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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2016-09-09 12:03:0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共6篇)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 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 1 工作机制14 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 3 机构设备24 4 安全保障24 5 机构管理24 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

篇一: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1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

4.1 工作机制1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

4.3 机构设备2

4.4 安全保障2

4.5 机构管理2

4.6 机构服务3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

5.1 工作机制4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

5.3 机构设备5

5.4 安全保障5

5.5 机构管理6

5.6 机构服务6

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

6.1 工作机制7

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

6.3 机构设备8

6.4 安全保障9

6.5 机构管理9

6.6 机构服务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23245-2009 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 等级划分

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1 工作机制

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2.2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 m2。

4.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2.4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4.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2.7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4.3 机构设备

4.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3.6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3.7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3.8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3.9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3.10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3.11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4.4 安全保障

4.4.1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4.4.3 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4.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4.5 机构管理

4.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5.2 救助数量与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

4.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4.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4.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记录求助人员信息。

4.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4.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4.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3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4.5.10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4.5.11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3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4.5.12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4.5.13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4.6 机构服务

4.6.1 县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500人次以上,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4.6.2 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4.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6.5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4.6.6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6.7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6.8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4.6.9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6.10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6.1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6.12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4.6.13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4.6.14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4.6.15 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基本的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干预、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

4.6.16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6.17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5.1 工作机制

5.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5.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5.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5.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5.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5.2.2 床位在1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2。

5.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5.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5.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5.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5.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5.3 机构设备

5.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5.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5.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5.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5.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3种。

5.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种,药品不少于20种。

5.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5.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300册。

5.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3种。

5.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有适宜的装饰。

5.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5.3.12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5.3.13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3.14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5.3.15 配备工作电脑,实现救助管理信息化,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5.3.16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4台。

5.3.17 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活动室、图书室、康复室,居室和活动场所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5.4 安全保障

5.4.1 设置警务室并有常驻警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5.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5.4.3 公共活动区域、特殊服务管理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5.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5.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5.5 机构管理

5.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5.5.2 救助数量和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至少配备2名社会工作人员、1名教师或外聘教师、1名心理辅导人员、2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并具有临床诊疗能力。

5.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5.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5.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5.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建立求助人员信息档案。

5.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5.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5.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5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5.5.10 建立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

5.5.11 建立多渠道的安置机制,安置记录完整齐全,安置率达100%。

5.5.12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实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5.5.13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

篇二: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1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

4.1 工作机制1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

4.3 机构设备2

4.4 安全保障2

4.5 机构管理2

4.6 机构服务3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

5.1 工作机制4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

5.3 机构设备5

5.4 安全保障5

5.5 机构管理6

5.6 机构服务6

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

6.1 工作机制7

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

6.3 机构设备8

6.4 安全保障9

6.5 机构管理9

6.6 机构服务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

【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23245-2009 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 等级划分

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1 工作机制

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2.2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 m2。

4.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2.4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4.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2.7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4.3 机构设备

4.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

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3.6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3.7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3.8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3.9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3.10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3.11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4.4 安全保障【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4.1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4.4.3 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4.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4.5 机构管理

4.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5.2 救助数量与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

4.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4.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4.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记录求助人员信息。

4.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4.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3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4.5.10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4.5.11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

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3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4.5.12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4.5.13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4.6 机构服务

4.6.1 县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500人次以上,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4.6.2 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4.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4.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6.5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4.6.6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6.7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6.8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4.6.9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6.10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6.1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6.12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4.6.13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4.6.14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4.6.15 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基本的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干预、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

4.6.16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6.17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5.1 工作机制

5.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5.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5.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5.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5.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5.2.2 床位在1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宿舍人均居

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2。

5.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5.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5.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5.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5.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5.3 机构设备

5.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5.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5.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5.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5.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3种。

5.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种,药品不少于20种。

5.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5.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300册。

5.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3种。

5.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有适宜的装饰。

5.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5.3.12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5.3.13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3.14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5.3.15 配备工作电脑,实现救助管理信息化,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5.3.16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4台。

5.3.17 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活动室、图书室、康复室,居室和活动场所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5.4 安全保障

5.4.1 设置警务室并有常驻警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5.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篇三: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2016城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16年,我市逐步完善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乡镇、村四级救助管理机构和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的网格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全方位,全天候,无缝隙救助,使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确保不出现责任伤亡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实施主动救助,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发挥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突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要针对受助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加大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就业和技能培训;继续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救助专项活动,为流浪孩子回校园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其他救助服务。

(二)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要积极协调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码头、风景游览区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对专业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加大甄别力度,积极实施分类救助和返乡工作。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解救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和被利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同时加大对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被冒领冒认。

