园镇上游村一借房居住。陈忠利同志紧咬线索不放,经外围调查,确认该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杨辉。

专案组迅速组织围捕,于18日下午15时许在该出租私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杨辉一举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被害人家物品等有力证据。在确凿的犯罪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杨辉交代了2月15日为劫财杀害高行镇一家五口的犯罪事实。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浦东,抢劫】

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警方将不断加大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力度,尤其加

莲塘两起持刀抢劫案告破
浦东,抢劫 第二篇

本报讯(梅闻婕 黄兴 记者 范嘉欣)近日,南昌县警方成功破获两起专门针对收购废品人员的持刀抢劫案。去年9月,南昌县莲塘镇某住宅小区接连发生两起持刀抢劫案,劫匪专对收购废品人员下手。犯罪嫌疑人谎称有废品要卖,将受害人骗至住宅楼后持刀进行抢劫。警方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一持南昌县口音的年轻男子,且手臂上有一“飞”字纹身。经过一年的拉网式排查,警方发现小蓝村村民罗某的体貌特征与该案犯罪嫌疑人相符,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摸清罗某生活规律后,警方在辖区内某网吧将正在上网的罗某抓获。经审讯,罗某对自己所犯两起持刀抢劫案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本文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温州网9月9日讯 日前,经过一年多的缜密侦查,温州龙湾警方成功摧毁一个专门针对“豪车”实施盗抢的犯罪团伙,6名嫌犯均已归案,警方就此破获了该团伙在全国多省市流窜作案数十起,其中在温州已查证10起。警方呼吁有被该团伙侵害过的车主前来报案。多起豪车车主被抢编辑推荐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一女子驾驶宝马越野车在市区机场大道附近一条小路准备下车时,跟在后面的一辆轿车上突然下来几个蒙着面,手持刀的男子,他们趁女车主打开车门时,强行进入车内,试图将受害人从驾驶室拖到车子后座。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难,女车主拼命用手拽住方向盘,并大声挣扎呼叫。此时,恰好有几个行人走过来,歹徒向她身上连刺两刀后逃离了现场。不久,市区又发生一起类似案件,一男子开保时捷越野车途经市区新城时,突然被一辆轿车追尾。车主见发生交通事故,便准备下车找肇事者理论,他一回头,发现后面轿车上下来是几个戴头黑套、手持砍刀的男子,保时捷车主吓出一身冷汗,顾不得要求索赔就驾车逃离现场„„逐步锁定嫌疑对象多起针对高档轿车实施抢劫的案件,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龙湾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侦查。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此类案件下手的目标均是奔驰、宝马、保时捷等豪车,作案手段是制造交通事故或趁车主停车时连人带车都劫走,已经严重威胁到广大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在警方紧锣密鼓开展侦查,并初步掌握了嫌犯的一些线索时,嫌犯好像一下子就消失的无影无踪,此后,我市警方再也没有接到这伙嫌犯作案的报警。今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侵财型”案件年。对此,龙湾警方高度重视一些尚未侦破案件的侦破,专案组重新对这几起案件进行梳理,改变侦查策略,加大侦查力度,最终发现福建籍男子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警方围绕李某开展全面侦查,一个专门针对豪车进行盗抢的特大犯罪团伙最终浮出了水面。不久前,专案组到福建开展收网行动,全部抓获了该团伙6名成员,并追回4辆被盗的高档轿车。经审讯,专案组查实该团伙在浙江、福建、上海、江苏等地盗窃、抢劫高档小车数十起,其中在我市实施抢劫、盗车近10起。6人团伙流窜作案经查,该团伙6名成员均来自福建、江苏等地,大都是老乡和战友关系。作案时,他们先在一个地方偷来轿车或越野车,将车改装套牌后,便长途奔袭到另一个地方伺机抢劫作案。犯罪嫌疑人交代,到新的城市后,他们从不在当地住宿过夜,而是吃住在车里,并在街头四处寻找作案目标,一旦锁定豪车就实施跟踪,伺机制造追尾事故迫使车主下车、或趁车主停车时连人带车劫走。该盗抢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李某等3人负责实施抢劫,另外2名成员负责辨认“豪车”,还有一人负责盗车。李某等人交代,他们屡屡到温州作案,主要是看中温州“豪车”多,但想不到的是,接连几次抢劫作案均以失败而告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市民如有此类案件相关线索可与龙湾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四中队吴警官联系。联系电话:13587544442。(本文来源:温州网 )

责任编辑:NN081 本报9月9日讯(记者徐艳通讯员于波)几名“90”后青年街头上持刀砍人,原因仅是双方在蹦迪过程中发生一点碰撞。双方在追打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及时制止并当场将嫌疑人丁某抓获。丁某交代,8月26日晚,他与同学高某、张某酒后到石臼某娱乐场内蹦迪娱乐。在蹦迪过程中,王某不小心碰了高某一下。因高某喝了不少酒,酒劲上来便骂了王某几句。后因王某顶嘴,便抬手打了王某。后王某找来朋友孙某找到高某理论,双方决定散场后“聊一聊”。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迪厅内演艺完毕后,高某找到丁某、张某等

