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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

2016-02-29 10:19:0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一)《当前福利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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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一)
《当前福利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民政福利事业的支持和扶持,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缓解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保障残疾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增值税管理中一个重大的优惠政策,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待遇现在被许多双眼睛所注视,不法分子盯着它是想利用它来偷逃国家税收,税务部门盯着它是防止它成为偷税的防空洞,一些政府部门也参与到其中,甚至把福利企业的牌子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一、当前福利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我们基层税务管理来说,福利企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主体不规范,真实情况难以掌握

目前企业基本都已改为个体私营经济,包括许多的福利企业。但为了符合福利企业退税必须是街道以上集体办企业的要求,改制后的福利企业并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而是与政府私下签订改制协议,并同时签定协议瓜分退税。对有的买下福利企业外壳后进行追加投资的,也是投资者个人将资金汇入政府的资产经营公司,然后以政府的名义投资,其实质仍是个人投资。

二是四残人员情况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1、残疾人的身份问题。我们在核查中发现有些残疾人的身份值得怀疑,虽然他们有相关部门的体检表、残疾证,但对有些耳聋等外表看不出问题的残疾人,在抽查中总让我们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残疾人,这其中相关医院把关是否严格值得怀疑。

2、残疾人的比例问题。政策要求残疾人的比例达到生产人员35%以上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为达到相应比例,企业采取了各种手段:增加管理人员比例(控制在上级要求的20%以内,实际现在的私营企业脱产的管理人员都很少)、将正常职工列为临时用工、将外勤人员不列入本单位职工、瞒报部分职工而通过地税部门开具的劳务发票列支工资等,从而使残疾职工达到35%甚至50%。

3、残疾人顶岗的问题。一些企业“四残”人员只挂名不顶岗,只拿“挂名工资”,出现了“以养代岗”、“以病代残”、“多处挂名”的现象,部分福利企业残疾人员顶岗有名无实,人数有了,还要求残疾人必须参加相应的工作,于是就有了虚假的工种安排表、出勤表、工资表等,而实际许多残疾人并不上班,有的上班也是扫扫地、拔拔草,顶岗率并不象他们申报的那样高。

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目前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都能通过实际缴纳的记录得以监控,问题是工资,虽然工资表上都是五百六百的,但残疾人实际能得到多少,很值得思考。当你提问残疾人时,他必须按老板要求的说五百六百,否则他连现在的八十一百都拿不到。

三是民政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复杂,转移税负的现象比较严重

民政福利企业按“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场地、独立经 营”的四独立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一是违反政策将正常经营的企业改头换面变更为福利企业,或是将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变更给福利企业,个别民政福利企业变更频繁,变更范畴大,厂名变、法人变、产品变,并且企业存在账册记载、资产投入等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二是利用关联企业进行产品价格、成本、费用转移,使福利企业实现大量应纳税金,或是利用非福利企业购进同类产品,将福利企业产品的进项发票用于非福利企业的税款抵扣,使非福利企业少缴税,而使福利企业多交、多退税款;三是有些企业存在“厂中厂”或“厂通厂”的现象,生产人员和生产的产品,在财务核算上,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未能完全分开,甚至有些产品都不能完全分开。有的民政福利企业实质上是母公司的附属企业,生产 、销售、管理完全依附于母公司,将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费用及经营费用全部或部分转移给 母公司,从而提高,民政福利企业的生产率,增加税收返还额度。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为夫妻、父子,从本质意义上说经济利益关系是一致的,为企业相互这间的税负转借提供了 利条件。

四是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企业税负明显异常

在我们办理退税过程中,发现目前民政福利企业实现税金大幅增长,大部分福

利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正常企业,通过调查和日常检查发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为上一道环节偷税提供方便。由于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否,对其来讲无所谓,且普通发票没有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这样就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 有的企业甚至使用不合法凭证(白头票子)入账,而是要求销货方“让税”降价,人为减少增值税进项抵扣,影响上个环节 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既帮助销货方偷逃税款,又造成本企业税负较高,而享受了税款返还。

