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2016-12-27 12:37:5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共9篇)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一)主讲老师:胡俊坤一、什么是合并?税会合并是否一致?【例题】甲企业用不含税成本价1 000万元、公允价1 600万元的自产存货,作为对价,取得乙企业80%的股权。合并日被合并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 500万。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合并?问题1:...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供大家学习参考。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一篇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一)

主讲老师:胡俊坤

一、什么是合并?税会合并是否一致?

【例题】

甲企业用不含税成本价1 000万元、公允价1 600万元的自产存货,作为对价,取得乙企业80%的股权。合并日被合并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 500万。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合并?

问题1:

在会计上,甲、乙两企业是否构成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1.控股合并:A+B=A+B

2.吸收合并:A+B=A

3.新设合并:A+B=C

问题2:

在税法上,甲乙两企业间是否构成合并?

增值税考察

财税[2013]37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企业所得税考察

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结论:

税法上的合并是两个及以上纳税人并成一个,会计上的合并两个核算主体合并为一个报告主体(报表合并)。期间有较大差异:会计上的合并包括了控股合并,税法上的合并则不包括。

延伸:

会计上的控股合并在税法上按照什么业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甲企业的存货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

1 600×17%=272(万元)

应当缴纳的所得税为:

(1 600-1 000)×25%=15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1 600+272=1 872(万元)

二、合并中流转税、契税的处理

【例题】

甲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扩大生产规模,经与乙企业商定后,将乙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丙并入甲企业。丙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公允价值6 600万元(具体如下表),甲企业以一次性付款为条件,向乙企业支付6 500万元。丙公司的生产工人、负债等全部转到甲公司。试问:双方该如何处理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合并时,丙公司资产状况表

问题1:

丙公司将设备、存货转移到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

国税函[2009]585号

国税函[2010]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结论:

企业合并中,存货与动产的转移并不涉及增值税。

问题2:

丙公司将房产(包括土地)等转移到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国税函[2003]1320号

国税函[2004]316号

国税函[2008]9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结论:

企业合并中,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并不涉及营业税。

问题3:

丙公司将房产(包括土地)等转移到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1]13号

财税字[1995]048号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结论:

企业合并中,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并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问题4:

丙公司将房产(包括土地)等转移到甲公司,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财税[2008]175号

国税发[2009]89号

财税[2012]4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结论:

企业合并中,原投资主体仍然存在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并不涉及契税。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

【例题】

甲以向乙企业股东丙支付银行存款3 000万元、股权3 000万元(面值1元,市价3元)为对价,合并乙企业。合并日乙企业相关资产如下表。试问:两企业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处理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结论:在会计上按照独立的公平交易原则处理。

税收处理依据

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财税[2009]60号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财税[2009]59号

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二篇

内容摘要:

一、企业合并的种类及定义

企业合并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从参与合并各方的组织形式变化上,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购买控股权合并;按购并双方业务活动的构成关系,可以分为横向一体化合并、纵向一体化合并、多元化经营合并等;从支付合并代价的方式看,分为现金收购合并和换股合并。

一、企业合并的种类及定义

企业合并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从参与合并各方的组织形式变化上,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购买控股权合并;按购并双方业务活动的构成关系,可以分为横向一体化合并、纵向一体化合并、多元化经营合并等;从支付合并代价的方式看,分为现金收购合并和换股合并。

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几家被合并企业加入合并方,以合并企业的名义存续经营,被合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将其资产和负债全部并入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各方解散。而购买控股权合并是指合并企业通过购买被合并企业达到控股权比例的股份,将被合并企业变成自己的控股子公司,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只需变更股权登记,不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甚至无需变更企业名称。现金购并是购并方向目标企业的股东支付现金或其他货币性资产,或收购目标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从而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而换股合并是指购并方通过增加发行股票,以本公司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原股票,或通过向目标企业的股东支付本公司的股权证取代其在目标企业的原股权证从而达到企业间合并的目的。横向一体化合并是指某一企业与其他具有相同或相近业务企业间的战略合并,其目的是不断整合资源要素,谋取规模效益,加强竞争优势。

纵向一体化合并是指企业在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向前或向后的移动合并,形成研发、供应、制造、销售、服务等各环节的一体化经营。多元化经营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产品构成等方面没有直接关联关系。这种合并方式是利用被合并企业已有的制造、服务能力和营销渠道,直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分为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

(1)、购买法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购买法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收购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收购或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由于购买法将合并视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向收购企业出售其权益,因此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种方法下,收购企业在接受被收购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一般都按评估确认值入账。如果购买价格与取得的按可辨认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确认值计算的净资产价值之间有差额,则视为被收购方存在企业商誉(正商誉或负商誉),应借或贷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如果合并是通过交换股权方式实现的,收购企业一般需增发股份,并将该增发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支付给被购并企业的股东持有,该增发股份的账面价值或票面价值被称为“股权支付额”。在会计处理时,收购企业应将该增发股份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将被购并企业合并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按评估确认值记录并入的资产和负债,将被购并企业合并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可辨认净资产评估确认值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正商誉的会计处理

通常有三种不同的方法:将其资本化为一项资产,并在以后一定期间内摊销;将其资本化为一项资产,但在以后期间内不作摊销;将购并中产生的商誉立即注销。对于负商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先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再有规则地确认为收益,或者根据公允价值的比例,将差额分摊冲销所购各项应计折旧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

(2)、权益联营法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权益联营法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所有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资产和经营,以便继续对联合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

在权益联营法下,合并企业按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同时,将被合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也直接加计到合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之中。这种方法按并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入账,故不产生商誉问题。由于使用权益联营法时,将被合并企业截止合并基准日的收益并入了合并企业,同时,在按被合并企业账面价值合并后,由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低于合并时的评估确认值,故而会使得以后年度的成本费用低于使用购买法的结果,从而能够产生较高的报告期收益和收益率指标,容易被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因此,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该方法的运用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合并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此种合并方式下,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生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损失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1)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2)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3)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负债,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或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二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合并纳税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三篇

[摘 要] 在集团企业不断壮大,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探讨合并纳税问题,借鉴国外合并纳税制度的不同做法,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并纳税制度,以保证在税收制度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以适应“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关键词] 合并纳税;国外;制度;启示

合并纳税制度是指对母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合并计算应税所得的一种所得税制度。现在在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实行了不同形态的合并纳税制度。由于历史原因,至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合并纳税制度。但随着我国现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会计制度国际协调化程度和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为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推进企业制度的改革,充分利用合并纳税可以起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公平赋税等作用,我国已经对个别行业或个别集团企业实行全资子公司范围内的个案合并纳税办法。2007 年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征收管理中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这说明在我国现阶段全面实行合并纳税制度还不成熟,但是,实行合并纳税已经被实践证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因此,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条件下,有必要探讨合并纳税问题,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并纳税制度,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税收制度保障。

