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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担责案例

2016-12-26 13:03:1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车主担责案例(共5篇)交通事故中的非实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一个真实案例谈起交通事故中的非实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一个真实案例谈起韩文薄萍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重庆,400700)摘要: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者往往会出现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的现象。本文试从...

交通事故中的非实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一个真实案例谈起
车主担责案例 第一篇

交通事故中的非实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一个真实案例谈起

韩文薄萍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重庆,400700)摘要: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者往往会出现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的现象。本文试从实际案例出发解析出现此类情形时各方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挂靠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6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161—01一、案情回顾2009年7月29日,陈某驾驶标的车在324国道与同向郑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后载的胡某摔倒在地,标的车右前轮碾压胡某、李某,造成两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经交警认定标的车负主要责任。胡某于2010年向福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郑某、鸿业公司、柳某、钟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74万余元。经查,陈某驾驶的的标的车辆挂靠在鸿业公司名下。鸿业公司辩称:应追加钟某为同案被告,钟某为陈某雇主,也是标的车辆的实际车主及运营人。而郑某的摩托车是登记在柳某名下,柳某辩称:郑某为外地人无法在本地报牌故借用其身份证报牌,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郑某。

二、所涉问题本案涉及的保险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1、车辆挂靠问题。钟某是陈某雇主,也是标的车辆的实际车主及运营人。那么对于挂靠的鸿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2、身份证借用问题。郑某是外地人无法在本地报牌故借用柳某的身份证来报牌,但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郑某。那么对于身份证出借者柳某是否应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车主担责案例 第二篇

【论坛“看”法】

当前,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借车使用也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的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车出借。车辆在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等,今天我们将用真实的案例“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8点半,北京市某路段车水马龙。蔡某驾驶的汽车突然被石某开的汽车撞翻,

尾随石某汽车后的王某来不

及刹车,撞上了石某的车尾,这种追尾顺延到王某车后的李某开的车

石某表示肇事的汽车是向朋友张某借来的,于是蔡某将车主张某、实际驾驶人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六万元。王某、李某、谢某也要求张某、石某等赔偿追尾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车主担责案例】

【案情分析】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在实务中很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对车辆所有人出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的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主把机动车借给别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会仅仅因为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还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可见,机动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需要赔偿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对车主张某过错把握将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重要问题。

一、 车主的过错内容

通常来说行为人的过错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但在不同的责任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判断车主是否有过错,过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因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是实际的车辆控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导向性,因此在认定其过错时,应当仅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从公平的角度,对非实际使用人的车主就过于严苛。

◆什么是故意的过错?

故意应当指在出借前,借车人驾驶的危险性是明显的,发生概率很高的,而车主对此已经有认识或完全有能力认识,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仍然出借车辆放任这种可能性很高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1)车主出借的汽车本身具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2)车主明知或应知使用人没有驾照;

(3)明知借车人身体受伤,不能有效控制车辆;

(4)明知借车人处于酗酒状态或极度疲劳状态等。

这种情况下,车主的主观过错是非常明显的,那么对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

(1)车主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一些必要的审核义务;

(2)在出借前完全没有询问、核查借车人有否取得驾照,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

(3)重大过失还表现在应知或明知借车人驾驶的路段非常危险,

车主却没有根据借车人的驾驶技能进行风险判断,而是贸然出借;

(4)或明知使用人借用车辆运载高度危险的货物,却没有核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在这种情形下还是出借车辆,也可以认为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失的。

二、 车主存在过错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担责案例】

车主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过错,是否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亦不尽然,还需要分析车主的过错与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比如:车主出借的是一辆照明系统有故障的车,这种车无疑是有安全隐患的,车主的行为是有过错的,但是如果事故发生在天气晴朗、光线充足的白天,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因为照明不够导致,而是超速行驶造成,那么车主可以据此抗辩,即造成事故的原因与他的过错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来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案例
车主担责案例 第三篇

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案例:

2007年7月31日8时10分许,在某市A区B路与C路交叉路口西侧200米处,卫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张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大货车后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卫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伤后住院治疗26天,医疗费60258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X级伤残,赔偿指数10%。张、卫双方协商不成,张某一纸状告卫某,要求索赔医疗费60258元、鉴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152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9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修车费100元,共计90316元。另查,李某系该轿车注册车主,卫某表示事故车辆是其购买的,只是尚未过户,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卫某所签订的购车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卫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卫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当然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亦难辞其咎,虽然李某提交了购车协议,但协议真实性存在疑问,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卫某认为,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事故车辆的确是其所购买的,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服从法院的判决。李某认为,虽然车辆登记车主是其名字,但是车辆已经实际卖与卫某,卫某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故对于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全部由卫某承担,而非与其承担【车主担责案例】