五是返还税款管理、使用不到位

按现行政策规定,返还税款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而实际情况并不尽然,一方面政府返还税款的统筹比例过高,不少镇除市政府统筹外,另又统筹一部分返还税款用于弥补镇财政收入,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多数企业又将极为有限的到账返还税款挪用到其它用途,真正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及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只有少部分,部分乡镇在保留福利企业资格的态度上企业与政府出现较大反差,企业因不堪重负想放弃,而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积极性较高。

二、强化福利企业管理的主要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扭转目前福利企业的管理现状已迫在眉睫,否则不但税务部门承担着沉重的执法风险,而且影响了的税收收入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了规范地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

一是加强对福利企业的不定期检查,从而发现企业在日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实际总生产人数、残疾人数,一经发现与实际不符,从严处罚。

二是加强福利企业的工资管理和出勤考核。对残疾人员工资可以要求民政福利企业聘用残疾人员,应就近在银行储蓄部门为残疾职工建立工资储蓄账户,储蓄卡要发放到每一个残疾职工手中,对残疾职工的一切工资支付均应通过工资储蓄账户,

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以劳务费名义发放的工资必须核实,对是企业的职工部分应核增企业的总人数,再计算企业的四残人员比例。推广指纹考勤机,确保残疾人的上岗和顶岗率。

三是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约束。包括医院出具残疾鉴定表、民政部门发放残疾证、政府部门对福利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等,都应明确在骗取退税中的责任,特别是经办人的责任,而不仅仅把福利企业管理的所有责任都让税务人员承担。

四是强化关联企业管理。建立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税负转移预防监控机制。税务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调查,尤其是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掌握其动态信息,发现与其关联企业转移税收的,应立即停止其税收优惠资格。加强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发票监控。要从调查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着手,掌握关联企业有无生产与福利企业销售的同类产品,杜绝非福利的关联企业产品销售通过福利企业开具发票现象。

五规范返还税款的管理使用。降低政府统筹提成比例,减轻福利企业的压力,以免其因经济负担过重而发生越轨的行为。同时督促福利企业将返还税款用于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和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六加大惩处力度。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国 家给予了相应的特殊扶持政策,容不得不法分子钻国家空子,因此对哪些弄虚作假的,不符 合增值税先征后返还条件的,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按骗取国家退税的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对哪些不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除不予以处罚,以便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 税款足额入库。

三、调整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再者,在政策方面,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长,对残废人事业和残废人的生活保障可以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作相应调整:

一是建议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不应局限于街道办以上集体企业,对其他经济性质的福利企业,只要能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就应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不应按经济性质来决定税收优惠对象,要做到符合税收平等原则。

二是建议取消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先征后返”的规定,改按安置“四残”人员数量定额返还己征增值税。按确定的返还定额乘以安置“四残”人员的数量,得出当期应返还的增值税额,实际返还税额以企业当期已交税金为最高限额。这样,不仅体现了多安置多优惠,少安置少优惠的原则,同时也能有效防范利用虚假福利企业资格骗取税收优惠,从而堵塞税收漏洞。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二)
《2013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

江苏财经会计网校游军老师搜集整理

《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

苏民规[2010]1号

各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省民政厅《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苏民福[2007]3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

[2007]103号)、省民政厅《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苏民福[2007]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经省辖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参加。

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度新取得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及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

第四条 年审内容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间、生产经营项目。

(二)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分项核算情况。

(五)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况。

(六)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

(七)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和实际年龄、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八)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九)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等。

(十)残疾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十一)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及出勤等劳动权利保障情况。

(十二)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十四)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它方面情况。

第五条 年审标准为: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定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25%)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市、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

(七)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八)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兑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九)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退减免税台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

(十)企业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县(市、区)审查、省辖市抽查三个阶段实施。审查率必须达100%,抽查率不得低于5%。年审时间自每年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一)参加年审的福利企业应对年审有关内容认真进行自查,按规定填报《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件1、4)。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在3月底前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福利企业进行审查,审查率必须达100%,并在《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上签署意见、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后报省辖市民政局。

