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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2016-12-28 12:40:1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共9篇)如何消除公路违法建筑的“怪”现象如何消除公路违法建筑的“怪”现象最近,兴化市公路路政大队在查处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时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怪”现象,就是有为数不少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都能理直气壮地拿出房产证或者准建证之类的合法手续给执法人员看,给路政执法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这种怪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执法人员展开...

如何消除公路违法建筑的“怪”现象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一篇

如何消除公路违法建筑的“怪”现象

最近,兴化市公路路政大队在查处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时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怪”现象,就是有为数不少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都能理直气壮地拿出房产证或者准建证之类的合法手续给执法人员看,给路政执法人员出了一道难题。

这种怪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执法人员展开的调查,走访了发证机关乡镇村建办,在向他们工作人员了解那些发证原因和情况时,他们的态度让我们有点摸不着边际,含糊其词的,他们说绝对支持我们路政工作,然后又跟我们解释说那些证有的是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是以前的干部在任时签的,是收过费用的,也是过期的,还有的是村支书默认的等等的话语。事后我们也向知情人事了解到,镇村建办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靠自已创收来支取,他们在土地本来就紧张的地方自然要打一些公路上的主意了。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筑本来就是公路执法人员的难题,也是执法人员主要的工作任务之一,如何控制好违法建筑,执法人员想尽了办法,比如加强公路巡查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到公路沿线各大乡镇的职能部门与领导沟通以及发放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等等。就在执法人员加大决心地想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筑控制住的时候,出现了乡镇村建办给公路违法建筑穿了一个合法的外衣这个 “怪”现象,那无疑给公路执法人员在查处一些公路违法建筑时带来更大的阻力,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当事人手里拿着房产证,还对我们执法人员提出质疑,还说什么

你们难道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吗?我们的房产证难道不是共产党发的吗?我们是交了钱的,是合法的?我们执法人员面对老百姓的质疑,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感觉,真是无言以对。面对我们的执法,老百姓就不答应了,他们认为向村里交了钱了,认为交了钱的就是合法的,你就得让我建,他们只认这个死理,他们建的那些房起码是两层楼的,花费都是几十万元,是几代人的积蓄,有的甚至是借来建的,都是为儿子讨老婆建的婚房,现在执法人员去阻止不让他们建房,老百姓是什么想法,本来对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就没什么好感,遇到这事还不跟你拼了老命啊!

如何消除公路违法建筑“怪”现象呢?我们认为这还需要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的领导重视公路路政管理,把我们送给他们的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多学习,可以在我们路政执法人员去乡镇宣传时,配合我们工作,组织属下的村建土管部门以及各村村支书和村民等人员共同到场学习公路法律法规,还要专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对他们的工作加强监管,对发放的准建证和房产证要严格把关,对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村民坚决不发证。这样有了乡镇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路违法建筑的“怪”现象,从而为维护公路的路产路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陈炳纯

2012-2-10

“违章建筑 ——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第一部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的专门法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将有重大的影响。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 第一, 法律依据是关键 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到2005年,有18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两年过去了,又产生了不少新的规定,如《畜牧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不能养猪,不能修建养猪场养鸡场的院舍。对一栋房子,如要认定为违章,就要找到一个相应的法律。并且,应是违反建造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天安门到现在还没有房产登记证,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没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更没有施工许可证,我们难道能说天安门是违章建筑么?如果从革命的角度来说,当然是违章建筑,甚至是反动建筑,它是过去明王朝清王朝反动派为了欺压老百姓,为了腐败修建的王宫,"革命无罪,造反有理"。但是现在是法制国家,不能这么说,因为明王朝建宫殿的时候,我们的规划局还没有,人民政权还没有成立,成立就不一定会建天安门。是不是建国以后建的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呢?我们说人民大会堂,人民大会堂在2005年5月8日终于光荣的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仍然没有,房产权证仍然没有。根据我们的房产登记办法,初始登记,必须要有规划许可,必须要有施工许可,必须要有用地许可,必须要有立项许可,这四个许可,缺一不可。如果是住宅登记,还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才能办到产权证。现在很多单位集资建房,很多房子长期办不了产权证.根据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人民大会堂登记不了。所以按照"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的说法,人民大会堂也是违章建筑。这个问题讲起来严重了。 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主管机关才会采纳,司法机关才会在裁判当中支持你的观点。否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 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下裁决书的时候,或者是拆迁公司申请裁决的时候,就直接说人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比如说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甚至没有房契,没有登记,

就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行么?不行! 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就是不了解"法律无授权即为侵权"的原则。我们要实事求是的看待我们的历史,规划机关是在1974年成立的。1974年安徽的一次全国建设系统会议中,发了一个会议纪要,确定我们必须要在社会主义的城市建设中,要规划优先,要依据规划,所以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规划机构来管理,在以前是没有规划局,也没有规划委员会,也没有规划科,也没有这个职业,那么74年以后就有了,1980年,90年就开始逐步完善升级,就从建委的一个规划科,规划处独立出来,有些地方还成立了规划局,还有规划委员会,建设部成立了一个城市规划司。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今年又出台《城乡规划法》,制度是慢慢完善。那么在规划局都没有的情况下,到哪里去找规划许可证呢?找不到。还有我们过去的规划法规定,是城市的规划区内,我的规划局才管,规划区外,管不管,那么农村房屋的建设管不管呢?没办法管。尽管后来有一个村镇规划管理条例,但仍然没有办法管理。又如,农村大量的房屋,到目前为止,根据房屋产权登记办法,是无法登记的,那怎么办?到拆迁的时候,我们对农村城乡结合部或者是农村,作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显然不能,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条,我们需要请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比如说,这个房子因为没有领取规划许可证而成为违法建筑,那么我们就要请规划部门来界定,这个房子有没有规划,没有规划,是不是属于第四十条的补办手续范围,还是违法拆除的范围,这个由他来界定,界定出来,我们才于法有据。又如,对可能是违法用地所建房屋,就应由土地主管行政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界定才为有效。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 我们前面找到了法律规定,又找到了有权的执法机关作出界定,那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因此执法当慎之又慎。比如,广州的白云机场从市区迁到了花都,为什么要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原有的白云机场的空中禁空控制没保护好,很多房子都是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起来高楼,一栋栋高楼围着白云机场建起来,飞机下降的禁空高度就没有了,第二个原因,旁边的白云山上建起了n个无线电传输站,影响到飞机的通讯无法保证安全,只好搬了。如果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你所有机场范围的超高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拆的了么?拆不了。人家就会讲,我也是通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我有我的法律依据,比如说修在白云山上的移动通讯站是根据无线电通讯的管理条例必须建在制高点,来保证通讯质量,信息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应当保护的,你民用航空产业法保护你的民航,我的移动通讯管理条例保护我的通讯,还有各个部门建的高楼也是通过有关法律,都是通过广州规划的,法律之间冲突,只好两利相衡取其重,搬了机场。在特定的情况合法的让位于非法的,使物的利用更大化,也是一种选择,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 在东北也发生相似的典型案子,辽宁的一个市里,过去是一个经济开发区,对外招商引资,引进很多企业,在引进时,按照当地的规定,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发放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发施工许可证,厂房就就建好了,因为地方政府希望引进的企业能够迅速为当地的创造经济效益。在这个背景下,一个很大的经济开发区建起来了,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需要新建一座桥梁来连接工业区与市区。桥要通过开发区,需要拆除该企业的房子。拆迁公司就和那个厂协商拆迁,谈下来的结果是工业区里重新找一块地皮,政府出钱作迁到那边去,工厂停业期间的损失由政府承担。由于这个企业投产后效益比较好,按当地的规定,算下来,双方的距离就大了,政府感到难以承担。这时,有人出了个主意,按违法建筑处理。理由是:第一,城市规划法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这个房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这个房子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所以可定为违法建筑物。如是违章建筑拆除,则可不予补偿。因此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作出一个决定,通知这个企业限期搬迁,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执行。企业到处咨询,而到期没有搬迁,政府强制拆迁了。企业就向辽宁省政府行政复议,复议理

