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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内容

2016-07-19 14:58:35 编辑:chenghuijun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内容(1)

  《条例》第三条对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规定:“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但同时也要注意,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体现了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光有权力而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党委(党组)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省委书记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绝大多数人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追责应该是耳熟能详了,那么《条例》中新增的“领导责任”又是什么含义呢?

  《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的规定,主体责任是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对领导责任的规定,领导责任是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等党员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而在《条例》第五条中,又提到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概念,这和第四条中的领导责任又是什么关系呢?《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表示,从本质上讲,《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关于领导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工作承担的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在《条例》第四条中,领导责任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并列关系,规定的是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而在《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是在追究集体责任时,被问责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

  这位同志指出,《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否则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领导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不能只对下级问责,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和其他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谨防“灯下黑”“手电筒”现象发生。

  明确六种问责情形,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因此,此次《条例》将问责情形规定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履责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6个方面。

  《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表示,对问责情形的规定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在现有的与问责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中,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已经不适应目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因此,《条例》首次聚焦党内问责,规定六种问责情形,旨在推动治党管党从宽松软不断走向严紧硬。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内容(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安排,问责条例全文内容简明扼要,执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备受各界关注。(7月17日新华社)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政党,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尤为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严是本、实是根,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牢牢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让问责制度化、常态化,这无疑为全面从严治党添上了一颗重量十足的“砝码”,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近年来,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这样一些“乱象”:只想握着权力、占着“位子”,不作为,慢作为,消极怠工,不求上进,只图享乐,忘却担当;工作有了成绩,争着抢着邀功,工作出现问题、差错,就相互推脱,试图规避责任;明知有些事情不能为、不可为,却以身试法,坠入深渊,明知同事、下属正在犯错,却不加以劝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自保主义”,把责任、担当、为民抛之脑后。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网站上对于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的通报更是屡见不鲜。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此次,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全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履职尽责作出规范,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就是要向全党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那就是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你若精彩,清风自来;你若出力,烦恼必去。《问责条例》的出台,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不担当、不务实,被问责、被追责也是理所应当,严了才能正风气,实了才能成伟业。纵观《问责条例》,简明扼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强调实效,用13条对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作出合理安排、科学解释、具体部署,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让问责更有方向,让问责更有成效,让问责更有力量。不仅如此,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并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皆成于实。出台《问责条例》,大有必要、大有裨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斗争永远不停歇,我们相信,全面从严治党定会凝聚起广大党员干部的巨大能量,更好正风肃纪、为民务实清廉、忠诚干净担当,而《问责条例》这颗“砝码”必将为之保驾护航。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内容(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比如,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问责重点是哪些人?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哪些情形需问责?

  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软弱涣散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这6种情形包括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等。

  辛鸣表示,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问责方式有哪些?

  据情节轻重共设7种问责方式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问责时限有何规定?

  不论是否调离退休“终身问责”

  条例指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条例部分内容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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