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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2016-12-28 11:03:4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共2篇)...

2016展会邀请函范文
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第一篇

展会邀请函范文

尊敬的女士/先生:

20xx潍坊新春年货精品博览会将更加注重参展企业利益、注重展会品牌价值、注重社会奉献精神。以全新的办展理念、丰富多彩的展会活动、全方位的广告宣传、细致周到的展会服务,将潍坊年货节办成集“展示、交流、销售”为一体的全国性知名展会!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真诚期待您的参与!

诚邀您光临:20xx中国(潍坊)新春年货精品博览会

一、展会时间:20xx年1月10-xx日

二、展会地点:山东

三、主办单位:中融国际传播集团公司

四、承办单位:中融商汇(北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潍坊鲁台会展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五、展会概况

六、展会概况

通过政府渠道、直邮请柬、专业网站等方式邀请省市品牌代理商、经销商、加盟商;国际品牌连锁店、进出口公司、大型超市卖场等到会;

深度挖掘并充分发挥传媒资源,制定传媒招展招商计划,展开与媒体的深度合作;

及时将参展商信息收集整理,制作《20xx年货精品展销会 推荐产品目录》和年货精品展示官方网站,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打破时空限制,为参展企业提供全方位宣传、展示平台;

在潍坊加开会展中心的公交车或者免费直通车;

在市主干道发布灯杆道旗广告,墙体、易拉宝、海报、彩虹门、升空气球、布幔、条幅、吉祥物、灯杆pop、电子显示屏;

全城繁华地、商圈户外led广告覆盖;

提前一个月发布20辆公交车车身广告。车视tv或者门票发放;

网络宣传:在人人网、新浪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群等网站建立起自己群体,并上传活动信息等吸引人的内容;

国内20余家媒体对大会展开全方位宣传报道,合作媒体有:齐鲁晚报、潍坊晚报、齐鲁网、大众网、潍坊电视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潍坊人民广播电台、新浪网、人民网、山东新闻网、中团网、搜房网、百度、晨鸿信息。各大知名团购网站等等。

七、展览范围

名酒名烟糖果馆:设白酒、葡萄酒、啤酒、果露酒、黄酒、洋酒及各种酒文化用品,名烟及精品糖果等。

名优食品馆:设冷冻产品、休闲食品、粮油,茶叶,肉类制品,土特产,海鲜水产品,水果等。

港澳台,进口商品交易馆:设本土特色健康与保健食品,休闲食品,甜品、调味品及商品展区。

年画艺术品馆:设紫砂、礼品、工艺品、珠宝、玉器、陶瓷琉璃艺术精品、典藏家具、艺术收藏品、年画春联节庆用品等。

时尚健康生活馆:设数码家电展、健康器械、家居生活、智能生活用品、花木区等。

八、同期活动

观光灯组专区:建立由灯笼及贺岁灯组构成的新春观光墙,既构成喜庆气氛,又方便百姓观灯,留念等。

民俗文化专区: 邀请全国各地艺人、书画名家,现场表演剪纸、写对联、福字、皮影戏、捏糖人等民间技艺。饱观众眼福,传中华技艺精髓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 于洪洋 手 机:xx-xxx

电 话:0536-5xx-xxx 传 真:0536-83xx-xxx 邮 箱:xx-xx

展会邀请函范文 [篇2]

2016华中首届家庭医疗及残疾人、老年人康复保健用品展览会,将于2016年9月3—5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本届展会“立足华中,面向国际,辐射全国”,本着“高水平、大规模、求实效”的办会原则,重点做好专业观众和设备采购的各项组织工作。首届展会:将设“ 检测体验区”着重糖尿病及高血压的体检项目;“保健技能区”着重保健器械、按摩器具的功能演示;“理疗功能区” 着重康复理疗、特色疗法的功能推介;“残疾人、老年人康复保健区”着重康复护理辅助。为大众家庭推广高精检测设备,为亚健康人群,残疾人、老年人与家庭医疗用品用具器械生产、经销单位提供技术交流和采购合作的互动平台。

展会邀请函范文 [篇3]

