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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公派出国

2016-01-09 08:41:0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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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武汉大学公派出国》,供大家学习参考。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一: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证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研究生院负责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国际交流部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沟通、对接与上报工作;校际层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拓展工作;负责协助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

工作;负责派出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工作;协助派出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3.人事部负责与相关培养单位协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的意向就业协议签订工作;制订吸引回国留学人员留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人选。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初审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国际交流部负责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

第六条 国际交流部根据研究生院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究生办理相关上报事宜。

第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在公派期间的学籍给予保留。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取消学籍,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下发录取通知后,由公派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交流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

并指导办理护照等派出手续。

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各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并已办理派出攻读学位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相关派出培养单位政策倾斜,具体将落实到导师本人;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框架下,对派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导师可以酌情减免对研究生科研津贴的资助;对于申请到国际排名前三十的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若对方单位邀请,根据学校预算,资助其导师一定经费,进行出国访问研究;学校将派出学生的质量数量标准纳入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一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

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培养单位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不定期对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部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或需恢复学籍(业),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回国的各项手续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派研究生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十九条 学校将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

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二: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了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国际交流部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沟通、对接与上报工作;校际层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拓展工作;负责协助国家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负责派出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工作;协助派出人员办理派出等手续。

3、人事部负责与相关培养单位协同作好公派研究生的意向就业协议签订工作;制订吸引回国留学人员留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人选。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评审选拔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

第六条 国际交流部根据研究生院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究生办理

相关上报事宜。

第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我校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其在公派期间的学籍给予保留,档案可由档案馆免费统一保存管理。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取消学籍,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下发录取通知后,由公派留学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交流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并指导办理护照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研究生派出相关手续,包括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交存保证金等。

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公派留学生,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并已办理派出攻读学位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政策倾斜,具体将落实到相关派出院系导师本人;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框架下,对派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导师

可以酌情减免对研究生科研津贴的资助。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及相关单位将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公派留学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为公派研究生学习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导教师或联系人应在专业和学术发展方面加强联系与指导,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公派研究生应半年定期向研究生院递交研修报告和学习进展情况,加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交流。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院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地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将不定期对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

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部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国际交流部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或需恢复学籍(业),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会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回国的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公派研究生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十九条 学校将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三:武汉大学公派留学宣讲会2012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四: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申请表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申请表

单 位: 填表时间:

申 请 人 保 证

上述各项中所提供的情况真实无误。如被录取,本人保证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各项资助规定,签订协议,履行有关义务,努力学习,严格按照协议确定按期学成回国服务。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五: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 - 中南民族大学--培养民族人 …

中南民族大学公派出国访学申请表

单 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申 请 人 保 证

上述各项中所提供的情况真实无误。如被录取,本人保证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规定,签订协议,履行有关义务,努力学习,严格按照协议确定按期学成回国服务。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表请正反页打印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六:976-关于2008年武汉大学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

关于2008年武汉大学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培养单位:

2008年11月2日,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南京召开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会议”。会议介绍了200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执行情况和2008年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根据会议精神,现将我校2008年实施“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申请工作。

1. 学校政策:《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博士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在公派期间的学籍给予保留。

对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并已办理派出攻读博士学位手续的在籍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培养单位政策倾斜,具体落实到相关导师本人;依据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政策,对派出攻读博士学位的在籍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可以酌情减免导师对研究生科研津贴的资助。

2. 选派计划:我校为100名,其中,攻读博士学位项目人员应达到50%。学校可按名额的120%进行推荐。

3. 选派类别名额:

— 攻读博士学位项目(我校为50名,可推荐60名)。

— 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我校为50名,可推荐60名),鼓励获得双方学位。

4. 选派专业及领域:

— 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学科应占总选派规模的85%,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应占总选派规模的15%。

5. 选派对象

— 攻读博士学位类别:08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不包括委培、定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 联合培养博士生类别:申请时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一、二年级博士生(不包括委培、定向)以及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06级硕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不接受毕业年级的博士生以及还未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的申请。

