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201612-24号

201612-24号

2016-12-23 13:04:5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12-24号(共8篇)广府发〔2011〕2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1〕24号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常...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1612-24号》,供大家学习参考。

广府发〔2011〕24号
201612-24号 第一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1〕24号

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规划主导,群众自愿,政府主体,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推进。

第四条 改造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改造区范围内公众意见,吸收合理意见,同时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见时间内,改造区范围中赞成实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户数比例未达到90%,暂不作出征收决定,原则上5年内政府不再主导实施该棚户区改造。

(三)按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登记确权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的构(建)筑物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逐户调查登记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六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经营许可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并对暂停办理手续有关事项及时予以公告。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九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 补 偿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户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十二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具体标准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

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第二十条 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 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三) 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 经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不予补偿的构(建)筑物。

第二节 过 渡

第二十五条 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搬迁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臵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臵费:

(一)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臵费。

(二)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臵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三) 临时安臵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单价计算。

(四) 在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臵费;周转用房小于原房面积的,应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臵费。

第三节 安置还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还房,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进行异地类似房屋还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二十九条 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

(三) 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C1505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及24号准则解读(下)100分答案
201612-24号 第二篇

一、单项选择题

1.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 )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

A. 中国证监会

B. 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C.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证券交易所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01612-24号】

2. 在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交易所。

A. 评级机构

B. 发行人

C. 主承销商

D. 担保机构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最近( )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 )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A. 2,1

B. 2,2

C. 3,1

D. 3,2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选项属于主承销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的主要内容的是( )。

A. 发行人基本情况

B. 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

C. 发行人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D. 对募集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见

E.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C,D,E,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5. 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债混合型品种的发行规则需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另行规定。( )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201612-24号】

此题得分:10.0

6.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主承销商应当出具发行人是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核查意见。( )

描述:24号准则的解读。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充分核查披露。( )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特殊主体的处理。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券,同样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对于一般工商企业发行的私募债,若自行销售,基本类同于民间借贷,不宜纳入证券监管范围。( )

描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中大教字24号文件
201612-24号 第三篇

中大教字〔2011〕 24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本科课外研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现将《中南大学本科课外研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南大学本科课外研学项目及学分分值表

2.中南大学本科课外研学提交材料评阅表

3.中南大学本科课外研学学分评定审批表

中南大学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本科 课外研学 办法 通知

中南大学本科课外研学管理办法

课外研学是本科人才培养中重要的辅助教学形式,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201612-24号】

一、组织管理

1.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负责全校课外研学的宏观管理,制定课外研学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全校课外研学活动,审批、认定学生课外研学学分,督促和检查课外研学的组织、实施情况。

2.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生社会实践、课外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体艺术活动和国际文化交流等课外研学的组织、实施与学分评定、汇总申报。

3.体育教研部负责校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体育课外研学活动的组织、实施与学分评定、汇总申报。

4.学院成立学生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课外研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及学分评定、申报,同时负责本学院学生所有课外研学学分与成绩的录入、记载。 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培养办报送本学期课外研学集中开课与详细活动安排;学生课外研学学分的申报与学分记载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完成。

二、课外研学分类与要求

1.课外研学分为社会实践、竞技竞赛、技能考试、科研训练、创业实践、论文成果和素质修养七个大类。大类中各项目的要求与学分分值见附件1。

2.本科生应取得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课外研学学分方能毕业。

三、学分评定

1.社会实践

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艺术和社团活动等,经组织举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考核评定并申报学分。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的材料与内容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总结报告、教师评阅意见(见附件2)等,由活动组织部门评定并申报;社会服务包括青年志愿者活动、义工义卖活动、助研助管服务等,必须有服务单位或部门的证明、考核材料,由学工处负责评定并申报;文体艺术和社团活动由校、院两级举办单位予以评定并申报;举办个人摄影、书法展览及演唱会等,由组织单位、校团委或有关学院按其规格、级别负责评定并申报。

2.竞技竞赛

参加国际、国家、省(部)、学校、学院和学会(协会、行业)组织的各类文体、科技、学科竞赛等获奖者可获得相应的课外研学学分。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类竞赛所获得奖项的课外研学学分可以累加,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所获得的课外研学学分,只记载获取最高级别奖项的课外研学学分,不累加计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的分值同等。

