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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2016-01-15 10:23:4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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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ZJ》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彻底解决当前我镇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大力营造全镇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我镇干部职工的工作效能和工作热情,激励全体干部职工“为村民办实事,为严塘做贡献”的奉献精神,扎实推进我镇“两重点三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

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能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

的;

3、办理“拖、压、卡、拿、要”,或没有特殊原因超

过时限未办结的;

4、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不予办理而未否定报备的;

5、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

成资料遗失的;

6、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8、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

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9、因病、事假或因工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

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二、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处理

1、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按照严塘镇关于开展“强作风、提效能、创先争优竞一流”主题活动的若干意见(严党字[2011]16号文件)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开展民众评议活动

通过召开全体镇、村、部门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老干部和作风监督员参加的公开测评大会,对领导干部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公开测评,对领导干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到位;如整改仍不到位,镇党委依程序对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干部进行处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沙溪乡民族小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做出书面检查;

二是谈话诫勉;

三是通报批评;

四是赔偿损失,调离岗位;

五是党政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格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

六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七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副职的责任,属于科室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科室责任,并同时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责任追究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的这种根本性作用,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党的制度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制度一经形成,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就来源于这种惩处——责任追究,这是制度具有威慑力的原因所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格的他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慎用党和人发赋予的权力,不敢也不能大胆妄为。

2、责任追究可以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履行决策权力时增强责任心,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3、责任追究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重大的、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的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法律惩戒,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既可以教育本人,也可以教育其他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二、建立和完减速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1、追究政治责任与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目前以法纪为

主的政治性惩处没有使违法违纪者,特别是腐败分子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没有剥夺其在特定领域经营谋利的资格,使一些人产生“痛苦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心理,造成许多违法违纪屡禁不止。

2、追究直接责任与追究领导责任相结合。追究违法违纪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已经是各种规章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追究领导责任这个问题,却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目前的情况是,当属下出现了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领导责任的主体却难以确定。另外对领导责任的轻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所谓的领导责任化为乌有。为了维护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不但要追求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而且要根据情节、追究领导的责任。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干部的工作管到哪里,责任追究就到哪里。

3、追究作为责任与追究不作为责任相结合。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有的是因为某种作为,如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因为某种不作为,如姑息放纵、该管不管等原因造成的。对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受理或办理的事项,因个人的好恶或利益驱使、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的,应该受到制度和法律的追究。

三、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对腐败行为的追

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自身要廉洁自律,而忽视了领导对该组织的廉政进行管治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只有廉政的个人负责制,而没有建立廉政领导责任制,领导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连带制度,领导责任制愈健全,则腐败蔓延的条件愈差;反之,领导责任制愈不健全,则腐败现象蔓延的条件愈好。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缺位,使廉政建设得不到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这是我国廉政建设长期见效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2、领导干部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四次全会讲话中郑重指出:“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用人失误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戒。在明确用人失误标准的基础上,对推荐失误、失察失误和任用失误分别作出处罚。

3、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促进领导干部慎重用权,正确决策,避免失误,减少损失,丞待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上级指示简单照搬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因自以为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因急功近利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因谋取私利而造成的决策失误等等,都要根据损失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情形由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级以上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意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控告;

(六)有关工作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责令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事项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调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查。批准予以复查的,在7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期间,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单据确凿的,原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和责任追究复查决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拟制,经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县委的要求,为了督促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负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党纪政纪处分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

(1)对上级和县委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部署不贯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研究,不分解工作任务,不具体组织实施的;

(2)本院发生明令禁止的问题,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制止、不处理,致使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严重的;

(3)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卫生党委、纪委批转的信件超过两个月不作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3、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腐败问题而且影响较大的;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重大问题违反决策程序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一个月后仍不做出纠正和处理的;

(3)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经群众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4、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免职、降职使用,或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作党籍处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故意包庇纵容的;

(3)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拒不纠正错误,推卸或转嫁责任的;

(2)干扰、妨碍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3)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6、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7、领导干部发生违反《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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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

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响生产、

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赔偿损失,调离岗位;五是党政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六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七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

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各级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

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篇九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 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 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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