6. 留学期限:

— 攻读博士学位: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留学院校学制为准)。

— 联合培养博士:6-24个月。

7. 国外留学单位

—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知名院校,一流导师。

— 留学单位包括国际知名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大公司实验室,国别不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8. 资助内容

— 学费应由国外留学单位(导师)提供(或免除),不能由国内单位、导师或学生本人负担。申请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并获外方合作单位同意者,学费问题可视为已经解决。

— 国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及一次性国际往返机票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9. 国外导师要求:导师邀请函应有导师个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职务、身份、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

— 同一国外指导教师同一年度内接受留学人员的数量不宜过多。 — 如国外导师同时为国内高校特聘/客座教授或国内外导师为同一教授时,不建议作为本项目留学人员的国外导师。

— 评审专家将对外方导师的资质水平进行评估。

10. 申请人条件

— 申请人的身体及心理健康;

— 申请人应来自“985工程”二期基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学科;

—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不接受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者的申请;

— 暂不接受港、澳、台地区学生及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人员的申请

— 已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第二学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

— 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11. 校内申请材料

—武汉大学公派研究生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

—武汉大学公派研究生申报表原件1份;(见附表)

—武汉大学公派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表原件1份;(见附表) —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原件及4份复印件;

— 邀请单位简介1份;

—学费证明/费用证明原件及4份复印件;

— 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联合培养计划(双方导师签字) 原件及4份复印件;

— 外方导师简介(五年内科研学术成果:论文、项目、专利)1份;

— 成绩单(本、硕、博成绩单)原件及3份复印件;

—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3份复印件;

— 获奖证书3份复印件(五年内3个最高奖项);

— 学术水平证明3份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 —外语水平证明3份复印件;

—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原件。

12. 选派渠道

— 学校渠道(包括导师渠道和学校交流渠道)

— 利用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与国外大学合作项目

(见附表)

13. 时间安排

- 2007年10月8日始 启动阶段和对外联系阶段

- 2008年1月10日 学院提交材料阶段

- 2008年1月21日 校内专家评审阶段

- 2008年 1月 30日前 校内公示阶段

- 2008年3月5日前 学生网申阶段

- 2008年3月20日前 学校审批上报阶段

- 2008年4月 国家留基委专家评审阶段 - 2008年5月 国家留基委录取阶段 - 2009年1月底前 派出阶段

- 2008年5月派出后 后期管理

14. 派出工作

— 一旦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身份、国别、留学院校、期限; — 美国须申请J-1签证,学生应向美方学校所取DS2019表;

— 赴澳大利亚进行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须确定留学身份为occupational trainee,学生应向澳方学校索取Nomination Letter;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七:武汉大学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清单

武汉大学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清单 1)武汉大学公派研究生登记表 2)武汉大学公派研究生申报表

3)武汉大学公派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表

4)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5)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6)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7)收取学费明细表(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8)学习计划(外文) 9)国外导师简历

10)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11)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12)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1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不用装订,只需用票尾夹夹住即可。《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和《国内导师推荐信》由受理单位统一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如申请的国家留学

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

备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和《单位推荐意见表》是在学校公式名单之后,2015年3月20日网上申报开始之后提交,申请人在2015年3月2日之前的材料清单中暂时不包括这两项。

武汉大学2015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八: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

郑州大学出国培训申请表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九:长期公派出国(境)程序

长期公派出国(境)程序

一、说明

长期公派是指出国(境)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

 长期公派出国(境)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的不同,分为如下类别:

 国家公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或其他相关部委选派。

 单位公派:通过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或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资助派出。各种合作交流协议须在校国际交流部备案。

 自费公派: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提供的经费资助,经单位和学校同意,纳入公派计划。

 留学身份及留学期限:

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 访问学者:3—12个月

 博士后研究:6—24个月

 其他

 国家公派人员的出国(境)期限、留学国别/地区、留学专业等由个人申请,学校或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