(三)省辖市民政局收到县(市、区)上报的《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后,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在4月20日前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年审结束后,省辖市民政局在《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签署年审认定结论。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四)未经年审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补办年审手续后方可享受。

(五)省级民政、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抽查。

第七条 在年审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者其副本的;

(四)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二、三、六、七、八、九、十项标准的;

(五)与残疾人签定虚假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六)仿造或者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

(七)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

对不合格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己退或减征的税款。

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及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一、四、五项标准的,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得列入安置比例及有关退减免税限额计算。

第九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县(市、区)应进行数据汇总(见附件2、3),按要求上报。各省辖市应在4月30日前写出年审报告,上报省民政厅和省级税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税收问题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略)

2.县(市、区)福利企业年审汇总表(略)

3.市福利企业年审合格单位汇总表(略)

4.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略)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管理的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福利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优惠资格认定管理

(一)申请受理。分局一股综合受理岗在接受福利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应审核福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原件应返还纳税人,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资料内容包括:

1、书面申请及《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福利企业,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3、福利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福利企业为职工(含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支付凭证及参保登记清册;5、福利企业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及相应金融机构的打卡记录;6、安置残疾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7、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种安排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地调查。分局受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或变更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基础管理股,税源基础管理股应在6个工作日

内完成实地调查、出具规定格式的书面调查报告(附件1),注明调查结论。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包括:

1、福利企业基本经营状况;同一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同时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存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报告中列明确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项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是否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核对企业申请享受的产品范围是否与福利证书上列明享受的范围一致;

3、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条件:

(1)查看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实地调查当天安置的残疾职工的上岗情况(特别是安置的重症残疾职工的上岗情况),根据管理中掌握的信息查看安置的残疾职工是否从事其他个体职业,安置的非本乡镇残疾职工是否有相应的住宿条件和交通接送工具等。凡不符合用工及上岗条件的均不予纳入残疾职工人数计算比例。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是否多于10人(含10人)。实地抽查企业工资发放清单、健康职工缴纳保险清单及费用报销凭证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不在花名册上的健康职工、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从而虚拟残疾职工人员比例的情况。残疾职工人数及比例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税收优惠资格。

(3)查看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

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对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保费的,不予纳入残疾职工人数计算比例。

(4)核对企业账面工资发放情况,询问到岗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发放形式是现金还是工资卡)、发放多少、工资卡所在银行、平时工资卡的支取情况等,通过询问进一步判断残疾职工权益是否到位。对残疾职工权益未能实际到位的,应在计算残疾职工比例时应予剔除。

(5)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否在《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内,重点核对残疾职工花名册中身份证号码,确认是否超龄;是否安置了无法上岗的重症残疾职工,如肢体、智力、视力三类中的一级残、二级残,主要通过核对残疾证书来确认。对安置的不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应在计算残疾职工比例时应予剔除。

(6)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主要通过查看残疾职工工种明细表和残疾类别进行逻辑性判断;查看相应残疾类别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已到位。对不具备上岗能力的残疾职工,应在计算残疾职工比例时应予剔除。

(7)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兑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对各类档案资料不齐全的,视同不符合相关条件,原则上不予审批税收优惠资格。

(三)审批确认。各分局应在民政部门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证书环节提前介入税收优惠资格的调查,实现信息互换。若无法在民政部门福利企业资格审查过程中提前介入,则在税收优惠资格审批过程中要通过深入企业实地察看,了解残疾人上岗工作情况,查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

保险等情况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条件。各分局应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认定或不认定决定书。同时,对审批具有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必须建立完整的退减免税台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按规定在纳税申报表中的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栏分别填报申报)。

(四)资格维护。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或在首次审批后职工发生变化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各分局应根据审批决定或重新调查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二、日常退税审批管理

(一)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向主管分局每月申报办理退税时,各分局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施先评估后退税,评估主要内容见评估报告(见附件2),评估手段参照资格认定时核查方法。每月退税审批资料包括:1、(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纸质);

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纸质);3、申请资料所属时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明细情况统计表;5、宜兴市残疾人就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清册及代扣凭证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当月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三)当月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经过实地调查符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按月足额及时办理退税,不得无故少退或不退当月应退税款,并及时做好CTAIS2.0系统内退税台帐的维护。