参加部、省级以上各项竞赛并参与了赛前培训,未获得竞赛奖励的,由竞赛、培训组织单位按参与奖申报相应学分。

3.技能考试

参加国际、国内外语、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参加全国各行业认可的技能或职(执)业资格(如驾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会计师证等)考试通过并获得证书,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课外研学学分。

4.科研训练

聆听校、院组织的或校外科技、学术报告,并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文献综述、评论、论文,经一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评阅,由活动举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并申报相应学分。

申报并参加国家、省和学校的研究课题或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等科研训练,并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通过结题验收,可申报相应学分(同一项目列入不同立项不累加计分)。

系统或阶段性参加学校教师科研项目研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得到了良好训练,提交参加科研的心得体会或总结报告,经指导教师评阅、审查,可申报相应学分。

5.创业实践

参加创业实践,事先在学校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简称创业指导中心,下同)登记备案,并提交创业实践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可申报相应学分。

学生注册公司、组建工作室以自主创业方式进行创业实践,运营半年以上,并提交业务经营报告或心得体会;学生

申请并获得大学生启航行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米塔尔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等;经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可申报相应学分。

6.论文成果

学生取得相关的论文成果,由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评定,可申报相应学分。

学生发表论文、稿件以发表或录用为准。

专利发明以收到正式的专利证书或专利证书费的收费通知书为准。

自主研究成果与研学作品(如规划、设计方案,制品或产品样品,实验方案与创新成果、研究报告,软件等),经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教师评审,可申报相应学分。

7.素质修养与其它课外研学

参加书法、美术、文艺、声乐、体卫、摄影等素质修养课程学习或系列讲座听课,并提交相应的论文、作品、总结等,经讲授者或一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考核、评阅取得合格成绩,由组织单位或学院评定、申报学分。

其它形式的课外研学由组织举办单位或有关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向学校申报,由本科生院组织审核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考核评定办法后实施。

四、学分记载

1.培养办对各单位报送的学生课外研学学分评定审批表(见附件3)进行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学院给予记载。

2.课外研学学分单独记载,超过的学分原则上不允许替代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201612-24号 第四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

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201612-24号】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201612-24号】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
201612-24号 第五篇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1984年7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美联者以及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处理。本号准则中的要求适用于各个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仅适用于第3段所述、第6段所修正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3.本号准则仅涉及下列第(l)-(5)段所述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1)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

(2)联营企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4.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的情况有: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有关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2)当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供或公布时,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

(3)如果母公司与全资附属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全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

(4)在国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与其他国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定义

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关联者,是指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

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新。 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姑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为本号准则的目的),是指参加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订,但不控制这些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若干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但也可以通过诸如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对于拥有股份的情况,重大影响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的定义来假定。

6.在本号准则中,下列情况不视为是关联者:

(1)尽管有上述第3(4)段和第3(5)段的规定,但是因为两个公司具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这两个公司不认为是关联者(但是有必要考虑这位董事在两个公司的相互交易中,能够影响双方政策的可能性,并评估这种可能性);

(2)①资金提供者;

②工会;

③公用事业;

④政府部门和机构。

不应当仅以日常往来为由而视其为关联者(虽然它们可能限制一个企业的行动自由,或是参与其决策过程)。

(3)与企业发生大量业务的单个买主、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一般代理商(不应仅仅由于因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而视其为关联者)。

关于关联者的问题

7.与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商业活动的通常特征。

例如,企业经常通过附属公司或联营企业从事一部分单独的经营活动,并且为了投资或贸易的目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而且此股权份额之大,足以使投资公司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的影响。

8.与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可能会对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影响。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在无关联者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并且,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可能不会按与无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相同的金额进行。

9.即使与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不发生,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也可能会受到关联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影响。仅是这种相互关系的存在,就可能足以影响报告企业与其他各方的交易。 例如,一家附属公司在其母公司购买了另一家与其以前的贸易伙伴经营相同业务的附属公司以后,就可能中断与该贸易伙伴的关系。此外,某一方可能因另一方的重大影响而不采取行动。例如,一家附属公司可能受其母公司的指示不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

10.对于管理部门而言,确定不导致交易的影响效果,有内在的困难。本号准则不要求揭示这种效果。

11.在会计上确认资源的转移通常依据各方同意的价格。在无关联者之间的价格是一项公平价格。而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这一点在无关联者之间是不会出现的。

