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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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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共9篇)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WORD版本,下载后可自由编辑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XX省扶贫办、XX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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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一篇

WORD版本,下载后可自由编辑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XX省扶贫办、XX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二篇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农字[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 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 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

(四) 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 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 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 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 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 贫困人口数;

(三) 贫困县数;

(四) 自然条件;

(五) 基础设施状况;

(六) 地方财力;

(七) 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 资金使用效益;

(九) 其他。【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 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 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 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

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账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 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 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 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号文件规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推进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每年由中央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中提取1.5%。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该经费不得用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支项目。

三、资金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省(区、市),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

各省(区、市)在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必须考虑全省扶贫资金分配和扶贫工作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地支持贫困人口相对集中、扶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 各省(区、市)每年安排给县级的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低于全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总额的80%。

四、监督检查

各级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要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及财政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发现违规者,视情况予以处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扶贫开发的重要资金投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财政扶贫资金种类较多,资金使用混乱、分散,管理多头,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挤占、挪用转移甚至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实际工作需要但现行管理制度又没有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本着规范统一的原则,将同属于财政性质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统一纳入一个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三、与现行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

1.为保证现行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在现行政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

2.明确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对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必要的扶贫业务费开支等,允许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铺张浪费。项目管理费由中央财政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提取1.5%,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3.要求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积极推行报账制管理;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4.地方配套资金问题:规定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政府配套安排的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的30%,配套比例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包括财政配套资金和有关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确定;对一些市县财政确实无力配套的,市县财政可以不予配套,但省级财政必须配齐。

5.培训经费问题:不再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贫困地区农民的科技培训经费可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具体扶贫项目进行安排。但要从严掌握,严禁扩大范围。

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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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XX省扶贫办、XX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四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五篇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

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

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2016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六篇

一、指导思想

切实解决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于民,稳步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战略全面落实。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县本级、各乡镇、村对2016年至2016年共3个年度,中央、省和市投入的整村推进扶贫资金、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资金、“雨露”计划培训资金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及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线索清楚的可追溯至2016年以前。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将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传达给办全体干部职工、相关乡村负责人,研究布置工作,以确保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

1、自查自纠范围。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积极开展自查。尤其是要积极主动查找今年发生的和上级监督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2、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重点围绕民生政策落实、履行监管职责、扶贫和移民资金运行、资金审批拨付和资金专账管理等方面进行。主要查:(1)扶贫和移民项目是否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竣工是否按要求组织验收;(2)在扶贫和移民资金使用中,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问题;(3)在扶贫和移民资金审核拨付中,程序是否严格,到户资金是否及时拨付,是否有滞留的现象。有无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谋取好处,甚至收受贿赂,内外勾结,套取骗取扶贫和移民资金行为。

3、自查自纠方法。一是摸清家底。县扶贫和移民办会同县财政局,全面梳理2016-2016三年扶贫和移民资金来源、流向、流量,完善资金项目台账;乡村也要及时组织自查,掌握本辖区内扶贫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二是比对数据。深入乡、村和农户,比对核实每一笔资金的真假,并签字确认。三是依法处置。对于套取骗取的扶贫和移民资金一律追缴;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所得的一律上缴县廉政账户;主管部门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退回;滞留账户的项目资金,尽快按规定用途拨付使用;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总的要求是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单位和个人都要建立台账,坚持边查边纠,“销号制”整改。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0日前)

针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种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1、整改重点内容。重点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扶贫和移民资金行为;借管理扶贫和移民资金之机违规收费,加重群众负担行为;内外勾结,套取骗取扶贫和移民资金行为;收受贿赂,谋取利益行为。

2、抓好分类整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类处理。一般性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限期整改到位;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力量迅速查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骗取扶贫和移民资金的追缴力度,明确上缴期限,逾期不交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案件,要坚决查办。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0日前)

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寻找治本之策,建立健全覆盖扶贫和移民资金运行全过程中的监管机制和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管理股、综合股、规划监测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管理股,负责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工作。二是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将每一类资金的自查工作落实责任股室,并明确责任领导。

2、提高检查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整改股室责任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落实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对在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如实上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在自查阶段结束后,由上级组织的交叉检查、督查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除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外,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销毁证据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完善制度保障。通过监督检查,切实查清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缺失和漏洞,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2016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篇