:200x年10月17日—20日

地点:xx-xxx-xx

主办:

xx-x

xx-x

xx-x

xx-x

主题:为项目寻找加盟

为创业者找项目

展会简介

全球公认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连锁加盟正以极强的渗透力渗透各个行业已逾20万家加盟连锁店总数并且一段时期内仍将蓬勃发展

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施行规范了市场项目方投资方如何更合作已热点

南京区位优势位于沿海、长江经济带交汇处长三角地区仅次于上海的大中心城市南京都市圈带动的日趋紧密商业覆盖能力

南京会展软环境全国一流会展竞争力排名第五国内家真正意义的会展业机构的城市

xx-x特许加盟创业展 由业内知名国际间商业组织:财团法人新加坡世贸中心、财团法人首尔世贸中心全力支持加盟连锁项目中心、商品流通协会主办诚品会展大陆分部、香溪文化承办打造符合市场现状的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创业项目展览盛会

2016南京特许加盟创业展 每年一届落地古都南京辐射长三角将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精心策划推广培育南京特许加盟创业展品牌规范参展精选专业观众设置参展上限使参展与会商机最大化

2016南京特许加盟创业展 以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创业项目招商为主的专业盛会其个性鲜明、内容、注重实效贴近市场走向;的寻求加盟与投资对接平台;吸引着众多的代理商、经销商、加盟商、投资人及创业者现场参观、洽谈、合作;带给您的有实在的合作机会更您拓展市场的首选途径

2016南京特许加盟创业展 欢迎您的

展出范围

衣食住行、教育培训、文体娱乐、美容健身、医疗保健、礼品饰品、母婴用品、商业服务、商业零售、科技数码、专利发明、新奇特、投资办厂等特许加盟项目及创业项目

按投资金额科学设置

0 — 5万项目

5 — 20万项目

20— 50万项目

50—100万项目

100万项目

展会日程与安排

xx-x年10月17日—20日 (共四天)

10月15日 全天报道(报道截止10月16日14:00)

10月15日 14:00—10月16日全天布展

10月17日 上午9:00 开幕式

10月17日—20日 展出、洽谈、主题活动(开放9:00—17:00)

10月20日 下午16:00—20:00 撤展

主题活动:

10月18日下午13:30—16:30 2016南京特创展 优秀加盟创业项目推介会场 10月19日下午13:30—16:30 2016南京特创展 优秀加盟创业项目推介会场

10月20日下午15:00颁奖仪式

展位规格与咨费

国际标准展位:9﹐(3m×3m)

配置:楣板(中英文)1块

围板(单开口3块双开口2块)

洽谈桌 1张

座椅 2把

射灯 2只

电源插座 1个(220v/5a)

咨费

a区

单开口:6500元/标准展位(3m×3m)

双开口:10%

b区

单开口:5500元/标准展位(3m×3m)

双开口:10%

优惠政策:

①一次性展位费用的参展将九折优惠获赠会刊彩色版半版

②主办、支持的会员减免500元

媒体宣传

报纸:

xx-xx

期刊:

xx-xx

电视:

xx-xx

广播:

xx-xxx

(以广告、软文、新闻等)

网络:xx-xxx

①主要写字楼(分众传媒)、人行通道、商场、(地铁、公交、出租)繁华地段的站点

(以海报喷绘等)

②展会现场布幔、条幅、彩旗、立柱、灯箱、拱门、气球、气柱、巨幅喷绘、海报、支架等

③精心编制《2016南京特许加盟创业展》会刊印发20000册赠阅与会专业观众及创业者

④南京地区投资类dm杂志

展会邀请函范文 [篇4]

主题:“科学保健与健康生活”, “家庭医院、让健康相伴”

口号:“关注亚健康、关爱残疾人、关爱老年人”

宗旨:“奉献爱心、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传播健康文化,倡导健康生活、引导健康消费、促进自我医疗”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湖北省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卫生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市分会

协助单位: 武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武汉市保健医疗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特别邀请: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北省老年医学会

湖北省康复医学会 湖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湖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华中各省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承办单位:湖北省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老年健身专业委员会

中国贸促会武汉市分会国际联络部 武汉雅博(展览)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医疗展历程