由是没有根本性的违反城市规划法,因为城市规划法40条规定,一般性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责令补办手续,严重违反的,才责令限期拆除,没有规定我这种情况是无偿拆除的,所以说市政府的决定包括强制拆迁是违法的。省政府有两种意见,一为该企业的厂房虽没有取得两证,但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符合城市规划的;二是省政府应支持市政府的工作,现在拆也拆了,行为也得维持,赔偿问题以后商议。从专家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应当撤销,政府应当诚信。最后省政府复议决定撤消市府的决定并责成予以赔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决定不的有任何违反,因为行政法的原则,下级政府服从上级。这个案子是一个两害相衡取其轻的典型。市政府开始走了弯路。省政府的复议决定是一个无奈的选择。该案对当地的政府诚信建设,对依法行政都是一个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上还是属于民法范畴,其对物的归属于利用还需要行政法来加以保障。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我相信该法将进一歩规范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城乡管理中涉及的物权保护工作则将起到更大的影响。(王才亮) 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 周友军/文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建筑”的含义, 学理上也有不同看法。 笔者赞同此种定义,即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与违章建筑有关的案件,如何确定其物权法上的定位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违章建筑具有如下特点:其一,违章建筑是违法建造的工作物。违法建造不仅包括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违法建造可以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类。“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书,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辅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 其二,违章建筑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两类。建筑物,是指为了人类的居住、动物的圈养或物品的置放,按照建筑规则或经验而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四周围起的设施。 其他工作物,是指除建筑物以外的、服务于一定的目的并附着于土地的、依一定的技术规则建造的物件、设施和装置。 例如,栅栏、脚手架、电线杆、桥梁、墓碑、地槽、渠道、水井等。 其三,违章建造人可能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能没有。据此,违章建筑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工作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工作物。 违章建筑与越界建筑是类似的法律概念。所谓越界建筑,就是指逾越土地疆界而为的建筑物。其中的“越界”包括两种含义:第一,逾越土地疆界,即部分存在于邻人土地上的建筑。第二,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的界限而为建筑。建筑人虽然在自己的土地界限内为建筑,但建筑物超越了法律许可的建筑区隔距离,或损害了其土地上所负担的役权,也可能发生法律上的越界后果。 考虑到我国实行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越界建筑实际上是违反了规划许可的建筑,也构成违章建筑。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建造人的权利 (一)关于建造人权利的各种学说 1. 占有权说,即建造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只能享有占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 其二,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的过度保护,进而导致恶意违章建筑现象的层出不穷,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其三,如果对违章建筑完全不予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 其四,对违章建筑人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五,通过正当的程序保护财产的需要。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来认定。赋予其占有权,符【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2.动产所有权说,即建造人只能对违章建筑中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违章建筑不具备合法的报建批准手续, 建造人不能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只能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其二,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但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能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客体。 3.不动产所有权说,即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依据财产的物理属性。即便建造行为违法,也不能改变违章建筑的不动产属性。 其二,虽然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建造人可以遵循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而取得所有权。 其三,赋予其所有权可以有效对抗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对抗违反程序或实体规定的公权力行使。 (二)各种学说的评析和笔者的立场 就动产所有权说而言,它回避了违章建筑拆除之前建造人的权利问题。该说认为,在拆除之后,建造人可以对其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但是,在拆除之前,建造人享有何种权利,该说并没有作出回答。此外,行政机关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可能是没收,可能是拆除,也可能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动产所有权说”显然仅考虑了违章建筑被拆除的情形。 就占有权说而言,它虽然回答了建造人的权利问题,但是,也存在难以弥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其一,该说对权利人保护不周。尤其是在违法建筑人不占有违法建筑物时,他的权利又将如何得到保护,该学说无法回答。 其二,该说虽然明确了建造人享有占有权,但是,其究竟是无权占有人还是有权占有人,并没有明确。这难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笔者赞同不动产所有权说,理由在于: 第一,它不违反所有权取得的理论。依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违法行为不得取得权利。违章建筑的建造行为显然违反了公法规范,但是,这是否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笔者认为,这里必须区分公法上的违法与私法上的违法。基于私法独立性的考虑,违反了公法上的规范并不应当一概认定为私法上的违法。 第二,它并不必然导致违章建筑的泛滥。违章建筑是否会泛滥,这主要是公法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公法的效能,而绝不是将其束之高阁,强求民法去干预行政事务。 只要公法规范设计妥当,就可以有效避免违章建筑的泛滥。 第三,它符合公法上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在可以达到目的的数个手段中,只选择其中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手段。 既然赋予建造人占有权或者所有权,都可以实现规范的目的,我们就应当选择对建造人权利最小侵害的手段。 第四,它有助于强化对建造人的保护。建造人享有所有权,不仅可以更有效地对抗公权力,而且可以更有效地对抗私人的侵害。 第五,它更符合生活的常态。法律应当是人生的常识、常理与常情。在实践中,建造人往往通过出租等方式对违章建筑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建造人享有所有权的观点,更符合生活的常态,也更能妥当解释建造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 第六,它更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定纷止争。如果建造人仅享有占有权,违章建筑就成为了无主物,它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争夺、哄抢等现象的出现,从而违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总之,建造人可以基于其建造行为而取得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只不过,因该建造行为违法,他无法进行初始登记,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处分,或者说,其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有学者认为,这似乎是将违法建造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例示性规定,可以通过解释,将“违法建造”包含在“等事实行为”之中。 三、体系效应之一——民法上的相关后果 (一)违章建筑与相邻关系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是将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来理解的。只有采“不动产所有权说”,才可能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则。不过,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与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是否可以适用《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规则,则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就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而言,他应当可以要求违章建筑的建造人提供便利,因为他并没有违反相关的公法规范,他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影响。 而就违章建筑的建造人而言,他是否可以请求相邻一方提供便利,则要进行利益衡量,具体考虑相邻一方的权