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卫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与卫某签订了购车协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李某对轿车已丧失了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卫某赔偿张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修车费共90316元。

【技巧提示】

上述案例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有关名义车主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例。《侵权责任法》对在不同情况下名义车主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激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修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修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

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对于机动车经多次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害人在起诉时,如果知道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则毫无疑问地要把名义车主排除在责任以外。但是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受害人在遭受身体与心灵的创伤后,再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调查名义车主还是实际车主,实在是强人所难。受害人一般要结合公安交通部门的登记情况、公安机关对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来确定肇事司机是不是车主、实际车主或登记车主。受害人如果无法确定,或者在肇事司机、向相关人员的笔录有矛盾的情况下,则应该把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均列为被告,大多数时候,法院调查调查清楚真相要比受害人自行调查容易得多。

车辆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车主担责案例 第四篇

8月7日更新:事情终于过去了,收拾心情,在这次事故中也学习了一些交通法规等方面的事情,这3000块钱就算是交学费了。说一下整个事故中我的一些失误的地方。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1、视频可以做为证据。如果真有什么大事故,比如这次撞的很严重,那么全责是打死也不认的。如果交警通过各种压力让认全责,一是提供视频证据。而是向上级机关反应。【车主担责案例】

2、还是说扣车的事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复杂的30天之内必须放车。扣车单上写的15天是指,15天内要去交警大队处理事故,不是放车的时间。我错把这个当成放车的时间了,所以到后期觉得交警无所不能,有点着急处理和解的事情了。再者,扣车时候一定要拿到扣车单,没有扣车单,车就是白扣。有扣车单,扣车单交警必须放进案宗里了。我的错误在于第一次扣车没有拿扣车单,三天之后和对方家属同意取车,也没有让家属同意放车上签字。这两点直接导致我不同意给对方另外的补偿时候,交警可以理直气壮的再扣我车。

再者,第二次扣车的时候,我也是嘴笨了。他说扣我车是为了鉴定。我没说话。如果我说,你是鉴定受伤的人还是鉴定车?车已经洗刷了几次,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本身车一点伤痕都没有。如果他说鉴定车,我肯定告诉他到日子之后找他要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也肯定鉴定不出什么。如果他扣车说鉴定伤者,那和车更没关系了。鉴定的费用理应是交警出具。但是,许多地方,许多时候都是车主出的。

3、保险。在本次事故中,保险赔付的是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医疗费没什么可说的了。有的检查费用也不是百分之百报销,大概是80%左右。超出医保的药也是不给报销。误工费我们家这保险是提供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即可获得相应赔偿,误工的时间按住院到出院的时间,这个时间如果上法院的话也可以鉴定。这个鉴定费用是伤者先出,由败诉方承担。当然如果认识保险的人,这个时间可以延长一些。交通不是打车,是公交费。伙食费没多少。在我的这个案子里,误工费和护理费是一样的。孩子没有误工费,家长有护理费。有的律师支持家长的护理费按照他误工费来计算,有的就是家长的护理费也只是护理费。和工资没有关系。

其实我还想写的更详细一些,不过感觉很乱。法律总是有漏洞的。每次事件不可能完全一致。

交强险赔付: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车主担责案例】

发生事故的是车主和小孩,应该是人家找车主索赔而不是直接找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是车主买的,应该是车主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协助代理。这种一句话要受害人找保险公司的说法要不得,怎么说法律都是规定行人是弱势群体受保护。人家答应肯放车和垫医药费说明人家不是讹那种人,如果自己不差那一两千还是额外给他

1:出了事故不要害怕,立刻打110和保险公司.对方伤重请直接播120,你留在现场等交警.

2:不要垫付,如果交警要扣车,你就让他扣,所有他需要的资料都给他.自己步行或者打车上下班,15个工作日你直接去交警大队要验车报告.

不给你,你就立刻即刻马上不要迟疑的到交警同一栋办公楼找到一个叫"行政科"的地方提出行政复议.

然后拿着验车报告去提车.停车场1分钱都不要给他,拿着验车报告你直接就可以拿车,如果对方不给你车,你直接打110,说有人非法扣车.

(验车和停车是不要钱的.国家有财拨专门用于这一部分.而且100%的停车场都不是交警自己的,都是外包的.他们都是和交警同穿一条裤子)

这一部分你要是担心自己的新车扣了以后被损,你就提前自己拍照,然后弄一个车衣去盖起来.