◎ 14年十一届医疗展会承办经验:1996年9月2—4日,《96武汉三医博览会(医疗器械、医药保健、医院)》在湖北洪山体育馆隆重举行。展位219个,企业167家。

◎ 首届家庭医疗用品展:2016年9月3—5日,与《建国60周年湖北武汉医疗卫生成就展》、《武汉国际医疗器械展》三会同期举行,将共同分享超过2万名专业观众的光临。

武汉首次举办—— 医疗卫生及家庭保健领域的一次“大阅宾、大检阅、大聚会”。

【前 言】

2016华中首届家庭医疗及残疾人、老年人康复保健用品展览会,将于2016年9月3—5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本届展会“立足华中,面向国际,辐射全国”,本着“高水平、大规模、求实效”的办会原则,重点做好专业观众和设备采购的各项组织工作。首届展会:将设“ 检测体验区”着重糖尿病及高血压的体检项目;“保健技能区”着重保健器械、按摩器具的功能演示;“理疗功能区” 着重康复理疗、特色疗法的功能推介;“残疾人、老年人康复保健区”着重康复护理辅助。为大众家庭推广高精检测设备,为亚健康人群,残疾人、老年人与家庭医疗用品用具器械生产、经销单位提供技术交流和采购合作的互动平台。

【广阔的市场】

中国的家用医疗保健及老年人、残疾人用品用具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新兴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加快,城市人口的增长,庞大的亚健康状态人群也在不断增加。家庭式的医疗保健与老年人、残疾人保健康复护理工程是今后全社会和家庭的投资方向,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欢迎。

华中地区是中国经济最繁荣、人口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中部崛起”、“两型试验区”建设的实施以及国家拉动内需和新医改体制下,将有力地促进湖北武汉家庭医疗和残疾人、老年人保健工程事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家用医疗和以辅助治疗慢性病痛为主要功能的用品、“数字化、电子化的家庭医疗电器”、“治疗性、保健性的家庭医疗器械”和“按摩器具”等相关产品将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

武汉人口979万,截至2016年12月31日,60周岁以上老年人114.7万、残疾人43万。

武汉是我国华中地区特大中心经济城市,优越的地理位置,承东接西,辐射全国,素有“九省通衢”之称。作为湖北的省会,武汉已形成发达的空、铁、陆、水立体交通网。是华中地区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最大的集散地和最大的中心城市,其经济聚散力和辐射力影响着全国。

【目标观众】

◎ 大众家庭、亚健康人群、医生护士、社区医疗卫生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养生馆、健身房、美容院、私人会所。大型超市、商场健康专柜,医药集团、连锁店、专卖店、礼品店等

◎ 湖北民政部门、残联、残疾人协会、各地卫生局,保健研究会、康复医学会,老干部、工会系统保健活动中心、康复中心,干休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科研单位、医学院校;各医院保健科、康复科、检验科室等各设备管理科;中央企业、外省市驻汉医疗保健中心等。

◎ 各医疗保健康复器械生产企业、代理商、医疗器械销售机构,健康管理连锁机构等。

【观众组织与宣传方案】

◆ 文件通知:由主办单位签发组织参观文件,发往全省各地市、县、区卫生局,老干局、工会系统,保健办,组织各级医院、保健中心、干休所、疗养院及设备科,到会参观洽谈,采购订货。

◆ 组团参观:联系华中地区省市的卫生厅(局)、保健医学研究会、康复医学会邀请组团参观。为外省组团免费提供住宿、提供精美礼品、出席联谊会、赠送资料,以吸引更多的外省人士加盟。

◆ 定向邀请:通过卫生局、药督局、老龄委、残联、民政局、医学会等机构和自有的庞大数据库,打电话联系各级医院、保健院、政府采购团体、干休所、疗养院、医学院所负责人,邀请参观洽谈,采购订货。

◆ 资料宣传、赠票计划:印发大量会前展讯、会报及10万份邀请函、请柬、参观券等宣传品,

专业设计精美的电子请柬邮发200万份,邀请邻近省市省市医疗卫生、保健、康复系统专业观众。

◆ 媒体推广:挑选知名的专业网站和报刊杂志60家刊登信息,提高展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会议推广:1、举行新闻发布会、盛大开幕仪式;2、组织医疗卫生,康复保健“技术讲座”。

