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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2016-07-16 09:22: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共6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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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

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

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

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九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

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

201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篇

中国共产党在风雨中走过了83周年。83年来,谱写了辉煌历史,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抗击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保卫祖国领土的完整,捍卫了华夏儿女的尊严;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解决了全球近1/4的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别地方的少数官员,不能廉洁自律,一心为民,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心为己,为家人谋私利,出现了腐败,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制度体系上构建了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网络平台,详尽规定了六大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任务,并明确规定了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内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条例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真正体现出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这样就避免了一级领导班子由某一个领导人说了算,从另一角度上讲,也增强了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人的防腐能力,提高了整个领导班子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一把手”因腐败落马。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干部任免“一锤定音”的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就是监督没有落到实处,“造就”了这样一批贪官。虽然最终他们受到严惩,但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失。以前各级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但都由“一把手”审批执行,对“一把手”没有有效的监督,很多情况下靠个人自觉。而班子成员、下级和党员群众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当前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上严重缺位,对他们是“管得着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着”。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威为后盾,否则对权力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丽曼认为,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监督机制不顺畅,纪委权力来源、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把上到纪委,下到每一位党员同志凝聚成一股绳。加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在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求党员在今年的工作中要发挥堡垒作用与党员先锋垂范作用。 现在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的监督制度化,顺畅了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对象和内容,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将意味着,在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党外监督。 一方面要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切实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我监督系统;另一方面要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把强化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有力地促进党的建设健康发展。 作为我们基层党组织,一方面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新形象,要求第一位党员立足本职为医院献计献策,以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带领全院职工,在职工中树立威信,以自己的言行取得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作为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掌权用权贯穿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无疑是党内监督历史上又一辉煌篇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一文由

2015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篇

中央颁布实施两个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目标的具体体现。深化落实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其中,按照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是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运用科学手段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手段。 一是两个条例对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6年来,现实情况已经起了很大变化。两个条例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适应了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给责任追究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些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等。新条例共增加了四项需要追究的内容,是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转变政府形象,建立问责型政府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 二是两个条例赋予责任追究新的形式。过去由于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没有一套操作性强、规范的办法,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少数单位在如何追究、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都要看主要领导脸色行事。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议事程序,每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理办法。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极具操作性。此外,为适应形势需要,在实施追究的形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以往追究主体往往上级党委和纪委,而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节中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权力,第十节赋予了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并在第六节引入了巡视制度,这几项内容都是党内监督史上的重大飞越,给责任追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是两个条例转变了责任追究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过去开展责任追究,少数人认识上存在“四怕”:一怕追究单位,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二怕追究同级领导,影响班子内部团结,三怕追究基层领导,影响整体工作开展,四怕追究后得罪一班人,影响自身前途。其次是执行过程中有偏差,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查轻究;二是应究未究;三是以斥代究;四是泛化追究。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少数人不能站在党和国家利益高度看待问题,缺乏政治觉悟和事业心、责任感。两个条例从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能够较好地帮助广大干部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时两个条例又极具操作性,使开展责任追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正如吴官正同志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两个条例有助于建立问责型政府。要做到从严治党,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必不可少,要落实责任追究,党内的民主氛围的建立至关重要。当前,各级政府都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责任政府形象。而树立责任政府,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问责,就是要建立一个向人民负责、向执政党负责、向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它包括: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国家、集体、公众、及受害者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条规负责。两个条例符合了建立问责型政府的需要,为建立问责型政府和开展责任追究提供的党内法规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员干部唯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真正认识责任追究的深刻意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才能为建立一个问责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建立一个高效、清廉、务实的政府才成为可能,反腐倡廉的伟大事业才能真正取得胜利。 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一文由

2016个人廉政承诺书范本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第五篇

个人廉政承诺书范本

根据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本人承诺如下:

一、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以身作则作,廉洁从政,秉公办事,不怕得罪人,不做老好人。

二、 严格遵守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不在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和玩游戏,不接受基层和服务单位的宴请和招待。

三、 不利用职权收受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礼卡和礼品,报销属

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求真务实的处事形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 不违反规定,不为本人、亲友及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对服务对象

