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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2017-04-01 19:09:22 编辑:hongyap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国务院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了七大意见。下面是www chinazhaokao 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 ...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国务院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了七大意见。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务院近期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称“43号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此前,2010年6月,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称“19号文”)。2012年1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以下称“463号文”)。与19号文、463号文相比,43号文总体上更为强调“疏堵结合”原则,确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更加全面、系统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

  以下就43号文有关规定作简要解读。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一、举债原则——“疏堵结合”、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

  43号文规定了“疏堵结合”原则,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另一方面,要求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该原则与2014年8月通过的新《预算法》相衔接。根据新《预算法》第35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即适度放开了地方政府的举债限制,遵循了“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

  二、举债主体——政府及其部门

  结合43号文和新《预算法》,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的规定可概括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直接举债;(2)市县级政府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3)政府债务仅由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上述规定直接切断了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融资的路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功能将被剥离。

  三、举债权限——总限额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43号文和新《预算法》规定,有关地方政府举债权限的规定可概括为:(1)地方政府举债总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2)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3)分地区限额内举债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四、举债方式——政府债券

  新《预算法》和43号文确立了政府债券方式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其中:“一般债券”适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情形;“专项债券”适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情形。

  五、举债资金用途——公益性资本支出、适度归还存量债务

  新预算法规定,举债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43号文规定的范围则稍有放宽,规定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持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六、偿还资金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43号文规定,以发行一般债券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以发行专项债券举借的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在确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同时,43号文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取得收益。该等情况下,由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作为举债主体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者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八、政府或有债务监管——限定在依法担保范围内

  43号文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按照担保合同依法承担责任。

  九、地方政府债务的全口径预算管理

  43号文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财政补贴等支付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需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十、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43号文规定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预警机制,明确由财政部负责评估和进行风险预警。同时,43号文明确要求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规定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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