一、合并纳税制度的作用

(一)客观上的减税作用

合并纳税制度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对合并集团内部法人间的损益进行统一计算。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规定:企业当年亏损可以递延到以后五年内进行冲减其利润,在其他国家也有期间长短不同的规定。但在合并纳税制度中,如合并范围内的某一子公司发生的亏损可以冲减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同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即使母公司单独决算存在应税所得,与合并子公司的亏损它子公司同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即使母公司单独决算存在应税所得,与合并子公司的亏损统一计算后,能够减少所得税金额。因此,合并纳税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较,可以提前冲减亏损,减少当年交纳的所得税额,从这个视角看,起到了减少企业纳税的效果。

合并纳税范围内部产生的交易,出售方只有在其销售的商品与外部交易实现之后,才能视作利润的实现,在此之前一直作为内部收益按递延税款处理,因此,这也就形成了合并纳税的节税作用。另外,对同属同一行业的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利润分成,母公司不作为收益处理,这样有利于同行业税赋的平等并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有利于不同形式企业或组织间公平税赋

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间的竞争呈现出公司更加关注自己主导产品的竞争力。企业在经营战略上表现为从合并走向分立,在经营方式上由部门制向分立经营发展已成为一种新趋势。这样,就产生了部门制与分立经营等不同经营方式上所产生的纳税不公平现象。例如,在部门制下,假使甲公司设有A、B、C三个部门,当年应税所得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若所得税率为30% ,则应交税金为30万元,但如果将A、B、C部门作为分立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那么,应缴纳的税金为60万元。可见,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

费结果,其结果是不利于专业分工和独立经营,这主要是由于现行所得税采用的是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法人之间的应税所得计算,没有作为统一的一个集团计算的原因。因此,采用集团合并纳税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沿用上述案例,在合并纳税制度下,假定所得税率仍为30% ,则分立经营方式的纳税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100 + 100 - 100) ×30% = 30。使得分立经营与部门经营方式下的税收负担相同。因此,在合并纳税制度下,无论法人采用事业部制,还是利用公司分立经营方式,均能够保持实现税收中立的理念。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对经济管制的法规和规则越来越“放宽”,即经济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 1 ] 。这在我国加入WTO 后表现的尤为突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得到国内政策保护的产业和行业,受到了来自世界范围内各国竞争的压力。由于外国企业以及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均实行合并纳税制度,如果仍然延用过去的税制,势必会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保护我国民族企业。实行合并纳税是利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本国产业的保护,同时,也给予了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二、主要国家合并纳税类型及其对比

从现在各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构成和性质来看,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合并纳税型(所得统一计算型)和“个别损益结转型”两大类型。

(一)合并纳税型

合并纳税型是指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的损益统一核算,计算应税所得和合并纳税额的方式。按照从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代理人型和统一纳税型两类。

1. 代理人型是母公司作为纳税代理人,母公司统一分配各公司的纳税金额,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固有的纳税义务人。这一方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在美国强制的合并纳税对象是持股比例在80%以上的子公司。是否实行合并纳税申请,由法人自行选择。合并纳税所得,首先,分别计算个别法人的应税所得,然后,对法人集团内部的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的转让等产生的损益进行递延处理,扣除法人集团之间的红利分配,对亏损的抵销和扣除等合并处理。母公司作为各子公司的代理人,交纳集团公司的全部纳税额。这一思想意味着,合并纳税集团是一个统一的纳税计算单位,但个别法人是最终的纳税主体,母公司只不过是作为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申报和纳税。最后,将合并纳税额按个别法人所得比例进行分配。应注意的是,合并纳税与财务会计上的合并报表无关,而是对个别企业的纳税所得进行统一计算和合并处理。

2. 统一纳税型认为母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在内部分配合并纳税额。这一方式以法国、荷兰为主要代表,如法国把持有股份比例在95%以上的子公司作为合并纳税对象,是否参加合并申报,由子公司自行选择,退出也自愿。允许对其进行损益统一计算和对集团内部固定资产、存货交易的递延处理。在法律上,母公司是纳税义务人,但各子公司对其应承担的纳税份额负有连带责任。

(二)个别损益结转型

个别损益结转型是指将属于集团内部个别子公司损益结转到其他个别子公司再进行各子公司应税所得和税额计算的方式。按这种方式与商法等关系的角度,又可以分为任意结转型和全部结转母公司型两种。

1. 任意结转型是指对集团内个别子公司的损失可以部分或全部结转到集团内部其他有盈利的子公司的方式,结转多少不受限制,所以称之为任意结转性。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代表性国家是英国和澳大利亚。例如,英国的合并纳税对象是指由母公司持股75%以上企业构成的法人集团,企业集团自行选择是否实行合并纳税。任意结转型与合并纳税型不同,它不计算合并条件下的应税所得,合并对象法人之间能够对亏损额无限额地进行自由结转,并且强制对合并对象内部各法人之间的固定资产的转让所得进行税收的递延处理。

2. 全部转移到母公司型是指将子公司的损益金额结转到母公司, 期末所有子公司的损益为“零”。其代表性国家是德国,在德国将其称之为“机关制度”。这是德国独特的集团税制,并要求合并对象必须满足除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外,还必须满足经营上和组织上一体化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订“收益转移合同”,母公司负责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不计算合并条件下的应税所得,结果使得母公司吸收子公司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统一计算。

通过上述各主要国家合并纳税制度可以看出,合并纳税制度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所得计算为基础,进行统一计算和调整计算,计算合并所得。但它不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收益进行调整计算,也就是说合并纳税与合并财务报表是无关的。

三、对我国现行合并纳税制度的启示

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合并纳税制度, 但自2001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就合并纳税问题下发了《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 ] 13号) 。在该通知第九条规定: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机关财务会计报表。第十条规定: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提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由此可见,国税发[ 2001 ] 13 号文件,基本上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并纳税雏形。但总体上看,应当说更接近于美国的合并纳税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纳税义务的承担上应当参照法国的方式,即合并子公司对其应负担的税额负有连带责任,从纳税义务的角度看,他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由于我国合并纳税办法刚刚起步,在今后合并纳税制度设计上,笔者认为在充分借鉴美国和法国作法的同时,更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关于构成合并纳税对象的子公司范围

各发达国家已经引入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合并纳税制度。我国也对个别行业和个别集

团企业实现了合并纳税方法,但在范围上有进一步扩大的要求和趋势,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并纳税制度模式。美国在引入合并纳税制度时,最初的合并纳税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后规定持股比例为95%的子公司,从1954 年改为持股80%的比例后,一直保持到现在[ 2 ] 。这一发展的过程,是因为合并纳税具有减税的功能和征管难度等原因所决定的。

构成合并纳税制度对象的企业集团,实质是被看作具有单一法人资格的一个整体,即在经营上受一个法人的支配,收益也归属于该法人的完全统一的一个企业集团。因此,合并纳税对象的子公司理应是100%持股的子公司,但为了加快企业集团一体化经营和促进企业组织、业务流程再造的需要,各国都在不断地扩大合并范围。因为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不能够享受集团企业间亏损的结转处理优惠,所以在最初实行合并纳税时,为了避免制度的复杂化和减轻纳税征管的难度,应根据我国企业形式及资本结构复杂度、企业集团规模和竞争力较低的实际情况,在合并范围上,维持现行的个别行业和集团为100%持股的范围,随着整个国民经济和企业集团实力的进一步加强,应逐步适度地放宽合并对象范围。我国现行的合并纳税规定为全资子公司,因此,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由母公司持股为100%的子公司、孙子公司以及下属的法人公司的链条,满足这一条件的法人构成了一个合并集团。尽管如此,由于职工持股等原因也会产生理论上的全资子公司与实践的矛盾。对此,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对职工持股的比例应该做出最高上限的规定,譬如对于职工持股超过5%的子公司就不能构成具有国内法人资格的100%子公司。