人商讨如何教训王、孙二人。三人商讨完后,高某带领丁、张来到迪厅附近一花丛中,找出事先在此藏好的三把砍刀,每人手持一把。等候的王、孙二人见三人手持砍刀来势汹汹,急忙钻进朋友的车里,并吩咐朋友开车走人。高某三人见对方开车要跑,便举刀快步追随其车。其中,一人借机将车的后备箱砍了一刀。三人持刀疯狂追赶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鸣笛示警。三人见到警察后,急忙扔刀四处逃窜,警察紧追其后,当场抓获嫌疑人丁某。“幸亏巡逻民警发现并制止,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一目击者说。目前,丁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警方奉劝在逃高某、张某及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作者:徐艳于波(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犯罪嫌疑人交出抢到的字画。被追回的字画这是一幅署名“康有为”的字画9月8日,记者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获悉,9月1日,因为手头拮据而持刀抢劫滨湖区一小区业主“百万字画”的4名犯罪嫌疑人在上海被全部抓获,目前4人已经被无锡警方刑事拘留。这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入室抢劫的手段,劫走事主50余幅名人字画,其中还有落款为康有为、钱绍武等书画大家的“真迹”。据事主介绍,其字画价值百万。而据被抓的同样做字画生意的张某交代,以他的“专业水准”能鉴别的部分就价值四五十万。祸起露富藏家无意露富触发歹人邪念昨天,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警大队的倪警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案件发生后,警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从刑警大队和溪南派出所抽调精兵强将展开侦破工作。涉案嫌疑人共有4名。39岁的赵某和25岁的顾某都是盐城人,31岁的陈某来自江西。还有一名来自上海的51岁的张某,在上海做字画生意。其中,陈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平时关系还不错。陈某因为花钱大手大脚导致手头拮据,曾经借了张某8万元钱,一直没有还给张某,心生愧疚。倪警官介绍说,有一次,张某告诉陈某,无锡有一位字画收藏者家中收藏大量名贵字画,如果能搞来,他愿意帮助“处理”。张某的这位“目标事主”是一名古玩字画爱好者,对字画特别痴迷,家中藏有大量字画,并且自己也做点字画生意。这名事主曾经跟张某有字画生意方面的往来,自己无意中向张某透露过家中藏有的字画。几名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商量后就将“罪恶”付诸实施了。8月17日,张某带着陈某来到无锡滨湖区一小区踩点,本来几个人打算将这些字画偷回去,但是对方一直家中有人,始终没有下手机会。在来无锡三次踩点后,他们感觉偷已经没有可能,便萌生了抢的念头。9月1日,他们租了一辆车来到无锡。到无锡后,他们先找了一家宾馆住下,然后几个人打车来到案发地小区。经过前期踩点,他们知道小区的侧门没有监控,于是从侧门进入小区实施抢劫,最后离开时也是从侧门离开,以躲避警方侦查。实施抢劫家里字画被抢劫一空,女孩单人智斗歹徒9月1日下午,滨湖警方接报警情,赶到现场后,发现事主家里一片狼藉,连墙上的镜框都被砸碎了。民警刚开始以为是寻衅滋事,但是事主发现家中少了大量的字画以及部分现金和购物卡。据事主女儿介绍,当时自己正在家中上网,突然门铃声响起,她透过“猫眼”看到外面有几个人,以为是送快递的就没有在意。谁知道开门之后,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尖刀抵住她的脖子,并用胶带对女孩进行了捆绑。劫匪们安排一个人看住女孩,另外三个人翻箱倒柜,女孩不停听到房间里有玻璃破碎的声音。犯罪嫌疑人顾某用毛巾蒙住女孩的眼睛,并威胁她不要叫喊,如果不听话就强奸她,并杀她全家。女孩被这伙劫匪吓蒙了。但是女孩很快镇静了下来,过了一会,她对看守她的劫匪说,父亲出去买东西了,很快就要回来了。姑娘的一句话,让这名劫匪非常害怕,迅速通知还在屋内的另外几人赶紧撤离。他们在房间内搜罗了一些字画后就迅速从小区的侧门离开了。临走时,他们怕女孩报警还拿走了女孩的手机。当听到自己家门被关上的声音后,女孩马上想办法用力扯掉了蒙在眼睛上的毛巾,弄开胶带,迅速按下了房间里的报警器,并通知了父亲和警方。小区保安在接到女孩按警铃的求助后,也赶到了事发现场。几名劫匪从侧门离开后,迅速开车返回了上海。警方追凶警方上海追凶,四名嫌疑人全部落网这伙劫匪抢走的字画既有事主自己珍藏的,也有朋友委托代卖的,共有50多幅,据称其中包括赵之谦对联、方见成仕女图、钱绍武字画等。无锡警方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后,迅速赶往上海。9月3日,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分别在浦东新区上南路附近

抓到了犯罪嫌疑人顾某和赵某。根据两人交代,晚上11点钟,警方一鼓作气,在上海徐家汇一高档小区内将另外两人陈某和张某抓获归案。当时,两人正在商量如何处理隐匿这批字画。在张某家中,民警找到了50余幅被抢的名人字画。4名嫌疑人落网后,交代了犯罪事实。陈某交代劫得的字画全部交给张某销赃。据事主报案称,家中除了少了价值100多万的字画外,还有3000多元现金、1000元购物卡、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以及部分首饰。被抓的同样做字画生意的张某交代,以他的“专业水准”能鉴别的部分赃物就价值四五十万。警方表示,这些追回的字画将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估价,以最终确定涉案价值。完毕后,将全部归还失主。案件警示居家发现有异常,请别轻易开门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在劫案发生之前,几名劫匪去踩点时,曾经不止一次敲过受害者家的门,但是都没有进入就离开了,这种反常的行为曾经让事主一家感觉到了威胁,他们当时让小区物业修好了家中坏掉的“报警器”,谁知还是没有逃过这群贪婪的劫匪的贪欲。无锡警方提醒市民,要提高警惕,遇到陌生人敲门最好是核实之后再开门;如果只有女人、孩子在家,给陌生人开门时更是要慎重。(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责任编辑:NN084 最近半年以来,104国道沧州至德州班线客车上屡屡发生偷盗案件。不少乘客反映,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甚至手持匕首“明抢”。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营运环境,9月8日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车站派出所及汽车东站派出所出动警力,联合民间“反扒大王”苑国栋深入一线反扒。记者随之前往,直击一名持刀歹徒出手瞬间便被擒获的惊险全程。深入沧州至德州班线反扒

最近半年以来,到沧州市汽车东站派出所报案的旅客突然多起来,反映的情况多为乘车时遭遇盗窃,丢失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而这些乘客所搭乘的多为沧州至德州班线的客车。

据进一步了解,此班线客车的乘客在泊头市、东光县、吴桥县以及德州市都有多次报警。汽车东站派出所所长白金成说,一位报案人称,这些小偷非常猖狂,他乘车时看到前排乘客的钱包正要被偷,就拍了一下受害人的肩膀善意提醒,结果下车时就遭到了两名小偷的报复,被暴打了一顿。“我们走访调查时得知,这些小偷不光殴打过乘客,还砸过司机的车,所以很多人敢怒不敢言。我将这一情况反映给车站派出所,郭路彤所长听后非常重视,决定开展一次专项反扒行动。”白金成说。

为了有力打击犯罪分子,车站派出所所长郭路彤还专门邀请到了民间“反扒大王”苑国栋。9月8日早上6时许,来自两个派出所的12名民警,以及民间“反扒大王”苑国栋带领的5名反扒队员,在车站派出所院内集结待命,部署反扒任务。“出发!”6时50分,随着所长郭路彤的一声令下,反扒队伍出发,记者跟随深入一线采访。

“可得看好电脑,小偷都带着刀”

按照任务部署,记者和一位女民警,以及苑国栋反扒组的一名成员,乔装成旅客,随身携带两个笔记本电脑上车。便衣民警和苑国栋师徒,分别搭乘其他车辆尾随其后。如果车上有情况发生,记者等人要及时通知反扒组。

9月8日早7时,记者一行三人,搭乘沧州至德州班线的一辆客车,从沧州汽车东站出发。按照部署,两台笔记本电脑均被放置在行李架上。刚走出几分钟,售票员便大声提醒“请看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大约40分钟后,客车抵达104国道泊头市红绿灯处,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此处是偷盗案件的高发区。但在客车停靠等客的将近半小时里,并未出现异常情况。

随后,记者等人换乘其他客车,继续向德州方向行进。到了东光县汽车站,仍未发现小偷的踪影。趁着进站停车的功夫,苑国栋和民警与几位司乘人员攀谈起来,“车上几乎每天都有小偷,没听我们提醒大伙注意吗?6日那天,还有两位乘客被捅伤了呢!