3:拿到车该上班就上班,不上班你就休息,千万不要紧张.现在你要做的事情就是不要去医院找打,也不要主动打电话调解.

你等他们联系你,或者交警通知你处理事故.任何关于医院的费用你说我没钱,请和我的保险公司联系.如果告我的话,请连我的保险公司一起告.

你连面都不用出,保险公司就请非常专业的讼棍帮你打官司.最后要赔多少,完全不用自己管.

4:现在你要考虑怎么拿回自己的行驶证.

经过第三点,这个时候对方要嘛接受调解愿意接受交警认责比例,把发票给你,你去报销,然后签字.你拿回行驶证.

经过第三点,对方不愿意调解, 那就告.你放心大胆的开车,有人查你就说有官司在身,行驶证抵押了.时间一长,要么保险公司答应赔,要么伤者自己接受调解.

法院一判下来,你就可以直接拿判决书去找交警,约对方一起去,签字拿回东西.对方不去,你直接找交警,时间长了不给你行驶证你就去行政科闹一下.

5:修车部分很简单,该修的地方.保险勘探现场的时候会有一张现场单,你拿去4S,其他他们会搞定.

6:营养部分,误工部分,你不要私下答应,当地有一份很完整的赔偿标准,对方拿出所有的发票和证明后交警开具调解书,你拿去保险公司都能报.

三不一没有原则 :不垫付、 不探望 、不调解,没有钱。 转发:一位资深警察的微信,有车的朋友一定要存!(从此理直气壮

昨天是2013年8月9日,本人于2012年10月13日发生摩托车碰撞事故已圆满解决,摩托车当时定的全责,本人在医院借了1万元给摩托车司机看病,事后摩托车司机拒不还钱,本人于2012年1月11日向当地法院起诉摩托车司机,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7月30日强制执行到位。 1万元已全部到账。法官说摩托车司机愤怒的要火烧法院的节奏(笑哭)。

看了撞死人的帖子,很多新手车友不是太明白,觉得垫付医药费是道德的,人道的,不垫付医药费,万一将来交警定责的时候自己是主责,耽误了治疗,那自己就完了。 出事故垫钱,在我看来,完全是谬论!尤其在如今的国情下!

本人写了这么多,还在有人问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不垫钱看病,对面的死了,那怎么办之类的问题。只要你不是肇事逃逸,事故现场打了电话报警叫120,完全可以拍拍屁股回家睡觉。如果你想垫钱,请左转看我的《遇上机动车终结者一贴》,这个时代,准备狠宰你的人多的是,你还把脖子洗干净了给人家宰,我只能呵呵。

建议大家点击只看楼主, 后面有网友跟帖的补充,本人毕竟不是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很多详细的东西也一知半解,但出事不垫钱的原则绝对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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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跟帖出现“事故科交警”,说话语无伦次,煞是欢乐。在这里编辑到首页,针对有的车友在交警索要押金给患者时候应该怎么办。

一般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要求当事车主交一部分押金(等同于垫付医药费),给患者治疗先,具体怎么赔一般都要等事故处理完结算。其实在事故中,就算车主全责,车主也没有必须拿钱给伤者看病的义务,拿钱给患者治疗,这个纯粹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按法律程序,车主提供对方费用,或者说是预赔费用,伤者应该提供相应证实,比如病历,用药清单等,指已经治疗花费掉部分,没花的提供不出单据的不能算,但事实上,由于没有治疗结束,伤者也不可能提供这样一份凭证,所以,【欲先垫付款合理不合法】!!!保险公司一般都只会赔偿一次,不会一个案子分2次赔偿。所以其实可以一分不拿钱出来,事故照样会处理的很好。车主一定切记,你给他钱,一定要给证据,和应当赔付的依据,不然你拿出来后是很难拿回来的,哪怕你没责任。这样的钱一般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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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本人解释下遇到这类事故到底该怎么办,有哪些地方需要额外注意的。以及交警连唬带骗的手段有哪些。

首先从报警说起,撞到非机们,一般来说咱们的车应该不会报废,连车黑们都说我们日本车的框架里都灌满了水泥,据说有700KG重。开玩笑的,说正经的,报警的时候如果你不提到不需要拖车,那交警队一般会轰轰烈烈的开着一辆拖车过来要拖,先不说交警知不知道锐志是后驱,该怎么拖不该怎么拖,拖车费是要钱的,这年头没有谁跟钱过不去,一定要跟报警台说不需要拖车!