为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州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各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督促检查,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确保中央、省、州、县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正常有序,扶贫资金项目落到实处,为全力打好新十年扶贫开发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1.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扶贫开发各项政策情况。

2.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情况。

3.开展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情况。

4.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情况。

(二)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1.项目资金申报、分配符合政策规定情况。包括是否集体研究,是否项目评审,是否符合扶贫资金投向,是否公示等。

2.扶贫资金拨付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挪用、滞留现象。

3.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按规划组织实施,项目调整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严格招投标制度,特别是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使用分配过程中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资金管理运行情况。是否实行专户运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是否执行财政报账制度。

(三)加强对扶贫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1.项目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划定期实施和完成扶贫项目。

2.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使用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扶贫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4.群众满意度情况。是否让贫困地区真正发展、贫困群众真正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和扶贫工作总体满意。

5.项目建成后续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行政村是否建立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特别是扶贫项目公益设施的管理,是否确保扶贫项目持续和有效地发挥效益。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探索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管有效途径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县扶贫工作部门监督主导作用,注重发挥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职能作用。

1.强化部门监督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和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监管人员,抓好部门(系统)的监管工作。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牵头部门真正负起牵头责任,协办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县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将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形成监管合力。

2.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对启动实施的各类扶贫项目的项目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年终计划执行情况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并从扶贫项目所在地聘请一批关心扶贫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一定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群众监督员。明确群众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建立群众监督员信息报送制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及片区纪工委要充分运用群众监督员的信息成果,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以加强日常监管和自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检查的方式进行。

1.滚动自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对照监督检查内容,对扶贫项目、资金、工作进度等开展全面集中自查。通过自查,进一步摸清项目和资金底数,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台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今年起,每年5月20日前上报半年工作开展情况,11月2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情况。工作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扶贫移民局),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全县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形成报告,分别于6月1日和12月1日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并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随机抽查。每半年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县纪委随机抽取确定一定数量的扶贫项目,由县扶贫移民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抽取的扶贫项目工作进度开展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由县扶贫移民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各乡镇当年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4.暗访检查。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暗访检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整改,重要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三)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协调议定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县纪委、县监察局会同县扶贫移民局拟定了《县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前期工作,招标事项核准、审查和合同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投资额大、关注度高的扶贫项目开展同步监督,全程跟踪,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重点纠正和查处擅自改变扶贫规划和年度计划;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违反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因履职不力导致扶贫项目未能完成或扶贫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扶贫资金项目政策和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县上成立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附件2),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强信息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编发工作动态,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纪检监察机关。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将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资金项目运行情况通报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制定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格执行纪律作为推动整改落实、确保检查实效的重要手段,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5扶贫项目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八篇

岑松镇扶贫项目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剑党办发〔2015〕72号《关于印发<**县强农惠民项目资金和纠风惠民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镇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全镇2015-2015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015-2015年我镇共获得以工代赈项目2个,总资金478.6万元,到位资金478.6万元,其中岑松-养坪公路维修建设项目总投资19万元,到位资金19万元,温泉村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总投资459.6万元,到位资金459.6万元。各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岑松-养坪公路维修建设

该项目共获得财政扶贫资金19万元,到位资金19万元。投入公路维修资金19万元,采取一次性包工包料承包给老板实施,全程3公里,已实施完毕,并通过了县级验收,(

2、温泉村扶贫生态移民项目

该项目共获得财政扶贫资金459.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268.1万元,州、县配套资金191.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459.6万元。项目涉及100户农户共383人,生态移民建房投入资金268.1万元(户均2.681万元),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191.5万元。我镇按照建房进度对农户进行补助,完成主体工程并已经入住的兑现100%,完成主体(封顶盖瓦)但未入住的兑现80%,建成两层的兑现50%。目前项目仅完成65%的进度,已先后分5批兑现建房补助给55户农户,共计131.5万元。

二、存在问题

1、温泉村生态移民安置点建房标准按照县里统一的规划修建,每户房屋必须达3至4层,由于当前物价不断上涨,建房造价高,每户移民户要修一栋房子至少投入30万元以上,且部分搬迁对象年纪大,家里无青壮年劳动力,无法通过信贷渠道获得资金,因此大部分农户无资金一次性投入建设,建房进度十分缓慢,补助兑现也难以统一,形成我镇项目留存资金数额大的被动局面。

