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答辩状,简短网络知识产权类答辩状
一、质疑原告取证公证的合法性
网络数据是电子数据一种。原告在孝南公证处公证的只是取证过程保全。孝南公证处不能对取证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辨认。
这是一起最普通的网络侵权官司,原告对侵权网页做公证,公证机关只能证实这个网页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不能证明这个网页是什么时候上传的?网页的点击率是多少?是否真是被告网吧所有,是否有人为篡改恶意诬陷„„
孝南公证处并不能打着神圣的“公证”二字,对任何事物的事实存在进行公证。就好比人有五官:耳、眉、眼、鼻、口、四肢:双手双脚,都是人体的重要功能。但是它们都是各负其责,口能吃饭、但不能听声音,鼻子能闻气味和呼吸,但不能吃东西„„其它的相关功能,都是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但孝南公证处在此案中,行使的是对网络数据的公证,超越其能力范围,行越俎代庖,李代桃僵之事。普 通公证处并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