”一位司乘人员说。

由于沧州至德州班线较长,中途会在多地停车,上下车的旅客非常多。为了抓紧时间,经验丰富的苑国栋提议兵分两路,搭乘不同客车,以增加“抓现”行的几率。随后,女民警及反扒队员分成一组,记者则跟随苑国栋开展任务。

在记者和苑国栋相继搭乘的几辆客车里,虽然都未发现小偷的踪迹,但售票员无一例外,在上车时都要大声提醒“看好随身物品”。在一辆客车上,记者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行李架上后,售票员赶紧取下来塞进记者的怀中,“大姐,可得看好电脑,车上不安全。”一位50多岁的乘客也好心告诉记者,两天前他乘坐的车上就发生了偷盗,被他看了个满眼,“那哪是偷啊,就是明抢,小偷翻开包直接拿,谁要吱声就亮出刀。”

一持刀歹徒刚一出手便被捉

8日下午12时40分左右,记者跟随苑国栋再次搭乘一辆从沧州发往德州方向的客车,为防止小偷得手后逃脱,苑国栋选择了车内最前方的位置。记者则坐到了客车最后一排靠右车窗的座位,并把笔记本电脑放置在了头顶上方的行李架上。一上车,售票员便大声提醒“把笔记本电脑看好”,记者注意到在放置笔记本电脑时,附近座位上一名戴墨镜的男子一直在注意电脑。

13时20分左右,客车抵达104国道泊头市红绿灯处,由于下车的乘客较多,记者暂时没有离开座位。当周围的几位乘客下车后,记者也站起身取下行李架上的笔记本电脑准备下车。这时,一名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上了车,并走到了最后一排。记者刚离开座位几步远,就听苑国栋大喊一声“赶紧下车”。意识到有情况发生,记者赶紧加快脚步下了客车。

只见苑国栋几个箭步冲到客车后排的位置,将刚才那名黑衣男子的手按住。就在这个当口,白金成、郭路彤两位所长也带领民警赶到了现场。三位民警冲进车厢,将黑衣男子制服并抓获。当黑衣男子被押下车后,记者和围观群众才看到,民警从黑衣男子手里夺下的是一把长达20多厘米的匕首。事后,苑国栋告诉记者,当记者取下笔记本电脑准备下车时,坐在后排的那名黑衣男子一手抓住笔记本电脑的带子,一手掏出别在腰间的匕首对着记者,危急时刻他赶紧喊了一声“快下车!”苑国栋说,这名黑衣男子选择半路上车作案,车上车下一定都有同伙,他决心配合警方把这群猖狂的歹徒绳之以法,让老百姓安全、放心地出行。

经审讯,黑衣男子姓林,31岁,承德人。目前,警方正在对犯罪嫌疑人林某进行进一步审理。(记者 代晴 实习生 王雅楠) (本文来源:长城网 )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史庆艳)因与妻子在协议离婚时产生分歧,一男子于办理离婚手续时持刀将妻子捅至重伤。蓟县法院经审理,日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两年。今年1月11日10时许,本市蓟县男青年佟某与其妻孙某在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厅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佟某撕毁原离婚协议书,并在重新制作的协议书上要求孙某给付其两万元,孙某拒绝签字。佟某气愤之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孙某背部、臀部、腿部等处连刺数刀。经公安蓟县分局法医鉴定,孙某右侧背部刀伤入胸腔,致胸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左大腿、臀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佟某的家属补偿了被害人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孙某对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孙启明 史庆艳(本文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

陈惠忠等抢劫案--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浦东,抢劫 第三篇

被告人陈惠忠,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无业。因犯票据诈骗罪于1997年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葛仕金,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降寒冰,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姚粽又,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炜,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以上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惠忠等涉嫌犯抢劫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起,被告人陈惠忠、葛仕金等人合伙租用上海惠顾经贸有限公司的部分KTV包房,招募被告人降寒冰、姚粽又、陈炜等人以提供色情服务引诱他人前来消费,强迫他人支付高额费用。2010年3月24日23时40分许,新加坡籍被害人洪某被引诱至上述地点,经陈炜安排接受异性服务。在洪某结清陈炜及卖淫女的费用后,被告人降寒冰、姚粽又等人又将洪某带进另一处包房,持虚开的洋酒、零食等消费清单向被害人洪某索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000余元。被害人洪某拒绝支付并欲离开,遭降寒冰、姚粽又等人言语威吓、拳打脚踢、拉扯、捂嘴后,被迫通过移动POS机刷卡支付17000元。陈惠忠按事先约定将该款予以分配。被害人洪某离开后即报警。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陈炜均被当场抓获。陈惠忠等人退出了全部赃款。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洪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口腔内黏膜损伤,属轻微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陈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共同劫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惠忠、葛仕金、降寒冰、姚粽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陈惠忠、葛仕金曾受过刑事处罚,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惠忠等人在事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惠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葛仕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降寒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被告人姚粽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被告人陈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退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惠忠、降寒冰、姚粽以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吊模宰客”行为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

(一)如何根据“吊模宰客”行为确定具体罪名

“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地方形容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实践中对“吊模宰客”行为认定罪名不一。被告人采用何种手段,往往视被害人反应而变化:能以风险较低的手段达到目的,就无须冒更高的风险。能哄则哄,哄骗不成则恶语相向、小敲小打,最后大打出手,直至钱财到手。“吊模宰客”的具体行为止步于不同的阶段,则所对应的罪名也会不同。不能干篇一律地用一个罪名去套所

有的“吊模宰客”犯罪,要严格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分析行为特征以及与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契合度。根据行为暴力升级的发展态势,“吊模宰客”行为一般涉及下列犯罪:

1.诈骗罪。非暴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诈骗罪。在此阶段,行为人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不具有暴力或威胁,这是其定性的关键行为特征。如安排女青年主动搭识男性被害人后,约至餐厅、酒吧消费,虚开高价,使被害人受到蒙蔽后支付钱财: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未受到人身威胁,仅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2.强迫交易罪。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

3.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二)本案被告人陈惠忠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浦东,抢劫】

陈惠忠等人及其辩护人均承认陈惠忠等人实施的是一种通过非正当经营方式获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我们认为,该辩解不能成立。

1.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在于迫使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经营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了规定。实践中,主要可结合两点加以区分: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本案中,陈惠忠等人利用经营幌子索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接受异性服务的费用是单独与陈炜和卖淫女结算,并已实际结清。陈惠忠等人开出的账单项目绝大部分不是被害人实际消费,而是虚构的,账单金额更是根据对被害人经济实力的判断虚开的。由此表明,陈惠忠等人显然不具有正常经营的性质,其“吊模宰客”行为不是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二者主要有两点实质的区别:一是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如果是威胁,则此威胁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包括将要针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二是抢劫罪实施暴力(或威胁当场兑现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简单说要符合“两个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如果当场实施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否则也是抢劫。本案中,陈惠忠等人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实施了以握有嫖娼把柄相威胁以及多人围堵、殴打的行为,外观上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但综合案发环境、被害人反应等因素分析,陈惠忠等人采用的暴力手段已经当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了伤害。被害人被多人围在较为封闭的空间内无法脱身,一有反抗或不配合即遭殴打,人身安全及

行动自由均遭到严重侵害,处于现实的危险中。被害人客观上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主观上处于不得不从的心理劣势。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不得已刷卡支付“消费费用”,脱身后又立即报警。这说明被害人被迫交付钱财主要是急于摆脱正在遭受的人身危险,并非顾虑接受异性服务的负面影响。 综上,本案陈惠忠等人的行为系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钱财,符合抢劫罪的罪质特征,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姜金福抢劫案
浦东,抢劫 第四篇

【浦东,抢劫】

姜金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

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金福,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27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姜金福犯抢劫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3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姜金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三村崮山路西大门附近,乘被害人不备,抓住被害人孙焱的左手腕,抢夺得被害人孙焱手中的三星牌38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777元。之后,姜金福乘出租车逃跑,被害人孙焱亦乘出租车紧迫其后。至浦东新区张扬路、巨野路路口时,被告人姜金福下车继续逃跑,并用路旁的水泥块砸向协助抓捕的出租车驾驶员严安源头面部,致严安源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该伤属轻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金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姜金福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将协助抓捕的人员砸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姜金福犯罪时不满16周岁,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2年7月12日判决:被告人姜金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如何处理? 对此审理中曾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姜金福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此条罪状的表述,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就不能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本案中姜金福实施抢夺行为时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浦东,抢劫】

第二款的规定,姜金福不构成抢夺罪,因此,不具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以抢劫罪论处。同时,姜金福当场抗拒抓捕致伤严某的行为,由于仅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同样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姜金福对其伤害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将姜金福的行为分开来看,即其先行的抢夺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后续的伤害行为依法亦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要负刑事责任,未免有失公正、合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姜金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本案姜金福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的行为构成,已具备了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前提。其后,姜金福为抗拒抓捕又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因而具备了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全部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姜金福是在不同时间或场合分别实施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暴力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那么,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上述两个单独行为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本案情况却与前述情形截然不同。姜金福是在同一时间段和场合连续实施上述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裁判理由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即本案被告人姜金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除前述理由外,再补充如下:

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其表述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言外之意是“犯其他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国外刑法“罪(罪行)责(刑事责任)刑(刑罚)”的理论构造体系,是将行为人的年龄作为确定其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并非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照此理论,抛开年龄来看,被告人姜金福的先行行为即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是符合抢夺罪的行为构成的,只不过因其还未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而已。由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刑事责任年龄也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要件加以论述,常常导致人们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犯的罪行,就不是犯罪行为。这对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

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犯罪规定中所谓“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一前提条件,显然是不妥的。我们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犯罪规定中所谓“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行,而并未明确要求行为人犯这些罪行时,必须同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才可。如果我们将本案中被告人姜金福的先行行为的性质仍看作是一个抢夺罪行的话(这一行为的性质不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改变),那么,其当然就具备了适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前提条件。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中所谓“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也包括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未达到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3月16日曾作出关于如何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该批复的精神表明,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一般来说是看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是否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能否已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要看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且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转化型抢劫犯罪论处。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都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且二者规定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适用的前提和基础都没有任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25日《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刑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的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参照原司法解释执行。”据此,可以说“两高”的上述“批复”对准确适用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仍然是有参考价值的。既然行为人(成年人和.已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都可按转化型抢劫犯罪处理,而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抢夺行为,数额较大,已符合抢夺罪的行为构成,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就更应如此了。不满16周岁的人单犯抢夺罪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当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时,则需对其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行为人不满16周岁,对

其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进而否认其不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甚至得出其对转化型抢劫罪也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浦东,抢劫】

3.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抢劫罪”,既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也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把转化型抢劫犯罪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排除在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无论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还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考虑到抢劫罪较之单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抢夺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并不要求构成抢劫罪要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且规定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把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限制为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必须是对盗窃、诈骗、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就会造成以下一系列的不妥当之处:第一,会使犯罪主体、危害性质、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第二百六十九条与第二百六十三条在定罪标准上严重失调,影响刑法内部的罪刑协调、统一;第二,会造成对不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或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不大,但为拒捕、窝赃、毁证而当场实施重伤或杀害的案件,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样一来,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这类案件的本质特点;第三,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当场实施暴力未造成伤害的(指轻伤以上),或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论情节和危害程度多么严重也无法对其定罪处罚,这无疑又会宽纵犯罪。

4.从刑法的法定刑配置角度看,仅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转化型抢劫罪来看,其起刑即为3到10年有期徒刑,抢劫致人重伤的,应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可见,将抢夺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伤或重伤等行为,刑法规定转以抢劫罪论处,而不是分别论罪并罚,体现了立法者对转化型抢劫从严评价的意图。因此,尽管将姜金福的行为分隔开来看,即其先行的抢夺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后续的伤害行为依法亦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将其行为作为连续的、整体的来看,就应对其适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这并非有失公平、合理,恰恰正是体现了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从严惩处的意图。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姜金福在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

用暴力致人轻伤,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尽管其年龄虽不满16周岁,但仍应当对其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案例
浦东,抢劫 第五篇

1、为骗取高额保险金,自己剁掉手指。

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手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6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团伙撞车骗保147万。

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利用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指使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万余元。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3、8名“白大褂”内外勾结作假骗保。