(三)做好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病人的治疗,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要积极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现地即为其参合地,救治医院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救助站,由市救助站通知市辖三区及市开发区协商按照新农合政策要求办理,救治费用按新农合结报进行结算,剩余费用从当地财政预算的救助专项经费或中央和省级下拨的补贴经费中支出。要积极与定点医院签订包括救治范围、救治标准、费用审核与管理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民政和卫生部门备案。医疗救治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多渠道入手,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要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尽早返乡。对无力自行返乡的要积极护送返乡。对一时难以查明身份的,在继续查找的同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安置”的原则,进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或定点精神病院予以妥善安置。对长期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作为当地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对象”,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夯实基础,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设施和网络。要大力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建设,尤其要完善新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设施,落实救助工作用车,配齐安检、指纹识别、即拍成像、电子监控等相应设备。继续完善以救助管理站为龙头,县级救助管理站为基础,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点为补充,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为依托的救助管理“四级联动”工作网络机制。

(六)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村(居)委会、基层组织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中的监测和早期干预作用,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人员,对有害乞讨行为提前进行干预。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七)积极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机构内人员安全。积极引导各类救助机构和人员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在把握政策界限的前提下,予以稳妥有效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建立相关建设规划,做好项目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推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队伍建设。要合理充实救助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工资待遇。要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年度培训有计划、培训经费有来源、培训效果有保障”的要求,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鼓励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建立起相应激励机制,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和学历的工作人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要调动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篇四: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2016蓝山县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一制定发布。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村(社区)设立申请受理点,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或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邀请县民政部门派员,并组织乡镇(办事处)驻村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村主干参加,必要时邀请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研究评审会。(1)听取调查人员的情况报告;(2)评审申报和调查情况是否属实;(3)签署评审意见。县、乡、村三级参加评审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办事处)设立评审记录本,将每次评审情况记录在案。各乡镇(办事处)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应100%入户调查。条件成熟时,县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各类补贴、就业、保险、土地使用、住房、医疗、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县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县、乡、村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复查复核等制度。县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以“乡镇按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总量概念,统筹安排好乡镇(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将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是最低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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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2016民政局信访工作汇报

范文一:民政局信访工作汇报

20XX年,县民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信访局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信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竭尽全力做好信访维护工作,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果。现将2016年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今年,县民政局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冯仲祥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所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新津县民政局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信访事件和网上信访案件,及时处理化解信访事件。通过采取以会代训、组织专门培训、每周半天安排学习等形式,深化干部职工对信访维稳工作的认识,努力打牢思想和工作基础。通过传达学习,强化了全局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切实提高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自觉性。全局干部职工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信访维稳工作当作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方案措施,健全值班、检查、汇报及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有力地推动了信访维稳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做实信访维稳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工作机制,针对今年以来我局机关干部人事及领导分工有所调整的情况,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和维稳工作的机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制。根据信访性质,坚持分管领导包办制度,对重大信访问题,明确专人,限时办结,加大督办力度,努力把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本系统,不把矛盾上交或推向社会。建立健全民政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全年开展风险评估月报表12份,进一步加强信息的收集掌握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矛盾排查,加强动态情况掌握和分析预测,局办公室定期向县信访办报告群众信访情况,始终保持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及时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采取措施、早化解矛盾,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了信访维稳工作的实效。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接待群众来访1100人余次,办结率达100%。认真办理阳光政务服务热线回复,承办和协办阳光热线函6件。回复网上信访和“两公开”案件共13件,初信初访息诉息访率达90%以上;信访数据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录入率达100%,并将所有信访案件列入领导包案,备案率达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同时我局抓好了在国庆、春节、“十八大”等重要敏感时期的信访稳控工作,坚持主要领导每天接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控第一线不稳定因素情况,并进行及时稳控化解,确保了全年无进京到省市非正常上访、重复访和集体上访事件。

三、突出重点,履职尽责,执政为民

我局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突出工作重点,以满腔热情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办好事、实事,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政治要求,达到了从源头上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实际效果,为经济建设重大项止入户我县营造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确保了“幸福新津”建设的平安与稳定。

一是加大民政宣传力度。配合县上宣传活动,利用展板、标语、散发资料等手段,大力开展民政宣传活动,出动宣传车2辆,广泛宣传《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民政法律法规。

二是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矛盾纠纷调解室,按照县上要求制定统一的信访登记簿,安排兼职信访员及各科、所、室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来人接访和对上访信件进行登记、编号、分办、催办、回复,对群众的建议和要求,严格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畅通信息渠道,我局积极与省、市民政部门及县信访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诉求人的基本情况,针对群众诉求分门别类进行答复和处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以主要负责部门为主,其他涉案部门协助,共同负责办理。建立部门之间信访工作联动机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民政信访工作的支持,切实解决一些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群体信访案件。

