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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多少为标准

2018-08-16 09:46:23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 chinazhaokao com 分享的劳务报酬 ...

  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劳务报酬多少为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劳务报酬多少为标准

  陕西细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对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劳务时间计算、报酬发放标准、报酬支付方式等作了细化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获得评审劳务费的专家须是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是符合规定自行推荐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专家评审劳务的起止时间又该怎么算呢?《标准》明确,评审专家的劳务时间从按规定到达现场签到时间算起,直到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止,而在评审过程中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能计入在内。对于补抽的专家,则以实际到达现场的时间为准,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止。在评审过程中,自愿退出的评审专家以其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

  关于评审报酬,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标准》较《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7〕17号)中“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的规定有大幅调整。《标准》明确,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400元发放,超出4小时部分则按每半个小时加5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不足半小时的按满半小时算,累计最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如果评审专家因非自身原因而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则按每人100元发放。对此,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标准》的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曾抽取了一部分专家和采购人,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调研,每半小时劳动报酬的数额也是经过相关部门商议和认可的。

  此外,《标准》还明确,评审劳务报酬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三天之内以人民币为单位,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针对现实中常见的几种情况,《标准》也作出相应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采购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200元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如果评审专家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评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同级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工也是用工的一种方式,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待遇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否作为本单位工资费用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特别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目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适合当时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该文件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的处理。而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等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

  注意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衔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而调解分摊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职工人数是包含劳务派遣工的。由此,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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