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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7-10-26 16:46:28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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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政策文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落实机关单位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须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干部)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审定。市、县(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含未休满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表格附后),按工资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带薪休假为何难落实?

  “黄金周”前后,人们都会有意无意地提起“带薪休假”。很多人认为,如果能将带薪休假真正落实到位,或许能一缓黄金周的堵和乱。

  然而据调查显示,带薪休假制度实际落实比率只有50%左右,而公众愿意通过带薪休假出行旅游的比例却已涨到了80%左右。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带薪休假制度难以普遍落实?带薪休假的执行难的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

  带薪休假应是一剂良药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很少,而遇上集中的黄金周期间,出行又成了很大难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外地打拼的工薪阶层而言,一年中难得有几次与家人团聚的时间,因此,对于带薪休假,几乎所有人都望眼欲穿。“我长年在外地工作,每年国庆春节两大黄金周想回去看看父母,但又由于太过拥堵,假期大打折扣,很难得到一次充分的假期和与家人在一起的时间。如果能落实带薪休假,我每年就可以有将近十多天的时间回去看看父母,而黄金周期间也不必扎堆出行。”记者同学廉志文在广东一家私企打工,对他而言,紧张的工作节奏和沉重的生活压力,让他失去了很多和亲人团聚的机会。他在电话中说:“带薪休假如果能真正实施,对于我们这些在外地打拼的打工仔来说是最大的福音。既能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又能顾全亲情。”

  对于像廉志文这样的打工者而言,带薪休假是一个美好的向往。那么作为企业或者某个单位的负责人来说,他们又是如何看待带薪休假的呢?

  许峰是省城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说到带薪休假,这位固执的老板不屑一顾。“什么带薪休假?现在公司业务这么紧张,平时忙都忙不过来,还谈什么休假。我们公司200多号人,从来没有一个人和我提出过这个请求,我也从来没有将这个规定写入公司章程。你想想,现在单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今天他休明天他休,公司的活谁来干?”

  许峰对于带薪休假的态度代表了大多数中小企业老板的心声,在他们看来,带薪休假会直接影响公司业绩,避之犹恐不及。“其实,落实带薪休假是一项人性化管理。我倒不认为带薪休假会影响公司业绩。”山西恒通吉物业公司董事长许建军认为,带薪休假恰恰是能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一个手段,是人性化管理企业和企业文化的一种体现。“很多老板都怕所有员工都带薪休假会影响公司业绩,但我觉得,只要公司调整得当,对于提升员工士气和增加业绩来说是一个双赢。只有你对员工表现出更多的关心,员工才会对你死心蹋地全心付出,这也是很多国外企业文化的精髓所在。”

  记者采访发现,在企业层面,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理想,不同层级执行情况不均衡,离基本落实年休假制度还存在不小差距。老总不同的理念,造就了员工不同的待遇。其实,诚如许建军所言,带薪休假对于企业来说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一剂良药。

  4个原因致使带薪休假难落实

  带薪休假制度早在1994年的时候就已经写进了《劳动法》,2008年又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事实上,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这些年并没有如愿得到推广。由于没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明晰的处罚标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基本只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得到执行,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没有很好地贯彻施行。

  根据 2011年 10月《小康》杂志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发布 “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有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享受条件,但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另外有 26.3%的受访者 “偶尔享受”带薪休假,而每年享受带薪休假的只占三成。调查还显示,我国带薪休假的软肋在私企—仅六成私企员工表示,其单位按照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带薪休假。而在行政机关,这一比例达到98.2%。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该比例也分别达到了97%、96.5%和95.4%。那么,带薪休假因何难以落实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西省社科院马志超主任。马志超认为,带薪休假之所以难落实,究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意味着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缺少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动力,这些年人力成本的上升更是加重了上述局面。

  其次,单位和职工的地位并不对等。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休假权往往与就业权相互矛盾。职工一旦要求落实休假权,则就业权可能就得不到保障。很多人也不得不吃“哑巴亏”。

  三是执法监督不到位。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落实带薪休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缺乏责任追究条款的细则,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并且相关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不到位,使得带薪休假制度难以落实。

  四是休假意识方面的原因。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观念制约也是他们有假不休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期,加班加点、无私奉献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落实带薪休假,是改善民生的大事情,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认为必须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探索将职工带薪休假落实情况列入单位考核指标等办法,鼓励探索支持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财税政策,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

  带薪休假落地亟须政府推动

  在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不难总结:“制度要推行,法律须先行。”事实上,我国各省各地对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律推进动作频繁。

  自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起,贯彻带薪休假就不再是自选动作,而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近年来,广东省、山东省发布了各自省份的休闲计划或纲要;重庆、南京、苏州、温州等城市发布了专项文件,都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务员带头贯彻带薪休假。

  山西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副书记王志强表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差距较大,且市场竞争激烈、多种用工制度并存,因此,短时间、大面积地施行带薪休假,难度的确很大。”

  期望带薪休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不太现实。但是,如何解决带薪休假执行难?政府强有力推动才是关键。这就需要树立一个标杆,这个标杆指的是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有了标杆,就要立竿见影。而要想保证标杆不倒,还需要有脚踏实地的落实机制和保障执行的监督机制。

  与山西邻近的陕西,在“政府推动带薪休假”方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2012年10月29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明确该省从2013年起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也被纳入带薪休假范畴。

  与广东、山东等地做法不同的是,陕西省的做法上升到了强制推行加追责监督层面。

  诚然,要想追求带薪休假制度的长效推行,除了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外,政策落地也是一项不得不重视的议题。在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陕西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王志强表示,落实带薪休假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推动、监督乃至问责。首先应该从各级领导和管理者做起,促使他们要带头依法休假。其次,在主张带薪休假的权利时,在制度上应该鼓励工会代表职工通过集体谈判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很多企业无视带薪休假,既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当前仅仅只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三倍支付报酬’、‘限期改正’等民事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企业无视相关规定的问题。因为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诉讼、举证也会存在困难,因此,类似的具体问题相关法律都应该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此外,在严格监管和督促落实的同时,政府可以考虑使用一些利益调节导向,推动政策执行。”王志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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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2015国家法定带薪年假最新规定(2015-11-24)

2、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5-12-17)

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5(2015-12-26)

4、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人权。而带薪休假制度则源于近代西方工人运动的成果。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开了从法律上确保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规定所有职工带薪年假规定2015(2016-01-10)

5、带薪年休假能否间隔一天休息吗(共6篇)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XXXX有限公司管理文件编号:批准: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2014年12月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前言本规定是XXXXXXX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自实施之日起原规定废止。本规定由天津利通物流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天津利通物流有限公司综合管带薪年休假能否间隔一天休息吗(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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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 chin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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