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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案例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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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05-11

标签: 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全文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供大家参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05-11

标签: 消费者 投诉 协会 电话 关键词: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国招生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希望对你有帮助。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   中国消费者协会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案例警示教育学习心得

04-15

标签: 警示教育 案例 心得 学习 关键词:
  警示教育有助于环境道德认识的内化、生态忧患意识的催化、环境道德观念的强化和环境道德行为的良化。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案例警示教育学习心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案例警示教育学习心得   通过4月14日的警示教育学习,我深有感悟,大量的领导干部****堕落事例表明:不求新知,不思进取,放松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必将走向人民的方面,最终也会毁了自己。而从小事做起、从日常做起,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精神境界和政治素质,是拒腐防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要认真吸取****案件教训,带头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世界观的改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要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和作风。要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珍惜多年努力的成果,把精力最大限度地用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勤奋工作上,做一个纯洁的人、高尚的人,做一个党组织和群众信得过的人。   二是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做到执政为民。要自觉克服“官僚主义、自由主义”的侵袭,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要自觉克服一切私心杂念和进取心不强的问题,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振奋精神,不辱使命,克服困难,勤奋工作。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是要从严要求自己,廉洁从政。要严守党纪国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侵蚀和影响,时

消费者心理学书籍推荐|【消费者心理学书籍】消费者心理学里的小故事

03-01

标签: 心理学 消费者 书籍推荐 书籍 故事 关键词:
故事 > :【消费者心理学书籍】消费者心理学里的小故事 【消费者心理学书籍】消费者心理学里的小故事   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的心理现象、精神功能和行为的科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也是一门应用学科。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消费者心理学里的小故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买烟  甲去买烟,烟29元,但他没火柴,跟店员说:.“顺便送一盒火柴吧。”店员没给。  乙去买烟,烟29元,他也没火柴,跟店员说:“便宜一毛吧。”最后,他用这一毛买一盒火柴。  这是最简单的心理边际效应。第一种:店主认为自己在一个商品上赚钱了,另外一个没赚钱。赚钱感觉指数为1。第二种:店主认为两个商品都赚钱了,赚钱指数为2。当然心理倾向第二种了。同样,这种心理还表现在买一送一的花招上,顾客认为有一样东西不用付钱,就赚了,其实都是心理边际效应在作怪。  变换一种方式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通常很多事情换一种做法结果就不同了。人生道路上,改善心智模式和思维方式是很重要的。  2.聪明的男孩  有个小男孩,有一天妈妈带着他到杂货店去买东西,老板看到这个可爱的小孩,就打开一罐糖果,要小男孩自己拿一把糖果。但是这个男孩却没有任何动作。几次的邀请之后,老板亲自抓了一大把糖果放进他的口袋中。回到家中,母亲好奇地问小男孩,为什么没有自己去抓糖果而要老板抓呢?小男孩回答很妙:“因为我的手比较小呀!而老板的手比较大,所以他拿的一定比我拿的多很多!”  这是一个聪明的孩子,他知道自己的有限,而更重要的,他也知道别人比自己强。凡事不只靠自己的力量,学会适时地依靠他人,是一种谦卑,更是一种聪明。  3.听的艺术  美国知名主持人林克莱特有一天访问一名小朋友,问他说:“你长大后想要当做什么呀?”小朋友天真地回答:“嗯……我要当飞机的驾驶员!”林克莱特接着问:“如果有一天,你的飞机飞到太平洋上空所有引擎都熄火了,你会怎么办?”小朋友想了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18