益、建造人的权益、建造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从而作出妥当的判断。 (二)违章建筑与地役权的设立 违章建筑之上是否可以设立地役权?在“不动产所有权说”之下,这似乎也是可能的。问题在于,建造人是否可以与他人设立地役权?笔者认为,建造人应当可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从而设立地役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违章建筑的建造人虽然不可以办理登记,但是,他可以与他人订立书面合同,从而设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地役权。这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违章建筑,而且有利于稳定该利用关系。 (三)违章建筑与抵押权的设立 如果采“不动产所有权说”,建造人有可能在其上设立抵押权。问题在于,建造人是否可以就其设立抵押权?考虑到违章建筑物的流通存在障碍, 而且,违章建筑无法办理登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恰当的。当然,如果建造人事后补办了有关手续,该抵押权也可以有效设立。 (三)违章建筑与物权请求权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包括狭义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狭义的物权请求权,仅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如果我们承认,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享有所有权,他就应当享有狭义的物权请求权,从而有效对抗他人的不法侵害。 就占有保护请求权而言,所有人等物权人也可以享有。在“不动产所有权说”之下,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也可能占有了该工作物,此时,他也可以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并且可以选择行使狭义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四)侵害违章建筑的损害赔偿 违章建筑可能遭受他人的侵害,如果我们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享有所有权,那么,他就可以基于所有权被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从法律上来看,损害赔偿的方法有二: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 只要恢复原状属于法律上不可能、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就应当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 违章建筑的恢复原状属于法律上的不可能,所以,应当采用金钱赔偿的方法。而且,如果允许对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实质上是通过诉讼使违章建筑合法化, 与我国有关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问题在于,金钱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有学者认为,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 笔者认为,这是与我们所坚持的不动产所有权模式相违背的。如果建造人对其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那么,就应当按照一般的侵害所有权来赔偿,即赔偿工作物的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然,如果违章建筑已经被认定,且被要求限期拆除,那么,建造人的损害的确定就要考虑这一特殊情形,其赔偿额可能因此而较低。 (六)违章建筑的买卖 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值得探讨。有学者认为,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在合同订立之后,建造人依法补办了有关手续,违章建筑也就从违法转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合同应归于无效。 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违章建筑不得买卖的规定,所以应当无效。 这实际上是以前述“占有权说”为立论的基础的。如果坚持“不动产所有权说”,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虽然建造人无法办理工作物的登记,但是,无法登记只是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 在违章建筑的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两项义务,一是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二是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违章建筑的建造人无法移转其标的物所有权,但是,他仍然可以交付其标的物。此时,因为出卖人无法移转所有权,买受人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七)违章建筑的出租 如果采“占有权说”或“动产所有权说”,那么,违章建筑的建造人是否可以出租该建筑就存在疑问了。实践中,有些法院似乎采否定立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明文规定,房屋租赁中的出租人应该是所有权人。此外,如果建造人不享有本权,他的占有似乎是无权占有,那么,他租赁了房屋以后,似乎就无法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而如果采“不动产所有权说”,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就可以出租其建筑物,而且,在租赁期满以后,他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而请

公路红线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权限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三篇

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责任主体及部门参与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及第十二条表述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由此,我们得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是责任主体。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参与,如涉及铁路、航道、水政、流域等职责交叉的区域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明确以上部门参与的目的首先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其次,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如果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公

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关系,交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等依法依参与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行政行为,也就随之赋予了对划定的特殊区域相应管理义务。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构筑物等行为时,必须制止或强制拆除等违法行为(监管权和处罚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在辖区或特殊区域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时,可责令退还非法用地或限期拆除或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或限期改正或拆除或拒绝办理相关权属登记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

三、交通、国土、城乡规划对辖区内同一违法行为,法律赋予了共同管辖权利

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法律条文显示,明确了交通执法部门在特殊区域内有权对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上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包含特殊区域)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的权利;明确了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包含特殊区域)检查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及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等。

综上所述,交通执法部门执法的区域只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辖区内一个特定的区域。即,对特定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土地行为都必须遵守《公路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足以证明,三个部门都具有对特殊区域内同一个违法行为拥有共同的管辖权。【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违法行为,交通、国土、城乡规划部门具有依法拆除等处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违反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综合以上的法律条文得知,特殊区域的管理即在区域内

土地上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管理(同一违法行为)都依法赋予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的处罚权(拆除的权利)。即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对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执法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处罚权利;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将对本辖区内(包含“特殊区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对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设施管理协议书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四篇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设施管理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 向甲方提出申请,需在 道 线 K+ m至 K+ m 侧,距公路边沟外缘 米外申请修建 。甲方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确保今后公路改建、扩建等规划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及乙方申请的事项,经甲方审查并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研究讨论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现就乙方申请的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道 线( ) K+ m至 K+ m 侧,距公路边沟外缘 m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 。

施工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许可事项,并在甲方许可的施工期限内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安全、文明、规范施工。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和生产安全等工作,施工现场及两端应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畅通,如因施工而引发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在建筑控制区内施工涉及土地场地使用权问题,由乙方自行同相关人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申请修建的设施及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如乙方未按前述的相关规范及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废弃物,防止周围及公路遭受污染,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和环境卫生整洁。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对施工项目及现场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义务对工程项目及现场恢复情况重新施工至合格止,乙

方逾期不及时修复的,甲方有权撤销许可,强制拆除所修建的设施,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施工及今后使用该设施中,不得占用、挖掘、损坏公路

及其他路产;如要临时占用公路的,应向甲方办理申请手续;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前往现场勘查,乙方还应按规定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乙方有占用、挖掘、及损坏公路路产没报告甲方而被甲方查获的,甲方将依法处理。

六、乙方今后使用该修建的设施,负有管理该设施义务,因使用该

设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根据鄂价费【2003】100号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

“ ”赔(补)偿费人民币合计: 元。乙方在取得甲方的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八、乙方修建的设施,今后如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或政府规划

建设需要等原因,需拆除或迁移该设施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的 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或迁移,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期拆除或拆迁该设施,甲方有权撤销许可,并强制拆除(拆迁)该设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申请修建的设施,使用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使用期限满后10天内乙方应自行拆除该项设施,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设施,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重新向甲方办理申请手续,乙方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又不按期拆除该设施的,甲方将强制拆除该设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常见违法建筑管辖划分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五篇

常见违法建筑管辖权限划分【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2016交通局上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六篇

2016年11月4日星期一2016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建设“五区”幸福目标,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着力点,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力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脚步不放缓,紧抓中心工作目标不放松。全局领导干部上下一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201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

1.105国道中心城区改道项目

项目投资情况:已完成项目投资约1.44亿元。征地拆迁方面:已完成全线道路用地及拆迁安置地征地917.4亩;完成全线杆线改迁;六个拆迁安置点正在进行三通一平;全线被拆迁户150户,已拆迁房屋179栋,面积2.4万平米。工程进展情况:完成路基挖方57.6万m3,约占总量的96%,完成路基填方125万m3,约占总量的88%;完成所有盖板涵,共计23道,完成所有圆管涵,共计29道;全线4座小桥,已完工3座,剩余1座小桥完成下部构造及7片梁的预制;底基层完成1.7万m2。