(五)经评估发现税收优惠申请条件(1)、(2)、(3)、(4)、(5)、

(6)、(7)中存在的问题,则应重新审核税收优惠资格条件,对当月不符合条件的当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总体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但存在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残疾职工的,当月应予剔除相关人员后计算应退税款。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福利企业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年度结算巡查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福利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四)
《福利企业IPO尽职调查要点分析——主体资格、税收优惠及劳动社保》

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2006年10月21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全国首家上市的福利企业。时隔一年多时间,在笔者接触的不多的IPO项目中,福利企业做为拟上市主体已经屡见不鲜,一方面由于国家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优惠的政策,另一方面,上市能够为其发展拓宽融资的渠道。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福利企业IPO的诸多问题予以梳理,特别要注重尽职调查阶段的法律核查工作。以下是笔者从事IPO项目尽职调查中的一些收获,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福利企业的主体资格如上所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1]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

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对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工作部门,由于各地福利企业的数量、资格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大差异,所以我国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地方民政部门具体是哪一级负责资格认定做出规定,这一点由省级民政部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

自行确定。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会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认定机关每年要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IPO证券律师在进行对拟上市主体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残疾证,企业职工花名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表,民政企业年检合格证书等资料。核实企业的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过程以及运行过程是否合法,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吸引,现实中存在着虚报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例以及虚报残疾人职工出勤率的现象,为此有必要对拟上市主体进行实际考察,并详细核查残疾职工的残疾证书和相关的劳动合同,确保企业具备福利企业的资格,进而核查其是否具备上市的主体条件。

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最大的不同之处应该是其在税收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做为福利企业生存和发展生命线的国家扶植保护政策,一直处于一种酝酿改革和不稳定的状态。从目前的情况看,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缴所得税;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 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除酒类产品外其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4、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税务问题是IPO证券律师在进行对拟上市福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除了要严格依据上述规定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核实外,要关注福利企业所在地区的一些地方法规,区分国税与地税的优惠政策,综合核查,包括税种、税率、减免税的凭证、地方政府的一些批复等,都是要详细核实的。

三、福利企业的劳动关系及社保情况社保情况历来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对于残疾职工的社保落实情况更成为了证监会审核福利企业IPO的重中之重。在劳动关系方面,要核查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特别是要重点关注残疾职工的相关信息。因为这与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及今后的上市方案制定是息息相关的。实践中,由于残疾职工的稳定性比较差,而且法律意识不强,劳动合同签署和社保缴纳落实情况存在很多问题,对此,IPO证券律师要予以充分重视,需要核查的资料主要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表等。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五)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绍市国税流〔2004〕45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民政福利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4〕25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对已确认2004年度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在35%(含)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在8月底前上报《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情况表》,按月反映2004年1-7月份残疾人员安置情况,在申报的1-7月份残疾人员安置比例中有

月份超过50%(含)的民政福利企业,列入福利企业重点检查范围;有关联企业的,一并进行捆绑式检查。

二、从九月份起,每户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在每月征期结束前按时、正确上报《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利税分配表》、《经营税收状况表》、《职工花名册》、《职工出勤、工资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和《关联企业情况表》。市局直属分局将每月计算民政福利企业的安置比例及出勤率,对已确认2004年度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在35%(含)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若申报安置比例超过50%(含)的,将移送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有关联企业的,一并进行捆绑式检查。

三、民政福利企业在征期结束前未按时上报上述资料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福利企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局计统征收处、直属分局、稽查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六)
《关于开展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永民„2011‟31号

永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

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福利企业:

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的通知》(闽民福„2009‟1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自5月9日起开展,至6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年检范围

永安市属福利企业。2011年新审批认定的福利企业不参加此

次年检。

三、年检标准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福利企业,为年检合格:

(一)必须持有三明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有效期限截止至2012年);