发生事故后一定要冷静!一定要冷静!一定要冷静!本着“三不一没有”原则 {不垫钱 不协商 不探望 没有钱} 伤者躺在医院哭天喊地的喊疼,疼是他疼,不是你疼,别犯傻一紧张心里害怕,再听交警在现场一忽悠:“来,快,把他送医院,你跟着去” 交警的意思无非就是让你先掏钱垫付。所以我

在前面也说了一定要冷静! 一般车辆撞到非机动车,交警肯定是想开车的认全责,因为有保险公司,他们也好处理省事,不管你是不是正常行驶,交警第一个套就给你下好了!

下面说说很多新手不知道的一点,如果伤者伤情比较严重,保险公司是有先行垫付医疗抢救费用的责任的。

————————————————科普——————————————————————————

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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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条例如果你不知道,交警也不会告诉你。因为如果你垫付的是自己的钱,事故现场你是次责甚至无责,垫付的医药费你觉得伤者会还给你吗?都心疼钱,算啦,就认个全责吧! OK~very

good! 交警和伤者皆大欢喜。恭喜你!你很荣幸的成为XX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XX警员第N+X个被忽悠的认全责的小型汽车车主!

正确的方法是,无论伤情是否严重,第一时间跟交警说,我没钱垫付医药费啊,车子贷款买的,身上就五毛钱,加油每次都是10块钱一加,你赶紧出个证明打个电话给我的保险公司喊他们送钱来啊,不然伤者死了残了就完了,我从小没干过什么缺德事,这要是耽误了别人的伤情害了别人一辈子多不好。 这样,有了交管部门的垫付通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条件都具备了,保险公司要是不给钱,那伤者死不死残不残就是保险公司的事了。这也是我前面说的,“不垫付,没有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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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垫付额度的详细解释

备注:后面有网友补充,保险公司垫付额度最高是1万元。属于交强险报销的医疗额度。 这里的有责垫付是交警初步确定现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多多少少占一点责任,无论是全责也好主责也好次责也好,都有的垫付。而且额度是一万元。如果是无责垫付,那额度责是交强险里医疗额度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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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救人乃最最重要的,这一点谁都认可。但是,非机和交警往往利用车主们的善良和小白的心理,想钻空子坑开车的。 非机们往往认为,保险公司垫付的钱不是真钱,因为撞人的不是保险公司而是机动车主。

如果是车主掏钱垫付的,哈哈哈哈! 非机们庆贺,咱们中奖啦!遇到沙比啦! 咱往医院一住,最好花个两三万什么的,花不到那么多万儿八千也行啊! 就算是自己全责,车主也会因为知道垫付的钱要不回来而被迫认全责。 啧啧,喜闻乐见,大快人心!

下面说说交警的一些手段。

1:现在的车友一般离了车跟断腿没两样,抱歉我说话比较糙 。 如果是有人伤的事故,伤情不轻,又明显是非机的责任,这个时候交警就会来一招死都不出责任认定书的招数,一点是看看你到底是哪路神仙,有哪方面关系,(一般出这种事都会找关系) 。二来,你要是没关系的又急着用车的话,行,车子可以给你,把全责认了再说。你要认了,你就等着受罪吧!

2:交警:“朋友你看,这个事故呢我也看了现场了,双方都有责任,但是我看你车损挺严重的,对方也没骨折也没住院,你就认个全责吧,你指望个骑电动车的穷鬼给你修车钱啊?不现实哎! 赶紧签了朋友,我忙的一比!下午马要去XXXX地方办事呢。他又没骨折又没住院,小伤小伤。” 车友:“哦,好吧,我签,警察叔叔你得帮着我啊,我签了之后他不会再讹我了吧。” 交警:“不会不会,怎么可能,这个责任认定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你拿着这个全责认定书,再拿着他看病的发票,就好去跟保险公司要钱啦!” (此时交警一副为小白车友着想的表情)。

如果你签了全责,恭喜你,你上套了。伤者这时候如果还在吃药挂水,你就得付一天钱,遇到好说话的伤者他会垫付,遇到不好说话的,你就跟着屁股后面送钱吧。 谁让你签了全责呢? 法律认定事故是你的全部责任,受害者住院你没钱也得出钱,把车卖了也得出钱!

往往又有第二种情况发生,伤者也自己垫钱,说的好好的最后拿发票给你。结果到最后,伤者向你提出,想要发票啊?行啊,先把发票上的钱都给我,不然我不给你发票,你跟他好说歹说也不给,实在没办法,只能给。这时候发现,TMD!够日的杂皮!看病看了1万,保险公司最后只赔了我7000,我擦!因为保险公司的医疗报销仅限于甲类药物,属于医保用药报销范围内的一律报销,乙类药物报销百分之70,丙类药物一分钱不报。 垫钱认全责被忽悠的屌丝们哭去

吧!!!