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戚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扬州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 1

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作案6起,诈骗104000余元。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主犯戚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4、酒驾车祸顶包,哥俩义气双领刑。

2008年2月某日晚9时许,许某某酒后驾车导致车祸。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下,为骗取保险金,许某某让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许某某、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5、女大学生被骗千元警方提醒:

利用支付宝诈骗又出新:“变种”3月16日下午,在江苏省南京市读书的浙江女孩林某刚在淘宝上付过款,半小时后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你好,是某某同学吗?我是支付宝中心话务员。”电话中传来一个男子的声音。林某见对方叫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便放下了心中的疑虑。对方说:“刚才支付宝交易中心系统突然发生故障,你的支付行为没有成功,系统暂时冻结了让你的银行卡。” 林 2

某连忙问对方应该怎么办,对方告诉她,要到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去解冻,但要先在官网上开通支付。然后按照对方的操作进行去“解冻”,但是操作了3次,系统都提醒错误。这时,对方提出帮林某解冻。林某不假思索就将银行卡号报给了对方。过了几分钟,对方告诉林某,她的这张卡没有解冻功能,如果要开通解冻功能的话,户里至少得有1000到2000元,但是开通是免费的。林某虽然心存疑虑,但考虑到他说的开通服务费是免费的就放下心来。她卡里没有那么多钱,只好从另一张卡里取出1000元,然后存到被“冻结”的工商银行卡里面。不久,她的手机接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支付宝发来的银行卡被支取200元的动态验证码,对方让林某提供给他,并说是要把卡上的钱先转到支付宝的一个安全账户上,等银行卡解冻之后再转给她。过了半分钟,林某手机有收到一条被支取1000元的动态验证码,对方还是以同样的理由让林某说出了验证码。此后,林某越想越不对劲,赶紧给对方回拨手机,可号码根本打不通。这时,她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连忙报警。警方提示:一定要严格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更不能将手机收到的银行支付方面验证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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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盗走密码后把卡退回商城

胡某是某知名网上商城在浙江省的配送合作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该商城的购物“礼品卡”密码条刮开后能重新贴回去。2013年10月底,胡某在该网上商城购买了9张“礼品卡”,价值8000余元。胡某刮开礼品卡上的密码条,购买了物品后,贴回密码条,利用自己是配送中心负责人的便利条件,以“客户未收件”为由将礼品卡退给商城。过了一个多月后,胡某发现一切“风平浪静”,认为该商城没有发现这个漏洞。随即利用同样的手法再次购买了8000余元的礼品卡,这次他刮开密码条后在网上以九五折的价格将礼品卡号和密码出售,随即又将密码条贴好并退卡。网上商城发现这个情况后,立即派人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报案。经过慎密侦查,2013年12月30日,民警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胡某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胡某承认了犯罪事实。此时的胡某追悔莫及,因为他将在3天后举办婚礼。

7、假快递真抢劫”

近期,借口送快递进行抢劫的案件多发,“借口送快递,跟以前发生过的用上门抄水表、煤气表当幌子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类似,只要知道了作案的特点,提高警惕,这类案件是可以预防的。警方介绍说,这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4

1、多集中在工作日的白天时段。此时,年轻人都上班去了,家里只留下老人,防范意识比较弱;同时,这也是快递员送货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选择此时段作案,容易伪装,也容易得手。2、伪装后作案。为了冒充快递人员,犯罪嫌疑人多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方式,身着快递公司工作服作案,且随身不会携带较重、较多的作案工具。 3、被识破多不反抗。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用试探方法敲打住户的大门,如无人应答则继续作案;如有人即以自己是快递公司投送快递为名进行掩饰,若被识破则立即逃跑,多不反抗。 为此警方提醒,广大居民要掌握一些防范措施,以防被抢劫。1、事先告知。目前网购的大多是年轻人,如果当天有快递,应事先告知老人;如果没有,即使有人敲门说是来送快递,在家的老人也不要开门,若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2、遇有陌生人敲门,应问明身份情况再决定是否开门;如果要开门,也只开个门缝看看这人手里是否有快递,千万不要再情况不明之下随便放人进屋。3、如真遇上假冒快递员来抢劫的,先不要急着反抗,做到随机应变,及时报警;千万不要与对方“单打独斗”、造成不必要的损伤。4、如果有条件,家里常备一两个简易报警器。邻里也要互相关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及时报警。5、 楼宇门卫和保安应严格把好第一道门,明确来者真实身份后才能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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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检察院实习报告
浦东,抢劫 第六篇

第1篇: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为期六周的实习期结束了,我在这六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实习过程中,我做到了一次不落,全勤到位;中间还加班两次,出差一次共三天;与单位的工作人员打成一片,说来真正体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状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从开学初一直到4月7日,共经历了六周。

反渎职侵权处主要是为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利用职务侵权罪而设立的。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反渎职侵权处主要负责四十多个罪名的侦查工作,是具有很强专业性质的检察机构。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是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负责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本地区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涉外及跨区、县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区、县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

二、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我进入反渎职侵权处实习,主要从事的是一些法律文书的处理,跟随侦查人员办理一些案件,以及一些协助性质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这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了国家机关在侦查犯罪方面的一些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

(一)学习渎职侵权案件的具体规定

刚进入实习单位,单位领导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基本情况,又给了我一本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手册。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一些细节情况。

通过学习,使我对于课堂上有关这一类罪名的相关情况有了更细化的认识,对于渎职侵权罪的认知程度加深了。

(二)法律文书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协助处理了大连市各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科的立案报批表;负责录入一些预立案案件的基本状况;协助打印记录一些询问和讯问笔录以及一些其他的基础法律文书工作。

实践中的检察文书与我所学习的司法文书课程有很多相通的地方,有些有区别,但基本大同小异。对于笔录的记录,我觉得我还是缺少实践经验,不知道该记那些语言,不该记录那些语言,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协助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

实习过程中,我跟随检察人员办理了一起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一起司法人员渎职案件,一起海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等。值得一提的是,还接触了一起跨地区的重大侵权案件。

通过跟随办案,我深知实践与理论的差别。理论是系统化的,而实践中的案件由于时间地点的差别,可以说是非常凌乱的,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是根本拿不下来的。

三、专业知识在实习过程中的应用

我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学专业,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式的学习。但由于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处立案管辖的渎职侵权类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所以对于我在反渎职侵权处的实习工作具有实用价值的,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首先,刑法中关于这些罪名的构成和认定,对于认定犯罪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独立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依据,关于侦查的程序规定,询问和讯问的方式和证据等,都是与实际相结合的。

