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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征文

2017-11-28 16:54:28 编辑:huangtingt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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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融资打击的强化和国内洗钱活动的不断猖獗,我国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反洗钱征文,欢迎参考!

  反洗钱征文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的稳定。

  一、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竞争日益加剧,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基层金融机构表现尤其突出。随着众多金融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地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考核的压力,为了更多争取客户资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现金管理、简化审核手续等手段来吸引客户,争取存款,拓展业务。在此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容易放松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忽略对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甚至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为防止客户流失,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给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违规处理业务,埋下风险隐患,给有效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把开展反洗钱工作片面地认为是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及对业务的束缚,不利于稳定客户和吸收存款,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只做表面文章。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一人多岗、违规兼岗现象比较普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反洗钱的各项制度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认识不到位。基层金融机构认为洗钱应是大城市的工作,与基层无关,在基层开展反洗钱工作成本过高,意义不大,反洗钱工作未能有效纳入绩效考核,加之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较少。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逐步形成不肯为甚至不愿为的观念。

  (三)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低,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基层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警惕性差,缺乏对洗钱行为的分析、甄别能力和技能,不能够及时发现、遏制可疑的资金交易或关联交易,极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此外,部分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较差、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了竞争不惜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开展业务,给洗钱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科技监测网络建设迟滞,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偏远地区基层金融机构交易信息不能全部纳入反洗钱系统,仅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统计上报,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漏报、迟报现象难免,对异常支付交易不能及时地监测、记录、分析和报告

  (五)监管薄弱。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发达国家比较仍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更加薄弱,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少,岗位多。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由综合业务部负责,同时,综合业务部承担着国库核算、财务会计、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支票影像等多项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兼任多个会计岗位,反洗钱组织机构不独立,工作人员少,反洗钱人员不能深入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素质低,履职能力差。在基层人民银行,人员业务素质整体较低,年龄偏大,有些会计人员是在县支行发行库撤销后转入现岗位,没有经过学习和专业培训,只能是按领导布置干什么、怎样干,机械操作,不知缘由,履职能力很差。三是监管力度不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无权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个别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应付思想,缺乏工作主动性,监管乏力,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缺失,使基层金融机构游离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范畴之外。

  二、完善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促进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监管职责,决不能因为没有处罚权就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反,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无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金融机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各种非现场监管措施,促进基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基层人民银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摒弃城乡差别。

  充分利用基层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逐步延伸到基层,延伸到偏远地区,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特别是农村作为反洗钱的前沿关口,起着重要的作用,要教育、动员广大的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来,提高他们的防范能力,谨防贪图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账户,套取资金,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在认知度提高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从培训入手,提高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性地采取现场指导、集中培训等方式,送“法”上门,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地区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反洗钱技能。二是各金融机构内部要通过异地轮岗、城乡交流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基层机构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内部监督,进一步明确基层金融机构人员职责,严格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洗钱风险。

  (四)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监管合力作用。

  人民银行要发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与工商、税务、银监、财政、公安、纪检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尽快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时,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部门要加强与支付结算、征信、现金管理等职能科室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将反洗钱工作与账户、人民币、征信管理等职能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账户、征信管理,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适应基层金融机构的实际,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大额现金的存取上,严格基层金融机构大额现金的审查、登记制度。

  反洗钱征文

  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反洗钱的违法乱纪行为。

  1、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

  一是要在《刑法》中明确对洗钱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应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立法,将“明知”改为“应知”,或者直接改为“明知或怀疑”,应明确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构成为犯罪,增强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法律意识;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应拓展犯罪行为的范围,至少应将掩饰、隐瞒犯罪人或严重犯罪所获收益的行为纳入到洗钱罪打击之列。二是应适时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与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使清洗任何严重犯罪收益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犯罪;同时,鉴于我国目前贪污腐败、诈骗和偷、逃税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应将通过贪污、受贿、诈骗、偷逃税所得脏钱合法化的行为都规定构成洗钱罪,以有效阻止日益严重的贪污受贿、诈骗和偷逃税洗钱行为。