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把合并纳税的范围持股比例限定为100%的国内法人。首先,由于我国还只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没有实行法人税法所以在合并纳税范围上限定在新企业税法所定义的持有100%的居民企业的范围,对非居民企业不能实行合并纳税,这样可以防止国际间的税收转移等问题。其次,由于合并纳税涉及到亏损的转移处理问题,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向日本一样,规定申请合并纳税的对象应该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因为即使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并纳税人,也可能由于其自身的原因会失去合并纳税资格,如果是母公司失去了该资格,则集团公司整体就失去合并纳税资格,如果是子公司,则自动脱离合并纳税集团。另外,尽管合并纳税是针对母公司或主要业务在国内的法人实行的一种纳税制度,从纳税管理和可操作的角度,应明确即使个人股东独自拥有两个以上的国内法人企业,也不能成为合并纳税制度的对象,这样可以避免制度上的缺陷所带来的合并纳税征管和监管方面的难题。

(二)子公司加入和退出合并纳税集团的动态变化问题

1. 集团企业合并纳税的选择。在国外不论哪种合并纳税制度,是否采取合并纳税制度都是由集团法人自愿选择的。国内法人的集团,可根据经济的合理性做出选择,因此,对拥有子公司的法人允许其自由选择是个别纳税还是合并纳税。我国现行的合并纳税办法也正是体现了这一做法。

2. 子公司合并纳税的选择。对于全资子公司是否强制参加合并纳税各国具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是集团法人在整个公司的同意下,可以进行合并纳税申请,对全资子公司强制实行合并纳税制度。但是,在我国即使采取美国模式,由于股份的过度集中,在实行合并纳税之前,母公司也会对其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集团内部最节约税金的目标,考虑到这一点,强制方式在我国实际中不具有实质效果。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为防止合并集团避税的目的,解决过度的任意选择合并对象的问题,要求集团企业之间签订支配

合同或者利润上缴合同,而且合同期限不得低于5年。这一做法也同样可以达到限制我国合并集团在申请实行合并纳税制度时任意调整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目的。

3. 子公司退出合并集团后再加入的问题。加入合并纳税集团的条件是持股100%的子公司,由于合并纳税统一计算收益,所以为了调节收益,可能会有盈利企业频繁脱离或重新加入集团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规定一旦脱离合并集团的子公司,即使母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必须规定其在一定期间后才能够重新加入任何一个合并集团。在美国规定为5年,当然,他同时并不排除一些符合实际经济情况的,例如,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等,我国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

4. 对过早脱离合并纳税集团的子公司的课税处理。在实行合并纳税前后一直处于亏损的法人,其后转变为盈利,为了使集团节税,使其脱离合并纳税集团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对此,为了防止法人在短时间内离开集团,在法国规定对自申报起未满5年脱离合并集团公司的法人,实行按其损失的1. 5倍加收母公司所得税的惩罚性措施。为此,在我国引入合并纳税的初期,应该借鉴法国的经验。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无论子公司在最初加入合并纳税集团还是脱离合并纳税集团,应该区分其单独的经营活动和在集团经营中获得的所得,对于单独经营所得实行独立纳税,对其在集团中的经营所得实行合并纳税。这样能够保证我国合并纳税的公平、合理性的实现,同时可以保证未来企业自由加入和自由退出合并纳税集团的管理需要。

(三)合并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合并纳税额的计算是合并纳税的核心问题。我国应该采用“渐近的方式”。即现阶段仅实行集团法人间的损益统一计算的方式,在未来实行统一的合并纳税制度后,再将集团内部的资产转移收益递延到转让给第三方时为止,以此作为基本指导方针,并逐步将合并范围扩展到持股为95%或更低的比例。在我国合并纳税的计算上,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1. 接受的红利抵消处理。母公司及其集团内部合并子公司之间的红利分配应不扣除负债利息,全部不作为收益进行计算,对于从合并集团以外获得的红利应扣除负债利息,并以集团为单位统一计算。

2. 出于核算的要求对折旧和减值的计算应各法人单独计算。

3. 对于超额的捐赠支出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统一计算,对于捐赠支出的限额应以合并集团的合并所得和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基数进行计算,对于集团内部法人间的捐赠全部不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4. 对于坏账准备金和其并所得和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基数进行计算,对于集团内部法人间的捐赠全部不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5. 对于坏账准备金和其他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坚持个别计算的原则。

(四)合并纳税母公司的作用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四篇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2009-06-11 00:07:40)

一、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三)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四)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涉税法务

一、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纳税主体的确认

分立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组织变更行为。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继续存在,只是将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派生出一个新企业的行为。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消灭,将全部资产进行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行为。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的行为。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组成一个新企业,另一个企业主体消灭的合并方式。新设合并是合并的各方主体都消灭而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

不同的分立、合并形式,都涉及纳税主体的变更、消灭,也必然要引起企业税务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等问题。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存续分立,存续的企业一般应进行变更税务登记。而分立的企业应进行新设税务登记。撤销分立原企业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税务登记。企业吸收合并,吸收方应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税务登记,被吸收方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合并后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税务登记。无论是公司企业的分立还是合并,都应当以分立或者合并后继续存在和新产生的公司企业为纳税主体。

二、企业分立、合并的程序及税收债务的承担

企业分立、合并等组织形式变化必然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也必然涉及到企业债务包括税收债务的承担问题。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公司法》与《税收征管法》对公司分立合并后债务承担的规定上看,基本是一致的。但规定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合并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公告。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应当向税务机关履行报告义务,这是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通知方式不同的地方。在税收实务中我们应注意公司分立、合并在程序上的差异,注意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公司分立、合并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公司法》为什么对公司分立、合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呢?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合并对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

企业分立并不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并且又规定了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企业合并就不同了,多数情况下是效益好的企业与亏损严重的企业合并,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很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对企业合并规定了债权人有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了企业合并的报告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与《公司法》的规定是对应的。在处理企业分立过程中欠税清偿的问题上,虽然规定了分立各方的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排除分立各方之间对债务承担比例所作的内部约定。这种约定在其内部是有效的,只是不发生对外的效力,就是说分立各方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另外,为了妥善处理欠税的负担问题,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也可以与分立的各方签定债务承担的协议,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总的来说,在处理分立、合并企业欠税问题上正确的做法是,既不能因为企业的分立、合并危害税收债权,也不能因为欠税的清缴而影响企业正常的改组、改制。

三、企业分立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一)立法演变

1、1997年4月28日国税发[1997]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2、《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