标签: 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

维权的工作总结

08-17

标签: 工作总结 维权 关键词: 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维权工作总结   心无旁骛 砥砺奋进 开创维权工作新局面   ---- 2016全国企退医维权工作总结   (2017年6月27日)   自去年五月长沙会议以来,各地企退医团队秉承会议倡导的五个统一和全国一盘棋之理念,乘国发【2016】19号文件的强劲东风,充分运用网访、信访、走访等形式将企退医维权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 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2016年长沙会议以来,企退医维权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19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 湖南省团队从内部获取国发【2016】19号文件后,迅速让全国企退医学习掌握了文件精神,找到了企退医维权新的政策理论根据。将全国企退医维权推入到一个新阶段。   2. 2016年10月五省一市(直辖市)30余名代表成功的上访了国家相关部委。黑龙江、山东、贵州遵义的企退医代表,也各自两次赴京进行了上访;长沙的企退医代表也于11月赴京上访;今年2月中车集团20余名企退医代表也去了北京上访。   3. 今年5月18、19日,有湖北、湖南、四川等11省(自治区) 60余名代表进京上访了国家四部委,取得了好成绩。   4. 湖南省全省14个地级市州的卫计委,就属地企退医的问题全部向省卫计委打了报告;省卫计委也向国家卫计委打了专项报告,并将此报告抄报给了省政府。湖北省卫计委、重庆市卫计委、青岛市卫计委也分别向国家卫计委打了专题报告。   5. 湖北武汉市和湖南省7个地级市州的国资委就属地企退医的问题向省国资委打了报告,重庆市和湖北省国资委也向国家国资委打了专题报告。   6. 四川省三位副省长在企退医问题的报告上分别做了批示。   7. 四川省乐山市同仁将企退医《诉求书》和有关资料成功地转交到中央高层领导手上。   8. 重庆市企退医与重庆市政府建立了约谈机制。两会前重庆市政府亲自为企

维权工作总结

07-20

标签: 工作总结 维权 关键词: 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维权工作总结   自去年五月长沙会议以来,各地企退医团队秉承会议倡导的五个统一和全国一盘棋之理念,乘国发【2016】19号文件的强劲东风,充分运用网访、信访、走访等形式将企退医维权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 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2016年长沙会议以来,企退医维权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19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 湖南省团队从内部获取国发【2016】19号文件后,迅速让全国企退医学习掌握了文件精神,找到了企退医维权新的政策理论根据。将全国企退医维权推入到一个新阶段。   2. 2016年10月五省一市(直辖市)30余名代表成功的上访了国家相关部委。黑龙江、山东、贵州遵义的企退医代表,也各自两次赴京进行了上访;长沙的企退医代表也于11月赴京上访;今年2月中车集团20余名企退医代表也去了北京上访。   3. 今年5月18、19日,有湖北、湖南、四川等11省(自治区) 60余名代表进京上访了国家四部委,取得了好成绩。   4. 湖南省全省14个地级市州的卫计委,就属地企退医的问题全部向省卫计委打了报告;省卫计委也向国家卫计委打了专项报告,并将此报告抄报给了省政府。湖北省卫计委、重庆市卫计委、青岛市卫计委也分别向国家卫计委打了专题报告。   5. 湖北武汉市和湖南省7个地级市州的国资委就属地企退医的问题向省国资委打了报告,重庆市和湖北省国资委也向国家国资委打了专题报告。   6. 四川省三位副省长在企退医问题的报告上分别做了批示。   7. 四川省乐山市同仁将企退医《诉求书》和有关资料成功地转交到中央高层领导手上。   8. 重庆市企退医与重庆市政府建立了约谈机制。两会前重庆市政府亲自为企退医联系了全国人大代表。几经周折,湖南省核心团队也终于在今年4月21日,与省政府四部门成功地进行了首次约谈。   9. 中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

篇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其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以及保险产品的供应方,理应成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责任主体。文章在厘清保险消费者的内涵,明确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范围基础上,分析了保险人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和原因,从保险人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 权益保护 保险人 法律责任  随着保险业服务社会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保险消费者逐渐进入公共视野。金融危机之后,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的需要,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开始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作为核心监管目标。2011年10月底,中国保监会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探究保险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尤其是保险人应当如何公平对待保险消费者当属刻不容缓。而厘清保险消费者的内涵,明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正确认识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夯实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石是保险业界的重大使命。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保险监管层已经愈加认识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中国保监会消保局李世玲局长在2012年6月份厦门会议指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一是由保险的特殊性所决定,二是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的需要。然而遗憾的是,依笔者看来,保险人似乎并未真正意识到。  (一)作为经营保险的保险人并未真正认识到保险消费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由于保险的射幸性特点,保险消费具有消费标的的无形性、消费内容的不易识别性、消费结果的不确定性、销售方式的劝诱性以及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等特点。保险,究其实质,是对未来不确定时间发生事故进而赔偿的一种承诺,因此,保险消费的最大基础在于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信任

消费者权益日

02-16

标签: 权益日 消费者 关键词: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消费者权益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日节日由来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

维权宣传标语

法律宣传标语维权宣传标语 第一篇 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口号 1、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