态度执情,言行礼貌,办事到位,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的现象。

六、 不违反规定驾驶和使用公车,不用公-款吃请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用公-款相互吃请、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等行为,不接受单位或其他企业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承诺人:张化民 2016年4月14日

地税系统干部廉政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群众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努力保持干部“平安”,特签订此廉政承诺书。

一、承诺内容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廉洁从政意识。

(二)不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各种庆典、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三)不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卡、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不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六)不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七)不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八)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九)不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购房,不利用职权用公-款装修住房。

(十) 不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工作关系非法获取有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十二)不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三)不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四)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十五)不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十六)不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十七)除公务接待外,不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十八)不利用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非法谋取利益。

(十九)不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或纳税人“吃、拿、卡、要、报、占、借”。

(二十)在任何时候都不参与境内外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接受色-情-服-务。

(二十一)认真贯彻各项廉政建设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周围同志、社会各方面和纳税户的监督,绝不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二十二)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岗位任务。

二、承诺考核

(一)本人对以上承诺条款自觉遵守,并接受区纪委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人签订和履行廉政承诺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本人同意将履行廉政承诺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组织对本人的考评与考核。

三、承诺追究

本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和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愿意按照省、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的责任追究。

廉政承诺书范本

承诺内容: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执行省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12条规定》;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禁令。

二、严格遵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八项要求。

三、工作上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参与打牌赌博。

四、不违反规定购买和乘坐超标超编小汽车。

五、不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搞个人审批;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六、不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调整使用干部,反对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财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不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和重大事项集体会审,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及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

八、不包庇、袒护违纪违法现象和人员。

我将严格遵守以上八条承诺,诚恳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如有违反,欢迎大家检举、揭发,并请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承诺人:刘xx

个人廉政责任承诺书

根据管理局纪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具体要求,为保证在 安全管理、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中,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进一步依法行政,促进 事业和-谐健康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我在此郑重承诺,保证做到以下四项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管理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议精神,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我处的行政许可审批、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不违规、不徇私,不收受不正当利益。

三、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恪尽职守,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坚决制止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按管理局和****建立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监管制度、廉政等方面去做,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以上诸条,如有违反,自觉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法律的制裁。

部门负责人 : 承诺人: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个人廉政承诺书

根据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本人承诺如下:

一、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以身作则作,廉洁从政,秉公办事,不怕得罪人,不做老好人。

二、 严格遵守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不在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和玩游戏,不接受基层和服务单位的宴请和招待。

三、 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他人强行推销经营的

产品及书报杂志等

四、 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求真务实的处事形象

五、 不违反规定检修工程和设备招投标活动,不为本人、亲友及他人

谋取非法利益。对服务对象态度执情,言行礼貌,办事到位,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的现象。

六、 不违反规定驾驶和使用公车,不用公-款吃请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

七、不用公-款相互吃请、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等行为,不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承诺人: 杨 涛 2016年4月14日

关于个人廉政承诺书2016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处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向处党委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1、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重一大”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各项生产经营承包指标的顺利完成。

2、按时参加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定期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教育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以及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4、工作中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按规定做好各类帐目,不做假帐或帐外账,不截留收入及私分钱物。,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5、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各种物资,不擅自处理废旧生产物资。

6、不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质量检验、物资配送、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

7、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到与行使自己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8、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的,不参加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

9、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按时完成各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事项。

承诺人工作单位:

承诺人(签字):

二0xx年三月十日

个人廉政承诺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自己的从业行为,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的实施,促进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员工,执行好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扬民-主作风,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四、按时参加党风廉政宣传学习教育活动,定期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

六、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三重一大”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集团公司 “九不准”等相关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

七、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和“两个务必”,谦虚、谨慎、不骄、不燥,正确处理好职务与责任、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的关系。

八、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不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不贪图享受、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九、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操守职业道德,决不以权谋私,不做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事情。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自愿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责任追究。

承诺人姓名:

最新个人廉政承诺书范本

作为一名xx-x员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率先垂范。按党章要求去做,自己不断的增强廉政意识,拒腐防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特制定个人廉政建设承诺如下:

一、 自觉地加强党风党纪学习和廉政教育,积极参加重要思想的学习,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xx-x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练好自身内功,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二、严格遵守《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中国xx-x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严的“六项规定”。始终保持xx-x人的政治本色。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能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使他们也能够带头执行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做到勤政廉政。

三、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各种规章制度,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切实做到拒吃、拒请、拒贿。不用公-款搞个人消费。不在公务和社会交往活动中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参与任何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四、加强党内监督,积极的参加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生活会,自觉的主动经常检查自己,克服自己的不足,自觉的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加强党员干部廉政自律建设,是我党一贯提倡得号召,作为一名xx-x员,首先要严格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现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制定个人廉政承诺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认真加强党风党纪学习,掌握新的政策,坚定信心,从我做起,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用xx-x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时要做到廉洁奉公,扎实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政清廉。做到“自重”“自警”“自励”。保持党员应有的先进性。

加强党内监督,积极的参加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生活会,自觉的主动经常检查自己,克服自己的不足,自觉的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密切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

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从组织安排,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同时还必须做到不行贿、受贿。

二、工作生活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以律已,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利用手中权利为个人谋私利。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切实做到拒吃、拒请、拒贿。不用公-款搞个人消费。开拓进取,把握机遇,爱岗敬业,努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解决好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中,要勇于创新,为集团发展献计献策,同时要热情为基层服务,为基层降低成本,争创效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5党员干部学习计划
最新党内监督条例 第六篇

第1篇:党员干部学习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科技局党组《关于开展“树立正气、构建和谐、争创一流”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石科党〔20XX〕2号),全面落实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要求,促进我局党员、干部的学习,提高党员、干部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执政水平,增强工作能力,现将今年的学习做如下安排:

一、学习内容:

1、XX大工作报告;

2、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3、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全会、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全会文件;

4、十一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

5、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李学勇20XX年12月4日发表的《认真领会和把握党的十七大对科技工作的新要求》的文章(简称李学勇20XX年12月4日文章);

6、XXX同志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简称《党内监督条例》);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简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9、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10、现代领导理论、管理学、经济学、中共党史、当代科技及科技发展史;

11、纪念改革开放XX周年有关文章;

12、依法行政知识;

13、科技管理知识及信息网络技术知识;

14、法律知识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15、文明礼仪常识和知识;

16、先进模范人物事迹;

17、中央和省、市委提出的其他学习内容。

二、具体要求:

1、要做到学习内容、人员、时间和效果“四落实”;

2、开展三学(述学、考学、督导)活动,做到七有:有学习计划,有考勤记录,有学习体会,有学习活动记录,有学习保障制度,有定期考评,有学习成效总结。

3、以自学为主,每个人都要做好学习笔记;

4、以集中学习为辅,每周都要安排必要的学习时间,进行集中学习;

5、每位党员、干部应结合实际,写出2-3篇学习心得体会文章;

6、中心组成员除参加党员、干部的学习之外,还要保证中心组的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

7、要搞好四个结合:集中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学与学习讨论相结合,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学习日与党日活动相结合。

三、时间安排:

1、中心组学习:

(1)4月份、6月份、7月份各安排3天。集中学习中共十七大报告和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和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会议文件,学习第十一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胡锦涛关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李学勇《认真领会和把握党的十七大对科技工作的新要求》的文章。

讨论题目:

①如何用石家庄市“十二五”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

②科技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石家庄”的目标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如何在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工作中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③如何把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要求贯彻到科技实际工作中去?

(2)9月份、10月份各安排3天。

集中学习胡锦涛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科技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

讨论题目:

①如何更好地落实XX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实现科技工作新发展?

②回顾总结改革开放XX年科技工作取得的成绩,如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③如何认识建立廉洁、高效的诚信政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④如何把精神文明建设与科技业务工作、“科教兴市”更有效、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⑤如何更有效地增强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科技工作有何作为?

