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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

2016-02-16 09:08:1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供大家学习参考。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一
《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

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

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我单位承建的 楼项 合同段工程,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未 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突 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致: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段建朝以 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我单位承建的 。 A地块二期住宅工程项目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如因我单位未按

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 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

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公司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二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彭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三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四
《建筑方、包工头、农民工的法律关系》

建筑方、包工头、农民工的法律关系

【摘要】:人们对于这种承包人用工形式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特别是对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农民工的工资由企业还是包工头发放、是否应按时足额发放、发生纠纷由哪些部门处理、采取何种措施解决等问题。因此,阐明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的关系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前提,也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关系 农民工基本权益 建筑方 包工头

【正文】:

根据现在社会的情况,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方式普遍是由建筑公司把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农民工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工资支付也由包工头具体支配。建筑公司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农民工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社会保险、未参与对农民工的培训、考勤、考核等管理。农民工平时只能领取饭菜票或借支生活费,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企业结算,并得到承包款后才能领到。因此,现有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承包人用工形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施欠的根本原因。而人们对于这种承包人用工形式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特别是对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农民工的工资由企业还是包工头发放、是否应按时足额发放、发生纠纷由哪些部门处理、采取何种措施解决等问题。因此,阐明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的关系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前提,也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构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认定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更能体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的整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而由包工头直接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的情形时,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确认农民工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有的法院认定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不断发生,有些是由拖至赖。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民工,说包工头欠工资二千余元,他到省建设厅清欠办投诉,清欠办工作人员说只受理工程款拖欠的投诉,然后又找到市劳动监察队,工作人员说这属于劳务纠纷,要向法院起诉。他又找到区法院,法院说这是劳动纠纷,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此折腾来折腾去,对一个经济困难的民工来说,真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基本权益应受到保障,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民工的基本人权。

仲裁和起诉都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且需要相对较高成本,在取证等方面因其弱势地位也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也有时间长的诉累,因此农民工很不情愿进行仲裁或起诉,也许,这也是包工头们敢于肆无忌惮地拖欠工钱的一个重要原因。深圳市龙岗区甚至发生了一民工被包工头亲属活活打死的恶性事件。无助之下,有的民工甚至想到了自杀,或者用偷和抢的办法去报复包工头,结果钱没要回来反而害了自己。

这种现象如果蔓延开来,不仅会影响民工的切身利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

隐患。只有通过行政执行来这样低成本的手段,才能有效保障民工的权益。为什么农民工权益保障在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空档,这源于建筑企业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晰。往往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了,建筑企业直接转嫁给包工头,而包工头是自然人,所以经常出现有包工头逃匿事件。

基本上建筑项目的施工进行层层转包,民工并没有和建筑企业发生直接关系,只是和包工头个人建立了关系,出现这类纠纷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谁来承担责任?这需要理顺其中层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建设方与施工方法律关系。这属于承包合同关系,属合同法调整。建设方不直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就是拖欠工程款,也只是与施工方的经济纠纷,与拖欠民工工资没有直接关联。

第二层:施工单位与项目部关系。项目部只是建筑企业临时成立的机构,有些项目部仅仅是挂靠在某一建筑企业名下,项目部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因此,一般都是由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建筑企业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这样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内部承包法律关系,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由劳动法调整。

第三层:项目部与包工头,包工头与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出台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5年5月25日实施。该通知第四条作出特别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给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那么民工与劳务分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分包企业对拖欠工资承担责任,如果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那么民工与建筑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筑企业对拖欠工资承担责任。

所以,这样看来,如果建筑方是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那么包工头和民工之间是不具备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约束的,而真正是劳动关系的则为建筑方和民工之间。包工头和民工之间只能算是劳务关系。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五
《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按时支付农民工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陈坚 以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

2.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我单位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承 诺 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六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已完工或在建各种项目、各种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以 (投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 (项目与合同段名称) 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有效。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七
《打工遇到“包工头”农民工该如何讨要工资》

打工遇到“包工头”农民工该如何讨要工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目前在我市有80多万农民工,他们大多活跃在城市建筑施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我们的接访中经常会遇到农民工上访反映“工资被拖欠”、“发生工伤没人管”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建设领域经常出现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很多施工企业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再找一些农民工具体从事劳务工作的现象。他们在工资支付方面,先由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根据双方订立的“分包合同”及工程进度进行结算,然后由“包工头”再将领到的“工程款”以工资的形式发给农民工,这让农民工觉得自己是在给“包工头”干活,与施工企业没有关系。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民工在请求施工企业支付工资时,也大多被以“去找包工头要去”为由而拒绝,致使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拖欠成为普遍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施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农民工可直接向施工企业请求支付工资。现就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作如下阐述。

首先,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的行为违法,双方订立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 1、关于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违法问题。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及2004年9月1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4]22号”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为违法行为。

2、关于“分包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因此,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订立的“分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其次,施工企业应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农民工有权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工资。

所以,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可直接向施工企业主张支付。若施工企业拒绝支付,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 佩)

包工头给农民工写工资欠款单据的正规格式篇八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10秋行政管理 闫 慧

一、调查的原因及目的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调查时间 地点 方法

调查时间:2012.03

调查地点: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

农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臵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姿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

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1)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是一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

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2)摆补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臵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按时没有他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就要挨额,无法生活。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门追究,有写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以为自己为虎作伥,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3)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坑蒙拐骗,泛滥成灾,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高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4)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霉。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切实保障民工权益,我将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臵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不满一起帮助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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