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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原则

2016-02-14 09:30: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党费收缴原则篇一《关于调整2013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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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原则篇一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公司2013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奖励工资、燃气补助;内退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燃气补助。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2013年1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停薪留职职工中的党员符合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的,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不符合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的,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并提供工资表或收入证明;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在转入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

五、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六、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八、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费计算基数重新核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年初。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半年向总公司党委组织部上缴一次党费。

十二、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三、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工资表一份及《党费收缴通知单》一式两份(通知单从总公司网站组织部文件柜下载),一份自留,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十四、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由总公司党委组织部核算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公司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党费收缴原则篇二
《党费收缴标准等意见》

邵组发[2008]4号

中共邵阳县委组织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4月4日)

近期,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工作

全县各党委、党组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使他们了解 - 1 -

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要利用一定时间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把传达贯彻文件精神作为党员党性观念教育的具体实践,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与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与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要以向流动党员赠阅《流动党员小读本》、发放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为契机,及时向流动党员传达、宣讲文件精神。中央组织部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文件精神后,各级党组织要及时跟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扎实做好执行党费收缴新规定的准备工作

根据文件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基层党组织要摸清所属党员底数,核实党员的收入情况,按照文件规定确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应交党费金额,建立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的工资收入基数,除财政、单位统发的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津贴补贴,其中补贴参照上年度县政府核定并实放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以 - 2 -

实发的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农民党员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月交纳党费0.5-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领取农保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企业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可适当低于国家工作人员标准,每月交纳3-10元。在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困难党员申请少交免交党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所在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各乡镇场党委和县直机关各单位党组织要提前做好《党费证》、党费收款收据、党费收缴登记簿等党费凭证、票据的领取工作。要按照专人专管,会计、出纳分设的要求,认真选配好党费管理人员。党费管理人员如有变动,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对新接手的党费管理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各级党组织要对近年党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全体党员报告。看是否将党费及时存入规定的银行或上解到县委组织部,做到不留存现金和不存入规定 - 3 -

之外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以党委或党总支(支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做到不委托办公(行政)财务账户管理党费;是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做到不由一人兼任;是否有专用党费解款单和收据,是否有专人专柜保管,等等。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对照文件规定立即予以整改。

三、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费的管理

各单位党组织每个季度要向县委上解一次党费。每年1月10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上年度党费统计年报工作,并将党费统计年报表连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单位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今年县委组织部将组织一次专题检查,重点是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文件的情况、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情况、执行党费管理新规定和建立有关制度的情况、党费使用情况。专题检查主要采取听、查、算的方法进行。“听”就是听 - 4 -

取汇报。主要听取被检查单位执行文件和近几年党费管理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查”就是实地查验。主要查验集体研究审批党费的会议记录;党费管理账目、票据、银行党费账目;有关原始资料、党费管理有关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其下属党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抽查。“算”就是审核计算。主要是对照近几年党费统计年报表,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算。运用《湖南省党费管理系统2006》软件接收下级单位上报数据的单位,要对下级单位上报的党费收支明细账目进行认真检查和核算。专题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对本级执行文件情况和党费管理工作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各单位党委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下属党组织进行检查或抽查。7月至11月,县委组织部将对全县各党委及县直单位党支部进行检查,并对基层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文件要求,县管党费每年要接受市委组织部的全面检查。近期,县委组织部将对近年全县党费收缴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县委报告。今后每年做到向县委全会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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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原则篇三
《一、党费收缴》

一、党费收缴(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二)计算党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和计算方法行政(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事业(干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行政(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事业(工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离休干部职工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离休费+规范性津贴补贴)×80%×党费比例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规范性津贴补贴)×70%×党费比例{规范性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性津贴补贴,按照温宿县2008年第二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温宿县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兑现方案》执行。今后,随着规范性津贴补贴的逐步提高,相应计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党员: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党费比例活的部分=(奖金+绩效工资)×党费比例企业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养老金总额×80%×党费比例企业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养老金总额×70%×党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党员=月平均收入×党费比例学生、下岗失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四)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五)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六)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

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原则上按先上缴后返还的办法执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5%返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返还。(七)党费收缴新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二、党费使用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规定返还给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党费,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专款专用。三、党费管理(一)各单位党组织每月收缴一次党费,每季度末及时向机关工委上缴本季度的党费。(二)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12月中旬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三)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费收缴工作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交纳、足额交纳、按时交纳。要通过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努力形成党费收缴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四)机关工委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并把党费收缴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凡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工作的党组织,不参加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基层满意的部门(单位)和“五个好”企业党支部的创建及评先选优工作。

党费收缴原则篇四
《党费收缴比例》

党费收缴本月执行新标准   截至去年年底,我市有党员96104名。从本月起,所有党员都要按照新标准交党费。日前,笔者从市委组织部获悉,我市机关党员人数比例最大,有43539名;其次为农牧渔民,有20676名;比例最少的是新的社会阶层,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等,仅有559名。  但近年来,由于我市加大发展党员的力度,党员数量增加较快,仅去年一年,就比2006年增加了913名,其中以学生党员增加最多。占比例最少的新的社会阶层,也呈现增长的趋势。  从本月起,我市的党费收缴也将按照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实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  计算基数总的原则没变  据了解,无论工资结构怎么变,党费的计算基数总原则没有变,仍按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计算。  目前,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灵活部分(奖金)。  新规分4个档4个比例   新的党费收缴规定划分为4档、4个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每月党费为月工资收入的0.5%;月工资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每月党费为月工资收入的1%;月工资在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之间的,每月党费为月工资收入的1.5%;月工资收入在1万元以上者,每月按2%交纳党费。   原来的党费收缴标准分为5档、5个比例,最低档为每月工资收入400元(含400元)以下者,每月党费为月工资收入的0.5%;高档为1500元以上(税后),每月党费为月工资收入的3%。  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比例另行规定  在原来的党费收缴规定中,没有对离退休党员党费交纳的比例特别作出规定。而新的党费收缴规定指出:“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在岗党员的党费缴纳标准,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则要交纳1%的党费。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每月交纳党费仍为0.2元  新规定中,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的党员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其党费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月0.2元收取。  年薪

制党员基数有变化  按照新规定,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党费按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而原来的规定对于实行年薪制党员交纳的党费,则是按上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的。

党费收缴原则篇五
《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几种计算基数》

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几种计算基数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几种计算基数介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

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

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原则篇六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党费收缴原则篇七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导读》

党费收缴原则篇八
《党费收缴总则》

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困难的党员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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