综上所述,一切一切的祸根就在于,你个小白把伤者送往医院自己大方的垫付了医疗费用! 你只要一垫钱!恭喜你! 你已栽进套了,数不清的大坑在等着你。

3:如果你无责,非机全责,车子被扣了十几天,这个时候交警出了责任认定书你无责了,也开了放车证明了,你去取车的时候可千万别沙比的把停车费给付了,停车费是全责方付的! 交警当然不会跟你说你不用付停车费。 (交警队的停车场都是挂靠在交警队的私人停车场,没有任何权利扣押你的车辆)一些开明地区取消交警队停车场停车费的可以无视这一条。

本帖的中心思想就是在事故发生后本着“三不一没有”原则,千万不要垫付医药费,不然事情只会朝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每天发生这么多非机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大多数机动车都认了全责,很多都是因为垫付了医疗费用,没办法回头了导致的。

关于交通事故车主责任
车主担责案例 第五篇

关于交通事故车主责任

交通事故 2009-10-24 18:21 阅读9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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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责任中的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车主的垫付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受害人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车主购买了强制保险,也就为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赔偿来源,如果不加区分地让车主还承担赔偿责任,,似有“就一件事件承担双重责任”之嫌,显示公平。(2)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财货的流动,实现“物尽其用”,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应当充分地发挥作用。如果坚持要求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固然对受害人保护更加有力,但势必因此导致车主不敢将车交他人使用,如此将很难充分发挥机动车的使用效率。(3)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将车交给他人使用,有时是出于友情帮助,例如借车给朋友出游,办事,甚至借车给他人进行急救等。若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让车主不加区别地一概承担垫付责任,确实会让人感到“好心不得好报”。长此下去,则中华民族互助的美德,将难以传承下去。(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强制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机动车一方负责之严格规定,其立法考虑在于驾驶机动车对人的高度注意义务,而这种高度注意义务显然只能是针对实际控制车的驾驶员,而非车主。所以让车主对这部分损失负担如此严厉的责任,与车主所能尽到注意义务显然不完全匹配。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应再承担垫付责任。根据责任法定的基本原

理,由于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车主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性责任,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具备车主的身份就认定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分析车主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了解驾驶人控制车辆的原因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依据相关规定,最终确定车主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分类如下:

一、 驾驶员的雇主及车主身份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员是因从事雇佣活动而控制车辆运行,则赔偿责任主体将从驾驶员转变为雇主,驾驶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将成为雇主和驾驶员两个,且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驾驶员进行追偿。

认定雇佣关系从两个方面予以认定(1)驾驶员的活动是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使范围之内;(2)虽超出授权或者指使范围,但驾驶员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职务有内在联系。

二、 出租和发包的车主

机动车的出租和发包是性质相近的两种交易活动,出租人或者发包人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出租和发包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租人和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出租人或者发包人通过机动车虽然获取了利益,但只是正常的交易形成的,其对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没有实际的运营控制权,因此

不能简单地向挂靠单位一样将其视为雇主。租赁和承包是机动车的两个重要的交易方式,如果简单的让出租人或者发包人一概地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妨害机动车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影响经济流转,阻碍社会的进步,所以,如果出租人或者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应不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出租人和发包人对此有一定的收益,获取了经济利益,同时对机动车增加了风险,因此,可以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角度适当分担责任。

2、如果出租人和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在其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关联程度上所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附2008山东省高院审判纪要相关规定: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借车辆的车主

出借行为都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的就等于出租。由于出借是无偿的,所以只有在出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审核借用人的资格及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等,才应根据过错程度及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车辆在修理、质押、和保管期间时车主的责任

在车辆维修、质押、以及被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修理单位、质押人、保管人都有妥善保管机动车的义务。此时,车主并不实际控制机动车辆,实际控制车辆的是修理单位、质押人、和保管人,并且法律也规定了上述人员的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负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保障义务,故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上述人员承担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车主的责任

他人驾驶机动车是因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超出了车主的主观意愿以及失去了控制机动车辆行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显示公允。故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车主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六、 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的责任

在我国,对于机动车实行的是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车主的认定应当是已登记为准。但是现实情况下,有时,登记的车主并

不享受车辆的所有权,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名义车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车辆买卖完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特别是连续买卖均不办理过户手续。(2)借用他人名义购车。这两种情况下登记的车主实际上并不享受车辆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登记的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营运中获得利益,故登记的车主(名义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车辆的,和上述分析相同,出卖方(名义车主)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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