3、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该文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5、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底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一般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四)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上述所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业务,其中“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上述第3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不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的限额应按年计算。计算公式中的“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包括商誉。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五)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上述对免税分立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定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大致相同,区别在于根据119号,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而59号文则规定,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五篇

企业合并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含义、类型及政策依据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续存,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重新设立一个新企业,原来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由于新设合并企业原生产经营过程的连续状态已被终止,新设合并企业的纳税筹划基本等同于一般新设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所以吸收合并的纳税筹划成为企业合并筹划研究的主要对象。

涉及企业合并的税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二、企业合并时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予以弥补。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济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成本。

2、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也不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东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当事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亏损的,如果未超过法定的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予以弥补; ②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例1:河南某城市三维建筑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层领导管理有方,加之公司资质较高,当地与之抗衡的建筑公司较少,因而公司多年来一直盈利。2002年度共实现所得税800万元。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该公司下属的主营建材设备维修的华美子公司,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济效益每况愈下,连年亏损,以致公司职工连续数月都发不出工资,仅2002年度就亏损80万元。时值年终,总公司考虑到职工情绪、社会稳定和公司的整体形象,将自己的部分盈利支付给了华美公司,共计15万元用以发放职工工资。由于该项支出与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而被税务机关查出,不仅补缴了税款,而且还被处以罚款和交纳滞纳金。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思路

如何“消化”这部分必须支付的工资15万元和华美公司亏损的80万元,是筹划的关键。由于总公司和子公司华美公司在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在税法上都已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扣除与本企业取得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因此,总公司为华美公司负担的职工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将两公司进行合并,那么,华美公司的15万元工资支出和80万元亏损就可以在总公司得到“消化”。

2、操作方法

在具体操作上只需注销华美公司的营业执照,把华美公司合并到总公司中来,其主营业务变成总公司的兼营项目。这样,华美公司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就可以直接通过总公司进行核算,人员的工资也可以在总公司交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3、筹划结果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纳税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由于华美公司被合后,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合并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可由总公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这样,华美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亏损(已经税务部门核实),还可以用总公司2002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直接冲减2002年度的所得额,800-80=720万元。

4、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基础,利润越高,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越多,反之则越少。如果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以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基;而且,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还可能降低适用税率。于是,在税基缩小、税率降低的双重有利情况下,企业的税负就会大大降低。

三、企业合并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由于合并企业各方在很多情况下属于同一所有者,因而在合并的过程中一般都存在着支付问题。通常,可以采用四种支付方式:一是以现金收购被合并公司股票;二是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三是以股票加现金方式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四是以信用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由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价款方式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其涉及被合并企业是否就转让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等问题,这些都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当一个公司合并另一个公司,是以这个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按一定的比率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时,只要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没有收取合并公司的现金,就是免税合并。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转换不视为资产转让,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收到合并公司股票时可以免税,因为他没有实现资本利得,而这一合并的资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股票时才成为应税。因而,支付股票对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而对合并公司而言,这种合并方式在不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企业所有者可以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目的。

2、以股票加现金换取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部分应税合并。被合并公司股东换取合并公司股票被视为免税交易,而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则被视为处置其部分股票的收入,要计算其部分处置利得,并就利得交纳资本利得或所得税。

3、采用可以转换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形式,在税收上也有一定好处。合并公司可以不将被合并公司股票直接转换为新股票,而是先将它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转换为普通股票。这样可以有两点税收好处:一是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可以从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少缴纳公司所得税;二是公司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利得直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票为止。相当于延期交纳税款,实现间接节税。

4、采用现金或无表决权的债券(如信用债券)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的形式,使应税分开。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和债券被视为转让其股票的收入,并由此产生资本利得,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要就其资本利得交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合并支付方式不同,也影响到折旧计提基础的差异。如:合并公司以其债券或现金支付,则合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按其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若合并公司按其股票支付,则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

例2:新诚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2002年4月兼并同城一家严重亏损的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大宇公司在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700万元,2001年度亏损为15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经济评估确认的价值为800万元。新城公司合并前股票市价为5元/股,合并后股票市价为5.5元/股,新诚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200万股(面值为1元/

股)。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应纳所得税额为12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企业所得税率为33%,法定盈余公积为10%,任意盈余公积为10%,5%为公益金。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新城公司以156万股和20万人民币购买大宇公司。

因为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小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156×20%=31.2万元),所以,新城公司不就转让所得交纳所得税。大宇公司股东应就非股权所得部分上缴所得税(800-700)×10÷800×33%=3.79(万元)。合并后,大宇公司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新城公司承担。新城公司接收大宇公司资产时,须以大宇企业原帐面净值700万元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新城公司在连续5年内每年可弥补大宇公司的亏损额。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一年可弥补大宇公司亏损为:1200×800÷(5.5×2200)=79.34(万元)

第二年可弥补大宇公司的亏损为150-79.34=70.66(万元)

新城公司第一、第二年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1200×(1-33%)

+79.34×33%=830.18(万元) 可供分配的股利为830.18×(1-10%-10%-5%)=622.64(万元),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56÷2200×622.64×0.9091=12.53(万元) 同理,新诚公司第二年税后利润为1200×(1-33%)+70.66×33%=815.32(万元),新城公司第二年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56÷2200×815.32×(1-10%-10%-5%)×0.8264=14(万元) 新城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值为156÷2200×(1200×67%)×(1-10%-10%-5%)÷10%×0.8264=353.35(万元)

所以,此方案中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合并为

20+3.79+12.53+14+353.35=403.67(万元)

方案2,新城公司以120万股和200万元人民币购买大宇公司。

因为非股权支付额2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值的20%(24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大宇公司应就转让所得交纳所得税,应交纳的所得税为(120×5+200-700)×33%=33(万元)。大宇公司2002年度亏损不能由新城公司弥补,因为新城公司可以按增值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800-700)÷5×33%=6.6(万元)。新城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1200×(1-33%)+6.6-33=777.60(万元),新城公司第一年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股利折现值为777.60×(1-10%-10%-5%)×120÷2200×0.9091=28.92(万元) 新城公司第二年至第5年可供分配股利为[1200×(1-33%)+3.3]×

(1-10%-10%-5%)=605.48(万元) 第二年至第五年付给大宇公司股东股利折现值为605.48×100÷2200×3.1699×0.9091=79.31(万元)。新城公司以后年度每年可供分配的股利为1200×(1-33%)×(1-10%-10%-5%)=603(万元) 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股利折现值为120÷2200×603÷10%×0.6209=204.22(万元)

此方案中,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

204.22+79.31+28.92+200+33=545.45(万元)

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由于现金流出较小,因而新城公司应选择方案一。 需要指出的是,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不仅要考虑新城公司在合并大宇公司时支付给大宇公司股东的现金款,而且还要考虑大宇公司股东还拥有新城公司的股权,新城公司每年均要向大宇公司股东支付股利。只有全面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得到好的筹划效果。若上述参数发生变化时,也许方案二又成了最佳方案。另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不能以偏概全。有时,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筹划方案,只有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四、企业合并涉及的契税及产权转移问题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的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2016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六篇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所以冒风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201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七篇