2.区至公路二期改建工程项目

项目投资情况:截止目前完成投资约1.3亿元。征地拆迁方面:完成项目征地总面积645.909亩,房屋拆迁总面积4476.67平方米,各种杆线迁移1163根。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全线清表、圆管涵、盖板涵、小桥、路基土石方填方、挖方、路基整形工作全部完成;垫层铺设排水工程完成99%;水稳下基层完成38.1KM,占总量的97%;水稳上基层完成38.1Km,占总量的97%;下封完成35Km,占总量的90%;油面完成22.5Km,占总量的59%。

3.现代(商贸)物流园

区物流办全力帮扶实业有限公司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中心的建设。2月份完成了省发改委的立项备案;4月份已列入2016年第一批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4月份国土厅已下达第一期用地32公顷(480亩)的用地预审意见;已征用土地672.138亩(一期268.572亩,二期403.616亩);现正推进园区一期的规划设计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园区一期土地、林地报批工作,园区“三通一平”工作正在启动。

4.新大桥项目

目前选择了集中办公场所,出台了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已放完征地红线,编完了拆迁房屋号,分好了拆迁任务;基本完成了需拆迁房屋的测量、评估工作;组织动迁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了有关拆迁政策。

(二)农村公路建设迈上新台阶

通自然村公路:2016年项目计划98个共50公里,现已完成95个共46公里,剩余三个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少数民族通村公路:少数民族通组公路项目计划28个共13.9公里,现已全部完工;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及县道升级项目:农村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新建项目计划6个共24.8公里,已完成至流坊7.5公里及经至1.3公里,其余4个已正在施工;乡道升级项目1个至4公里,已开工建设;续建2016年县乡道升级项目2个至水南2.7公里和文拱线至左家边3.5公里共6.2公里,已全部完工。农村公路计划上报工作:完成2016年新农村建设通村组公路计划申报工作,共上报里程12.6公里;完成2016年定点扶贫村项目调查摸底及材料上报工作,上报3.8公里扶贫村通村组公路,4.768公里县乡道升级改造项目及1座150米危桥改造项目;完成25户以上省级贫困村(自然村)通村公路计划申报111个共60.2公里;完成吉泰走廊25户以上自然村通村公路计划申报111个共82.3公里(其中26.1公里是贫困村通村公路);完成2016年农村公路计划的调查摸底和电子图数据采集工作,并上报2016年度计划里程83.7公里。

(三)农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取得新突破

1.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全面理顺和落实了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将区公路管理站和区公路质量监督站合并组建位区农村公路管理所,隶属区交通运输局,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5人。落实了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将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人员工资福利和正常工作运转经费、养护工程费、日常养护费纳入了区财政预算。

2.农村公路养护

今年上半年,区公路所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加大了恶劣天气期间的巡查频率,对县道巡查次数超过10次,整治修复病害路面超500平米,恢复设施4处,补植绿化树3000余棵;建立了全区31条乡道“一路一档”公路养护管理档案;建立并更新了“一桥一档”信息;完善了“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养护管理机制,县道由区公路所落实养护,乡道、村道由各乡镇、村委会落实养护,并签订了养护责任状和落实了养护协议,全区实行了县道100%养护,乡道80%养护,村道60%养护;对全区乡道、村道进行了及四五类桥梁进行了多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及时消除桥梁安全隐患。

在全市开展的农村公路养护年活动中,上报了文陂至永昌市公路为养护示范路,目前正在对该路线实施中修计划。

3.路政管理

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对全区公路定期巡查,及时衔接车辆超限超载及占道等违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筑方面,查处了占用控制区范围内建房600多户,每户现都已存档。

另外,区农村公路所组织全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业务知识、路政知识培训,并积极筹划了富田综合服务站前期报批工作,完成了古高线改造工程()土地报批等工作。

(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以来,我局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多措并举,通过进一步落实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好工程类安全生产及大力提升公路安保设施等措施,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改善了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环境及渡运条件。

半年来,我局多次对全区各级公路、渡口及渡船等进行排查,1-6月份,我局共投资19.3万元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设置各类安全标志牌36块,钢筋砼护柱30余根,减速带标线900米,钢筋砼防撞墙125米;投资12万元对两个渡口的三艘渡船进行了维修改造。

(五)其他中心工作实现新提升

货运物流企业引税工作:通过多方努力,上半年我局物流引税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全区六家自开票纳税人中物流办帮扶引进的有两家:天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引进运力612吨),区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引进运力1105.5吨)。截止6月15日止,两家货运企业缴纳税收637.556万元(天丰物流150.37万元,宏瑞汽运487.186万元),为2016年货运税收完成额的156.6%。招商引资工作:引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现代商贸物流中心,投资额达10亿元;引进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税护税:地税协税护税完成146.36万元,占任务数的292.72%,;物流税完成80.93万元,占任务数的10.12%。向上争资:向上争资完成1252.15万元,占任务的39%。农村挂点帮扶:积极开展“党员干部进基层,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制定帮扶方案,推进挂点村建设,解决挂点村的实际困难。社会管理:及时化解信访苗头和紧急事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到目前没有出现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现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排查清理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50件,办结50件,办结率100%。

(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105国道改道项目总投资3.6亿元,上级车购税补助资金7514万元,市、区两级各需配套1.43亿元,市、区各到位4300万元,两级各还需配套1亿元,资金压力很大;公路改建二期工程已完成投资约1.3亿元,但项目到位资金仅7113万元,项目缺口资金巨大,为能顺利达成年底通车目标,恳请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2.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不彻底,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十二五”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公路站现有自收自支人员未做到彻底安置。

3.因乡村道养护资金未能落实到位,我区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普遍存在弃养等问题。

4.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批复农村居民建房时,没有按规定批复,越过了农村公路两边的建控红线,侵占了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给农村公路的通行和将来的升级改造造成了困扰。

5.因2016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下达时间较晚,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时间不足,再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在短时间内筹措有一定难度,影响了工程开展实施。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深入开展“党员干部进基层、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

2.又好又快的推进我区105国道中心城区改道项目建设及公路改建二期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3.全力做好物流业发展工作及现代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积极引进和培育货运物流企业,拓宽拓展第三产业税收渠道。

4.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5.加快综合服务站的建设步伐,筹措乡镇养护站的设置工作。

6.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项目争取和建设力度,力争新建通自然村公路、新农村公路100公里、按要求新建农村客运网络化工程和连通工程、县乡道升级、危桥改造及安保工程等项目,进一步改善我区公路结构,提升我区公路结构等级,提高我区农村公路安全系数。

7.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来抓,定期对各重点工程、公路及渡口等交通项目进行检查,确保全区交通安全形势稳定运行。

8.继续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三、对区委、区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望区政府能加大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力度,缓解重点项目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压力,以便能顺利推进各重点项目及农村公路的建设。