(二)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参加当年工商年检且为合格,生产经营符合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了1年(含)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为残疾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安臵的残疾职工类型和标准符合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规定,即安臵的残疾职工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五)企业安臵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数不少于10人。安臵的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六)企业建立了职工岗位分布公示制度、生产人员排班制度、职工出勤考核和签到制度、职工请销假制度、职工工资和各类补贴

实行银行卡(或存折)发放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企业按规定建立了“三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登记表、职工工资花名册,其中职工工资花名册应为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的分解表,并以银行代发工资凭证为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必须适合残疾职工劳动工作需要,无障碍设施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年度内完成了对残疾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和生产安全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利企业,为年检不合格:

(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弄虚作假多报残疾职工,以提高残疾职工安臵比例的;

(三)管理制度混乱,以致无法确定残疾职工安臵比例和上岗时间的;

(四)全年安臵残疾职工比例不达标的;

(五)安全生产无保障,生产环境恶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利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三)残疾职工未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的;

(四)与合格条件不符,年检工作组认为需要整改的。

四、年检程序

(一)由市民政局下发《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三表一册”(均一式二份)等年检材料给福利企业填报,布臵企业开展年检自查工作;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福利企业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三表一册”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2、2010年企业为残疾职工实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凭证及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收讫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之后,应及时深入企业,对参加年检的企业逐一进行审核验收,并填写现场审核认定表作为年检报告书的附件一并存档。

经审核验收后,分别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的年检记录栏内签注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和“年检不合格”。签注年检结果的年检材料,分别由市民政局、企业各留存一份。《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由企业保存。

(四)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限为2个月,由年检工作组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企业整改。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检,年检工作组应及时对限期整改的企业做好复查认定工作。限期整改的企业到期不申请复检,视为无故不参加年检而放弃福利企业资格。

五、其它事项

(一)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方可申请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及“先征后返”资格。未参加福利企业年检或福利企业年检未达合格标准之前,国税部门将暂不办理2011年度返还增值税审批手续;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和限期整改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无故不参加福利企业年检而自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民政部门应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并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三)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优惠;

(四)通过年检工作,各福利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各企业要从生产现场管理入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五)年检工作结束后,市民政部门应向三明市局上报“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结果呈报表”。

附件:1.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现场审核认定表

2.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2010年度年检结果呈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出勤(篇七)
《残疾人就业企业调研报告》

天心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调研报告

区残联

为了更好的掌握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促进

残疾职工就业岗位的转型提升,激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积极性,天心区残联联合区地税局于7月12日-13日对区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情况进行了走访调研。

走访采取“一看二讲三听四问”的形式,一是实地查看了残

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向用人单位或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对关爱残疾人事业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对用人单位宣传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查政策落实情况;三是听取了用人单位对职业技能和订单式培训的建议和意见,探讨残疾职工就业岗位转型提升;四是对已就业残疾职工询问残疾人培训及就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走访、查阅有关资料和发放走访残

疾职工情况登记表的形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和对企业今后发展的基本思路。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走访对象包括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残疾人个人创业企业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等八家单位。

(一) 福利企业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的福利企业一是湖南长福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书报刊、商标印刷、装订包装等。职工总人数108人,残疾人总数51人占人员比例47.2%财务年产值2580万元,年销售2138.48万元,年退税99.37万元。残疾人上岗率87%,福利及保险人均年收入为1.38万元。

二是长沙兴晖机械加工厂。主要产品:机械加工件,职工总

人数16人,残疾人总数4人占人员比例25%财务年产值368万元,福利及保险年收入1万元。上岗率100%。

三是湖南新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万能转换开关,

各种配电箱。职工总数34人,残疾人总数14人占人员比例41%,年产值1008万元,年销售930万元。退税49万元残疾人上岗率100%福利及保险人均年收入1.32万元。

四是长沙明星锅炉配件厂。主要产品:五金交电、机电产品

等,职工总人数62人,残疾人总人数20人占人员比例32%年产值1298万元。年销售962万元,退税67.4万元。残疾人上岗率90%福利及保险人均年收入为1.5万元。

(二)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情况

此次调研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一是武汉好又多

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主要销售:职工总人数159人,残疾人总数5人退休1人,人均年收入1.2万元安置超比例完成。公司为了关心、关爱、残疾人员工每年过节给予慰问发放购物卡,为退休员工开欢送会。