第1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2篇: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财务工作行为、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品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工作组织体系

第三条公司财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四条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授权组织、领导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简称财务负责人)一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公司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财务人员根据财务部门负责人安排(),在部门工作职责内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所负责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体系。

2、向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制定并优化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组织财务人员日常考核工作,定期组织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3、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并编制报送财务报告,负责检查、指导、考核各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4、审核监督公司总部财务收支,参与审核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拟定重要财务事项实施方案、参与并监督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过程。

5、参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对投资实施过程进行财务监控,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

6、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按公司资金结算管理要求统筹调配公司资金;拟定公司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7、建立和完善公司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8、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检查内控手册执行情况,根据管理要求和业务发展变化定期更新内控手册内容。

9、指导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审核集团成员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10、推进并完善集团财务IT管理平台,实现集团范围内财务信息化管理。

11、组织财务部门配合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12、配合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拟定和考核工作,组织做好档案管理、依法申报纳税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设财务部,属公司派出机构,工作直接对财务部负责,在财务部的领导下,同时接受所在公司经营班子日常工作方面的领导和管理,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所在公司管理需要在公司管理制度框架内建立完善财务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2、完善所在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协助财务人员日常考核工作,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公司管理制度。

3、组织所在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并编制财务报告,按照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所在公司管理层要求提供各类财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4、负责审核所在公司财务收支,依据公司授权对所在公司经营活动实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对超越审批权限的事项,须取得公司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5、协助参与审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拟定重大财务事项实施方案、参与并监督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过程。

6、配合公司总部做好所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对投资实施过程进行财务监控。

7、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公司的财务预算,按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8、负责组织所在公司的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不定期盘点现金,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9、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内控手册管理要求,负责完善所在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协助财务部定期更新内控手册内容。

10、配合公司总部和外部审计监管机构的审计、检查工作。

11、做好会计档案管理、纳税申报工作,配合财务部做好所在公司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定岗定编管理,除会计机构负责人外,其他岗位可以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且不相容职位分离的原则安排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财务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对深圳区域内全部财务人员、深圳区域外财务部经理和副经理实行委派管理,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深圳区域外成员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制定《财务人员管理制度》,具体规定财务人员管理要求,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需要制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等会计核算工作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判断标准等涉及变更时,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对外披露后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统一执行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的资产按以下分工确定管理责任部门,由财务部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他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其他流动资产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2、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由战略运营中心负责管理。

3、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由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管理。

4、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由证券法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总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资产的管理制度,经总经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成员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制度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负债包括对外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预计负债等,负债管理同样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财务部制定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本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管理规定,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税法规定计提应交税金,并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事项。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根据或有事项合理预计公司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债务,不得遗漏重大或有债务;成员公司根据财务部要求反映预计负债。具体执行公司《预计负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各项债务,合理调配资金偿还债务,避免形成债务纠纷。

第六章成本费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预算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财务部门根据历史成本费用数据、同行业数据以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合理编制成本费用开支预算,通过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实现成本费用控制目标。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制定本公司成本控制制度,明确成本控制要求和审批支付程序;各成员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总部《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制定所在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明确主要费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中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财务部要重点控制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开支的成本费用,严格按照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捐赠性支出必须根据授权经公司总经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实时监控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对可能偏离预算的开支项目提出警示;并将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作为财务分析报告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三十条公司应根据考核目标将成本费用开支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通过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对相应的成本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和奖惩,促进各责任部门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第七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后,方可按审计结果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拟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保证实施利润分配后的留存现金能够满足本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已经占用或因或有事项导致很可能占用公司资金时,应当暂缓支付该股东金额相当的应分配利润。

第八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逐步推行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等各种预算管理,并最终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首先推进年度经营计划、资金计划的预算管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包括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在内的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务预算以销售预算为起点编制生产预算、人工预算、原材料消耗及采购预算、经营及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及资金预算等,形成预算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在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在每年12月份开始启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公司拟下达的经营计划和目标,组织所在公司相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年底前完成合并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作报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财务预算是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成员公司应将预算分层级分解为相关部门的量化考核指标,督促各部门完成层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是财务预算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月度预算分解、执行、预算调整和执行分析工作。

第九章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财务部是编制财务报告的责任部门,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报告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告分为法定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管理报告。法定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并对外报送、披露,具体要求统一执行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编制并对内报送。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外信息披露的法定财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由股东大会同意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对外披露或报送的法定财务报告须经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签章,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财务部协助证券法务中心做好定期财务报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在正式对外公告之前,财务人员应严格保密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编制、报送要求,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规定报送所在公司总经理、公司职能部门;财务部同时应根据所在公司管理要求编制内部财务报表,经总经理审阅后报送相关经营部门。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中规定财务人员的财务报告编制职责和权限、报送时间和报送对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对其报送的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采用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须由公司统筹安排。

第四十七条财务部指定专人作为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工作需要时可聘请软件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为所在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员,在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公司的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须根据会计电算化规范工作要求,制定《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备份光盘、重大合同或协议、纳税申报书面材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软件安装程序、网络报税安装软件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十一条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须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室,并指定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二条核算会计应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打印装订记账凭证等纸质会计资料,整理保管会计档案,在次年5月底前编制上年度会计档案清册,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员。

企业合并时,会计应将会计档案移交并入单位保管;企业分立时,会计应将会计档案移交财务部指定单位保管;企业撤销时,会计将会计档案移交财务部保管。

第五十三条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除外部监管检查以及内外部审计需要外,未经财务部总经理批准,公司内部人员及外单位人员不得查阅会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时,由所在公司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机制,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内部监督包括监事会、审计监察中心及公司总部其他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外部监督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税务等机构对公司的审核、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规定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工作,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可委托审计监察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第五十八条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财务部负责督促集团成员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协同审计监察中心和战略运营中心定期、不定期检查集团成员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级部门和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外部监督检查工作,严肃认真对待外部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财务部结合内部及外部监督检查结果,加强公司财务人员的日常考核,并将内外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核定财务人员薪酬调整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3篇:集团公司集中式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方案简介

一、某集团公司信息化现状

某集团公司是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制造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集中在制药、保健品和化妆品行业。企业领导高瞻远瞩,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及时提出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问题,并予以高度重视。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改善企业的管理基础,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寄予很大的期望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某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比较多,地理位置分布比较分散,大部份下属分子公司并未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化系统,还依赖于手工核算、统计,集团对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不能及时有效的管理控制,为了能统一规范,使整个集团的管理高效运行,要求在充分考虑到集团现状,从集团的角度出发对各企业的应用软件系统统一平台;而不至于因企业多、地域分布分散的原因失于控制,下属企业财务信息上报迟缓,数据提供困难,实时监控无法实现。集团如果不能及时的解决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问题,对于体制创新的落实和集团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

目前,该公司正处于一个快速的发展时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装备企业管理是解决许多管理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引进基于信息处理技术及先进的管理思想为一体的ERP系统成为公司管理层的共识和当务之急。同时,这也是客观环境对企业的要求。