四是认真做好涉军维稳工作。我局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对涉军维稳工作坚持一手抓稳定工作落实,一手抓思想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毫不放松地抓好集体访、重复访重点人的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该项工作分解到各单位,明确了各责任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对重点人安排专人负责掌握其动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变上访为下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复退军人到我局上访,我局都认真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说服教育工作,及时息诉息访,确保社会稳定。

五是着力破解群众对常规性工作的诉求。为破解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农村五保、优抚困难对象以及阳光系列品牌救助的申请等诉求,我局一方面做好民政服务对象困难情况的排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政策、按程序应救尽救,应保尽保,主动了解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诉求,杜绝因工作疏漏、救助不及时等出现上访;另一方面加强了工作的规范化监督和管理,局班子全体成员分别带领工作人员先后开展了全县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五保对象的走访调查,优抚对象的核查,阳光系列品牌救助对象的抽查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由于基础工作扎实,严格依法办事,在普查、核查、抽查中被取缔的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至今无一例上访。

20XX年,全局干部职工在民政信访工作中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年无进京到省市非正常上访和无重特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全县的稳定。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中央、省市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制,加强网上信访系统信访事项和“两公开”的办理回复工作,完善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三项制度”,开展局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特别加强民政低保、五保和双拥工作,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特别是解决好群众的正确合理诉求,为全县稳定大局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范文二:民政局信访工作汇报

20XX年,我局信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信访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好信访的排查、化解、稳控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以下是信访工作总结汇报:

一、加强领导,认识到位

今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是调整和充实了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信访专干;二是实行全年24小时信访值班制度,确保群众来访能及时有效的化解;三是做到了有办公场地、有办公设备,解决了办公经费;四是加大领导力度,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健全制度,责任到位

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部门联系受灾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民政工作对象的桥梁和纽带。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从制度上强化了信访工作有力推进。

一是健全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是推进了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配合协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三是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按照信访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要信访案件实行局党组成员包案制度,要求对于上访民政对象进行包协调、包处理、包稳定,一抓到底;

四是完善了每周一次的局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党组成员牵头开展好信访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相关科室认真做好了来访登记、受理、办理、办结反馈、归档等工作,确保了领导接待日全程规范运作;

五是完善了信访排查与调处机制,做到分管领导每周一次例行大排查,每月定期开展一次全系统范围内的大排查,每月不定期的局长办公会将信访稳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作为研究解决的重要内容,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问题提前化解,重要信访问题及时报告并落实防范措施,做到信访问题随时研究,随时解决;

六是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信访责任的要求,把信访工作纳入干部管理考核内容,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三、强化督查,解决到位

今年,我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力度。

一是以全市民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契机,继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和为民服务"的民政理念,认真做到:(一)本职范围内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类信访案件及时处理,尽早解决;(二)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三)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不切合实际的要求,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杜绝进京、到省、市上访;

二是重点督查督办好影响惠民行动正常开展的信访案件,大力解决涉及五保、医疗救助、优抚安置、城乡低保等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是认真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是对已经发生的集体访、越级访、重点访的问题,各科室坚持说服疏导、解释清楚、争取理解的原则,同相关镇和县级部门一道,合力协调解决,使上访群众比去年明显减少。

五是加大了民政政策宣传力度。因地制宜,利用简报、宣传单、电视、广播等宣传阵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同时,以民政知识、民政法规进乡村、进社区等方式,大力宣传民政知识和法律法规,扩大了民政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及对民政政策的了解。

四、按时办理,落实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局按时、保质、保量办理政协提案8件,收到来访的信件及转办件25件,做到按照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专人排理排查,专人回复解决,回复率均100%。其中,一是落实县领导包案件2件,答复率、满意率100%;二是重点解决了精简老职工人员、优抚对象上访事项,对他们进行了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接待来访群众350余人次;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130余人次,救助资金11000余元。二是从资金上解决了家庭生活困难、医疗救助的问题,有效的预防和化解了信访中的不稳定因素,无进京上访事件发生,为我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民政系统政风行风评议为契机,进一步形成信访工作新格局

今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访条例》为指导,建立了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畅通了信访渠道,规范了信访秩序,加大了督查督办力度,缩短了信访办结时限,积极创新信访和群众工作理念,变治理为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变上访为下访,便堵防为疏导,变层层转办为层层解决问题,始终围绕实现和维护群众利益来开展工作,有效的解决了群众合理诉求,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构建为民、开放、和谐、高效民政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范文三:民政局信访工作汇报