12.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定价。

13.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有一种定价方法是根据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即参照在一个经济上可比较的市场上向与卖方无关联的一302一买方出售可比产品的情况来制订价格。当在一项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中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其有关条件与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相似时,就经常使用这种方法。这一方法还常常用于确定财务费用。

14.如果货物在销售给独立的一方之前,在各关联者之间发生转移,通常使用再售价格法。即从再售价格中扣减一笔毛利,其扣减额应能弥补再售者成本并赚取适当的利润,以便得出再售者应付的转移价格。在确定与再售者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时,有一些需要运用判断的问题。这一方法也可用于其他资源的转移,诸如权利与劳务等。

15.已另一种方法是成本加成法,即要求在供应商的成本上增加适当的附加额。在确定可归属的成本要素和附加额时都可能发生一些困难。类似行业的可比销售利润率或资金利润率,是有助于确定转移价格的几种尺度。

16.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价格,有的不是根据上述第13-15段所述的方法确定的。有时甚至不计价格,例如,免费提供管理服务和延长免息债务信用期限等。

17.有时,若不存在相互关系,则交易就不会发生。

例如,一个将其大部分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母公司的公司,如果母公司不购买这些产品,可能就找不到另外的买主。 揭示

18.在很多国家,法律要求财务报表对某些类别的关联者给予揭示。尤其是将注意力集中于与企业董事的交易,特别是他们的报酬与借款,因为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具有信托性质。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要求揭示公司之间重大的交易,对集团内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以及与集团内公司、联营公司和董事们往来的余额。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要求揭示重要的附属公司和联营企业的名单。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揭示非常项目以及由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与费用项目

(它们需达到这样的规模、性质和影响,以致对它们的揭示对说明企业在这一期间的经营业绩是至关重要的)。

19.在下列情况下,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可能导致报告企业在它们影响的当期作出揭示:

(1)货物(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

(2)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3)劳务的提供或取得;

(4)代理安排;

(5)租赁安排;

(6)研究和开发的转让;

(7)许可证安排;

(8)理财(包括现金或实物的贷款或权益分配);

(9)担保和抵押;

(10)管理合同。

20.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应予以揭示。

21.为便于财务报表的读者了解关联者之间的关系对报告企上的影响,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揭示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恰当的。

22.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报告企业应揭示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为了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类型与交易要素。

23.为了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要素一般包括:

(1)对交易数量的说明,不论是以金额还是以适当的比例加以说明;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适当的比例;

(3)定价政策。【201612-24号】

24.性质类似的项目可以用汇总的方式予以揭示,除非为了了解关联者之间的空易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而需要分别予以揭示。

25.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不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揭示。因为合并财务报表对母公司和附属公司已作为同一报告企业来提供资料。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与联营企业的交易不应略去,而应作为与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来单独揭示。

生效日期

2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或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2016报告发布会邀请函
201612-24号 第六篇

报告发布会邀请函

尊敬的×××教授:

我们学会决定于××××年××月××日在××××宾馆举行

××××××××××××文学理论报告会,邀请您就有关发表高见,务请拨冗出席。

顺祝

健康!

××××文学学会联系人:××× ××××年××月××日

报告发布会邀请函 [篇2] 主办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时间

:2016年7月2日下午2:30-3:30

地点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蓝厅

邀请函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2016年,是北京社会建设史上重要的一年,党的十八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广大居民对北京社会建设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为总结北京社会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深入探讨北京社会建设最新形势,北京工业大学、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将于7月2日下午2:30-3:30,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蓝厅联合主办《2016年北京社会建设分析报告》发布会,诚挚邀请您出席本次研讨会。

北京工业大学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年6月

一、会议概述

《社会建设蓝皮书》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系列蓝皮书之一,是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与北京工业大学合作建立的北京社会建设研究院2016年研究新成果,是北京社会建设蓝皮书系列的第四本,是对北京市2016年度社会建设工作的回顾与总结,同时也是对2016年北京社会建设前景的展望。

2016年是北京社会建设史上重要的一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广大居民对北京社会建设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2016年《社会建设蓝皮书》从民生事业、社会事业、社会管理、社会结构等多个方面,利用官方统计资料和实际调研的数据,结合北京区县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案例,对医疗、养老、社区服务、住房、社会组织、社会治安、灾害管理、居民幸福感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提出了仍然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对于2016年北京社会建设发展方向做出展望。