二、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问题诊断

1、资金管理松散

经调查发现,该集团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着方式落后、手段欠缺的问题。下属企业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资金管理不严,体外循环现象无法避免,投资随意性大、有沉淀现象、周转慢、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显露。例如:集团各下属企业中有的账面可能存在多余的资金,而有的却急需资金;还有的甚至并不存在明显的资金不足或完全有能力从银行贷款,但出于其他目的,一味向集团要钱,而集团只凭定期的报告或报表,很难准确、及时的掌握下属企业实际的资金存量、占用状况、周转效率、流动比、速动比、应收应付帐款等信息,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使资金不能统筹使用,无形中增加了集团的资金运作负担和经营风险,影响集团整体利益的发挥,同时也易使集团对下属企业的管理粗放化,对集团整体利益的发挥和快速的发展都是极大的障碍。

资金管理方面需要从下属企业类型和手段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在集团核心层企业内部建立、健全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模式(强化结算中心职能),在集团半紧密和松散层企业内部建立资金计划和资金预算体系;另一方面“硬化”资金管理手段(使用过程中的控制及事后考核与分析)。

2、预算管理困难

从调查结果来看,某集团公司由于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整体的预算还处于简单化的“拍脑袋”方式。财务预算工作对每个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把没有预算或预算失控的财务管理看成是粗放的、低效的财务管理。但对于大多数单位在手工方式下预算管理有很多问题是无法解决的,特别是对于集团这样多元化、

进行预算管理,首先要解决多行业预算体系的融合问题。由于是集团属于在主业经营为主下的综合业务型集团,所以“如何解决不同行业的预算差异同集团统一预算体系之间的矛盾?”成为首要问题。

其次,要解决财务预算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和实时监控(重点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问题。

1)集团同下属企业的预算关注点不同

集团关心和需要控制的投资项目和财务数据同下属企业是不同的,作为某个具体的下属企业常常出于局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的预算管理数据难以被集团所使用,因此集团预算体系的建立必须是在从上而下层层分解和逐步细化的基础上。

2)集团同下属企业的预算控制的力度和范围不同

下属企业需要根据集团下达的预算数据层层的进行细化和分解,例如:集团想控制某下属企业销售费用的总额,而该下属企业则需要将费用总额分解到具体的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项目上,然后细化到每个销售部门、每项费用、每个月的预算是多少。

3)数据提供困难,实时监控无法实现

由于在手工管理方式下提供每个预算项目的完成数据都是十分困难的,实效性不高而且无法避免存在误差,即使分析出来也是滞后的,无法做到实时的控制。在现行的预算控制上很大程度上要靠人治,人为参与使预算管理随意性大,难以使管理“硬化”。

再者,预算数据的汇总分析问题。进行预算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在于服务于管理,只有所有下属企业的各种预算数据只有汇总在一起,进行预算数同完成数、预算的同比和环比、各下属企业预算差异对比等各种分析才是有价值的。对于某集团而言,如何将所有下属企业的数据在统一的标准下方便快捷的汇总起来,进行各种的预算分析也是手工方式下无法实现的,必须依赖一套信息系统的支持,建立标准的预算指标体系和控制体系。

3、集团监管力度及时效性不足

调查还发现,某集团在资金流向和资金控制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情况,集团难以及时掌握各下属企业的财务资金变动情况,单纯的资产监管模式或报表利润指标考核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管理的需要,资金管理有章无序,存在体外循环现象。在无法建立有效的集团预算体系下,事前缺乏计划性和预算编制,事中缺乏实时监控,事后审计监督也难免有走过场的问题,这将给集团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除了资金使用监管的问题之外,该集团对于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往往采用“黑箱”方式,即只能看到年初和年末、月初和月末、初期的投入和末期的产出,无法综观全过程,很难实时的掌握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其下属某子公司收入仅700万,但是现在要支出735万,对这种情况缺乏控制手段,无法实现事中预警),审计再严,也只是事后管理的方式,采取经营指标和利润考核的管理方式也是一种事后的管理方式。经营考核、任期考核和与此相关的干部任免,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不可能代替财务管理。在市场经济下,某集团企业将拓展国际市场,也越来越迫切要求财务管理系统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4、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不高

调查表明,目前条件下,集团各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受到内部的控制、部门利益和业务能力局限等的影响,常会造成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有时合并的会计报表掩盖了下属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账物不符、造假账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由于该集团常常不能及时解决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问题,对于体制创新的落实和集团发展十分不利的。作为集团,不能单看下属企业账面利润的状况,还要看应收应付账款的状况,不良资产的状况,折旧提取和费用分摊的状况,期初期末的库存状况等。

5、信息孤岛现象严重

虽然某集团公司所属的个别子公司的信息化工作(特别是会计电算化)起步比较早,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使用的财务软件各不相同,集团难以通过汇总子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管理,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另一方面很多的财务软件主要的功能和定位是帮助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以代替手工核算为目的,不能适应财务工作从核算到管理再到决策的需要,更无法适应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随着集团企业规模的扩展和管理级别的提升,集团企业对信息管理系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软件功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另外,在该集团的各下属企业内部,也同样存在着信息孤岛。业务处理系统中的数据无法流入到财务软件中进行核算,即系统间不能无缝联接,财务核算人员需要根据大量的业务单据整理后的结果制作凭证,一方面加重了财务人员的手工工作,另一方面业务处理核算过程延缓也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也常出现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同类数据存在差距的问题。

再有,有些企业领导看不懂财务报表,不知道各类财务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影响,仍然习惯于粗放式、宏观式的管理和决策方式。使财务信息从作用和意义上变成了“孤岛”。其实,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和庞大的财务基础数据库的重要意义,不是要求企业领导非要看懂财务报表,而是为企业领导管理、决策提供最大限度的财务信息支撑。领导决策的信息需求是多样化、时效化的,要调整工资,光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没有用的;要投资或融资,只知帐面的资金状况也是片面的;不进行专门的数据处理,是很难知道当月实际资金到帐状况的。

6、对内对外的信息披露迟缓

某集团公司作为拥有多家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较大型集团,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相当严格和及时的。在集团内部各下属企业之间的往来业务频繁、内部交易量大,由于地域分散、入账不及时等问题难以及时的对账,信息不能及时的汇总核销,极大的影响了对外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合并报表的抵消工作。

目前,该集团每个下属企业的报表编制需要一两周,汇总到集团进行合并处理后往往需要近一个月的时间,信息披露迟缓。在子公司同集团之间、子公司同关联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年终各种会计报表需要审计和披露。这些都是集团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必须借助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披露和合并报表的质量和速度。

信息披露的另一方面在内部信息的披露上,对于集团内部而言,对于财务工作的要求已经不单纯是进行核算和对外提供报表,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及时披露对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帮助。例如:在一个集团老总想查阅某些数据,财务总会动员了所有财务人员忙碌的三天才整理出来,等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报到老总面前的时候,老总已经不需要了。

三、集团财务管理信息化的解决方案

1、某集团公司信息化立足点

集团层次的信息化是有别于单体企业的。关键的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的运作对象和关注点的不同。

1)运作对象的不同:

单体企业运作的是“产品”;而集团企业运作的是“企业”;