2、党员干部的学习:

(1)科级党员干部除参加本机关的学习外,还要参加市直工委的培训。

(2)一般党员干部除了自学外,要保证参加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

局机关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将按照市委指定的必读书目进行集中学习,局属各单位集中学习日自定。

四、方法措施:

1、坚持分层施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突破专题的办法。

2、经常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习笔记。

3、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多种形式,如请专家讲座、安排座谈、讨论、组织参观学习等,把学习引向深入。

4、采取轮流上党课的形式。局领导轮流讲、各处处长轮流讲。讲XX大精神,讲政府工作报告、讲法律、讲知识产权保护、讲科技业务知识等。

5、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对学习考勤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对个人学习笔记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

6、在年终评议党员和年终公务员评比考核中,将学习情况列入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2篇:党员干部学习计划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级机关工委对党员干部理论教育的部署,为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型党组织活动,现制定市国土资源局20XX年党员干部学习计划:

一、学习内容

全年学习内容分三大部分,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纪检廉政,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治理论: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待印发);

3、解读“十二五”(党员干部学习辅导);

4、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见相关文件或通报);

5、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XX周年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将公开发布);

6、中共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

7、中共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

8、全国“两会”和省、市“两会”精神;

9、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见相关文件或通报);

10、《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轮群众工作》(暂定名,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待出版);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待印发)

12、《中共共产党历史》(第一、二卷),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

13、中央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4、《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二)业务知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八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9、国土部门最新文件法规政策。

(三)纪检廉政:

1、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见相关文件或通报);

2、王正宇书记在第十届市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3、王正宇书记在20XX年全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春季培训班的讲话;

4、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5、《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

二、学习方法

全系统党员干部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现代化、再创新辉煌”的战略定位,紧密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着力体现“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总体要求,在学习方式上坚持“三学”——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通过开展“四讲四训”,即“领导讲党课、专家讲理论、典型讲事迹、党员讲体会”四讲同推,“党校培训、专题培训、网络培训、高校培训”四位一体,深入研究和探讨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努力推动学习成果进入领导决策、进入部门工作、进入百姓视野,驱动每一个国土系统党员成为“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学习型党员。

三、学习要求

全系统试行党员学分卡制,建立健全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学习通报、学习表彰等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试,强化党员干部学习成果的考核验收。全体党员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挤时间加强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局党组成员,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到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县处级党员领导每年撰写两篇调研报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每年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第3篇:党员干部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和全教会精神为指导,以区教育局20XX年工作要点为指南,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实施教育规划刚要,以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载体,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五个基本建设”和“治庸问责”为动力,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学习形式,切实转变学风,促进党员干部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为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和党员干部自身发展打下理论基础。

二、学习要求

1、静心学习,坚持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把学习当做自己“修身立德”的基本功课,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敢于创新,自觉投身于学校改革与发展之中,不断提升自己为学校教育事业努力奋斗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塑造“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从教不趟尘世之浊”的党员干部形象。

2、善于学习,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在各种思潮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站稳立场,坚定信念,不随波逐流。 时刻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教育工作者的“四种意识”:即以执着的信念坚守教育本真的意识、以专业的态度追求精湛技能的意识、以职业的精神践行行业规范的意识、以表率的言行铸造学生灵魂的意识。

3、讲求实效,把倡导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与工作实际结合。强化党纪法规意识的学习和教学业务知识学习融为一体,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规范学习行为,要认真通读《中国共产党历史》、《党员干部修养镜鉴》和《学校廉政文化准则》等,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增强城市的荣誉感、工作的自豪感,弘扬武汉城市精神:“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的示范引领者。

4、坚持学以致用,用学习武装头脑,用学习指导工作,用学习提升品味。要求党员干部通过学习,积极撰写学习体会和心得笔记,确保每学期不少于5000字的学习笔记;并做到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确保每月一次集中学习,让学习成为自己生活的习惯。

三、学习安排

二月 集中学习 1、学校党总支计划和党员干部学习安排

2、教育局20XX年工作要点

三月 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党员干部修养镜鉴》

四月 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 1、《党员干部修养镜鉴》

2、《如何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带头性》

五月 分散学习与交流 1、《学校廉政文化准则》

2、《 结合武汉城市精神“敢为人先,追求卓越”,谈谈党员干部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如何创先争优?

六月 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 1、《如何做好中层干部》

2、重温入党誓词,再为党旗添光彩

七月 分散学习与阶段小结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个人阶段小结

第4篇:党员干部学习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社区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工作创新,提升党员教育水平,根据洗马路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和部署,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洗马社区党员干部培训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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