二是长沙恒动泵业有限公司,是残疾人个人创业企业,职工

总数12人残疾人总数2人,安置比例完成。

三是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职工总人数300人,残疾

人职工为零,去年缴纳就业保障金10万元。

四是湖南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总人数50人,残

疾人总数为零,去年缴纳保障金4500元。

所调查的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市场、销路广、效益好,

按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基本到位,享受的优惠政策基本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产品销路广效益好。我们所调研的8个企业,基本

上生产的是机械、电器产品等,远销全国各地和国外,厂里基本上无库存产品。同时,效益好,所调研的4个企业利润都在10-15%,没有一个企业包括福利企业亏损。

(二)、安排残疾人较到位。在调研4个福利企业中,总职工人数220人,其中安排残疾职工89人,占40%,达到了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25%的比例。

(三)、上交税收及时返还。4个福利企业在去年,区国税局共返还税金215.77万元,全部及时返回到各福利企业。

二、存在问题

从调研全区8个企业的情况来看,我区福利企业生产情况和

安排残疾人情况总体较好。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残疾职工文化技能较低。在我们调研疾人职工中,其中1

个残疾大学生、2个中专生、5个高中生,其余都是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从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来看,从事技术工作,占20%,还有80%的残疾职工工作在第一线,从事体力劳动。

2、残疾人就业上岗率不足。一是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无法

上岗,如无劳动能力的和多头挂名的;二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不需上岗,只挂名领酬,只需在有关部门检查时才临时通知上岗;三是有些福利企业的没有或只有少量适合残疾人员的劳动岗位。

3、企业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表现在个别企业对扶残助残的

氛围还不够浓厚,一些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单位和企业缺乏扶残助残意识,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积极性不高(如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个别单位的领导对残疾人就业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了解不够,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足,甚至存在片面强调投资环境而抵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现象(如湖南天晟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4、残疾人就业面仍然较窄。残疾人受自身文化水平、知识面和社会参与能力、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制约,个体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几乎所有残疾人从事的都是一些技术简单的低收入工作,而且稳定性较差,生活水平很难提高,岗位竞争日益激烈,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残疾人就业更加困难。即使就业了也是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各种保险也很难依法落实。有些福利企业甚至不让残疾人上班,每月只200-400元不等的补贴,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就业的意义,对这样的企业来说是钻了政策的空子,侵占了残疾人利益。

三、几点建议

结合此次调研,给我们一些启示,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以人为本、创新服务,积极应对新形势下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残疾人培训不足、就业困难的局面,千方百计推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和权益维护。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企业法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要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树立残疾人自主创业成功的典型,带动、引导更多残疾人投身到自主创业的大潮中来。要积极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未缴纳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征收力度,未安置的单位或者未及时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实

行每季、或者年底在有关新闻媒体、报刊进行曝光,督促这些单位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核定残疾职工比例时,由残联严格把关,对安置上岗率不足,有歧视职工、职工投诉的现象实行税金返还时采取罚金的举措给予处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升残疾人的文化技能水平。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尽可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千方百计扩大残疾人就业面。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尤其要提供适合残疾人自身特点和满足市场需求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和竞争能力,逐步使残疾人就业从低技能、低收入转变为高技能、高收入。残疾人福利企业或者有关企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残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职工的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要制定计划,组织残疾职工分期分批培训或由区残联统一培训,要使每一个残疾职工掌握一至二门技能,促进残疾职工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区税务局要认真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要给予税收优惠,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减少创业风险,区劳动和人力资源保障局要依法加强劳动监察,坚决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积极为残疾人就业搭建各种服务平台,通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开通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等多种渠道,为残疾人实现就业创造便利条件。

3、加大管理力度,加强规范福利企业退税和日常管理。一是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要严格实行“先安残后审核、先征税后返还”的操作规程,民政和税务应共同审核,互相监督。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检查监督措施和违规处置办法,加大对不按政策减免税、不及时足额退税和截留退税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使福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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