 单位公派和自费公派人员的出国(境)期限、留学国别/地区和留学专业等由个人申请,学校审批。

二、 长期公派出国(境)申请流程

三、公派出国(境)回校报到及考核流程

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两周内到所在单位及校人事部报到,程序如下:

四、公派出国(境)(延期)流程

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人员一律不得申请延长留学期限。自费公派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确因工作或研修需要,经个人申请,人事部批准,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原出国(境)期限,延期申请需在留学期限终止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以学校收到申请时间为准)。所在单位在收到个人延期申请后2周内须向人事部报送批复意见。程序如下:

附件:

1.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境)申请表》

2.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境)考核表》

3. 《公派出国(境)考核报告》

4.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境)延期申请表》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篇十:国家公派出国协议书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协 议 书

甲方:武汉大学人事部(代表武汉大学)

乙方:______________(出国人员)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最后学位:________毕业时间: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来校时间:_____________ 留学身份:________________留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内联系人:_______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乙方所在单位)

根据有关出国(境)人员人事管理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出国留学/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以国家公派身份赴_____________(国别)留学/工作,时间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自出国之日算起)。

第二条: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甲方保留乙方编制、工资等待遇。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提交详细的“出国研修/工作计划”。

2、认真履行出国任务,每季度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汇报本季度出国研修/工作情况。

3、出国期间不得擅自更改留学身份和派出国别,不得延长出国期限。

4、回国后,乙方须在入境两周内到丙方报到,递交“出国留学/工作总结报告”。回国后至少在学校工作三年。

第四条: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出国任务。

2、乙方出国期间,丙方暂停乙方岗贴的发放。

3、保持与乙方的联系,实时掌握其在国外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如乙方发生超期、滞

留等违约情况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按期返校并经考核合格后,丙方补发乙方出国期间的岗贴。

第五条:乙方回校后由丙方依据其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对其考核,考核结果由甲方审核确认。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回校服务,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当年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津贴等)乘以违约年限(出国前服务期未满年限与回国后应服务年限之和)。乙方逾期一年未归,甲方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减编等处理。

2、乙方在外未经甲方同意更改留学身份和派出国别,甲方按乙方违约处理。

3、乙方回国后,未能在学校工作三年,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第七条:甲、乙、丙三方因为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按本协议进行仲裁。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协 议 书

甲方:武汉大学人事部(代表武汉大学)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国人员)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最后学位:________毕业时间: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来校时间:_____________ 留学身份:________________留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内联系人:_______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乙方所在单位)

根据有关出国(境)人员人事管理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出国留学/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以国家公派身份赴_____________(国别)留学/工作,时间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自出国之日算起)。

第二条: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甲方保留乙方编制,暂停乙方工资的发放。

2、乙方按期回校经考核合格后,甲方退还乙方的出国押金,并补发乙方出国期间的工资。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向甲方交纳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2、乙方应提交详细的“出国研修/工作计划”。

3、认真履行出国任务,每季度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汇报本季度出国研修/工作情况。

4、出国期间不得擅自更改留学身份和派出国别,不得延长出国期限。

5、回国后,乙方须在入境两周内到丙方报到,递交“出国留学/工作总结报告”。回国后至少在学校工作三年。

第四条: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出国任务。

2、乙方出国期间,丙方暂停乙方岗贴的发放。

3、保持与乙方的联系,实时掌握其在国外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如乙方发生超期、滞留等违约情况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按期返校并经考核合格后,丙方补发乙方出国期间的岗贴。

第五条:乙方回校后由丙方依据其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对其考核,考核结果由甲方审核确认。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回校服务,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当年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津贴等)乘以违约年限(出国前服务期未满年限与回国后应服务年限之和)。乙方逾期一年未归,甲方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减编等处理。

2、乙方在外未经甲方同意更改留学身份和派出国别,甲方按乙方违约处理。

3、乙方回国后,未能在学校工作三年,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第七条:甲、乙、丙三方因为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按本协议进行仲裁。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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