2016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七篇

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要求,突出抓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据统计,2016年1至现在,全县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18宗,死亡6人;发生工矿商贸事故1宗,死亡1人。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没有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全县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全部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一、抓住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今年,全县上下鼓足干劲,紧扣五大经济平台建设,攻坚克难抓落实,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健康快速平安发展的良好势头,继续抓好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一)全力开展海洋渔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层层签订责任书,构建了“县政府-镇政府-渔委会-渔船”和“渔政中队-渔船”两条安全生产责任链,形成环环紧扣,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增加渔船安全设备。全县551艘60匹马力以上渔船安装了船舶识别仪(AIS)和配备救生浮(筏),616艘小渔船配备了小型救生浮,340艘200匹马力以上的渔船配备了北斗卫星终端通信装备。三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共挂渔业安全生产横幅97条,发放宣传资料1.5万份,张贴标语950条,召开船主座谈会28次,举办咨询活动6次,举办渔民安全培训班8期,培训渔民1257人次。四是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今年以来,海洋渔业部门共出动执法船舶662艘次,出动执法人员3908人次,检查渔船3014艘次,查处各类渔业违法案件228宗,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67宗(处)。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县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查找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深化市容市貌专项整治”、“泥头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一系列的专项整治,全力压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据统计,今年以来,公安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合计42749起,查扣各类违法机动车6776辆,行政拘留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人57人,查处酒后驾驶11起,其中刑事拘留6人。交通部门投入48万元,整治交通黑点3处,增加减速带250平方米,增设警示牌310个,增设警示桩345条,清理公路两边绿化树10公里,整改隐患36宗。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公安消防大队分成两个检查组,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施工工地、“三小”场所、“城中村”和出租屋等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共出动1690人次,检查单位726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087宗(处),督促停工整改单位8家,临时查封单位6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454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8份,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6份。今年,儒洞镇被列为市火灾隐患重点镇,县镇两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开展联合整治行动16次,检查单位160家(次),发现和整改隐患365宗(处),督促停工整改单位2家,临时查封单位2家。

(四)深入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到我县自驾车游客增多,个别沿海镇出现一些游客擅自租用小渔船到近海岛屿旅游观光和到未开发的海滩游泳的情况,节假日尤甚。为确保游客安全,我县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监管。一是县府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小渔船非法载客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镇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渔船非法载客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县直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得租用渔业辅助船只或者小渔船登岛游玩,不得组织家庭成员或亲属朋友乘搭小渔船登岛旅游。二是各沿海镇安排专人在主要路口或码头值守,县海洋渔业部门安排执法船只加强海上巡查,在主要路口、码头或未经开发的海滩特别是河北后滩设立警示牌,禁止非法载客、禁止下海游泳。县旅游部门加大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监管力度,禁止导游带团到未经开发的岛屿游览,杜绝租用非旅游专用船只载客。三是各镇政府、县海洋渔业部门制定水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专人负责,指定专门船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公布应急救援电话,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快速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县政府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对利用近海岛屿、废弃船只、海上平台非法经营餐饮等行为特别是上洋镇河北大树岛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五是结合旅游景区弯多路窄,节假日期间车流量大的实际,加大巡查监控力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五)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安监部门成立2个检查小组,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和使用液氨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文件320多份,发出整改指令书48份,整改隐患312宗。同时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3次,专项检查6次,捣毁“私炮”储存窝点3个,收缴“私炮”2.3吨,货值3.8万元,立案15宗,行政拘留1人,行政处罚28.3万元。

(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

整治。县住建局共出动515人次,检查项目18个,发出隐患整改通知17份,动态量化扣分38条,其中建筑施工企业4条,监理企业3条,项目负责人10条,项目专职安全员13条,总监理工程师7条。打击违法生产实心粘土砖3间,安全拆除砖窑3间。

(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公安、工商、安监、海洋渔业、消防、文体广新等部门联合开展黑网吧、加油点、娱乐服务场所等重点行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专项行动,有效杜绝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共立案查处无照经营案件191宗,取缔无照经营40户,责令改正86户,引导办证照59户,依法查处取缔“黑网吧”13户,查扣电脑设备60台;取缔海上非法搭建餐厅1家。公安、交通、国土、工商、住建、安监等部门针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399家次,打击违规违章行为5起。

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6号)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6月17日,我县召开了政府常务会,会议传达学习和贯彻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以及全国、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3日,县政府组织各镇、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召开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动员会,在会上,学习了习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指示精神,会议要求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批示和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7月25日,我县苏玉均代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部署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8月15日,县委召开了常务会,会议要求各镇、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省、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确保生产安全。

(二)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县政府成立了以陈小锋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西府办函〔2016〕130号),制订了《xxxx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镇、各部门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

(三)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一是县政府开展督查。县政府组成了5个督查组于7月18日-19日对各镇、各部门、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共督查8个镇政府,4个县直部门,抽查21家企业,发现和整改隐患23宗。为了认真吸取吉林省“6·3”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深刻教训,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于6月5日至11日对全县冷库、屠宰加工场所、水产品加工场所等进行拉网式排查,消除液氨使用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排查,我县有液氨使用企业14家,其中水产品加工厂7家,制冰厂5家,橡胶厂1家,火力发电厂1家。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52条,整改问题和隐患52条,责令停产停业企业3家,行政处罚企业8家,发出整改指令书17份。

二是镇政府开展检查督查。各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了专门检查组开展了全面检查,共检查企业和场所1286家(次),整改问题和隐患530宗(处)。

三是职能部门开展检查督查。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管理,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质监部门出动人员400人次,检查相关企业107家次,检查特种设备200台次,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8份,立案查处12宗,罚款8.45万元,整改事故隐患108宗。

此外,其它行业和领域也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效果明显。据统计,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中,全县共出动检查人员7820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企业3910家次,各类场所260个,检查果园养殖场等重点场所920个,发现事故隐患3250宗(处),整改事故隐患3250宗(处)。

三、进一步加强各镇、各企业安全生产硬件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各镇、各大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县政府投入6万多元,为各镇安监办配备电脑、打印机、相机、档案柜、文件盒等,并为部分重点企业做了一批统一标志的文件盒,规范了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

四、全力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开展汛期安全大检查。水务部门成立了两个检查组,对全县中小型水库和调节水库电站以及蓄水工程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病险水库采取严格的措施,降低水位或空库度汛,确保水库安全。二是做好强台风“尤特”的抗风复产工作。8月13日,县安委办组织县住建局、安监局、水务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组成防风检查组,下设四个检查小组,分别深入各镇开展防御强台风“尤特”的专项检查,督促各镇全力做好台风防控和灾后复产工作,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县未因台风暴雨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三是加强对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雷装置与建筑主体“三同时”制度,确保防雷安全。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县领导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原分管工贸的翁文星副县长2次组织有关部门的企业负责人召开会议,商讨安全标准化工作,现分管工贸的姚幸新副县长多次过问该项工作。安监局也多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和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县科工贸局和安监部门也多次上门到企业商讨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了市下达给我县安全标准化任务。

六、加强职业卫生监管

我县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非常重视,批准安监局成立了职业卫生监管股。全县共有涉及职业危害企业90家,已完成职业危害申报企业80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1家,新建企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3家,这成为全市第一个县区开展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试点县。