其次,由于刑法本身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极为复杂,而且国家职能的广博,使得侦查渎职、侵权类犯罪时需要应用许多学科的知识,如会计、税务、交通等等。在处理相关的一些案件中,我明显感觉到其他专业知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如果对于这些知识不够了解,那么就看不出问题,说不定就成了一个外行。

最后,在法律文书的处理过程中,感觉到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比起书本上的文书类型要多的多。虽然文书格式各异,但与课堂上所讲的也是大同小异。

四、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和解决途径

由于渎职侵权类案件的复杂特征,加之我们国家体制的一些不完善,使得在处理渎职侵权案件中产生许多问题。结合我的观察,发现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案件的后续工作做的不够。侦查人员侦查完以后,对于案件出现的原因等许多方面不作处理,没有及时向一些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对于犯罪的再预防不利。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还不完善。在我实习期间,正值辽宁省全面推选询问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是在跟随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技术设备不完善,而且相应的软件程序不是很先进,技术人员的技术手段也不熟练。

最后,在跨地区办案过程中的效率不够高,在这次实习的出差过程中,我发现行程那么远,只是核实几个问题,等回来后,过几天还得过去,执法效率不是很高,而且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当然,实践中的问题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我看到和感觉到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不外乎如下:

一是办案人员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管自己所办的案子中的问题,而对于引发犯罪的原因的事项不关注,怕得罪别的机关和人员。

二是培训和学习体系不完备,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没有跟上时代。而且由于技术人员的技术单一,不能适应案件录音录像的专业特点。

三是地区合作不强。异地司法协助的功能没有发挥好。

针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和消除这些问题:

完善办案人员的职责,对于办案人员的职责,不但要对其侦查案件的活动,还要针对其办案所接触到的问题。在案件中发现容易出现犯罪的地方,让办案人员给予司法建议的职责;加强案件处理完毕后的再预防工作,防止同类情况的出现。

加强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从政策和纪律上要求其与时俱进的学习,对于跨专业的知识要求其尽量掌握。

充分加强地区司法合作,对于不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尽量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同时对于对方的司法协助要求也予以配合。

五、实习体会

这次实习,我真正接触到了法律工作的一部分,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更使我明白了一些道理,体会很深。

(一)在课堂中一定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应当明白“书永远都不白读”的道理。现在许多同学都说,实践与理念是不同的,书上讲的在实践中是用不上的,看书没什么作用。从我的实践来看,课堂知识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

(二)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这样才能与实践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

还是很复杂的,不是说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的。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

(三)现代科技对于处理实际问题作用太大了。在这次实习中,我们查阅案件,都是通过网络,办案自动化不但节约了时间,而且对于处理案件也不无裨益。全程录音录像,提高了案件的透明度,对于司法文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国家资源。

(四)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这次实习中接触的案件,与其他各门科学都有联系。在查帐过程中,会计、税务的知识显得极为重要,不明白,就不懂;交通、海关知识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对有帮助。加强综合技能的培养,扩大知识面,可以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

第2篇:检察院实习报告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xx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第3篇: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此刻,不得不感叹时间的流逝,四个星期的实习竟然这么快就结束了,真的好舍不得。那些可爱的姐姐、那些教会我很多东西的师傅,尤其是我的指导老师徐检察官——-一个只有29岁的主诉检察官,一个人超好的大哥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给我的东西实在是太多太多,酸甜苦辣,付出与回报,挫折感与成就感,理论与实践的冲击……所有这些,都逐渐在我原本浮躁的心灵

内沉淀,发酵成一种不能用纸笔所形容的感动。

在此,对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公诉科的老师们特别是我的指导老师徐建成检察官表示我最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辛勤与耐心的指导和帮助!

一、实习单位情况

这次实习,我很幸运地被安排在了检察院公诉科,一个我向往已久的地方。因为公诉科作为检察院最繁忙的地方,工作量最大,但也意味着接触面更大,学到的东西也更多,为此我感到十分幸运。

二、实习的情况与内容

从走进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发现这里的案件量非常大,每一位公诉人都要负责办理大量的案件,远远超出我原来的想象。但因为我是刚进来的实习生,所以还不能够接触办案。我首先接到的任务,就是公诉科上一年度的卷宗装订整理工作,这种工作比较简单机械,对于我们这些刚刚参与工作的实习生,就成了这项工作的主要劳动力。每个人的卷宗都报到了装订室,堆得高高的,于是我们开始整理卷宗顺序,找出缺漏的材料,将这些材料补齐。补这些材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出庭笔录、“三纲一书”等,要完成这些需要看过所有的案件材料,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材料补完以后我们开始取钉、裱糊、打上页码、制作卷宗目录、进行装订。装订的要求很高,要做到符合标准,整齐美观,然后进行最后检查,加盖公章、补充签名和完成卷宗皮,到了这里一本卷宗的装订才算最终结素。这项工作差不多持续了两周,我中间因为徐大哥给了我出庭旁听、陪同提审等另外的机会,所以断断续续地只做了几天,但最后完工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大大的松了一口气,也包括我。

正如以上所说,我只整理了一两天的档案,徐大哥就让我跟他一起学习处理案件了。先是在他出庭支持公诉的时候带我去旁听,还会带我一起去提审。我还记得第一次走进平湖市看守所的日子,那是在8月5日的上午,一共要提审四个犯人,主要是涉嫌盗窃罪。与我事先想象的犯罪分子面目凶狠,态度恶劣不同,几乎所有的犯人都比较配合,清楚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有一些小麻烦,经过徐大哥的政策攻心和技巧性讯问也顺利的解决了。刚开始,我们实习生只是作为陪同人员,整个询问过程几乎都没有出过声,经过多次这样的提审就会有些无聊了。我是很幸运的,因为徐大哥很有意识地培养我独立办案的能力,他会在我听了几次他的提审之后,给我机会让我尝试着去询问。记得第一次他给我这样的机会时,我竟然害怕,不敢去询问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一次,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来找徐大哥时,因为徐大哥不在,我就对她做了一次简单的询问,并做了(!)笔录。这也是我第一次独立的询问,第一份独立完成的笔录。真的很有成就感。所以在以后的日子里,我珍惜着每一次机会。

没过几天,徐大哥就把一个案子交给了我,让我开始学习独立办案的能力。那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盗窃案件,他让我在办案中了解掌握最基本的程序和一些文书制作方面的要求。拿到卷宗后,我先仔细阅读审查了一遍,并填写了相关的提押证、告知书等,然后徐大哥和我一起去看守所进行了提审,还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也较好,这样一来,案件事实也更加清楚。看守所回来后,我再次清理作案经过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然后开始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在徐大哥的指导下,我很快就完成了第一个案子。当我听到徐大哥说“我已经把你的案子拿到法院了”的时候,真的有一种无以言表的成就感!