二、会议议程

主持人:谢寿光

1.主持人介绍来宾及蓝皮书的编辑出版情况(5分钟)

2.本书副主编宋国恺副教授发言,介绍《2016年北京社会建设分析报告》的核心内容(10分钟)

3.其他到会嘉宾发言(每人10分钟)

(1)岳金柱主任北京市社建办政研室主任、蓝皮书执行主编

(2)陈光金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

(3)龚维斌教授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

(4)唐军教授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蓝皮书执行主编

三、拟邀出席嘉宾

(排名不分先后)

陈光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龚维斌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

岳金柱北京市社工委政研室主任、蓝皮书执行主编

唐军北京工业大人文学院副院长

宋国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工作系副主任副教授

李君甫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魏亚萍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李升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邓泳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皮书出版中心主任

陈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皮书出版中心编辑

报告发布会邀请函 [篇3]

尊敬的女士/先生:

兹定于2016年2月12日(星期三)9:30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蓝厅举行“《国际城市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并发布《国际城市发展报告(2016)》。

国际城市是全球经济活动的流量枢纽和控制节点,是全球化关键性的空间响应主体。巴里岛一揽子协定成果和跨区域自贸谈判所涉及的所有新内涵都将对各个国际城市形成全面的升级要求。哪个城市响应速度最快、升级程度最高,哪个城市就有可能抢占先机,进而在新一轮的国际城市大洗牌中脱颖而出。因此说,国际城市的2.0时代正同步到来。

国际城市具体如何进行升级响应呢?这已成为摆在所有国际城市决策者面前的一道大考题。本报告给出面向国际城市2.0升级的路径答案:资本枢纽与创新中心兼备的城市经济升级;包容性导向的城市社会升级;以文化复兴为指引的城市文化升级;以市民幸福为衡量标准的城市治理升级;绿色低碳运行的城市生态升级以及倡导紧凑和混合的城市空间升级。

本报告选择了全球40个国际城市,进行了有关国际城市2.0升级水平的评价。成熟国际城市与后发国际城市间原先似乎已然缩小的差距,在新的视野下,再次拉开。但是机遇从来是为奋发者所准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中国首位经济城市上海的启动,以及全中国各地对于自由贸易区试验的高度关注与积极准备,正预示后来者实施全面赶超的决心。

敬请光临。

会议时间

:2016年2月12日(星期三)9:30

会议地点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13层蓝厅)

联系人

:任睿明

联系电话

:010-59367263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年2月

国际城市蓝皮书发布会方案(议程)

时间

:2016年2月12日上午9:30

地点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13层蓝厅会议室)

9:30——9:45媒体签到

9:45发布会正式开始

主持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市场总监蔡继辉

一、领导致词

(9:50——10:0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谢寿光

二、蓝皮书发布

(10:00——10:40)

1、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屠启宇研究员

“面向国际城市2.0的升级维度”——2016年版蓝皮书概况介绍

2、上海社科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张剑涛副研究员

“2016年国际城市发展十大关注”

3、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苏宁副研究员

“国际城市2.0升级能力排名介绍”

三、专家评论

(10:40——11:10)

1、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研究员

2、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时和兴研究员

四、媒体提问

(11:10——11:30)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b座13层、15层 邮编:100029企业证照信息

读者咨询:010-59367070/7028发行部:010-59367090客服qq:3315915788邮箱:#url#

销售传真:010-59367080作者服务:010-59367116网站管理:010-59367096

版权所有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京icp备0603649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16507新出网证(京)字094号

报告发布会邀请函 [篇4]

尊敬的先生女士:

《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6年)》由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主持编写。自2016年起,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开始按年度编写出版《中国国-家-安-全概览》,2016年,在对内容体例进行部分调整的基础上,改称《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本研究报告按年度原则,以中国国-家-安-全为中心,对过去一年的中国国-家-安-全形势、包括国际安全形势与国内安全形势进行全面回顾、评估与分析,并就中国面临的安全挑战提出对策思考。

本年度研究报告分总报告、国际安全环境、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制度与法律、中国国-家-安-全议题、附录:(学术动态与学科建设)等六个部分。

《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已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定于2016年5月6日9点30在北京市海淀区坡上村12号国际关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举办新书发布会。我们诚挚邀请您拨冗与会!