2)关注点的不同:

单体企业关注具体业务的信息自动生产和集成、业务的自动控制和管理、价值链上的物流、资金流情况等;

集团企业关注支持决策信息提取和模型设计,各种业务系统信息的方便提取与集成、关键的预算控制及报表汇总合并等。当一个集团公司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时,尤其是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集团管理(为股东的最大经济利益)必须,也不得不从管实物转向管理信息,管资金流向和控制资金的运作成本。

2、集团管理模式的转变—战略导向型

应用中常常根据集团客户的不同,把集团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财务导向型、战略导向型、操作导向型和资产导向型。

集团总部可根据下属单位所处的行业特点、管理能力、和战略重要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但是在不同类型的集团中管理的目标和总部职能又各有侧重互不相同。

某集团企业正在向战略导向型进行转换,伴随着金融资本的运作,集团越发成为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在战略导向型集团内本身没有具体的业务,实现了集团公司的战略决策权同子公司经营决策权分离。分权将有利于集团高层管理者集中精力于集团未来长期发展的战略性决策,集团将战略决策权、投资融资权、人事权、资金调度权、资产管理权等进行集中管理。在战略导向型集团企业内,集团总部面对下级单位是服务角色,这种服务的范围包括:资金的运筹、资产盘活、日常管理指导、技术指导、行政管理、和创立品牌、维护品牌。

图1集团企业的四种类型及其特点

3、管理的整体规划

1)避免信息孤岛

由于集团站在全局的角度来看待信息化,所以整体规划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整体规划首要解决的就是信息孤岛问题。不同单位选择软件不同会造成信息孤岛;在股份公司内部不同的软件(财务核算同物流管理)之间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数据共享和交互就会造成信息孤岛。

2)打好信息化基础

正如“万丈高楼起于基础”一样,进行整体规划时要特别注意信息化“地基”的搭建,要在股份公司内部建设统一的硬件和网络平台,以及上面的数据库系统和操作系统。而这一部分容易忽略的就是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如果忽略该环节或敷衍了事的话,相信您的“信息化大厦”不是“爱菲尔铁塔”就是“豆腐渣”工程。

3)信息化的实现

在“地基”的基础上建设应用系统,面向该集团公司主要有财务核算、报表分析、报表汇总合并、物流管理、销售及分销、信息情报管理。

4)信息化的决策支持

集团财务管理就是让集团管理层能准确地掌握集团所处的财务状态或地位,同时满足对市场反应速度和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管理软件是用来帮助实现上述目标的二大种工具。国内较通行的集团财务管理信息化ERP软件主要有浪潮通软、用友、金蝶等产品,市场反映较好。

第4篇: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各企业的财务管理,按预算控制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和有利工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费用开支包括维持公司日常营运的所需的开支(如:租赁费用,办公费用,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差旅费用以及薪资奖金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成本项下的开支(如:广告费用,材料采购和工程费用等开支,成本开支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XX集团的费用开支从小帐户列支并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各公司的费用开支在该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由该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总裁授权职能部门和项目公司负责人的,由被授权人审批;在授权范围外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四条:XX集团费用开支实施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做出年度费用开支的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有权在整体预算不突破的情况下,灵活安排各个月和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各公司应于每个月的成本分析会上确定下个月的费用开支预算,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对于预算计划内除薪资奖金外的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费用当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见附表一、二);

2、在填制费用报销凭证时,要按费用类别分别列支;

3、部门经理审查并签字后送交财务部审核;

4、主管会计对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进行统一编号并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经理审核确认,之后呈报总经理,或被授权人批准;超过授权审批金额的,须经集团总裁与财务总监联签批准;

5、费用的事项与金额在授权范围内的,由各公司被授权人审批,授权范围外的除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外还要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6、已审批过的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转到各公司财务主管签阅后,交由出纳办理付款手续;如公司没有另设财务主管,则直接返回到出纳处办理付款手续;

7、出纳付款前核对各原始票据,并复核付款金额,正确无误后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经办人,同时将已付款的原始票据加盖付讫章,并将已编号的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存档保管;

第六条:薪资奖金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薪资奖金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每月未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核算,然后送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无异议后,送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当月薪资奖金;

2、人力资源部门应将总经理鉴署的所有员工的薪资结构表、薪资调整表,加班表等与工资计算相关的资料原件报备财务部存档;

3、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薪资奖金报集团总部追加预算后方可发放;

4、在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薪资调整应报集团总部审批。

第七条:超出年度预算的费用开支应报集团公司追加预算额度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

第八条: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集中向财务部报销。各部门把经审批的办公购物申请表(见附表三)报办公室,办公室每月汇总的办公费用计划抄报财务部一份,由财务部监督执行。

二、业务招待费

各部门员工(包括部门经理)因业务需要招待宾客,应事先填制《礼品/业务招待申请表》(见附表四),详细填写招待对象、预计金额及时间,一事一单,不得与其他费用项目混合报销。按金额范围报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并严格掌握不得超支,特殊情况外出联系业务临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应电话口头申请,于次日补办手续(遇周末和节假日顺延)。

三、市内交通

1、公司员工外出联系业务、工作一般以公交车、中巴为主,特殊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出租车费用。

2、在报销出租车费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见附表五),所有的车票反面均需注明起止地点和原因,以便审核。

3、因工作需要,公司已经为其配备专用车辆的部门经理或员工,原则上不允许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

四、外埠差旅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

2、出差人员可凭批准的申请单向财务部办理暂借款手续,填写《暂借款申请单》,预借金额由财务部根据路程远近,时间长短核定,呈送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予借款。

3、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归为外勤补贴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的办法。

4、凡出差到异地超过半个月以上的,按本出差补贴标准的80%报销,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按长期外派人员待遇报支。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实行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乘坐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等的交通费用不属包干范围,凭据另外报销。

6、出差人员如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则不予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7、如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食宿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其它补贴取消。

8、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财务人员按公司规定标准,认真审核报销单,超过标准的支出,个人自理。暂借款如有剩余,必须于结算时返还给公司,否则下月工资中扣除。

9、因公出差发的邮资、电话费(因业务而发生的)、行李寄存费,必须在票据上注明原因一同报销。

10、长期外派人员或驻外机构人员,其住宿原则上应租房解决。每月补贴生活费(视具体情况定)。当地招收的员工,不享受生活补贴。

1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及补贴标准依各地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5篇:总公司全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企业(不包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企业的财务领导权,为各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实行直接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个分行业的企业财斧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总公司财务本部制订的明确规定运用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各所属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各所属企业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总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

第七条各企业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贸易合同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企业的任务,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企业。总公司主要下达完成年度利润计划、上缴管理费基数并辅以营业额等指标。各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指标,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同)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总公司财务本部有任免建议权。

第二章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各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金,它包括总公司拨给的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信贷和其它资金。总公司财务本部除提供投入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外,原则不再提供其它流动资金。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各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信贷资金是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筹资、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应符合总公司制定的《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各企业需要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项目公司的开办费等,总公司在审核批准后,视同发放贷款办理。凡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的借款,除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外,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参