2、目前温泉核心区多数项目还未启动,部分移民户处于观望中,担心投入资金建户后没经济效益。

三、几点打算

1、组织人员深入温泉实地查看,尽最大努力为温泉村搬迁农户排忧解难。

2、加强项目资**帐审核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做到台帐资金与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安排相符。

3、未完成的项目,督促加快进度争取近期完工。

岑松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3日

2016扶贫办公开承诺书
德州市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第九篇

扶贫办公开承诺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品德素质;

2、切实抓好扶贫工作队伍建设,提升整体水平,提高工作实效,促进全县扶贫工作快速发展,造福老百姓;

3、加强协调,尽力争取扶贫县项目和2016年省、市扶贫项目和资金;

4、加强扶贫办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

5、廉洁奉公,自学接受群众监督。

桂东县扶贫办作风大整顿公开承诺书

根据县委、县政府作风大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以及县扶贫办作风大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现就该办作风大整顿活动作出以下承诺:

一、振奋精神,确保政令畅通。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进取,培养“干精品、争第一、创一流”的胆识和气魄。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我办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各自为政,不推诿扯皮。

二、严明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在岗不在状态、自由散漫、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上班时间不务正业的现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三、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困难群众中去,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创新思路,提高工作质量。坚持从日常工作机制的改革入手,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摒弃和杜绝形式主义。对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换位思考,换径探索,换路解决,力争我县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弘扬正气,促进勤政廉洁。要敢于与不正之风作斗争,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要”现象,不铺张浪费、不参与打牌赌博,不醉酒驾车,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

扶贫办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树立文明、廉洁、高效、务实的机关形象,市扶贫办郑重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如下:

1、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各级扶贫开发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正确履行扶贫帮困职责,促进城乡统筹和和-谐社会建设。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效能。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创建“五型机关”活动,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机关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形成一线工作机制,做到忠于职守,热情周到,行为规范,礼貌待人。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能力。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风行风建设。在项目立项、报批、监查、验收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扶贫工作各项政策法规,项目立项、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程序和流程向社会公开。

5、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不足。认真对待社会各界和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并努力对照检查,认真查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分解到人,限时整改,并将整改的全过程进行公示。

扶贫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监督举报电话:484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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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9月25日

扶贫办主任创先争优公开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精神,县扶贫办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切实解决贫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开发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扶贫系统新形象,特作如下承诺:

一、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努力建设一支作风好、能力强、效率高的扶贫干部队伍。

二、抢抓历史机遇。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扶贫资金,努力加大我县扶贫开发的投入。

三、强化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观念,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做到举止文明、热情服务,切实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人民公仆形象。

四、树立优良作风。着力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秉公办事,杜绝推诿现象,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对办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受理;不能及时受理的,予以解释说明,并提出解决办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说明原因,并提出转办建议。

五、高效务实工作。着力提高机关行政工作效率,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机关、服务人民群众、提高机关效能的实践中创造新的佳绩。

六、做到扶贫开发“五落实”。做到扶贫开发规划、项目、资金、责任、管理五落实。

七、坚持清正廉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杜绝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一切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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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办行评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提升扶贫开发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农村贫困群众服务,县扶贫办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扶贫部门职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新十年扶贫开发纲要、“十二五”扶贫开发规划、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转变扶贫方式,强化工作落实,用硬手段硬措施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实现竹山“十二五”扶贫开发良好开局。

二、推行扶贫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扶贫网站、报纸、简报等多种形式,向公开扶贫机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监督热线,公开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办法,公示公告各乡镇报县备案的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群众投诉和反映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意见反馈。

三、公平、公正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省、市扶贫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集体会签审定,公平、公正落实到重点贫困村、重点老区村和相关扶贫项目。

四、强化资金项目监管。按照年度扶贫工作要点,拟定扶贫项目指导计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严肃扶贫政策在执行中的纪律规程,各类扶贫项目严格按照筛选、申报、批复、规划、实施的程序进行,对擅自调整项目、改变扶贫资金用途的,责成其纠正整改。

五、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牢固树立“一切为了贫困地区的父老乡亲”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防微杜渐,完善扶贫部门腐-败预警防控体系;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违纪违法现象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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