会议地点:国际关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

会议联系人:李梦欣,手机;13683076127 黄日涵,手机:13810099913

媒体联系人:胡晓莎 手机:15011036319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年5月

报告发布会邀请函 [篇5]

尊敬的伙伴们:

河流是孕育中华民族文明的摇篮,奔腾不息的大江大河几千年以来一直为我们提供着生产生活所需要的水源,同时也维系着整个淡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然而这个重要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快速上马的西南水电对河流上游的生态环境正在造成严重破坏,珍稀鱼类的栖息地不断的缩小,生态红线一次又一次的被践踏,中国河流的命运到了最危急的时刻。

在这江河告急之时,中国民间环保组织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完成了这份《中国江河的“最后”报告》,全面分析了中国河流所面临的威胁,研究了生态破坏的原因,总结了国内外河流保护的经验,并对河流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这份报告是近10年来中国本土民间环保组织在河流保护领域工作的总结和反思,集合了多家环保组织的心血。

2016年12月24日自然之友、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绿家园、绿色流域、成都河流研究会等环保组织将在北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向公众和媒体发布这份报告,并发出倡议加大中国河流的保护力度。在发布会上环保民间组织代表将向大家介绍报告的主要发现,并就对河流开发项目的公众参与和河流保护的生态红线等问题发表我们的观点。

在此,我们真诚的邀请您参加此次发布会,并在未来共同推动中国江河的保护工作。请于12月23日12点前将参会回执发#url#。

时间:2016年12月24日 下午2点-4点

地点:天安瑞嘉酒店,7楼会议室 (坐电梯至6楼,步行至7楼)

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华龙街路口 (靠近天-安-门东 及 王府井 地铁站)

联系方式:18810288945

此致

敬礼

2016圣诞节派对邀请函
201612-24号 第七篇

圣诞节派对邀请函

大家还记得去年柒年的圣诞夜吗?今年,我们有了更华丽的wish咖啡馆,盛情邀请大家来参加我们12月22日,星期日的圣诞聚会!届时,会有很多好玩的游戏,食物饮品,表演,让我们认识更多的朋友,让我们恋爱吧!让我们度过一场难忘圣诞节!正好这一天也是冬至,wish会赠送给大家温暖的羊肉汤,带着小伙伴们一期来参加吧!报名电话:13621944719焰火。报名qq:46668604。

地址:高新区迎江路23号,唯茜咖啡馆。时间:2016年12月22日下午2点到晚上10点。届时会有车在地铁世纪城站接送各位同学。详询qq。

圣诞节派对邀请函 [篇2]

亲爱的家长:

您好! 每年的12月25日是西方国家一年中最盛大的节日—圣诞节!圣诞节可以和新年相提并论,类似我国的春节。 为了让孩子们了解西方传统节日,感受圣诞节的欢乐气氛,体验与父母老师在一起欢度节日的幸福时刻,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和自我展示的能力,幼儿园特举办盛大“圣诞亲子游园会”!

在此,仁德现代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诚挚的邀请您和宝宝一同参加。

活动时间:2016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也 欢迎宝宝的小伙伴们来参加!)

活动内容:亲子游园活动,另还邀请圣诞老人为宝宝们发放圣诞礼物,共同度过一个快乐、幸福的圣诞节。

活动地点:赣州市仁德现代幼儿园

温馨提示:1. 活动日请穿舒适的平底鞋, 以便参加活动!

2. 活动当日家长可自带相机参加《美丽的幼儿园》主题拍摄,精彩照片参与1月1日-7日的最佳照片评比活动。摄影活动的参与方式:照片由家长在12月31之前提交,幼儿园统一上传至博客后,网上点击评选。

仁德现代幼儿园

2016年12月5日

圣诞节派对邀请函 [篇3]

尊敬的会员家长,您好!

一年一度的圣诞节就快到了,节日的气氛已经悄悄蔓延,一场欢乐的party是圣诞节的保留节目。大大小小的装饰树,银光闪闪的小铃铛,满溢出浓浓的浪漫气息。可爱的圣诞饰品小小一个挂在胸口,让人一眼就看到你的节日心情。12月24日—25日,家盒子圣诞节主题party即将温馨呈现!