考银行贷款利率加息计算。

各专业公司一次从外部借款50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十二条各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不论其是总公司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核算和监督,各所属企业都不得持有帐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各企业要制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凡购置的资产都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发生溢损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处理。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本企业的资产时,应努力实现本企业资产结构的最优化,提高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各所属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减少盲目性,做到科学决策。各所属企业占用总公司的资金或惜款对外投资或开发项目,以及超出授权权限的,均应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

第三章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各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确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节支,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力争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条各所属企业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

第十七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总公司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标,编制相应的年度销售。利润和资金计划,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

第十八条各所属企业编制的各项计划应对总公司任务进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条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成本项目、计算方法、开支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全面预算中各成本项目的指标(按收入比例确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确有必要改变和突破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四章税收、利润管理

第二十条各所属企业都应切实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企业按国家税收征管条例规定的办法纳税,即:应按属地原则就地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库;应由总公司统一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将税款上缴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各所属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条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一10%提取,用集体福利;企业留利应先适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余自主决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费按年初总公司下达任务数及时足额上交总公司。愈期不交者,总公司将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处理。

第五章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企业,其各种报表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送规定的内部报表,财务本部于当月10日出汇总合并报表。

第二十五条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各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是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5物业客服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八篇

物业客服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时光如梭,不知不觉中来到毛织贸易中心工作已有一年了。在我看来,这是短暂而又漫长的一年。短暂的是我还来不及掌握的工作技巧与专业知识,时光已经流逝 ; 漫长的是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客服人员今后的路必定很漫长。

回顾当初在商会应聘物业管理公司客服岗位的事就像刚发生一样,不过如今的我已从懵懂的新人转变成了肩负工作职责的客服员工,对客服工作也由陌生变成了熟悉。

很多人不了解客服工作,认为它很简单、单调、甚至无聊,不过是接下电话、做下记录、没事时上上网罢了,其实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客服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作技巧,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工作责任心,否则工作上就会出现失误、失职状况。当然,这一点我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认识到了,而是在工作中经历了各种挑战与磨砺后,才深刻体会到。

下面是我这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内容

1 、 客户收铺、装修等手续和证件的办理以及商户资料、档案、钥匙的归档,其中要分清一楼和二楼AD区及三楼 ABCD 区都属于政府,一楼和二楼大部分属于陈贵德,小部分属于商舵,另外还有一些属于私人业主。

2 、 熟悉各方面信息,包括业主、装修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在做好记录的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并对此过程进行跟踪,完成后进行回访。

3 、 函件、文件的制作、发送与归档,目前贵德公司与商舵及毛织办的单发函,整顿通道乱摆乱放通知单,温馨提示 ﹑ 物品放行条 ﹑ 小型工程单 ﹑大型装修资料、维修单等等怎么运用都要熟悉。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成长了不少 。

1 、 工作中的磨砺塑造了我的性格,提升了自身的心理素质。 对于我刚接触物业管理经验不丰富的人而言,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和困难,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遇到困难时勇于面对,敢于挑战,性格也进一步沉淀下来。我觉得在客户面前要保持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作为一名客服员要把职业精神和微笑服务放在第一。所谓职业精神就是当你在工作岗位时,无论你之前有多辛苦,都应把工作做到位,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所谓微笑服务就是当你面对客户时,无论你高兴与否,烦恼与否,都要以工作为重,始终保持微笑,因为你代表的不单是你个人的形象,更是公司的形象。尽量保持着微笑服务,在与少数难缠的客户沟通时也逐步变得无所畏惧,在接待礼仪、电话礼仪等礼仪工作也逐步完善。

2 、 工作生活中体会到了细节的重要性。 细节因其 “ 小 ” ,往往被人所轻视,甚至被忽视, 也常常使人感到繁琐,无暇顾及。在毛织贸易中心这里我深刻体会到细节疏忽不得,马虎不得。不论是批阅公文时的每一行文字,每一个标点,还是领导强调的服务做细化,卫生无死角等,都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只有深入细节,才能从中获得回报。细节产生效益,细节带来成功。

3 、 工作学习中拓展了我的才能,当我把每一项工作都认真努力的完成时,换来的也是对我的支持与肯定。 记得毛织交易会期间,为了把工作做好,我们客服部 ﹑ 工程部 ﹑ 保安部都在这四五天加班,把自己的分内事做好。虽然很累,但都是体现我们客服中心的团结精神。这体现大家对工作都充满了激情,至于接下来我要把整个毛织贸易中心一二三楼ABCD区域的电脑地图做好来,我都会认真负责的去对待,尽我所能的把所有工作一项一项地做得更好。

在2012新的一年里,我要努力改正过去一年里工作中的缺点,不断提升,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1、 加强学习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客户服务技巧与心理,完善客服接待流程及礼仪。

2、 加强文档的制作能力 , 拓展各项工作技能,如学习电脑一些新软件的操作,遇到客户的难题怎么去解答等等。

6 、 进一步改善自己的性格,提高对工作耐心度,更加注重细节,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培养工作积极性。

7 、 多与各位领导、同事们沟通学习,取长补短,提升自己各方面能力,跟上公司前进的步伐。

很高兴来到毛织贸易中心这个大家庭,物业管理公司的文化理念与工作氛围都不自觉地感染着我、推动着我。让我可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也确定了自己努力的方向。此时此刻,我的最大目标就是在新一年工作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

2016法院工作总结及计划
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第九篇

一、对2016年法院工作的肯定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健全便民机制,尽力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以开展“三大主题活动”为载体,队伍建设有起色;以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为契机,基层法庭建设有了新变化;以开展集中执行为抓手,执行工作有了新进展。

二、提三个方面的要求

1、树立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正司法公信力,努力争创人民满意法院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换句话说,包括我在内的在座各位,无论大事小事,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基调在努力奋斗着。所以,我们要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从思想上牢牢树立这一理念,事事、处处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想。增强人民意识,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2、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取向,进一步探索审执新方法,为构建和谐仪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调整理念,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取向,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积极作用。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在对能动司法的理念、调研、机制、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科学的理解,要适应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有序性、针对性和规范性的新要求。要健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贯穿到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当中,引导人们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引导全社会形成知荣辱、守法纪、促和谐的文明风尚。我们司法人员应该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必须切实为人民办事,真正在思想上深刻理解人民司法“人民性”的深刻内涵,通过司法执法,真正化解各种矛盾,服务和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

3、继续强化执行工作,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强化执行,采取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法院系统全体上下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素质,增强业务能力。一是开展基本素质培训,使每名司法行政干部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法律知识、懂业务知识、懂群众工作,会组织协调、会调处纠纷、会宣传发动、会计算机操作。二是开展专业素质培训,充分考虑到司法行政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各部门、各岗位的特殊性,领导和一般干部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重点抓好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大厅等一线窗口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提升窗口工作的群众满意率;与法学类院校、党校以及各种管理类院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为司法行政机关培养高层次人才。从而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只要我们正确认识人民群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求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法的拥护和支持。

相关热词搜索:总分公司合并纳税 集团公司如何纳税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集团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吗"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tuijian/79615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