七、逐年加大安全投入

我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工作,一是逐年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今年,县财政安排安全生产专项经费50万元,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20万,增加16万元加强安全宣传和档案管理。同时,把镇级安监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各镇安排3万元。二是加大渔业安全投入,今年投入100万元整治程村镇红光村渔船锚地。投入30万元修复沙扒、溪头渔港建设。三是投入48万元增加道路交通警示标志。四是投入19万元购置灭火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八、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今年6月是全国第12个安全生产月,县政府拨出10万元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项经费。我县紧紧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题,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全县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大型活动20多场次,设立咨询点30多个,出动宣传车25辆次,发放宣传资料11000多份、安全书籍1000多本,悬挂安全标语、图片700多幅,受教育职工群众达3万多人。同时,举办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12期,培训人员约3000多人;6月至9月,我县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活动,全县规模以上和新建企业100﹪达到“五公示、三强化”的要求,为企业做1版《安全生产宣传专栏》。使企业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10月11日,县政府邀请了华南理工大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戈明亮教授到我县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讲会,县安委办也组成宣讲团深入各镇开展贯彻落实《决定》宣讲会。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各镇、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九、存在问题

今年来,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有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一些企业受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气候的影响,(

(二)个别行业和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时有出现。

(三)个别民众的交通意识不强,无牌助力车冲红灯的现象仍有发生。

十、下一步计划

(一)认真做好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工作。

市安委会定于1月中旬对xxxx县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我县也计划在1月上旬对各镇、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我县将认真做好两个考核工作,一是组织各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两个考核的各项工作。二是由县安监局牵头指导各部门做迎接市对县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三是县政府组成检查组认真开展元旦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全力以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县政府将成立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组下设4个小组深入各镇、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县人民过上欢乐、祥和、平安的节目。

(三)开好2016年第一季度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在春节前,县政府将组织召开2016年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一是签订2016年《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重点部署春节期间和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镇各部门在春节期间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海洋渔业、烟花炮竹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三是加强值班应急工作,在春节期间,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做到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得到处理,确保平安。

2016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方案6篇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八篇

第1篇: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根据《城市客运办公室转发公安部、交通部等六部委关于2016年“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11月25日-12月2日为2016年“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周的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

二、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25日--12月2日

三、工作目标

在“全国交通安全日”期间,紧紧围绕“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市民通行规则意识、安全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文明礼让意识,形成人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文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环境的良好风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

我办高度重视此次活动的开展,为确保“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以副局长为组长,城客办主任为副组长的“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城市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安全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报道。

高度重视“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的宣传工作,形成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法规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一是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二是要有重点地选择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师生文明出行。三是要充分利用公交车厢、候车站亭,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

(三)开展“安全行车我承诺”活动。

督促运输企业以“遵守交通法规,拒绝七类违法”为主题,开展新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我承诺”活动,抵制七类交通违法。督促其认真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普及安全驾驶及应急处置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遏制和减少客运驾驶人酒驾、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现象。

五、活动要求

要加强对“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活动准备、舆论宣传和组织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送活动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于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州城市客运办公室。

第2篇: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州治超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县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治超监督机制,确保督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场会和州政府部署全州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严格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推动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治超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果、新成效,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治超专项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公平公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全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工作内容

1、严格货运市场准入审核;

2、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管理;

3、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

4、加强治超站联合执法;

5、加强县乡道路监督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1、制定实施方案;

2、开展集中治理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

1、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通过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货运车辆、货运源头、货运市场、治超收费、治超站点建设、超限运输率等基本情况和现状,建立工作台账。在县乡公路关键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调整充实行业执法人员。

2、源头管理,路面管控。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统一治理工作。加强源头监管,在县乡道重要路口设点严防死守,防堵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卸载和处罚并举。加大路面流动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3、统一行动,形成威慑。2016年春节前、2016年春季和2016年夏季开展集中行动,集中打击、处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形成治超超高压态势,威慑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巩固集中治理成果。

(三)总结验收阶段

做好迎接省州检查验收工作,由集中治理转入常态化管理,巩固集中治理的成果,全县超限超载控制在州定标准以下。

第3篇: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简称“3-1”事故和“7·19"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省、州、县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县安委办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省、州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严厉打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监管中,提请关闭种要求停产整改的非法违法企业。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着力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伪装、充装装卸作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行动重点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部署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县公安、交通、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聚焦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集中排查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盛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县交通部门要将“3·1”事故和“7·19”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开展警示教育。

县交通部门要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县交通部门要从严惩处。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交通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交通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入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县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入、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俸不得发货或充装。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9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县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液化气充装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部门进行通报,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县交通、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严格查验相关内容,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交通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对于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公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县经信、交通、工商、质监、公安部门对本地杌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公安、质监部门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行。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对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敌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县交通、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县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入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奈、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

由交通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64条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6年9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9月)。主要任务: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下发本辖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1月底)

主要任务:组织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2月)。主要任务:系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县公安、交通、经信、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动真碰硬,不走过场。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埋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入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积极协调本地媒体,精心策划专项行动的宣传,打好宣传战。要结合“3·1”事故和“7·19’’事故,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要发布通告,督促企业立即自查自纠,所有菲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停运、恢复原状,否则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部门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段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县安委办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第4篇:2016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现客运车辆事故同比减少,客运驾驶员素质整体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二、组织领导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部署,县直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成立专项活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石邦雄(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办公室副主任:廖湘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绍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行业管理部门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三、活动内容

(一)持续深化驾驶员综合素质教育工程。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条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6)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6),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和掌握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要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新申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许可,督促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逐步完成改造。

二是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先学后付、计时收费”等教学模式。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他、平台和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要求,10月1日前完成平台和终端的改造和维护,切实落实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

三是认真抓好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以考点建设、考核员队伍建设和无纸化考试规范化以及新大纲执行情况为重点,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检查;充分运用网络远程教育等先进手段,深入开展客货运驾驶员继续教育;继续开展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教学质量和水平;推进道路运输经理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

四是深入开展防御性驾驶教育培训。要以客运车辆为重点,结合继续教育,组织客运驾驶人开展防御性驾驶教育,提升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规范习惯养成。

(二)深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继续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客运企业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1.开展客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组织道路客运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

2.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指南》。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展安全自我评估,进一步促进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联合组织《规范》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8月底,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并下达挂牌督办整改通知;年底前,要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整改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的长期工作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1.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确保管理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办法》内容要求。

2.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6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要在前期卫星定位系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照《办法》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情况。

3.开展部门联合督导检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安监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贯彻落实《办法》、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办法》实施后,要不定期地组织对运输企业贯彻执行《办法》情况开展联合突击检查。

(四)联合整治客车非法营运行为。

1.集中整治包车客运非法营运行为。运管部门要严格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审核把关,对包车营运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抽检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线路营运的,以及客运车辆长期在异地从事违规包车客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的路检路查,对包车客运标志牌起止点与车籍地不一致的,或者包车客运标志牌准许运行的线路与实际不一致的,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查处和卸客转运。