几年来,在市局精心指导帮助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按照年度民政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现将2016年度信访工作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

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局机关的实际情况,建立每周一汇报信访工作制度,每月末调度信访处结情况等制度,并将信访工作列入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信访工作,根据上级信访工作的法规制度,制定完善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行风在线、市、区长信箱、电话举报、窗口单位现场测评等工作制度。群众来信来访,主要领导亲自阅批每一件群众来信,周一至周五局领导轮流值日接访,按工作分工局领导亲自带案下访,包案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根据所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科室酌情办理等工作程序,进一步制定完善了接待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等制度。根据局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及时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切实落实信访办事公开、信访双向承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领导接访、领导包案等制度。由局领导牵头负责,根据各科室职责,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重点抓了涉军稳定和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信访稳定工作,定期排查,落实具体责任人,定期督查考核,切实做到了信访工作有人抓,有场所,有标志,办公硬件设施齐全,健全了信访信息系统。加大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信访案件督导并及时督查落实情况,真正做到民政信访工作各乡镇有领导负责、有人具体办理落实并保证上下联络及时。同时局机关专门设立了接访室、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婚姻登记处随时征求意见等,确保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收集。局机关每年定期下发调查问卷,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困难群众等社会各界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现场评议,多渠道畅通了信访渠道,切实落实了督查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重视来信来访办理工作

建立健全与《信访条例》和中央5号中办3号文件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强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和信访专项复查复核办法,听证办法,规范办访、接访、督查、听证和复查复核程度,实施群众来信“绿色邮政”、“阳光办信”和“办信三见面”制度,及时处理民政信访事项。认真组织开展重点信访问题集中整治和“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初信初访按期办结率达到10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对排查出来的苗头性问题落实“五定四包”措施,确保矛盾在所在乡镇、村内化解。对信访案件,市、区长热线,行风在线,群众来电等每件有局长亲批,办公室统一管理,纪检组长牵头办理,切实抓好了督查落实。20xx年以来,我区无进京去省的来信来访案件,20xx年6月份以来,无民政部信访办通报,转办的来信、来访案件,无重复访、无市以上交办的信访事项,市、区年内所有信访案件,市、区长热线、行风在线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按照要求所有反映的问题件件都与当事人反馈,处理的结果与当事人签名盖章,全年办结率100%,无同一问题重复上访现象条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时下访,针对性的做好安抚工作,切实落实双向承诺制,承诺率达100%,实行每周1-5领导接访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接访、督办、包乡镇(街道)制度,主要领导亲莅亲为协调处理重点信访工作,几年来无因工作不到位越级上访现象发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创新的信访制度,工作方法等

通过近几年我局对信访案件的处结情况看,要始终坚持领导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处结等方法,工作中要坚持如下信访制度。

一是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是做好民政工作的有效方法。民政工作面广量大,政策牵扯面广。按照工作分工,全面落实科室信访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按时办结制等制度,是做好民政服务对象信访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是坚持公正、公开、严格程序、规范办事流程,使各项民政工作置于广泛监督之下。落实工作要广泛调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乡镇、村的实际,制定完善的办事流程,规范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坚持把过程全方位的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办事过程、办理结果无违背政策,程序的现象发生,可以有效地解决部分上访苗头的发生。

三是工作深入细致,扎实认真的工作作风是做好信访工作的保证,来信来访案件,严格按照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流程办理,是解决重访的有效途径。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后,按照“三见面”,签订双向承诺书、调查取证,提出答复办理意见,送达执行等环节严格办理,不留后患和遗留问题,并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有效解决重访问题的发生。

四是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激励监督长效机制,是落实民政信访工作有利保证。建立完善民政信访工作与年终考核挂钩、与兑现奖惩挂钩、与工作评价挂钩、与提拔重用挂钩等制度,实行随时抽查、周通报、月考核、年终总评等有效的监督考核办法,有效解决信访工作不愿干、干的不好等问题,保证民政信访工作的落实。

范文四:民政局信访工作汇报

20XX年以来,我局始终坚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以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为重点,以突出解决民生、维护民利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民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全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信访工作进展顺利,收效显著。

今年共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3件,全部按要求办结,代表委员满意率100%;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10件,其中来访198件,来信12件。受理的210件(次)来信来访已办结,使90%以上的矛盾化解在了基层,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达到95%以上,民政信访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群众满意度颇高。与去年相比,今年信访态势总体平稳,信访总量同比略高。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救助方面。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要求给予生活救济;因天灾人祸致病致残的要求给予医疗救助;倒房户要求解决住房难;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社会弃婴,要求给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请求援助;失业人员申请纳入城市低保。

