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2017-04-14 22:52:28 编辑:hongyap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把合伙列入自然人一章加以规定,这在民事立法上是一个创举。下面是www chin ...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把合伙列入自然人一章加以规定,这在民事立法上是一个创举。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供大家参考!

  2017年的3.15,作为投资者关注晚上的3.15晚会,看看有无黑天鹅后的投资机会;而作为法律人,更关心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法总则》的新闻。《民法总则》全文206条,定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而于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拥有156个条文的《民法通则》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昨晚是热闹的一晚,各大网络平台都在对比《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异同,朋友圈里也是对《民法总则》转发的不亦乐乎,但仅转发是无法真正领会新法精神的。在这个下班后的傍晚,安静地坐在办公室,逐条对比二者的异同,结合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对《民法总则》的新变化进行总结,对实践中早已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等采用的内容,不再赘述。

  一、学习国际经验,引入习惯、公序良俗来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规定删除了原民法通则的“国家政策”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怎么认定“习惯”,可能需要下一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了,否则,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无法把握,又会引起新的争议。

  二、增加了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增加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该规定相比民法通则来说,增加了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规定,但是,如果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流产导致胎儿娩出为死体的,这种情况胎儿的权利如何保护?估计还会引发后续争议。

  三、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19条将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调整是适应限制小孩的成长现状的,8岁的孩子就是个小人精,已经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了。

  四、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在证明,宣告死亡无需受2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46条对宣告死亡的条件设置了一个例外,就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不需要经过两年再申请宣告死亡。该例外规定是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重大事件,如沉船、马航事件等,以便家属尽快处理后事。

  五、明确了法人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导致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有权依据法律或章程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应该条的规定,以后公司章程中也可增加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风险。

  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降低至三个月

  《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中,对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都是一年,此处特殊规定值得重点关注。

  七、共同代理能否单独行使需要约定

  《民法总则》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目前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授权委托书中,为了避免庭审冲突,一般设置两名代理人,实际出庭的只是一人。新规实施后,授权委托书的模板也要作相应变化了,需要注明两名代理人可以共同也可单独行使代理权。

  八、特定条件下,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

  《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的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民法总则》第175条仅规定被代理人死亡的,法定代理终止,但对指定代理行为,则在《民法总则》第174条规定,代理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利益继续实施被代理人死亡前已开始实施的行为,满足上述任一情形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九、规定了连带责任人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利

  《民法总则》第17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该规定应该不改变权利人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足额清偿的原则,只是明确某一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其实际承担的责任份额超过应该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该追偿只是一个内部追偿的规定,不对抗外部的第三人。

  十、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有该条规定兜底,但见义勇为时还是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是一些需要医学知识的救助活动中,救助不当会造成受助人更大损害的,还是要小心为之。

  十一、同一民事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民事责任优先受偿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优先用于民事责任。

  十二、诉讼时效由2年调整为3年,应该是此次新法的最大变化

  由于中国人好面子,讲情谊,纠纷拖延三年、五年没有起诉的并非少数,以前2年的时效确实过短,而中国司法实践中又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导致实践中时效问题争议很大。此处《民法总则》第188条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但还是提醒大家维权要及时,拖延会导致实体问题查证困难,影响公正裁决。

  《民法总则》第191条单独设立一条强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实践中小孩子不懂事,性侵后不知道怎么处理,只好压在心里,等其18周岁成人后知道维权,此时起算时效更符合人性,该规定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值得点赞。

  《民法总则》第193条明确,法院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没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不懂得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将对时效不予审查。以免法院主动通过程序规定,回避审查案件的实体争议。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停止侵害,由于侵害处于持续状态,不能以时效为由不予处理;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不能说对方霸住财产长期不还,就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取消权利人的物权;赡养费、抚养费等基于人身关系的费用,也不以时效作为抗辩借口,否则,有违公序良俗了。

  《民法总则》第19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该规定的意思是说,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可以不受时效约束,该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9条明确撤销权、解除权为除斥期间,不使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相关热词搜索: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tuijian/818907.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