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已经接触了好几个案子了,我的工作已经涉及了办案的各个阶段和方面,已经基本掌握了办案的全过程,能够做到独立办一些简单的案子了。包括整理公安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提审犯人,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等基本文件材料,但因为身份的关系,不能够出庭支持公诉。在这些办案的过程中,我还有意识的对一些复杂或疑难案件进行关注,这些关注和思考给了我很大的收获。

三、实习中的认识与体会

由于是在公诉科,我所接触的全部是刑事案件,一个平湖市仅半年时间就要办理那么多案件,而且公诉人到现在还持续着很高的办案量。以一个县市推至全国,而且平湖市还是社会治安比较不错的城市,所以我国现在的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盗窃案件,而其中的作案人员又几乎都以外来打工人员为主。他们很多人是来平湖打工的(),没有找到工作就几个老乡一起从事犯罪活动,这些人属于流动人口又不好管理,以至于在案发后给抓捕和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案件也频繁出现,大部分案件也暴露出了社会的很多不稳定因素。例如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人员的低龄化(很多犯人的年龄比我还要小),毒品的泛滥等等。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说到的,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公诉科的老师们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恐怖。

四、实习结语

实习生活在我刚刚开始独立办案,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的帮助各位老师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徐大哥,正是在他的指导和帮助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它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承载了我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终生难忘!

第4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摘要:

专业实习是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专业实习也是大学生活中所必备的课程,是对我们在大学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对于法学来说,实习显得更为重要。

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9月23日,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刑法》,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法律实践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实习期间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不足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现在,我就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做如下报告:

一、实习目的: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实习内容: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一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得出结论。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

第四、法律文书的写作。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写得最多的法律文书是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有其他文书,如检察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逮捕决定书等。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这种文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是由存根、正本、副本、回执组成的四联填充式文书。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的时候,不能有丝毫差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事由等。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有一颗细致的心,经过反复查看后,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最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

三、实习心得

在检察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再次,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最后,从具体工作来看,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最佳。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三个月的实习,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

四、结语: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这一个月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三个月的实习时间不可能学到更多的知识,但使我对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将有更大的意义和指导作用。在此,谢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查院给我提供这个实习机会,还有谢谢这一个月来一直关照我的同事,科长以及检察长。谢谢!

第5篇: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年级:XX级学生姓名:XX学号:08521521

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

,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15年11月11日在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第6篇: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1、把在课堂上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深化理解,学以致用;

2、熟悉检察制度和检察院的管理与工作流程,熟练掌握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学习法律文书的规范写作;

4、虚心向检察人员学习,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

5、扩大社交面,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和与人沟通的重要技能。

二、实习时间

20XX年12月5日-20XX年2月17日

三、实习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四、实习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很荣幸这次有机会到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作毕业实习,在此衷心感谢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大力支持,感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与帮助。通过这两个多月的实践学习,我对检察制度有了更深入地了解,认识了检察系统各部分的职能运作,并在与检察官接触和交流的过程中收获了许多东西。

检察院下设很多科室,有公诉科、侦监科、反贪局、民行科、控申科、行装科等,我被安排在公诉科,那是检察院业务最为繁忙的科室,主要负责承办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和该院内部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实习期间,在多位检察人员热心地带领和帮助下,我顺利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装订卷宗

在这次实习的过程中,我最先接触到和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整理卷宗了,看起来无聊烦琐毫无用处,到最后却发现自己获益匪浅。

说实话,刚开始的时候面对上百页打乱顺序的文件我常常会感觉到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后来发现做得多了自然就娴熟了,比如某个文件要放在什么位臵,它的前后面分别应该是什么,这些都在我头脑中渐渐形成定位,效率当然也就跟着提高了。其实,卷内繁杂的文件归纳概括之后不外乎如下几大类:1、起诉意见书: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等;2、法律手续卷:它包括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与执行手续和检察机关的批准手续等,体现了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正当性;3、口供卷:它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的汇总,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的认定与巩固,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程度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确认;4、证据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是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律师卷:包括各种申请表、证明表、授权委托书等表征诉讼代理人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文件,是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重要凭证;6、判决书:它是法院通过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之后,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作出的书面决定。由于一份卷宗材料就包含了公检法三个机关的整个司法程序,这段时间通过反复地整理与翻阅卷宗,我对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把握。

排序工作完成之后下一个步骤就是要给材料编页码,这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又是一项考验耐心和细心的活儿。正反两面有字的都要标,不能漏掉也不能重复,否则一个疏忽就会导致从头再来,白白浪费了大把时间和精力。至于卷宗的装订,我总结了两个要点:一是钻孔时应严格按照“三点一线”来确定,两端的孔与中间的孔距离要相等;二是穿线时应拉紧装订线至无松动感,装订完成后尽量做到美观工整。总而言之,“工作简单却不能小看,严谨细致是其不变的准则”,这就是我在这项工作中最深的体会。有人说,看案卷就像在与一位最后的裁判者对话,能得知提供了以上证据的原被告将会得到一个怎样的判决结果。细心倾听,善于发掘,勤于思考,才能在这个看似乏味的工作中体会到其中的意义,认识到法律工作的真谛。不仅如此,通过阅卷我还发现,案件类型是五花八门,犯案人员鱼龙混杂,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罪恶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上演。这些犯案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更加触目惊心的是,其中还有不少的青少年涉嫌违法犯罪。我想,他们也许和其他同龄人一样有着灿烂的梦想和憧憬,也许只因为一时的冲动和邪念才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也许从小就经历了家庭的破碎而得不到亲人的关怀,也许是性格的孤僻和偏执才酿成了这些过错。总之我觉得,每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难免犯错,我们并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过错就永远否定他,而需要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和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这样当他以后重新踏上社会的时候才能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提审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院实习,跟随检察人员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也是经常要做的事情。提审是检察人员为了进一步了解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的真实性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活动,它是公诉活动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公诉人员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都需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与巩固,从而寻找更新的突破点和更确凿的证据,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需要通过提审进一步了解案件的遗漏,进而指导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同时,提审也是检察院行使检查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它监督着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充分保障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提审并不是随便问问就可以查清犯罪事实,它也需要方法和技巧,尤其是对那些经常作案的惯犯,他们或多或少都具备反侦查的能力,讯问时只有巧妙地运用证据逐步揭穿其谎言才能让真相水落石出。