2.联合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8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的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大排查,全面清查汽车租赁企业资质、租赁汽车数量、车辆的使用性质、租赁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等,对承办租赁大中型客车的,要重点登记、跟踪调查车辆租赁使用情况,发现非法营运的,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3.严厉打击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管、公安交警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加强对过往客车的登记检查,属于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的,要依法查处并做好卸客转运。

(五)进一步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要深入开展“安全带一生命带”活动,进一步提高安全带佩戴率,有效减少事故伤亡人数。

1.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刊播公益广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安全带一生命带”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2.加强客运车辆安全带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运管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完善安全带使用、检查制度,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保证安全带使用功能正常。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以及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车必须安装使用安全带,并逐步推广至所有客运车辆。要严格执法检查,客运站要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县交警大队要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员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提高安全带的佩戴使用率,使乘客佩戴安全带成为常态化。

(六)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把好客运站源头安全管理关。

1.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确保制度落实。

2.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在进一步规范安全告知工作,免费发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告知培训示范》等基础上,督促企业编写具体到每班驾驶员的安全告知材料,并组织好客运驾驶员的培训。

3.组织专项检查。要相关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旅客佩戴安全带的执行情况进出检查和抽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于不落实规定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七)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机制。

1、对于一次死亡1至2人的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

2、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机制,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3、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于发生客运车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利用动态监管系统将事故信息和教训传达到各客运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要将事故信息和教训传达到州级监控平台和各客运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将事故信息和教训传达到省级监控平台和各客运企业。

四、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7月份)。各相关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7月20日前,工作方案分别报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8月—11月份)。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全面推进“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对“道路客运安全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1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运输企业的材料分别报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报上级活动整治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配合、社会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狠抓活动效果。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认真分析研究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前两年活动效果,抓住重点,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要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活动期间,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和安全监管部门每月20日前要向州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活动开展情况。

第5篇:文明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实施县委组织部《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解决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建设“平安、和谐”确保安全畅通,按照《县文明交通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大整治专项行动高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整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我局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细化工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使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行车秩序进一步好转,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一)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迅速排查整治一批易发、多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和道路运输企业,全面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的道路隐患力争提前整治达标,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二)突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确保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载客)、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涉牌涉证违法行车、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三)以源头治理为重点,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文明交通“五进”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内部宣传教育机制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常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排料、董马库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推广。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运管所及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要定期、分批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使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都受到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增强驾驶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对超速50%以上、超员20%以上、酒后驾驶、一年内有3次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运管所要督促企业依据《道路旅客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解聘违法驾驶人。6月底之前,运管所要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农村个体客运车辆驾驶员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达到规定的安全行车记录和驾驶年限。对有违规记录的要从严管理、从严教育,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实行同行业限制进入,防止驾驶人员无序流动。

(二)突出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管理。6月30日之前,运管所要全面清理个体或挂靠经营车辆,坚决打击非客运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对所有客运车辆,要一个不漏地进行检查;对所有接送学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一个不漏地开展集中清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要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对报废车、拼改装车和安全技术不合格车辆,一律予以淘汰。春运期间设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要立即启用,严格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执行“六必查”(承载人数、驾驶时间、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车辆轮胎磨损情况)。检查情况要逐项登记,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从严处罚。存在车辆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消除。

(三)突出加强对道路通行秩序的管理。要以交通秩序主导交通勤务,定期研判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县公路局、公路站和运管所要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监控和重点违法行为的整治。要科学安排勤务,依托公路卡点、临时检查点,坚持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切实把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作为日常重点管控范围,加大巡逻密度和管控力度用足法律手段。将管控重心向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延伸,进一步加强对县乡道路的交通管控,全面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6月30之前,县公路局、公路站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的道路特别是临水、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再做一次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要继续深入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生命防护工程”,对急弯、陡坡、临水、桥梁、涵洞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对照相关标准并根据预防事故的实际需要,及时采取完善防护设施和必要的警示标志等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保证安全行车的路段,必须确定专人严防死守。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监控和预警体系,盯紧抓实政府挂牌的重点管理地区、路段,全面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深入动员发动,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县公路局、公路站和运管所既要根据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部署实施;又要加强配合,定期会商,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做法和工作经验。

(二)加强宣传,营造整治声势。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目的、任务和措施要求;要联合主要媒体共同策划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提示服务;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应对、处置、调查处理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深化重点群体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着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落实具体责任。县公路局、公路站和运管所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深入道路运输企业,查隐患、促整改,强化责任落实,凡是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引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必须实行责任倒查,严格问责。

第6篇:文明交通秩序整改工作方案

为治理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隐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在二中、镇一小等重点路段交通出行不便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局实际,为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强宣传、纠违法、治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为我县人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行动,使县城区人民群众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行人过马路能遵守交通规则,城区车辆摆放有序,取缔非法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城区交通秩序的现状及问题

全城拥有机动车辆4000余辆,道路总长17公里,道路最宽处为12米,最窄处为7米,重要交通路口平面交叉设计,人车混行。随着交通的便利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来我县投资、经商、办事人员相对增加,道路承载能力日益紧张,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大量出现,导致城区交通秩序混乱。城区堵塞事件时有发生,行车难,停车难,已成为群众出行不便的最大难题,不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也有损城市的品味和形象。

三、造成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的原因分析

面积不大的县城为什么会出现人难走,车难行的局面?

(一)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的制约。一是县位于省西部边陲,地处山区,四面环山,平地很少,土地资源的匮乏,直接导致道路资源的匮乏。二是历史沉淀下来的问题一时难以纠正,县城建设规划起步晚,城市建筑规划不合理,道路两旁高楼耸立留给道路拓展的空间太小,除了城北新区大道相对宽阔外,整条建设路都很窄小,又没有拓宽的余地,目前只能是在维持现状的前提下作一些小范围调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机动车辆激增,车辆停放无序。近年来,我县的机动车辆迅速增加,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与现代交通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在红绿灯附近、西门口农贸市场、三岔路、汽车车站等路段,临街门面多,运送货物的车辆为卸装方便,把车辆随意放在路旁,道路上各类大小汽车、摩托车、三轮车随意穿插,机动车辆乱停乱靠,争道抢行,尤其是出租车为上客、下客,行驶中突然停车,停靠时多半不靠边,且让乘客从左门下车,轻则造成车流缓慢,重则造成交通拥堵,甚至发生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目前,我县主要道路的基础设施非常薄弱,城区道路路面太窄,难以承载迅猛增长的车流量,特别是县城最繁华的建设路段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全城区所有干道都未能设置中心隔离带,红绿灯附近出入口太多,如物质局、边贸、老政府、建行、电信、邮政、二中等处均有出入口,出来的车辆随意调头、抢行争道。2、花小、二中、镇一小等学校出入口都位临主街道,学生上下学高峰期,接送学生家长的车辆停放无序,极易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加之二中出口处摊点多,此路段发生的交通拥堵直接影响到红绿灯交通的通畅。3、红绿灯没有过街天桥,市民普遍没有交通意识,随意闯红灯,横穿道路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交通混乱。