【日程安排】

展览时间:2016年9月3-5日 报到布展:2016年9月1-2日 开幕时间:2016年9月3日,上午9:30

展出地点:武汉国际会展中心(汉口解放大道,协和医院对面) 撤展时间:2016年9月5日,下午4:00

【参展范围】

家庭医疗用品及保健器械展区

◆ 家用治疗仪:红外线、频谱、微波、激光、脉冲、场效应治疗仪,电子热磁理疗仪;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治疗仪,颈腰椎、关节炎治疗仪,视力、睡眠治疗仪、改善器材,中医治疗仪器、tens治疗仪等。

◆ 家用检测器械:血压、血糖、血脂检测仪,心电、心血管检测仪、哮喘、鼻窦炎检测仪,避孕仪、血氧检测仪,体温表、体温计、快速hiv-1检测系统、一滴血检测仪、各种检测试剂、微循环检测仪、穴位检测诊断仪、听诊器、测精宝、计步器,中医诊断仪器等。

◆ 家庭保健器械:颈椎药磁保健器、中药电疗垫、具有治疗保健功能的睡眠、寝具、服饰、护具系列;气血循环机、足浴盆、足底理疗仪、按摩浴缸;电动按摩椅、按摩床;足穴关节按摩器,按摩棒、捶、靠垫,揉捏垫,保健枕药袋,按摩减肥腰带,拔罐、水疗仪、蒸汽仪等。

◆ 家用健康产品:家庭用供养输气设备;电解多功能制水机、离子水机;保健杯、抗菌杯、活化杯;托玛琳汗蒸房、汗蒸馆系列;空气净化产品,女性孕期及妇幼护理产品。美容美体设备,健身塑身设备、

◆ 家用健身器械:跑步机,健身车,踏步机,摇摆机,塑身机,减肥仪,spa设备,户外健身体育用品。

残疾人、老年康复护理用品展区

◆ 特殊医疗器械:各种听力、视力、智力、肢体等障碍辅助器具,矫形器、测量仪器等

◆ 特殊助行器械:各类轮椅、假肢、拐杖、电动代步车、障碍升降设备等助走器材

◆ 康复护理器具:家庭急救药箱,氧气瓶、氧气袋,牵引器,睡眠仪、功能椅、功能床,防褥疮床垫、煎药器、冲牙器、止鼾器,生物反馈仪,颈椎保养贴,眼罩、护腕、护腰系列等

◆ 无障碍设施:家庭居住环境无障碍设施(厨房、家具、卫浴、寝室)及公共无障碍设施。

◆ 特殊卫浴、寝室用品:护理床、桌、椅及床上用品,特殊卫生洁具、餐食、盥洗用具等

◆ 特殊文化用品:特殊教育用品用具,特殊视听读写产品,特殊电脑及软件,打印器材等

◆ 老年用品:老年营养保健品,常备药品,老年康体器械,老年文娱用品。

◆ 老年服务机构:老年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康复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参展费用】

1、展位收费:3m×3m,5000元/个;双开口,5500元/个;特区展位:9m2,6000元/个。

包括:三面展墙、楣标一块、一桌两椅、射灯两盏、5a插座、220v电源插座(特殊用电另行收费)。

2、会 务 费:① 500元/人(会期证件、资料、午餐、饮料、精美礼品、出席联谊酒会)

3、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会:每场5000元(提供场地相关设施,协助组织听众)

4、协办赞助费:3.8万、5.8万、8.8万(限3家企业协办本次盛会,补偿办法资料备索)

5、会刊广告:封面广告,2万元; 封底广告,12000元;封二/三,8000元;

彩色内页,5000元;黑白内页,2000元;企业简介,1000元;

6、会场广告:参观券广告,5000元/1万张;彩虹门,5000元;升空气球3000元;【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参展手续】

1、填写《参展申请表》加盖公章,于7日内将费用汇至指定账户。组委会有权调整少量展位。

2、会务安排:会期前30天,将《入会通知书》(运输、接待、活动及住宿等)传真至参展商。

【组委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联 系 人:

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第二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 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开国珍生活馆受范围限制吗?】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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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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