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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残保金

2016-09-02 11:02: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5上海残保金(共4篇)2015年度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收须知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收须知一、年审范围2015年度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收须知在省、市地税局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各单位。二、年审时间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30日。三、年审地点(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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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收须知
2015上海残保金 第一篇

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审及残保金征收须知

一、年审范围2015年度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收须知

在省、市地税局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各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涉外分局、曲江分局、浐灞分局、大企业局,在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长乐中路红华巷2号,金康电力花园)年审。

(二)市地税局各区县分局及航天分局、航空分局、港务区分局,在所属行政辖区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四、年审所须资料

(一)填报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年审手册》。

(二)2014年5月和9月含工资发放表原件的会计凭证(原装凭证)。

(三)上年度残保金缴纳凭证。

(四)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须携带:【2015上海残保金】

1、2014年度在本单位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人就业证,两证均须原件。

2、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部门监制的制式劳动合同。

3、残疾人社保缴纳情况凭证《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在社保部门打印并盖章)。

(五)2014年和2015年成立的单位须携带: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

2、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年审所须资料(一)至(四)”款提供年审资料。

3、2014年成立的单位,应缴残保金从其成立次月起计算;2015年成立的单位当年不计算残保金,下年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型企业年审。

1、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申领年审资料并参加年审。

2、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年审所须资料(一)至(四)”款提供年审资料。

3、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并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单位,2015年1月1日(含1

月1日)后成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成立,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携带相关年审资料,办理减免手续,完成年审。

(七)全年无收入单位还须携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资产负债表。

五、申报流程

(一)7月—9月全月工作日年审,年审后次月申报残保金。

(二)单位年审后,认真核对地税征管系统生成的残保金数据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的数据,经核对无误后即可进行申报。

(三)如出现年审数据与网上数据不符的情况,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咨询,更正无误后再申报。

(四)在2014年7月31日前参加2014年年审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持年审手册、年审通知书、缴纳票据等相关资料,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差额部分从今年应缴残保金中扣减(2014年缴纳总金额的10%)。

六、申报形式

网上申报:登陆

柜台申报:地税各分局征收大厅及各科所申报。

七、残保金计算公式

残保金应缴纳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4415元×(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计算过程中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年审咨询专线:83263506 83263507 83263508

83263509 83263510

2015年残保金申报计算方法
2015上海残保金 第二篇

【2015上海残保金】

解答: 2015年残保金申报计算方法

青山 2015年9月

一、征缴范围、对象及标准:

2014年12月31日前在萧山区成立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4年度安置萧山籍残疾人就业(必须经残联确认)未达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全年21000元的标准缴纳残保金。

为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度残保金征缴计征人数继续打折,折扣率为90%,即: 2014年度应缴残保金金额=(2014年度在职在岗职工平均人数×90%×1.5%-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1000。

二、计算方法如下:

1、2014年度在职在岗职工平均人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2013年底以前成立的老企业 = 2014年1-12月累计发放工资人数/12

(2)2014年新办企业 = 成立当月至12月累计发放工资人数/12【2015上海残保金】

2、已安置残疾职工数: (以残联网上人数为准, 保留小数也以残联网上为准) = 2014年期初残疾职工数 + 2014年新安置的残疾职工数

其中:

2014年新安置的残疾职工数 = 2014新安置的残疾职工实际工作月数/12

3、应缴残保金计算:(中间计算过程小数全部保留,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014年度应缴残保金金额=(2014年度在职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90% × 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 21000

【2015上海残保金】

(注:若出现负数,应缴残保金为零)

未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每人需缴纳残保金 = 1×90%×1.5%×21000 = 283.50元

三、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减免: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1)2012年1月-2014年12月成立的企业,全年免征。

(2)2011年2月-2011年12月成立的企业,按月计算免征,至36个月期满。

(3)2011年1月(含)以前成立的企业,已超过36个月,不免征。

注:计算小微企业平均人数时,新成立的当年,分子为累计发放工资人数,分母为经营月数。

四、“个转企”的企业自个体户转为企业的登记年月起免征三年残保金。

五、残保金在10月份申报期内通过《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计算申报,从“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

青山

2015/09/21

2015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2015上海残保金 第三篇

最近,很多单位先后收到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寄发的《关于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部分单位的人事或财务就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进行咨询,本刊就企业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政府部门征收残保金于法有据。从实践上看,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征收残保金。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残疾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劳动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就业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要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就业均等机会。应该认识到,残疾人由于受生理或心理上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就业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是对残疾人的施舍,而是社会各界应有的责任。征收残保金的目的也不是政府部门为收钱而收钱,而是督促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由于单位情况的不同,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支持保护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形势如何?

截至2015年,本市持证残疾人总数合计401318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2.79%。其中,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残疾人164510人。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对分散就业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未按比例安排的征收残保金;二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退减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分别实施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庇护性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等举措;四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补贴。本市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形成以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以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辅、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格局。2015年,城镇残疾人在业人数66575人,其中按比例就业37017人,集中就业14532人,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6631人,公益性岗位就业4979人,辅助性就业3416人。农村残疾人实际就业25709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5317人,其他形式就业20392人。

尽管本市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措施,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残疾人的就业层次仍处于较低水平。目前,由于社会上一部分人认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福利企业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导致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尚不浓厚,也使得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难度不小。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本次残保金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2015年12月份参加本市城镇基本保险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单来说,截至2015年12月份参保的本市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未达到1.6%的,原则上都应缴纳残保金。

四、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2015年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加盖行政公章);

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

单位申报结束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保金。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五、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的征收遵循“按实征收”的原则,“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以今年为例,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主要包括2015年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及在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通过办理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涉及调整的2015年的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不等于缴费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5年度每位职工都按照4000元的缴费基数缴费,则每人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为4000×45.5%=1820元,在计算缴纳残保金的基数时,是根据4000元计算,而不是1820。假设该单位2015年每月都有10人缴费,且没有办理过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则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为4000×10×12=480000元。

“单位月平均人数”按单位2015年账户月平均人数核定,包括已办理封存手续的人员。单位经办人可以根据2015年2月至2015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的账户总人数按月累加后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来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根据以上统计口径,举例说明残保金的计算办法。比如,某单位安排了25名残疾人,月平均人数为1612人,则单位残疾职工的比例为25/1612=1.5509%,不到1.6%,需要缴纳残保金,实际缴纳比例为1.6%-1.5509%=0.0491%。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49327142元,则实际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49327142×0.0491%=24219.7元。另一单位未安置残疾人,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1181541,则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1181541×1.6%=18904.7元。

2015上海年高温补贴标准通知
2015上海残保金 第四篇

上海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也要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5]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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