(四)部分驾驶员和市民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交通文明意识淡薄。我县的经济是由矿业的开发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物质与精神的发展一时间无法实现平衡。日益增多的驾驶员良莠不齐,安全观念及交通意识不强等问题非常突出。市民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现象难以避免,随意停车、调头、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驾驶员队伍素质的低劣,直接关系到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五)公共停车场地缺乏,停车场建设滞后。近年来,我县快速增长的车辆中私家车占绝大多数,这些车辆行驶路程短,停车率高。目前县城公共停车位严重不足,远远满足不了出行群众停车需求。因此乱停乱放随处可见,这让本不宽敞的道路变得更加狭窄和拥挤。此外,大部分商业建筑没有进行停车场的配套建设,有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基本都属于单位或酒店所有,并不公共开放,利用率低。尤其建设路人口密集活动频繁,超市、餐饮、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都就近利用道路临时停车位或占用人行道停车,严重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有序通行。

四、整改措施

采取管建结合的方式,主要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商贩违章占道、公交车不按规定进站停靠、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车辆停放等静态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出现。

1、加大管理力度。进行流动执勤和定点看守,在城区主要街路、学校通道、商业网点周边路段及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等地点对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乱停乱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用照相机、摄像机固定证据后,下达《交通违法处理通知单》。逾期不去接受处理的,将其车辆违法信移交县交警大队息录入公安网交通违法系统。对驾驶人不在现场,车辆违章停放影响通行的,依法拖移机动车到指定地点停放并按规定处罚。

2、加大规划建设力度。协调建设局、交警支队,合理规划路边停车位,建设几处大型公共停车场,包括增加建设摩托车停车处,解决车辆无处停放的问题。

3、加大马路市场管理力度。各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综合治理,设置适当的经营场所,引导商贩进场经营,减少对市容环境和交通环境影响。对于暂时不能马上撤除的马路市场,应加强管理,保证马路市场定时设立、定时撤离,有效解决商贩占道经营影响交通通行和车辆停放无序问题。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划分

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成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一领导。实行划分片区到人、责任到人。

(一)组织领导

(二)责任划分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6月中旬——6月31)。召开文明交通安全专项会议,部署整治工作,做好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制作固定宣传展板,印制的交通安全宣传手册发放到驾驶员手中,同时做好宣传,营造气氛,做到家喻户晓,对车辆违法情况进行清理,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依法处理(7月1日——8月31日)。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和具体要求,全面推进整治工作。

(三)整章建制、巩固成果(9月1日——12月31日)。在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严肃纪律。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做到不打招呼、不批条子、不开口子;对活动中违规违纪、徇私枉法、不作为、不履职、工作拖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律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负责路面查控的执法人员要着制服,和执法装备,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二)强化监督。领导小组做到每天两次督查,一周一通报,每月一考核。同时强化社会监督,让群众对我局活动开展工作进行评议,不断促进工作向前推进。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个小组每周向局办公室上报工作小结和工作数据统计表,由局办公室整理并交由纪检监察室备案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2016道路两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
公路两边建什么不违规 第九篇

中心城区道路两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

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活动的深入持续开展,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生态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我区形象,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心城区道路两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154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城市管理整治提升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办〔**〕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整治活动由金水区城市管理提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中心城区道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彭英兼任,副主任由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袁志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党委副书记陈亚文担任,区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参加,统筹协调违法建筑的普查、认定和拆除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要求,通过对我区道路两侧建筑进行清理清查,全面掌握违法建筑现状,整治中心城区占压道路红线违法建筑,对现有存量违法建筑进行重点拆除、集中整治、还路于民,确保道路畅通,改善我区人居环境,实现我区城市面貌的整体提升。

三、整治范围

四环以内及城市道路红线以外20米(含2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违法加建建筑、到期的临时建筑和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建筑。

四环以内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其中合法建筑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四、部门职责

此项工作由区城乡建设局牵头,在市直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区直相关局委配合,各办事处组织实施。根据全区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区直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落实到人。具体职责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的排查、拆除、整治和后期道路两侧管理工作。

2、区规划分局负责并协调市规划局提供城市建成区的范围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情况,并对相关违法建筑的性质进行认定,制定相关道路整治的技术导则。

3、区城管局协调市城管局并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占路经营的清理整治、相关市政管线、设施占用道路的整治、清理违法报亭、早餐等占道经营,保证城市道路正常功能的发挥。

4市交巡警支队一、四、五大队和区城管局负责违章占道停车的清理整顿工作。

5、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局及区规划分局协调市相关部门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6年第6号)进行纠正,恢复原使用性质。

6、区房屋征收办及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6】127号文)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6】31号),负责制定建筑物拆迁的奖补标准。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觉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奖励。

五、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即日开始,2016年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按照“依靠群众、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原则逐步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加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切实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使广大群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为集中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第二阶段:专项清查及认定阶段(5月30至6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在全面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边清查边认定”原则,对辖区的主次干道道路两侧及占用道路的违法建筑进行逐一核实登记造册(附普查情况统计表),并将排查情况报区道路两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区规划分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筑的性质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意见,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项目及时移交各办事处。区规划分局与各办事处加强沟通联系,技术上给予支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阶段:拆除整治阶段(6月10日至9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围绕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清理现场,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一步,利用两个月时间集中精力拆除道路红线内的违法建筑,以及红线20米以外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

第二步,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对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违法建筑进行整治,全面查处整治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建筑。

鼓励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对逾期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并公开曝光。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指挥部对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单位履职是否尽责、拆除是否彻底。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组织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

活动结束后,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占用道路违法建筑”现象。

六、实施原则

(一)严格按照郑州市总体规划、城市“六线”控制导则确定的红线控制标准,对占压道路红线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合法建筑的违法加建部分进行拆除整治。道路红线内所有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并对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地上管线、设施实行迁移改建。

(二)对道路两侧红线外的其他违法建筑提出分期拆除、整改的意见,对近期需要保留的建筑,经指挥部认定后,签署限期拆除的协议,临时保留。

(三)由于道路红线拓宽导致原合法建筑占压拓宽后道路红线的,保持原合法建筑性质不变,除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道路景观的,一般情况予以保留,待城市建设需要时统一改造,需要拆除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四)按照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先期开展城市主干路、城市重点街区的整治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逐步推进。

(五)占压道路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按照道路管理分工由市、区两级政府对道路进行拓宽改造或园林景观绿化,对保留的建筑物进行立面整治、景观提升,沿路成片集中居住的村庄结合城中村、旧城改造等一并实施。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整治活动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把“占用道路违法建筑”整治活动作为近期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集中时间和精力,打一场整治违法建筑的攻坚战。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专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各单位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措施,明确任务,严密组织,密切配合。要强化执行力,不折不扣落实区政府决策部署,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准确、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活动动态,公开曝光违法建设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攻势和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依法行政,维护稳定。集中整治活动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尤其对弱势群体和确有困难群众,要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制定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妥善处理矛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严明纪律,实现问责。要把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按照条块融合、职责明确、联动负责、网格管理、逐级问责的原则,对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依法处理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每月的整治工作情况,并以文字和表格的形式于每月27日前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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