到现在我还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经历。那是我第三次去看守所,在接待室登记过要提审的犯罪嫌疑人后,基于对我的信任和能力的肯定,吴副科长便将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交由我提审。来到提审室,趁犯罪嫌疑人还没被带到,我立刻把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记录纸、笔和印泥都准备就绪,然后把吴副科长刚才交代的讯问要点再巩固一遍,整理好思路,这就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几分钟过去,犯罪嫌疑人在狱警的带领下就位了。带着些许紧张和兴奋,我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表明了身份,并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接着核对了他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之后就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系列围绕时间、地点、人物、动机、工具、行为、结果等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问题,以书面语言记录问答过程,并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让其签名摁指印。总的来说,这次提审的整个过程都进行得比较顺利,吴副科长在旁边直夸我做得好。

总结这段时间以来多次跟随提审的经历,我觉得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顽固不化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场面沉默的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者改变;3、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在末尾签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的意见,并由其逐页在页码处和涂改处摁上指印。

(三)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公诉刑事案件,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协助法庭作出正确判决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人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比如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每次开庭前检察人员都会对起诉的证据进一步审查以熟悉案情,分析预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并事先拟好应对方案。由于没有工作证,我并不能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而只能坐在旁听席旁听。在这么多次旁听的经历中,由李检察官承办的信用卡诈骗案让我印象最为深刻。法庭上,她的形象伟大,精神饱满,举止落落大方;庭审中讯问环环相扣,步步紧逼,切中要害;举证条理清晰,层层递进,富有逻辑;辩论重点突出,理由充分,精炼严谨,从法律、证据、情理三个方面一一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公诉意见观点鲜明,中肯透彻,有理有据。面对着铁证如山的事实,被告人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连在场旁听的群众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经历这件事后,我深深认识到自己的稚嫩,认识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只是冰山一角,认识到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灵活性。如果日后要想有李检察官这样的才能,我还需要更多的磨砺与学习。还记的法官曾这样问过被告人:“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吗?”“我不知道法”被告人的回答让我有些震撼。或许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像被告人这样认为不知法者无罪的人还为数不少吧。在法律面前,不知者真的无罪吗?其实不然。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是否触犯了刑法,以及是否应受刑罚处罚,而不论行为人知不知道法。所以,知法守法不仅是现代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是我们不可推卸的义务。法律是公正的,单纯以“无知而不为罪”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根本站不住脚,也是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

通过多次的旁听,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询问给我的感触和启发很深。公诉人,作为控方,其主要目的在于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其讯问方式偏向于引导,试图使被告人做于己不利的供述,认罪伏法。这无可厚非。而审判长,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可以看出他在积极发问的同时,仍努力保持着中立地位,询问内容尽量不涉及需由被告人自己回答的案件细节。他追求

真相,却不作任何偏颇的引导。对比之中充分体现出了二者各自的角色特点,让我受益匪浅。

(四)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

很庆幸自己是来到公诉科,这里的工作人员都很热情,也很有耐心地教给了我许多务实方面的知识,并且给我机会进行一些简单法律文书的写作。实习的这段期间,我体会很深的一点就是在工作中,不管何种情况几乎都要动笔,无论是分析案件还是写起诉书、审查报告或者公诉意见,都需要很强的文字功底,虽不一定要有文采却必须具备很强的概括能力,文字表达要有精确度,法律术语要准确。因为许多文件都是需要领导批准的,必要时还要拿出来大家一起讨论,所以概括得是否精炼、得当常常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发展。在实习过程中,检察人员都会刻意挑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刑事案件让我们试着写起诉书和审查意见等,但起初我完成得并不怎么出色,因而下定决心很认真很努力地向他们学习,之后慢慢的便掌握了一些技巧,慢慢的有所进步了。但我知道,这方面是我今后还需要继续努力的,由于在平时的学习中没有注重去培养文书写作能力,而这又是从事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本领,因此我要给自己定一个方向,有针对性地锻炼这方面的能力。

此外在实习期间,我还试着自己写相关的案例分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这些其实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难,基本上就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与实际化。只要平时打好理论基础,然后认真分析,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应上,再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重要的是让没学过法的人也能够看懂,那就是一篇成功的案例分析了。起初还是有点难以下笔的,不过训练多了慢慢就找到感觉了,所谓熟能生巧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吧。我决心,以后要更多地接触真实的案例,用法律的思维分析社会,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运用能力,同时我也希望自己在步入社会后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从事相关的行业,为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五)协助公诉人员日常工作

在这一点上,工作内容很杂,比如打印文稿、文字录入、盖章、填写表格等等,时间上也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许多感受都只能针对单一事件,没办法做概括。但是我明白,正是因为这种工作的特点,要求我时时处在待命状态,对工作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培养了我良好的应变能力和认真对待每个细节的工作态度。

“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经过这次实习我才算真正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由于实习期间经常要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和内勤工作,而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按部就班,依葫芦画瓢,表面上看几乎没用到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但只要细心观察就会发现,这些琐事背后实际上都暗藏着许多知识。比如说打印起诉书,就要联想到起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怎样的?法律关于起诉书的份数是如何规定的?哪些案件可以由公民自诉而哪些又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反的在什么情形下需要用到不起诉决定书?这些都是自己要思考的,而不是工作人员说要打印多少份起诉书照着打印出来就完了,很多事情都要靠自己自觉去了解和掌握。五、实习总结

不得不感叹时间过得真的太快,两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不经意间就在指缝中悄然流走了,但丰泽检察院留给我的东西很多很多,酸甜苦辣,付出和回报,工作的苦与累,挫折感与成就感,理论与实践的冲击,这些都逐渐在我本来有点浮躁的心灵内沉淀,发酵成一种不能用纸笔形容的感动。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收获了专业上的知识,还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感触颇多:第一,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耳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还是很复杂的,不是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第二,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第三,迈向成熟最需要的是一颗沉静、理性、包容的心。原来的自己单纯地认为世界是纯净美好的,于是太容易被表象影响自己的判断力、辨别力,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总是存在的,要学会给丑恶、苦难与不幸一个正确的理念和态度。第四,要做好一个法务人员,乃至一个公务员,不仅要有学识、能力,还要有一颗社会责任心,一颗良心。

当然,我也看到了自己所表现出来的不足。比如,在专业知识方面,对法律条文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透彻,以致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时会不不知所措,旁听过程中偶尔会也跟不上节奏。在与人沟通方面,我还没有掌握足够的技巧,有时候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抓不住重点,无法让其臣服于我的威严。

总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次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是我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很大帮助,在这次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是我人生中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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