二是优抚安置方面。主要是老复退军人反映生活困难请求给予救助。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信访条例》,我们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传达了全县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县上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全局上下对《信访条例》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需要把握的几项原则、工作方法有了全面深刻理解和掌握,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性。结合基层政权建设,对农村基层群众开展了《信访条例》和各项民政政策的宣传教育,既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群众运用正常渠道反映自己诉求的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靠实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年初,我们结合修订完善《工作制度汇编》,制定完善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就领导信访责任、首问责任、办理责任、责任追究、督查检查等重点环节做了明确具体规定。全局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遇,建立领导挂牌接访制度,并坚持将信访工作与民政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坚持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带头阅批来信,带头接待群众来访,带头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分管领导围绕各自分管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督促反馈办理结果;科室负责人主动配合化解矛盾,帮助解决来访群众实际困难。全局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民政信访工作格局,有效带动和促进了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是狠抓排查调处,及时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局就全县民政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要求各基层民政工作站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局坚持将军队复员军人维稳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高度关注、严加防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复员军人建立了信息档案库,对重点对象和苗头性信访动态实行严密监控。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排忧解难。共对115名军队复员军人解决了“三难”问题。

四是全面落实政策,维护群众权益。今年,我们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高效落实专项资金,多方争取资金,继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使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不仅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而且提高了生活质量;全县共救助对象72人,发放救助资金17、3万元,其中农村大病救助49人,发放资金11、7万元,城镇大病救助23人,发放资金5、6万元。与此同时,实现了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对接。

五是强化监督,及时反馈。一是对局机关受理和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逐一登记备案,跟踪督办,季度检查,半年审查,提出督办意见。二是对各基层民政工作站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抓好调查反馈;三是按要求和程序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向信访局反馈信息和工作动态,主动接受县委、县政府和信访局的监督指导。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信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及县信访局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全县民政系统干部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客观地分析,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需救助的层面比较大,潜伏的信访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由于政策和体制原因,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较为集中,矛盾尖锐,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专题分析研究,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切实“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为要务,集中抓难点、突出抓弱点,推动民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着力抓好信访队伍建设。继续坚持将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催生信访工作生命力的有效手段,突出加强对县乡两级民政干部信访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教育,在提高信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上实现新跨越,把民政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既能吃苦、又能战斗,既有思想、又有作为的队伍。

二是着力抓好机制创新。要将创新工作机制作为推动信访工作的有力举措,继续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机制,领导信访接待机制,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等常规工作机制。创新跟踪督办、调查反馈等长效机制,用制度和机制推动信访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着力抓好各项政策落实。要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重点落实好城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基层民主管理等涉及群众合法权益政策的全面落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篇六:建立政府分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2016医疗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对城乡贫困家庭医疗困难实施救助的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建立健全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制度,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民生工作。全区民政部门要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民政为民有关职能职责,周密部署,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措施,深入整治侵害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利益行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三个月,即日起至2016年3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递次推进。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到2016年1月10日,主要任务是制定方案,组织自查。各镇(街道)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切实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指导村(社区)开展自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涉及困难群众医疗利益方面的政策,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按“最大限度满足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利,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医疗求助制度,健全我区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深入村(社区)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救助对象底数,切实做到最大限度满足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基本医疗需求。对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的地方,要通过调查,找准原因,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二)第二阶段: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主要任务是自改自纠,督促抽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镇(街道)要逐一定案,纠正到位,整改到位。要坚决纠正虚报冒领、隐瞒伪造、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大处方等乱作为现象。对不能纠正的问题,要及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要整合资源、针对性地开展攻坚克难工作,限期整改。各镇(街道)要将城乡医疗救助金管理、发放的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16年2月11日前报区民政局。

(三)第三阶段:2016年2月11日至3月10日,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城乡医疗救助金,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积极推行城乡医疗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准确、及时、足额和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截留、贪污、挪用、挤占、扣压、拖欠和私分等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牵头领导为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亲自抓,日常工作由民政局低保办牵头负责。

(二)严格督查。区民政局将于2016年1月下旬到镇(街道)开展专项督查,并按市局要求,到基层开展进村入户督查。侧重督查自查中问题反映少的地方,核实相关数据,督查帐与册、帐与帐、帐与实是否相符,广泛听取群众对整治效果的反响,严肃查处“不负责、不具体、不落实”等作风不实,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通报考核。区民政局将各镇(街道)整治工作情况列入年度业务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依据,对宣传发动不到位、组织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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