穿得漂漂亮亮,化个炫目的彩妆,宝宝们也要开开心心过圣诞!到家盒子狂吃、狂玩、狂欢——看舞台剧、看八音盒仙子一般的舞蹈、看独具风格的夜景;在巨大的圣诞袜中摸到属于自己的礼物,在清澈的水面上练习凌波微步,在时尚的手工作品墙留下开心的笑脸,做有趣的圣诞小游戏;更有浪漫槲寄生下的亲吻,和圣诞精灵们一起快乐巡游、宛如天籁的唱诗班圣诞颂……所有的这一切,都已经为宝宝们准备好了哦!给平淡的生活增加一些色彩,制造一些快乐,宝宝开心可爱的神情也会让你的心情瞬间up!

圣诞的钟声即将敲响,圣诞大餐的香味已朝我们飘来,身穿红衣、留着毛蓬蓬的白胡子、坐着驯鹿雪橇的圣诞老人,正从北方赶来为孩子们送上神秘的礼物……平安夜、圣诞节,在悠扬、典雅的环境中感受宗教节日的圣洁,尽享家庭团聚的安详。在这个温暖浪漫的12月,让我们一起来party吧!

为了让宝宝们欢度一个平安愉悦的节日,我们在此特别提示您:由于活动参加者众多,而家盒子场地有限,因此我们出于安全角度考虑,要在活动期间进行严格的人数控制。如果当日场内人员达到200个家庭,家盒子将停止售票、谢绝入场,以保证场内客人的安全。所以请您尽量提前报名、提前购票。

出于安全考虑,圣诞节活动当日(24,25日)仅允许持圣诞专场门票的顾客入场,其它门票当日谢绝使用。

圣诞节派对邀请函 [篇4]

尊敬的家长:您好!

今年的圣诞节在我们的期待中又一次到来,在这个充满幸福、快乐及童话般色彩的节日里,我们诚挚的邀请您和我们一起为孩子们欢度圣诞节。活动当天我园还会赠送精美的礼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活动时间:10:00—11:00

活动地点:xx幼儿园

咨询电话:xx-xxx-xxx

温馨提示:

1. 活动当天,请家长为孩子穿牛仔裤和紧身衣点的毛衣

2. 为了活动及时开展请家长在9:30 准时到达这里。让孩子和老师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

3. 当天请家长在家为孩子准备早饭。

4. 当天下午放假,孩子由家长带回家。

圣诞节是我们与孩子们的共同节日,我们诚挚的邀请并热切期盼您和孩子一起来参与xx-xx年圣诞活动,一起来为孩子庆祝一个快乐、幸福的圣诞节!xx幼儿园

2016圣诞节学校活动邀请函
201612-24号 第八篇

圣诞节学校活动邀请函

亲爱的家长朋友:

圣诞是钟声敲响、雪花飞扬的日子;圣诞是圣诞老爷爷给孩子们派送礼物的日子;圣诞就是昂立外语带着孩子们一起狂欢happy的日子!

今年的圣诞,上海交大昂立外语梧州学校为我们的孩子们准备了一台精彩无限、欢乐无限的狂欢party。好玩的亲子游戏、好听的英语歌曲、精彩的才艺表演、还有好多好多的礼物,幽默风趣的老师要来跟我们的孩子们同台热舞哦! 活动准备:

1、家长为孩子准备一份圣诞礼物,当天来参加活动时悄悄地放在孩子的床头,以增加节日的神秘感与童话色彩。

2、家长和孩子共同学唱《祝你圣诞快乐》的歌曲。

3、活动开始前,家长请在指定的位子坐好,不要去干预孩子的活动。 活动过程中,当您的孩子表演完节目后请照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醒您的孩子保持活动现场的安静,做文明小观众。(每次节目后请“鼓掌”,以示对表演者的赞许与尊重)

活动后,带上您的孩子到学校去领一份新年礼物。

温馨提示:1、上海交大昂立外语梧州学校全面征集歌舞、相声、小品、魔术、双簧、各类才艺表演。在即将到来的雪亮冬日缤纷圣诞夜上,让我们一起耀世而出,只要你敢演!我们就敢给你舞台!给自己一个机会!让我们为你喝彩!聚光灯下的super star非你莫属!你可以与你的孩子共同真情表演亲子节目。

2、请尊重孩子们的演出,不要中途退场。

3、活动地址:梦之岛金苑大酒店6楼(新兴三路3号)

4、活动时间:2016年12月29日(星期天)

5、凭此邀请函入场。

上海交大昂立外语

2016年12月19日

圣诞节学校活动邀请函 [篇2]

友谊圣诞晚会邀请函 (中外人士参与)

时间:12月22日(本周六)晚七时 地点:同安一小(双溪校区)六楼

节目精彩丰呈!