  2、尽快制订颁布专门的反洗钱法。

  目前金融系统反洗钱主要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明显不够。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出台专门调整规制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鉴于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斗争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也意识到出台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洗钱法的制订纳入到五年立法规划并优先予以考虑。目前,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制订之中。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的打击、惩处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够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将来的反洗钱法一方面应将其调整范围由目前局限的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以及珠宝、建筑、零售等洗钱高风险行业,甚至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反洗钱主管机关人民银行和其他执法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就金融机构和其他高风险行业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明确反洗钱各部门间协调机制,赋予反洗钱监管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足够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惩处手段,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3、制定、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

  一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有所指导;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也应该予以细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较原则的反洗钱内控风险评价体系标准,并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反洗钱工作;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程度,尤其要明确对从事高风险行业人员和政治人物的特别尽职调查义务,要强调发挥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应补充有关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内容;修改有关反洗钱的罚则,使得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反洗钱工作。

  二是要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反洗钱不是单一的某一项业务管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业的各种不同业务,因此,应逐步完善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控制洗钱迫切需要限制银行保密的范围,除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应明确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报告义务外,还应该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要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现金缴存尤其是大额现金缴存来源的审查和报告制度;完善有关账户管理和结算的规定,建立实时账户管理系统和预警系统,对账户的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实时预警;同时,应加强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修改《储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无记名存单的规定,避免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冲突。

  三是要修订有关行业规则,解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冲突。目前主要是要尽快修改“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对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罚则,强化处罚力度,完善反洗钱工作手段。

  反洗钱征文

  中国反洗钱法草案今年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这一信息首先显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反****工作将获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贪污、贿赂及形形色色****犯罪高发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严峻任务,****犯罪与洗钱存在直接联系。近年来,国内有多少赃款赃物被“漂白”难以计数。舆论一再聚焦贪官外逃所裹挟的巨额资金,事实上,在国内就地改头换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钱”一词的“词源”方式(上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社会分子开设洗衣店,把贩毒所得现金转化为合法经营收入),通过办企业“漂白”赃款;更方便的则是与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的办法,达到洗钱目的。由于反洗钱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至今刑法仅规定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4种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造成****犯罪于反洗钱这一关键环节逃脱打击。上游犯罪的列举范围囊括贪污、贿赂的反洗钱法如得以尽快出台,有望填补法律空子,为依法惩治****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相互促进、具体实施方面,反洗钱法立法工作的推进势必促进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与此同时,推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部门规章——如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与效力提升。逐步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国家行政部门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台了初步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建立了反洗钱报告和信息监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法规与规章“单兵突进”面临障碍。

  实际运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以来,银行机构“机械”上报的信息占绝大多数,带分析意见上报“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见。一个浮在表层而全国城乡屡见不鲜的现象是,“存款实名制”要求开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而银行业务人员在做大业务的动机驱动下,对身份证是否与开户人相符视而不见。惟有以反洗钱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反洗钱法律责任,一旦违法依据条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逐步养成反洗钱责任意识,落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

  反洗钱法潜在的作为空间十分广大。银行业外,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类别金融机构则至今未受到反洗钱法规、规章约束。而众所周知,证券公司一度是洗钱者的“天堂”,一些营业部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甚至提供从假身份证、假资金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条龙”服务,哪管资金来源。如何对该类“合谋行为”罪刑法定,无疑应纳入反洗钱法的立法视野。

  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同时透露,年内将规定证券、保险业报告可疑信息的义务,以后还会规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彩票、珠宝、贵金属经营业,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反洗钱义务。显而易见,如果这些行业都分别承担起反洗 钱功能,洗钱空间将大为缩校不过,要让相关机构与个人切实履行“义务”,必须做出相应惩罚性规定———这也是反洗钱立法需要把握之处。 最后,比遏制****犯罪更大的意义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钱法草案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标志着中国将进入削弱、阻塞犯罪行为经济诱因的新阶段。“打蛇打七寸”,依据国际经验,针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钱要冲,不仅便于技术上事后追究、惩治,而且能够抓犯罪行为于现场,进而震慑、预防犯罪。中国制定反洗钱法既是内在需要,又在于寻求参与防止犯罪的国际合作。采用国际通行的洗钱罪行列举确定标准,几乎所有重要犯罪行为均属于“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义上,反洗钱治理模式力图让犯罪变得无利可图,有效遏制经济诱因,无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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