三重幸运抽奖,奖品丰厚! 欢迎您携带孩子一起前来观赏!

凡参加者均有礼物赠送! 索票电话:7313323

友谊教育集团

2016-12-20

圣诞节学校活动邀请函 [篇3]

安琪儿幼儿园的小朋友、大朋友们:

欢乐的圣诞、喜气的新年。为了让宝宝们感受西方传统节日的文化和氛围,体验亲子同乐。我园将于12月25日(星期二)圣诞节当天下午15:00举办“圣诞美食派对”活动。邀请家长和宝贝们一起来参加,共同感受圣诞的温馨和快乐!届时有好玩的食品制作课、好吃的美食、好看的录像,当然还有我们可爱的圣诞老人、圣诞精灵和多种精美礼物哦!

活动时间:12月25日(星期二)15:00-16:40

活动地点:安琪儿幼儿园园内

温馨提示:

1、每个小女生都有自己的公主梦,每个小男生都有自己的王子梦,“圣诞节美食派对”当天请小朋友装扮成小公主和小王子华丽参加。

2、家长朋友们请您盛装出席。

3、活动当天因座位有限,请家长自带凳子。

4、圣诞美食派对当然少不了丰盛的美食哦,每位家长带一个你拿手的美食来分享哦!

期待您的光临!欢迎您的参与!

济南市历下区安琪儿幼儿园

圣诞节学校活动邀请函 [篇4]

亲爱的家长:

您好!每年的12月25日是西方国家一年中最盛大的节日—圣诞节!圣诞节可以和新年相提并论,类似我国的春节。为了让孩子们了解西方传统节日,感受圣诞节的欢乐气氛,体验与父母老师在一起欢度节日的幸福时刻,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和自我展示的能力,幼儿园特举办盛大“圣诞亲子联欢会”!在此,袍江新世纪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诚挚的邀请您和宝宝一同参加。

活动时间:2016年12月24日上午9:00-11:00 活动内容:各班亲子联欢活动,另还邀请圣诞老人为宝宝们发放圣诞礼物,共同度过一个快乐、幸福的圣诞节。 ##袍江新世纪幼儿园 2016-12-20 圣诞节学校活动邀请函 [篇5]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圣诞是钟声敲响、雪花飞扬的日子;圣诞是圣诞老爷爷给孩子们派送礼物的日子;圣诞就是清华英语带着孩子们一起狂欢happy的日子!在这个圣诞、新年即将来临的日子,清华少儿英语携手我们的孩子们准备了一台精彩无限、欢乐无限的圣诞狂欢party。妙趣横生的游戏、好听的英语歌曲、快乐的英语体验、精彩的才艺表演、届时孩子们都会获得圣诞老人送出的精美礼物,收获一份特别的惊喜!圣诞老人驾着满载幸福的雪橇向我们驶来,清华少儿英语邀请您于本周日12月23日下午15:00来参加我们的圣诞party.陪孩子们一起开开心心过圣诞,快快乐乐迎新年!这是一次增进亲子感情的绝好机会,希望家长能调配好时间,带上您的录像设备准时参加。让我们携手感恩2016,期待新的一年曙光到来!!!

圣诞节学校活动邀请函 [篇6]

尊敬的家长:您好!

今年的圣诞节在我们的期待中又一次到来,在这个充满幸福、快乐及童话般色彩的节日里,我们诚挚的邀请您和我们一起为孩子们欢度圣诞节。活动当天我园还会赠送精美的礼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活动时间:10:00—11:00

活动地点:xx幼儿园

咨询电话:xx-xxx-xxx

温馨提示:

1. 活动当天,请家长为孩子穿牛仔裤和紧身衣点的毛衣

2. 为了活动及时开展请家长在9:30 准时到达这里。让孩子和老师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

3. 当天请家长在家为孩子准备早饭。

4. 当天下午放假,孩子由家长带回家。

圣诞节是我们与孩子们的共同节日,我们诚挚的邀请并热切期盼您和孩子一起来参与xx-xx年圣诞活动,一起来为孩子庆祝一个快乐、幸福的圣诞节!

xx幼儿园

相关热词搜索:201612月24 201612号文件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201612-24号”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201612-24号"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tuijian/791671.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